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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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

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

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是指在天津市的船舶港口服务企业需要进行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本文将从申报的基本要求、申报流程以及申报材料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报的基本要求1.申报人资质要求:申报人必须是船舶港口服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2.申报场所要求:申报场所必须符合天津市港口特许经营企业的规划布局和港口建设要求;3.经营期限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船舶港口服务经营合同,并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期限内;4.经营范围要求:申请人必须明确申报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船舶装卸、港口物流等。

二、申报流程1.资格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市港航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资格审查,确保申请人符合基本要求;2.现场核查:通过资格审查后,市港航管理部门将安排人员对申请人的申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申报场所是否符合要求;3.审批程序:经过资格审查和现场核查后,市港航管理部门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程序包括初审、复审和批准等环节;4.发放证照:通过审批后,市港航管理部门将发放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申报材料1.申请表格: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3.注册资本证明:提供营业执照、合法注册资金证明等;4.经营合同:提供船舶港口服务企业与港口的经营合同,包括合同的有效期限;5.相关资质证明:提供船舶港口服务相关的资质证明,例如港口操作证等;6.场所证明材料:提供申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等;7.其他:根据具体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的资料。

总结起来,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需要申请人满足一定的基本要求,按照一定的流程进行申报。

申请人需要准备完善的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格、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材料、注册资本证明、经营合同、场所证明材料等。

申报流程包括资格审查、现场核查、审批程序和发放证照。

通过申报流程,申请人最终可以获得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

一、事项名称及编码gz4211001(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港口经营业务(含试运行)(二)《港口经营许可证》续期(三)《港口经营许可证》信息变更(四)《港口经营许可证》注销、补办二、行政相对人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东省港口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四、办理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3)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4)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3、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配备海务、机务、环境工程专职管理人员至少各一名,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三年以上相关专业从业资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6、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

五、申请材料(一)新设立企业申请港口经营业务(含试运行)注:申请材料由必备材料和具体从事不同业务所需材料组成;从事港口设施租赁的必备材料只需提交1、3、4项。

必备材料: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2、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即组织结构图)3、商事登记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及准予登记通知书)4、办公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者租赁使用证明(含一年以上)(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一致的不需提交)5、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的人事任命证明、本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及最近一年内的再培训记录。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港口旅客运输服务为旅客提供:□侯船和上下船舶设施
货物装卸仓储服务:□货物装卸□仓储□港区内驳运
港口拖轮驳运服务:□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提供顶推拖带服务
是否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是 □否),如存在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还需填写《表4: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材料。
提交的申请材料名称
根据《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港口条例》等规定,我司现提出《港口经营许可》申请,相关材料附后,并承诺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请予以审查。
《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是否实行告知承诺:是□否□
申请单位(盖章)
办公住所
邮 编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手 机
安全负责人
电 话
手机
经办人姓名
手 机
传 真
经营地域
许可证编号
及有效起止日期
申请港口经营业务
的种类及范围
从下列经营业务勾选申请业务:
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津商岸服〔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的通知津商岸服〔2024〕2号各有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在试点城市集中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部署和市领导批示要求,市商务局、天津海关会同相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现予印发。

请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及时反馈工作进展。

市商务局天津海关2024年5月31日天津口岸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措施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落实海关总署等国家部委关于开展2024年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工作要求,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天津口岸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服务促进外贸质升量稳,特制定如下措施:一、进一步创新提升进出口全链条货物通关效率1.进一步压缩检疫审批许可时长。

持续压缩进口食品检疫审批许可的办理时长,做好服务前置,预先为企业审核申报材料,指导企业规范申报,对符合要求的申请项目实行“即报即批”。

加快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理速度,实行“即报即审”。

对于进境动物及其非食用动物产品,加快办理检疫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无特殊情况的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办结。

(责任单位:天津海关)2.进一步提升鲜活农产品通关效率。

对符合监管要求的鲜活农产品报关单做好日清、日结,实施7×24小时预约通关服务。

设立“进出口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鲜活农产品优先安排查验。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
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4.01
•【字号】津交发〔2019〕69号
•【施行日期】2019.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审计
正文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
的通知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临港港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南港工业区港务有限公司,天津港引航中心、各相关企业: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日修订印发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规〔2019〕2号),现转发给你们,文件内容请在交通运输部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自行下载,网站为
/jigou/syj/201903/t20190318_3177402.html。

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港口经营人、引航中心以及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合并收费项目、规范收费行为的各项政策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工作,畅通投诉受理渠道,确保降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

二、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和检查,依法规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本市此前发布的有关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1日
附件:津交发〔2019〕69号—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转发《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0.01.13•【文号】交水发[2010]46号•【施行日期】2010.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2009年11月,我部修订颁布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实施。

为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根据《规定》要求,经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部已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港口经营许可证》)式样(附件3)。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在副本中设置附页,载明主要设施设备、监督检查记录及其他管理内容。

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本辖区《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工作,确保新版证书按期启用。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统一的标准格式和要求规范填写。

二、关于《港口经营许可证》核发(一)自2010年3月1日起,对新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核发新版《港口经营许可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凡收到外商投资经营港口业务申请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须填报《外商投资港口经营人登记表》(附件2),连同申请材料复印件经省级交通(港口)主管部门向我部备案后,方可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二)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许可权限,对照《港口经营业务分类》(附件1),对港口经营人申请的业务进行审核,并将核准的业务范围在《港口经营许可证》中以打印方式列明。

(三)港口经营人应持《港口经营许可证》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港口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港口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1.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港口区位图、经营计划等材料。

2.材料审核:相关部门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核查企业的资质和经
营能力是否符合要求。

3.现场考察:对申请港口进行实地考察,并对企业运营情况进行了解,确定港口可行性。

4.听证会:举行听证会,听取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对港口经营的看法
和意见,并进行协商和沟通。

5.审批决定:根据审核结果和听证会讨论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港口经
营许可证。

6.领取许可证:经过审批委员会批准后,企业可到相关部门领取港口
经营许可证。

7.注册备案:领取许可证后,需到有关部门完成注册备案手续。

8.实施经营: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后,企业即可按照颁发证书的内容
和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港口经营许可办事指南一、申办主体:公司法人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第22条(2)《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4月15日交通部令第4号,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3号修订)第7条、第9条、第17条、第18条(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公布)第17条、第19条、第20条三、申报条件:一、从事港口经营:(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1.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1)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其中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包括相应污染应急处理)可委托专业公司完成。

2.港口旅客运输服务(1)码头、客运站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

3.货物装卸、仓储服务(1)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港口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2)应当具备相应的装卸、搬运、堆存的设施设备。

4.港口拖轮、驳运服务(1)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码头等设施;(2)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拖轮、驳船等设施。

5.船舶港口服务(1)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应当具备相应岸上供电设施、设备;(2)为船舶提供淡水、物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供应船和岸基设施;(3)为船舶提供船员接送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交通船;(4)为船舶提供油料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供油船和岸基设施;(5)为船舶提供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服务,使用船舶从事船舶污染物(船舶生活垃圾除外)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艘不低于300总吨的适应船舶污染物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使用船舶从事船舶生活垃圾接收的,应当具备相应的垃圾接收船;使用港口接收设施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港口接收设施应处于良好状态;使用车辆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的,应当拥有至少一辆垃圾接收、清运专用车辆;(6)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应当具备相应的围油栏作业船和围油栏等设施。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与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5.22•【字号】津交港发[2012]89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津交港发〔2012〕89号)各港口企业: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各港口经营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行业发展,我局于2012年5月8日第54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并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行为,维护船舶港口服务业市场秩序,保障港口经营人、船东及其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港口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天津港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天津港区范围内从事船舶港口服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船舶港口服务业,包括以下经营种类:(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国内、国际航行的在港船舶提供燃料油、散装润滑油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二)船舶物料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船舶备件、桶装润滑油、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淡水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食品、烟酒及办公用品供应服务及相关活动。

(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生活垃圾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废弃残油、油泥、含油污水接收服务及相关活动。

(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包括为在港船舶提供围油栏服务及相关活动。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1•【字号】津交发〔2018〕304号•【施行日期】2018.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的通知津交发〔2018〕304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力资源(职称)部门:《天津市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已报经市人力社保局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2月11日天津市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要求,深化船舶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健全层级设置、完善评价标准,促使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结构更趋合理,能力素质不断提高,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船舶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和正高级引航员四类。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范围为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在职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申报船舶系列(正高级)资格评审的基本条件包括:(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二)德才兼备,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取得相应有效的船员(引航员)适任证书。

第五条任现职期间,近五年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无船员违法记分,具有十二个月及以上船上或引航工作经历;近十年内未发生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

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不能推荐评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者的任职时间应予扣除,不能计算为评审的任职资历。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港口经营许可证》申请书申请人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钦州市港口管理局制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填写说明一、本申请书由申请从事港口经营业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填写,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二、经营地域:1. 经营码头设施:填写钦州港××作业区××码头××泊位;2. 经营仓储:填写钦州港××作业区××仓储;3. 经营船舶港口服务、拖轮等:填写钦州港。

三、经济类型: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个体等;四、申请港口经营业务种类:按照从事的具体经营业务种类,选择在“□”内打“√”。

五、附件名称:指《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名称。

六、申请日期:指申请人将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提交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日期。

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船舶污染物接收服务经营<船舶压舱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垃圾接收服务>)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港口拖轮经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港口货物装卸、仓储经营)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需报送材料表(港口驳运服务经营)港口经营资质条件材料清单(换发新《港口经营许可证》)注:以上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港口经营资质条件材料清单注:以上证件、证书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

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进港备案、审批表.doc

船舶港口服务单位进港备案、审批表.doc

附件5:2018年沪东公司船舶服务单位进港备案材料要求沪东公司根据各船舶服务单位的不同经营范围,提供以下有效证书及材料:1、为船舶提供物料供应、生活用品、食品供应、油污水接收、船员调动的单位。

已经成为上海港口行业协会会员单位的提供“港区供货备案申请表”。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上海市交通委核发的“港口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反面车辆信息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边检机关核发登轮许可证或“边检登轮搭靠业务平台”审核通过截屏(图1)。

(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食品供应的服务单位。

除提供“(1)-(3)”资料外,还应提供国家检验检疫局核发的“国境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5)油污水接收的服务单位。

除提供“(1)-(3)”资料外,还应提供由上海海事局核发的“上海港船舶残油、油污水接收和清舱作业备案证明书”(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6)提供船员调动的服务单位。

除提供“(1)-(3)”资料外,还应提供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复印件),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船员调动委托证明书”(正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2. 为船舶进行“应急修理”或“船舶安全检测”的单位。

(1)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的“船舶应急修理委托书”或“船舶安全检测委托书”(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边检机关核发登轮许可证或“边检登轮搭靠业务平台”审核通过截屏(图1)。

(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进入港区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冷藏箱应急修理的单位。

(1)船公司或船舶代理公司的“冷藏箱应急修理委托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3)边检机关核发登轮许可证或“边检登轮搭靠业务平台”审核通过截屏(图1)。

(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进入港区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4.船舶代理单位。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2005)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2005)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通部(2005)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机构 : 交通部发文号 : 交水发[xx]416号颁布时间 :xx-09-12 实施时间 :xx-09-12 效力属性 : 有效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

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

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

对不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建设的码头,依法不得给予港口经营许可。

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港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以下简称《港口法》)已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为做好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在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制定配套法规等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

港口经营管理是《港口法》调整和规范的重要内容,为了保证《港口法》中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部与各有关方面反复研究,制定了《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4年4月15日由交通部长签署第4号令正式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为了配合各地认真做好《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体制问题经过近几年港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工作,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都已基本到位。

但是,各地的到位情况还不够平衡,有的机构虽然成立,但人员尚未完全到位,有的人员虽然配备,但职能尚未完全到位。

有些地方港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的关系还不够明确,因而使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行政和执法主体资格不够明确。

自今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正式实施,根据该法和《港口法》的有关规定,港口的行政许可只能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并且只能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因此,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完善体制的步伐,尽快做到机构到位,人员到位,职能到位,把《港口法》和《规定》赋予的管理职能承担起来。

港口管理体制还不顺、行政和执法主体资格还不够明确的地方,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按照上述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协调,明确确定本地区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我国港口的实际情况,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与同级交通局(交委)合署“一门两牌”的体制(如深圳、宁波等地的体制),或者是交通局(交委)直接管理的体制;也可以是港口(港航)管理部门与同级交通局(交委)独立分设的体制(如上海、大连等地的体制)。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备案办事指南》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备案办事指南》

BSZN-2020/10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备案办事指南2020-10-15 发布 2020-10-20 实施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备案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办事指南适用于本市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备案的办理。

二、事项名称及代码事项名称: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备案事项代码:311002090000分项名称:1.从事港口理货业务2.为船舶提供岸电服务3.为船舶提供燃料供应服务4.为船舶提供物料、生活品供应服务5.为船舶提供水上船员接送服务6.为船舶提供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等污染物接收服务7.为船舶提供围油栏供应服务8.从事港口设施、设备和港口机械租赁和维修业务9.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备案项目变更(经营人名称、经营地域、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变更等)10.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终止三、办理依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2—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主体名称: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区交通港航行政管理部门。

2.备案权限:市交通委负责上海港口对外开放港区(即长江口区域、黄浦江闵行发电厂下游段、杭州湾北岸港区、洋山深水港区)和市区内河港区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港口理货业务备案。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交通部关于明确港口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5]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各有关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自《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之后,为指导各地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部先后下发了《关于实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交水发[2004]235号)、《关于对浙江省交通厅港航管理局要求明确港口行政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厅水字[2004]307号)。

最近,不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又提出了一些有关港口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为指导各地进一步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规划、建设方面的问题(一)关于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根据《规定》要求,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的,应当按照《港口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关于发布港口岸线标准的公告》(2004年第5号)规定,办理、提交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对于已建码头未取得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所有人应按有关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二)关于港口土地使用手续。

有些地方反映,港口使用的陆域和水域尚未办理土地和水域使用手续。

此问题属于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调,或请示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关于现有营运码头与港口总体规划不相符的问题。

由于有些港口以前没有总体规划或者有总体规划但近年来进行了修编,因而造成已有营运码头不符合目前港口的总体规划。

对这类问题,各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通过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或经济补偿等方法进行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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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企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修订颁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做好《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交水发[2010]4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并根据《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港口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受处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港口实际,现就我市船舶港口服务业港口经营许可证申报、换发条件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船舶港口服务业务经营的种类:(一)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二)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船舶备件、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业务经营(三)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四)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五)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六)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七)船舶围油栏供应业务经营(八)船舶提供岸电业务经营(九)船员接送业务经营1二、申报要件(一)申报国内、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国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需提供: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

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或工商登记证书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6、设施、设备清单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专用供油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企业拥有一艘船舶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拥有两艘船舶以上的总吨位不小于300吨)或专用供油码头(专用码头需配备容量不小于1000立方米的储罐)。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1)《船舶适航证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使用专用供油码头从事船舶供油的需提供有关码头和储罐等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7、从业人员名单使用船舶从事供油业务的企业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须持有相应适认证书);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油业务的企业至少须有现场管理人员2名,现场操作人员5名;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企业负责人(至少1人)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作业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现场作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和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38、《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国际航行船舶油料供应的,应提供上述1至8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还应提供海关批准的文件。

(二)国际、国内航行船舶物料(船舶备件、垫舱或绑扎物料)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经营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

6、设施、设备清单从事该项业务须具备: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物料运输车辆。

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和运输车辆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7、从业人员名单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2人。

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5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从事垫舱或物料供退业务经营需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备案证明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三)申报船舶淡水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6、设施、设备清单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供水专用船舶或具有供水设施的码头。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1)《船舶适航证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

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使用码头从事船舶供水的需提供有关码头供水设施竣7工验收报告。

7、从业人员名单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作业人员须提供健康证;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检疫部门注册登记证明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四)申报船舶生活品供应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6、设施、设备清单从事该项业务的须具备:运输专业车辆或船舶及面积不小于100平米的仓库。

仓库须具有合法使用证明资料,运输车辆须具有营运资格,非自有仓库、运输车辆、船舶须提供租赁合同。

使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1)《船舶适航证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9(4)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协议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7、从业人员名单使用船舶从事生活品供应的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使用运输车辆从事生活品供应的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2名;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8、从事食品供应的须提供卫生许可证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相关作业人员健康证8、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证明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五)申报船舶垃圾接收业务经营须提供以下要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表1)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章程(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办公用房产权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6、设施、设备清单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专用垃圾接收、清运车一辆或不低于300总吨一艘适应垃圾接收的中国籍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使用车辆从事经营的提供车辆的营运证书。

使用专用船舶从事该项业务经营的需提供:(1)《船舶适航证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11(4)船舶与停靠码头的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7、从业人员名单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环境工程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环境工程师资质证书)、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统计人员、财务人员、作业人员5名;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8、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证明和区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签订的垃圾接受协议9、《岗位职责》、《业务章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六)申报船舶废油、含油污水接收业务经营许可须提供以下要件:1、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见附件1)2、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企业经营性质、投资规模、组织机构设置)3、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4、办公用房产证和经营用地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房屋或用地需提供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和租赁合同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和身份证6、设施、设备清单从事该项业务的企业须具备:300总吨及以上适合接收作业的中国籍船舶(两家或多家企业不得共租同一艘船舶)或封闭式存储场地(面积不小于300平米)、固定储罐(容积不小于100立方米)和专业作业车辆。

使用船舶从事经营的需提供以下资料:(1)《船舶适航证书》(2)《船舶所有权登记书》或租赁合同13(3)《船舶防污染合格证书》(4)船舶停靠与港口经营人达成的停泊协议船舶停靠码头须具备码头及其他港口设施服务港口经营资质。

使用专用车辆从事经营的需提供:(1)存储场地环保评价验收合格证明(2)专业车辆营运证(3)经质监部门认定的储罐合格证明,在港区内的储罐需提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4)船、车连接软管和泵的合格证明7、从业人员名单至少具有:企业负责人(如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海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港作船舶船长资质证书)、机务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港作船舶轮机长资质证书)、环境工程经理或主管(须持有三年以上环境工程师资质证书)、营运船舶高级船员(按海事管理部门核定的船舶最低人员安全配额)、统计人员、财务人员、操作人员10名;从业人员须提供身份证、从业资格证书、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

企业负责人和业务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须持有安全监察部门颁发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企业负责人(至少1人)须持有交通部颁发的《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须持有《交通部水路危险货物运输岸上现场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作业人员须持有海事管理部门颁发的《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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