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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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特约商户协议书

甲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负责人:

地址:

邮编:

传真: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负责人:

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传真:

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向甲方申请银行卡收单结算业务及附属服务,并同意遵守银行卡支付结算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的银行卡收单业务中相关服务项目。

一、相关定义

(一)“兴业通”业务:签约商户按照与本行的协议约定受理银行卡支付交易,本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与其他附属服务的业务形式。

(二)银行卡:指经过境内合法发卡银行机构核发的借记卡、准贷记卡、贷记卡(信用卡)与预付费卡(储值卡);

(三)收款:通过受理设备,使用付款方指定的银行卡账户向机具绑定结算账户进行款项划转的交易;

(四)付款:付款方使用机具绑定结算账户向收款方指定账户进行款项划转的交易;

(五)消费:指持卡人使用银行卡在乙方消费时,通过POS机向甲方申请购买商品或服务,或通过压卡机由乙方通过甲方授权电话为其向甲方申请购买商品或服务,经过甲方实时授权并核准后,由甲方代其向乙方垫付商品货款或服务收费的行为。

(六)积分消费:指持卡人使用甲方认可的信用卡在乙方消费时,通过POS机向甲方申请以消费其信用卡积分的方式来购买商品或服务,经过甲方实时授权并核准后,由甲方代其向乙方垫付商品货款或服务收费,并扣除持卡人相应积分的行为。

(七)分期付款:指持卡人使用甲方认可的信用卡在乙方消费时,通过POS机向甲方申请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商品或服务,经过实时授权并核准后,由甲方代其向乙方垫付商品货款或服务收费,而持卡人按月向甲方分期支付商品货款或服务收费的行为。

(八)结算手续费:甲方在服务乙方进行资金清算时按照一定计算标准收取乙方的服务费;计算标准以本协议之清算信息表及变更表为准。

(九)调帐证明:依据甲方指定格式制作,用于乙方进行退货交易、重复请款、少请款等帐务处理时填写。

二、受理相关事项

(一)乙方承诺受理所有合法有效的银行卡,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支付而向其收取额外的费用或提供低于采用现金支付的服务。

(二)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做好客户投诉的有关工作,并配合执行甲方对此提出的处理意见。

(三)乙方应将“银联”及甲方兴业通受理标识臵于显要位臵,并有义务配合甲方宣传相关的银行卡营销活动。

(四)乙方须在受理银行卡前应完成对所受理的银行卡的检核,并在支付成功后确保持卡人对签购单签字确认。

三、银行卡的检核

(一)银行卡的检核及交易单据的认定参照中国银联《全国银行卡特约商户收银员培训教材》进行处理。如未按照规定进行银行卡的检核及交易单据的认定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将承担因发卡行退单造成的各种损失。

(二)乙方收银人员需仔细核对签购单及其它消费凭证上的签名是否与银行卡背面的签名一致。若银行卡背面的签名有涂改或不清晰,或有任何疑问,需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并严格按照甲方的指导进行相应的处理。

(三)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责任没收银行卡,同时当持卡人面立即将其明显地剪去一角,破坏磁条并在没收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处理。

1、银行卡在POS机上进行交易时,该POS机显示为应没收的卡;

2、甲方向乙方指示必须收回的有关银行卡。

(四)乙方收银员必须在终端显示“交易成功”且持卡人签字确认受理终端所打印的交易签购单后,方能确认交易成功。受理设备无打印功能的须在终端显示“交易成功”且支付资金到账后,方能确认交易成功。

四、交易单据的认定和处理

(一)交易单据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协议方视之为“有效交易单据”:

1、所采用的单据必须由甲方提供或认可,且签购单上有持卡人签名,乙方和持卡人留存根各一份;

2、交易单据上的任何内容均不得涂改。

(二)乙方应妥善保存交易单据至少一年,并在甲方查询、调取时能够提供有效可交易单据与其他与之有关的交易凭证。

五、受理设备的使用

(一)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关受理设备,受理设备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在指定账户冻结或滞留等同于受理设备价值的金额作为质押金。甲方在乙方结束业务并完整归还受理设备后归还乙方。受理设备押金质押方式、数额由甲乙双方另行确认。质押金额以清算信息表为准。

(二)乙方提供必要的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确保受理设备的正常使用,并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受理设备损失。

(三)乙方收银人员经过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培训后,方可使用受理设备受理银行卡业务。

(四)乙方负责受理设备完整安全且在乙方申请安装地址内使用。非甲方指定人员不得对受理设备进行任何维护、检测、拆修、更换部件或更改数据;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借或任意挪动受理设备。

(五)乙方发生停业、倒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甲方收回受理设备;协议终止后,乙方应及时归还受理设备。

(六)因受理设备故障而不能正常进行交易,乙方须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指派人员进行修复。

六、结算及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银行卡交易发生的7日内,向甲方申请结算,逾期甲方可以不受理乙方的结算申请。

(一)一般结算

1、甲方向乙方清算的款项将扣除结算手续费,以对账单交易明细为准。

2、交易资金清算以甲方确认的数据为准,清算日期以甲方系统日期为准。甲方在收到清算数据或手工单后的指定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的结算账户汇出款项。具体结算工作日限以清算信息表及变更表约定为准。

4、乙方如对结算账务有疑问,可向甲方提出,或填写投诉单提交甲方。甲方在

收到询问或投诉单后及时处理。

(二)特殊帐务处理

1、消费交易、POS积分消费交易的当日撤销和隔日退货、POS分期付款交易的当日撤销可通过POS机具处理,由乙方直接在甲方提供的受理设备上进行操作,客户在签购单上签字确认后视为交易取消。具体交易开通功能以清算信息表及变更表约定为准。

2、乙方如发现少请款,需填写甲方指定格式的调帐证明及相关材料并加盖财务章,在3个工作日内传真至甲方账务处理中心,甲方在收到材料并核实确认后及时向相关发卡银行提出请款操作以完成相应的帐务调整。因乙方未能及时请款而造成任何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如发现重复请款后退款、持卡人分期付款非交易当日退货或因其他原因需由甲方进行手工退货的,乙方须填写甲方指定格式的调帐证明及相关材料并加盖财务章,在3个工作日内传真至甲方指定地址,甲方收到材料后核实确认并进行账务调整操作。

4、在任何退货申请中,乙方须保证其当日待清算款足以支付退货款;若处理当日乙方的累积待清算款小于退货金额,则甲方有权在次日发生的待清算款中直接抵扣,如次日发生的交易额仍不足以支付该退货款,则由甲方通知乙方将差额款直接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中,乙方应于收到通知的2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划至甲方。因乙方待清算款不足以进行退货处理而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或客户投诉,由乙方承担或负责解决。

5、进行退货处理时,乙方不得将现金退还给持卡人,并且有义务告知持卡人因退货可能导致的入账时间延长,否则,乙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风险。

(三)款项冻结

甲方监控到乙方的交易有风险欺诈嫌疑的,甲方可实施款项的暂时冻结。

(四)对帐

甲方每日向乙方提供结算对账单,供乙方进行对账。若乙方对对账单有异议,需在交易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否则视同乙方认可全部交易,超过规定时间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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