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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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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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一、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一)控制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控制与被控制的典型形式是母子公司。

1.控制的特点:

①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是控制的主要标志;

②获取经济利益是控制的主要目的。

2.控制可以采取不同的途径

①以所有权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是指一方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包括直接拥有、间接拥有、直接拥有加间接拥有。

②以所有权加其他方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是指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拥有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

③以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控制的目的。是指一方虽然不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但通过法律或协议的形式实质上能够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二)共同控制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共同控制与被共同控制的典型形式是合营企业。

共同控制的特征:

①两方或多方共同决定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任何一方都不能单方面作出决定。

②共同控制具有两种基本方式:一是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二是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同,但按合同约定共同控制。

③共同控制仅在与合同约定的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三)重大影响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典型形式是联营企业判断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具有两个标准:

(1)定量标准。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的表决权资本。

(2)定性标准。即虽然持有一个企业的表决权资本不到20%,但是实质上达到重大影响。如: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决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

二、关联方关系的形式判断标准

1.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包括: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与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与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2.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1)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2)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3.企业通过个人与另外企业之间的关联方关系

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4.不构成关联方的企业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2)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3)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4)仅仅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

三、关联方交易

1.定义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1)关联交易是在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交易。如果企业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则它们之间的交易,就不是关联方交易。

(2)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依据,而不应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

(3)关联方交易存在于关联方之间,如果不存在关联方关系,有些交易可能就不会发生。这是关联交易与一般交易的不同之处。

2.关联交易的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四、关联方关系以及关联交易的披露

1.关联方关系的披露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关联方交易的披露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

(1)交易的金额

(2)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3)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4)定价政策

3.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4.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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