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王泽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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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刚开始翻开这本书的时候,心里是有点小打鼓的。

毕竟一提到民法债编,感觉就像是进入了一个满是法律条文和复杂规则的迷宫。

但是,王泽鉴先生就像是一位特别贴心的导游,他用简洁明了的语言,一点一点地把这个迷宫的路线给咱指清楚。

先生在书里举的那些例子啊,真的是一绝。

就好像是把那些高高在上、晦涩难懂的法律条文一下子拽到了现实生活当中。

比如说讲到债权债务关系的时候,可能直接看法条,脑袋里是一团浆糊,但是先生一举例,什么甲和乙之间因为买卖东西产生了债权债务,这就好像是看到隔壁邻居之间的事儿一样,一下子就明白了。

这让我感觉法律不再是那种离我们十万八千里的神秘东西,而是就在我们身边,影响着我们日常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而且呢,从这本书里我还感受到了民法债编的那种严谨性。

债编就像是一个精密的机器,每个零件(法律规则)都有它自己的位置和作用。

王泽鉴先生把这个机器拆开了,又重新组装给我们看,让我们清楚地看到各个零件之间是怎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这时候我就想啊,咱们的社会能够有条不紊地运转,这背后民法债编可真是功不可没呢。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一点挑战都没有。

有些地方的法律推理还是需要我反复琢磨的。

就像在处理一些复杂的债务承担和债权转让的问题上,那些逻辑关系就像一团乱麻,需要我跟着先生的思路,慢慢地梳理,才能找到线头。

但是这种挑战也很有趣啊,就像是在玩一场解谜游戏,每解开一个小谜题,心里就特别有成就感。

读完这本书,我感觉自己就像是被王泽鉴先生悄悄塞了一把打开民法债编大门的钥匙。

以后再看身边那些涉及到债的事情,比如合同纠纷啊,借贷关系啊,就有了一种新的视角,不再是雾里看花,而是能大概明白其中的法律门道了。

我觉得这本书对于像我这样想要了解民法债编基础知识的人来说,就像是一座灯塔,在法律知识的海洋里,给我们照亮了前行的道路。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第一章债权法概述
推荐参考书:
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二册),中国政法法 学出版社;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体系化解说》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
崔建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韩世远:《合同法》,法律出版社
第一章 债的概述
本章内容 第一节 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 第二节 债的发生原因 第三节 债法的渊源、性质与地位
第一,我国传统的债仅指债务,如借债、欠 债、债台高筑。而现代民法债的概念包括债 务,也包括债权。
第二,传统债的概念,仅指金钱之债,而 现代民法中,债包括提供劳务、提供服务、 交付货物。
第三,传统债的概念,仅指合同之债,而 现代民法的债包括,合同、侵权行为、无因 管理、不当得利等各种原因形成的权利义务 关系。
空阻隔,获得他人财物 侧重动的安全
物权
绝对权 请求权 排他性 优先性 有追及力 在于保护物的永续状态,
侧重静的安全全部内容,债 权的内容很多。
债权根据其效力是否齐备可分为完全债权与不 完全债权。由于欠缺某种效力,法律所提供的 保护是不同的
债务
从义务不决定债的了性,只在于债权人的利益获 得最大满足,是否会构成对待给付或不履行是否 会导致合同解除,视对合同的影响而定。
附随义务是在促进主义务的实现,保护当事 人的人身财产利益。不构成对待给付或不会 成为合同解除的原因,不能独立诉求履行, 如发生损害可按照不完全履行二请求赔偿。
不真正义务在于使负担义务的人权利减损 (合同119,民通114)
(二)债的客体
概念:指债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 定行为,民法上称为给付。
给付与通常所说的履行、清偿不同。
给付是就债的标的或客体而言的,履行是就 债的效力而言的,清偿是就债的消灭而言的。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

王泽鉴:民法典为何没有债编?2020年5⽉28⽇,经第⼗三届全国⼈⼤第三次会议讨论,《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通过,中国正式步⼊民法典时代。

中国民法典在形式上最⼤的特点是其独特的七编制结构: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这是⼀个极富原创性的新体系。

众所周知,传统的民法典体系,以法国式的三编制(⼈-财产-取得财产的各种⽅式)和德国式的五编制(总则-债法-物权-家庭-继承)为代表。

相对于这些传统的民法典模式,中国民法典新增了单独的合同编、⼈格权编以及侵权编;这些都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创新。

中国民法典为何没有设⽴债编?⾝份法上协议及合同外债之关系如何适⽤法律规定?为此,我们特别刊登台湾⼤学名誉教授王泽鉴先⽣关于“没有债编的民法典”的概述,以飨读者 ~传统民法典采五编制,包括民法总则、债权债之关系、物权、亲属、继承。

民法典调整为七编,即总则、物权、合同、⼈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及侵权责任。

为便于⽐较,图⽰如下:可见,民法典未设债编。

债法系罗马法伟⼤的法学成就,体现于传统民法典中。

民法典之所以未设债编,不是否定债编在民法体系上的价值,⽽是出于⽴法技术的考虑。

1986年起陆续出台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整合相关规定制定债编,尤其是债之通则,系⼀个耗费时⽇的艰巨⼯作。

民法典于最后⼀编规定侵权责任,隔离合同与侵权责任两个民事责任制度,尤其是侵权责任编与⼈格权编的规范关联⼈格权法是侵权责任法的补助性规定。

此种体系构成⽋缺外部逻辑性与内在法律原则的⼀贯性,造成理解的困难及法律适⽤上的问题。

为处理⾝份法上协议(合同)及合同外的债之关系,民法典采参照适⽤合同法规定的⽅法:1. 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有关该⾝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本编规定。

”2. 第468条规定:“⾮因合同产⽣的债权债务关系,适⽤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的除外。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

王泽鉴民法概要债编读后感刚开始读的时候,感觉就像进入了一个满是复杂机关的神秘城堡。

债编里那些概念啊,就像城堡里一个个形态各异的小怪兽。

比如说债的发生原因,什么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它们看起来好像各自为政,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王先生在书里就像是一个经验丰富的老向导,他耐心地给你讲解每个“小怪兽”的习性和特点。

我读着契约这部分,就仿佛看到不同的人在一个大集市里讨价还价,然后达成各种各样的约定,这些约定背后就隐藏着债的关系,就像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卖方就有了交付货物的债务,买方有支付价款的债务,这感觉就像是在看一场热闹又有序的舞台剧。

无因管理可就更有趣了,就像是一个善良的路人,看到别人的事情陷入了混乱(比如一只小狗跑丢了,主人正着急找呢),他出于好心去帮忙管理(帮着照顾小狗或者找小狗的主人),这就无端产生了一种债的关系。

这时候,我就在想,民法可真是细致入微啊,连这种好人好事背后的权利义务都规定得清清楚楚,感觉民法像是一个超级智慧的老管家,什么事儿都能安排得明明白白。

不当得利就像是一场意外的财富游戏。

比如说,你去银行取钱,结果银行柜员不小心多给了你一笔钱,你平白无故多了这笔钱就构成了不当得利。

这时候你就不能心安理得地拿着这笔钱,因为民法在背后盯着呢,你得把这笔钱还回去,这就是一种债的关系。

王先生讲这部分的时候,就像是一个严厉的老师,在告诉你,不属于你的东西可不能乱拿,拿了就得还,这种清晰的规则让我感受到民法的公正。

再说说侵权行为吧,这就像是一场有人捣乱的戏剧。

有人故意或者不小心伤害了别人的权益,不管是打伤了人还是弄坏了别人的东西,这就引发了侵权之债。

在这个时候,受害人就像一个被欺负的小朋友,民法就像一个超级英雄站出来,说:“别怕,你有权利要求这个捣乱的人赔偿!”王泽鉴先生通过很多实际的案例来解释这些概念,就像是把这个超级英雄的故事讲得绘声绘色,让我这个读者能够很容易地理解侵权行为背后的债的逻辑。

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体系表

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体系表

王泽鉴天龙八部体系表-----------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精读(2006-12-04 11:50:29)总则编自然人:1.对于未出生者之保护(第4册)2.人格权之保护和非财产之损害赔偿(第1册)未成年人:1.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第1册)2.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第3册)3.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4册)4.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第5册)瑕疵之法律行为:1.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第4册)2.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第3册)3.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第2册)4.通谋虚伪之利益第三人契约(第6册)条件期限:1.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第1册)2.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第4册)代理:1.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第6册)无权处分:1.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4册)2.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4册)3.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5册)4.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第2册)5.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第5册)6.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第5册)7.二重买卖(第4册)8.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第8册)其它:1.民法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第4册)2.权利失效(第1册)债编总论契约:1.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第6册)2.缔约上的过失(第1册)3.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第1册)4.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第1册)5.契约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第2册)6.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第7册)7.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第2册)8.债之关系之结构分析(第4册)9.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第8册)10.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第8册)无因管理:1.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第2册)2.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第4册)3.法定扶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第4册)不当得利:1.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第1册)2.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第1册)3.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地位(第1册)4.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第6册)5.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第3册)6.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第7册)7.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第3册)8.互开支票利用不能对现与不当得利(第4册)9.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第4册)10.添附与不当得利(第4册)11.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与不当得利(第4册)12.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第5册)13.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第5册)14.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第5册)15.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第2册)16.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第3册)17.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第7册)侵权行为:1.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第2册)2.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第2册)3.雇主未为受雇人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第2册)4.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第5册)5.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第3册)6.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第6册)7.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第7册)8.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第8册)9.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第8册)10.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之民事责任(第8册)共同侵权行为:1.连带侵权债务人其内部求偿关系和过失相抵(第1册)2.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第3册)3.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第2册)4.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第3册)法定代理人之责任:1.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第3册)2.摔角游戏之违法性(第1册)雇用人之责任:1.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之建立(第1册)2.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第3册)对物毁损之损害赔偿:1.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第3册)2.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第6册)3.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第4册)与有过失:1.第三人与有过失与损害赔偿之减免(第1册)2.间接受害人之损赔请求权及与过失原则之适用(第1册)3.慰抚金(第2册)4.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第2册)5.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第1册)6.商品制作人之责任(第1册)7.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第3册)8.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第3册)9.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及保护(第3册)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第1册)2.德国法上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第5册)3.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第5册)4.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7册)债之行使:1.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第1册)2.给付不能(第1册)3.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第7册)4.自始主观给付不能(第3册)5.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第3册)6.让与请求权(第3册)7.代位权之代位(第5册)8.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第4册)9.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第5册)10.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第6册)债编各论1.同时履行抗辩:民法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第6册)2.买卖不破租赁:民法第425条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第6册)3.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第7册)4.委任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第6册)5.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第7册)6.劳动契约上之单身条款、基本人权与公序良俗(第7册)7.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第8册)物权编通则:1.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第5册)2.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民法第758条之法律行为(第5册)3.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第1册)4.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第1册)5.论移转不动产之书面契约(第7册)善意取得:1.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的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第1册)2.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第1册)3.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第3册)4.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第2册)5.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第6册)优先承买:1.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第1册)2.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之效力(第1册)3.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第3册)4.矿工工资优先受偿(第1册)5.租税、工资与抵押权(第4册)6.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之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第1册)文中"天龙八部"是指王泽鉴先生所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册.。

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目录

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8)目录

王泽鉴天龙八部王泽鉴天龙八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1(1——8)8)目录目录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1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权利失效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摔跤游戏之违法性商品制造人责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给付不能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2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地上权之时效取得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断嗣与收养之效力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3“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自始主观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财产、父母及第三人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让与请求权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4法学上之发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消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一一三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二重买卖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添附与不当得利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税捐、工资与抵押权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5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七五八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代位权之代位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6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二二五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8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保护,论契约与侵权行为法的规范功能及民事责任的发展动产担保交易法三十年。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系列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

“王泽鉴教授华政学术讲座”第六讲王泽鉴教授与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法教研室专业教师座谈主办单位: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时间:2009年5月27日下午2:00地点:长宁校区交谊楼圆桌会议室主讲人:王泽鉴著名法学家、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专业主持人:傅鼎生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民法硕士生导师组组长,经济法学院总支书记工作主持人:罗培新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记录人:李剑(07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李潇白(07级法律硕士研究生)傅鼎生:开始之前,我在这里先介绍一下我们学校民法学科组的一些基本情况。

这主要是给王泽鉴老师介绍的。

我们民法学科组是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众多学科组当中之一。

我们华东政法大学有法学专业,还有经济学专业。

法学专业下面有很多二级学院的学科组。

二级学院的学科组包括民法、行政法等,民法是其中之一。

民法学科组一共有人员三十多人,涉及的面有民法、商法、婚姻法,还有知识产权法。

如果作为一个学科来说,它还有知识产权法。

民法学科组里面年轻的老师居多,一看都是年轻的老师。

今天在会议室里前面这排的都是我们民法的老师。

后面一排坐的都是学生。

我们今天有限制的找了一些学生。

当然这不是我们全部的学生,如果学生都过来的话怕秩序不好维持。

我们涉及的领域除了民法基本制度研究以外,还有一个法哲学的研究、民法原理的研究。

另外还有一个知识产权的研究。

知识产权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就像台湾的智慧财产权一样。

但是在大陆最近这几年,知识产权的发展很快,而且跟国际接轨以后显得更重要,所以知识产权在我们学校已经成了一个学院。

但是它的学科还是在民法学科下面。

我们学校知识产权学科的研究力量还是很强的。

我们这里还有几个研究中心,比如像金可可他们搞了一个德国法研究中心,张礼洪搞了一个罗马法研究中心,崔吉子搞了一个韩国法研究中心,还有房地产法研究中心等等。

基本情况就是这些。

老师里面年纪大的不多,我算是比较大的。

我们现在差不多就开始吧。

《债法原理摘要——王泽鉴》

《债法原理摘要——王泽鉴》

《债法原理摘要——王泽鉴》第二款典型契约与非典型契约一、何谓债权契约自由?物权类型强制?试比较说明之。

二、试问下列契约究为典型契约或非典型契约,此种区别有何实益?1 地主某甲与乙建筑公司约定,由甲提供土地,乙提供资金,合作建筑房屋,完工后共同出售,分享利益。

2.互助会。

3.甲有A车,交乙修理,同时向乙租用B车。

4 甲经营养鸡场,乙向甲贷款开设香鸡城,并约定由甲供应所有之鸡只。

三、某甲在台大附近经营宿舍,学生某乙与甲订立所谓包膳宿契约,由甲交付房间,供应早餐及洗灌衣物,乙每月支付1万元,试问:1,设甲供应之早餐含有不洁物,致乙中毒时,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得否解除契约?2设甲交付之房间,屋顶龟裂,具有危险性时,乙得向甲主张何种权利?得否解除契约?一、典型契约(有名契约)(一)债权契约类型自由与典型契约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得订定任何内容的债权契约,是为债权契约自由原则,与物权法定主义(第757条)不同。

须注意的是,“民法”对债权契约(以下简称契约),虽不采类型强制原则。

但对若干日常生活上常见的契约类型,设有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学说上称为典型契约或有名契约。

债编第二章各种之债规定买卖、互易、交互计算飞赠与、租赁、借贷、雇佣、承揽、出版、委任、经理人、代办商、居间、行纪、寄托、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合伙、隐名合伙、指示证券、无记名证券、终身定期金、和解、保证等契约类型;新增订的有旅游、合会及人事保证。

特别法规定的典型契约,如“保险法”上之保险契约(“保险法“第1条),“海商法,,上的海上运送契约(“海商法”第38条)以及“劳动基准法”上的劳动契约(“劳动基准法”第2条第6款,第2条以下)。

(二)典型契约的功能民法在契约类型自由主义下创设典型约,其主要机能有二:(1)以任意规定补充当事人约定之不备。

当事人对如契约的要素(如买卖契约上之买卖标的物及价金)须有约定,否则契约不成立,但对其他事项(如履行时、履行地、瑕疵担保、危险负担),疏未注意,或有意不予订定的,时常有之。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评析王泽鉴先生《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分为九个部分,除了绪论和结论以外,分别论述了债之关系的构成、债之关系的意义及结合关系、债之关系上的义务群、债之本质与债之关系的相对性、债权之实现、不完全债务与自然债务、债务与责任、债之关系的有机体性、程序性与民法债编体系。

文章从结构上对债之关系作了全盘考察。

先行分析债之关系的要素,进而透视债之关系的整体,并强调债之关系是由个别给付关系结合而成的有机体,存在于时间过程中,以满足债权人的给付利益为目的。

文中的主要观点可以作出如下归纳和评述:(一)民法各编的构成存在内在的逻辑体系。

亲属编和继承编内在的逻辑性在于构成要件的相同性(Gleichheit der Tatbestande)。

[1]亲属编的各个规范的构成要件,均存在一个共同的要素,即婚姻或亲属关系;继承编的各个规范的构成要件,也存在一个共同的要素,即人的死亡。

物权编的内在逻辑在于财产权的绝对性[2],体现在法律效果上,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债权编的内在逻辑在于财产权的相对性,体现在法律效果上,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无论是合同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行为之债,还是依其他债的发生原因产生的债,均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即请求给付。

(二)债之关系为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

债之关系为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3],是相对于一般结合关系而言的。

法律上的一般结合关系是指,法律社会的成员间彼此负有尊重相互权利的义务。

是针对不特定主体,即一切人的不作为义务。

这是法律社会一般行为义务。

因此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被称为“法律上的基本法律关系”[4]而法律上的特别结合关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一般行为义务而发生的法定的结合关系或依其意思自主、意思决定、契约的自我约束、自我负责或自由的结合关系。

此等关系为在特定人之间发生的特别的结合关系。

使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

[5]债之关系或因法律的规定,或因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发生结合,并以特定的给付为标的,所以为特别结合关系。

债法总论讲义(一)

债法总论讲义(一)

债法总论讲义(一)适合大二大三学习债法的同学,也适合准备司考的同学参考书目大陆版本王泽鉴:《债法原理(一):基本理论、债之发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王洪亮:民法債编总论台湾民法債编参考书目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ß 黄立,民法债编总论ß 孙森火,民法债编总论ß 邱聪智,新订民法债编通则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上册)ß 林诚二,民法债编总论(下册)ß 林诚二,债法总论新解,体系化解说(上下)ß 邱聪智著姚志明修订,新订民法债编通则(下册)思考:什么是债? DATE:03月02日案例:甲去乙处订购一台机器,价值50万元。

2017年正月十五甲乙约定,于八月十五再支付价款。

此时甲乙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八月十五清偿期限届至,乙负有给付50万元的债务,此时甲对乙享有50ㄪ元债权。

从法律上看,这里甲乙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此时比如把这类关系称之为债。

债兼指债权和债务,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法律关系。

债的概念 DATE:03月02日法条定义: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学理定义:债:特定人间可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务)即法锁,它使我们必须依据我们城邦的法律履行某种给付义务 (法学阶梯 3,13,pr)按照上述的例子,基于合同产生的债仅仅束缚着甲乙之间,如果一把锁一样束缚着甲乙,甲负有给付机器的义务,乙负担给付价款50万的义务。

债的内容 DATE:03月02日1、行为主体特定:债权人、债务人。

债为特定人得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2、行为客体确定:给付(行为:作为、不作为)3、行为内容:债权与债务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 DATE:03月02日债权在民法权利体系中的位置ß 权利分成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可以分成债权和物权ß (1)债权: 由特定人(债权人)请求另一特定人(债务人) 作为或不作为之权利。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王泽鉴)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王泽鉴)

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著者】王泽鉴【著者简介】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

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

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一、绪说“现行民法”系采德意志式之编制体例,分为五编,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二编债,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

债编又分为通则(第153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

——编者注)至第344条)及各种之债(分则)(第345条至第756条),共计604个条文,约占全部条文40%余,份量重,富于交易性,可谓是私法之核心,在近代法上居于优越之地位。

债编所规律之法律事实,有为商品买卖,有为受雇他人提供劳务,有为收容迷途之孩童,有为误偿他人之债,有为制造假酒伤害人体,至为繁杂。

因此,每一个人在研读债编之前,必须自行提出一个基本问题深刻思考之:立法者究竟基于何种因素将各种不同之社会事实归纳一起,建立所谓“债之关系”(Schuldverh@①ltnis)的概念,设统一之规定?为此,吾人须对──────88页──────“债之关系”从事结构分析(Strukturanalyse),(注:本文之基本论点,多采自Larenz教授之名著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ErsterBand, Allgemeiner Teil, 11 Aufl. 1976(现有12 Aufl. 1979)。

本书为德国权威债法教科书,流传甚广,被公认为系民法学经典之作。

本文旨在说明债之关系之基本结构,细节问题多略而不论,请参阅注释内所引述之参考资料。

)以认识债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在逻辑,并由此而掌握债法的发展趋势。

倘若欠缺此项认识,则对个别问题之了解,终属零碎之知识,不能构成完整之体系,实不足妥适处理变化无穷、复杂万端的债之关系。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至八辑目录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至八辑目录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至八辑目录第一辑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三人与有过失缔约上之过失事实上之契约关系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权利失效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摔角游戏之违法性商品制造人责任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给付不能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第二辑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检讨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构成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行为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地上权之时效取得“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继嗣与收养之效力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第三辑“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自始主观给付不能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与不法原因之给付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产品责任之现状检讨及其发展趋势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雇用人之责任与慰抚金之量定让与请求权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第四辑法学上之发现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二重买卖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法定抚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添附与不当得利对未出生者之保护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税捐、工资与抵押权第五辑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758条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出卖他人之土地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债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第六辑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物之损害赔偿制度地突破与发展“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责任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取得之权利?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无抚养义务而为抚养时之请求权基础《在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之分第七辑“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土地征收补偿交付请求权与第225条第二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第八辑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契约上地不作为义务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赠与地土地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损失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得民事责任“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

请求权基础理论(一)

请求权基础理论(一)

请求权基础理论(一)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本文从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的分类及内容三个方面为内容来论述有关请求权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请求权概念及产生的历史理论基础民事权利依其作用,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在这一体系中,请求权是作为权利的一种重要类型出现的,它被定义为“权利人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①现代请求权的概念源于十七、八世纪自然法学派所倡导的权利理论,是古典的自然法学派的观点的继续和延伸,自然法学派通过自己的想象,构建了自己的理论体系,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拥有权利,即生命权、健康权以及自由,所以,每个人都是平等的,所谓的权利就是“要求相对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义务的力”,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权利是精神的力,这种力并不表现为现实的拘束,而是存在于人们内心的约束。

当国家产生后,这种力遭到破坏时,又把国家的强制力称为权利,但是这种权利“是基于对第一次的、精神的力的违反而被运用的权利,是第二次的、恢复性的权利”,自然法学派认为第二次的权利是超越自然法则之上的权利。

自然法学派将请求权概念进行两个层次上的划分,已为我国现代民法理论学界所普遍接受,在众多的论着中早已进行了实质上的二次划分,如:王泽鉴先生在《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一文中,阐述债之给付义务的问题时,引用的都是拉伦兹(Larenz)的观点,将给付义务区分为原给付义务(第一次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义务),并认为原给付义务指契约原定履行之义务,而次给付义务指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而生损害赔偿义务,或者因契约解除后所生恢复原状之义务。

最后,又补充道“次给付义务亦系根源于原来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的内容虽然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

”②二、请求权的效力请求权无论是在债权法领域,还是在物权法领域,都是以效力的身份出现的,请求权效力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目录(王泽鉴)

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目录(王泽鉴)

第一编法学方法论1.法学上之发现2.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用3.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4.“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5.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6.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7.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8.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9.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及保护1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侵权责任:比较法的分析11.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第二编民法总则12.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13.权利失效14.纯获法律上之利益15.通谋虚伪之利益第三人契约16.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17.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18.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附停止条件之法律行为?19.无权代理人之责任20.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21.民法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22.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3.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4.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25.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26.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高法院”27.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28.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第三编债法债法通论与契约29.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30.事实上之契约关系31.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32.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33.缔约上的过失34.契约关系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35.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36.二重买卖侵权行为37.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38.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39.摔角游戏之违法性40.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41.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42.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43.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44.商品制造人责任45.雇主未为受雇人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46.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47.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48.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49.对于未出生者之保护50.人格权之保护和非财产之损害赔偿51.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52.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53.慰抚金54.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55.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56.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57.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58.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59.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60.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61.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之民事责任62.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63.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64.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65.连带侵权债务人其内部求偿关系和过失相抵66.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侵权责任67.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之建立68.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69.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70.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不当得利71.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原则72.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73.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得利74.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75.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76.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77.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78.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79.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80.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81.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82.添附与不当得利83.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84.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与不当得利85.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86.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地位87.不当得利之连带债务无因管理88.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89.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90.法定扶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债之效力91.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92.买卖不破租赁:民法第425条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93.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94.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95.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96.委任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97.给付不能98.自始主观给付不能99.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100.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101.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102.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103.同时履行抗辩:民法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104.让与请求权105.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106.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107.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108.代位权之代位109.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110.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111.德国法上之损害赔偿归责原则112.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113.第三人与有过失与损害赔偿之减免114.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过失原则之适用第四编物权法物权通论115.民法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116.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117.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民法第758条之法律行为118.论移转不动产之书面契约119.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120.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121.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122.土地登记错误遗漏、善意第三人之保护与国家赔偿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及优先权123.地上权之时效取得124.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125.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126.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 127.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128.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的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129.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130.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131.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132.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之效力133.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134.矿工工资优先受偿135.租税、工资与抵押权第五编亲属法136.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137.断嗣与收养之效力——“高法院”1977年台上字第1340号判决之检讨138.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139.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140.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

王泽鉴的民法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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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鉴的民法目录民法概述第一册“最高法院”判决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第二册比较法与法律之解释适第三册“司法院”例变字第一号之检讨第四册法学上之发现第六册五则法律问题及“司法院”研究意见之检讨第八册举重明轻、衡平原则与类推适用第八册人格权、慰抚金与法院造法第八册私卖共有物、无权处分与“最高法院”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册诚信原则仅适用于债之关系?第二章自然人第一册人格权之保护与非财产损害赔偿第一册父母非为未成年子女利益处分其财产之效力第三册未成年子女之财产、父母及第三人第四册对未出生者之保护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册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检讨第五册总则编关于法律行为之规定对物权行为适用之基本问题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二册意思表示之诈欺与侵权行为第三册受诈欺或胁迫而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实例之分析第三册自始主观给付不能第三册不完全给付之基本理论第六册通谋虚伪之第三人利益契约第四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册附条件买卖买受人之期待权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第四册无效法律行为之撤销第七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第二册无权处分与不当得利第四册纯获法律上之利益第四册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四册再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五册三论“出卖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第五册出租他人之物、负担行为与无权处分第五册买卖、设定抵押权之约定与第758条之“法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六册无权代理人之责任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一册权利失效第七册时效取得地上权的要件、登记与效力第七章物权概述第三册让与请求权第八章所有权第一册不动产赠与契约特别生效要件之补正义务第一节所有权概述第四册土地重划完毕,所有权状换发后出卖人应即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第七册论移转不动产物权之书面契约第五节所有权的特别取得方法第一册善意取得权利之抛弃与损害赔偿第九章共有第三册共有人优先承购权与基地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之竞合第十章用益物权第一册耕地承租人事先抛弃优先承受权的效力第一册矿工工资优先受偿权第二册地上权之时效取得第五册基于契约关系之越界建筑与土地受让人之拆屋还地请求权第六册出售之土地被征收时之危险负担、不当得利及代偿请求权第七册关于邻地通行权之法律漏洞与类推适用第八册赠与的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受赠人得否向赠与人请求交付地价补偿费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一册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之对抗力、公信力与善意取得第二册“动产担保交易法”上登记期间与动产抵押权之存续第一节抵押权第一册典权设定后何以不得再设定抵押权?第一册同一不动产上后设定之抵押权会妨害先设定之典权?第三册不动产抵押权之善意取得第三册不动产抵押权与从物第四册税捐、工资与抵押权第十二章占有第一册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之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三册侵害占有之侵权责任与损害赔偿第十三章债的概述第四册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第五册侵害他人债权之侵权责任第六册为债务履行辅助人而负责第七册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第一节债的概念和要素第六册买卖不破租赁:第425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第十四章债的履行第五册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第六册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不完全给付与同时履行抗辩第六册同时履行抗辩:第264条规定之适用、准用及类推适用第八册出卖之物数量不足、物之瑕疵、自始部分不能与不当得利第二节债的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第一册给付不能第十六章债的转移和消灭第五册租售他人之物、所有人之承认与债之主体的变更第二节债的消灭第二册赌债与不法原因给付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册事实上之契约关系第二册契约关系对第三人之保护效力第四册二重买卖第八册契约上的不作为义务第十九章合同责任第一册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第一节违约责任第二节缔约过失责任第一册缔约上之过失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第五册出卖之土地于移转登记前被征收时,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交付受领补偿费之请求权基础第七册第三人利益买卖契约之解除及其法律效果第四节租赁合同第一册优先承买权之法律性质第三节委托合同第六册委托人不得代位行使受任人以自己名义为委任人取得之权利?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一节不当得利第一册无法律上原因之财产损益变动第三册使用他人物品之不当得利第三册物之瑕疵与不当得利第四册互开支票利用未能兑现与不当得利第四册出租他人之物、转租与不当得利第四册添附与不当得利第五册物权行为错误与不当利第五册未成年人与代理、无因管理及不当得利第五册不当得利制度与衡平则第五册不当得利之连带务第七册使用借贷关系终了后继续占用借用物的不当得利第七册误认他人为生父而扶养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二节无因管理第二册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第二册悬赏广告法律性质之再检讨第二十八章婚姻家庭第二册断嗣与收养之效力第一节结婚第三册以同居为条件之赠与及不法原因给付第二节离婚第五册离婚契约之拘束力与特别生效要件之履行第五册两愿离婚“登记”法律性质之争议在法学方法论上之检讨第三节夫妻关系第一册干扰婚姻关系之侵权责任第二册干扰婚姻关系与非财产上损害赔偿第四节父母子女关系第一册奸淫未成年子女怀胎生子之侵权责任第四册法定扶养义务人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之求偿关系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第六册无扶养义务而为扶养时之请求权基础第一节继承的开始第四册抛弃继承与诈害债权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二册侵权行为法之危机及其发展趋势第六册物之损害赔偿制度的突破与发展第六册“公路法”关于损害赔偿特别规定与“民法”侵权行为一般规定之适用关系第七册挖断电缆的民事责任:经济上损失的赔偿第一节侵权行为的概念和分类第四册因侵权行为负债务者之拒绝履行权及不当得利请求权第二节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第一册连带侵权债务人内部求偿关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第二册违反保护他人法律之侵权责任第一册第三人与有过失第一册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第一册间接受害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及与有过失原则之适用第三册不法侵害他人之物之损害赔偿方法第三册劳灾补偿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第五册德国法上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第四册侵害生命权之损害赔偿第三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第四节共同侵权行为第二册盗赃之牙保、故买与共同侵权行为第三册连带侵权责任与内部求偿关系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节特殊主体的侵权行为与责任第一册雇用人无过失侵权责任的建立第三册未成年人及法定代理人之侵权责任第三册雇用人之资力与慰抚金之量定第二节产品责任第一册商品制造人责任第三册产品责任现况之检讨及其发展趋势第三册产品责任特别立法之比较研究第八册商品制造者责任与纯粹经济上损失案例第一册摔跤游戏之违法性第一册强制拍卖非属债务人财产与拍定人之地位第二册雇主未为受雇人办理加入劳工保险之民事责任慰抚金第二册英国劳工法之特色、体系及法源理论第三册消费者的基本权利与消费者的保护第四册第113条规范功能之再检讨第四册为被害人支出医药费、无因管理及代位第七册“台湾现行民法”与市场经济第七册定型化旅行契约的司法控制第七册土地征收补偿金交付请求权与第225条第2 项规定之适用或类推适用第七册时间浪费与非财产上损害之金钱赔偿第七册雇主对离职劳工发给服务证明书之义务第八册捣毁私娼馆、正当防卫与损害赔偿第八册银行征信科员评估信用不实致银行因超额贷款受有损害的民事责任第八册“动产担保交易法”30年。

空玄清:王泽鉴之《损害赔偿》读书笔记(三)

空玄清:王泽鉴之《损害赔偿》读书笔记(三)

空玄清:王泽鉴之《损害赔偿》读书笔记(三)第三章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基础和体系构造一、损害赔偿之债1、定位本质上为一种债之关系,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为损害赔偿的给付。

A、債之发生:侵权行为或者违约行为。

B、債之标的:损害赔偿的范围。

C、債之转移:产生债务,可以转移。

D、債之消灭:清偿等原因。

2、种类约定之債:保险契约、担保契约。

法定之債:基于法定原因产生。

二、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请求权基础系指据以支持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有所请求之法规范。

民法中的请求权基础,类型如下:1. 契约上请求权:在此通常指债权契约。

也就是契约当事人之一方,在契约成立生效之后,得基于契约向他方为请求。

其中较重要的有:(1) 契约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约定的以损害赔偿为目的的契约——保险契约和担保契约。

(2) 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主要有三种类型:A. 给付不能:第226条、第227条之1。

B. 不完全给付:第227条。

C. 给付迟延:第231条、第227条之1。

2. 类似契约关系上之请求权:契约因故无效、不成立或得撤销时所生的请求权。

例如:民法第91条(错误撤销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第110条(无权代理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第245条之1(缔约过失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民法第247条(以不能之给付为标的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

3. 无因管理上请求权:无因管理,顾名思义就是「没有法律上原因而去为他人管理事务」。

(1)民法中的第174 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为事务之管理者,对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损害,虽无过失,亦应负赔偿之责。

(2)无因管理中管理事务未尽到善良管理义务产生的不完全给付,此时存在损害赔偿。

4.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此时受有损害的人可以向受有利益的人请求返还该利益。

涉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第 182 条第二款规定,受领人于受领时,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后知之者,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所现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

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

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数据库】民事程序、实体法学参考资料【文献号】2566【分类】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标题】基于债之关系占有权的相对性及物权化【作者】王泽鉴【出处】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7)【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日期】199801【页号】55—78【正文】一、问题的说明近年来,实务上发生若干具有争议性的案例,值得提出讨论。

首先是关于买卖契约,例如甲出售某地给乙,已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但未交付时,乙得否对甲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在甲已交付该地,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而乙之移转登记请求权罹于时效时,甲得否对乙请求返还其物?又例如甲售某地给乙,乙转售与丙,丙转售与丁,皆先交付其地,但未移转所有权,甲得否向乙请求返还其地,是否因甲解除与乙的买卖契约而有不同?甲售某屋于乙,已为交付,其后甲将该屋出售于丙,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时,丙得否对乙请求返还其屋?此类问题,亦发生在租赁契约,例如甲出租某屋给乙,乙违法转租于丙,甲得否对丙主张返还该屋?在使用借贷,亦有一则案例:甲借某屋予乙使用,其后甲将该屋所有权移转于丙时,丙得否向乙请求返还其物?关于上开问题,“最高法院”著有判例判决,作有决议,法律座谈会再三提出讨论,第一厅最近亦表示研究意见,足见其在实务上的重要性。

其所涉及的是债的关系的相对性,为民法──────55页──────基本理论,特撰本文加以综合研究,并简要论述债权物权化的若干问题,希望有助于处理上面争议问题,并了解民法的发展趋势。

二、基于债之关系的占有权债的关系,指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具有所谓的相对性。

此种相对性亦表现在基于债的关系上的占有,即债之关系的当事人得主张其占有,系以债之关系为本权,不构成无权占有,从而亦无第767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

——编者注)规定的适用。

兹分买卖契约上所有与占有的分离,及债的关系占有的连锁两种情形说明之。

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

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

论债与责任的融合与分离「内容提要」将来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债与责任以及侵权行为的体系应当如何安排?对此学者论说不一,作者在本文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本文的主要内容有以下七点:(一)对近现代民法典将债与责任融为一体的编制体例的历史渊源和理论根据作了剖析,指出了其历史的合理性与现代的局限性。

(二)从现代法律责任概念与理论观察,民法学上强调责任是债的担保的观点,与法律责任的本质属性相矛盾。

(三)将侵权行为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侵权行为责任(损害赔偿)转化为债的观念,已与现代发展了的多种民事责任形式相抵触。

侵权行为的本质属性是责任而不是债。

为制裁侵权行为,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民事权益,应当将侵权行为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与债并列的独立的民事法律制度。

(四)现代民法实践的发展,需要将责任从债的体系中分离出来,建立民事责任制度,构建科学的民事责任体系。

(五)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责任独立成章,自成体系,有其合理性,但将来制定民法典时,不能照搬民法通则的体系。

(六)民法通则规定的十种承担民事责任方式有首创性,但也有不严谨之处。

本文以民法通则为基础,并借鉴外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归纳了五类民事责任,共11种责任形式。

(七)将来民法典总的框架分八编,即总则、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不单独成编,而是分散在总则与分则之中。

总则中对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的一般问题作简要的规定。

债编通则专章规定违反债的责任;各种具体债的关系中,结合债务对责任作相应的具体规定。

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与继承五编,只规定有关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的内容,对这些权利的侵害与保护,在侵权行为编作规定,并使侵权行为法体系化。

「关键词」民法、债、责任、分离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重体系,重条理。

债法被称为民法关系的核心,债编通则被称为债法理论的总汇。

但是在结构上债与责任融为一体,对此早有学者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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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之关系的结构分析【著者】王泽鉴【著者简介】王泽鉴1938年出生于台湾台北,毕业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获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

曾担任德国柏林自由大学访问教授,并在英国剑桥大学、伦敦大学政经学院、澳洲墨尔本大学从事研究工作。

专攻民法,主要著作有《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等。

现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

一、绪说“现行民法”系采德意志式之编制体例,分为五编,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二编债,第三编物权,第四编亲属,第五编继承。

债编又分为通则(第153条(注:文中法律条文如无特别注明,皆为“台湾现行民法”之规定。

——编者注)至第344条)及各种之债(分则)(第345条至第756条),共计604个条文,约占全部条文40%余,份量重,富于交易性,可谓是私法之核心,在近代法上居于优越之地位。

债编所规律之法律事实,有为商品买卖,有为受雇他人提供劳务,有为收容迷途之孩童,有为误偿他人之债,有为制造假酒伤害人体,至为繁杂。

因此,每一个人在研读债编之前,必须自行提出一个基本问题深刻思考之:立法者究竟基于何种因素将各种不同之社会事实归纳一起,建立所谓“债之关系”(Schuldverh@①ltnis)的概念,设统一之规定?为此,吾人须对──────88页──────“债之关系”从事结构分析(Strukturanalyse),(注:本文之基本论点,多采自Larenz教授之名著Lehrbuch des Schuldrechts, ErsterBand, Allgemeiner Teil, 11 Aufl. 1976(现有12 Aufl. 1979)。

本书为德国权威债法教科书,流传甚广,被公认为系民法学经典之作。

本文旨在说明债之关系之基本结构,细节问题多略而不论,请参阅注释内所引述之参考资料。

)以认识债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在逻辑,并由此而掌握债法的发展趋势。

倘若欠缺此项认识,则对个别问题之了解,终属零碎之知识,不能构成完整之体系,实不足妥适处理变化无穷、复杂万端的债之关系。

二、债之关系之构成“民法”各编之构成,均有其特定原则。

亲属编及继承编系基于所谓“构成要件之相同性”(Gleichheit der Tatbest@①nde),即亲属编所规定者,系因婚姻及亲属关系而生之法律效果,而继承编所规定者,系因人之死亡而生之法律效果。

(注:参阅Medicus, Schuldrecht I, Allgemeiner Teil,1981,S.14. )物权编系以财产权之具有绝对性为其规律对象。

然则,债编之构成原则为何?易言之,即债之关系究竟基于何种共同因素而构成?关于债之关系的构成,为便于说明,试举一例如下:甲向乙购买机车,价金5万元,甲不知其妻已付款,复开具即期支票予乙之会计。

甲驾车回家途中不慎撞伤丙而逃逸,路人丁送丙赴医救治,支出医药费5000元。

就本案分析之,共有4个法律关系:1.甲向乙购买机车,成立买卖契约(第345条)。

买受人甲──────89页──────得向出卖人乙请求交付该机车,并移转其所有权(第348条);出卖人乙得向买受人甲请求支付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第367条)。

2.甲不知其妻已付价款,复开支票予乙之会计,乙系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致甲受损害,应成立不当得利(第179条)。

甲得向乙请求返还其所受之利益(第181条)。

3.甲驾车不慎撞伤丙,系因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应成立侵权行为(第184条第1项前段)。

丙得向甲请求损害赔偿(参阅第213 条以下,第193条,第195条)。

4.丁救治丙,系无法律上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应成立无因管理(第172条)。

丁得向丙请求偿还其所支出之医药费5000元(第176条)。

应研究者,系上述四种情形究竟具有何种共同因素,得构成债之关系的概念。

如所周知,债权契约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之理念,其所保护者,乃当事人间之信赖及期待。

无因管理旨在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物”与“奖励互助义行”二项原则,使无法律上义务而成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享有权利,负有义务。

(注:参阅拙著:“无因管理制度基本体系之再构成”,《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

)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法律依据之损益变动,使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其利益之义务。

侵权行为旨在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所生之损害,期能兼顾加害人之活动自由及被害人保护之需要。

由是可知,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之构成要件,指导原则及社会功──────90页──────能各有不同,不足作为债之关系之构成因素。

其所以构成债之关系的内在统一性者,乃其法律效果之形式相同性,易言之,即上述各种法律事实,在形式上均产生相同之法律效果: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请求特定行为(给付)。

此种特定人间得请求特定行为之法律关系,即属债之关系(Schuldverh@①ltnis)。

为使读者对于此项“民法”上重要法律基本概念之构成有较清楚之认识,图示如下:附图: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及侵权行为个别制度之形成,由来已久,在英美法上分别称之为contract, negotiorum gestio,resititution(unjust enrichment),torts,但迄未在法律体系上形──────91页──────成“债之关系”的上位抽象概念,(注:关于英美法之发展及思维方式,其论述比较为简明者,参阅Konrad Zweigert/Hein K @②tz, 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leichung, Ⅰ, 1971, S. 227f;英国剑桥大学教授Tony Weir氏之英译本:An Introduction to Comparative Law,Volume Ⅰ, The Framework 1977, p. 189f;又本书亦有日译本(大木雅夫译:《比较法概论》,东京大学出版会),可供参考。

)故亦无“债法”之教科书或“债法”之课程。

在大陆法系,尤其是在素重体系化抽象化之德国法,历经长期的发展,终于获致此项私法上之基本概念,实为法学之高度成就。

(注:关于“民法”五编制体系之发展过程,参阅Schwarz,Zur Enstehung des modernen Pandektensystems,现收集于Rechtsgeschichte und Gegenwart, 1960, S. 1f.)三、债之关系的意义及结合关系(一)狭义债之关系及广义债之关系债之关系,简称为债,有狭义及广义之别。

(注:关于此项区别,参阅Emmerich, in Grundlagen des Vertrags-und Schuldrechts,Athen@①um-Zivilrecht Ⅰ, 1972, S. 293; Medicus, S. 3.)狭义债之关系,系指个别之给付关系。

自得请求给付之一方当事人观之,是为债权;自负有给付义务之一方当事人观之,则为债务。

例如:物之出卖人负有交付其物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之义务(第348条第1项)。

第199 条所称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系指狭义之债之关系。

第309条所谓依债务本旨,向债权人或其他有受领权人为清偿,经其受领者,“债之关系”消灭,亦系指狭义者而言。

──────92页──────广义债之关系,系指包括多数债权、债务之法律关系。

“民法”第二编第二章所称各种之“债”,即指此而言,买卖契约属之。

除上开出卖人所负交付其物并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狭义债之关系)外,尚会发生买受人支付约定价金及受领标的物(第367 条)及支出费用偿还(第375条)等义务。

买受人依债之本质支付价金时,其债之关系(狭义)虽归于消灭(第309条),但买卖契约(广义债之关系)仍继续存在,须俟各当事人均已履行基于买卖契约而生之一切义务时,此种广义债之关系,始归于消灭。

“民法”所称债之关系,究属狭义或广义,应就各个条文,依其规范功能决定之,自不待言。

(二)债之关系乃法律上之特别结合关系在债之关系上,有二人或二人以上之当事人,其得享受给付之利益者,为债权人,其负有给付义务者,为债务人。

又在债之关系上,有仅一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而他方当事人享受权利者,例如赠与、侵权行为;有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者,就自己之给付而言,是为债务人,就他方之给付而言,则为债权人,例如买卖、租赁及雇佣等双务契约。

其主要特色在于一方当事人所以对他方当事人负有给付义务,旨在从他方当事人取得对待给付。

然而,所应特别强调的是,不论负给付义务者为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此种存在于特定人间之给付关系,构成了法律上之特别结合关系(Sonderverbindungen)。

(注:参阅Larenz, S. 6.)在所谓之一时契约,如现物买卖、赠──────93页──────与等,给付之提出或债务之履行,一次即可完成,结合程度较弱。

其结合程度较强者,乃所谓继续性债之关系(Dauerschuldverh @①tlnis),有略加说明之必要。

(注:关于继续性债之关系,参阅史尚宽:《债法总论》,第334、548页;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第34页;德国文献至为丰富,主要者有:Beitzke, Nichtigkeit, Aufl@②sung undUmgestaltung von Dauerrechtsverh@①ltnissen (1948); O. v.Gierke, Dauernde Schuldverh@①ltnisse, Iher Jb. 64(1914)355ff; A. Hueck, Der Sukzessivlieferungsvertrag (1918); Wiese,Beendigung und Erf üllung von Dauerschuldverh@①ltnissen, FSNipperdey Ⅰ(1965)837ff.此为一项值得从事专题研究之债法上重要问题。

)继续性债之关系者,指当事人所提出之给付不是一次即为完结,而是继续的实现,雇佣、租赁、合伙、电力(瓦斯、啤酒或土鸡)之供应契约(Bezugsvertr@①ge)均属之。

此类契约之特色,在于其总给付之范围系于应为给付时间之长度,例如甲雇佣乙担任工厂技师,乙在受雇佣期间,继续提供劳务,甲继续支付工资,债之内容随着时间之经过而增加。

因此给付总额自始确定(如出售千斤之米),分次于不同时间支付,或特定金钱(如购千斤之米的价金)分期付款者,因仅涉及给付之方式,时间之因素对于给付之内容及范围,并无影响,非属所谓继续性债之关系。

在继续性债之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之给付范围,既系依时间而定,则在时间上自须有所限界,一个在时间上不可解消之继续性结合关系,势将过份限制当事人之意思及参与交易者之活动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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