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2023一、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人身伤残等级的划分主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
该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一级至十级,其中一级最为严重,十级最为轻微。
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一级伤残。
2.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二级伤残。
3.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形,为三级伤残。
4.存在器官缺失、挛缩、瘢痕形成、破损、体表异物留存、外渗液体聚集、结构和功能障碍、肢体畸形等情形之一,且影响正常生活,为四级伤残。
5.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五级伤残。
6.存在器官严重缺损、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部分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六级伤残。
7.存在器官大部缺损、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并发症,或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为七级伤残。
8.存在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八级伤残。
9.存在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影响正常生活和劳动能力,为九级伤残。
10.存在一般性功能障碍和损伤未达到前款第(九)项标准的情形,为十级伤残。
三、伤残等级评定流程1.受伤后应首先到指定医院进行伤情诊断。
2.伤情诊断确定后,可向当地伤残评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3.评定机构收到申请后,会安排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组进行评定。
4.评定结果出来后,评定机构会出具《伤残评定书》,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5.如果对评定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评定机构申请重新评定。
四、伤残赔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伤残赔偿标准如下: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保险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非常重要的指导性文件,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两个标准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一、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保险公司委托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的鉴定所进行的损伤程度的评定,以确定被保险人的损伤情况,从而确定给付的赔偿标准。
2.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伤进行全面、精确、公正的鉴定。
3.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伤残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损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包括损伤的部位、程度、影响范围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伤残等级和给付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伤残情况和程度有相应的鉴定标准,如《道路交通事故个人伤亡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和《工伤保险职业病鉴定标准》等。
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1. 人身损害鉴定的概念人身损害鉴定是指在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的损害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2. 人身损害鉴定的原则人身损害鉴定应当遵循合理、公正、依法的原则,对被保险人的损失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鉴定,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3. 人身损害鉴定的内容人身损害鉴定需要对被保险人的各项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包括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伤残赔偿金、逝去赔偿金等方面的详细鉴定,从而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4. 人身损害鉴定的标准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制定的,针对不同的损失情况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人员工伤保险待遇补充规定》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等。
三、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的关系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和人身损害鉴定标准是保险理赔中密不可分的两个环节,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确定被保险人损伤程度的基础,而人身损害鉴定则是在此基础上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是司法鉴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结果直接关系到被鉴定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对被鉴定人的身体损伤和伤残程度进行科学客观评定的依据,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和社会影响力。
为了确保人身损伤伤残鉴定工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需要遵循一定的标准和程序。
一、人身损伤鉴定标准。
1. 一般损伤鉴定标准。
一般损伤是指外伤、烧伤、冻伤、中毒等造成的身体损伤。
鉴定时需考虑损伤的部位、范围、深度、程度等因素,结合医学知识和临床经验进行综合评定。
通常采用的评定标准包括伤情描述、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程度等。
2. 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是指因疾病、外伤、职业病等原因造成的身体结构和功能的永久性损害。
伤残鉴定需要综合考虑被鉴定人的身体状况、功能障碍程度、日常生活自理能力等因素,采用残疾程度评定表进行评定。
评定结果通常包括伤残等级、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等。
二、人身损伤鉴定程序。
1. 申请鉴定。
被鉴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2. 资料审查。
司法鉴定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鉴定范围和程序,并通知被鉴定人参加鉴定。
3.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和被鉴定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现场勘查、询问和检查,获取相关证据和资料。
4. 鉴定结论。
鉴定人员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评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
5. 鉴定结果通知。
司法鉴定机构将鉴定结果通知被鉴定人和申请人,并出具鉴定结论书。
三、人身损伤鉴定的注意事项。
1. 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 鉴定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鉴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 被鉴定人和申请人应积极配合鉴定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4. 鉴定结果应当符合医学科学的规律,具有科学性和可靠性。
结语。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司法鉴定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于保障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人生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十级伤残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1)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2)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3)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4)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5)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6)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7)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8)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9)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2、头面部损伤致:(1)一眼低视力1级;(2)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3)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4)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5)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6)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7)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8)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9)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10)鼻尖缺失(或畸形)。
影响容貌;(11)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12)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13)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14)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15)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
3、脊柱损伤致:(1)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
4、颈部损伤致:(1)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2)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3)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
影响体形。
5、胸部损伤致:(1)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2)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3)肺破裂修补;(4)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6、腹部损伤致:(1)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2)脾破裂修补;(3)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7、盆部损伤致:(1)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2) 骨盆畸形愈合;(3)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4)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5)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6)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7) 膀眈破裂修补;(8) 尿道狭窄;(9)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
2. 日常生活能力:评估被保险人在日常生活中的自理能力,包括进食、穿衣、洗澡、上下楼 梯等方面。
3. 劳动能力:评估被保险人在工作岗位上的劳动能力,包括体力、技能、认知能力等方面。
4. 残疾类型:根据伤残的具体类型,如肢体残疾、视觉残疾、听力残疾等,进行分类评估。
5. 鉴定程序和标准:规定了伤残鉴定的程序和具体标准,包括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资质要求 、鉴定方法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确保伤残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定等级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鉴定等级标准是指在人身保险领域中,用于评估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 而导致的伤残程度的标准。这些标准一般由保险行业协会、相关政府部门或专业机构制定, 旨在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提供一个公正、客观的伤残鉴定依据。
具体的伤残鉴定等级标准可能会因国家和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评估指标 :
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
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1.引言人身伤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为了确定因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并确定相应的伤残等级,从而确定赔偿标准的依据。
本将细化各个章节的内容,以提供最详细和准确的指导。
2.伤残等级的划分2.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指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损伤丧失,严重影响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
具体划分包括:2.1.1 全残全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各个器官或功能均无法正常运作,丧失全部生活自理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
2.1.2 多重伤残多重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多个器官或功能受损,丧失部分生活自理能力和生产劳动能力。
2.1.3 软组织伤残软组织伤残指受伤后,经医学鉴定发现某些器官或组织出现损伤,但未造成明显功能障碍。
2.1.4 残疾残疾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出现明显障碍,但未达到全残或多重伤残的程度。
2.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指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受损程度相对较轻,但仍然影响生活能力和工作能力。
具体划分包括:2.2.1 重度伤残重度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出现较明显障碍,但仍能部分自理和从事轻体力劳动。
2.2.2 中度伤残中度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常规工作和生活。
2.2.3 轻度伤残轻度伤残指因伤害导致身体某个器官或功能出现轻微障碍,但对常规工作和生活影响较小。
3.赔偿标准3.1 经济赔偿经济赔偿指由伤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用、停工期损失、残疾赔偿等。
3.2 精神赔偿精神赔偿指由伤害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心理创伤,包括痛苦赔偿金和心理咨询费用等。
3.3 生活赔偿生活赔偿指由伤害造成的生活质量变化和生活自理能力的损失,包括生活护理费用、康复训练费用等。
4.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人身伤害伤残等级划分表附件2:人身伤害赔偿标准计算表附件3:相关案例分析5.法律名词及注释5.1 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确定人身伤害伤残等级的指导文件。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一般来说,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身体功能损害,包括对受伤者身体功能的影响,如肢体活动
能力、感觉功能、语言能力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2. 精神功能损害,考虑受伤者因身体损伤而导致的精神状态改变,如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方面的影响。
3. 外貌和整体形象,评估受伤者因外伤导致的外貌改变或整体
形象受损的程度。
4. 日常生活自理能力,考虑受伤者因伤残对日常生活自理能力
的影响,如饮食、穿衣、洗漱等方面的损害程度。
5. 工作和社会参与能力,评估受伤者因伤残对工作和社会参与
能力的影响,包括对职业、学习和社交活动的影响程度。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通常都会结合医学诊断、功能评定和日常生活影响等多个方
面进行综合评估。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障受伤者的权益,为其提供合理的赔偿和康复服务,同时也为法律和保险行业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的制定和使用需要严格遵循专业原则和伦理规范,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和科学性。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是指对因意外事故、职业病、医疗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身体损害和功能障碍进行评定和鉴定的过程。
伤残鉴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下面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的标准。
首先,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鉴定的程序标准,二是鉴定的内容标准。
在鉴定的程序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申请、受理、调查、检验、评定等程序的规定;在鉴定的内容标准方面,主要包括鉴定的对象、鉴定的标准、鉴定的方法等内容的规定。
只有程序和内容两方面都符合标准,鉴定结果才能够得到公正和合理的认可。
其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鉴定的对象,即受害人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鉴定的对象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必须是由于特定原因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功能障碍。
其次是鉴定的标准,即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
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是鉴定的核心内容,它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和生活待遇。
因此,伤残程度的划分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公正。
最后是鉴定的方法,即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
伤残程度的评定方法必须符合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规定,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检验和评定。
再次,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
在制定标准的过程中,必须听取受害人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必须充分考虑受害人的实际生活情况和伤残程度的影响。
只有这样,才能够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和社会公平正义的伤残鉴定标准。
最后,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的实施必须严格执行,必须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和合理。
在鉴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程序和内容标准进行,必须杜绝一切形式的弄虚作假和舞弊行为。
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综上所述,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必须科学、公正、公平。
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精选全文
精选全文完整版(可编辑修改)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2023版)2023年版的人身损害1-10级伤残等级认定标准来啦,需要的赶紧收藏!一、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1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 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3 术语和定义3.1 损伤各种因素造成的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
3.2 残疾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以及个体在现代临床医疗条件下难以恢复的生活、工作、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的降低或者丧失。
4 总则4.1 鉴定原则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2 鉴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4.3 伤病关系处理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可依次分别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
除损伤“没有作用”以外,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损伤“没有作用”的,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
4.4 致残等级划分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关于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是为了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从而确定其享受相应权益的依据。
以下是常见的人体损伤残疾等级
的鉴定标准:
一、肢体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四肢或者四肢丧失七成以上功能,或者完全
丧失一肢,同时丧失双眼功能。
2. 二级:一肢完全丧失或者四肢丧失五成以上功能。
3. 三级:四肢功能丧失三成以上,但未达到五成。
4. 四级:四肢功能丧失一成以上,但未达到三成。
二、视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眼完全失明。
2. 二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2。
3. 三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05,但高于0.02。
4. 四级:双眼裸视力低于0.1,但高于0.05。
三、听力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双耳完全失聪。
2. 二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
3. 三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工作受影响的程度。
4. 四级:听力障碍程度达到生活受影响的程度。
四、言语残疾等级的鉴定标准:
1. 一级:完全丧失语言能力。
2. 二级:丧失语言能力,但保留少量语言表达能力。
3. 三级:语言表达能力严重受限,但能进行简单交流。
4. 四级:语言表达能力受限,但能满足日常交流需求。
根据以上鉴定标准,对受伤人员的残疾等级进行评估,可以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医疗、康复、教育和就业等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这些标准的制定有助于确保公正和准确地评估受伤人员的残疾程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伤残鉴定标准1. 伤残鉴定的基本原则伤残鉴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科学方法为准则,以公正、客观、独立的态度进行。
伤残鉴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客观性原则:伤残鉴定结果应当客观、真实、可信。
2)综合性原则:伤残鉴定应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不偏废某一方面的因素。
3)公正性原则:伤残鉴定应当公正、公平、没有利害关系。
4)科学性原则:伤残鉴定应当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进行。
5)独立性原则:伤残鉴定应由独立的、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避免利益冲突。
2. 伤残等级的划分标准根据《人身损害伤残鉴定办法》,伤残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一级伤残、二级伤残、三级伤残和四级伤残。
1)一级伤残:抢救无效,病情不稳定或病情恶化,生命威胁,需要密切监护或传统重症监护室治疗。
2)二级伤残:存在病情恶化的风险,生命体征不稳定,需要密切监护治疗。
3)三级伤残:存在病情变化或病情不稳定的风险,需要一般监护治疗。
4)四级伤残:伤残情况比较轻,不需要特殊医护,可以予以一般治疗。
3. 伤残程度的评估指标伤残程度的评估需要综合考虑下列指标:1)生活能力:包括行动能力、自理能力等。
2)劳动能力:包括体力劳动能力和脑力劳动能力。
3)智力能力:包括逻辑思维、记忆力、判断力等。
4)心理状况:包括心境、情绪、社交能力等。
5)美容影响:包括面部外貌、体表疤痕等。
二、赔偿标准及赔偿计算1. 赔偿标准根据《侵权责任法》,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营养费等。
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具体金额有所不同。
2. 赔偿计算公式赔偿计算的基本公式如下:赔偿金额 =(医疗费 + 残疾赔偿金 + 丧葬费 + 营养费)* 系数其中,系数根据伤残等级和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调整。
三、附件列表如下:1. 伤残评定报告2. 医院就医记录3. 医药费用清单4. 家庭成员情况说明5. 律师代理委托书四、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对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赔偿进行了规范和界定。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
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一、概述人体损伤后的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是为了保障受伤人员在遭受意外伤害后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福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学、法学、社会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对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进行评估和鉴定的一套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境内因意外伤害导致人体损伤,需要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各类案件。
伤残等级鉴定分为十个等级,依次为一级至十级伤残,其中一级伤残为最高等级,十级伤残为最低等级。
二、鉴定标准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导致无法独立生活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脑、心脏、肺、肝、脾、肾等主要器官完全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完全缺失,或者四肢中三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脊柱损伤导致完全不能自理等。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重度损害,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一只眼、一只耳、一只手或者一只足完全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中两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脑损伤导致重度痴呆等。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中度损害,导致生活困难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一只眼、一只耳、一只手或者一只足中度缺失;-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其他:如脊髓损伤导致排便、排尿功能障碍等。
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皮肤损伤导致大面积疤痕形成,影响外观和功能;-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中度丧失;- 其他:如神经损伤导致局部功能障碍等。
5. 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工作、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具体包括:- 器官缺失:皮肤损伤导致较大面积疤痕形成,影响外观和功能;- 功能障碍:四肢中一个关节功能轻度丧失;- 其他:如神经损伤导致局部功能障碍等。
6. 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人体器官缺失或者功能轻度损害,导致工作、生活受影响的严重损伤。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害行标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人身伤害行为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而伤残鉴定则是对受害人伤残程度进行客观评定的重要环节。
我国《人身损害索赔标准》对人身伤害进行了十级标准的定义,以便于对受害人在司法程序中进行伤残鉴定,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以下将详细介绍《人身损害索赔标准》中规定的1—10级伤残鉴定标准,以便于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了解和应用。
一、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部分功能损伤,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轻微的面部伤疤、轻微的四肢畸形等。
二、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轻度功能障碍,但基本能够独立完成工作和生活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受限的运动功能、轻度言语障碍等。
三、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较重的功能障碍,但仍能够基本照顾自己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较严重的肢体残疾、较严重的言语障碍等。
四、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或者严重失去某一功能,但尚能独立完成一般生活活动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严重的肢体残疾、严重的听力障碍等。
五、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完全丧失某一功能,但能够自理活动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完全失去某个感官功能、严重的智力障碍等。
六、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丧失多种功能,需要他人照料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严重的多重肢体残疾、丧失大部分感官功能等。
七、七级伤残七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完全丧失行动能力,需要长期卧床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包括丧失行走能力、丧失大部分感官功能等。
八、八级伤残八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严重的脑部损伤或者其他严重的智力障碍,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需要长期依赖他人照料的情况。
九、九级伤残九级伤残是指受害人因人身损害导致重度精神障碍或者其他重度心理损伤,完全丧失自理能力的伤残程度。
这类伤残需要长期依赖特殊机构照料的情况。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一、疼痛级别:
1、全残:体态破坏,身体全部机能消失,无法勉力劳动,每日生活
必需帮助,生活不能自理;
2、一级残:双肢或腰以下全残,或仅有双肢残缺半侧或一侧,肢体
机能严重受损,局部肢体有一定的功能,日常生活较自理;
3、二级残:双肢残缺及肢体功能器官严重受损,身体部位有疼痛活
动受限,日常生活有支持者。
4、三级残:双肢丧失一侧,但肢体功能逐渐恢复,日常生活自理,
部分劳动活动能够独立完成,身体有疼痛活动受限;
5、四级残:双肢功能器官有所恢复但有残留,身体有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完全自理,部分劳动有困难;
6、五级残:双肢功能器官部分恢复,轻度疼痛活动受限,日常生活
自理,但有一定劳动活动能力;
7、六级残:双肢轻微残缺,疼痛活动与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限,日
常生活有困难,劳动活动能力减少;
8、七级残:双肢功能有所恢复,疼痛活动受限,但日常生活能力与
劳动能力减少。
二、伤残度评定标准:
1、全残伤残等级评定按受损情况分为三级:90%─100%全残;
70%─89%三级全残;50%─69%二级全残;
2、肢体伤残等级评定。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受害人因事故或其他意外导致的身体损伤进行评定的依据,根据伤残程度的不同,将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
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能力、劳动能力以及社会参与能力等方面的情况,以便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赔偿和救助。
一级伤残是指受害人仅有轻微的身体损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没有明显影响,可以完全自理。
二级伤残是指受害人有一定的身体功能障碍,但基本上可以自理和从事轻体力劳动。
三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较大影响,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某些日常活动,但仍能从事轻体力劳动。
四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不能从事体力劳动,但可以从事脑力劳动或轻体力劳动。
五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严重影响,不能从事任何劳动,但可以自理。
六级至十级伤残是指受害人的身体功能受到非常严重的影响,需要长期卧床,丧失自理能力,甚至需要他人照料。
在评定这些等级的伤残时,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态、生活环境等因素,以便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医疗和生活帮助。
在实际评定中,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不能主观臆断或随意提高伤残等级。
评定人员需要对受害人进行全面的身体检查和功能评定,了解受害人的生活和工作情况,听取受害人及其家属的意见,以便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定结果。
受害人在评定伤残等级时,有权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和鉴定报告,有权要求评定人员进行再评定,以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评定结果将直接影响受害人的赔偿和救助,因此评定人员需要认真负责地进行评定工作,确保评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总之,人身损害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是对受害人身体损伤程度的客观评定,评定结果将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赔偿和救助,评定人员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评定,确保评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为受害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人身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是什么
⼈⾝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是什么如果⼤家受到了⼈⾝损害,并且还很严重的,那么⼤家是可以按照规定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先要去做伤残鉴定,那么⼤家知道⼈⾝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损害伤残等级具体评定标准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完全不能⾃理;②意识消失;③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卧床;④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需要随时有⼈帮助;②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③不能⼯作;④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不能完全独⽴⽣活,需经常有⼈监护;②仅限于室内的活动;③明显职业受限;④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②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③职业种类受限;④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部分受限,需要指导;②仅限于就近的活动;③需要明显减轻⼯作;④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能⼒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常⽣活需要帮助;②各种活动降低;③不能胜任原⼯作;④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有关的活动能⼒严重受限;②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③不能从事复杂⼯作;④社会交往能⼒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有关的活动能⼒部分受限;②远距离活动受限;③能从事复杂⼯作,但效率明显降低;④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动能⼒⼤部分受限;②⼯作和学习能⼒下降;③社会交往能⼒部分受限;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①⽇常活动能⼒轻度受限;②⼯作和学习能⼒有所下降;③社会交往能⼒轻度受限。
⼆、残疾赔偿⾦具体计算公式(1)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2)残疾赔偿⾦(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20年⼀增加岁数);(3)残疾赔偿⾦(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居民⼈均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均纯收⼊x5年。
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身伤残鉴定标准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该标准依据里面对人身伤残等级也分为十级,各个级别都有做非常详细的分类说明:依据被鉴定人治疗后遗留的组织器官损害及功能障碍,工作学习、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能力丧失的程度,参照医疗和护理依赖的状况,将残疾分为十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2分则2.1 一级残疾2.1.1 级重度智力障碍。
2.1.2 极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1.3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2.1.4 三肢瘫(肌力1级)。
2.1.5 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2.1.6 植物性生存状态。
2.1.7 迁延性昏迷状态。
2.1.8 呼吸困难Ⅳ级。
2.1.9 心功能Ⅳ级,或心功能Ⅲ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1.11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2.2 二级残疾2.2.1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
2.2.2 三肢瘫(肌力2级)。
2.2.3 截瘫或偏瘫(肌力1级)。
2.2.4 截瘫(肌力2级)伴二便失禁。
2.2.5 面部瘢痕9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2.6 双眼球缺失。
2.2.7 双眼盲目5级。
2.2.8 一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5级。
2.2.9 双侧上颌骨或下颌骨完全性缺损。
Ⅲ级。
Ⅲ级伴器质性心律失常,或心功能Ⅱ级伴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
2.3 三级残疾2.3.1 重度智力障碍。
2.3.2 重度器质性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2.3.3 三肢瘫或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
2.3.4 截瘫、偏瘫(肌力2级)。
2.3.5 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2.3.6 面部瘢痕80%以上,严重影响容貌伴器官功能障碍。
2.3.7 面部重度毁容。
2.3.8 双眼盲目4级。
2.3.9 一眼缺失或盲目5级,伴另一眼盲目3级。
2.3.13气管损伤致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
Ⅲ级。
2.4 四肢残疾2.4.1 三肢瘫或四肢瘫(二肢肌力3级)。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鉴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的受伤程度,从而保护当事人合法受赔偿的权益,那么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相信很多人对这个标准都不是很了解,下面跟随我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一、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1、颅脑、脊髓2、面部、耳廓3、听器听力4、视器视力5、颈部6、胸部7、腹部8、盆部及会阴9、脊柱四肢10、手11、体表12、其他人身损伤伤残鉴定标准包括这12个方面,具体鉴定标准可以参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人身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时,其构成要求四个条件,即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有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四个要件缺一不可。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仅适用于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国家赔偿责任;(2)用人者的责任;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致害责任、雇主责任和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行为;(4)物件致害责任;(5)医疗事故责任;(6)学生伤害事故责任以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情形。
3、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有明显的惩戒和预防作用。
无过错责任原则加重行为人的责任,使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更容易实现,受到损害的权利及时得到救济。
无过失责任原则只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1)产品侵权损害赔偿;(2)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损害赔偿;(3)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损害赔偿;(4)动物致害责任;(5)工伤事故责任。
4、公平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和受害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但由于损害事实已经发生,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损害赔偿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是指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于受害人伤残程度的鉴定标准。
伤残鉴定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受害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我国,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参考了相关的医学鉴定标准和法律实践经验。
下面将就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了轻伤、重伤和特别重伤三个等级。
轻伤是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不影响正常工作和生活;重伤是指对身体健康造成较严重的损害,导致一定程度的劳动能力减损;特别重伤是指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损害,导致严重的劳动能力减损,甚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等级的伤残,其赔偿标准也是不同的,轻伤的赔偿金额相对较低,而特别重伤的赔偿金额则相对较高。
其次,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的确定主要依据于医学鉴定和司法实践。
医学鉴定是对受害人伤残程度进行客观评估和鉴定的过程,医学鉴定人员会根据受害人的病历、临床表现和检查结果等进行评估,最终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
而司法实践则是指在实际的诉讼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相关证据,结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最终确定伤残赔偿金额。
医学鉴定和司法实践是相辅相成的,两者共同确定了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
最后,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受害人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
不同的人在受到相同程度的伤害后,其伤残程度可能会有所不同,这需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健康状况等因素。
同时,对于一些特殊情况,如受害人已经存在部分伤残或患有其他疾病的,其伤残鉴定标准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判断。
这就需要医学鉴定人员和司法机构在进行伤残鉴定时,要充分考虑受害人的个体差异和特殊情况,确保伤残鉴定标准的公正和准确。
总之,人身损害赔偿伤残鉴定标准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重要环节,其确定需要依据《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也需要参考医学鉴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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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了解更多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知识推荐点击:人身伤残鉴定频道)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全文本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并划分等级而制定,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依据和统一标准。
本标准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的国际分类,以及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残疾分级原则和基准。
本标准参考的有关标准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等。
本标准的附录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司法部提出。
本标准的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信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四川大学基础医学和法医学院以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南华大学医学院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军、朱广友、范利华、刘爱阳、张力、周伟、舒永康、邓振华、肖明松、邱胜冬、邹志虹、熊平等。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评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含“造成严重残疾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造成轻微伤害的”损伤程度评定。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时应引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T15499-1995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6180-1996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 18667-2002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 总则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运用医学及法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结合检案实践经验,在归纳、衔接原《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条款内容的基础上,进行补充、调整,为人体损伤程度评定提供科学的鉴定依据和统一的等级划分标准。
本标准按照各部位解剖学损伤和功能损害顺序分述编排。
3.2人体损伤是指身体结构完整性遭受破坏或者功能(包括生理功能、心理功能)出现的差异或者丧失。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程度分为重伤、轻伤、轻微伤三等。
3.2.1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容貌毁损;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3.2.2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中度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
3.2.3 轻微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轻微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轻微或者短暂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轻微伤害的损伤。
3.3按照损伤严重程度由重至轻依次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重伤三级;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伤三级;轻微伤一级、轻微伤二级,共八级。
3.4 损伤程度评定3.4.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3.4.1.1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结合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辅,综合评定。
3.4.1.2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者结局为主,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综合评定。
3.4.2 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3.4.2.1对于损伤与既往伤、病并存,应当综合分析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将损伤在导致现存后果中的作用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相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
3.4.2.2对于对称性器官、四肢的一侧健康器官与对侧非健康器官并存,在一侧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加重;在一侧非健康器官遭受损伤,在对其进行损伤程度评定时,应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以及损伤程度较双侧健康器官中的一侧遭受损伤的后果相对减轻;双侧器官同时遭受损伤,按上述原则进行评定并说明。
3.4.3 对于2处(种类)以上的损伤应当分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并说明由此而产生的对人体健康损害的加重作用。
3.5 损伤程度评定时机3.5.1 应当参照本标准的具体条文规定,视损伤程度评定主要依据的不同情况,结合司法实践分别进行评定。
3.5.2 凡是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评定依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以内进行。
3.5.3凡是以容貌损害或者器官(脑、听器、视器等)、肢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者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后6个月以内进行。
3.5.4对于涉及容貌损害或者功能损害未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直接对照标准做出预检意见(结论)并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可待到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时进行复检,做出鉴定结论。
3.6 鉴定人条件3.6.1 鉴定人应当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法医学鉴定资格的人员担任;也可由司法机关指派、聘请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人员担任。
3.7 鉴定人权利3.7.1 有权要求委托方提供鉴定所需材料。
3.7.2 有权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情,查阅案卷,调阅病历,勘查现场等。
3.7.3 有权向当事人询问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7.4 有权依照医学原则对被鉴定人进行身体检查和进行必要的特殊仪器检查等。
3.7.5 有权因专门知识的限制或者鉴定材料的不足而拒绝鉴定。
3.8 鉴定人义务3.8.1 遵守操作规程,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进行检验并作记录。
3.8.2 正确及时地作出鉴定结论,解答委托机关提出的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3.8.3 依法回避,依法出庭参加诉讼,保守案件秘密和个人隐私。
3.8.4 妥善保管委托鉴定的有关材料。
4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4.1 重伤一级4.1.1 原发性脑干损伤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4.1.2 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伴去大脑强直,或者伴去皮质状态4.1.3 损伤遗留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4.1.4 损伤遗留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排便及排尿功能障碍4.1.5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重度运动障碍4.1.6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0以下,日常生活完全依赖,社会功能损害(极重度),言语功能丧失,持续6个月4.2 重伤二级4.2.1 原发性脑干损伤或者继发性脑干损害持续性昏迷状态4.2.2 损伤遗留四肢瘫,肌力4级以下4.2.3 损伤遗留两肢或者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4.2.4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4.2.5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2级以下4.2.6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4.2.7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4.2.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感受性(感觉性)失语或者混合性失语4.2.9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21-34)之间,日常生活明显依赖,社会功能损害(重度),言语功能严重受损,不能进行有效的语言交流,持续6个月4.2.10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经常出现危险或者冲动行为,对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2.11 损伤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重度)4.2.12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仍难以控制发作4.2.13 损伤遗留平衡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4.3 重伤三级4.3.1 头皮撕脱伤面积75cm2以上,完全离体4.3.2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4.3.3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或者伴伤侧面瘫,或者伴伤侧听觉障碍4.3.4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5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严重障碍,经6个月不恢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3.6 颅内出血出现脑受压症状和阳性体征4.3.7 颅脑损伤后3周内影像学显示:幕上血肿量达30mL(颞区血肿量达20mL),或者幕下血肿量达10mL4.3.8 慢性颅内血肿有手术适应证4.3.9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10 重要周围神经干不完全损伤伴有客观体征的灼性神经痛4.3.11 损伤遗留单肢瘫,肌力4级以下4.3.12 损伤遗留一手大部分肌瘫,肌力3级以下4.3.13 损伤遗留双手大部分肌瘫,肌力4级以下4.3.14 损伤遗留一足全肌瘫,肌力3级以下4.3.15 损伤遗留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以下4.3.16 损伤遗留非肢体瘫的轻度运动障碍4.3.17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完全表达性(运动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3.18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35-49)之间,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19 颅脑损伤致精神病性障碍,精神病性症状明显,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5分以下,日常生活需要帮助,社会功能损害(中度),持续6个月4.3.21 外伤性晚期癫痫,经规范药物治疗1年,能控制发作4.3.22 外伤性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4.3.23 外伤后脑脓肿4.3.24 外伤后脑积水有手术适应证4.3.25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6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有手术适应证4.3.27 外伤性脑梗死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和阳性体征4.3.28 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4.3.29 外伤后下丘脑综合征4.3.30 外伤性尿崩症4.3.31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重度),或者遗留排便和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4 轻伤一级4.4.1 头皮血肿继发感染,或者有手术适应证4.4.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20cm以上4.4.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6cm以上4.4.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8cm以上4.4.5 头皮撕脱伤面积50cm2以上4.4.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24cm2以上4.4.7 颅盖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凹陷深度1cm以上4.4.8 慢性颅内血肿4.4.9 臂丛上干、下干或者束损伤4.4.10 上臂高位正中神经、尺神经断裂4.4.11 高位坐骨神经断裂4.4.12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语4.4.13 颅脑损伤致智力障碍,智商评估参考值在(50-69)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能力受到损害4.4.14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评估参考值在(36-49)分之间,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持续6个月4.4.15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中度),不能继续从事职业劳动,经常出现危险和冲动行为,持续6个月4.4.16 外伤后脑积水4.4.17 外伤性颅内动脉瘤4.4.18 外伤性脑梗死4.4.19 外伤后颅内低压综合征4.4.20 损伤遗留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4.5 轻伤二级4.5.1 帽状腱膜下血肿蔓延整个头皮4.5.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4cm以上4.5.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11cm以上4.5.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12.5cm以上4.5.5 头皮撕脱伤面积35cm2以上4.5.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15cm2以上4.5.7 颅盖骨凹陷性骨折4.5.8 颅盖骨粉碎性骨折4.5.9 颅底骨折4.5.10 脑挫(裂)伤4.5.11 颅内出血4.5.12 外伤性脑蛛网膜下腔出血4.5.13 脊髓挫(裂)伤、出血4.5.14 桡神经深支断裂4.5.15 低位正中神经断裂4.5.16 低位尺神经断裂4.5.17 腋神经断裂4.5.18 特殊皮质功能障碍出现非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或者失认4.5.19 颅脑损伤致边缘智力,智商评估参考值在(70-86)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5.20 颅脑损伤致记忆障碍,记忆商数在(50-69)分之间,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持续6个月4.5.21 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4.6 轻伤三级4.6.1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者骨膜下血肿4.6.2 头皮锐器创,创口累计长度8cm以上4.6.3 头皮钝器创,创口累计长度6cm以上4.6.4 头皮锐器创、钝器创兼有的创口累计长度7cm以上4.6.5 头皮撕脱伤面积15cm2以上4.6.6 外伤性头皮缺损面积8cm2以上4.6.7 颅盖骨线性骨折,或者外伤性颅缝分离0.2cm以上4.6.8 前庭神经损伤出现眩晕,平衡功能障碍4.6.9 第Ⅱ?Ⅻ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的神经功能障碍(本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4.6.10 损伤致双侧嗅觉功能丧失4.6.11 颅脑损伤致人格改变,社会功能损害(轻度),情绪不稳,易激惹,不能保持正常人际关系,持续6个月4.6.12 颅脑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清醒后表现为木僵、假性痴呆、缄默等症状,社会功能损害(重度),持续6个月4.6.13 肢体单一重要周围神经(桡、正中、尺、胫、腓总神经)不完全损伤4.7 轻微伤一级4.7.1 头皮擦伤面积40cm2以上4.7.2 头皮下血肿累计面积20cm2以上4.7.3 头皮创,创口累计长度4cm以上4.7.4 头皮撕脱伤4.7.5 外伤性头皮缺损4.7.6 头部损伤出现短暂的意识障碍4.7.7 颅脑损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日常生活或者社会功能受损4.7.8 损伤致嗅觉功能障碍4.7.9 外伤影响脊髓功能,短期内完全恢复4.7.10 肢体周围神经损伤4.8 轻微伤二级4.8.1 头皮擦伤面积5cm2以上4.8.2 头皮下血肿4.8.3 头皮创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