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批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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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批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企业改制土地资产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批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3条第2款:对国有企业改革中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根据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可分别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方式予以处置。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1条第1、2款:改革土地估价确认管理,取消确认审批,建立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制度。

改制涉及的土地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处置的,土地估价报告应在省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时备案。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3条第1、2款: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改制企业根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

公司试点的批准文件,拟订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向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准;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后,企业自主委托具备相应土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根据土地状况和估价结果,拟订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企业向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初审,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的产权状况、地价水平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企业持改制方案、土地估价报告、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和初审意见到有批准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企业持处置批准文件在财政部门办理国有资本金转增手续后,到土地所在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 42号)附件一“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 试行 )”第1条第1款第1、3点:经国务院批准改制且符合以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条件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部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集团或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改制且符合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企业,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报土地所在地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999]433号)第6条第4项:优化服务,搞好土地评估结果确认和处置方案的审批工作。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估价结果和处置方案,应经土地所在地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规范出初审意见和土地估价结果及处置方案批复。

三、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第3条、《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第3条和《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号)第13条的规定,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土地估价报告备案的行政审批条件为:

(一)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

(二)改制经有批准权的部门批准;

(三)土地用途必须符合当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市规划;

(四)处置的土地使用权面积清楚,权属合法,无争议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五)受托评估机构具备相应的土地评估资质,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相符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条件;

(六)土地估价报告符合土地估价报告规范格式。其内容完善,结构合理,表述清楚,资料真实可靠,依据充分;

(七)提交备案的材料齐备。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请办理涉及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方式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改制国有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核定地价水平的报告(原件1份);

(二)申请单位资格认定材料

1、申请者为企业的,需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申请者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提供工商登记注册审批表(注明企业股东名称及股份比例,复印件1份);

3、申请者为事业单位的,需提供事业法人登记证、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三)委托代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四)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五)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1份);

(六)政府、国资委等有批准权部门批文、改制批文(复印件1份);

(七)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

(八)企业改制分割图(复印件1份);

(九)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现状规划设计条件(复印件1份);

(十)土地评估报告和土地评估技术报告(原件1份);

(十一)规划路网图(出图日期应在申报前3个月内,原件1份);

(十二)经受理审查后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特别说明:

申请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凡是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同时提供原件核对,如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原件核对的,须加盖原件存放单位的公章,个人身份证须双面复印并签名加盖手印,所有复印件必须按原件比例复印,不能缩印或并接。

六、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七、行政审批数量

无具体限制

八、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总体方案核准、土地资产处置具体方案审批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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