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继承权-15页word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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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

民法学婚姻家庭与继承部分+重点归纳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亲属包括:配偶(核心地位)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亲系: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亲等: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我国以“代”作为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代数的计算:已身为一代收养关系成立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也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死亡养子女与死者的其他近亲属仍存在血亲关系收养解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均终止血亲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发生条件:1)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2)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子女之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之后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并不必然发生拟制血亲关系只有发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后才产生否则只是姻亲关系姻亲关系因婚姻成立而发生我国婚姻法未规定姻亲关系从立法精神来看姻亲关系不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婚姻的成立条件: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要件: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女20禁止要件:1.有配偶者 2.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形式要件: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事实婚姻: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现象无效婚姻: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可转化为有效)无效婚姻的宣告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当事人一方死亡或双方死亡的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应在死亡后1年内提出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重婚受害人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可撤销婚姻:只有一个原因——胁迫有权撤销婚姻的机关有两个: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由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当事人本人提出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或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该1年不得终止、中断或延长被撤销的婚姻与被宣告无效的婚姻法律后果相同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度: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为主约定为辅约定优先于法定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属于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另有约定的除外)约定财产制:应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财产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婚姻的终止:死亡和离婚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我国实行双轨制登记离婚:又叫行政离婚双方自愿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两个条件:调解无效(程序性条件)和感情确已破裂(实质性条件)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不经调解一般不得直接作出离婚判决感情破裂的具体标准: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诉讼离婚的限制: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离婚的法律后果:1.人身方面:丧失配偶身份双方均有再婚的自由2.财产方面:相互抚养义务终止相互间继承权丧失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因离婚一方实施不当处分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算夫或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共同债务处理夫妻双方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探望权:适用于未成年子女特殊情况下适用于宠物离婚的救济方式:1.经济帮助请求权: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2.经济补偿请求权:约定各自所有一方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无过错方有权提出: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一审时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又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受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该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1年后提出的不予受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收养关系的成立条件: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实质条件:一般收养关系(不具有特殊性的身份):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收养人: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能力3)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3.送养人:1)孤儿的监护人2)社会福利机构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配偶一方死亡的死者父母有优先抚养权另一方送养必须先征求死者父母的意见)4.当事人须有建立收养关系的合意(收养年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同意)特殊收养关系(当事人之间是近亲属关系或具有其他特殊身份):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相差40周岁以上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2.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经生父母同意不受以下限制: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2)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3)收养人无子女、年满30岁、有抚养教育能力、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只能收养一名子女3.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形式条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继承:将自然人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特征:1.继承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2.继承的主体是与被继承人生前有特定身份关系的自然人3.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4.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继承的分类: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有限继承和无限继承本位继承和代位继承继承权的特征:1.自然人基于一定身份关系享有主体限于与被继承人生前存在婚姻和血缘关系的自然人2.产生基于法律规定或有效遗嘱指定3.标的是遗产4.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做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继承权丧失的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否既遂)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遗弃人、被虐待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丧失)4.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继承权的放弃:必须由本人(法定代理人和法定监护人不得代替)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方式作出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权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权的保护: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算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最长诉讼时效)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法定继承的特征:1.内容来自于法律的规定2.以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3.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4.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不再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因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而消除继子女不仅与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互为遗产继承人而且与生父母也互为遗产继承人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事实扶养关系而发生代位继承: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条件:1.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子女3.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则其晚辈直系血亲无代位继承权若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以适当分给遗产)4.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自然与拟制均可不受辈数的限制)转继承: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本该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转继承的条件:1.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1.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2.继承的主体不同3.性质不同4.适用范围不同遗嘱: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的特征:1.单方2.死后生效3.由遗嘱人亲自设立不得代理4.要式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高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得用盖章或按手印代替签名口头遗嘱:必须在危急情况下设立危急情况解除后口头遗嘱无效危急情况:指遗嘱人声明垂危、突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等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以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等)遗嘱的有效要件:1.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意思表示真实3.遗嘱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律、社会公德4.遗嘱形式必须合法遗嘱无效的情形:1.伪造的遗嘱无效2.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4.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5.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的遗嘱无效遗嘱的效力:1.数份遗嘱: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无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有效遗嘱为准2.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3.遗嘱人销毁原来所立的遗嘱视为撤销遗嘱4.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撤销、变更必须对新遗嘱进行重新公证遗嘱继承的特征:1.必须存在有效的遗嘱2.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是对被继承人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尊重3.排斥法定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份额的约束4.效力优先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1.无遗赠扶养协议或不与其抵触2.遗嘱合法有效3.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也未放弃继承权遗赠: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的特征:除了具备遗嘱的特征外还具有一个独有的特征:受遗赠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和集体若果是自然人则必须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权利而不承担清偿义务)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的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到期未作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扶养协议:指由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1.双方、双务、有偿、诺成性、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2.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不得作为扶养人的有:法定继承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3.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4.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1.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扶养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2.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应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1.双方——单方2.合同——遗嘱3.双务、有偿——单务、无偿4.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死后生效效力优先顺序: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继承的开始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1.是继承人实际取得继承权的时间2.是确定继承人范围的时间界限3.是确定被继承人遗产内容的时间界限4.是继承人选择是否接受继承的时间界限5.是继承权20年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6.是遗嘱生效的时间界限以及确定遗嘱能否执行的时间界限遗产: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特征:1.时间上的特定性2.内容上的总括性3.范围上的限定性4.性质上的合法性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但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的确定:先析产后继承遗产的分割原则:遗嘱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尊重被继承人意思原则2.保留必留份原则(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1.一般情况下应当均等原则2.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原则: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少分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3.适当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得人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多于等于少于视具体情况而定)4.保留胎儿继承份额原则: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保留的份额由胎儿的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5.互谅互让、协商分割原则6.物尽其用原则被继承人债务的确定: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以被继承人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若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则属于家庭共同债务其中属于应由被继承人承担的部分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1.限定继承原则(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2.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原则3.保留必留份原则(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保留必留份)4.连带责任原则(对外连带对内按继承遗产份额的比例)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先清偿债务后分割遗产先分割遗产后清偿债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民法学继承知识点复习

民法学继承知识点复习

民法学继承知识点复习在民法学中,继承是一个重要的领域,涉及到个人财产在身后的分配和传承。

对于学习法律的同学或者对法律感兴趣的朋友来说,掌握继承的相关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咱们就来好好复习一下民法学中的继承知识点。

一、继承的概念和分类继承,简单来说,就是指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根据继承发生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就是在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来进行继承。

比如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配偶、子女、父母就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遗嘱继承则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以及继承份额。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常见的遗嘱形式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等。

二、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

第一顺位的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当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需要注意的是,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三、遗产的范围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这包括了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但以下财产不能作为遗产:1、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等。

2、国有资源的使用权,比如采矿权、捕捞权等。

3、自留山、自留地等。

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如前所述,遗嘱有多种形式,每种形式都有其特定的要求。

公证遗嘱是由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具有最强的法律效力。

自书遗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民法学继承知识点复习

民法学继承知识点复习

民法学继承知识点复习:一、继承部分的主要内容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2.继承权.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3.法定继承.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4.遗嘱继承.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5.遗产的处理.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例题分析1.甲先于其父死亡。

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

该继承方式是A.遗赠B.代位继承C.转继承D.遗嘱继承【答案】B。

解析: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的继承制度。

代位继承适用的条件是: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直系亲属。

3.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2.不需要见证人见证即可有效的遗嘱是A.自书遗嘱B.代书遗嘱C.录音遗嘱D.口头遗嘱【答案】A。

解析: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

民法课件第14章 继承权

民法课件第14章 继承权
第十四章 继承权



学习目标:本章是关于继承法律制度的介绍。包括继 承与继承法、继承权、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产的 处理等五节内容,重点是遗嘱的效力和继承顺序的法 律规定,难点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以及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应用。 知识目标:了解继承和概念和特征;熟悉法定继承和 遗嘱继承的适用范围;掌握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以及遗嘱的形式、遗嘱有效条件和遗嘱的执行的法律 规定。 能力目标:应用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基本原理分析 和处理日常生活中继承权纠纷,依法保护自然人的法 定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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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根据不同。代位继承是由于被继承人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转继承是由于继承人后 于被继承人死亡,但在遗产分割前死亡。 (2)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是晚辈直系血 亲,而转继承人可以是所有的继承人。 (3)适用范围不同。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而转继承既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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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继承权的行使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时,包括自然死亡(死亡证 明)和宣告死亡(法院判决)。如果若干人死于同一事故的, 应推定无继承人的人先死,都有继承人的,推定长辈先死, 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关系。 (二)继承开始的地点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被继承人生前的最后住所地(户籍所在 地),被继承人的最后住所地与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时, 以主要遗产所在地为继承地点。 (三)继承开始的通知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负有通知其他继承 人的义务。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 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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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定继承
一、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人顺序和 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方式。 (一)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抚养协议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 (5)遗嘱未加处分的遗产 (6)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民法学-继承篇

民法学-继承篇

二、遗产的范围 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 我国继承法中明确规定: “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 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房屋、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林木、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公民的文物、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著作权、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 依照本法规定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 ” 继承。 一个人承包 , 继承 。 一个人承包, 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 承包的, 按承包合同办理 。 ”“ 继承遗产应当清 承包的 , 按承包合同办理。 ”“继承遗产应当清 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 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 继承人。” 第四节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的概念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 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 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 亲继承该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亲继承该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2.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第一, 第一,代位继承以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 死亡为发生的前提条件; 第二, 第二 , 被代位继承人须为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 血亲; 第三, 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 , 第三 , 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方式, 而不适 用于遗嘱继承。 用于遗嘱继承。
第三节 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产的概念 它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它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 、 依照继承法规范转移给他 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2.遗产的法律特征 (l)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具有特定的时间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 性;指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 具有财产性; ( 3 ) 遗产仅是依照继承法规范所能够转移给他人的 材产具有限定性; ( 4 ) 遗产须是原属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 遗产须是原属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拥有的财产 , 具有专属性; ( 5 ) 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一定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 统一体,具有整体性。 统一体,具有整体性。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继承法重点知识点

继承基本原理1.时间。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2.遗产范围。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3.方式。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4.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5.保险合同,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继承权「继承权的取得」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法律直接规定和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

前者称为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后者称为遗嘱继承权的取得。

1.法定继承权的取得(1)因婚姻关系而取得。

配偶之间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且是第一顺序继承人。

(2)因血缘关系而取得。

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是基于血缘关系产生的。

(3)因抚养、赡养关系而取得。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之间有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遗嘱继承权的取得(1)自然人取得遗嘱继承权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遗嘱。

(2)被继承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定遗嘱继承人或者对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作出规定,而不能任意选定遗嘱继承人。

【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属于遗赠。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放弃」1.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属单方法律行为,只要有意思表示即可,无须经他人同意。

2.继承权放弃的时间: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3.继承权放弃的方式,必须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1)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或法院表示;(2)口头方式,本人承认或其他证据能证明;(3)诉讼中,向法院口头表示,并制作笔录,签名;(4)未明确表示放弃,视为接受。

第二十九章继承权的概述介绍

第二十九章继承权的概述介绍
第二十九章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法定继承的概念用特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了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有关要求。 【教学重点及难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三十章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一、遗嘱继承概念
第三十一章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一)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二) 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十九章
二、继承权的放弃
又称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第三十章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的发生或成立须具务以下条件:第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第二,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第三十章

民法之继承权

民法之继承权
继承权的实现,即财 产所有权的转移
• 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必须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为前提
• 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关系事实相联系
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 私有财产 继承权的 原则 权利义务 相一致的 原则 继承权男 女平等的 原则
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 的原则
养老育幼、 互济互助 的原则


——继承权
主要内容
继承权概述
• 我国继承制度的 性质和基本原则 • 继承权的保护 • 继承权的特征
法定继承
• 适用范围 • 继承人的范围和 顺序 • 代位继承和转继 承 • 法定应继份
遗嘱继承、遗 赠和遗赠扶养 协议
继承程序
继承权的特征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
• 继承权以一定关系的养父母。
兄弟姐妹: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忘的直系尊血亲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取得 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的适用须具备的四个要件:(1)被代位继承人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继承人仅限 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且没丧失继承权;(3)代位继承人须为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血亲,不受倍数限制,这
里的直系卑血亲也包括拟制血亲,如被代位继承人的养子女、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4)代位继承
仅发生于法定继承之中 例子:老王、小王、小小王为祖孙三代。事情是这样的由于意外小王死掉了,然后老王也挂掉了。此时, 老王就是被继承人,小王就是被代位继承人,那么小小王就是代位继承人。小小王就可以代替他爹爹继承老 王的财产。你懂了吗?这个例子很形象吧!简单说就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然后发生的财产的继承。

民法继承知识点总结

民法继承知识点总结

民法继承知识点总结一、继承的定义和种类继承是指自然人或法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的财产和权利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传递给其继承人的过程。

在我国的民法中,继承主要分为四种类型:法定继承、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受遗赠人的继承和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

每一种类型的继承都有其特定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

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其财产和权利将依照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的顺序传给其法定继承人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法定继承的顺序,首先是配偶、子女和父母,如果没有上述继承人或者上述继承人全部放弃继承或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则其财产和权利将归国家所有。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死亡前通过遗嘱规定其财产和权利的继承方式和继承人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继承的有效条件和效力。

例如,遗嘱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形式、内容必须明确等。

3.被继承人遗产的受遗赠人的继承被继承人在死亡前所赠与的财产,特别是赠与的礼品、赠与的债权和赠与的债务等,将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传给其受遗赠人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受遗赠人的继承的规定和条件。

4.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当被继承人不存在法定继承人时,其财产和权利将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传给其法定继承人之间的情形。

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法定继承人之间的继承的规定和条件。

二、继承的条件和效力继承的有效条件和效力是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和实现继承人的继承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1.继承的有效条件在我国的《继承法》中,规定了继承的有效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被继承人的死亡或宣告死亡,这是继承的基本前提;(2)被继承人的财产和权利,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财产和权利;(3)继承人的资格,包括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遗嘱继承人等。

2.继承的效力继承的效力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继承的法律效力,这是继承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和保障;(2)继承的实体效力,这是继承人对继承财产和权利的实际支配和利用。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六编 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

《民法》课件 《民法》教学课件 第六编 第一章  继承权概述
(三)被继承人的遗产与保险金的区分
保险金分为人身保险金和财产保险金两种。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被继 承,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 人身保险金应给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 应作为遗产处理。财产保险金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此,财产保险金可以 作为遗产被继承。
(三)继承权放弃的限制
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放弃继承权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如果继 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依据《继承法 意见》第46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 承权的行为无效。例如,继承人不得以放弃自己对已故配偶的遗产的继承为由, 规避对双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 等。”
(三)养老育幼原则
养老育幼是指赡养老人、抚育未成年子女以及照顾病残者。我国继承制度 始终贯彻这一基本精神,要求在继承关系中切实保护老人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 权益,并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给予特别照顾。养老育幼原 则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自然人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只有因自然人死亡而发生的财产转移才属于继承的范畴,不是因自然人的死亡而 发生的财产转移不属于继承。
2. 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享有继承权的死者的近亲属,国家、集体、其他社会 组织和自然人不能作为继承人,而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3. 继承的客体只能是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他人的财产、 国家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依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讲义

继承法讲义

答: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
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
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
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
胎儿能否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
法理分析: 根据《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 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应当为胎儿保留的 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 产中扣回。通常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由胎儿 的母亲代为保管或行使权利。如胎儿出生后死 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 体,则为该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仍然作为被继 承人的遗产,由被继承人的其他继承人按照法 律规定继承”。
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三、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范围 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资格继承被继 承人遗产的人。
范围:
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 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前提 子女 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 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 生父母、养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兄弟姐妹 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 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分析意见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 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 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 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 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 分。 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 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 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一、继承权的取得1.依法律规定而取得;2.依遗嘱取得二、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法第25条)1.须为明示:(未作表示的,视作接受继承。

注意与接受遗赠的放弃的区别)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继承法解释第47条)2)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继承法解释第47条)3)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法解释第48条)2.须在法定期限内: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3.放弃的追溯力: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解释第51条)4.放弃无效情形: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解释第46条)5.反悔情形: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继承法解释第50条)三、继承权的丧失1.丧失的事由(继承法第7条)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解释第11条)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解释第10条)法律敎育网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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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完整word版)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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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

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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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考前辅导【十五】1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来说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2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3法定继承特征:a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b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c法定继承中的继承人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d法定继承中相关继承人、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4在继承开始后,理应首先适用遗嘱继承;在不能适用遗嘱继承方式时,才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a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b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c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d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e遗嘱未处分的遗产6法定继承人的范围:a配偶b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续子女)并不是所有的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续父母的遗产(抚养关系)续子女都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c父母(生父母、养父母、续父母)d兄弟姐妹(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续兄弟姐妹)e祖父母、外祖父母7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特征:法定性强行性排他性限定性8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A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子女及其直系晚辈血亲、父母、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后女婿。

B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9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10代位继承的条件:a须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b须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c须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d须代位人未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11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

12转继承的特征:a转继承时在继承开始后因参加继承的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一种法律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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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自考《民法学》重点难点串讲之继承权第五编继承权第二十四章继承权概述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2道简答题即可,本章不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继承继承,即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遗嘱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2、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合法有效之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简答题1、继承的特点。

继承的特征:①原因上,具有特定性。

即公民死亡,才发生继承。

②主体上,具有限定性。

即继承主体只能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即只能是自然人。

国家、集体不能成为继承主体(√)。

③客体上,具有限定性。

继承的客体只能是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④后果上,具有权利变更性。

财产权的主体发生变更,被继承人的财产变更为继承人的财产。

2、(★)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现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有: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故意,是既遂还是未遂,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但过失不丧失。

②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但遗弃或虐待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丧失。

④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侵害了缺劳少源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即为情节严重)。

三、论述题继承权(包括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点。

继承权的特征包括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

1、客观意义上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即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实质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客观意义上继承权的特征:①是期待权;②与身份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③是专属权(有资格人专有,不得转让和放弃);④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延伸。

2、主观意义上继承权。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又称继承既得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主观意义上继承权的特征:①是既得权;②是绝对权;③是财产权,但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而是和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列的财产权);④是以取得遗产为内容的权利。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继承法律关系发生在继承人与非继承人之间,是绝对法律关系,而不是发生在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2、继承只有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虽然规定在继承法之中,但不属于继承;3、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还只是的可能性,是一种资格而已,其能否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还要看:一是被继承人是否死了;二是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产;继承人是否丧失了对被继承的继承权等因素。

第二十五章法定继承本章重点掌握3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2、(★)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

3、转继承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时,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转归由其合法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

二、简答题1、法定继承的特征。

法定继承的特征:①是遗嘱继承的补充;②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③是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确定的;④有关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都具有强制性。

2、法律对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如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顺序(顺位),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法律规定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1)配偶;(2)子女及其 (3)晚辈直系血亲;(4)父母、(5)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1)兄弟姐妹、(2)祖父母、(3)外祖父母。

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

3、(★)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

代位继承的条件:①被代位人于继承开始前死亡;②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③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④须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代位继承与转继承人的区别。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区别:①性质不同。

前者为直接参加继承,后者为连续发生的二次继承。

②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

前者从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发生,后者从继承人死亡时发生。

③主体不同。

前者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后者为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的生存的合法继承人[订]教材称“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是不准确的。

④适用范围不同。

前者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后者既适用于法定继承,又适用于遗嘱继承。

三、案例题案例1:李某有一子甲和一女乙,乙出嫁后,李某随甲一起生活,但由于李某年老多病,甲十分嫌弃,经常打骂虐待李某,李某多次表示痛不欲生,村民多方劝解无效。

甲有两个儿子丙、丁,丙常常照顾李某,在甲车祸身亡后,李某搬到丙家,由丙照料起居。

李某病逝后,留有遗产10万元人民币。

问:(1)对于李某的遗产哪些人享有继承权?说明理由。

(2)丙是否可以分得遗产?说明理由。

答案:(1) 对于李某的遗产,只有其女乙享有继承权,其子甲因经常打骂虐待李某,既没有在虐待后有悔改行为,又没有李某在生前表示宽恕(只有一项也照样丧失继承权)。

由于甲丧失继承权,丙丁也没有代位继承权了。

(2)丙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因为丙在李某生前对其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且在甲死亡后与李某共同生活。

案例2:甲有子女A、B、C三人。

其中A因为吸毒而离异,有女儿L. B和C均未成家。

2003年甲死亡,留有遗产15万元。

C为了多得遗产,将A杀害。

问:(1)甲的法定继承人有哪些人?其继承顺序如何?(2)C是否可以继承财产?为什么?(3)甲的15万元遗产应该如何分配?答案:(1)甲有法定继承人 A、B、C,都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2)C不可以继承财产。

继承法规定,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丧失继承权。

C已丧失继承权。

(3)甲的15万元应在A、B之间分配,各自应分15万元;由于A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去世,其所得遗产转归其合法继承人继承,即由其女儿L继承。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法定继承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哪怕只有一人,可单独继承,而第二顺序继承人哪怕人再多也不能参与继承;2、是否有夫妻关系看死亡时,死亡前一天离婚,不再是夫妻;3、养子女对养父母享有继承权,对生父母没有继承权;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权,关键看是否建立扶养关系。

4、儿媳或女婿有无继承权,一看是否丧偶,二看是否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若不成立,不是继承人的范围。

第二十六章遗嘱继承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4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遗嘱遗嘱是指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后事并于死亡时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二、简答题1、遗嘱继承的特点。

遗嘱继承的法律特征:①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②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③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②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③指定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④指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

3、(★)遗嘱有效的条件。

遗嘱有效的条件:①遗嘱人有遗嘱能力;②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③遗嘱内容须合法;④形式要合法。

4、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遗嘱的法定形式有:(1)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严格、效力最强的遗嘱。

(2)自书遗嘱,须亲笔书写[注]不得打印、签名、具年月日才有效(遗书有遗嘱要求的内容也可)。

(3)代书遗嘱;(4)录音遗嘱;(5)口头遗嘱。

三、案例题案例1:张三和李四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

2005年6月10日,张三立下有效遗嘱,将其所有财产做如下处理:其收藏的字画给李四;存款两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并未涉及。

6月17日,张三死亡,对如何分割张三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议。

张三的近亲属除了弟弟外,还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女儿。

问:(1)李四能否取得张三的字画,为什么?(2)张三遗嘱中未涉及的遗产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案:(1)李四能够取得张三的字画,因为有效遗嘱明确将字画遗赠给李四。

(2)遗嘱未处理的房产,按法定继承,应由儿子和女儿继承。

因为张三的近亲属中只有弟弟和一儿一女,而弟弟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有第一顺序继承(儿子和女儿)存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加继承。

当然,遗嘱中已经处理的2万元存款归儿子继承,因为有效遗嘱指定该财产的继承人为儿子。

这不属于无遗嘱而按法定继承的部分。

案例2:甘凤琴为国家机关离休干部,丈夫去世多年,留有二子一女,均由甘抚养长大。

长子徐明于1990年与高淑英结婚,生子徐军,徐明于1 992年因病去世,高决定不再婚,专心照顾儿子和多病的婆婆。

次子徐树未婚,任职公司。

女儿徐红甚得母亲喜爱,留学某国。

1999年7月,甘凤琴心脏病发作被高送医院,1999年11月3日病逝。

分割遗产时,远在国外的徐红打来电话称,甘死前曾在电话中告诉她,她死后全部遗产由徐红继承,并提供在场的一名护工的证言。

问:(1)甘凤琴所立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凤琴的遗产应否支持?为什么?(3)徐军是否享有继承权?为什么?答案:(1)甘凤琴所立遗嘱无效。

因为其所立的为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人以上的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而本案不符合该形式要件。

遗嘱是严格的要式行为,不合形式的遗嘱无效。

(2)高淑英要求继承甘凤琴的遗产应当得到支持。

因为依继承法的规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3)徐军享有代位继承权。

因为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其位继承。

此外,还有几处可考选择题的地方也应留意一下:1、遗嘱自由,遗嘱人可用遗嘱把财产给继承人以内的人(遗嘱继承),以外的人,甚至国家(遗赠),这里不受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份额、男女平等等制约,但受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保留必要份额的限制。

2、遗嘱是严格的要式行为,不合要式的无效,例如打印的遗嘱即无效。

3、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强,撤销也必须用公证遗嘱。

4、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都必须有2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见证。

5、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不是可以撤销。

第二十七章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本章重点掌握2个名词解释、3道简答题即可,本章可考案例题。

一、名词解释1、遗赠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将自己财产赠与国家、集体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死后生效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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