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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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东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新规则解读十条

【远东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新规则解读十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新规则解读十条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团队(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下称《规则》)及相关细则于2月8日正式发布实施。

该规则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基础,与此前发布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相适应的实施细则,《规则》及相关细则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本建立,完善了全国证券场外市交易市场运行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

新规则的出台,在适用范围、挂牌条件、推荐规则、交易主体等多方面都有较为重大的调整,调整核心主要围绕规范市场运行、健全规则体系、增强交易流转。

以下是新规则调整后的亮点:一、申请挂牌企业不受股东人数、股东性质及企业类型的限制拟挂牌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二百人。

根据《规则》规定,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

《管理办法》实施前股东人数为200人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进行规范并经中国证监会确认后,符合本业务规则规定条件的,可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挂牌。

该规则打破了原规则中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必须少于200人的红线,是对新三板挂牌企业股东人数限制突破。

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

新规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

目前我国的所有制形式主要有:国有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企业。

如申请挂牌公司不受股东所有制的限制,拟挂牌公司的股东是上述所有制形式亦可申请挂牌。

新三板向非高新技术企业放开。

新规则对企业类型做出明确规定,拟挂牌企业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

该规定突破挂牌企业必须是高新技术企业的限制,这是对新三板拟挂牌企业变革性的突破,同时也是对新三板市场主体的变相扩容,有利于增强新三板市场活跃性。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1. 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设立的,具有中小企业股票转让功能的证券交易场所。

全国股转系统是为了满足中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和股权转让需求,促进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多元化发展而设立的。

2. 为何需要制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全国股转系统中股票的转让行为,促进中小企业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3. 股份转让的对象有哪些?股份转让的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等。

4. 转让股份的方式有哪些?转让股份的方式包括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两种。

5. 协议转让和集中竞价交易有什么区别?协议转让是由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行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完成股份转让。

而集中竞价交易是通过全国股转系统进行集中撮合成交,交易价格由市场供求双方协商确定。

6. 股份转让的流程是怎样的?股份转让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环节:委托交易:卖方向证券公司委托交易;撮合交易:全国股转系统对买卖双方的委托进行撮合交易;成交确认:交易成功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向双方发送成交确认函;资金到账:买方支付货款,卖方将股权过户至买方名下;交割完成:过户完成后,全国股转系统会发送交割完成通知。

7. 股份转让的费用有哪些?股份转让的费用包括挂牌费、过户费、交易手续费等,具体费用标准由全国股转系统根据规定确定。

8. 股份转让的风险如何防范?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全国股转系统采取多种措施防范股份转让的风险,例如实行交易监管、信息披露、风险提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等制度。

9. 如何查询股份转让的信息?投资者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公众号等渠道查询股份转让的相关信息,包括股票的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状态等。

6、信息披露细则解读

6、信息披露细则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七个金融行业公司模板
4
披露原则
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 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真实
不存在虚假记载
准确
不存在误导性陈述
完整
不存在重大遗漏
及时
2个转让日内披露
公平
第一时间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
5
主体责任
挂牌公司 主办券商 会计师事务所
• 公告编制和披露的主体,第一责任主体 •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创新层设立董秘)
• 指导和督促挂牌公司履行披露义务; • 对拟披露公告进行事前审查; • 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如果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沟通这些事项。
13
信息披露差异化安排
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仅针对创新层公司) 触发条件及披露内容:
业绩预告: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 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 的原因。 (注: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 为盈利)
12
信息披露差异化安排
什么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关键审计
事项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对财务 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以在审计报告中描述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新三板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除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挂牌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问答在当今的金融市场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和发展的机会。

而其中的股票转让细则,对于投资者和企业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

接下来,我们将以问答的形式,为您详细解读新三板股票转让细则。

问题一: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

它为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份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

问题二:新三板股票转让的方式有哪些?新三板股票转让主要有做市转让、集合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三种方式。

做市转让是指由做市商为股票提供买卖报价,投资者根据做市商的报价进行买卖。

这种方式能够增加股票的流动性和市场活跃度。

集合竞价转让则是在一定时间段内,将投资者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成交。

协议转让则是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并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成交确认。

问题三:投资者参与新三板股票转让有哪些门槛?对于个人投资者,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申请权限开通前 10 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是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对于机构投资者,则要求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 5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问题四:新三板股票转让的交易时间是怎样规定的?做市转让方式下,每个转让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

集合竞价转让方式下,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 进行集中撮合;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钟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细则汇总三篇篇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转让,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XX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股票转让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转让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第二章转让市场第一节转让设施与转让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股票转让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票转让,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转让权限,成为转让参与人。

第九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转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转让方式第十三条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1. 引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是我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中小企业提供一个便捷、透明、规范的股份转让平台。

为了确保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全国股转系统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细则,要求挂牌公司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文档将介绍全国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细则,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方式、披露时限等。

希望通过本文档的解读,能够帮助挂牌公司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果。

2. 信息披露的内容挂牌公司应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对以下信息进行披露:2.1 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股份变动信息等。

2.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公司章程、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等。

2.3 公司财务信息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财务预警报告等财务信息,并应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财务报告编制准则进行编制和披露。

2.4 公司经营状况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业绩预告、资产重组、重大投资等经营状况相关信息。

2.5 公司风险提示披露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竞争、法律法规变化、行业风险等。

3. 信息披露的方式挂牌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信息披露:3.1 全国股转系统网站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全国股转系统官方网站进行信息披露,将相关信息按要求在指定位置进行发布。

3.2 上市公司公告系统挂牌公司还可以通过上市公司公告系统进行信息披露,将相关信息在指定栏目发布,确保信息公告的透明度和及时性。

3.3 其他适用的信息披露要求除了以上两种方式,全国股转系统还可以要求挂牌公司按照其他适用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披露。

这可能包括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报告、在媒体上发布公告等。

4. 信息披露的时限挂牌公司应按照全国股转系统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体系的日益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作为重要的场外交易市场,为众多中小企业提供了股权融资和股份转让的平台。

然而,对于股转系统挂牌公司来说,其股票的终止挂牌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实施细则》,以帮助投资者和相关企业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过程。

一、终止挂牌的情形根据《实施细则》,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挂牌公司被中国证监会依法吊销证券登记证明;2、挂牌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股转系统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披露;3、挂牌公司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处罚;4、挂牌公司管理层或股东存在重大变化,导致公司不稳定或业务无法正常运营;5、挂牌公司经营活动出现严重困难,无法正常运营;6、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终止挂牌的程序《实施细则》对挂牌公司股票终止挂牌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1、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股转系统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股票终止挂牌。

书面申请应当包括终止挂牌的原因、时间、后续安排等信息。

2、股转系统公司将审核挂牌公司的书面申请,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同意终止挂牌的决定。

如果同意,股转系统公司将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公告。

3、在公告发出后,挂牌公司的股票将停止交易,并进入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

在这个阶段,投资者可以通过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4、在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结束后,挂牌公司的股票将正式终止挂牌。

三、终止挂牌的影响对于投资者来说,股票终止挂牌可能会带来一些影响,包括:1、投资损失:如果投资者持有即将终止挂牌的股票,他们可能会面临投资损失。

因为这些股票在摘牌后将不再具有上市公司的优势和保护机制,其价值可能会受到影响。

2、流动性风险:摘牌后的股份转让期结束后,投资者将无法通过股转系统进行股份转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挂牌公司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挂牌公司是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指挂牌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股东与股权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股东的基本情况,包括股东名称、持股比例、股东性质等。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的持股情况和关联交易情况。

第七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股权变动情况,包括股东的增减、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

第三章公司治理第八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办公室等。

第九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章程、公司决议、重大合同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

第四章财务信息第十一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会计准则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其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净利润、资产负债状况等。

第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重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

第五章其他信息披露第十四条挂牌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产业发展动态、政策法规变化等。

第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披露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变动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解释权归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所有。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法律名词及注释: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立的一个为中小企业提供股票发行和转让服务的交易平台。

2.挂牌公司: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公司。

3.信息披露:挂牌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证券交易所和监管部门披露公司信息的行为。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是指挂牌公司为了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内幕信息等相关信息的一种制度。

本文将详细探讨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的细则,并就如何制定有效的信息披露细则提供建议。

一、信息披露细则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挂牌公司履行诚实守信原则,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可以了解公司的发展情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有效地进行投资决策,降低投资风险。

同时,信息披露对公司经营的规范和透明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有助于提高公司的声誉和信誉,为公司的长期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的内容1.披露时间和方式:明确挂牌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时间段内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并选择适当的方式进行,如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等。

同时,要求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通过官方网站、交易所等途径,全面、真实、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2.披露主体和责任分工:规定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主体为董事会,明确各董事的责任和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同时,设立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信息披露的组织和实施,并与各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作。

3.披露内容和标准:规定挂牌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风险提示等,并明确披露信息的标准和要求,如披露财务报表应符合相关会计准则和监管要求。

4.内幕信息披露:明确对内幕信息的披露要求和程序,规定挂牌公司应对内幕信息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并设立内幕信息管理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的披露进行监督和管理,以避免内幕交易和信息泄露等违法行为。

5.信息披露的异常情况处理:明确挂牌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异常情况,并规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披露不及时或不准确的情况应即时进行更正和解释,以及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追责等。

1.参考相关法规和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细则需要参考国家相关的法规和规定,如《证券法》、《公司法》等,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讲解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讲解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5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证监会公告[2013]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品种适用本细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上述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暂停及恢复转让、终止及重新挂牌以及挂牌公司并购重组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应当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

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第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挂牌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七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信息披露细则解读课件

信息披露细则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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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 重大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即应披露,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后,应当就审议结果进行披露
1.董事会、监事会 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涉及重大信息——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及时披露
2.股东大会 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应披露律师见证意见) 涉及重大事件&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安排 3.特殊事项披露 收购与出售资产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对外提供借款 对外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审议标准,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11
信息披露差异化安排
➢ 创新层公司的披露要求更加严格 ▪公众性强、股票交易的撮合频次较高,对其信息披露从严要求。 1.定期报告披露频次(季度报告)一季报披露时间不早于年报 2.分行业信息披露(软件和信息技术、七个金融业年报模板) 3.更高的信披及时性要求(业绩快报、业绩预告) 4. 财务报告审计从严要求(会计师轮换、关键事项审计) 5.不同层公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差异化(不同指引要求)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要求(创新层设立董秘)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指引—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公司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信息披露指引—医药制造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信息披露业务指南(试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基础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模板
》 七个金融行业公司模板
除了日常性关联交易之外的为偶发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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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报告——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分类审议与披露: 日常性关联交易:
及时、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超出部分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 偶发性关联交易: 依据公司章程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并披露;公司章程未规定的,应当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的情况(四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23最新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2023最新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⒈前言⑴目的和依据⑵适用范围⒉挂牌公司基本信息⑴公司名称⑵公司注册地质⑶公司⑷公司注册资本⑸公司主要业务介绍⑹公司组织形式⑺公司成立日期⑻公司法定代表人⑼公司所属行业⒊公司治理结构和股权架构⑴公司治理结构⑵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情况⑶公司股权结构⑷主要股东信息披露⒋公司财务状况披露⑴财务报表⑵主要财务指标解读⑶审计报告⑷公司资产负债表⑸公司利润表⑹公司现金流量表⑺公司财务风险评估⒌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⑴公司经营范围⑵公司主要产品或服务⑶公司市场竞争状况⑷公司经营情况分析⑸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⒍公司风险因素和应对措施⑴宏观经济风险⑵行业风险⑶公司经营风险⑷公司监管风险⑸公司应对措施和风险管理⒎公司重大事件披露⑴公司重大事件定义⑵公司重大事件披露内容⑶公司重大事件披露程序⑷公司重大事件信息报送要求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⑴股东会议事规则⑵董事会议事规则⑶监事会议事规则⒐公司内幕信息管理⑴内幕信息定义⑵内幕信息管理程序⑶内幕信息披露和违规处理⒑公司违规行为处理⑴违规行为种类⑵违规行为处理程序⑶违规行为处罚措施附件:附件1:公司章程附件2:公司财务报表附件3:公司重大事件披露材料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公司法定代表人:指依法代表公司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员,通常为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

⒉股权结构:指公司股东之间的持股比例和股份分配情况。

⒊审计报告:指经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审查后所出具的报告,用于评价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⒋财务风险评估:指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包括资产负债风险、利润风险和现金流量风险等方面。

⒌市场竞争状况:指公司所在行业内的竞争格局、主要竞争对手及市场份额等相关信息。

⒍重大事件:指公司经营过程中对公司财务状况、股价等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如重大合同签订、重大投资决策等。

⒎股东会:指公司股东的集会,是公司股东行使权利的最高决策机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事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事务

2.3.2.2 临时报告 — 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决议
三会会议的披露要求
董事会: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 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
董事会决议涉及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 露;决议涉及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提交经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与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的,公司应当在决议后及时 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信息披露义务人有哪些? • 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申请挂牌公司、挂牌
公司及其董事(会)、监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 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
• 信息披露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 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业务规则》 等相关规定,挂牌公司设有董事会秘书的,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关联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挂牌公司指 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关联事务, 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 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 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
挂牌公司准备好披露文件后,应将包括加盖董事会章的公告纸质文件 及相应电子文档,其中电子文档包括定期报告或临时公告正文及相应 XBRL文件(自行编制的除外)送达主办券商,主办券商对拟披露文 件进行事前审查,审查后通过主办券商报送端进行公告。
2.1信息披露事务操作流程
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 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负责人主要职责
日常 监管
出席 会议
报告 沟通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

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

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新三板是指国家新三板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它是为了改善和完善我国股份制度建立的市场机构,为国内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融资和转让股权的场所。

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对于新三板挂牌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它规定了挂牌公司回购股份的具体安排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文将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挂牌公司能更好地遵循规则进行回购行为,并合规披露相关信息。

1.回购股份的定义及意义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回购股份。

回购股份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者借款等方式购买自己发行的股份,从而减少公司的股本规模。

挂牌公司进行回购股份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高股价:通过回购股份,公司可以减少流通股份的数量,从而提高每股收益及股价,增加投资者的信心。

(2)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回购股份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提高资本效率,减少财务成本。

(3)稳定股东利益:回购股份可以稳定股东利益,减少市场波动对公司股价的影响。

2.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的重要性回购股份是一项重要的资本运作行为,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新三板对挂牌公司的回购行为制定了一系列的信息披露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回购计划的制定、实施和披露等方面,保证了回购行为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回购计划的制定: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详细的回购计划,明确回购的股份数量、时间、价格、资金来源以及回购的目的等内容,并向新三板进行备案。

(2)回购实施情况披露:挂牌公司需要及时披露回购实施情况,包括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实施进展等情况,并在回购完成后十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3)回购结果披露:挂牌公司需要在回购完成后三十日内向新三板披露回购结果,包括回购股份的总量、平均价格、回购资金来源等内容。

4.挂牌公司如何遵守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为了遵守回购安排信息披露规则,挂牌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1)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挂牌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回购行为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2017年12月目录一、修订原则二、规则内容三、注意事项一、修订原则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投资者决策⏹市场价格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职能分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事前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事后审查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公众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展示自我形象的平台与窗口为什么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信息披露规则是新三板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信息披露细则》自2013年2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起到了积极作用,初步建立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

随着市场发展,挂牌公司数量已过万家,公司的规模大小、公众化程度千差万别,日益复杂多元的市场环境对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提出更高要求。

2016年以来,新三板通过实施市场分层,在创新层聚集了一批优质企业,投资者目光向创新层聚焦,对信息质量的需求逐渐提高,不少创新层公司也有意愿更充分的披露信息,与投资者进一步增加互信以提升融资效率。

因此,有必要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

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变,实现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

基于创新层和基础层公司的公众化程度不同,拟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实现新三板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

创新层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票交易的撮合频次较高,公众化程度更高,对其信息披露从严要求。

基础层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基本保持不变,可自愿参考适用创新层公司标准。

两个层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均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规则内容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细则》共计5章58条,总体框架如下:总则部分主要介绍规则的适用主体,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四章自律管理第三章临时报告第一章总则定期报告部分主要介绍定期报告的披露类型、披露时间、审计要求、主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简介概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简介概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简介所谓信息披露,是指把公司(特别是公众公司)相关的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的行为,社会公众在获取这些信息后,可以作为投资抉择的主要依据。

因此,真实、全面、及时、充分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也是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

作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对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主要依据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公司应当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披露的形式和内容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其中,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的形式包含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鼓励但不强制披露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是指除定期报告以外的所有公告,例如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以及对外投资公告等。

(一)定期报告的披露挂牌公司披露重大信息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挂牌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1、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

2、挂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3、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4、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模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交易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及相关行为,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特定行业挂牌公司,或者挂牌公司股票发行、收购重组、股权激励、股份回购以及股票终止挂牌等事项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国股转公司对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品种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第四条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所属市场层级适用差异化的信息披露规定,但可以自愿选择适用更高市场层级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六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本规则要求披露的内容,可以自愿披露。

第七条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cn)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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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规则解读2017年12月目录一、修订原则二、规则内容三、注意事项一、修订原则为什么需要信息披露⏹投资者决策⏹市场价格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职能分工⏹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主办券商:持续督导,事前审查⏹全国股转公司:事后审查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公众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展示自我形象的平台与窗口为什么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信息披露规则是新三板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信息披露细则》自2013年2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起到了积极作用,初步建立了投资者与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

随着市场发展,挂牌公司数量已过万家,公司的规模大小、公众化程度千差万别,日益复杂多元的市场环境对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提出更高要求。

2016年以来,新三板通过实施市场分层,在创新层聚集了一批优质企业,投资者目光向创新层聚焦,对信息质量的需求逐渐提高,不少创新层公司也有意愿更充分的披露信息,与投资者进一步增加互信以提升融资效率。

因此,有必要对《信息披露细则》进行修订。

坚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基本原则不变,实现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

基于创新层和基础层公司的公众化程度不同,拟对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与标准进行差异化调整,实现新三板市场不同层次的信息披露差异化。

创新层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票交易的撮合频次较高,公众化程度更高,对其信息披露从严要求。

基础层公司的信息披露体系基本保持不变,可自愿参考适用创新层公司标准。

两个层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均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二、规则内容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细则》共计5章58条,总体框架如下:总则部分主要介绍规则的适用主体,信息披露的原则、内容、程序。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四章自律管理第三章临时报告第一章总则定期报告部分主要介绍定期报告的披露类型、披露时间、审计要求、主体责任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

附则部分主要介绍为报备程序、用语释义。

临时报告部分主要介绍临时报告概念、触发时点、披露条件、三会披露要求、关联交易管理、重大事件类型。

自律管理部分主要介绍各主体的职责、违规行为以及处罚依据等。

1.提高创新层公司的信息披露频次。

创新层公司在原规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增加披露季度报告的要求,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频次保持一致。

基础层公司继续按照原有频次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规则原文:“第九条【定期报告的类型】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基础层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注意事项: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2、强化创新层公司的披露及时性要求。

创新层公司新增“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制度安排。

如创新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较晚,或者存在年度净利润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将要求其披露相应的“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减少内部人利用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

基础层公司不强制要求执行。

2、强化创新层公司的披露及时性要求。

规则原文:“第十四条【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创新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创新层挂牌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3.在创新层公司中实施分行业信息披露。

考虑到创新层公司规模较大、业务稳定,且行业分布相对集中,拟首先在创新层公司中实行分行业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要求。

规则原文:“第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行业信息披露规则的相关要求,根据行业特点披露相应信息。

”4.对创新层公司的财务报告审计从严要求。

一是在财政部修订审计相关准则的背景下,切实贯彻审计相关准则修订的精神,要求创新层公司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相关规定。

同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关键事项审计意见涉及的公司情况。

二是在挂牌公司审计事务的管理规范上,要求创新层公司参照执行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保持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

规则原文:“第十三条【审计要求】挂牌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创新层挂牌公司审计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关键事项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创新层挂牌公司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参照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什么是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关键审计事项,是指注册会计师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本期财务报表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从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过的事项中选取。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确定关键审计事项,并在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后,以在审计报告中描述关键审计事项的方式沟通这些事项。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单设一部分,以“关键审计事项”为标题,并在该部分使用恰当的子标题逐项描述关键审计事项。

▪如果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某些事项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不得在审计报告的关键审计事项部分沟通这些事项。

5.提高对创新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要求。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通过对创新层公司董事会秘书考核制度的建立,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管理,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

规则原文:“第五条【披露管理】挂牌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6.为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和标准的差异化要求预留制度空间。

《信息披露细则》中原则性规定了创新层和基础层公司的定期报告分别实行不同的内容与格式要求;临时报告实行不同的重大性标准,即不同的触发披露义务标准,为差异化要求预留了制度空间。

下一步,将配套制订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相关业务指引,明确有关信息披露差异化的具体要求。

规则原文:“第十条【定期报告的编制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对市场不同层次挂牌公司的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临时报告编制要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临时报告相关规则,对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创新层与基础层年报差异对比一、增加分析性要求二、关键信息公开化三、鼓励投资者回报四、完善公司治理五、试点分行业差异化披露一、减少分析性要求二、免于披露非重要财务科目的变动分析三、针对部分重大事项设置免披比例四、部分内容改为自愿披露适度调高适度降低创新层基础层修订前的《信息披露细则》对自律监管和违规处理仅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本次修订在认真总结信息披露自律监管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责任主体、责任划分、违规行为等项内容;将日常监管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公开问询、出具监管意见函、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等监管方式在《信息披露细则》中明确规定,充实完善了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的规则依据,使自律监管工作基础实现了有规可依。

1、责任主体: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主管人员、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负责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负直接责任。

挂牌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直接责任。

2、违规行为:(一)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构成虚假记载的;(二)通过信息披露文件作出使投资者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构成误导性陈述的;(三)信息披露文件未完整记载应当披露的事项,或未按照信息披露文件内容与格式的相关规定进行编制,构成重大遗漏的;(四)无正当理由未在本细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的;(五)对外提供未在本细则规定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未以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六)通过更正披露文件差错、修正已披露财务数据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七)拒不回复或不及时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的要求,或者公开问询的;(八)未按规定建立、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或拒不履行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报备义务;(九)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3、自律管理方式(一)全国股转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

(二)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由业务部门采取出具监管意见函,或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等方式进行提醒教育。

(三)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按照《业务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对挂牌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4、中介机构职责(一)主办券商按照本细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督导工作指引》)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督导职责。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

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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