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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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
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做好师资培养工作,推动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申请对象
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申请条件
1、在校工作满3年,学习期满后愿意回校工作;
2、已享受学校免教学工作量资助进修的教师,返校工作满1年后才可提出报考申请。
三、工作安排与相关待遇
(一)工作安排
1、事业编制专职专任教师
事业编制专职专任教师就读博士期间可申请减免教学工作量,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就读:
(1)1年以内脱产学习免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年底业绩酬金由教学单位根据业绩酬金分配方案执行。在1年脱产的基础上,可选择1学期工作量的灵活调配,即1学期基本教学工作量可在接下来的两年平均完成。
(2) 教师可选择2-3年脱产学习,脱产期间学校只发基本工资。
2、聘用制专职专任教师
聘用制教师可选择一年脱产学习,学校保留岗位,每个月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3、非专职专任教师(含辅导员)
非专职专任教师征得本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其中部门负责人须征得分管校领导书面同意),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二)费用报销和待遇
1、专职专任教师5年内,非专职专任教师6年内取得博士学位证和学历证,凭财务认可票据报销30%学费,报销学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2、事业编制专职专任教师脱产就读省外高校(不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博士,学校按照一年每月1000元的标准资助省外生活补贴。
四、申请程序
报考前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人事处审核办理报考的各项材料。
五、服务期
学校与在教职工签订培养协议,脱产攻读学位的在编教师取得学位后延长服务期5年,聘用制教师和非专职专任教师延长服务期3年。若服务期内离校,应按比例退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用和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附则
1、在职博士就读期间不得申请脱产形式的各类进修。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