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单位在职读博士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促进单位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提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单位工作,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本单位规定,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员工。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三条申请在职读博士的员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2. 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且表现优秀;3.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潜力,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4. 符合所在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在职读博士招生条件;5. 经所在部门及单位领导同意。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员工申请在职读博士,应向所在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个人申请报告;2. 个人简历;3. 学术成果证明;4. 所在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在职读博士招生简章。
第五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提出意见,报送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提出是否同意推荐的结论。
第七条单位领导根据评审意见,审批同意推荐的员工名单。
第四章支持与保障第八条单位为在职读博士员工提供以下支持与保障:1. 允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合理分配时间,参加在职读博士的学习和研究;2.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3. 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学术交流机会;4. 对取得博士学位的员工,根据单位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在职读博士员工应定期向所在部门汇报学习、研究进展情况。
第十条单位对在职读博士员工的学习、研究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在职读博士课程学习情况;2. 科研项目进展情况;3. 发表学术论文情况;4. 学术交流情况。
第十一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单位有权取消其在职读博士资格。
第六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一、适应范围1、在学习期间未转出工作关系,由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津贴,享受单位福利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定向攻读学位人员;2、享受在职人员待遇攻读硕、博士学位课程班人员;3、享受在职人员待遇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在职攻读学位人员。
4、报考人次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报考人数控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二、报考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单位,品德优良,医德医风及服务态度好,临床及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学成愿为本单位长期(不低于5年)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报考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报考在职或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根据需要可连续攻读博士学位;申报统考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3、通过单位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可推荐攻读在职硕、博士学位。
4、每一专业每年限报一人,报考专业限于申请者现从事的专业,如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可特许报考其他专业的在职研究生。
5、身体健康。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⑴报名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⑵报名当年定为技术或责任事故、差错,或违反单位纪律,并参照单位奖惩条例的直接责任人;⑶报名当年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的直接责任人;⑷报名当年经查实收受了红包或回扣的直接责任人;⑸任现职期间有一年考核不合格者;⑹一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者。
三、审批程序1、申请人须持《攻读在职研究生申请表》(附件一)交所在科室签署意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交人力资源部完成资格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同意后方可报名。
2、申请人报名并成功录取后,需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至人力资源部签署《培训协议》(附件二),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协议生效后方可离院入学。
四、研究生管理1、职工申请攻读在职或定向硕士、博士学位,须与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
医院在职人员读取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
医院在职人员读取博士学位的管理规定一、攻读博士人员在拿到录取通知书后一月内,持通知书到教育处办理相关手续,包括经科主任、教育处主任、主管院长和院长批准的书面电请及签订协议书等。
二、脱产学习期间,医院停发所有工资、奖金、取暖费、暑期补助等费用,要求医院为其保留公职者还须一次性缴纳五险一金,包括医院和个人负担部分。
三、毕业回院工作后,相关费用及待遇如下:只获得博士学位证者,给予报销全部学费,并享受市政府对博士专家的相关待遇;获取博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者,除发还脱产期间全部工资外(包括取暖费、暑期补助、五险一金的医院负担部分等),还给予报销学费、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800 元/年)、交通费(一年4次火车硬座),医院根据市政府对博士专家的相关待遇,结合医院实际情况以及对博士的需求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
四、以毕业之日算起,博士研究生工作累计达10年以上,以便能更好地发挥所学专长为医院服务。
如在此期间以任何理由申请调离本院,都应将医院为其支付的工资、各项福利费用、各种保险金以及在此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各项费用等退还给医院,并向医院支付5万元违约金方可离开。
五、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人事、粮户关系在本院,毕业后回到本院工作。
六、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脱产学习期间停发奖励性绩效及其他福利待遇,每月以借贷方式预支岗位、薪级及基础绩效,用于缴纳脱产学习期间五险一金(个人负担部分)及日常生活支出,五险一金缴纳数额按照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2016年8月工资水平为计算标准,期间不随医院职工工资变化再做调整(除特殊政策性调整外),医院继续缴纳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五险一金(单位负担部分),学习期间住宿由所在学校负责安排,食宿费自理。
七、定向培养期间医院以每年一次借贷方式,为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支付博士研究生定向培养费用(以下简称培养费)。
毕业后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后办理报销手续、还款,抵借款,医院补发剩余工资及取暖费、精神文明奖等(按实际出勤发放绩效奖),给予报销住宿费(最高不超过1800元/年)、交通费(一年两次往返火车票,按照医院交通报销标准执行)。
XXXX大学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XXXX大学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推进地方技能型高水平大学和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坚持全面提高与重点培养结合;坚持按需培养与学以致用结合;坚持分类施策与择优选派结合。
经过努力,使我校专任教师中具有博士学位的比例有大幅提升,教师的综合素质、专业化水平和创新能力有较大提高。
二、报考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报考博士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等基本条件。
(二)获得硕士学位在我校工作满三年的在岗在编教师,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可申请报考相应专业博士研究生。
(三)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所从事专业一致或相近,鼓励教师转专业报考学校紧缺专业的博士研究生。
(四)所有教师在学习期间,不得变更专业、学习时间及培养方式。
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须提前一个月报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并经学校审批。
(五)在职人员脱产学习期间,原则上不转人事、工资、户口及档案关系,可转组织关系。
因学习需要,确需转上述关系,需经学校同意,并出具个人承诺书和担保书。
三、报考程序(一)学校制定年度博士培养计划,教师根据自己所学专业或工作岗位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各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计划以及教师个人发展需要等因素,统筹安排。
(二)申请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教师,需填写《XXXX大学教师攻读博士研究生申请表》,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审批,报送学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
未经学校同意自行报名者,不享受在职攻读博士人员的任何待遇。
(三)报考人员考试录取后与学校签订攻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四、主要措施(一)五年内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的中级及以下人员可享受副高待遇,原专业技术职务为副高级(含低职高聘)的,可享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待遇,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在国内、境外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学校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15万元经费支持,读博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学校借款的形式支付学费、住宿费、差旅费(每学期往返一次)等。
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关于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医院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我院专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学位层次,优化人力资源结构,规范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管理,参照其他医院的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1、医院鼓励并支持临床医疗类专业技术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医院应有计划、有重点、有目标地按专业对口的原则选送符合条件的人员攻读博士学位。
2、医院招聘的硕士研究生在与医院签订的服务期期限内可报考攻读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两次,但转正当年不予报考。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前经本人申请、所在科室(部门)推荐、医院审批,再与人力资源部签订相关培养、服务期限协议,获博士学位后凭攻读学位前签订的协议兑现相关待遇。
二、待遇凡符合国家规定的报名条件,在我院工作、年度考核均达到合格的临床医疗类硕士研究生,攻读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专业的博士学位的,与医院签订协议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1、通过参加博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并取得博士学位证书的,由医院报销所读学校规定的正常学制期内的学费,延长培养期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正常学制期内凭学校缴纳学费的正规发票,可报销学费。
2、在职攻读获得博士学位证书回医院工作者,给予安家补助40万元,在所读学校规定的正常学制外延期者,每推迟一年扣减安家补助2万元。
3、回医院工作提供10万元科研启动经费,建立个人账户,科教培训部进行考核、审查、报销。
所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按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专项使用。
4、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脱产期间,现有工资、福利照发,绩效按医院进修人员待遇发放。
5、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符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晋级条件者按医院在职人员同等对待。
三、义务1、在职攻读取得博士学位证后,需与医院签订8年服务期期限合同;2、服务期内,遵守职业道德、政策法规和院纪院规,按医院工作安排,履行相应岗位职责;3、未经院方批准,不得兼任院外非学术职务;4、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参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学院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在职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了加快实现学校硕士点建设目标,进一步提高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校鼓励在职在岗一线中青年教师攻读博士学位,鼓励青年教师自我提升;送培博士享有科研奖励(根据科研奖励相关文件执行)等资格。
二、凡报考博士研究生或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在报考或申请前向所在学院(部门)和人事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方可报考。
三、报考定向博士研究生(含攻读境外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档案、人事关系学校予以保留。
四、报考非定向博士研究生的教职工,可以根据需要将档案调离学校,并办理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编制、人事关系。
五、校内教职工年龄超过50岁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同意其报考。
六、教职工与学校签订送培协议时,可以根据个人情况向所在单位和人事处报告是否脱产(辅导员另须向学工处报告,副科级以上干部另须向组织部报告),经同意方能脱产学习,脱产学习的时间为1~4年。
教职工毕业回校后,学校按照脱产读书3年5万元的标准(把5万除以36个月,按照实际脱产月份计算)发放学习奖励费。
七、教学学院的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每学期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并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以不脱产学习;机关教辅及学院的管理人员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经单位同意,可以短期外出学习,每年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学习的时间不超过2个月,累计不超过6个月,并扣发外出学习期间的奖励性绩效(按天折算)。
八、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不发放任何工资福利待遇,但可以代为缴纳有关社会保险(个人部分自己缴纳,学校代缴部分在毕业回校后的引进待遇或回校工作后的工资收入中扣回);定向博士研究生和境外博士研究生在脱产学习期间,学校发放基本工资和代为缴纳五险一金(个人部分自己缴纳,学校代缴部分在毕业回校后的引进待遇或回校工作后的工资收入中扣回)。
九、博士毕业后的回校待遇按毕业当年人才引进政策洽谈。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学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工作,提高教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在职教职工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教职工申请攻读硕士、博士学位,需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个人简历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工作证明
推荐信
攻读学位的研究计划或意向
第四条学校收到申请后,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学术能力、工作表现和攻读学位的必要性等。
第五条评审通过的申请,需经学校领导审批。
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可正式成为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
第三章学习与工作安排
第六条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合理安排工作与学习时间,确保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条学校鼓励教职工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学习,并根据实际情况,为在职研究生提供一定的学习支持,如图书资料、实验设备等。
第八条教职工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定期向学校汇报学习进展,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和考核。
第四章学位授予与奖励
第九条教职工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学位。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教职工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规定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和博士后研究的管理,促进和支持优秀青年教职工提升学历层次、提高业务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师资队伍建设的稳定、有序、协调发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1、鼓励教师在职、定向攻读博士学位。
40岁以下已获硕士学位的教师原则上在5年内应攻读博士学位。
对少数特殊学科、专业,经学院同意,可适当放宽有关条件。
2、坚持按需选派、协议培养、违约赔偿的学历教育原则。
攻读博士学位及博士后研究必须纳入相应学科、专业的师资队伍培养计划。
二、申报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爱岗敬业,思想品德好。
2、在校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完成基本工作量,年度考核均合格以上。
(二)申请在职从事博士后研究的条件在职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获得博士学位来校工作已满一年的教师。
(三)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须满足以下条件:1.专任教师硕士学位获得者: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两年(累计在校工作满五年者可提前一年)。
同等学力人员:累计在校工作满五年、工作业绩突出、为本学科发展所急需。
2.非教师系列人员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校工作满两年;同等学力人员须在校工作满五年。
至少有一次年终考核优秀。
被录取后不影响本职工作。
应报考原所学专业或与现从事岗位相近的专业。
三、申请程序1、申请攻读委培(定向)博士学位的,由本人填写《××××学院报考博士研究生申报表》,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再呈主管院长审批。
2、申请作博士后研究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负责人审核,再呈主管院长审批。
3、凡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博士后研究的教职工,须经学院同意后方可报考。
否则学院不列入当年培训计划,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四、审批原则1、按需培养、专业对口。
2、总量控制、统筹规划。
3、突出重点、适当倾斜。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院鼓励在职人员报考各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等在职继续教育。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人员的要求1、所攻读的学位必须是国家承认学位;2、攻读专业需服从学院专业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宏观指导;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学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攻读时间;4、攻读学位前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合同,取得学位后应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方能享受有关奖励待遇;5、在读期间要刻苦认真,遵纪守法,遵守在读学校的规章制度;6、在学习期间,应结合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以学院名义发表科研成果或论文;7、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攻读人员应得到的鼓励政策,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以后不再批准其攻读学位:(1)因违纪被就读学校退回者;(2)因在读期间从事其他职业或活动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3)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罚者。
二、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程序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部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2、人事处按其本人条件及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查;3、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4、签订有关合同;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1)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上一年度考核或教学评估不合格者;(2)近三年内出现教学事故、管理事故者。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办法1、经学院批准自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且签订相关合同者,学习期间工作量可视情况予以减免(在本市),仍发放全额工资;2、在攻读学位期间,能按期完成学业、以及学院安排的工作、表现良好的,其年度考核应视为合格;3、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若符合条件,可申报职称;4、学习期间不报销学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学习结束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可按合同规定予以报销学费的50%;5、每位教职工仅有一次同一层次的学位进修鼓励资格;6、按相关合同规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后,须在我院连续工作五年,方可提出调动、自费留学、辞职等。
宿州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宿州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高水平人才队伍建设,增强学校未来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1.在未来五年内,通过教职工博士学位继续教育,结合人才引进,使全校在读博士和具有博士学位教职工的比例有较大幅度提高。
2.各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和督促具有硕士学位的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并对教职工考博进行有序安排。
二、报考条件、要求1.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岗工作两年及以上,无违规违纪行为;在本单位在职培养计划内;经所在单位批准和人事处审批。
2.申请、报考专业要与硕士专业相近或与从事的工作一致。
3.考博录取人员必须与学校签订在职攻读及返校协议。
三、报考程序各单位每学年第一学期制定本单位年度博士培养计划上报人事处。
申请人员填写《宿州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审批,否则,不享受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的任何待遇,在服务期内的按违约处理。
四、有关待遇和要求1.全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可以以借款形式向学校借取生活费。
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补发在读期间的基本工作(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工资性补贴。
非全脱产学习的,在脱产学习的短时间内,也可以以借款形式向学校借取生活费。
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补发脱产学习期间的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及工资性补贴。
在非脱产期间内,完成既定工作量,享受在岗在职同类人员同等工资待遇。
2.在职攻读人员按时(满三年)取得博士学位返校工作后,文科专业学校给予培养费和科研经费6万元,理工科专业学校给予培养费和科研经费7万元。
3.在读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培养单位要求开展学习和研究工作,学校每年原则上给予报销两次往返车旅费,在职称申报、评聘方面享受与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同等待遇,但不再享受学校其他进修形式的资助。
4. 在规定学制内(三年)取得博士学位的在职攻读人员,连续计算在读期间的工龄及校龄,并发放安家费8万元。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docx
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做好我院教师培训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进一步优化师资队伍结构,鼓励在职教师提升博士及其以上层次,根据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人员在报考前需经学院领导同意审批,学院人事处备案。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需要与本专业或承担教学工作对应专业相关或一致的学历学位,管理人员需要申报对应岗位所需专业或教育类学历学位。
二、申报人员在学习期间,学院为申报人员支付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医疗保险”的社会统筹费、缴纳“公积金”。
申报人员承担学习期间教学、科研及教育管理工作量。
三、学习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每学期享受十个工作日的培训学习时间,但不享受该十个工作日的结构工资。
四、获得博士学历、学位证书(从入学到毕业原则上不超过4年),并与学院签订5年服务协议后,学院为其报销学费的70%,上限不超过2万元。
五、在服务年限期间除因工作需要,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调动工作外,不得提出调离学校、辞职、出国(境)自费留学、从事民间劳务、定居等要求,如坚持要求离校者,须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赔偿额度:在规定的服务年限内离校,违约金每一年为学费总额的五分之一,服务期满一年,递减学费总额的五分之一。
六、学历学位如有造假违规等违法情况,需返还学院为其报销的所有费用。
七、本协议内容自2016年5月1日执行,自乙方进修当日起生效。
1。
在职攻读硕博研究生管理办法
在职攻读硕博研究生管理办法第一条围绕我院中长期发展规划,立足于人才梯队建设需要,不断提高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医院鼓励在职职工攻读学位。
为规范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攻读学位包括:脱产(包括半脱产)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双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在职在岗职工。
第二章报考条件与审批第四条报考条件(一)报考人员必须是我院在职在岗职工。
(二)爱岗敬业,思想品德好,医德医风及服务态度好,临床及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学成愿为医院长期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报考人员须在医院工作满两年,能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年度考核在合格以上。
(四)报考人员所报考的专业及研究方向应符合我院学科专业发展需要,原则上与其从事的专业或岗位一致,就读学校和专业必须是经教育部注册认可或经教育部审核认定的国内或国外学历(位)。
(五)申请攻读的学位须为高一级学位,已有硕士(或博士)学历(学位)者原则上不再批准攻读同级学位。
(六)在职攻读并取得硕士学位后,原则上在院工作满2 年,方可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第五条审批原则(一)处理好脱产学习和保障正常的医疗及业务工作的关系。
原则上每年每个科室只能安排 1-2人脱产攻读学位。
(二)科室人员特别紧缺,应服从医院的安排。
(三)优先安排临床及医技科室医务人员攻读学位。
第六条审批程序(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科室签署意见,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再交人力资源部;(二)人力资源部按其本人条件及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查;(三)提交医院办公会、党委会讨论;(四)录取后与医院签订服务协议书。
第三章管理规定第七条职工申请攻读学位时,须与医院签订《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协议书》,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
第八条学习期间要刻苦认真,遵纪守法,遵守在读学校的规章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如期获得毕业证和学位证。
第九条凡申报各类研究生,其就读方式、申请专业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改变。
第十条学习年限按照就读院校的学制执行。
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师资队伍结构和提高队伍质量,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和提升学校的核心竞争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在职攻读博士申请条件及程序第二条申请条件。
获得学校政策支持的教职工攻读博士学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身心健康,教学效果优良,工作业绩突出,具有扎实学术基础;(二)认可南博集团文化,有长期与学校共成长的职业规划;(三)就读国外、境外的学校为国家教育部所认可;(四)所报读专业与现工作岗位基本一致;(五)申请博士学位相关待遇时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入职学校工作满一年。
第三条申请程序。
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应于入学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备案表》和《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需检验原件)。
第三章享受待遇和申请条件第四条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以下支持:(一)可根据个人学习需要,申请合理安排授课时间;(二)教师在所在二级学院授课教师充足的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减少授课任务,因减少的工作量产生的额外课酬费用按培训费处理(须与学校签订培训协议);(三)因学习与学校或部门活动(如会议、培训等)发生冲突时,可凭相关学习证明提出申请,经核准同意后按公假处理。
第五条学校对获得博士学位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教职工发放博士学位津贴,程序如下:(一)获得博士学位后持证到人力资源部进行验证、登记,国(境)外学位证书须有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相关鉴定证明;(二)验证通过的,可于当学年起,每年在年底发放2万元博士学位津贴,连续发放5年,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IO万元。
第六条获得博士学位后的教职工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聘任合同仍在有效期内;(二)与学校签订5年以上的服务协议。
第四章津贴发放管理第七条博士学位津贴发放期间,有以下情形者,年度津贴发放标准作相应调整:(一)出现教学事故且教学事故系数累计达到3以上,该学年度津贴减半;系数累计达到4以上者,取消该学年度津贴;(二)学年度考核“基本称职”,该学年度津贴减半;学年度考核“不称职”,取消该学年度津贴;(三)学年度因请假导致教学工作量少于规定数的2/3者,或请假累计超过30天者,该年度津贴减半;(四)因违纪受到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者,该年度津贴减半;受到严重警告、降低聘任等级处分者,取消该学年度津贴。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篇:学院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管理队伍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学院鼓励在职人员报考各种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同等学力申请学位等在职继续教育。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人员的要求1、所攻读的学位必须是国家承认学位;2、攻读专业需服从学院专业发展及管理需要的宏观指导;3、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获得学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延长攻读时间;4、攻读学位前须与学院签订相关合同,取得学位后应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方能享受有关奖励待遇;5、在读期间要刻苦认真,遵纪守法,遵守在读学校的规章制度;6、在学习期间,应结合所学专业和研究方向以学院名义发表科研成果或论文;7、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攻读人员应得到的鼓励政策,并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的处分,以后不再批准其攻读学位:(1)因违纪被就读学校退回者;(2)因在读期间从事其他职业或活动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者;(3)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处罚者。
二、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审批程序1、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属部门、系(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2、人事处按其本人条件及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审查;3、学院主管院领导审批;4、签订有关合同;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1)不能很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上一年度考核或教学评估不合格者;(2)近三年内出现教学事故、管理事故者。
三、相关待遇及管理办法1、经学院批准自费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且签订相关合同者,学习期间工作量可视情况予以减免(在本市),仍发放全额工资;2、在攻读学位期间,能按期完成学业、以及学院安排的工作、表现良好的,其年度考核应视为合格;3、在职攻读学位期间,其工龄、教龄连续计算,若符合条件,可申报职称;4、学习期间不报销学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学习结束后获得硕士、博士学位者,将相关材料(学费收据、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生登记表等)及时交学院人事处备案,经审核属实后,可按合同规定予以报销学费的50%;5、每位教职工仅有一次同一层次的学位进修鼓励资格;6、按相关合同规定,获得硕士、博士学位后,须在我院连续工作五年,方可提出调动、自费留学、辞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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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教职工在职攻读
博士学位管理办法
为做好师资培养工作,推动教师攻读博士学位,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计划。
一、申请对象
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
二、申请条件
1、在校工作满3年,学习期满后愿意回校工作;
2、已享受学校免教学工作量资助进修的教师,返校工作满1年后才可提出报考申请。
三、工作安排与相关待遇
(一)工作安排
1、事业编制专职专任教师
事业编制专职专任教师就读博士期间可申请减免教学工作量,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就读:
(1)1年以内脱产学习免基本教学工作量要求,工资待遇照常发放,年底业绩酬金由教学单位根据业绩酬金分配方案执行。
在1年脱产的基础上,可选择1学期工作量的灵活调配,即1学期基本教学工作量可在接下来的两年平均完成。
(2) 教师可选择2-3年脱产学习,脱产期间学校只发基本工资。
2、聘用制专职专任教师
聘用制教师可选择一年脱产学习,学校保留岗位,每个月基本工资照常发放。
3、非专职专任教师(含辅导员)
非专职专任教师征得本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其中部门负责人须征得分管校领导书面同意),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
(二)费用报销和待遇
1、专职专任教师5年内,非专职专任教师6年内取得博士学位证和学历证,凭财务认可票据报销30%学费,报销学费总额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2、事业编制专职专任教师脱产就读省外高校(不含港澳台地区高校)博士,学校按照一年每月1000元的标准资助省外生活补贴。
四、申请程序
报考前向所在部门递交书面申请,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人事处审核办理报考的各项材料。
五、服务期
学校与在教职工签订培养协议,脱产攻读学位的在编教师取得学位后延长服务期5年,聘用制教师和非专职专任教师延长服务期3年。
若服务期内离校,应按比例退还学校支付的培养费用和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待遇。
六、附则
1、在职博士就读期间不得申请脱产形式的各类进修。
2、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之前规定与本办法不符,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