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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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2018修正)

【法规类别】宪法

【发文字号】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8]4号

【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8.04.10

【实施日期】2018.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西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1月26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30日自治

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为了弘扬宪法精神,恪守宪法原则,履行宪法使命,彰显宪法权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维护宪法

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自治区主席、副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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