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受教育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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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公民受教育权救济的意义800字

探讨公民受教育权救济的意义800字

探讨公民受教育权救济的意义800字
公民受教育权是指每个公民享有从幼儿园到高等教育阶段的受教育权利。

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对于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民的平等、自由和尊严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有些人无法获得受教育权利,这就需要救济机制来保障和维护其受教育权。

公民受教育权救济的意义在于弥补教育资源的不平衡。

在我国,教育资源的不平衡表现得非常严重,城市和农村、东部和西部、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而教育救济则有力地促进了我国的教育公平,让每个公民都能够享有一定的基本教育权利。

其次,在缩小教育不公方面,公民受教育权救济机制可以起到重要的作用。

很多因家庭经济困难、残疾、灾难等因素而不能实现受教育权利的公民,可以通过申请教育救济来确保其受教育权的实现,不让这些人因周围环境的问题而被迫放弃自己的学业。

公民受教育权救济还可以引导社会对教育的关注和重视,进而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通过救济机制,可以让广大公民了解到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性,进一步推动社会对教育工作的投入和支持,提升全民的教育意识和文化素质,加速我国教育现代化的发展。

总的来说,公民受教育权救济的意义非常深远,是我国教育公平的现实需要,在推动我国教育事业发展方面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该加强对教育救济的宣传,让更多人了解受教育权利的重要性,并推动我国教育公平事业发展,真正实现人民的教育梦想。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受教育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益。

它不仅赋予了公民追求知识、提升自我的机会,同时也规定了公民应当接受教育、为社会进步贡献力量的责任。

首先,我们来谈谈为什么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

每一个人,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拥有了探索世界、认知万物的渴望和潜力。

教育,如同一把钥匙,能够开启我们了解世界的大门。

通过接受教育,我们可以获取知识,明白事理,知晓古今中外的文化和历史。

这使得我们能够更好地理解自己和周围的环境,培养独立思考的能力,形成自己的价值观和世界观。

比如说,一个孩子从小接受教育,学会了阅读和写作,就能通过书籍领略到不同的思想和情感;学习数学和科学,能够理解自然规律,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接触艺术和音乐,能够培养审美情趣,丰富内心世界。

教育让我们有机会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领域深入学习,发展个人特长,追求自己的梦想。

无论是想成为科学家、艺术家、医生,还是教师、工程师,教育都为我们提供了实现这些梦想的可能。

而且,教育也是我们在社会中获得平等机会和尊严的重要保障。

在一个公平的社会中,不应该因为出身、财富或者其他因素而限制一个人接受教育的机会。

无论贫富贵贱,每个人都有权通过教育提升自己,改变自己的命运。

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在就业市场上往往更有竞争力,能够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和收入,从而提高自己和家人的生活质量。

同时,教育也能让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与社会事务,为自己和他人发声。

然而,受教育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

我们生活在一个相互依存、不断发展的社会中,每一个人的行为和素质都会对整个社会产生影响。

如果一个公民没有接受足够的教育,缺乏必要的知识和技能,不仅自己难以在社会中立足,也可能会给社会带来负担和问题。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社区中的大部分人都没有接受良好的教育,缺乏基本的文化素养和道德规范,那么这个社区可能会充斥着违法犯罪、愚昧无知和社会矛盾。

公民受教育权的心得体会(3篇)

公民受教育权的心得体会(3篇)

第1篇教育,是人类进步的阶梯,是社会发展的基石。

在我国,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关系到每一个人的未来,关系到国家的繁荣昌盛。

作为一名普通公民,我有幸享受到国家提供的教育资源,通过学习,我对公民受教育权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体会。

一、受教育权的内涵公民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接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形式,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2. 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公民有权获得国家提供的优质教育资源,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育经费等。

3. 受教育机会均等:国家应保障公民在教育机会上的公平,消除城乡、地区、性别、民族等方面的教育差异。

4. 教育自主权:公民有权自主选择学校、专业、课程等,实现个性化教育。

5. 教育监督权:公民有权对教育部门和学校进行监督,保障教育质量。

二、受教育权的重要性1. 个人发展:教育是个人成长的重要途径,通过接受教育,公民可以提高自身素质,实现自我价值,为未来的职业生涯奠定基础。

2. 社会进步:教育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通过提高全民素质,为国家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3. 国家繁荣:教育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一个国家的教育水平越高,其国际竞争力就越强。

4. 保障公民权益: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三、我国受教育权的现状近年来,我国在教育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公民受教育权得到了较好保障。

然而,仍存在一些问题:1. 教育资源分配不均:城乡、地区之间教育资源分配存在较大差异,一些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教育条件相对较差。

2. 教育质量参差不齐:部分学校教学质量不高,学生学业成绩不尽如人意。

3. 教育观念落后:一些家长和教育工作者对教育的认识存在误区,导致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

4. 教育投入不足:虽然我国教育经费逐年增加,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教育投入仍有较大差距。

享受受教育权的案例(3篇)

享受受教育权的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在我国,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公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部分公民的受教育权受到限制。

本案例以张华的故事为主线,讲述了他为争取受教育权所经历的艰辛历程。

二、案例描述张华,一个出生在农村的普通孩子,自幼勤奋好学。

在他成长的过程中,家庭条件十分艰苦,父母都是普通的农民,无法承担高昂的学费。

然而,张华并没有因此而放弃学业,他深知受教育的重要性,立志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

1. 初中阶段张华的初中阶段,是在一所乡村中学度过的。

由于家庭经济困难,他只能依靠国家助学金和勤工俭学来维持学业。

尽管生活艰辛,但张华依然努力学习,成绩优异。

然而,在他即将升入高中时,却遭遇了第一个挫折。

由于学校条件有限,张华所在的乡村中学无法提供高中教育。

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张华的父母四处奔走,希望能为儿子争取到一所高中。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未能成功。

面对即将失去高中教育的困境,张华倍感无助。

2. 高中阶段为了继续学业,张华决定到城市寻找高中。

在城市的亲戚帮助下,他进入了一所公立高中就读。

然而,高昂的学费再次成为了他面临的问题。

为了解决学费问题,张华白天上学,晚上在街头摆摊,赚取生活费。

在高中阶段,张华深知自己肩负着改变命运的使命。

他更加努力地学习,成绩始终保持优秀。

然而,在高中毕业前夕,他又遇到了一个难题。

由于家庭经济状况并未改善,张华无力承担大学学费。

面对这一困境,他一度陷入了绝望。

然而,在老师和亲戚的帮助下,他得知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在申请到助学贷款后,张华终于如愿以偿地进入了心仪的大学。

3. 大学阶段进入大学后,张华如释重负。

他深知自己来之不易的机会,更加珍惜在大学的学习时光。

在大学期间,他积极参加各类活动,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同时,他还利用课余时间兼职,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在大学毕业后,张华成功进入了一家知名企业。

在工作中,他充分发挥自己的所学,为公司创造了价值。

同时,他还积极回报社会,资助家乡的贫困学生,帮助他们实现受教育梦想。

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论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摘要:虽然国家提出要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但是我国社会中还存在着受教育权不平等、受教育权被侵害的现象。

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应当得到进一步保障。

关键词: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一、受教育权的概念我国宪法第46条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可知是公民受教育权是统一的权利,表现为公民有权利和机会享受各种教育,从内容上看,包括受学前教育权、受义务教育权、受高等教育权、受成人教育权、受职业教育权、受扫盲教育权、受国防教育权、受特殊教育权、受终身教育权等[1];从公民在成长过程中的不同阶段享受的受教育权看,包括受义务教育权、平等受教育权、终生受教育权和恰当受教育权[2]。

二、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纵观当今社会现状,我觉得我国公民并没有享受到平等、完善的受教育权。

首先,学校作为受教育的平台,并没有实现真正的平等和一致。

在不同地区,由于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发展的差异,各个省、市、区、县的学校在教学设备、教师资源、教育质量等方面都参差不齐。

农村或者中小城市的学生相较于一、二线城市的学生,在所受教育方面,呈劣势。

一、二线城市的学生,所学的课本知识更全面、灵活、有深度;授课的老师拥有更高的学历、更完善的教育;课外活动更丰富、更有创意。

以上几个方面,对不同地区的学生在知识储备、能力培养、人格养成等方面都造成很大的差距。

其次,当今社会的教育资源并没有公平、平等地流入到每一个学生的手中。

即使是在同一座城市,学校也分为不同的等级。

占有更好学习坏境、师资力量的外国语学校,以及所谓的贵族学校,入学都需要不菲的学费。

如果没有富裕的家庭条件的支持,很多学生即使自身学习能力强、学业优秀,也无法享受到如此优质的教育。

相反一些学生自身学习等能力也许并达不到学校的水准,也无心学习,但是凭借家庭的支持,依然能够进入这些一流学校浑天度日,占据教学资源。

法律规定好的受教育权(3篇)

法律规定好的受教育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

本文将围绕我国法律规定好的受教育权展开论述,包括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以及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等方面。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各个层次和形式的教育。

受教育权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受教育权: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义务教育权: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3. 高等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

4. 职业教育权: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提高自身职业技能和就业竞争力。

5. 终身学习权:公民依法享有终身学习的权利,不断提高自身素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此外,以下法律法规也对受教育权进行了保障: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发展教育事业,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职业教育的权利,发展职业教育事业。

”四、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1. 义务教育阶段:国家通过建立公共教育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法律规定受教育育权(3篇)

法律规定受教育育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作为国家发展的基石,是社会进步的阶梯。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法律规定中的受教育权,包括其内涵、法律地位、保障措施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具体包括:1. 接受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权接受国家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包括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

2. 获得教育资源的权利:公民有权获得国家提供的教育设施、教育资源和教育服务。

3. 教育平等权:公民在教育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条件,不受种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等因素的限制。

4. 教育选择权:公民有权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

三、受教育权的法律地位受教育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下:1. 宪法保障: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 法律明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都对受教育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3. 政策支持:国家通过制定教育政策、投入教育资源、改革教育体制等措施,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

四、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为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我国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1. 普及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 发展职业教育: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公民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

3. 完善高等教育:国家加大对高等教育的投入,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满足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4. 保障教育公平:通过政策倾斜、财政支持、资源配置等措施,保障不同地区、不同群体公民的教育机会平等。

5. 加强教育监管:建立健全教育监管体系,确保教育质量和教育公平。

五、受教育权的法律责任1. 国家责任:国家有责任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对侵犯公民受教育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受教育权案例分析(3篇)

受教育权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教育实践中,受教育权的实现仍存在诸多问题。

本文将以某乡村学校撤并事件为例,分析受教育权在现实中的困境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乡村学校撤并事件发生在我国某省份的一个偏远山区。

该地区人口稀少,教育资源匮乏,原有的乡村学校因生源不足而被撤并。

撤并后,当地学生需到距离较远的乡镇中心学校就读,这不仅增加了学生的上学负担,还可能影响他们的学习效果。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描述某乡村学校撤并事件中,当地政府以教育资源整合、提高教育质量为由,决定将乡村学校撤并。

撤并后,学生需乘坐长途汽车到乡镇中心学校就读。

由于路途遥远,学生每天需花费近3个小时的时间在上下学路上,这不仅影响了学生的休息和饮食,还可能导致他们在学习过程中精力不集中。

2. 案例分析(1)受教育权的实现受到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然而,在乡村学校撤并事件中,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限制。

由于路途遥远,部分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或交通不便而无法到乡镇中心学校就读,导致他们无法享受应有的教育资源。

(2)教育资源分配不均。

我国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在乡村地区尤为突出。

乡村学校撤并后,乡镇中心学校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资源更加紧张,难以满足所有学生的需求。

这进一步加剧了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的问题。

(3)教育公平受到挑战。

乡村学校撤并事件使得乡村学生的教育机会受到限制,城乡教育差距进一步扩大。

这不仅影响了乡村学生的成长和发展,也挑战了我国教育公平的原则。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政策引导。

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引导教育资源向乡村地区倾斜,确保乡村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2. 完善交通设施。

加大对乡村地区交通设施的投入,改善学生上下学条件,降低学生上学负担。

3. 提高教师待遇。

加大对乡村教师的培养和培训力度,提高教师待遇,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乡村地区从事教育工作。

受教育权_法律规定的(3篇)

受教育权_法律规定的(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国家强盛、人民幸福的根本。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宪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探讨受教育权的内涵、意义、实现途径以及保障措施等方面,以期提高全社会对受教育权的重视和保护。

二、受教育权的内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根据我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受教育权包括以下几方面:1.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公民有义务接受国家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2. 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

3. 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公民有接受终身教育的权利,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会文化生活教育等。

4. 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残疾人、少数民族等特殊群体有接受特殊教育的权利。

三、受教育权的意义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1.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尊严和地位。

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受教育权有助于缩小城乡、区域、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3. 提高国民素质:受教育权有助于提高国民素质,为国家发展提供人才支持。

4. 推动社会进步:受教育权有助于推动社会进步,提高国家综合竞争力。

四、受教育权的实现途径1. 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和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

2. 保障教育经费投入:加大教育经费投入,提高教育资源配置,确保教育公平。

3.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素质。

4. 优化教育管理体制: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完善教育管理体制,提高教育质量。

5. 推动教育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教育资源共享,提高教育质量。

五、受教育权的保障措施1. 完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确保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防止辍学现象发生。

有关公民教育的论文

有关公民教育的论文

有关公民教育的论文公民教育(citizenship education)诞生于西方文明的历史背景中,尽管现代西方各国公民教育的内涵、途径各有不同。

但是,公民教育最基本的理念大致相同。

下面是店铺给大家推荐的有关公民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有关公民教育的论文篇一《公民教育与国家发展》【摘要】公民教育状况是衡量一国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公民教育应作为国家发展大计。

全球化进程中,中国现代公民教育应植根于中国现实国情,以开放的国际视野借鉴国外成熟的公民教育经验与成果,以理性的文化自觉意识恪守民族文化传统,从而走出一条具有本土特色、民族气质与中国样式的现代公民教育之路。

【关键词】公民教育;国情;国家发展在全球化背景下,公民教育状况已然成了衡量一国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公民教育也成了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民教育公民教育(citizenship education)诞生于西方文明的历史背景中,尽管现代西方各国公民教育的内涵、途径各有不同。

但是,公民教育最基本的理念大致相同。

即德国教育家凯欣斯泰纳所述:公民教育的目的是造就适合国家与时代需要的有用公民。

他主张,国家一切教育制度只有一个目标,便是造就公民。

这里我们把公民教育当作是每个出生在这个国度里的人都有权接受的教育,如在未成年前须接受的义务教育,以及此后的职业技术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

“公民教育”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个陌生的名词,对于公民教育最早的清晰的概念是联合国1975年给出的定义,即:”公民教育”关注各国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人权、尊严、自主及社会公益等活动;鼓励思想交流及汇集,并行动起来以推动社会改变;塑造一个较合理和公正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近年来,公民教育的理念由香港乐施会扩展开来,在非政府组织的工作领域中逐渐推广。

但是,各个民间组织在探索中遇到了诸如理念认识不够清晰、专业培训人力资源匮乏、教育手段不够多样等困难。

二、当代我国公民教育发展现状当今中国已经进入向政治文明发展的轨道。

受教育着权利的案例(3篇)

受教育着权利的案例(3篇)

第1篇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然而,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人在追求受教育权的过程中遇到重重困难。

本文将以张明的案例为例,探讨受教育权的实现过程,以及社会各界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一、案例背景张明,一个出生在农村的普通孩子,自幼家境贫寒。

在我国教育改革的大背景下,张明渴望通过自己的努力改变命运,实现人生价值。

然而,在他追求受教育权的过程中,却遭遇了一系列的困难和挫折。

二、案例经过1. 初中时期张明所在的小学教学质量较差,师资力量薄弱。

为了提高学习成绩,张明不得不利用课余时间自学。

尽管如此,他在初中毕业后成绩依然不理想,未能考入当地的重点高中。

2. 高中时期张明深知高中是人生的重要阶段,于是他决定通过自学考入当地的高中。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条件限制,他无法支付高昂的补习费用。

在这种情况下,张明开始利用网络资源自学,同时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以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张明终于考入了一所普通高中。

然而,由于缺乏系统的学习方法和良好的学习环境,他在高中阶段的学习成绩并不理想。

3. 大学时期张明深知大学是人生的重要转折点,于是他下定决心要通过自己的努力考入一所重点大学。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条件限制,他无法支付高昂的学费。

在这种情况下,张明开始寻找各种奖学金和助学金,同时利用业余时间做兼职,以减轻家庭负担。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张明终于考入了一所重点大学。

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他无法支付学费。

在亲朋好友的帮助下,张明终于凑齐了学费,开始了大学生活。

4. 毕业后张明在大学期间努力学习,取得了优异的成绩。

毕业后,他顺利进入了一家知名企业工作。

然而,由于家庭条件限制,他在工作中仍面临着诸多困难。

为了改变现状,张明决定继续深造,提升自己的学历。

三、案例分析张明的案例反映了我国公民在追求受教育权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

以下是对这一案例的分析:1. 家庭经济条件限制张明所在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这导致他在追求受教育权的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困难。

试析基本权利语境下的受教育权平等保护

试析基本权利语境下的受教育权平等保护

试析基本权利语境下的受教育权平等保护论文摘要: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应平等地为每个公民所享有;《义务教育法》规定了流动人口子女平等受教育的保障条款;现实中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受到迁入地政府的多方面限制,迁入地政府对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进行限制时自由裁量权过大,其具体的限制措施在很大程度上突破了比例原则;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要求国家履行积极的给付义务,现实中这种给付义务有着很大程度的缺失。

基本权利语境下的受教育权平等保护需要限制地方政府的自由裁量权,其具体措施应兼顾比例原则;需要国家的物质给付义务充分履行。

论文关键词:平等受教育权;法律保留;比例原则;行政给付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城市对劳动力的巨大需求,由此催生了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群体。

近年来,这些群体由最初独自前往城市寻求工作转变为举家入城,便又产生了另一个群体——随迁子女群体,这些受教育适龄群体需要城市为其提供教育。

但实际上却有其无法在城市接受同等教育的现象。

尤其是近年来随迁子女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得我们不得不对如何保障这些群体平地接受教育的问题加以思考。

接受教育对于人的发展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正是因为其是如此重要,故而宪法对其做出了回应。

《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作为必要权利予以保障的公民权利,其中主要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

据此可以说受教育权在我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但这种基本权利在现实中却呈现出与应然的巨大反差。

故而,笔者拟以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迁入地受教育为例,以基本权利的视角,分析其平等享有受教育权的基础,指出现实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尝试着提出应对措施。

一、平等受教育权的法理基础接受教育对于人的发展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梁启超将教育理解为开启民智的工具,蔡元培将教育视为做培养个人独立之精神、自由之传统的自我技术。

……正是因为受教育如此重要,故而将之权利化,产生了受教育权,尤其是近代以来该项权利更是被升格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3篇)

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3篇)

第1篇一、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国家繁荣昌盛的关键。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我国法律对受教育权的规定旨在保障公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国民素质。

本文将从我国法律规定的受教育权的概念、历史发展、主要内容、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受教育权的概念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在我国,受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受教育权包括公民有权接受国家提供的教育,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教育方式,有权接受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三、受教育权的历史发展1. 早期阶段:新中国成立前,我国的教育事业受到严重破坏,广大人民群众受教育权利得不到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教育事业,逐步确立起以宪法为核心的教育法律体系。

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受教育权得到了充分保障。

1982年,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

”此后,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受教育权的保障机制。

3. 21世纪以来:我国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推进教育公平。

2010年,我国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保障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

四、受教育权的主要内容1. 受教育机会均等: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实行义务教育制度,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同时,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教育需求。

2. 公平分配教育资源: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

国家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等教育资源的投入,缩小地区间、城乡间、校际间的教育差距。

3. 受教育权利保障: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受教育权利。

当公民的受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论文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论文

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论文摘要:受教育权的概念受教育权是指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们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资格,也是宪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公民可以从中获得教育资源以及物质帮助的权利。

关键词:公民,教育权,法律,保障,论文,教育权,概念,是指,根据,宪一、受教育权的概念受教育权是指根据宪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人们所享有的接受教育的资格,也是宪法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公民可以从中获得教育资源以及物质帮助的权利。

二、国内外受教育权的研究现状(一)国外。

国外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研究早。

公民的受教育权是一项原始的权利最早可以追溯到启蒙运动时期。

当时的法学家就已经注意到公民的受教育权方而的问题。

当今受教育权观念的山来,不仅是启蒙运动时期的那些法学家、思想家不懈思索的结晶,也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

在教育方而,古希腊的教育研究者主张学习是每个人的权利,而不是那些贵族的特权回。

夸美纽斯中主张在教育中人才是教育的中心。

他认为人只有接受过良好的教育,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

而且主张每个人均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魏玛宪法中,将公民的社会权加了进去,开创了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先河。

二战后,公民的受教育权已经引起了国际学术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而产生了与此相对应的公民的基本权利。

与此同时,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研究方向也转移到了国际。

(二)国内。

立足我国的实际国情,我国制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了相应的教育保障机制。

但我国对公民的受教育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仍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国内的研究往往停留在公民受教育权的理论层而,缺乏对如何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的实现的对策性研究。

目前,我国在公民的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方而仍在进行,但是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体系的构建仍是一个问题,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的实践不到位,侵犯受教育者的利益的事件层出不穷,仍然不能够有效及时地得到解决。

对公民的接受教育的机会和教育资源成为目前研究的关键。

浅谈公民教育相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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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公民教育相关论文浅谈公民教育相关论文公民教育相关论文范文一:司法局公民教育工作打算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大任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广大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法制宣传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对于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法治观念,加快依法治市步伐,推动法治建设,为我市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效法治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宪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至2 015年)》和中共省委、省人民政府转发的《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法治建设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新要求,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公民意识教育相结合、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培育法治文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全面深化依法治理,促进法治建设,为保障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社会全面进步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建设,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第六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及其宪法救济摘要: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但是从我国受教育权实现现状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而且在司法领域还缺乏一套完善而有效的保障机制,使得公民受教育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和救济,本文从宪法救济的角度着手提出完善公民受教育权法律救济的必要性。

论文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救济一、公民受教育权实现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的文化教育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权利、得以全面发展的前提。

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这给公民受教育权的享有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也将公民的受教育权提升到了法律的高度。

为贯彻宪法的规定,近些年来我国先后制定和施行了《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和法规,在各个层次、各个方面为受教育权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受教育权已成为广大中国人民普遍并实际享有的权利。

但是,从某些具体情况而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现状却不容乐观。

当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实际存在的主要问题,也是最大的问题就是教育平等的问题,在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上存在着严重的不平等。

这种不平等既包括地域上的不平等,也有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还有身体与相貌上的歧视所导致的受教育权的不平等……(1)地域的不平等,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中小学教育上,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学生的教育上。

由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等导致城市受教育者拥有比农村受教育者更多、更好、质量更优的义务教育。

而中西部和少数民族的学校则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师资短缺,经费不足,普及义务教育存在极大困难。

我国1986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欧美等资本主义经济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初便实行了国民教育的免费制,在有些国家甚至大学教育也是免费的,也有部分发展中国家,如朝鲜、古巴等实行教育免费制。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范文.doc

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宪法-论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李璇,余秀宝摘要:公民受教育权是其自我实现的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利。

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高等教育阶段的不平等以及性别保障上的不平等诸方面。

公民追求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是对社会平等权的追求,国际社会对教育平等权的重视使人们更加关注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我国应加强政府的积极作为,推进教育体制的系统改革,鼓励受教育者的积极参与,从而有效促进公民受教育权的平等实现。

关键词:教育;受教育权;平等实现接受教育是人认识自我的重要方式之一,受教育权对人的自我实现来说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权利。

受教育是人类文明得以延续、人实现自我的重要途径。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的基本权利[1]。

由此,受教育的条件均等和机会均等是受教育权平等实现的核心内容,以此来衡量目前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状则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公民受教育权的不平等上。

一、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不平等的表现(一)义务教育阶段的不平等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资源占有和受教育权的实现程度,存在严重的城乡差别、地域差别和身份差别。

首先,教育资源分配不公。

在义务教育阶段,优质教育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集中在社会地位较高的阶层,而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享有的教育资源往往十分匮乏。

其次,农村地区和社会底层家庭背景的学生失学率较大。

虽然自2003年开始,国务院提出了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的保障制度,并为此大幅增加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从而使部分学生尤其是农村偏远贫困地区的学生避免了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的窘境,但农村地区和低收入家庭学生在受教育机会方面难以与城市及高收入家庭的学生保持平等。

此外,地域之间尤其是东西部之间教育水平失衡。

东部地区因为有发达的经济作支撑,其教育水平及受教育程度是西部地区难以企及的。

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案例(2篇)

公民的受教育权的案例(2篇)

第1篇一、背景张三,男,1988年出生于我国某农村地区。

从小品学兼优,但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张三在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帮助父母干农活。

然而,张三心中始终怀揣着对知识的渴望,他坚信只有通过受教育才能改变自己的命运。

在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但现实生活中,仍有不少像张三这样的孩子因为家庭、经济等原因无法享受到这一权利。

本文将围绕张三的受教育权保障之路展开讨论。

二、问题1. 张三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继续升学,其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2. 张三所在地区教育资源匮乏,无法满足其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

3. 张三缺乏对自身受教育权的认识,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三、案例分析1. 张三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张三作为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然而,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张三无法继续升学,其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2. 教育资源匮乏我国教育资源分布不均,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对匮乏。

张三所在地区学校教学设施落后,师资力量不足,无法满足其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

这导致张三在学业上无法得到充分发展,其受教育权受到严重影响。

3. 张三对自身受教育权的认识不足张三在初中毕业后便辍学在家,缺乏对自身受教育权的认识。

他未意识到受教育是自己的基本权利,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这使得张三在面临受教育困难时,无法及时寻求帮助,导致其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四、解决方案1. 国家层面(1)加大对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投入,改善农村学校教学设施,提高师资力量。

(2)实施教育扶贫政策,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育资助,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3)加强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宣传,提高公民对自身受教育权的认识。

2. 社会层面(1)社会各界应关注农村地区教育问题,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帮助。

(2)企业、社会组织等可以设立奖学金、助学金,资助贫困学生。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在我们的生活中,受教育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和义务。

它不仅关乎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更对整个社会的进步与繁荣有着深远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谈谈为什么受教育权是公民的权利。

从个人的角度看,接受教育是实现自我价值、追求梦想的基石。

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兴趣、天赋和志向,而教育为我们提供了发现和培养这些特质的机会。

通过接受教育,我们能够获取知识和技能,从而更好地理解世界、认识自己。

比如说,一个孩子从小对绘画充满热情,通过接受系统的艺术教育,他可以学习到绘画的技巧、理论和历史,不断提升自己的创作能力。

最终,有可能成为一名出色的画家,实现自己的艺术梦想。

再比如,有人立志成为科学家,通过教育,他能掌握专业的科学知识和研究方法,为探索未知、推动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教育还赋予了我们独立思考和自主决策的能力。

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现象和人生选择时,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往往能够更加理性地分析问题,做出明智的决策。

这种能力让我们能够掌控自己的生活,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

此外,教育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

无论出身贫富、地域差异,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

只有这样,才能让那些出身贫寒但有才华和努力的人,有机会通过教育改变自己的命运,实现向上的社会流动。

然而,受教育权不仅是权利,更是公民的义务。

因为一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离不开全体公民素质的提高。

当每个公民都接受了良好的教育,整个社会的劳动力素质就会得到提升。

高素质的劳动力能够创造更高的生产效率,推动经济的持续发展。

想象一下,如果一个国家的大部分劳动者都没有受过足够的教育,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那么这个国家的产业发展必然会受到限制,在全球经济竞争中也会处于劣势。

教育还能够培养公民的道德和法治意识。

一个受过良好教育的公民,更懂得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权利,积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相反,如果大量公民缺乏教育,社会秩序可能会陷入混乱,道德水平也会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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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民的受教育权
摘要:教育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受教育权及其法律保护成为现今社会的热点问题。

大多数人对受教育权的认识长期以来还仅仅停留在表面,因此,认识上的偏差和理论上的忽视往往导致受教育权在现实生活中的不尽如人意。

本文进而对受教育权法律保护的实现和发展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受教育权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
1.受教育权的概述
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国家的全体公民均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各项权利,国家有职责通过各种措施予以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

《教育法》第9条第2款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教育机会。

”每个公民都享有无差别的接受教育的权利。

2.受教育权的宪法属性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受教育权的社会权属性已经得到了认可,而自由权的属性还存在争议。

从保护受教育权的角度看,受教育权也可以作为自由权而存在。

作为社会权存在的受教育权,它要求国家制定相关法律促成公民受教育权更好地实现,在这点上,受教育权与生存权的实现机理有相似之处。

在基本权利实现问题上,国家应该主动介入,为基本权利的发展和保护扫清障碍,创造条件。

只有在必要的场合和特定
的条件下,国家权力才能成为促进教育自由的一种力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国家权力应该对教育自由持一种放任或收敛的态度。

当然,随着现代化进程的扩张,国家和社会出现了一定程度融合,因此,教育权更多的表现为社会权也就不足为怪。

为此,受教育的权利更主要的体现出其作为一种社会权利或积极权利的性质。

3.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现存问题
我国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立法林总繁杂,制定的基础基本上是国家教育的需要,而绝非是公民受教育权的需要;因此,教育的不平等、教育的高消费和教育的低质量等问题相继出现。

3.1经费投入不足
教育经费是教育得以运作的基础,也是公民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胡适先生曾就教育经费问题引述了亚丹的精辟论述,其言教育最先在筹款,得款后乃可择师。

教育于国之战略作用十分显著,教育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捐赠。

社会捐赠依赖于人的道德水准,具有不确定性。

国家的教育拨款是最主要的经费来源,同时也是最稳定的, 1994 年《国务院关于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到20 世纪末达到4%。

而据统计,”在2006 年的全国财政预算中,教育预算占gdp 的3.01%。

根据世界银行统计,高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5.37%(2002 年),中高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 比重的平均值是4.64%(2002 年),中低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比重的平均值是3.52%(2002 年),
低收入国家的公共教育经费占gdp 比重的平均值是3.17%(2002 年)。

”③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直至2006 年,我国的教育投入不仅没有实现占gdp4%的预期目标,而且远低于世界的平均水平。

在2011 年的”两会”期间,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透露,4%的教育经费目标要到2012 年方可望达到。

④可以看出,时至今日,教育经费占gdp4%的目标尚未实现。

3.2教育公平缺失
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个宪法层面的权利,公平原则是核心。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上存在较多的问题,其主要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高考政策不平等。

民族加分、地区政策加分等加分政策其实就是特权的表现,而针对不同省份划定不同录取分数线则严重违背了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二是农村享受的教育资源与城市的差距较大,无论是教育的硬件设施,还是教师配置,农村都落后于城市,据调查显示,全社会5800 多亿元教育投资,占总人口60%以上的农村却只获得其中的23%。

”在这种背景下的农村教育现状,用’凋敝’这个词语一点都不夸张,农村教育的基本办学条件得不到保障,教师工资被拖欠,优秀教师严重流失。

”三是各种”重点”的设置严重破坏了教育的平等性。

这些”重点”除了名义上的因材施教,其实质却是一种急功近利的表现,如此多的”重点”的使教育的平等性被破坏殆尽。

3.3权利救济制度欠缺
无救济即无权利。

无论公民受教育权在学术上和立法上被抬高
到何种境界,只要在行政或司法过程中不能给予有效的救济,那么其便只能是权利花瓶,没有丝毫的意义。

在当前,许多宪法基本权利在遭受侵犯的时候,公民无法通过国家司法程序得到有效救济。

宪法上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意味着建设宪政国家、构建法治社会的道路将十分漫长。

4.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受教育权得到法律保障,必须完善教育法律体系,提高公民守法意识,加强司法救济。

4.1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已经颁布的一系列的教育法律法规为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障提供了依据。

特别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将行政机关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定职责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增加了受教育权保障的操作性。

但是由于我国教育立法起步较晚,特别是在操作层面的规定更为单薄,又如目前我国教育立法对学校的权力的授予运行、制约及责任承担等问题,都缺少法律规定。

为了保障学生权利的正确行使,必须制约学校权力。

4.2提高守法意识
有了完善的法律体系,还必须有对教育法律自觉遵守的意识。

守法有两种形式。

一是积极守法。

对受教育者来说,就是尊重自己的受教育权利,认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做出教育法律所要求的行为。

二是消极守法,即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应尊重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不得做出侵犯他人受教育权的行为。

教育守法
意识包括教育法律的认同、教育法律信仰和教育法律使命感等要素。

首先,教育法律认同是社会成员守法之前提。

只有社会成员对法律的认同,守法才有可能。

其次,教育法律信仰是社会成员守法之关键。

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取得实效的内在资源。

法律信仰是必须的,它是法治实现的关键所在。

4.3加强司法救挤
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项宪法权利, 1989年颁布实施的《行政诉讼法》也没有将侵害受教育权的行为确定为其受案范围。

《教育法》第42条虽然规定了受教育者具有申诉权和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没有法规或规章对学生申诉制度作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而,很多受教育权利受侵害事件,结果得不到应有的司法救济。

尽管1999年通过并实施了《行政复议法》将公民的受教育权列入行政复议的范围,但仅仅靠《行政复议法》实现对公民受教育权的救济是不够的。

公民受教育权的司法保障可以考虑下列途径,一、是建立宪法司法化制度,明确规定宪法基本权利具有司法效力,设立宪法法庭,专门受理违宪案件。

二、是扩大行政诉讼法等受案范围,将受教育权明确列人其中。

三是制定单行法,以使教育侵权案件得到应有的。

参考文献:
[1]范履冰著.《受教育权法律救济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
[2]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m].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年版
[3]杨立新、袁雪石:《论人格权请求权》,《法学研究》,2003(6),第58—76 页
[4]程合红:《商事人格权刍议》,《中国法学》2000 年05 期,第83 页
[5]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6]张维平:平衡与制约—世纪的教育法〔m〕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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