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评标办法-山西2017
2017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2017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工程名称:招标单位:法人代表:审批人:编制日期:(年月日)第一章综合说明一、总则(一)工程概况1、工程招标范围2、现场施工条件(1)建设用地面积平方米(2)场拆迁及平整情况;(3)施工用水、电;(4)有关勘探资料;(5)其它3、上述工程按照,已办理招标申请,并得到都江堰市建设工程招标办(以下简称市招标办)的批准,现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二)投标单位资格条件1、参加示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的施工资质。
2、为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投标单位应提供令招标单位满意的资格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条件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为此,所提的资格文件中应包括下列资料:(1)有关在确立投标单位法律的地位的原始文件(或副本)。
包孕业务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外地施工企业还有具有XXX批准进入本市投标的证实)(三)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招标单位只对末中标单位作适当的标书编制补偿,补偿金额为万元。
二、招标文件(四)招标文件的组成1、招标文件包括本文件及所有按第(六)条发出的补充通知和第(十)条所述的招标答疑会记录。
2、投标单位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所有的内容,如果投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能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责任由投标单位负。
(五)招标文件的解释: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疑问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以书面形式予以解答,并在招标答疑会后将答复送至所有投标单位。
(六)投标文件的修改:1、在投标停止日期7天前,招标单位都大概会以弥补通知的体式格局修改招标文件。
2、弥补通知将交市招标办核准。
3、弥补通知将以书面体式格局发给各投标单位,弥补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单位起同等约束作用。
4、为使投标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进所能补充通知内容考核进去,招标单位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投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通知中写明。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33号2017年)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3号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招投标评标办法
值
K值(%)
-11,-10,-9,-8,-7~-3,-2,-1,0,1,2,3,4,5
得分
90,93,96,98,100,97,93,88,83,77,70,63,56
报价合理性得分
序号
评分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
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CA电子章,视为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若有)
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
15
劳动力派遣计划工种齐全,按阶段安排合理、满足施工工期要求的,得12-15分;基本满足要求的,得9-11分;有欠缺的,6-8分。
安全文明与环境保护措施
10
1)内容详细具体、科学合理、措施可靠,组织严谨、针对性强,内容完整。专项措施具体合理可靠, 9-10(含)分。
2)内容较好、针对性较强, 7-9(含)分。
2017年至2019年连续三年盈利得10分,其中两年盈利得6分,其中一年盈利得3分,不盈利得0分。
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审。
业绩
40
满足投标人资格要求的得24分,在此基础上每多提供一个合格业绩(业绩要求和证明材料同投标人资格要求)加4分。本项最多得40分。
投标文件内容
10
投标文件清晰完整、无缺漏项得满分;每有一处非实质性内容缺漏扣2分,直至本项得分扣至6分。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7﹞8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2017年版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是建筑行业中的一项重要文件,它对于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起到了关键的指导作用。
这份文件是一个综合性的指南,详细说明了在招标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招标工作的公正性、透明性和合法性。
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和分析。
首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首要关注的是招标的程序和规则。
在项目招标的过程中,招标方需要编写一份详细的招标文件,该文件将公开说明与项目相关的一切细节,包括项目的范围、注意事项、合同条款等等。
这些细节的披露有助于吸引更多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招标,确保有更多的选择余地。
其次,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要求明确评定招标人资质的标准和流程。
文件规定了投标人应该满足的条件,包括资质、经验、财务状况等方面。
这有助于确保只有满足一定标准的企业才能参与招标。
招标文件还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验证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
此外,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强调了招标阶段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招标方应当在确定中标人时充分考虑竞争力和价格因素,确保招标不受任何非法因素影响。
文件明确规定了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并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公开、公正和透明的原则下进行评审。
除上述要求外,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还对合同的签订以及履约进行了详细说明。
文件规定了合同中应包含的重要条款,例如工期、质量标准、付款方式等。
此外,文件还对招标方和中标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约过程的合法性和顺利性。
综上所述,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7年版在建筑行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它为招标过程提供了严格的规范,确保了公开、公正和透明的招标环境。
同时,文件还规定了合同的具体要求,以确保招标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项目的成功实施。
建设行业的各方都应深入学习和遵守这份文件,以确保招投标工作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新版《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5实施)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提高建筑工程设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繁荣建筑创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三)建设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
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九条鼓励建筑工程实行设计总包。
实行设计总包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1.2评标办法2(招标人自行制定的评标办法)
1.2评标办法2(招标人自行制定的评标办法)本项目未要求编制监理服务大纲,不评技术标。
第一步、初步评审(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按照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要求及国家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审核判断是否满足本项目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作为无效标,不进入详细评审。
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全部进入下一步详细评审。
第二步、详细评审(一)评审原则投标文件出现无效标条款中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作为无效标,不再进行经济标的评审。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分表中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经济标的评审,取经济标的合计得分为本工程的最终得分。
(二)经济标评审注: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业绩不是投标人承担的工程项目,不得作为总监理工程师类似工程业绩。
所有注册证书均需注册在本单位,否则不予得分。
奖项有效期规定(起始时间以发证或发文日期为准,如不一致以发文日期为准):1.国优(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有效期3年;2.省优有效期2年;3.市优有效期1年。
第三步、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有效投标文件中,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最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二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得分第三的为第三中标候选人。
如出现最终得分相同影响排序,以投标报价较低的排序在前,如得分相同报价又相同,则以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如果有效投标文件数小于3家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作出投标是否具有竞争性的判定,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的规定从有效投标人中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具有竞争性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书面明确是否具有竞争性及原因)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3.13•【字号】晋建市函〔2019〕299号•【施行日期】2019.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29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房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3月13日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山西省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9〕87号)有关要求,按照《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建筑市场“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函〔2019〕133号)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全省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开展2019年度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以下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一、重点整治范围(一)各市招投标监管机构依法履职工作情况;(二)招标人、投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市场行为等方面情况;(三)全省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手续办理和依法接受招投标监督管理情况,重点检查2018年以来新开工、投资额500万以上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四)主要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包括:1.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避招标;2.先确定中标单位再进行招标的虚假招标;3.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未落实进行招标;4.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设定非法程序排斥投标;5.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投标;6.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投标;7.违法分包、转包中标项目;8.签订阴阳合同,低价中标,高价结算;9.不按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10.未按规定留存和损毁招标投标资料;11.电子交易平台未按《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接和运营;12.招标投标全过程信息未实时在指定媒介公开;13.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干预招标人选定招标代理机构、电子交易平台;14.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代收投标保证金、强制担保;15.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非法设定管理程序或者将审查、备案、监管要求作为前置条件干涉招标投标;16.监督部门、交易服务机构违规收取招标投标资料,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17.监督部门监管失察和未畅通投诉渠道,不依法受理投诉;18.未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平台统一交易的;19.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评标办法
第二章评标办法1 评标原则(1)本招标项目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本次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
(3)本次评标分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两个阶段。
2 评标依据(1)招投标法及相关法规(2)本项目《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3)有效的《投标文件》及评标前的投标文件澄清文件3 评标组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评委和专家评委组成,其中专家评委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4 评标纪律(1)参与评标的所有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要求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各个项目制定的评标细则工作,保证评标过程的公正和公平,互相监督。
(2)参加评标的评委应严守职业道德,依法评标,业务精通,本着公正、科学、客观、严谨的工作态度,为招标人负责,为工程负责。
(3)在评标期间评委应遵守保密纪律,自觉接受封闭性管理,不得接触投标单位人员,自觉缴纳通讯工具,不得将评标有关的文件、材料带出评标场所,不得将评标有关的内容和信息透露给与评标无关的人员。
(4)参加评标的单位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或通过任何途径对评委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或探听消息,非请不得涉足与评标有关的工作场所。
(5)对于违纪的评委将取消评委资格并进行通报,对于违纪的工作人员将对其行政处分,对于违纪的投标单位将取消今后所有投标资格并进行通报。
(6)投标人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导致取消投标资格。
(7)对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人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 评标过程保密与封闭性(1)开标后,直到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泄露;(2)评标地点和专家名单应对投标人保密;(3)应由专人同投标人进行联络,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联络投标人;(4)评标地点应保证严禁投标人进住,评委外出应有专人陪同;(5)评标时,评委手机应统一保管,评委对外联络应通过专门通讯设备;(6)评标时,评委不得将评标资料带出评标现场。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doc
2017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导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整理提供到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2017 年最新版招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的综合性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对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外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经贸、水利、交通、农业、科技、信息产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市、县( 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 二) 、(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调整的,由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程序和评标办法
第六部分评审程序和评标办法(一)评标原则1.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待所有投标人。
2.按照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评标、定标。
(二)资格审查:开标结束后,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由采购人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内容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以上资料应在投标文件“资格标文件部分”中按要求附原件扫描件,否则将认定为不合格。
只有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标人才能进入下一步评标程序。
(三)评标办法1.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总分为100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3.使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中标人推荐资格,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中标候选人。
4.本招标文件如载明有核心产品的,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5.评标结果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部分得分顺序排列。
6.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
(四)评标程序1、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合格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对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才能进行详细评审。
1、详细评审(100分)备注:1.投标人提供原件扫描件并加盖电子签章,用以证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出具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材料的复印件内容为真实、有效的,评标委员会将予以认可。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政报》
【年(卷),期】2017(000)015
【摘要】晋建市字[2017]8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厅组织修订了《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2日(主动公开)
【总页数】4页(P37-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7
【相关文献】
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2月11日以粤建规范[2017]2号印发) [J], ;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 [J], ;
3.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非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的通知 [J], ;
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
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5.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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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衡报价合理幅度及防范措施研究
不平衡报价合理幅度及防范措施研究尹贻林;张子超【摘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量价分离"为不平衡报价提供了可能.结合目前各省颁布的有关不平衡报价规定,本研究从不平衡报价形成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入手,以不平衡报价的现实意义及其存在的风险对不平衡报价幅度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提出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进行不平衡报价的规制,控制承包人在项目建设全过程中因不平衡报价的获利在一定合理幅度内,并提出针对不平衡报价防范的具体控制措施.%The "price and quantity separation" under the bill of quantities model provides the possibility of unbalanced quotation. Based on the current regulations on unbalanced quotations promulgated by various provinces, this study starts from the realistic basis and theoretical basis of unbalanced quotations, analyzes the rationality of the unbalanced quotations range based on the practical significance of unbalanced quotations and its existing risks, and proposes to regulate the unbalanced quotation from the whole process of construction project, control the contractor's profit from unbalanced quotation in a reasonable range in the whole process of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puts forward specific control measures against the unbalanced quotation.【期刊名称】《价值工程》【年(卷),期】2018(037)006【总页数】3页(P82-84)【关键词】不平衡报价;合理幅度;不平衡报价防范【作者】尹贻林;张子超【作者单位】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300384;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天津30038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840 引言不平衡报价是指投标总价基本确定后,在不影响项目总价及中标的前提下,通过对工程量清单中部分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进行调整,以期在结算时获得更多收入的投标报价方法。
2017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1
1.1.1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1.3.3
质量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资质条件: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
信誉要求: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其他要求: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7﹞83号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一)采用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二)采用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目实施联合监督;(三)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被拆分支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六)有无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七)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行为。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17(2018.1.1执行))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编号:GB/T50358-20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促进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有效控制项目投资、提高工程建设效率,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本市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工程总承包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模式。
建设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工程总承包模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试点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试点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组织建设和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政府投资项目、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项目应当积极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国家部委对于专业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承发包管理第五条(发包阶段)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二)初步设计文件获得批准或者总体设计文件通过审查, 并已完成依法必须进行的勘察和设计招标,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第六条(发包条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已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二)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招标所需的基础资料;(四)满足法律、法规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情形发包的,工程项目的建设规模、设计方案、功能需求、技术标准、工艺路线、投资限额及主要设备规格等均应确定,并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核定的重点产业项目;(二)建设标准明确的一般工业项目;(三)功能需求可由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规程确定的市政基础设施及维修项目、园林绿化项目;(四)受汛期等因素制约的中、小型水利项目;(五)采用装配式或者 BIM 建造技术的中、小型房屋建筑项目;(六)列入市级重大工程且对建设周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七)其他前期条件充分且功能技术符合工程总承包发包的项目。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3.是否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绿色建筑标准。
4、工程采用装配式技术。
8.设计深度(2分)
1.是否符合设计任务书要求。
2.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注:本项可视设计深度符合程度在0~2分之间酌情打分
注:初步设计文件评分得分应当取所有设计标评委评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和最低评分后的平均值为最终得分。
评标办法(评定分离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初步评审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1.1
形式性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暗标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1.1.2
资格评审标准
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无评标办法第3.2因素
评审标准
1.2.1
商务标
1.2.2
经济标
1.2.3
技术标
2.3.4
评标方式、评审因素及评审顺序
1、评标方式
□定性评审
定量评审
□定性+定量评审
2、评审因素:
商务标
经济标
技术标
3、评审顺序:技术标、商务标、经济标。
5
工程业绩(3分)
1.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1分)
近三年企业(2016年4月至今)承担过单项工程建筑面积73000平方米及以上民用建筑工程(厂房除外)的工程总承包、或者设计、或者施工总承包任务;工程总承包的得1分/个,设计业绩0.8分/个,施工总承包业绩0.7分/个。最多可提供一个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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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
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七条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
包括: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投标报价方面数据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第八条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价遗漏修正、错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九条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
包括报价合理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审、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疑问,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一条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十二条遗漏是指投标报价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
(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
(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改变总报价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三条错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的错项。
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项不得作为评审或者判定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错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和质量标准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
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第十六条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术以及以往施工经验等,对报价的一种差异调整。
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个工作日之前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
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同意。
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反映。
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二十条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二)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三)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四)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随意废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不合格和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
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
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
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据的保函或者经金融服务平台出据的银行保函。
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招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中标通知书中,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和质量承诺、中标项目经理、副经理等。
招标人改变评标结果内容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送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依法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有关招标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监督系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程序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0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综合评估法附件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1: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将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投标人资信具体量化,赋予相应权重分值,评标委员会对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打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择优选择最佳投标人的方法。
综合评估法不保证投标报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
一、评审因素和分值构成(一)投标报价55分(二)施工组织设计25分(三)投标人资信20分二、投标报价评审(55分)(一)理论成本评审投标报价出现低于下列指标之一的,启动理论成本评审,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理论成本,低于理论成本的投标将被否绝。
1、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85%的;2、投标报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85%的;3、投标报价的措施项目费合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措施项目费合价70%的。
4、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的。
判定方法:投标报价分部分项工程费中人、材、机合价和措施项目费中人、材、机合价之和减去最高投标限价相对应的人、材、机合价之和的差值记为M,M为负值且│M│大于投标报价利润的,判定为低于其理论成本。
(二)评标基准价合成范围确定(合理性评审)当投标人≥5家时,去掉投标报价总价最高的20%家数(四舍五入取整)和最低的20%家(四舍五入取整)后进行算术平均;当投标人<5家时,则全部投标报价总价进行算术平均。
算术平均值下浮一定比例作为参加评标基准价合成和评标的合理最低价。
房屋建筑下浮范围为3%~6%,市政工程下浮范围为3%~8%。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下浮率,也可以在开标时随机抽取(下浮率取整)。
低于合理最低价的投标报价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合成,低于理论成本指标的进行理论成本评审。
(三)评标基准价合成1、评标基准价=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施工组织设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10%+资信评分第一的投标报价×15%+资信评分第二的投标报价×5%+其他合成范围内所有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55%(先评审技术标和资信标,并列的报价低的排序在前)。
2、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权重+合成范围内随机抽取9家投标报价(不足的全部抽取)中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权重。
权重为最高投标限价占70%、60%、50%,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占30%、4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