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民主与司法独立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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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民主的两面观

现代民主的两面观

现代民主的两面观一、本文概述《现代民主的两面观》这篇文章旨在深入探讨现代民主制度的优点与挑战,揭示其复杂而多元的面貌。

我们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分析现代民主如何塑造我们的社会、政治生活,并如何在全球范围内产生影响。

文章将首先概述民主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然后详细阐述其在实际运作中所面临的困境与问题。

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希望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客观的视角,以理解和评价现代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元性。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还将关注民主制度如何应对全球化、技术进步和社会变革等挑战,并探讨其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

二、现代民主制度的优点现代民主制度,作为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诸多显著优点。

这些优点不仅体现在其政治理论的先进性上,更在实际操作中展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政治参与广泛。

现代民主制度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通过选举、投票、民意调查等方式,使公民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

这种广泛的政治参与不仅增强了公民的政治责任感,也提高了政府的决策质量和效率。

权力制衡与监督。

现代民主制度中的权力制衡机制,如三权分立、多党制等,能够有效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同时,独立的监督机构和媒体舆论也对政府行为形成了有效的监督,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保障人权与自由。

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价值之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与自由。

无论是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还是经济权利、社会权利,现代民主制度都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使得公民能够在一个公正、公平的环境中生活和发展。

适应性强。

现代民主制度具有很强的适应性,能够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这种灵活性使得现代民主制度能够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保持其生命力和活力。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现代民主制度通过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激发了社会的创造力和活力,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民主制度下的政府更加透明和高效,有利于吸引投资、促进贸易,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是指中国在现代化进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宪法法律体系、推进宪政理念的落地和实施的过程。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宪政建设在法律体系、民主制度、司法独立等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

在法律体系方面,我国当代宪政建设主要体现在宪法的修订和完善上。

自1982年我国宪法颁布以来,已经经历了四次修宪,不断适应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

其中,2004年修宪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进一步加强了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力度。

此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行政诉讼法》、《社会管理法》等,为宪政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当代宪政建设在民主制度方面也取得了显著进展。

在党内民主建设方面,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党内民主,推动党内事务公开透明。

在经济社会领域,我国积极推进基层民主建设,推行村民自治、社区自治,加强居民参与社会管理的权益保护。

第三,我国当代宪政建设还注重司法独立的推进。

司法独立是宪政建设的重要方面,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我国加强了法官独立性的保障,建立了审判权与行政权、经济权的相对独立,加强了司法人员的培训和职业道德建设。

此外,我国还积极推进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第四,我国当代宪政建设还注重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的建立。

我国推行的监察法是加强党和国家机关监督的一项重要法律,有效地制约了权力的滥用。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腐败体制,加大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

总的来说,我国当代宪政建设涵盖了法律体系、民主制度、司法独立和权力制约等多个方面。

在这些方面的努力下,我国的宪政建设逐步完善,为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但需要注意的是,宪政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只有进一步推进宪政建设,加强法治意识,才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制度的过程中,由资产阶级思想家于17、18世纪提出来的,是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三全分力学说的派生物。

随着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各国均在宪法和法律中对司法独立原则予以确认。

并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发展成为一套系统完整的成熟理论,并且跨越国界,逐渐形成了一套国际上公认的司法独立标准,它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法治社会赖以存在的重要支柱。

任何一个真正的法治国家,都必须确立司法独立原则。

我国要想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确立司法独立原则并保障其有效实施,确保司法公正和司法现代化,建立统一高效和公正廉洁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独立的内涵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和“四个不”。

三个基本内容:一是司法官独立审批案件;二是司法机关有自己独立的组织系统;三是法律对司法官的地位特设有保障条款。

“四个不”是指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

所谓不侵权是指不侵犯司法机关的管辖权,即不得任意缩小司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不介入,指不能违法进入司法程序干预司法裁决。

所谓非法介入司法,主要是指“局外人”未经法律授权和正当程序进入司法程序充任法官或充当实际上的法官。

不施压,指禁止对司法官员和官署直接和间接施加某种压力,以特定和不特定的不利性后果迫使其按照施压者的意思作出司法决定。

不妄评,指在法律裁决作出可能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报道和评论。

由于司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体系中的这种弱势地位,且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小,它的任务只是搞清案件的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因此,保证司法工作不受来自任何外界的干预和影响,以保障和维护法律崇高权威,是真正实现司法独立的外部条件。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司法独立原则的规定我国1982 年通过了新修订的《宪法》,该法第126 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电大专科《政治学原理》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208)_2208政治学原理简答题

电大专科《政治学原理》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208)_2208政治学原理简答题

电大专科《政治学原理》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208)_2208政治学原理简答题电大专科《政治学原理》简答论述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208)盗传必究一、简答题1.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1)政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社会关系;(3分)(2)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3分) (3)政治的根本问题是政治权力,也就是国家政权问题;(3分) (4)政治是有规律的社会现象,是科学,也是艺术。

(3分)2.在当代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良好社会的条件是什么?答:(1)人们具有宽容与理性妥协的精神;(3分)(2)良好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社会,政治制度化的程度较高;(3分) (3)存在一个有效的协商机制;(3分) (4)存在一个高效、廉洁的政府。

(3分)3.现代国家的选举原则是什么?答:(1)普遍选举原则;(3分) (2)平等选举原则;(3分)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原则;(3分)(4)秘密投票原则。

(3分)4.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的内容主要是什么?答:(1)为社会经济和社会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提供有效的公共政策;(3分)(2)通过财政、金融、货币等宏观经济调控手段调节市场,引导社会经济发展;(2分)(3)通过经济立法执法等法律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2分) (4)扩大政府社会控制和社会服务功能,维持社会秩序,提供社会福利;(3分)(5)优化政府本身的管理,实现政府行政的法制化和高效化。

(2分)5.全球化对国家政治产生了哪些深刻的影响?答:(1)全球化使国家主权受到一定的制约;(3分)(2)全球化对政府的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3分)(3)全球化推动世界范围内的民主化;(3分)(4)全球化对后发展国家的政治文化造成了双重影响。

(3分)6.政治权力的实现和作用方式有哪些?答:(1)暴力方式(武力);(2分)(2)压力方式(操纵);(1分)(3)命令方式(权威);(2分)(4)规范方式(契约);(2分) (5)说服方式(灌输);(1分)(6)奖酬方式(激励);(2分)(7)处罚方式(遏制)。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

论司法独立及其实现【摘要】司法独立是一个国家法治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本文从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内涵、实现途径、现状和面临的挑战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保障体系,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现实中,司法独立常常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干扰和影响,面临着很多挑战。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独立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实现司法独立的目标。

维护司法独立,不仅是为了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更是为了建设一个公正、公平的社会秩序。

司法独立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法治社会而奋斗。

【关键词】司法独立、重要性、内涵、途径、现状、挑战、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中一个至关重要的议题,它涉及到司法公正、政府权力制衡和人权保障等多个方面。

在一个拥有司法独立的社会,法院和法官应当独立于政府或其他行政机构的干涉,其判决应当只受法律的约束,而不受外部势力的干扰。

司法独立的保障不仅是司法制度本身的要求,更是保障公民权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司法独立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只有在一个具有真正司法独立的国家,民众才能获得公正的审判,政府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社会才能实现公平和正义。

实现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关键一环。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深入探讨司法独立的内涵和实现途径,同时了解司法独立面临的挑战和现状,为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法治的社会做出贡献。

2. 正文2.1 司法独立的重要性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石,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司法独立的确立,保障了司法机关能够独立于其他政治力量的干预,维护了法律权威和公正性,确保了人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司法独立保证了公民的司法平等权利,避免了司法权力的滥用和歧视。

司法独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司法独立才能保证判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司法独立有助于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法治和稳定。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路径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路径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路径
中国法治现代化的路径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完善法律体系:法治现代化首先要完善法律体系,包括制定和修订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法律法规的解释、适用和执行机制,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2. 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现代化需要建设法治政府,加强政府职能转变,建立健全公正廉洁的政府机构和公务员队伍,加强行政机关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

3. 强化司法独立:法治现代化需要保障司法独立,建立起独立、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确保司法权力独立行使,提高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4. 加强公众参与:法治现代化需要加强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建立起多元化的民主参与机制,提高公众对法治的理解和支持,增强法治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5. 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法治现代化需要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弘扬法治理念,加强法治教育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

6.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法治现代化需要加强与其他国家的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其他国家的法治经验,加强与国际法的对接,提高中国的法治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从民主和司法的视角

现代司法理念下的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从民主和司法的视角

原来的规则解决纠纷时 , 为多数人意志的表达 分为三个分支的基本理论。事 实上从我国政治体 作 只是我们更 多强调 方式 , 通过民主得 出的决议为解决社会纠纷获得 制 中也能窥视到三权的影子 ,
了正当性, 而其正 当性 的依据 只是 因为 民主体现 的是国家权力 的整体性 。 强调这三种权力必须服 必须在党的领导下统一行使。 了多数人的意志 。即便是在民主被广泛地作为政 从 国家主权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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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第 3 期 总第 2 1 2 期
东北 师大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Jun l f o es N r Unvri ( hl o h dSc l c n e) o ra o  ̄hat om ̄ N ie t P isp ya  ̄i i cs sy o n x aS e
这种强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 而且 治统治方式的现代社会 , 我们依然能够观察到作 在我国现阶段 ,
在我国现在和以后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治建 还应 当进一步重视和强化党的领导 , 但 民主并不是解决纠纷 的唯一手段 , 至在 设的进程中, 甚 很多时候它并不是最佳手段。当民主发展到一定 这也是我国司法权行使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
[ 关键词 】 民主 ; ; 司法 司法独立 ; 司法公正
[ 中图分类号]30 1 2 9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1 1 60 (060 — 0 1 5 0 — 2 120 ) 05 ~0 0 3

数人意志的实现。这里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民主 作为矛盾的表现形式 , 纠纷存在于人类社会 的形式必须体现多数人 的意志 , 无论是投票选举 的每个角落。矛盾的普遍性使得人们时时刻刻生 还是举手表决 , 民主必须是人 民意志 的体现。也 活在各种纠纷之 中。然而矛盾并不可怕 , 从人类 许具体参加投票或者选举 的并不是人民的全部 , 社会 发展 的历 史 来 看 , 矛盾 是 人 类 社 会 发 展 和进 而是其 中 的部分 , 至是 少部 分 , 甚 但这 些 人必 须代 步的推动器 , 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 恰当解决社 表人民的意志 , 至少代表大多数人 的意志。其二 会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 , 促进 了人类社会的繁荣 是 民主的实现即民主的结果必须体现大多数人 民 和进步。一个恰 当的例证是 , 正是 由于各种不断 的意志。民主是深刻的, 也是具体的, 民主的结果 尖锐的社会矛盾促进 了西方资本主义的起源和发 必须得到实现。如果进一步归纳 , 前者可 以看做 展 。1 [ ] 是民主的形式意义 , 后者可以看做是 民主的实质 为了解决各种矛盾 和纠纷 , 人类社会发 明了 意 义 。但 必须 注意 的是 , 这两者 是不 可 分 的 , 论 无 许多方法 , 而其中最伟大的发明就是民主和司法 。 是形式的民主还是实质的民主, 都是 民主的重要 民主是一种按多数人 的意志办事 的规则 , 后来被 组成部分 , 任何将二者割裂开来 的民主都不是真 采纳为一种社会制度 和统 治方式 , 其正 当性就在 正的民主, 是无法实现的民主。 于民主体现 了大多数人 的意志。 无论是在程序上 在考察 民主的历史后 , 人们往往都能得出的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

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趋势【摘要】现代行政法制在信息化与数字化趋势下不断发展,国际化视野下加强合作与交流,公民参与的重要性逐渐被认可,透明度与责任制度的建设不断深化,法治化进程推动着现代行政法制的完善。

现代行政法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与时俱进,挑战与机遇并存,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当是更加开放、民主、规范,以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现代行政法制、发展趋势、信息化、数字化、国际化、公民参与、透明度、责任制、法治化、必然趋势、挑战与机遇、发展方向。

1. 引言1.1 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性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性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解释。

现代行政法制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手段。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制体系,可以有效地规范政府的行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提高政府的治理效能和公信力。

现代行政法制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保障。

在法治体系的框架下,政府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避免了滥用职权和腐败行为的发生,确保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现代行政法制是促进经济发展和推动社会转型的关键支撑。

只有建立规范的行政法规和程序,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为政府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有效的制度基础和保障。

现代行政法制的重要性体现在维护国家治理现代化、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等方面。

只有不断完善和发展现代行政法制,才能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挑战,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和人民幸福安康的根本目标。

1.2 现代行政法制的定义现代行政法制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础,以行政权力行使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

它是一种以法治思维为导向的行政管理方式,旨在规范政府行为,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

现代行政法制强调政府依法行政,注重法律的监督和规范,追求行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现代行政法制也强调公民权利的保障和行政程序的公正性,为公民提供公平的行政服务和保护。

现代行政法制的定义还包括了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平衡机制。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的重要性及其相互关系。

国家治理体系涵盖了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个领域,是国家运行的基础和框架。

治理能力则是国家运用各种资源,有效应对各种挑战,实现国家目标的能力。

而法治化则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和标志,它要求国家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社会治理。

随着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国家治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传统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已经难以应对这些挑战,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内涵、现状、问题以及路径选择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的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和参考。

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内涵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其实质是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化。

国家治理体系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发展目标,运用各种制度、机制和手段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完整系统。

这一体系涵盖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多个领域,包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行政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各个层面。

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则是指这些制度、机制和手段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优化和提升,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中,法治化是基础和保障。

法治化意味着国家治理要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确保各项制度、政策和措施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稳定性。

通过法治化,可以规范国家权力的运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因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基础,不断提高国家治理的法治化水平。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也需要民主化、科学化和高效化的支持。

论现代法治的一般含义现

论现代法治的一般含义现

论现代法治的一般含义(论文关键词〕依法治国现代法治含义(论文摘要)现代法治包含如下基本含义:法治的基本特征是“法律至上“;法治的核心价值是“权力制约“和”保障自由法治实质上是一种新的社会组织机构。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探讨现代法治的一般含义具有重要意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这表明我国依法治国方略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是一脉相承的,在党的领导下,推进依法治国仍然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代法治的一般含义作进一步探索,以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法治在英文中是指:“Rule of law “,直译为法的统治。

据现有的资料看,最早揭示法治含义的是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他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并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显然,亚氏所揭示的“法治“内涵是与人治相对而言的,所代表的是古典法治思想。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西方资产阶级在与封建专制统治斗争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

现代法治吸收了古典法治思想的精髓,但现代法治与古典法治不同,它确立的背景不是古希腊狭小的城邦国家,而是疆域广阔的现代民族国家。

在内涵上它更为丰富,拓展为用完善的法律保障民主、S由、平等、人权等。

在功能上,它不仅仅是一种治国的工具,而是建立在现代市场经济基础上的一种基础信仰和社会组织形式。

可见,法治作为一种实践活动,是不断发展的,作为一种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法原则和组织形式,又是一个历史的、阶段的,具有多层含义的概念。

正因为如此,对“法治”的认识、理解很难形成一个统一的意见。

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

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

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对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关系的认识人类社会自国家产生以后就有法律,如何行使和控制国家权力,如何处理国家权力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人们长期讨论和试图解决的问题。

奴隶制国家和封建制国家,或者说在整个农业文明的时代,尽管有法律,但是,国家权力尤其是最高国家权力却不可能严格地依照法律来运作。

只有当人类文明由农业文明进入到工业文明的时代,政治制度形态由专制政治转变到民主政治,才为国家权力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运作创造了前提条件,国家权力的运作方式才由人治形态转向法治形态。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不仅体现为权利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形态。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实行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选择法治国家实际上就是选择现代文明的法律价值和法律制度。

一、坚持党的领导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保证历史的经验表明,执政党在国家民主政治建设上的作用是非常巨大的,甚至可以说,一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执政党对于民主政治采取什么样的态度,以什么样具体的措施来加强和培育本国的民主政治建设。

共产党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对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着更为直接的关键性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动员、组织、协调、培育都需要执政党去领导,整个政治社会化的过程,都需要执政党去引导。

因此坚持党的领导在任何时候都是不能动摇的政治原则。

共产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政党,其权力的合法性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现实基础。

这种合法性,一是来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共产党领导人民推翻三座大山,人民选择和拥戴共产党领导的历史必然性;二是来自共产党的先进性,以及这种先进性所蕴涵的党的纲领、性质、宗旨、任务的内在合理性,还有根据这种合理性所采取的革命行动。

共产党的先进性适应了人民的要求,反映了人民的愿望,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三是来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人民通过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所体现出来的广泛民主性及其民意基础;四是来自社会主义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合宪性。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

论我国司法体制的完善一个国家的司法权运行机构如何,往往代表着依法治国的程度和水平,不论是民主要求法制,还是市场经济呼唤法制,要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司法就必须高度独立。

本文针对我国司法体制现状,对我国司法体制的现实缺陷以及改革内容和方向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我国司法体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权从属于地方。

司法统一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一项基本司法准则。

这一准则首先要求司法裁判的统一,其次表现为国家对法官的统一任命,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

①我国的国家权力划分采取立法权至上,由立法权指导和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但目前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按国家的行政区域划分为省、市、县各级单独的个体,宪法对上下级法院之间的审判工作规定为监督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在领导体制上实行“块块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隶属于各级行政管辖区域,在人事管理和组织关系方面适用的是地方主管,上级司法机关协管的做法。

最高人民法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法院的领导职务和法官职位均由地方权力机关任免,法院干部的选拔、升降大权实际操纵在地方长官手中。

在经费管理体制上看目前地方各级司法机关从体制上不是中央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而成了地方的司法机关,法院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采取地方财政包干。

地方司法机关的执法条件建设、物质装备和经费都受制于地方政府。

在这种情况下,地方政府必然要按照当地经济状况及领导人的认识水平决定司法机关的投入,甚至依赖于同行政管理部门的情感维系关系。

②法院的部门利益与地方的团体利益实际上有一种相互依附关系。

因此,司法权从属于地方,导致司法地方化,破坏了法制的统一,法院无法独立,使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二)、法院管理的行政化我国现行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表现在法院宏观领体制的地方化及司法区依附于行政区的重叠设置上,影响了法院的独立;还表现在法院内部管理机制的行政化领导。

《政治学原理》论述题题库

《政治学原理》论述题题库

《政治学原理》论述题题库(内部资料、更新至2020年1月试题)试述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内容。

答:宪政建设是实现当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路径。

宪政的功能在于将政治文明转化成法律价值使之能够得到程序性保障,它是实现政治文明的基本路径。

在我国当代,宪政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扩大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范围,并且通过立法的完善,形成法制体系化的权利保障网络。

第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之真正体现人民民主的宪政政治理念,成为社会中各种利益集团解决政治纷争的主要渠道和场所。

在人大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对政府权力的监督与制约,并使之上升到宪法保障的高度。

第三,实现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四,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在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在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传统统治模式的基本特征?答:第一,政治色彩浓厚。

第二,治理权力来源于最高统治者。

第三,政府职能包罗万象。

第四,治理方法单一。

马克思主义政治观的基本内容是什么?答:第一,政治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社会关系。

第二,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

第三,政治的根本问题是政治权力,也就是国家政权问题。

第四,政治是有规律的社会现象,是科学,也是艺术。

民主观念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答:第一,由“人民统治”转化为“精英统治”。

第二,由“有限的”或“自由的”民主取代了“无限的”或“极端的”民主。

第三,由“间接民主”或“代议制民主”取代“直接民主”或“参与制民主”。

第四,由倡导“宽容精神”和“个人独立”。

民主具有什么价值?答:第一,它是一种有益于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的制度,因而,民主政府是“最能使社会繁荣的政府”。

第二,它将政治竞争纳入到既定的程序和规则之中,有利于减少社会对抗的突发性和社会成员在政治上铤而走险的可能性。

政治学参考答案

政治学参考答案

政治学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A 4.按照著名学者。

而应称为(A )101.按照阿尔蒙德。

型是(C)132、按照“文明。

正确的是(C)B 1.把人定义政治动物。

动的学者是(C)47.《布莱克维尔政治》。

政府是(A )107.被誉为“上层建。

这个概念是(B)C 11.从学术团体、专。

最晚是在(C)12.传统政治理论的核心是(B)17.传统的政治研究和。

主要采用(A)39、查尔斯•泰勒认为。

之间的( B)57、从西方政府与市场关系,可以看出( C )115.成人还要经历政治。

用的是(D)D40、当代市民社会理论。

必须是( C ) 41、当代西方左翼学。

创造者是(B )45、当代中国市民社会。

根源是(A )60、当代全球化进程的。

,使 (C)83、对于共和主义,。

首要手段是(C )84、对于宪政主义,。

途径是(D)138、当今中国,。

最大来源是(B)F 139.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作主和(D)G 63、改革开放20多年来,。

置转向 (C)79、“共和意味着最高权力,。

出自(A )80、共和思想的发展。

主义和( B )85、关于宪政与民主。

,正确的是(D)92、官僚制在中国的。

制”和(C )H 28.黑格尔既肯定了社会。

看来(B )43、哈佛大学教授普。

概念是( C)J 22.J•D•穆恩把政治研究。

模式和(A)23.1952年,中国高校政。

的时间是( C ) 44.将社会资本看作。

学者是(D)50、将流行于西方世界的,。

打击的是 (C) 52、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

包括 (A)70、将制度理解为。

观点属于 (B)72、既关注价值和制用,。

合的是 (C)135.既汲取英美关于。

其设计者是(C)L 26.洛克发展出了一。

的说法是(A)27.自由状态不是与生。

思想家是(B)M 30、马克思全部社会。

主题是(A33、没有经济前提,。

学者是(B)34、美国学者科恩和。

指的是(B )104.马克思主义者和。

概念是(C)121.美国学者亨廷顿,。

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论述题

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论述题

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论述题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论述引言:自古以来,人们一直追求自由、平等和公正的社会体制。

在现代社会中,人民民主政权已经成为更加广泛接受的治理方式。

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是保障人民权利和创造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本文将从人民参与、权力制衡和社会发展三个方面论述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

一、人民参与人民参与是人民民主政权的核心,它是指人民在决策、政策制定和社会管理等方面直接参与的程度。

在一个真正的人民民主政权中,人民应该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国家的事务。

例如,人民有权利通过选举来选择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政府,并参与行政决策的过程。

而不仅仅是选举,人民还应该有权利通过示威、请愿和公开辩论等方式来表达他们的观点和利益。

通过人民参与的方式,国家能够更好地反映人民的真实意愿,从而真正成为人民的代表。

二、权力制衡权力制衡是人民民主政权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一个持续发展的社会中,权力必须得到限制和平衡,以避免滥用。

这就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制度来监督政府和公共机构的行为。

其中,司法独立是权力制衡的关键。

司法独立意味着司法系统不受政府或其他势力的干预,能够公正地处理案件,并保护人民的权利。

此外,权力制衡还需要建立独立的反腐败机构、媒体自由和公共监督机制等,以确保监督体系的完善,减少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三、社会发展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还应该注重社会发展。

人民不仅仅需要政权的保障和公平的社会制度,更需要有机会获得教育、工作和医疗等基本权益。

因此,政府应该致力于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通过提供良好的教育、就业机会和社会福利来改善人民的生活状况。

同时,政府还应该为各个社会群体提供平等的机会,并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只有通过全面的社会发展,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民主政权的目标。

结语:人民民主政权的建立是一个持续的过程,需要人民和政府共同努力。

人民参与、权力制衡和社会发展是实现人民民主政权的重要方面。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将能够建立一个公正、平等和充满活力的社会,为人民谋取更好的生活。

中国石油大学《政治学原理》复习题和答案

中国石油大学《政治学原理》复习题和答案

政治学原理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把人定义政治动物,把政治规定为公民(自由人)追求公共利益“至善”活动的学者是( C )A.黑格尔B.马克思C.亚里士多德D.孟德斯鸠2.孙中山先生认为政治是( C )A.一种法律现象 B.政府制定和执行政策的活动C.管理众人之事的活动 D.争夺权力,施展谋略和玩弄权术的活动3.政治权威和政治权力的最大不同在于( B )A.权威的背后是合法暴力在支撑B.权威依赖于人们的自愿服从C.权威是一种强制命令D.占据职位就拥有了权威4.在政治学中,有一个特定的词汇用以指称社会秩序和政治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这个词是( A )A.合法性B.权利C.权力D.权威5.目前,现代国家一般都采用( A )民主制。

A.代议制 B.一元 C.直接参与 D.精英6.作为一个分析框架,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强调社会与国家相对的二元性质,关注那些不能与国家混淆或者不能被国家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因而它通常被称为( A )A.市民社会理论B.国家主义理论C.社会资本理论D.社团理论7.虽然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源自于洛克的自由主义学说,但对国家与社会之间做出严格区分的是( A )A.黑格尔B.孟德斯鸠C.马克思D.康德8.马克思全部社会政治思想的主题是( A )A.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B.国家是普遍利益和共性的代表,是理性发展的最高阶段C.自由民主制度是人类最后一种统治形式D.建立一个充分自足的市民社会9.下列说法中,不属于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是( A )A.市民社会是以私利活动为内容、受盲目导向和因果律支配、同国家相对的、具有特殊性的利已社会B.市民社会与国家都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将随着阶级的消灭而消亡C.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D.把克服市民社会与政治解放联系起来10.当代中国市民社会兴起的最深刻根源是( A )A.以市场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B.对外开放的战略C.宪法的修订D.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构建11.将流行于西方世界的自由放任政策带入困境,并使政府对经济事务的干预只应保持在最低限度的这种“最小国家”理论遭受致命打击的是 ( C )A.20世纪60年代的信仰危机B.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C.1929-1933年的全球经济危机D.“水门事件”造成的政府信任危机12.在经历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的大萧条过后,有经济学家认为导致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市场所带来的过剩危机的根本原因是有效需求不足,而政府活动可以增加有效需求,从而缓解甚至消除过剩危机。

浅谈美国司法独立地位

浅谈美国司法独立地位

浅谈美国司法独立地位摘要美国一直被誉为世界民主国家,其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一直被广泛探讨,其中我个人认为司法的独立地位是三权分立最成功的一点,也是保证美国式的民主能够长此以往的中坚力量。

美国在宪法第三条就确立了美国的联邦司法制度,根据该条赋予法官的保护是美国司法独立的首要基础。

宪法第三条规定:联邦的法官“如果尽忠职守,应继续任职,并按期接受奉给作为其服务之报酬,在其继续任职期间,该项奉给不得削减。

”这些规定是避免国会和总统都不能以裁撤法官相威胁,来直接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

本文通过美国宪法对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讨论美国司法部门在实践中同行政和立法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它所发挥的职能来介绍司法独立的地位。

关键词:司法独立终身任职政治事件目录一、引言 (4)二、美国宪法对司法独立所做的相关规定(一)联邦司法权 (4)(二)最高法院法官 (4)(三)司法管辖权 (5)(四) 弹劾权 (5)三、实践中的美国司法独立与职能(一)法官的任免 (5)(二)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6)(三)稳健的积极司法 (7)(四)对司法活动的质量监督 (8)四、结束语 (8)参考文献 (9)谈美国司法独立一、引言“司法独立”是现代法制社会中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是资产阶级民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谓“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权由司法机关独立行使,不受立法和行政机构干预的政治原则和制度。

它有三方面含义: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独立;法官地位由法律设专门条款予以保障;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这是司法独立的核心。

二、美国宪法对司法独立所做的相关规定美国宪法对司法的规定相当简明扼要。

在第一章将立法权授予国会、第二章将行政权授予总统之后,宪法第三章将司法权授予联邦最高法院及其下属法院,并规定了法官的任期、工资待遇、司法权的范围等等。

除第三章专门讲述司法之外,第一章和第二章也有少量涉及司法与立法、司法与行政之间关系的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一)联邦司法权联邦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以及国会设立的若干下级法院。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政治学原理》考试题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政治学原理》考试题答案

1、中国(儒家)学说对政治的阐释,直接寄托了他们对于仁义礼智信的道德追求。

2、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政权)问题是全部政治的基本问题、根本问题。

3、亚里士多德把(国家)等同于“最高的善”,认为它是人相互间的一种道德性结合。

4、柏拉图在《理想国》一书中明确指出,政治的本质在于(公正),一个“理想国”具有智慧、勇敢、节制和正义四种美德。

5、(政治权力)是政治的核心,一切政治活动,都是围绕着这一核心展开和进行的。

1、(理想主义)方案政治设计的核心是寻求一个清官明君式的好人统治,这是“人治”社会的政治设计思路。

2、(马基雅维利)被认为是近代西方政治科学的奠基人。

3、政治研究的科学化进程遇到的三个难题是数据问题、隐性价值问题、(价值中立)问题。

4、(伦理)与政治不分是儒家思想的特色。

5、自秦汉到晚清,中国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政治延续2000多年。

1、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是公民权利的首要内容。

2、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和最高权威性,公共权力部门得到公众授权,代表公众行使公共权力,追求和实现公共利益。

3、经验事实表明,(权力)的滥用是社会动荡的根源。

4、政治权力的主观构成要素主要有能力素质、、理论与策略、组织。

5、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实行(村民自治),是确保公民基本民主权利的最基本的途1、国家的三要素说,认为具有人民、土地、主权者即为国家。

2、权力制约原则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

3、专制君主制是奴隶制和封建制国家的典型政体形式。

4、从社会政治发展史来看,政府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主要有三类,即集权原则、分权制衡原则和议行合一原则。

5、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可以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1、政党的目标是通过竞取政府职位而赢得政府权力。

2、一元主义和全能主义国家被视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

3、中国当前最重要的政治社团是工会、青年组织和妇女组织。

4、在权威主义和极权主义国家,政府官僚集团和军人集团往往是政府的重要支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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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主与司法独立之基本内涵近 现代 以来,民主的出现和自由密切相关。

一般认为,自由乃是一种人的状态,在这一状态下,一些人对另外一些人所施以的强制在 社会 中被减至最小可能之限度。

[1]笔者以为,自由乃是一个价值 问题 ,而自由的价值就在于承认每一种价值的合理性, 政治 权威既无职又无权去给予某一个价值,例如给予诗歌以高于另一价值如针戏的特殊照顾,哪怕人们,甚至是选民中的大多数都认为两者之间以诗歌更为可取。

[2]这事实上要求政治权威必须保持价值上的中立。

当然,一个尊重自由的国家在价值上保持中立,并不是说它在针戏和伟大的 艺术 之间是毫不敏感和无所谓的。

只不过是说,在道义上,国家不应该将自己的偏好通过强制性的手段付诸实现代写论文。

然而,保持价值中立从而不能对任何价值给予特殊的照顾,看来是禁止了有轻重高低之分。

但由于合情、合理的价值的数量是无限多的,国家将面临两难困境。

如果国家对各种价值完全秉持一种不管、不顾的态度的话,各种价值选择之间一旦发生利益冲突,而又通过个人的自由谈判和协商无法解决的时候,社会矛盾必将丛生。

为了避免以暴力的方式导致共同灭亡,国家将不得不作为第三方对这些冲突进行解决,并且往往不得不在冲突的价值之间做出选择。

选择保护其中任一种价值,显然有违国家价值中立地位。

但如果对每一种价值都予平等的照顾乃至扶持,甚至扶持到同等昌盛的步的话,则又恐其会像个无底洞一样吸尽国家所资财也不能达致理想的目的。

由此可见,保持价中立的自由的实现并非易事,事实上人们经常会临在相互冲突的多种价值之间进行选择。

历史 上解决价值冲突的规则大体上有四种,专制、惯例、契约和民主表决。

第一种是专制的式,由个别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但由于专制对于护自由的好坏依赖于决策者的仁慈与否,而决策的仁慈与否不具有任何确定性,极易发生侵犯自的后果,故与自由原则相悖而为现代国家所抛弃第二种是惯例,它通常被理解为一种非正式的无契约,它是一种能够实现帕累托改善的规则,受 影响 的人当中一部分人欢迎,另一部分人也不反或没有反对的理由,因此通常能够得到较好的行。

[3]但是,惯例非短时间可以形成,因此契约则,就成为人们处理价值冲突的基本手段。

通过判,各方能够找到彼此利益的契合点从而达成约,就其最终结果而言,也是一种帕累托改善。

论是惯例还是契约都能够产生可由大家共享的处,而且基本上纯出于个人的自由选择,因此并会对于个人的自由造成损害。

然而,契约和惯例非能够解决所有人与人之间的价值冲突。

假设种冲突仅仅发生在两个人之间,彼此找到利益的共同点并达成契约并非难事(但也并不绝对),因为两个人之间的交易成本并不会太高,但是假设所需通过契约解决冲突的人非常多的时候,由于大量的交易成本的存在,达成契约的可能性就会大为降低。

所以,要找到一种能够为众多的人都接受的利益契合点(可以称其为共同利益或共同自由),就必须面临众多人参与的集体选择,而 目前 最常见的一种集体选择方式就是民主。

民主是同专制相对应的。

人们对于民主的经典表述通常是主权在民,由此衍生出来的意义就是只有人民自己才能决定自己的事情。

民主的具体形式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即谈判民主制、全民民主制和代议制民主制。

谈判民主制是所有民主形式的逻辑基础,分别在其他两种形式中体现。

在谈判民主下,个人之间可以达成一致意见,订立并执行某一契约。

这其实是将前述契约归为了民主的一种形式。

全民民主的基本形式是所有利益相关人都参与对某个问题的解决,解决冲突的理想方式是全体一致同意规则,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实现自由。

另外一种全民民主形式是多数表决制,即当无法由所有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事情。

但是因为全民民主的成本太高,而且往往难以最终形成决议,所以代议制民主就成为当下各国采用的最普遍的民主形式。

它是由选民自愿选出其代表,然后由这些代表来代理选民进行选择,但在进行选择时仍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谈判民主制和全民民主制属于直接民主制,代议制民主制属于间接民主制,是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民主。

司法本质上是一种定分止争的利益裁判机制,法官对提交其解决的纠纷居中做出权威性判决结论,与司法相对应的概念是调解、仲裁以及和解等。

司法独立则是指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干涉。

具体包括三层含义:第一、司法组织独立。

现代国家已经基本上脱离了以往各种国家机关不分的体制,实现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之间以及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的分离和独立。

第二、司法审判独立。

审判权依法区别并独立于其他国家权力,司法审判仅依据宪法和 法律 ,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第三、司法人事独立或者叫法官独立。

法官通常有其独立的产生程序,并且一经任命,非因法定原因和经过法定程序,不受弹劾。

法官独立既强调独立于其他职业的公民,又特别强调法官与法官之间的主性,法官独立可说是司法独立的最高形态。

二、现代民主下之司法独立应当说,司法的概念和现代民主本身是没有么关系的,因为显然司法活动的产生远远早于现民主(之所以说“现代民主”,是与自古希腊始的代民主相对应的)的产生。

人类社会在几千年就存在着司法活动,而现代民主的产生也就是新几百年的时间。

但是,司法独立制度的真正确立是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实现的。

在专制社会,西方主要由君主或是教会负责决人们之间的冲突与争议,尽管也有法院和法官但是因为没有建立起权力制衡制度,事实上法院法官的独立性并不能得到肯定。

而在 中国 ,长期封建社会中司法和行政乃至立法混合的体制,使法官和行政长官为一体,在履行司法职能的同时还要履行行政甚至立法职能,因此司法独立也根不可能。

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后,为了保障由,防止专制,资产阶级确立了主权在民的民主度。

如前所述,现代民主是建立在解决价值冲突维护与保障自由的基础之上的,主权在民可以确权力掌握在人民手中,而全体一致同意或少数服多数的具体民主形式则可以确保自由不受少数个别专制独裁侵害。

但因为在大规模的社会共体中实行全民民主式的直接民主很难,所以代议的间接民主就成为现代各国的主要选择,与这种择密切联系的概念就是“权力的让渡”。

人们把自由的选择权委托给议员、官僚当然也包括法官行使。

但是为了防止这些代理人滥用权力,西方家的人们设计了权力制衡的政治结构,其中首先括司法权和行政权以及立法权的相互独立,因为互独立是相互制衡的前提。

我国实行的人民代大会制度严格地讲也是代议制民主政体,但是在制度下的权力分配与西方有所不同。

在人民代大会制度中,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都由立法机关生,向立法机关负责,司法与行政机关根据分工同,相对独立。

应当说当下流行的各种民主制度,不论是西还是我国,包括主权在民的民主原则的确立和具的民主形式都是为了达到保障自由的目的。

在样的目的下,西方国家讲三权分立,司法权与立权、行政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其司法独立程度比较彻底的。

我国讲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司法权隶属于立法权,只是在立法权下与行政权相对独立。

看起来,我国的司法独立比起西方国家不是很充分、彻底。

这也是我们很多学者对于在我国是否能够推行司法独立的主要争议。

为此需要我们首先探讨一下民主与司法之间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联系。

诚然,司法的产生与民主没有什么直接关系,除了因为司法先于民主产生之外,还因为专制体制下也有司法。

但是要注意到的是在专制体制下的司法与民主体制下的司法是有区别的,这个区别之根本就在于两种体制下对于法律采取的不同态度。

在专制体制下,尽管也有司法,但是其司的法律是体现保障少数独裁者利益的法律,尽管独裁者有时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也会在其制定的法律中体现一些民意,但总体来讲法律只是一种工具,一旦与独裁者的利益发生冲突,体现民意的法律将面临被消灭的危险,因此其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也就无从谈起。

相反,在民主体制下,法治被认为是高于民主之上的原则。

或者说,民主必须在法治的前提下展开。

这是因为民主尽管主张主权在民,但是现有的民主制度的具体运行毕竟还存在一些不可避免的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需要一些更高的规则来制约民主制度的运行,这些规则就是宪法和法律。

当然宪法和法律本身也是民主的产物,只是它一产生就会回过头来指导和制约民主。

这也是现代国家不管是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还是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都承认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的原因。

这意味着民主制度是一种在法律治下的制度,而不像专制政体下法律是专制权下的法律。

因此作为以执行法律为己任的独立的司法活动因为与遵守法律的民主制度具有一致性,从而得到了保障。

在这里,笔者无意比较西方的民主制度与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劣,因为它们已经客观地被西方与我国进行了选择,并且各自发挥着相互不可替代的功能。

但仅就司法权在两种不同民主形式当中的配置而言,它仅仅是体现了两种制度在国家权力的分配上采取的不同方式而已。

问题在于司法独立是否有必要以及是否要在一种国家权力一分为三的前提下才能实现。

在西方的三权独立中,人们尤其重视司法独立,因为在分权制度下司法权独立是制约其他权力,从而确保民主政体所追求的主权在民不会演变成专制独裁的最为重要的手段。

而独立的司法权达到其目的的基本途径是通过执行体现民主的宪法和法律。

在人民代大会制度下,司法独立没有明确提出是对于其他力的制约,但是考虑到在法治社会,司法活动的一依据是宪法和法律,其唯一目的也是执行宪法法律,那么实际上只要其他权力也承认必须遵循法和法律,则尽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没有明确三权分立,司法活动的独立性也就无可置疑,因其他权力包括立法权和行政权不能超越法律去预司法活动。

其实我国的问题不是现有的人民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允不允许司法独立的问题,而在现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如何建立司法独制度的问题。

例如人大对司法的监督问题、法官产生和任期以及待遇问题、法院的财政经费问题独立审判问题等等都可以通过改革现有制度,强司法的独立性而得到解决,关键在于贯彻真正的治精神。

综上,司法独立是在现代民主下的一种体制度安排,其直接目的在于执行宪法和法律,终极目的在于通过维护法治以保障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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