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概念研究剖析
分析民事法律行为_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它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50万元预付款。
然而,在货物交付过程中,乙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无法按期履行合同。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1. 合同主体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合法的民事主体,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
2. 意思表示甲公司与乙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真实、明确地表达了各自的意愿,即甲公司购买货物,乙公司出售货物。
3. 合同内容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包括货物种类、数量、价格、履行期限等。
4. 合同形式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为书面形式,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形式要求。
5. 合同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属于有效合同。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1. 违约行为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2. 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三)诉讼请求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1. 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2. 赔偿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3. 支付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属于有效合同。
乙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中的法律原理(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例分析是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常用的一种研究方法,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揭示法律原理,探讨法律适用,为法律实践提供指导。
本文旨在分析案例分析中的法律原理,探讨其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中的法律原理1. 法律规范原理法律规范是法律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行为的标准。
在案例分析中,法律规范原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1)明确法律规范的内容。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揭示法律规范的具体内容,明确法律对相关行为的规定。
(2)解释法律规范。
在案例分析中,针对具体案例,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以明确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法律责任的承担等。
2. 法律适用原理法律适用是法律实践的核心环节,是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具体案件的过程。
在案例分析中,法律适用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识别案件事实。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识别案件事实,为法律适用提供基础。
(2)法律规范的适用。
在识别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范的要求,对案件事实进行定性,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
(3)法律责任的承担。
在确定适用的法律规范后,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案件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 法律解释原理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是对法律规范含义的阐释。
在案例分析中,法律解释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文义解释。
通过对法律规范的文字表述进行分析,确定其含义。
(2)历史解释。
通过对法律规范的历史背景进行分析,了解其立法意图。
(3)体系解释。
在法律规范相互关联的体系中,对某一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4)目的解释。
从法律规范的目的出发,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4. 法律价值原理法律价值是法律规范所追求的目标,是法律实践的核心。
在案例分析中,法律价值原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公平正义。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维护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自由。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障当事人的自由。
(3)秩序。
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
(4)效率。
法律案例分析的研究结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法律条文、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实践中的问题。
本文通过对一系列法律案例的分析,总结了以下研究结论,以期为法学教育和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盗窃案(1)案情简介张某,男,25岁,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查,张某在一个月内先后盗窃了5家店铺,涉案金额达3万元。
张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结论本案表明,盗窃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认定难度。
在办理盗窃案件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把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确保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案(1)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驾驶一辆轿车在夜间行驶过程中,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李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李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结论本案表明,交通肇事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高的认定难度。
在办理交通肇事案件时,司法机关应严格把握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确保准确认定犯罪行为。
3. 案例三:王某合同诈骗案(1)案情简介王某,男,40岁,以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0万元。
王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朱庆育:法律行为概念疏证
朱庆育:法律行为概念疏证不明白某学术上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
——拉丁语谚⑴导言(一)缘起众所周知,当代德国民法体系是学说汇纂(Pandekten)法学的产物。
弗卢梅(Werner Flume)指出,“学说汇纂体系的主要特征在于前置总则之体例,总则之核心则在法律行为理论。
”⑵毋宁惟是,在他看来,法律行为理论是“19世纪德意志法律科学的绝对主题,而19世纪德意志法律科学所获得的世界性声誉,正是建立在法律行为理论的基础之上。
”⑶就此而言,无论如何强调法律行为概念在德国法系中的地位,皆不为过。
自清末以来,我国民法概念体系及其相应的思维方式即有意或无意、直接或间接师法德国,表现之一,是法律行为概念之继受。
起初,法律行为概念在汉语文献中具有高度稳定性,“学者所下定义,基本上均属相同。
”⑷1949年政权更易,情况随之发生剧变。
新政权在废除民国民法之后的三十年间,曾组织过三次民法典编纂活动。
其间,“法律行为”的命运几经浮沉,加诸其上的含义赋值亦游移不定,歧见层出。
1986年,《民法通则》断然放弃“法律行为”语词,而代之以“民事法律行为”,并通过第54条给出立法定义,算是由立法对绵延三十年的概念之争作出了裁断。
如今,“民事法律行为”这一“世界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独创”⑸作为法定术语行世已逾二十年。
然而,颇具悖谬意味的是,它非但未因形成“理论上更加完善的概念体系”⑹而深植于学术表达之中,相反,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教科书与各类学术作品不惜背离法定术语,弃“民事法律行为”不用,而重拾“法律行为”之表述。
更有甚者,一些原本采用“民事法律行为”术语的学者,亦改旗易帜,回归至“法律行为”传统。
至少从表面上看,此等现象似乎表明:创造“民事法律行为”概念之举,并不如当初所预想的那么成功。
问题因而在于,一个曾被寄予厚望并由立法推行有年的新概念,为何随着时间的推移,反而越来越不见容于学术概念体系?问题事关概念含义之理解。
既称新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必定在某些方面改变了既有概念(“法律行为”)的含义,而学者对于新概念的态度,亦必定取决于他对含义改变的认可与否。
法律意识私闯民宅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个人隐私保护意识也日益增强。
然而,仍有一些人无视法律,擅自闯入他人住宅,侵犯他人隐私。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私闯民宅事件的剖析,探讨法律意识在私闯民宅案件中的重要性。
二、案情简介2019年3月,被告人张某因与邻居王某有矛盾,怀恨在心。
一天晚上,张某翻墙进入王某的住宅,意图报复。
张某进入王某住宅后,发现王某不在家,便在其家中翻找财物,并将王某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物品带走。
王某回家后,发现家中被盗,遂报警。
公安机关根据现场痕迹和监控录像,将张某抓获。
三、案例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未经王某同意,擅自闯入王某住宅,并翻找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
2. 法律意识在私闯民宅案件中的重要性(1)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隐私。
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私闯民宅行为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是违法行为。
提高法律意识,尊重他人隐私,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2)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私闯民宅案件的发生,很大程度上源于当事人法律知识的匮乏。
加强法律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有助于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预防此类案件的发生。
(3)强化法律制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对于私闯民宅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因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案例启示1. 公民要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隐私。
2. 相关部门要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3.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私闯民宅等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总结私闯民宅案件的发生,不仅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行政法律行为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环保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一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气;二是未按规定设置废水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废水;三是未按规定设置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固体废物。
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后,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分析1.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某市环保局和某化工企业。
某市环保局作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职权,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某化工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负有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义务。
2.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客体为某化工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即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
3.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本案中,行政法律关系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某市环保局的权利:依法对某化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等。
(2)某化工企业的义务: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依法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不得直接排放污染物。
(3)某市环保局的义务:依法行政,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开、公平地处理行政案件。
4. 违法事实与证据某市环保局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了以下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记录了某化工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监测报告:某市环保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某化工企业排放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均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3)询问笔录: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负责人进行了询问,确认了其违法行为。
5. 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某市环保局依法对某化工企业作出了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要求某化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2)罚款:对某化工企业罚款人民币十万元。
关于法律案例分析的论文(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法律问题的分析以及判决的评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
本文首先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概述,然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盗窃罪的认定标准、量刑问题,最后对判决进行评析,以期对盗窃罪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关键词:盗窃罪;法律适用;案例分析一、引言盗窃罪是刑法中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盗窃案件频发,如何正确认定盗窃罪、合理量刑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以某盗窃案为例,分析盗窃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盗窃罪概述(一)概念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1. 客观要件:盗窃行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实施了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2. 主观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权益,仍故意为之。
三、案例分析(一)案件事实2019年10月,被告人张某因生活困难,产生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10月15日,张某窜至某居民小区,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一住户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法律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如果构成盗窃罪,如何确定其刑事责任?(三)分析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盗窃罪。
2. 确定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2)数额巨大:人民币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3)数额特别巨大:人民币10万元以上。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
《民法典》中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生效与有效分析摘要:对于民法典来说,其制定及执行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当中的重点事项,社会所有人群都会比较重视。
也就是因民法律行为是人们日益关注的问题,正基于此原因,本文重点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进行了介绍,并同时剖析了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意义,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生效以及有效行了细致的分析。
关键词:民法典;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生效;有效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来说,各个专家学者对其定义也会产生了不同的理解。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有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民事法律行为主要就是指自然人以及法人会基于意思表达,进而对民事权利以及民事义务进行设立、变更、终止的行为。
而在实施了《民法通则》之后,有不少专家学者也会指出,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就是指公民与法人双方之间就民事权利或者民事义务关系而进行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合法活动。
二、《民法典》中设立民事法律行为的作用尽管说在对民法典总则进行制定的过程当中,有关专家与学者会对于法律行为制度的具体规范持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多数人会比较认可。
但根据《民法通则》中对法律行为作出的规范来分析,经实践证明,法律行为规定的确立能够对法律的适用范围发挥必要的影响,所以它就必须进一步加以保留。
(一)完善《民法典》针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法律,主要是为了对以意思表达为基础的法律行为作出较为统一的规范,以保证法律过程更加简洁,从而避免了法律过程复杂的问题。
在相关实务中,法律部门也会将关于法律行为的有关条款,作为判决依据。
也正因此,这一法律被大家所认可,建立了约定俗成的规范。
而这样对民事法律进行规定,也就能够使民法典简明扼要,存在着非常重要的使用意义。
(二)整合民法体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生效的基础对法律事实而言,可以分成二个形式。
一个是行为,另一个是事故。
而在这里面,法律行为主体就是指以主体意思构成存在着法律效力的对外关系,从而构成了法律事实的法律行为,并且可以被划分为三类,依次是法律行为、侵权行为和狭义的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
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法律知识之民法-民事法律行为作为公基需要考生掌握的内容,要求学习识记。
下面为大家带来相关内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即民事法律行为必须有合法性。
包括:①标的合法;②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时,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
3、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是在意思表示当中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所谓的条件是指将来发生的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不确定的事实。
4、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是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组成部分,并且用来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存续的时间。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来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6、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简称可撤销行为,是因行为有法定的重大瑕疵而须以诉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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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定义和效力
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并生效, 当事人即受到约束,不得随意变 更或撤销。
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约 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对第三人的效力
善意第三人保护
在涉及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为 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该民事法律 行为对第三人产生法律效力。
不得侵犯他人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侵犯第三人的合法 权益,否则该部分内容无效。
多方法律行为
需要多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0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能够产生当事 人预期法律后果的行为。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情形
例如,一个未成年人购买贵重物品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需要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意思表示真实性的重要性
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素之一,如 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则可能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 。
具体情形
例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 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 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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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仅由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 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价关系的民事法律行 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不需要支付 任何代价。
双方法律行为
需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
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凯尔森与哈特的法律概念之比较一、本文概述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作为法理学中的核心概念,一直是法学界探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比较凯尔森和哈特两位法学家的法律概念,深入剖析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内涵、外延及其相互关系。
凯尔森作为分析法学的代表人物,强调法律规范的逻辑自足性和独立性;而哈特则提出了著名的“内在观点”和“外在观点”,对法律规则进行了全新的解读。
本文将通过对两者理论的梳理和比较,揭示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在不同理论体系中的差异与联系,以期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新的视角和启示。
具体而言,本文将首先介绍凯尔森和哈特的基本法律观念,包括他们对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定义、分类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本文将对两者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探讨他们在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理解上的差异和相似之处。
本文将对两种理论进行评价,指出其优缺点,并探讨它们在当代法学研究中的意义和影响。
通过这一研究,我们不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本质,还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更为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凯尔森是20世纪著名的法学家,他的法律规范理论在法律哲学领域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凯尔森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认为法律是一种纯粹的社会规范,与道德、伦理等其他社会现象相分离。
在凯尔森的理论体系中,法律规范具有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地位。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命令,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命令,如技术命令或道德命令。
法律规范的特点是它的普遍性和抽象性,它并不针对具体的个人或事件,而是适用于所有在特定法律体系内的人。
同时,法律规范还具有强制力,即它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凯尔森的法律规范理论进一步区分了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
在他看来,法律规范是更为基础和抽象的概念,它构成了法律体系的核心。
而法律规则则是法律规范的具体化,是法律规范在实际应用中的体现。
凯尔森认为,法律规则是由法律规范推导出来的,它们之间的关系是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的名词解释介绍: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接触到法律行为这个词汇,它是法律领域中重要而复杂的概念之一。
本文将对法律行为进行深入剖析,解释其含义、特点和分类等方面,旨在为读者提供一定的了解和指导。
一、法律行为的定义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效力,能够产生、变更或者消除法律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的行为。
它是人类社会组织和规范的基本形式之一,通过法律行为,人们可以以自身的意志实现自己的权益并实施法律权利。
二、法律行为的特点1. 自主性: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是基于自身的自主意识和意愿进行的,没有外在的强制力。
相对于强制行为而言,法律行为是自愿的。
2. 有效性: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经过相关程序和条件的约束,才能使其具备合法性。
否则,法律将不予承认和保护。
3. 多样性:法律行为的形式、内容和效果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在法律的保护下,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行为方式。
4. 标准性: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并且要根据事实陈述实情、无虚假和误导。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法律行为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下面将就几个常见的分类进行解释。
1. 行为的意思表示分类根据行为的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可分为明示行为和默示行为。
明示行为是指明确表达意思,通过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的行为,例如签订合同;而默示行为则是通过默许、沉默或者行为方式暗示意思,例如购买商品后自动享有售后服务。
2. 行为的对象分类根据行为的对象不同,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双方行为是仅涉及两个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例如买卖合同;而多方行为则是涉及多个当事人之间的行为,例如公司设立合同。
3. 行为的效力分类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法律行为可以分为有效行为和无效行为。
有效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生效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而无效行为则是违反法律规定、不能生效或者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行为。
4. 行为的后果分类最后,根据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法律行为也可分为单纯行为、设定行为和处分行为。
违法行为原因剖析
违法行为原因剖析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了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损害。
违法行为有其产生的原因,以下将对其进行剖析。
1. 无知和误解一些违法行为源于对法律规定的无知和误解。
人们可能缺乏对法律的充分了解,不清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范畴。
此外,一些人可能误解了法律规定,错误地解读了法律条文,从而导致了违法行为的发生。
2. 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一个常见的违法行为原因。
一些人为了个人或组织的经济利益而故意违反法律规定。
他们可能从非法活动中获取利益,而不顾法律的约束。
这可能包括贪污、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
3. 社会压力和环境因素社会压力和环境因素也常常导致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些人可能面临着经济困难、社会歧视、就业压力等问题,他们为了应对这些压力而选择违法行为。
环境因素,如犯罪率高、治安差等问题,也可能促使人们参与违法活动。
4. 个人道德和价值观个人的道德和价值观对违法行为有一定影响。
一些人可能缺乏良好的道德观念,对法律的意义和重要性没有正确的认识。
他们可能对违法行为抱有轻视或无所谓的态度,从而造成违法行为的发生。
5. 社会文化和教育因素违法行为还受到社会文化和教育因素的影响。
一些社会文化的传统观念可能对违法行为有一定容忍度,使得人们更容易接受违法行为。
此外,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也可能影响一个人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
以上是违法行为的一些常见原因剖析。
了解这些原因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预防和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
法律视角下民宿概念界定与剖析
法律视角下民宿概念界定与剖析章正源摘要:我国的民宿源于农家乐,随着发展,类型不断增多,但是,由于其概念不清,分类不明,法律法规对民宿的监管相对滞后。
民宿具有服务性、商业性、小规模性、社会性、非标准性、共享性等特点,是区别于旅馆与出租房,为入住者提供临时性且能满足个性需求的小型住宿服务设施。
可以按照地理位置、功能、权属,以及是否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民宿进行分类。
现存的旅馆或出租房监管标准不能与民宿发展相适应,因此可以借鉴各国对民宿监管的不同模式,加强对民宿的法律监管。
关键词:民宿;法律概念;法律特征;监管措施中图分类号:D922.29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9-0053-04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利用承包地上的自建房屋,以家庭为单位经营的餐饮住宿业在改革开放的春风中悄悄诞生。
此经营模式运营成本低,能借助地理、历史等资源吸引游客,深刻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
随后,该模式以不同的形式在各地兴起。
在国家政策的引导和共享经济的推动下,民宿业于2015年进入高速发展期。
民宿业盘活了闲置房产,满足了人们多样化的住宿、餐饮需求,给旅馆业市场注入了活力。
但目前的旅馆业监管标准无法适应民宿的发展,关于无证经营、扰乱治安、引发邻里矛盾等负面报道频出。
虽然各省市区陆续出台规范性文件,但未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民宿业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让人们开始关注相关法律制度的空白。
笔者认为,上述问题是由于我国对民宿概念的定位不清引起的,相关法律文件对民宿的定义偶有冲突,民宿监管办法的法律效力位阶较低。
因此,解决上述问题的基础是在法律视角下把握民宿的性质。
本文通过规范分析法,从民宿与相似概念入手,通过把握民宿特性,引申出民宿的核心概念,再对不同类型的民宿进行讨论,最终落脚于监管模式。
希望在法律视角下,对民宿的概念有一个明晰的定义,进而探讨有效的监管模式。
一、我国民宿业的发展及监管现状2015年,我国民宿业进入高速发展时期E。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
民事法律行为简介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个人或组织在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愿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它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实现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和手段。
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法人是指依法设立、拥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这些主体在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一定的要素,包括客体、主体、目的和形式。
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观内容,可以是财产、权利或利益;主体是指行为人,即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个人或组织;目的是指行为人达到的目标和意愿;形式是指行为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所需要采取的形式或程序。
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侵权行为、不当得利行为和其他行为等。
合同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达成协议,在一定的法律约束下,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不当得利行为是指行为人以虚假手段获取利益,或者依法取得利益但是不当得利的行为。
其他行为包括遗嘱、赠与、债权的转让等。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成立效力、生效效力和抗辩效力。
成立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具有合法性和真实意思表示所产生的效力;生效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或条件,达到发生法律效力的效果;抗辩效力是指当事人可以以某种事实或法理理由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保护为了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规定了效力保护原则。
效力保护原则包括保护合法民事法律行为、保护善意相对人、保护合法权益等。
同时,对于违法、欺诈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也规定了撤销、无效和附义务等救济措施。
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责任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现象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为了推进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该市政府启动了大规模的土地征收工作。
然而,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因征收补偿、安置等问题,引发了一系列纠纷,其中一起典型的土地征收纠纷案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件概述甲村位于某市郊区,拥有耕地1000亩,村民500户。
2018年,某市政府为推进城市扩张,决定征收甲村土地,用于建设商业住宅区。
征收范围涉及甲村全部耕地和部分村民住宅。
征收补偿方案为:每亩耕地补偿款10万元,村民住宅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甲村村民对补偿款和安置问题存在异议。
部分村民认为补偿款过低,且安置方案不合理,不愿搬迁。
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村村民联名向某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案例分析(一)征收程序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2. 经依法批准;3. 实施征地公告;4. 进行补偿安置。
本案中,某市政府征收甲村土地是为了推进城市扩张和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同时,征收程序经过依法批准,符合法定程序。
因此,从征收程序合法性角度来看,某市政府的征收行为是合法的。
(二)征收补偿合理性本案中,甲村村民对征收补偿款和安置方案存在异议。
从法律角度分析,征收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补偿标准应与被征收土地的实际价值相当;2. 实际原则:补偿款应足以弥补被征收人因土地征收造成的损失;3. 公开、公正原则:征收补偿标准应公开透明,确保补偿过程公正。
本案中,甲村村民认为补偿款过低,且安置方案不合理。
经调查,发现以下问题:1. 补偿款过低:甲村土地位于城市郊区,具有较好的发展潜力。
根据周边土地市场价格,每亩耕地补偿款应在15万元以上。
而某市政府的补偿款仅为10万元,明显偏低;2. 安置方案不合理:某市政府提出的安置方案为:村民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住宅安置。
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3篇
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3篇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12022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的剖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时会听到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报道,但是许多人却很难区分这些罪名的具体含义。
本文将对这三种罪名进行逐一剖析,以期使读者在法律知识方面有更深入的了解。
首先,我们来看看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窃他人财物实施的犯罪行为。
盗窃行为分为两种,一种是秘密盗窃,即未经他人同意,在不引起他人注意的情况下,拿走他人财物的行为;另一种是入户盗窃,即越过他人住宅的门窗,进入居室并盗取财物的行为。
盗窃的刑法责任,视案情的情节严重程度而定,普通的盗窃罪的最高刑罚是7年有期徒刑,如果盗窃的金额较大,涉及犯罪集团,则刑期将会更长。
其次,我们来看看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也就是说,抢夺罪比盗窃罪涉及到了暴力因素。
造成轻伤或者身体上疼痛不逾过十天则被认为是轻微伤害,处以行政拘留、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如果涉及到重伤或意外死亡,则会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为了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其实就在于是否伴随了暴力因素。
最后,我们来看看抢劫罪。
抢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实施抢劫行为。
可以看到,抢劫罪与抢夺罪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抢劫行为涉及更高的暴力强度。
例如,抢夺罪可能只涉及轻微的传打等,而抢劫罪则常常涉及枪支、刀具等凶器。
对于抢劫罪,刑法规定对其的刑罚将更加严厉,可能需要面对至少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联合做斥财刑事上的询问查验服务。
总结来说,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在许多情况下存在相似的行为表现,但是刑事法律对于这三种罪名的描述各有不同,具体情况还需要结合事实情况来判定。
不管是处于立法方面还是潜在犯罪方面,我们都应该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以便在相关事件发生时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并对相关事件保持清醒在现实生活中,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虽然有些相似,但其法律定义和刑罚的程度却存在明显的差别。
法理学中行为模式-解释说明
法理学中行为模式-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引言部分是长文的开篇,用于引起读者的兴趣并对即将讨论的主题进行简要介绍。
本文将探讨法理学中的行为模式,该主题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在法律实践中,人们经常要研究和分析人类行为的模式和规律。
行为模式指的是人们在特定情境下表现出来的特定方式或习惯性的行为举止。
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致力于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其中的行为模式也是其研究范畴之一。
本文将首先对行为模式进行定义,并探讨法理学中对于行为模式的分类。
其次,我们将讨论行为模式对法理学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它们在法律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最后,我们将对行为模式进行深入思考,探讨它们对法理学的意义和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对法理学中的行为模式进行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人类行为的规律性和预测性,为法学领域的法律设计、制定和解释提供更加科学和准确的依据。
行为模式的研究也能为社会行为学、心理学等其他学科领域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总而言之,本文将系统地介绍法理学中的行为模式,旨在深入探讨其定义、分类以及对法理学的作用和意义。
本文的研究对于进一步推动法学领域的发展和完善,以及为社会行为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具有积极意义。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结构进行叙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对本文所涉及的主题进行概述,并解释文章的目的。
接下来,正文部分将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阐述。
第一部分将详细介绍行为模式的定义,包括对行为模式的解释和理解。
第二部分将对法理学中的行为模式进行分类,探讨不同类别的行为模式的特点和相互关系。
最后一部分将探讨行为模式的作用和影响,解释行为模式在法理学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接下来,在结论部分,将对行为模式进行深入思考,并讨论行为模式对法理学的意义和未来发展方向。
通过以上的结构安排,旨在全面而系统地介绍法理学中的行为模式,并探讨其在理论和实践中的应用和影响。
1.3 目的本文旨在探讨法理学中的行为模式,通过对行为模式的定义、分类、作用和影响的分析,深入理解行为模式在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性和价值。
从案件中分析法律行为(3篇)
第1篇摘要:本文以“张三偷盗案”为例,通过对案件事实的梳理,分析其中涉及的法律行为,探讨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律后果,以期对法律行为的理解与应用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案件背景张三,男,25岁,无业。
因生活所迫,张三产生了偷盗的念头。
一日,张三潜入某商场,窃取了价值5000元的商品。
案发后,商场保安发现并报警,张三被警方抓获。
二、案件分析1. 张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了商场价值5000元的商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 张三的法律行为分析(1)张三的偷盗行为属于故意犯罪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在本案中,张三明知偷盗行为是违法的,但仍然故意实施,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2)张三的偷盗行为属于直接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犯罪。
在本案中,张三在商场盗窃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商场损失财物,但仍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属于直接故意犯罪。
(3)张三的偷盗行为属于犯罪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的偷盗行为侵犯了商场的财产权益,属于犯罪行为。
3. 张三的法律后果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5000元,属于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结论从“张三偷盗案”中可以看出,法律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国家、社会、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三的偷盗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属于故意犯罪、直接故意犯罪和犯罪行为。
法律学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两人系邻居,甲有一块闲置的土地,乙有一辆破旧的汽车。
一日,甲、乙两人商议,由甲将土地租给乙用于停车,乙每年支付甲一定租金。
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乙开始使用甲的土地停车。
然而,由于乙停放的汽车较多,土地逐渐变得泥泞不堪。
甲遂要求乙将土地恢复原状,乙却以土地泥泞系自然原因造成,拒绝承担修复责任。
甲无奈之下,将乙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2. 乙是否应承担土地恢复原状的责任?三、法律分析(一)甲、乙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案中,甲、乙双方口头达成协议,约定甲将土地租给乙用于停车,乙每年支付甲一定租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甲、乙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口头协议,具备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
(二)乙是否应承担土地恢复原状的责任?1. 乙作为承租人,对土地造成损害应承担修复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造成损害的,承租人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中,乙在使用甲的土地停车过程中,由于停放汽车较多,导致土地泥泞不堪。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乙作为承租人,应对土地造成损害承担修复责任。
2. 乙未修复土地的原因及责任承担。
本案中,乙以土地泥泞系自然原因造成为由拒绝承担修复责任。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在使用甲的土地停车过程中,对土地造成损害,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
即使土地泥泞系自然原因造成,乙也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乙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已形成口头协议,具备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
乙作为承租人,在使用甲的土地停车过程中,对土地造成损害,应承担修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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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为概念研究剖析摘要:在比较法上,对法律行为理论及其制度的价值存在争议。
本文从法学方法的角度,讨论何以在当时的德国会出现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文章认为,法律行为的概念与浪漫主义和精神科学对“理解”和“意义”的探求有关,而浪漫主义在法学领域推进的结果是历史法学派。
最终创造法律行为的是理性法学派的体系化法学方法。
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有某种必然性,这一根源在法学上,体现为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学派的对立,但是更深刻的根源在于当时的政治、社会背景。
关键词:法律行为理性法学派历史法学派罗马法学派日尔曼法学派理解与意义人们对逻辑的渴慕,把法学变成了数学,这不仅是错误的认识,而且还会误解法律。
生活不因概念而存在,相反,概念因生活而存在。
有权存在的,不是逻辑,而是生活、社会关系的需求以及对正义的感知;逻辑的可能或不可能都不是物质的。
-----耶林「1」一、问题及其限定一个比较法上的争议问题“法律行为”(Rechtgeschaefte)一词是德国学者创造的法律术语。
在英美法中找不到相应的词语。
「2」法律行为理论在大陆民法的位置极其显赫。
它被誉为“民法规则理论化之象征”;「3」“大陆法系民法学中辉煌的成就(the proudestachievement)”。
「4」庞德也指出,在罗马法中,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媒介是“行为”。
在大陆法系,这种“行为”主要是指法律行为。
而在英美法,决定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是“关系”。
「5」如此重要的一个制度,在部分学者那里却遭到了猛烈的批判。
这里以茨威格特和克茨《比较法导论》第2卷为例。
在这本书中,他们猛烈地批判了法律行为制度:学者贡献的法律行为原理的作用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大。
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中,所有的交易只有一项因素是共同的,即“表示”(declaration)。
但是,用法律行为来囊括所有的意思表示,这些意思表示是与物权移转行为(real acts)(比如德国法上的动产交易)、双务(synallagmatic)合同、财产让与行为、影响家庭身份的行为、有法律效力的单方意思表示联系在一起的,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概括不了的(overstrained)。
……学习德国法的外国学生可能首先就要问:这些不同层次的抽象化之间的差别是不是真的必要。
如果不诉诸如此一个整全的特别概念,是不是就不能处理相关材料、叙述相关规则了呢?有必要把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合同和要约(合同的组成部分)区分开吗?……用比较法上的功能方法看,法律行为不是一个有用的工具。
“法律行为”是德国法上的一个人为概念。
它虽然有阐释和体系化价值,但作为一个认知工具(a perceptual tool),它对于私法的社会秩序而言,并不是非常有用。
「6」德国法学家乌拉沙克(Wlassak)也意识到,法律行为是一个“真正的灰色理论的产物”(richtiges Geschoepf)。
著名民法学家弗卢姆也赞同这种观点。
「7」从立法上看,除了英美法系国家外,很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也没有规定法律行为制度。
同为德国法系的奥地利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就没有规定。
其他地区如法国民法典、拉美国家的民法典、荷兰民法典、魁北克民法典等都没有规定法律行为。
这些法典基本上采取用合同制度代替法律行为制度的立法技术。
在我国,也一直有关于法律行为这一制度的存废之争。
据江平先生介绍,在《民法通则》的起草过程中,对采用不采用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争议。
反对的人认为,英美、法国没有法律行为,“日子过得也比较好”,德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抽象,难为一般人理解。
但最终《民法通则》还是接受了这一概念和制度。
「8」在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在拟定民法典的草案时,关于是否规定法律行为,也出现了争议。
问题及其限定本文的问题是从前文关于法律行为必要性的争议之中引发的。
本文并不在一般意义上讨论民法学或者民法典是否需要法律行为,而是讨论何以当时的德国法学家会从大量的法律素材中提炼出“法律行为”这一抽象概念,这种抽象概念的提取与当时德国主流的法学方法有何种关系,以说明在当时的德国,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否有某种必然性。
为此,我将首先通过知识考古学分析,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是如何产生的,并通过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语义学分析,揭示法律行为这一术语的独特性。
其次,我将结合在法律行为概念出现时的主流法学方法论,讨论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与当时的法学思潮的关系,并分析产生法律行为概念的两种看似矛盾的方法,是如何共同服务于一个目的的。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大陆法系各国都有一定的影响。
在我国,民法学者基本上都接受了德国法中的法律行为理论和制度(建国后是通过原苏联接受的),《民法通则》也直接继受了德国法的立法实践。
对于法律行为,我国民法学界以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民事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在逻辑上的妥当性。
这种争议的实质还是在于,是否要全面继受德国法中法律行为的制度。
我的目的在于,考察德国法中产生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时的社会/政治以及学术背景,揭示这一概念在德国产生的某种必然性,我的切入点是当时的法学方法。
我将指出,即使这一概念和制度的价值在今天看起来并不大,在当时的德国出现这一概念是有其合理性的。
二、法律行为概念在德国法上的源起法律行为概念的起源弗卢姆指出,罗马法学家仅仅认识到具体的法律行为,而并没有法律行为这一概念。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一词,最早出现于18世纪。
在18世纪,“法律行为”还没有统一的表述方式,在法律文献中,人们既用拉丁文表示,也用德文表述,直到18世纪末期,Rechtgeschafte一词才确立。
「9」在德国启蒙时期,法学家丹尼尔。
奈特尔布莱特(Daniel Nettblandt,1719-1791),在1748年的著作中借用过拉丁文actus iuridus(可译为法律行为)和delarato voluntatis (自愿表示),表示自愿追求法律效果的行为。
他甚至将actus iuridus定义为“设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10」但是,第一次使用这一术语的是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之一的古斯塔夫。
胡果(Gustav Hugo)。
在《日尔曼的普通法》(1805年)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代替罗马法中的“适法行为”(negozio giuridico)。
但是法律行为一词的真正创始人实际上是海瑟(Heise),在1807年的《供学说汇篡教程所用的普通民法体系概论》(Grundriss eines Syestems des gemeinen Zivilrechts zum Berhuf von Pandekten-Vorlesungen )一书中,他使用了Rechtgeschaeft一词,海瑟的老师胡果(也是哥廷根大学的教授)指出,“在整个法学史中,没有其他一部作品象这部作品一样,起了如此巨大的作用。
”「11」在该书中,海瑟提供了一个划分十分严格的目录。
第一卷是“总则学说”,紧接着“权利”(Rechts)的是“行为”(Handlungen)。
在“行为”下,有“意思表示”一章。
该章中有“法律行为专论”。
“意思表示”是相对于“侵权行为”(unerlaubten Handlung)使用的。
「12」该书第六章详细地讨论了法律行为的一般意义、类型和构成条件,使其成为一般术语。
其结构是:第六章关于行为1. 行为的一般规则(1) 关于意思的确定……(3)关于意思的表示2. 关于法律行为「13」海瑟第一次揭示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属性。
这里所谓的意思表示,不是生活中普通的意思表示,而是追求私法效果的意欲意思,即法效意思。
之后,萨维尼在《现代罗马法体系》第三卷将法律行为理论进一步精致化,对海瑟所揭示的意思表示这一本质部分作出了重要的理论发展。
1794年制定的普鲁士普通邦法(Allgemeines Landrecht fuer die Preussischen Staaten)采用了这一概念,它规定了“行为”,但不是“法律行为”。
同时它还采取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
1863年的《萨克森王国民法典》(Buergerliches Gesetzbuch fuer das Koenigreich Sachsen)采用了“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该法第88条规定:“如某行为与法律要求相符,旨在设定、废止、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即为法律行为”。
这是法典对法律行为这一概念以及制度的首次承认。
“意思表示”是与“法律行为”密切相关的法律术语,它与“法律行为”几乎同时出现,也是德国民法的核心概念之一。
格劳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de iure belli ac pacis)》中继承了传统罗马法的“诺言”所表达的思想,极大地促进了18世纪末期法学的发展。
「14」之后,在18世纪,沃尔夫(Christian Wolff)首次提出并阐述了意思表示这一概念。
在十九世纪,它成为德国法理论中的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