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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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实施

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按照《就业促进法》、国家和省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要求,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创建创业型城市部署和我市实际,就积极创建创业型城市,进一步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定指导思想,明确目标任务

(一)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就业之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也是激发经济活力、培育创新精神、实现富民战略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以培育创业主体、拓展创业空间、加强创业服务、弘扬创业文化为重点,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激发创业活力,鼓励和扶持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自主创业,并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努力实现社会就业更加充分的目标。(二)确立指导思想。我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指导思想是:创业文化建设与创业政策扶持并重、创业促就业与创业促发展并重、生存型创业与机会型创业并重、扩大创业数量与提高创业质量并重、培育本土市民创业与引进创业人才并重、重点扶持与政策普惠并重。

(三)明确目标任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部署,确定创建工作时间为两年,即2009年──2010年。2011年通过国家和省的创建评估,正式进入国家创业型城市行列。在两年内全市促进2.3万人实现创业,带动16万人实现就业,创业培训人数不少于1万人。全市创业服务、创业培训和自主创业等参与创业活动的人数占城乡劳动者的比例居全国领先水平,使全市个体私营经济新登记开户数有较大幅度增加,私营企业每年净增1万户左右。创业带动就业达到1:7左右,使全市个体私营经济新增从业人数大幅增加。其他各项创建指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通过创建活动,切实形成良好的创业氛围和创业文化,使苏州成为创新创业的首选地

之一。

二、放宽准入领域,降低初创成本

(四)优化市场主体准入条件。按照非禁即可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均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对国家重点项目可实行预备期登记。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有关部门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尤其是对大学生、妇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民创业,要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企业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除一人有限公司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可分期出资,首期出资额为注册资本的20%,最低可为3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可在2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缴足。(责任部

门:市工商局)

(五)对初创期创业组织实施“低成本”创业扶持。初创期创业组织除可享受小额贷款担保和贴息、创业孵化基地(园)房租补贴等政策扶持外,对吸纳本市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可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对符合进入经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园)条件的创业人员,在孵化基地(园)之外自行解决经营场所的,经认定也可适当予以租金补贴。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初创期创业组织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本市高校毕业生从事农业创业的,可根据吸纳就业及缴纳社保情况,在创业引导性资金中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责任部门:各创业孵化基地(园)主管部门及各高校,市劳动保障、人事、财政、农办)

三、拓宽创业空间,扶持孵化基地

(六)增加经营场所的用地供给。在符合苏州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老新村改造规划要结合区域公共服务设施总体布局,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设施用地,由社区统一管理,用于社区自主创业。在符合苏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自主创业并积极吸纳就业的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供给方面给予重点扶持。(责任部门:市国土局、规划局、房管局)

(七)放宽创业场所要求。创业者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经营场所登记注册的,在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书面同意后,可凭房产证(或租赁备案证明)办理。各级政府投资兴建或给予优惠政策的各类经营性市场、商铺,应预留一定比例的摊位优先租赁给初次创业者,

并在租赁费、管理费收取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市工商局、房管局)

(八)拓宽农民创业经营场所和范围。在确保公共利益和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农民经批准后可以宅基地房屋自营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以宅基地房屋自营等活动,要突出充分保护农民利益,在尊重农民意愿基础上实施,但不得将房屋翻建、扩建和违法搭建。加快培育农产品经纪人,扩大农民创业渠道。(责任部门:市国土局、工商局、农办)

(九)扶持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支持发展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开发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要鼓励利用社会资源因地制宜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园),对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支持改建为创业孵化基地(园),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要为进入园内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租金优惠等扶持。创业孵化基地(园)要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力争到2010年底前,乡镇和街道至少建成1个规范标准化的创业示范基地;在此基础上,全市组织认定一批市级“一镇一品”创业示范基地。按照加快创新型经济转型,经济结构“调高调优调强”的基本取向,以及建设以现代经济为特征的高端产业城市和开放创新的先行区的要求,加强高新技术园区、科技园区、创业园区等创新载体的建设,落实好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抵扣等扶持政策。通过兴建残疾人创业孵

化基地或者在创业孵化基地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营场地,支持残疾人入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或者残疾人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的,在享受市民创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各级残联再给予适当的特惠政策。(责任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科技局、教育局和各高校、劳动保障局、国土局、市残联)

四、扩大优惠群体,落实税收减免

(十)落实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创业者所办企业的类型或自谋职业的实际情况,为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收手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或经过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适应城乡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社区服务项目,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

(十一)落实农民创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起征点为销售货物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额起征点为每次(日)100元。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的,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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