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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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工程竣工验收

农业工程竣工验收

农业工程竣工验收1. 引言此文档旨在描述农业工程竣工验收的流程和要点。

竣工验收是农业工程项目的最后一个环节,其目的是确保工程按照设计要求完成,并能够满足预期功能。

本文将介绍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验收标准和程序。

2. 准备工作在进行竣工验收之前,以下准备工作是必要的:- 工程资料准备:收集与工程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设计图纸、合同协议、备忘录等。

- 验收小组组建:组建由项目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技术人员组成的验收小组,并明确各方责任和权限。

- 验收标准确定:明确验收标准和指标,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

3. 验收标准和要点农业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和要点如下:- 工程质量:工程符合设计要求,结构稳定可靠,施工质量合格。

- 安全性能:工程设施满足相关安全规范,不存在安全隐患。

- 环境保护: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了环保措施,符合环保法规要求。

- 预算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没有超支或资金浪费。

- 功能完备:工程能够满足预期的功能需求,如灌溉系统正常运行等。

4. 验收程序农业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如下:- 前期准备:收集工程资料、组建验收小组,明确验收标准和要求。

- 室内查验:对工程室内设施进行细致的检查,确保符合要求。

- 室外查验:对工程室外设施进行检查,包括土地利用、植被覆盖等。

- 设备设施测试:对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测试,确保正常运行。

- 报告和评审:验收小组将进行综合评审并填写验收报告。

- 验收结果公示:将验收结果公示,并对不合格项提出整改要求。

- 整改复验: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并组织复验。

5. 结论农业工程竣工验收是确保项目顺利完成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验收才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功能的实现。

通过合理的准备工作和严格的验收标准,可以确保农业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计字[2007]52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计字[2007]52号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加快我省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鲁农发计字〔2007〕52号)各市农业局,厅属有关单位,有关项目单位:为加强对农业建设项目的监管,加快农业项目建设进度,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省厅确定近期集中对农业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近几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和农村工作,农业基本建设投入不断增加,农业建设项目越来越多,这对改善我省农业生产条件、发展现代农业、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由于一些已建成项目未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验收,或没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造成在建项目较多;不少项目进展缓慢,没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影响了投资效益的发挥。

农业建设项目进度滞后,不仅不利于提高国家建设资金使用效益,而且严重影响我省新增项目的争取工作。

为切实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建设任务,最大限度发挥项目效益,省厅决定用三个月的时间,集中组织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项目竣工验收作为近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对已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要认真做好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已经完工但尚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要于9月底前逐级上报验收报告;对没有按期完工的项目,要加快建设进度,争取及早验收。

二、认真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项目验收工作实行“老项目老办法,新项目新办法”。

“老项目”,即2004年9月1日前农业部下达投资计划的项目,可参照农业部2002年颁布的《农业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和省厅2002年印发的《山东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组织竣工验收,须准备的主要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和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竣工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项目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及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在农业项目建设的实践中,竣工验收管理薄弱已成为制 约建设效果、影响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妨碍形成生产能 力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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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
按现行规定,无论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还是其 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基本依据都应是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批复文 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变 更签证文件、全部竣工图、项目报建及备案文件、 财务资料和文件、其它审批文件等。
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自单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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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中间验收的概念
中间验收:为了实现建设项目整体目标,保证工 程质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 单位参加,针对部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 工程、检验批,以及专业工程、隐蔽工程、或特 殊问题所进行的,主要针对工程质量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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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验收的特点
1、一般应依据合同、规范进行; 2、虽不是竣工验收的阶段之一,却是施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控
制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 3、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主要依据相应的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如: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以及各专业验收规 范。
4、要在被验收的工程(单位、分部、分项、专业等)施工完成后及时 进行;
5、形成的验收报告或结论是单项工程的验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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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
农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完整程序应该是在中间 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各单项工程的交工验收,并 据此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初步验收,最后由各级 农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应权限进行最终的竣工验收。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竣工验收管理作者:农业部颁布日期:2004-7-14实施日期:2004-9-1阅读次数:57农计发[2004]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二)中央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600万元以上(含600万元)的项目,由农业部行业司局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三)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验收:(一)直属单位承担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机、乡镇企业等行业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发展计划司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相应行业司局组织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上一级计划主管部门。

(二)直属单位承担的本单位基础设施项目(不含行业发展项目),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组织竣工验收;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

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法规类别】农业管理【发文字号】晋农计发[2007]161号【发布部门】山西省农业厅【发布日期】2007.12.19【实施日期】2007.12.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晋农计发[2007]161号二00七年十二月十九日山西省农业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农业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农业厅主管或审批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办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和省对有关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及组织第三条对中央全部或部分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不含60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和省全部或部分投资且省级主管部门为农业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对中央全部或部分投资且中央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60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省级初步验收。

第四条非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按以下分工分别组织竣工验收工作:(一)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工作。

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及行业司局或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30万元-80万元(含 30万元,不含80万元)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验收结果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

(三)中央或省投资规模在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竣工验收工作。

验收结果以计字号文报农业厅发展计划处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五条农业厅直属单位承担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由农业厅发展计划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或省级初步验收工作。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有效管理和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业项目、农业项目、交通项目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应以环境保护为核心,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章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的程序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前,提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验收。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检查。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现场检查及相关材料审查结果,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评估。

第九条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赋予建设单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定期对已验收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配合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数据和资料。

第十三条对于未能按照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环境保护工作的建设单位,环境保护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等措施,并公告批评。

第十四条对于造成环境伤害的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件列表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格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表4.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合格证书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 建设单位:指依法享有建设项目审批权的单位。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农业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农业厅关于加快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农业局,厅各有关部门:为加快全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根据《农业厅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规定,及时组织开展已竣工项目的验收工作。

凡项目清单中(详附件1)已通过建设单位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以计字号文向省农业厅上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农业厅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竣工验收,由厅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结果报厅计财处;中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和厅属有关单位承担的项目,由厅计财处牵头组织竣工验收。

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农业厅向建设单位发放竣工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

二、加强调度,准确掌握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各设区市、农业局、厅各有关部门要对2005-2014年以来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和分类汇总,按照已竣工验收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项目、已完工项目、在建项目、未开工项目进行分类统计(详附件2)。

各设区市农业局将本地区项目建设情况统计汇总后,于2015年8月15日前报厅各有关部门;厅各有关部门对本部门项目建设情况审核汇总后,于2015年8月25日前报厅计财处。

厅计财处根据项目建设汇总情况,制定相应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

三、落实责任,确保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质量。

各设区市农业局、厅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切实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快本地区、本行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进度。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OO四年七月十二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2•【文号】农业部令第39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14日农业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二00四年七月十二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及其项目的申请、安排、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工负责,分级实施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审批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及监督检查等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前期工作、组织实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负领导责任。

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

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农业基本建设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农业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定期培训基本建设管理人员,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第二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单项工程验收 23.1 验收条件 23.2 验收依据 23.3 验收组织 23.4 验收内容 23.5 验收程序 23.6 验收方法 33.7 验收成果 34 初步验收 34.1 验收条件 34.2 验收申报材料 34.3 验收依据 44.4 验收组织 44.5 验收内容 44.6 验收程序和方法 54.7 验收成果 55 竣工验收 55.1 验收条件 55.2 验收申报材料 65.3 验收依据 65.4 验收组织 75.5 验收内容 75.6 竣工验收程序与方法 7 5.7 验收成果 86 项目技术档案 86.1 技术档案制备的要求 86.2 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86.3 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86.4 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86.5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86.6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 97 附件 9附录A 单项工程验收表 10附录B 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11附录B-1 工程复核表 14附录C 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15附录D 竣工报告格式 19附录D-1 项目建设情况表 22附录D-2 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 23附录D-3 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24附录D-4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统计表 25附录D-5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汇总表 26附录D-6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27附录E 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8附录F 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29附录G 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30附录H 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31附录I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33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5.27•【字号】郑农财〔2016〕19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农财〔2016〕19号各县(市、区)农委、财政局:经研究,现将《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5月27日郑州市市级农业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农业项目的管理,明确部门职责,强化项目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业项目是指由郑州市财政局和郑州市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安排用于农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项目。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农业资金扶持项目、省委托市开展验收的项目,相关资金管理办法、验收规定已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要求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项目验收主要依据:(一)项目实施方案。

(二)项目资金下达文件。

(三)项目变更批复文件。

(四)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和相关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项目验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项目批复文件规定的各项内容。

(二)项目实施相关的文件材料齐全。

(三)财政资金收支符合相关管理规定,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第五条项目验收主要内容:(一)项目建设工程完成情况。

项目地点、内容、规模(面积、数量等)、质量、完成时间等是否符合批复文件要求。

(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

包括财政配套及自筹资金落实到位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情况;是否按照《河南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豫财办[2014]29号)执行。

(三)变更情况。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生变更,需提供相关部门变更批复手续。

(四)档案资料情况。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一、基本概述1.1 规定背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农业生产中为提高生产效益和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农业综合实力所进行的工程建设或投资活动。

在进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前,竣工验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将是事关质量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1.2 规定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农业行政管理机关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投资、过程管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的各个部门。

二、项目建设投资2.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审批程序,确立建设内容和基本投资方案。

2.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投资预算由项目建设单位编制,经过各级财政部门评审,报送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

2.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拨付应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拨款计划和拨付指令,项目建设单位可进行资金使用及管理,但必须保证资金使用符合财政资金管理和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规定。

三、过程管理3.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施工应按照计划,依法依规建设,不得违法乱纪,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3.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过程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包括工程结构、质量、安全等方面,还应考虑项目的环保、文化及社会效益等方面的内容。

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竣工验收4.1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范围包括项目建设主体(业主)、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时也应对环保、文化及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验收。

4.2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应严格按照相关程序,验收时必须以项目设计要求、施工图纸以及有关标准和规范等为依据,验收结果应当在检验报告中进行记载。

同时,对于存在的问题,建议提出完善方案。

4.3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验收标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验收应符合相关的验收标准,明确验收标准、验收内容、验收方法,确保验收结果真实、准确、可靠。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

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二○一二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02 术语 03 单项工程验收 (1)3.1验收条件 (1)3.2验收依据 (1)3.3验收组织 (1)3.4验收内容 (1)3.5验收程序 (2)3.6验收方法 (2)3.7验收成果 (2)4 初步验收 (2)4.1验收条件 (2)4.2验收申报材料 (2)4.3验收依据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4验收组织 (3)4.5验收内容 (3)4.6验收程序和方法 (4)4.7验收成果 (4)5 竣工验收 (4)5.1验收条件 (4)5.2验收申报材料 (5)5.3验收依据 (5)5.4验收组织 (6)5.5验收内容 (6)5.6竣工验收程序与方法 (6)5.7验收成果 (7)6 项目技术档案 (7)6.1技术档案制备的要求 (7)6.2技术档案管理的要求 (7)6.3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7)6.4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7)6.5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7)6.6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归档资料 (7)7 附件 (8)附录A单项工程验收表 (9)附录B初步验收报告格式 (10)附录B-1工程复核表 (13)附录C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14)附录D竣工报告格式 (18)附录D-1项目建设情况表 (21)附录D-2项目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表 (22)附录D-3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 (23)附录D-4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统计表 (24)附录D-5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地类汇总表 (25)附录D-6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 (26)附录E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27)附录F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28)附录G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29)附录H工程验收施工质量检测资料核查表 (30)附录I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32)广东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验收规程(试行)1 总则1.1 为加强我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的实施管理,完善验收手段,强化竣工验收,使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条例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达到国家标准和要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各类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农业、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1.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基本要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项目的环境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基本要求包括: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合理改善措施;施工期间的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符合要求;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分类、处理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项目竣工后的环境质量及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2.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验收所需要的材料和信息,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施工期间的各项监测数据等;验收方案的制定:验收机构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验收实施:验收机构应按照验收方案,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取样、监测等;验收结果的报告:验收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验收报告,对项目的环境质量进行评价。

第四条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1. 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配备并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员工安全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2.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制定安全施工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和紧急救援设备;加强现场安全巡查和监测,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第五条监督和处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停工整顿等。

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的公告

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的公告

验收标准应用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
验收标准应用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旨在为农业建设项目提供明确的验收标准,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安全和环境可持续性。本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国内外先进的农业建设项目实践经验,制定了详细的验收标准。
(1)质量标准:本标准强调了农业建设项目质量的全面控制,包括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等方面的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合理、施工规范、材料合格、设备运行稳定等。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
项目建设质量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
项目建设进度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
项目建设投资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
项目建设质量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多个方面
1. 设计符合性:项目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项目可行性是否满足设计目标。
2. 施工过程:施工过程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施工方法是否符合规范标准,以及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 环保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国家环保法规和标准,保护环境、防止污染、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6. 安全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和使用的安全。
7. 预算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预算和合同规定执行,避免超预算或资金不足的情况发生。
8. 进度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计划进度完成,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02
01
项目建设质量评估
农业建设项目验收技术标准
项目建设质量评估
项目建设质量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
a) 项目设计质量:评估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可行性。
b) 施工过程质量:评估施工过程是否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c) 验收质量:评估验收过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进行了全面的质量检查。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鲁农建字〔2020〕14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鲁农建字〔2020〕14号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现将《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4月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验收依据及内容第三章验收方法及程序第四章附则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山东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鲁农法字〔2019〕1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竣工验收是指对国家和地方立项的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作出综合评价的活动。

主要以核实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为核心,以核查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为主线,以查验工程数量、质量为重点,公正客观评价项目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竣工项目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条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管理、职责明确,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严肃纪律、奖优罚劣的原则。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全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工作,制定验收办法,明确验收工作职责和规程,核查市级验收工作完成情况及其工作质量。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具体验收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全市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县级初验,并保留其影像资料,形成初验报告,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做好市级验收准备工作。

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确保竣工项目验收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验收依据及内容第五条验收范围包括按批复的建设工期应竣工验收的农田建设项目及上年度申请缓验的项目。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14•【文号】农计发[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等管理规定的通知农计发[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畜牧、水产、农机、农垦、乡镇企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农业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9号),我部制定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等四个管理规定,业经农业部2004年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4.《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附件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批管理规定(2004年7月21日农业部)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分工,提高项目决策水平,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部管理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申报、评估、审批与计划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法规、政策,起草农业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提出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总体方案和项目前期工作计划,统一审批基本建设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归口管理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监理、监督检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财务司负责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基建财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审核、审批直属单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与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以及其他投资方式进行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

第二章投资计划与管理体制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由中央和地方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并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

投资管理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中央政府负责宏观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领导责任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的规划和前期工作,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

地方政府领导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四章基本建设程序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应遵循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建议书,明确建设目标、规模、投资估算和效益预测。

进行项目选址和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项目建议书与审批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编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政府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项目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社会效益。

第七章可行性研究与报告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进行全面深入的市场调研、技术分析和经济评价。

第八章初步设计与施工准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初步设计。

施工准备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组织招标、采购设备和材料等。

第九章建设实施与竣工验收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第十章后评价与监督检查项目投产后,应进行后评价,分析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农业和财政部门应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效益。

第十一章附则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之前规定不符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办法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办法

云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工作,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竣工项目验收考核评分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县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范围是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县(以下简称开发县)、省级开发县和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实施的各类项目及其管理工作(不含部门项目和投资参股项目)。

第三条验收时段为三年,按年度每年验收一次,第三年做年度验收,并做三年总验和迎接国家农发办三年考评准备。

第二章验收内容第四条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工程建设的质量情况,资金到位及农民筹资投劳情况、资金使用和回收情况,工程运行管理和文档管理情况等。

具体包括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计划执行和工程质量情况、项目管理及运行机制情况、资金管理情况、项目效益情况等五方面的内容。

第五条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与当地经济、农业发展规划的结合情况;项目库建设及入库项目动态管理情况;开展项目评估论证工作情况;项目评估中提出问题的改进情况;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建设情况等。

第六条项目计划执行和工程质量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计划执行和变更情况;土地治理项目各项措施的实施情况,渠系工程及其它工程规划设计情况;产业化经营、专项科技示范项目建设规模、基础设施、服务体系、带动农户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

第七条项目管理及运行机制情况,主要包括:项目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机制情况;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项目资金公示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登记和移交情况;工程管护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项目审计监督机制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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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规定(2004年7月14日农计发[2004]10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等进行的全面审查和总结。

第三条凡农业部审批的部分或全部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含国债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须按本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国家对有关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地方及农业部直属直供垦区承担的项目,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条农业部直属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农业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计发[2014]78号)组织验收。

第三章竣工验收条件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
(二)系统整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并分类立卷,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完整。

包括:项目审批文件和年度投资计划文件,设计(含工艺、设备技术)、施工、监理文件,招投标、合同管理文件,基建财务档案(含账册、凭证、报表等),工程总结文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证书,工程竣工图;
(三)土建工程质量经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四)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能够按批复的设计要求运行,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五)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及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六)工程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
(七)编制了竣工决算,并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或由当地审计机关审计。

必要时竣工决算审计由项目验收组织单位委托中介审计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七条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

建设地点、建设内容、
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质量、建设工期等是否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建成。

(二)项目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资金到位及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投资、财务管理的规定。

包括中央投资、地方配套及自筹资金到位时间、实际落实情况,资金支出及分项支出范畴及结构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包括专账独立核算、入账手续及凭证完整性、支出结构合理性等),材料、仪器、设备购置款项使用及其它各项支出的合理性。

(三)项目变更情况。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是否发生变更,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四)施工和设备到位情况。

各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纪录。

包括建筑施工合格率和优良率,仪器、设备安装及调试情况,生产性项目是否经过试产运行,有无试运转及试生产的考核、记录,是否编制各专业竣工图。

(五)执行法律、法规情况。

环保、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设施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是否合格,建筑抗震设防是否符合规定。

(六)投产或者投入使用准备情况。

组织机构、岗位人员培训、物资准备、外部协作条件是否落实。

(七)竣工决算情况。

是否按要求编制了竣工决算,出具了合格的审计报告。

(八)档案资料情况。

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
竣工文件、监理文件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是否按规定归档。

(九)项目管理情况及其他需要验收的内容。

第四章竣工验收程序与组织
第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先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及使用等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前由施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整理好文件、技术资料,向建设单位提出交工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初验。

初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请竣工验收。

第九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第十条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依照竣工验收条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分类总结,并附初步验收结论意见、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应规范、完整、真实,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行业司局和发展计划司,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和职能分工,在收到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对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在6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组。

验收组由验收组织单位、
相关部门及工艺技术、工程技术、基建财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其中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验收组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成工程、投资、工艺、财会等验收小组,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建设单位、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验收工作。

(三)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研究讨论,对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

第十二条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合法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表。

竣工验收报告由以下主要内容组成:项目概况,资金到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土建及田间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制度建设、操作规程及档案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验收结论与建议。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由竣工验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报送项目验收组织单位。

农业部行业司局或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须
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并输入农业建设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建设项目,验收组织单位核发由农业部统一格式的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织单位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由验收组织单位将验收情况报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中央投资低于50万元的项目,竣工验收组织部门可以视情况简化验收程序,但须将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表报农业部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部行业司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和行业特点制定竣工验收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竣工项目(工程)通过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04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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