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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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所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越权无效原则: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为,一切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比例原则: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适当性手段的选择、保障公共利益和相对人权益的均衡,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行政法主体: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
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公务员:一般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
公职关系:是指公务员因担任公职、执行公务而与作为公权力主体的机关或组织发生的法律关系。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行为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为规制行政关系,行使职权,具有行政法意义的行为。
行政立法:行政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并按法定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施法律和执行政策,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除行政立法以外的决定、命令等普遍性行为规则的总称,“红头文件"。它在法律文件中表现为“行政措施”、“决定”、“命令”、“公告”、“通告”或“报告”、“会议纪要”、“通知”等。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为实现行政规制而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作的单方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依法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模范地遵纪守法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的或者精神的奖励的行政行为。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范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行政相
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收税、费或者实物的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其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在行政过程中出现违反义务或者义务不履行的情况下,为了确保行政的实效性,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由行政主体或者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对哄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以及人身、自由等予以强制而采取的措施。
简答:
法源间效力的一般规则:
一般来说,制定法法源优于判例法法源;判例法法源优于习惯、惯例和法理等形式的法源。而在制定法中,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位阶次之,法规、规章的位阶又次之。但是法源效力的位阶不是绝对的,虽然制定法在位阶上优于非制定法,但制定法在立法时,往往是以法理和法的基本原则为根据;制定法在适用时,必须考虑法理和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关系的分类:
1.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它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事项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行政法的法源:
(一)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
1.宪法与法律
2.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3.行政立法
4.条约与协定
(二)行政法的非制定法法源:
1.法律解释
2.判例
3.习惯和惯例
4.行政法理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①依法行政原则。②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③越权无效原则。
④信赖保护原则。⑤比例原则。
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①正当法律程序原则。②行政公开原则。③行政公正原则。④行政公平原则。
行政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关系:它们相互联系、但又有重要区别。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行政主体可能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存在,但在各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它只是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一方主体),与另一方当事人(对方主体)共同构成相应关系的双方。
2.行政主体虽然只是行政法主体的一种,但它是行政法主体中最重要的一种。首先,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而行政管理关系在整个行政关系中又占有主导地位,其他行政关系均是因行政管理关系的发生、存在而发生和存在的。其次,行政主体在各种行政管理关系中均可构成一方主体,而其他行政法主体只可能在一种或两种行政法律关系中出现,不可能在所有的行政关系中出现。
行政机关的特征:
①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②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
③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④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⑤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被授权组织的范围: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②行业组织。③工青妇等社会团体。④事业与企业组织。⑤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
公职关系的发生:①考任。②选任。③聘任。④调任。
惩戒处分及受处分时间:①警告:6个月。②记过:12个月。③记大过:18个月。④降级、撤职:24个月。⑤开除。
行政相对人的分类:
①以其是否有一定的组织体为标准,分为个人相对人和组织相对人。
②以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分为直接相对人和间接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