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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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适用法律依据(2篇)

支付结算适用法律依据(2篇)

第1篇一、引言支付结算是指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为完成货币资金收付而进行的货币转移活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科技的进步,支付结算业务在我国日益繁荣。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金融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支付结算适用法律依据,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 依法原则:支付结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2. 公平原则:支付结算各方在交易中享有平等地位,公平承担义务。

3. 安全原则:支付结算活动应确保交易安全,防范风险。

4. 效率原则:支付结算活动应提高效率,减少交易成本。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支付结算领域的基本法律依据,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在支付结算领域的监管职责,以及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了支付结算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法律问题,为支付结算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在支付结算领域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以及监管要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办法》是我国支付结算领域的具体操作规范,对支付结算的流程、规则、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5.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电子支付指引》对电子支付业务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电子支付业务的法律地位、业务范围、风险防范等内容。

6.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卡业务进行了规范,包括发卡、收单、支付结算等环节,保障了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7. 《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支付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防范等进行了规范,为支付服务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

8.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风险防范等进行了规范,保障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交易过程中,债权人依法通过支付工具将资金从债务人账户转移至债权人账户的过程。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手段多种多样,如现金支付、转账、支票、信用卡、电子支付等。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顺利进行,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文将探讨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和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

一、支付方式的法律规定支付方式的选择受到法律规范的制约,不同的支付方式有不同的法律依据。

以中国为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对支付结算进行了明确规定。

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服务机构的准入条件、支付产品和服务的监督管理、用户权益保护等内容,为支付结算提供了法律依据。

除了法规之外,合同也是支付方式的重要法律依据。

当交易双方选择某种支付方式进行结算时,双方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条件等具体细节。

合同的订立使支付方式具有了明确的法律约束力,同时也为支付的真实性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二、支付安全的法律保障支付安全是支付结算的核心问题。

为了保障支付的安全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首先,相关法律规定了支付机构的准入条件,对支付机构进行了监管,确保支付机构具备一定的实力和信誉。

其次,法律规定了支付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如实名制、密码保护、风险评估等。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支付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对支付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并为受害人提供了救济机制。

在国际支付结算领域,也存在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准则来保障支付安全。

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清算银行(BIS)共同推动的《国际支付准则》旨在确保支付机构在全球范围内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支付结算,提高支付安全性和效率。

三、支付纠纷的法律解决支付纠纷是支付结算中常见的问题,对于支付纠纷的处理,法律也提供了相应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说,支付纠纷可以通过协商、仲裁和诉讼等方式解决。

支付结算法律规定银行(3篇)

支付结算法律规定银行(3篇)

第1篇摘要:支付结算作为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作为支付结算体系的核心,其行为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范。

本文旨在探讨支付结算法律规定银行的相关内容,包括支付结算的定义、银行在支付结算中的角色、相关法律法规及法律责任等。

一、引言支付结算是指通过货币资金、票据、信用卡等支付工具,实现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转移和支付的行为。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支付结算业务已成为银行的重要业务之一。

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行为受到支付结算法律规定的约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支付结算法律规定银行进行探讨。

二、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通过货币资金、票据、信用卡等支付工具,实现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转移和支付的行为。

支付结算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转账结算:通过银行转账、网上银行等方式,实现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的转移。

2. 票据结算:通过支票、汇票、本票等票据,实现资金支付和结算。

3. 信用卡结算:通过信用卡,实现消费、转账、取现等支付功能。

4. 移动支付:通过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终端,实现支付结算。

三、银行在支付结算中的角色银行在支付结算中扮演着以下角色:1. 支付结算主体:银行作为支付结算的主体,为客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2. 交易中介:银行作为交易中介,连接买卖双方,实现资金的转移和支付。

3. 信用担保:银行通过提供信用担保,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4. 信息提供者:银行提供支付结算相关信息,帮助客户了解市场动态。

四、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和权力,包括制定支付结算政策、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法律责任,涉及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定。

3. 《支付结算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业务管理规章,对支付结算行为进行规范。

4. 《票据法》:规定票据的种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义务等内容,涉及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总结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

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二)支付结算的分类:按照是否使用票据作为结算工具,支付结算方式分为票据结算方式和非票据结算方式。

票据结算方式主要是支票、本票、汇票,其中具体有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非票据结算方式主要是指汇兑、委托收款、异地托收承付、信用卡。

按照适用区域分类,支付结算可以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

同城:银行本票、支票;异地:汇兑、托收承付;同城异地:银行汇票、商业汇票、委托收款。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特征: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帐,由谁支配;银行不予垫款。

★办理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分为现金支付和非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票据结算和非票据结算两大类方式。

票据结算主要指汇票、本票和支票;非票据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信用卡、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等。

(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票据填写规范要求(1)金额大写规范:①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

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中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②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的,必须有“整”(或“正”);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应当写“整”(或“正”)字。

“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2)出票日期大写规范:①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支付结算作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其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金融秩序、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参与支付结算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款项按时足额支付。

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应依法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存款人对其存入银行的资金享有自主支配权。

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只负责将款项从付款人账户划转到收款人账户,不承担垫付资金的责任。

2、票据法律制度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票据的权利与义务: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义务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等,这些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要件。

3、结算方式汇兑:是指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4、支付结算的纪律与责任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支付结算的相关规定,不得签发空头支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等。

银行应按照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不得压票、拖延支付等。

二、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重要性1、保障交易安全通过明确支付结算的规则和程序,减少交易中的风险和纠纷,确保资金的安全转移,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维护金融秩序规范金融机构和参与者的行为,防止非法资金流动和金融犯罪,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3、促进经济发展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体系能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加速资金周转,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的安全与效率,维护支付结算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三条支付结算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中介机构。

其中,付款人是指应当向收款人支付货币的一方,收款人是指有权收取货币的一方,中介机构是指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第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安全、快捷、准确、方便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结算工具第五条支付结算工具包括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

第六条票据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七条信用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八条结算凭证是指记载支付结算事项的书面文件,包括汇兑单、托收承付单、委托收款单等。

第三章支付结算方式第九条支付结算方式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证等。

第十条汇兑是指汇款人将款项交给银行,由银行汇往异地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托收承付是指根据销售合同,收款人将商业汇票或者债权凭证提交给银行,由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并支付给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二条委托收款是指付款人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结算方式。

第十三条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发出的,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的金额和条件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第四章支付结算原则第十四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原则。

第十五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的原则。

第十六条支付结算应当遵循银行不垫款的原则。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意义
1 2
保障商品交易和商业信用
支付结算可以确保商品交易和商业信用的顺利 实现,减少货币流通和支付风险。
促进金融业发展
支付结算的发展为金融业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 发展空间,促进了金融业的繁荣。
3
方便快捷
支付结算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可以减少货 币流通时间和支付成本。
支付结算的种类
现金结算
监督检查效果评估
定期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 评估,确保监管措施得到 有效执行。
信息披露效果评估
对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工 作进行评估,促进其提高 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
05
支付结算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违规使用银行账户案
总结词
违法违规、缺乏责任意识、受到严厉惩罚
详细描述
甲公司违反规定使用公司银行账户,将大量资金转入个人储蓄账户,用于个人消 费和投资。由于缺乏有效的内部管理和监督机制,甲公司的行为被发现并受到严 厉的法律制裁,不仅被罚款数万元,还被银行取消了账户使用资格。
支付结算的监管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负责制定支付结算制度、对支 付结算业务实施监管、监测支
付结算系统风险等。
银保监会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 业务实施监管。
证监会
对证券期货业的支付结算业务 实施监管。
支付结算的监管措施
制定支付结算制度
核准和备案
明确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结算方式、结算 收费标准等,规范各类支付结算行为。
对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实施核准或备案 管理,确保其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定条件。
监督检查
信息披露
对金融机构的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检查,重点 关注各类违规行为和风险事件。
要求金融机构按规定披露其支付结算相关信 息,提高市场透明度。

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第一条:总则支付结算管理规定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的,旨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支付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条:支付结算主体1. 支付结算主体包括支付机构、支付机构从业人员、用户等。

2. 支付机构应具备法律规定的资金实力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的支付许可证。

3. 支付机构从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条:支付结算业务1. 支付结算业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移动支付等。

2. 支付机构应依法开展支付结算业务,不得超范围经营。

3. 支付机构应为用户提供安全、快捷的支付结算服务,保护用户资金安全。

第四条:结算资金管理1. 支付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保障用户资金的安全。

2. 支付机构不得挪用用户资金,不得非法占有用户资金。

3. 支付机构应定期进行资金清算,并及时完成与其他机构的结算款项。

第五条:用户权益保护1. 支付机构应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用户的个人信息。

2. 支付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用户的支付纠纷和投诉。

3. 支付机构应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查询、修改、删除个人信息的渠道。

第六条:监督管理1. 支付机构应接受支付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 监管部门有权对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账户资料、调查资金流向等。

3. 支付机构应及时整改存在的违规行为,不得拒绝或阻挠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1. 对于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的行为,支付机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支付机构存在的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将依法予以监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限期整改、罚款、暂停业务等。

第八条: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已经开展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应于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确保符合本管理规定的要求。

总结:本支付结算管理规定旨在保护支付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支付机构的经营行为,促进支付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

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

• 银行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
• (1)不准以任何理压票(为了延期一天付款,本在当天处理的票据,第二天处理。)、 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对于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
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期计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 金是对持卡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惩罚。 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
• 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 (1)银行工作差错产生的责任
• (2)银行违反结算规定产生的责任。 见书本122页,具体讲解。
• (3)其他主体的有关责任。(银行相 关工作人员;邮电部门的责任;票据 印制单位的责任。)
•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支票给乙厂,因存款不足 被银行退票,为此甲公司将支付的罚款金额为( )。 A、500元 B、1000元 C、200元 D、1200元 答案:B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按支票金额的5%,且不低于1000元处 以罚款,按2%支付持票人赔偿金。
案例分析
• 北京银地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8年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3月,公司董事长范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 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务工作, 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 (2)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阳某提出休 产假。因会计科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 阳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阳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果。)
•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 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速资金周转和商品流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民币的支付结算适用本办法,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第四条支付结算工作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组织支付结算,准确、及时、安全办理支付结算,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管理支付结算,保障支付结算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银行)以及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办理支付结算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条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第八条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没有开立存款账户的个人向银行交付款项后,也可以通过银行办理支付结算。

第九条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

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统一规定的结算凭证。

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第十条单位、个人和银行签发票据、填写结算凭证,应按照本办法和附一《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第十一条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支付结算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现金、票据、信用卡和结算凭证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其主要功能是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涉足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其中尤以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最为频繁。

(二)特征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这与一般经济活动遵循的自主经营原则相冲突,因而结算机制成为金融性业务的特殊市场准入规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支付结算的委托人同意,不能以任何理由强迫其进行支付结算或者停止其正常的支付结算。

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只按委托人的意志办事,代为给付货币资金,一般不承担经济责任。

3、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4、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199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268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支付结算活动予以明确规定。

另外,《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银行汇票业务办法》、《银行本票业务办法》、《委托收款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对相应的具体结算方式作了明确规定。

三、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有四条: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收付俩无欺。

这些原则贯穿于整个支付结算制度之中并应严格遵守。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与种类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它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帮人转账的法律后果(3篇)

帮人转账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互联网和移动支付的普及,转账成为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金融行为。

然而,在帮助他人转账的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法律风险。

本文将从帮人转账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并提出防范措施,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帮人转账的法律后果1. 违反支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支付结算工具进行非法经营、非法集资、非法套现、非法套取资金等违法活动。

”因此,若在帮人转账过程中涉及上述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侵犯他人隐私在帮人转账的过程中,若泄露他人账户信息、密码等隐私,可能构成侵犯他人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若泄露他人隐私,可能面临侵权责任。

3. 欺诈犯罪若在帮人转账过程中,明知对方用于非法用途,仍帮助其转账,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信用风险在帮人转账过程中,若因对方账户存在风险,导致转账失败或资金损失,可能面临信用风险。

此外,若因帮助他人转账而引发纠纷,可能影响自己的信用记录。

三、防范措施1. 了解法律规定在帮人转账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己的行为合法合规。

2. 严格审查转账用途在帮人转账时,应严格审查转账用途,避免涉及违法行为。

3. 保护他人隐私在帮人转账过程中,注意保护他人隐私,不得泄露他人账户信息、密码等。

4. 保留转账证据在帮人转账时,保留转账凭证和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5. 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自己的风险意识,警惕转账风险,避免因帮人转账而陷入法律纠纷。

四、结语帮人转账看似一件小事,实则可能涉及诸多法律风险。

经济法10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10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10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嘿,咱今天就来好好聊聊经济法里这让人又爱又恨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你知道吗,前阵子我去菜市场买菜,那场面可热闹了。

我挑了一把水灵灵的青菜,递给摊主大妈,准备用手机支付。

这时候我就想到了咱们要说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简单说就是经济活动中资金转移的行为。

比如说你在网上买东西,用银行卡付款;或者公司给员工发工资,通过银行转账,这都是支付结算。

就拿咱们常见的银行卡来说吧,那可是支付结算里的“大明星”。

你有没有想过,为啥你能放心地把钱存进银行卡,然后随便在各种地方刷?这背后可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在保障咱们的权益呢。

再比如说票据,像汇票、本票、支票,那可都是重要的支付工具。

有一次我朋友开了个小公司,要给供应商付款,就开了一张支票。

结果因为填写不规范,差点闹出了大麻烦。

这让我深刻体会到,票据的使用那是得严格按照规定来,一点都不能马虎。

还有结算方式,像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等。

就说汇兑吧,方便是方便,但也得注意信息的准确性,不然钱可就不知道跑哪儿去啦。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就像是一个“大管家”,管着咱们经济生活中的资金流动。

它规定了谁能参与支付结算,怎么结算才合法,出了问题该怎么解决。

比如说,要是有人恶意透支信用卡,那可就是违法的,得受到法律的制裁。

还有那些利用支付结算搞诈骗的,更是不能放过。

在咱们日常生活中,了解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真的很重要。

你想想,要是你不明白这些规则,万一在支付的时候出了岔子,损失的可是自己的钱呐。

所以啊,不管是买个菜,还是做大生意,都得把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放在心里,这样才能让咱们的钱花得放心,赚得安心。

总之,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只要咱们多留意,多学习,就能在经济活动中顺顺利利,不踩坑,不迷路。

希望大家以后在进行支付结算的时候,都能心里有数,明明白白!。

关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支付结算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资金与经济活动的重要纽带。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支付结算业务日益繁荣,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也日益完善。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的基本概念、法律规定、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概念1. 支付结算的定义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货币为媒介,通过支付工具或支付系统,实现资金转移和结算的过程。

支付结算包括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

2. 支付结算的特征(1)支付结算以货币为媒介,实现资金的转移;(2)支付结算具有广泛性、快捷性、安全性等特点;(3)支付结算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包括当事人、中介机构、监管机构等。

三、支付结算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是我国支付结算领域的基本法律,自1997年颁布实施以来,对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1)支付结算主体支付结算主体包括支付人、收款人、支付中介机构等。

支付人是指发起支付指令的一方,收款人是指接收支付款项的一方,支付中介机构是指为支付提供服务的机构,如银行、支付机构等。

(2)支付结算方式支付结算方式包括现金支付、转账支付、电子支付等。

其中,转账支付分为银行转账、跨行转账、第三方支付等。

(3)支付结算流程支付结算流程包括发起支付、支付指令传递、支付指令执行、支付结果反馈等环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是我国票据领域的核心法律,对规范票据行为、保障票据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1)票据的种类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等。

其中,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本票分为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

(2)票据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贴现等。

(3)票据权利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有人对票据债务人享有的请求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电子签名领域的首部法律,对规范电子签名行为、保障电子签名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概述随着经济的发展,支付结算已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保障支付结算的顺利开展,各国都建立了相应的法律制度。

这些制度化的规则不仅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还能促进经济发展。

本文将主要介绍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电子商务法、支付结算法等。

合同法在支付结算中,合同法是重要的法律保障。

支付结算合同是指各种类型的银行卡、信用卡、借记卡和手机支付等方式的支付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支付结算方式、金额等。

同时,合同应符合相关的法规、政策和行业规定。

在合同法中,一些具体条文与支付结算密切相关,如“恶意串通”和“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的一方如果故意与其他人串通行动,损害另一方利益的,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而且在支付结算中,一旦违约,则应承担违约金的责任。

电子商务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已成为支付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

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出台和完善,以便更好地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保障交易安全。

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质量、售后服务承担法律责任。

在支付结算中,电子商务经营者还要规范其支付结算方式,明确合同条款,保护消费者资金安全。

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平台,也应制定明确的支付结算管理规则,以确保平台交易的公平和真实。

支付结算法在中国,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主要是由《支付清算法》和《电子支付条例》制定的。

这些法规在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的同时,也越来越注重支付结算的监管。

《支付清算法》规定,支付机构必须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支付牌照,否则将无法合法从事支付服务。

同时,清算要求支付机构严格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规,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电子支付条例》则更加注重保护消费者和支付账户的安全。

该法规规定,支付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用户的支付账户安全,并及时报告安全事件。

此外,支付机构还需建立账户风险识别、监测及处理机制等。

会计初级经济法-第31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会计初级经济法-第31节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违法所得≥5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没有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罚款非经营性存款人的罚款金额是1000元1000元;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总结一般: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万~20万元罚金严重:5~10年有期徒刑+5万~50万元罚金特别严重:10年以上有期或无期+5万~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一般: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万~10万元罚金数量巨大/严重:3~10年有期徒刑+2万~20万元罚金具体情形:1.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2.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3.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4.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5.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数额较大: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万~20万元罚金巨大:5~10年有期徒刑+5万~50万元罚金特别巨大:10年以上有期或者无期+5万~50万元罚金或没收财产具体情形: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31.违反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票据的付款人对见票即付或者到期的票据,故意压票、拖延支付的,银行机构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由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有为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行为的法律责任违反账户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经营性伪造、变造票据、托收凭证、汇款凭证、信用证、伪造信用卡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

第二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节-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况、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特征: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原则:恪守信用,履约付款,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汇票、支票、本票,结算方式有:汇况、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电子支付。

四、主要法律依据:票据法1996年,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异地托收承付结算办法,电子支付指引。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1.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2.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票据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未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票据无效;未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格式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票据日期填写要求,月为1.2.10的,日为1——9和10.20.30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11——19应在前加壹。

第二节现金管理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支付职工工资、津贴;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支付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服从于付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结算起点为:1000元。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一般按照单位3-5天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确定。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支付结算的法律制度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5)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注意加壹和加零的规 定: 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 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 在其前面加“壹”。 如:2月12日,应写成零贰月壹拾贰日;10月20日,应写成零 壹拾月零贰拾日。 注意!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大写 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 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存款人符合法定条件,根据需要在异地开 立相应的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立条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异地开立有关银行结算账户: (1)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
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2)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3)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 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4)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5)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存款人是指单位、个体户、个人 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
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 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分为: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属于上述哪类?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不同分为: 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 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 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责任(3篇)

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责任(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款支付是建筑工程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

在我国,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本文将从这三个方面对工程款支付的法律责任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责任1. 民事责任概述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民事法律、法规或者民事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在工程款支付中,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 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工程款支付中,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工程款支付合同;②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③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2)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①支付违约金;②赔偿损失;③继续履行合同;④解除合同。

3. 侵权责任在工程款支付过程中,侵权责任主要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侵权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①侵权行为的存在;②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③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④侵权行为人有过错。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①停止侵害;②排除妨碍;③消除危险;④返还财产;⑤恢复原状;⑥赔偿损失。

三、行政责任1. 行政责任概述行政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

在工程款支付中,行政责任主要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 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种类在工程款支付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①警告;②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④责令停产停业;⑤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⑥行政拘留;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①依法行政原则;②公正、公开原则;③过罚相当原则;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3. 行政处分在工程款支付中,行政处分主要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或者行政规章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的纪律处分。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规定(3篇)

根据支付结算法律规定(3篇)

第1篇摘要:支付结算法律作为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支付结算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支付结算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主要法律规定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应用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支付结算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引言支付结算,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货币或其他支付手段为媒介,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法律行为。

支付结算法律,是指调整支付结算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我国,支付结算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支付结算法律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支付结算法律的基本概念1. 支付结算关系:支付结算关系是指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因支付结算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 支付结算法律关系主体:支付结算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支付结算活动的当事人,如付款人、收款人、银行等。

3. 支付结算法律关系客体:支付结算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支付结算活动中所涉及的财产,如货币、票据等。

4. 支付结算法律关系内容:支付结算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支付结算法律关系主体在支付结算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支付结算法律的基本原则1. 合法原则:支付结算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金融政策。

2. 安全原则:支付结算活动应当确保交易安全,防止欺诈、伪造、盗用等违法行为。

3. 公平原则:支付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诚信原则:支付结算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欺诈。

四、支付结算法律规定1. 支付结算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支付结算办法》是我国支付结算领域的基础性法规,对支付结算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1)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支付结算工具的种类和用途;(3)支付结算程序和责任;(4)支付结算风险管理;(5)支付结算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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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
• (1)不准以任何理压票(为了延期一天付款,本在当天处理的票据,第二天处理。)、 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
• (2)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 • (3)不准受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对于未能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
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应按期计付贷款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滞纳 金是对持卡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惩罚。 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营业终了前未

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0 6:41:40 06:41:4 006:41 11/14/2 020 6:41:40 AM

做一枚螺丝钉,那里需要那里上。20. 11.1406 :41:400 6:41No v-2014 -Nov-2 0

日复一日的努力只为成就美好的明天 。06:41:4006:4 1:4006:41Satur day , November 14, 2020
3、特别提示: (1)单位银行卡账户: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 转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 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4项不得支 取现金。 •
• (四)临时存款账户

1、用途:指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
的账户。可用于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 (5)该公司董事长范某是否应当在对外报 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并说明理 由。
上例答案
•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设计 总会计师的单位,不应当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行政副职。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阳某的工作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出纳人 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账目等的登记工作。 出纳员与阳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一般会计人同 办理工作交接,应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 (3)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于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签发空头 支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①供货商有权要求该公司给予支票票面金额2%的赔 偿金(即供货商可要求赔偿7000元);②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该公司处以支票 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即17500元的罚款)。 (4)该公司董事长范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 公司由亏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 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根据规定,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 成犯罪的,可以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 当给予行政处分。 (5)该公司董事长范某应当在对外报出的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根据 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盖章。
• 要求:(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是否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规 定?简要说明理由。(2)哪些单位有权对该企业签发空头转 账支票行为提出赔偿要求?赔偿金额各是多少?(3)该企业 财务会计报告签章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 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上例答案
• (1)该企业会计工作交接不符合会计法律制度的 规定。因会计科长王某系会计机构负责人,根据会 计法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 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人事科长不属于 单位负责人,不能负责监交工作。
果。)
• (2)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 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的资金。
• (3)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 金。
• (4)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 2.4.2 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 • 单位和个人的结算责任 • (1)自行负责的情况:错填结算凭证;丢
失、被盗的;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的;单位 和个人违反规定的。
1、使用范围:① 存款人借款转存;② 借款归还;③ 其他结算的资金 收付;④ 现金缴存。
2、特别提示:一般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即“只收不付”。 •
• (三)专用存款账户 1、作用: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因特定用
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2、适用范围:
①基本建设资金;②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③ 财政预算外资金;④单位银行卡备用金;⑤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⑥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 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等。
• 银行办理结算的责任
• (1)银行工作差错产生的责任
• (2)银行违反结算规定产生的责任。 见书本122页,具体讲解。
• (3)其他主体的有关责任。(银行相 关工作人员;邮电部门的责任;票据 印制单位的责任。)
•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0000元的支票给乙厂,因存款不足 被银行退票,为此甲公司将支付的罚款金额为( )。 A、500元 B、1000元 C、200元 D、1200元 答案:B 解析:签发空头支票,按支票金额的5%,且不低于1000元处 以罚款,按2%支付持票人赔偿金。
• 汇丰公司在不知其账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签发了一张票面金 额为50万元的空头支票给南方公司。依规定,南方公司可以 要求汇丰公司赔偿的数额是( )万元。 A、5 B、0.5 C、2.5 D、1 答案:D 解析:出票人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而签发空头支票的,持票 人可以要求其赔偿票面金额的2%。
案例分析
• 某国有企业发生如下情况:2005年2月,会计科长王某退休, 在与新任会计科长张某办理会计交接手续时,因厂长在外地 出差,人事科长负责监交工作。2005年8月产品转型急需一批 原材料,供货方提出先预付材料款30万元。因该企业资金周 转困难,会计科长张某指令会计人员给供货方开出一张30万 元空头转账支票。2006年2月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对外报出时, 主管会计工作的副厂长、总会计师和会计科长张某在财务报 告上加盖名章,厂长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 章。
本章小结
• 支付结算的方式(9种)88页 • 三个基本原则 • 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4点) • 票据填写的基本要求 • 银行结算账户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 (一)基本存款账户 • 1、适用范围:① 资金收付;②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支取;③ 现金的
支取。
2、特别提示: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二)一般存款账户
• (2)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 (3)需要接受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济处罚包括记扣赔偿金或赔款、罚息、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行政处罚包括警告、 通报批评、停止使用有关结算方式、停止办 理部分直至全部结算业务等。)可以合并进 行。具体罚款金额见课本121页。 • (4)需要向他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情况
案例分析
• 北京银地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008年该公司发生以下情况: (1)3月,公司董事长范某主持召开董事会会议,研究进一步加强会计 工作问题。根据公司经理的提名,会议决定增设1名副经理主管财务工作, 现任总会计师配合其工作。
• (2)5月,公司会计科负责收入、费用账目登记工作的会计阳某提出休 产假。因会计科科长出差在外,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指定出纳员兼管 阳某的工作,并让出纳员与阳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 (5)2007年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2008年2月报出,经公司主管财会工作 的副经理、总会计师、会计科科长签名并盖章后报出,公司董事长范某 未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章。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和会计、金融法律制度 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 :(1)该公司增设主管财会工作的副经理 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该公司指定出纳员兼管会计阳某的工 作并让出纳员与阳某自行办理会计工作交接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别简要说明理由。 (3)该公司签发35万元转账支票的行为属 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4)该公司董事长范某指使会计科在会计 报表上做一些“技术处理”,致使公司由亏 损变为盈利的行为属于何种违法行为?应承 担哪些法律责任?
•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结算 纪律分为单位、个人应当遵守的结算 纪律和银行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
• 单位、个人应当遵守的结算纪律:
• (1)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 支票,套取银行信用。(远期支票:是一种通俗的
说法,是“即期支票”的对称。票面上载明的发票日期在实 际发票日之后,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日期的支票。多数国家 的票据法规定:支票应见票即付,不得另订付款日期,禁止 签发远期支票,以避免因付款期限过长而产生空头支票的后

让自己更加强大,更加专业,这才能 让自己 更好。2 020年1 1月上 午6时41 分20.1 1.1406:41November 14, 2020
律责任。
• 注:以学校的校纪校规位例。
•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一个机构如 果没有纪律,那么机构里的工作将是 一盘散沙,学校也是一样,没有校规 校纪的制约,学校就不能称之为一个 培养学生的地方。
• 今天我们要学习的是有关于支付结算 的纪律。
• 2.4.1 支付结算的纪律
• 概念:银行支付结算纪律是指通过银 行办理转账结算的单位或个人以及银 行在办理具体结算过程中,应当遵守 的行为规范。

安全放在第一位,防微杜渐。20.11.14 20.11.1 406:41:4006:4 1:40No vember 14, 2020

加强自身建设,增强个人的休养。202 0年11 月14日 上午6时 41分20 .11.142 0.11.14

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因为相信而伟 大。202 0年11 月14日 星期六 上午6时 41分40 秒06:4 1:4020. 11.14
支付结算的法律责任
• 导入案例,书本119页。 • 问:你认为扬帆公司和银行的行为是
否违法?你知道他们会为他们的行为 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吗? • 学习了本节内容之后,我们就可以回 答此问题。
结算纪律是结算的相关主题在办理结算的 过程中应当遵守得行为规范;结算法律责任是 结算的相关主体违反结算纪律而应当承担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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