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思表示
2014基础精讲民法钟秀勇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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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你的要约。”①丙是甲的使者,丙故意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甲对乙的意思表示未发生 效力,甲、乙间买卖合同尚未成立。不存在甲因重大误解撤销的问题。应由丙对乙承担缔约 过失责任或侵权责任。②若丙因过失错误传递甲的意思表示,可构成重大误解,甲有权撤销 与乙的买卖合同。
第二个交代: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系保证人应当承担的典型风险, 不构成重大误解(见【例 11】)。
【例 11】甲向乙借款 100 万元,由丙提供保证,丙签订保证合同时以为甲的信用状况良 好,事实上甲欠缺支付能力。①债务人甲欠缺支付能力,系保证人丙应承担的典型风险,保 证就是干这个的。②丙不构成重大误解。
第三个交代:计算错误一般不构成重大误解。分两种情形作不同处理:(a)隐藏计 算错误(见【例 12】);(b)公开的计算错误(见【例 13】)。
乙只能请求甲交付鲸鱼肉 100 吨。
【例 6】甲有 A 车(帕沙特)与 B 车(迈腾),甲欲出售 A 车。乙到甲家详细查看 A 车 后,愿意出价 18 万元购买。甲提出,为了慎重其事,双方订立书面买卖合同,让乙先回去, 甲拟定好合同后快递给乙。不久,乙收到甲快递的书面合同,但甲因为疏忽大意,将 A 车(帕 沙特)写成 B 车(迈腾),乙知道甲的意思是出售 A 车,遂未作理会,在合同书上签名后, 将其中一份回寄给甲。①“误载不害真意”,甲、乙已经就买卖 A 车达成一致,仅仅在合同 书商错写成 B 车,不构成重大误解。②甲、乙间就以 18 万元出售 A 车成立有效的买卖合同。 当然,这里首先有个一解释的问题。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1.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①当事人; ②标的; 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2. 以下四种合同为实践合同 ①定金合同; ②保管合同; ③借用合同; ④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钟秀勇总结归纳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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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秀勇总结归纳笔记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P17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3.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着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1)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2)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PS: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3.行使(1)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与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4.特点(1)无对应的义务(2)具有从属性,不可与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3)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4)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1.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P23示意图2.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PS: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PS: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1.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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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意思表示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意思表示。
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意思表示的名师讲义,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精彩链接:司法考试民法讲义:名誉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考试民法讲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法人1.意思表示的要素在司法考试中,意思表示的理论采用传统理论。
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第二,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①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②表示意思(明了自己行为法律意义的意思)、③效果意思(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内容)。
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三:①明示、②推定方式(以行为表明内心意思)、③沉默方式(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通过沉默表明内心意思)。
【例一】甲、乙出差时同居一室,甲梦话曰:“乙,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乙闻言后答曰:“妥”。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在说梦话,没有行为意思,甲的话不构成要约,乙没有承诺的资格。
【例二】局长甲对下属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乙不情愿,但乙患有一种疾病,内心煎熬时会不由自主地做连续点头状。
甲见乙连续点头,高兴离去。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的点头不受自己意志控制,无行为意思,不能认定为推定的意思表示(承诺)。
【例三】甲、乙参加化妆舞会,不时有甲的粉丝找乙签名。
甲也递给乙一张纸,示意乙在上面签字,乙以为甲索要签名,就在甲指定的地方签字。
半月后,乙方知,甲在纸上撰文曰:"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甲、乙间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乙在签字时没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不构成承诺。
【例四】甲对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乙拿不定主意,双方约定,乙考虑10天,10天内乙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15天过去了,乙未作任何表示。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成立。
2012年三校民法强化班-钟秀勇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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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三校民法强化班-钟秀勇讲义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民事法律关系可按不同标准分类如下:①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直接具有财产内容)。
②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和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③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和复合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只有一组权利义务关系)。
④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是否因违法行为而成立)。
⑤主民事法律关系和从民事法律关系(分类标准:能否独立存在)。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具备的因素。
民事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组成。
1.主体。
指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包括四类:①自然人。
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②法人。
③其他组织。
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分公司等。
④国家。
2.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保护权利、义务、风险、权能、法律约束(容忍的地位)等,但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
3.客体。
指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不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不同的:①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和权利。
②人格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③身份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身份利益(同居、忠实、抚养、赡养、扶养)。
④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创造性智力成果与工商业标记(作品、技术方案、标记)(见【例3】、【例4】和【例5】)。
⑤债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给付(债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见【例1】和【例2】)。
【例1】甲学校与乙教师签订独家授课合同。
①该双务合同的客体是甲的给付与乙的给付。
②甲的给付为作为:支付课酬。
③乙的给付包括作为(授课)和不作为(不得在其他机构讲授类似课程)。
④乙向甲的给付(授课;独家)只有客体(标的),却没有标的物。
⑤甲向乙的给付既有客体(支付报酬的行为),又有标的物(Money)。
【例2】甲、乙约定,甲向乙出售汽车一辆,价格30万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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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表见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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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直接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复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狭义的无权代理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定代理权授予与终止【例】甲给丙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丙签订以甲的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的合同。
不久,甲电话告知丙,由于尚未考虑成熟,此事作罢。
丙认为机不可失,第二天携带授权委托书,以甲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签订了互易合同。
(1)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①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
②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权利外观)。
③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且无过失。
④须本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
(2)丙的行为虽属无权代理,但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善意相对人乙有权主张该互易合同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效果(在司法考试中的常规表述是:“甲、乙间的合同有效”)。
同时,根据民法理论,乙也有权撤销该互易合同。
法律敎育网(2004-3-3)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
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
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
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C.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D.甲公司应当承担签约后果【答案】D(2007-3-3)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
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帐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当付款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答案】A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司法民法考点: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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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将企图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藏之于心,不能发生效力。
(1)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属于赠与的要约邀请(附了条件)。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出题人认为此不为意思表示,此点要注意。
(2)潘某在寻物启示(应为“启事”)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属于悬赏广告。
对悬赏广告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要约,一种观点认为是单独行为(单方法律行为),不管持何种观点,都构成意思表示。
另外,对于悬赏广告,应当按要约掌握。
(3)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
遗嘱是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保密之必要,因此遗嘱的成立,不以送达为要件。
但此选项设计得不严格、不合理。
因为,日记也可能是纯心理活动的记载,一种感情的宣泄。
在有瑕疵的多选题中,还是要尽量选它(与单选的排除法不同)。
这也是一个技术性的方法。
(4)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是以行为承诺,故构成意思表示。
正在工作的自动售货机,为现物(实物)要约。
二、意思表示的类型(一)明示意思表示与默示意思表示明示是以言辞(口头、书面)表达意思的方式。
默示是以特定行为表达意思的方式。
沉默一般不具备意思表示的价值。
所谓沉默,是指单纯的不作为。
沉默在存在预约、交易习惯的情况下得作为意思表示。
法律专门作出规定时,沉默得作为意思表示。
(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须将意思表示传达给对方才能生效的意思表示。
如要约和承诺。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无须将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即可生效。
即意思表示作出时,即生效。
遗嘱的生效不以送达相对人为要件,属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但遗嘱于遗嘱人死亡之时始发生效力。
(三)对特定人的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表示对特定人的表示,是指须以特定人为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承诺只能针对要约人进行。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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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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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链接: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律行为的分类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法人的民事能力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精神损害赔偿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紧急避险1.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行为的成立,指法律行为在客观上已经存在。
(1)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①当事人;②标的;③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仅须一个意思表示;合同须要约与承诺合致)。
法律有特殊要求时,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例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都是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例如:遗嘱必须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做成法定形式(五种),否则遗嘱未成立。
2.法律行为的生效法律行为的生效,指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产生行为人所意欲的法律效果。
法律行为的成立属于事实判断,而法律行为的生效属于价值判断。
原则上,法律行为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有下列例外:①附生效条件和附始期的合同,在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前,成立但未生效。
②效力待定的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3.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4.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有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法律行为(订立遗嘱、抛弃贵重物品所有权)无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无效;依法不能独立实施单方法律行为无效。
钟秀勇教授民法司法考试讲义(绝对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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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讲民事法律关系民法的内容有二:①利益(人格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归谁支配。
②调整支配利益的变动,又分为二:(a)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应如何矫正。
(a)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应如何保障。
前者是民法的中心内容,是民法制度的目的。
后者是服务前者的工具和手段。
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
为了完成调整利益支配与利益变动的使命,民法采用了两种技术手段:①绝对民事法律关系。
②相对民事法律关系。
所以,民法就是六个字:民法法律关系。
绝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是:决定利益归谁支配,并排斥他人的干涉。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支配者以支配权。
以支配权为内容建构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的人)和义务主体(支配权人以外的任何不特定第三人)。
②权利客体(支配权支配的对象:物、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③内容:支配权(支配权人直接支配并享有特定的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与对应的义务(义务人负有不侵害支配权的不作为义务)。
相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规范功能有二:①对支配利益的不正当变动予以矫正。
②对支配利益的正当变动予以保障。
其采用的技术就是赋予特定当事人以请求权,通过请求特定的对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实现对支配利益不正当变动的矫正和正当变动的保障。
以请求权为内容构建的法律关系就是相对民事法律关系,其要素有三:①权利主体(享有债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的人)和义务主体(应对方的请求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人)。
②权利客体(请求权作用的对象:义务人的特定行为)。
③内容:请求权(请求特定人作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为)与对应的义务。
【例一】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
则在民法上,A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利益归属于甲。
①甲对A房屋享有所有权,该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既得权。
②甲与甲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国家、企业)形成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该民事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财产法律关系、绝对民事法律关系、单一民事法律关系、调整性民事法律关系。
钟秀勇民法笔记整理【未完成,我就为挣点分儿下载别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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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一讲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各自由、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一般人格权可以请求停止侵害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二、生命、健康、身体权【不能自由拆卸的假牙义肢等属于身体权的客体】三、姓名权、名称权【干涉、盗用、假冒】四、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客体为面部整体肖像】五、名誉权【侮辱诽谤须针对特定人】六、隐私权七、精神损害赔偿【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主张】【自然人可法人不可,侵权可违约不可,人身权可财产权原则不可,死者的近亲属可其他人不可】【(1)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②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精神损害赔偿专属性的解除:1、权利人已经起诉;2、赔偿义务人已经书面承诺】第二讲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意思表示(一)意思表示的要素【内心意思(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缺一则不可成为有效的意思表示(二)意思表示的类型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无需向他人作出VS需要向他人作出】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到达生效VS作出生效】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了解主义VS到达主义】【小偷往测试中的自动售货机投币5元,未得到商品。
——自动售货机是对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因此他不需要到达相对人才生效,但他毕竟是有相对人的要约,所以必须要有相对人时,才生效。
自动售货机还在测试阶段,未对相对人公开,因此要约并未生效,而承诺必须针对的是有效的要约,所以此处合同并未成立,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特殊成立要件:①实践行为(要物行为)须交付标的物。
②要式法律行为须作成法定形式。
】【1.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多放法律行为[订立合伙协议什么的]无效);②意思表示真实、自由;③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共利益。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
![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笔记(四)合同法](https://img.taocdn.com/s3/m/22efe867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97.png)
【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准混合合同】,指在一个有名合同中添加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分类意义:填补合同漏洞时,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1.【诺成合同】,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注意】:已修改为诺成合同:动产质押合同;赠与合同。
4.【注意】:无偿合同与单务合同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 单务合同并非都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有偿。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1.【要式合同】,法律规定应当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书面、登记、批准、公证 等形式。 2.【不要式合同】,法律不要求特定形式的合同。 3.分类意义: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成立或生效的因素。 ⑴要式合同的要式性对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仅具有相对意义。 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⑶对定金合同而言,定金的交付不仅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且实际交付的定 金数额与约定的数额不同,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三)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1.【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且双方义务互为对价的合同。 2.【单务合同】,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或双方的义务不具有对待给付关 系的合同。 3.分类意义: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互负的债务具有牵连性: ⑴履行抗辩权仅发生于双务合同; ⑵双务合同存在风险负担问题。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二节
![钟秀勇 司法考试 民法 真题解析班 第二节](https://img.taocdn.com/s3/m/041a9e060b4e767f5acfce6d.png)
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2013/三/3)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
乙照办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
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答案】D【考点】胁迫【解析】①胁迫的构成要件有四:(a)故意预告实施危害;(b)对方因此陷入恐惧(要求胁迫与恐惧具有因果关系);(c)对方因恐惧作出意思表示(要求恐惧与意思表示的作出具有因果关系);(d)胁迫具有不正当性。
②胁迫须具有不正当性,才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
胁迫的不正当性包括三种:(a)目的不正当。
如“不卖给我海洛因,就检举揭发你贩毒。
”(b)手段不正当。
如“不把房子租给我,就公布你老婆的裸照。
”(c)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因目的与手段不具有牵连性)。
如“不把房子租给我,就检举揭发你贪污。
”③A选项和B选项中存在“目的与手段结合的不正当性”;C选项中存在“胁迫的目的不正当”与“胁迫的手段不正当”。
故A、B、C选项均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均不当选。
④D选项中的胁迫具有正当性,故不构成胁迫。
D选项当选。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
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
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4)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答案】B【考点】表见代理、欺诈、撤销权的行使【解析】①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四:(a)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没有代理权;(b)具有使相对人合理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权利外观);(c)相对人主观上系善意且无过失;(d)须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具有牵连性。
2023年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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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达司法考试民法学讲义:意思表达。
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顿了司法考试名师讲义,但愿可以给考生带来某些协助。
祝大家学习快乐!一、意思表达旳概念1、概念意思表达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旳内心意愿,以一定旳方式表达于外部旳行为。
2、要素(1)目旳意思。
协议旳目旳目旳意思,为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旳意思要素,它是意思表达据以成立旳基础。
(2)效果意思。
指明法律行为详细内容旳意思要素,如买什么,买几件,什么价位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达人欲使其表达内容引起法律上效力旳内在意思要素。
目旳意思又分为三个构成:要素(必备条款)常素(重要条款)偶素(个别条款)(效果意思+目旳意思)=内心意思(mind)(3)表达行为。
表达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包括目旳意思和效果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并足认为外界所客观理解旳行为。
△内心意思与表达行为合起来就是“意思表达”(expression on mind)3、意思表达与准意思表达准意思表达有两种情形,即意思告知与事实告知。
(1)所谓意思告知是指由告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旳效果旳行为。
意思告知旳法律效果不是基于当事人旳追求,而是法律旳规定。
如承认旳催告(《协议法》第47条第2款)拒绝受领、催告履行等均为意思告知。
(2)所谓观念告知是指通过认识事实并告知该事实而发生法律所规定旳效果旳行为。
经典旳观念告知有债务旳承认、债权转让旳告知等。
二、意思表达旳类型1、明示意思表达与默示意思表达(1)明示。
明示是使用直接语汇实行旳表达行为,除常见旳口头语言、文字、表情语汇外,还包括依习惯使用旳特定形体语汇,如举手招呼出租汽车,即表达有租用该车之意。
A.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即口头语言形式,如以口头语言洽谈并签订旳协议,以口头语言委托代理人,以口头立遗嘱。
口头形式旳长处是便捷,但也具有不易保留证据旳缺陷。
B.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即书面语言形式,重要指文字(文献、信函、电报)图表、照片、技术工程用图、电子数据等形式。
钟秀勇民法要点
![钟秀勇民法要点](https://img.taocdn.com/s3/m/4eee624e25c52cc58bd6bebe.png)
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支配请求权1.不以过错为成立条件2.不以受到损失为成立条件3.无诉讼时效(二)支配权请求权1.未登记动产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有三年诉讼时效限制2.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3.债权受诉讼时效限制(三)形成权(p23)1.形成诉权:(1)可撤销合同撤销权(2)可撤销婚姻撤销权(3)离婚请求权2.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3.债权人撤销权、效力代订合同中的催告权不是形成权二、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出生、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以户籍登记为准3.宣告死亡的死亡时间确定:(1)一般以宣告时间为准(2)因意外下落不明而宣告死亡的,以意外时间为准4.死者的人格权、名誉权等权利收到损害,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二)监护人1.除为被监护人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财产2.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外)祖父母—>兄、姐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父母、子女—>近亲属4.通过协议的法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法定监护人5.指定监护: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确定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法院、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民政部门申请指定6..遗嘱监护:为父母中最后离世的一方意思为准7.监护的撤销:除对监护人故意犯罪外,父母子女间的监护关系可以恢复(三)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1)下落不明满2年;战争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三个月2.宣告死亡:(1)下落不明4年;因意外下落不明2年;无法生还的意外随时宣告(2)利害关系人申请(3)公告满1年;无法生还的意外公告满3个月3.宣告死亡的死亡日期:(1)因下落不明的,宣告之日(2)因意外宣告死亡的,意外发生之日4.撤销死亡宣告后的效力:(1)婚姻关系自动恢复,配偶再婚或不愿意的除外(3)不得主张子女的收养关系无效(2)财产关系恢复,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人通过购买、赠与(不包括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不予返还,由继承人补偿三、人格权(一)一般人格权1.内容:人格、尊严不受侵犯2.法人不享有一般人格权3.一般人格权受损的精神赔偿:(1)没有侵犯具体人格权(2)人格、尊严受到损害(3)受到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4.常见情形:(1)被骗扶养费亲生子女(2)祖坟被刨(二)生命权1.赔偿权利人:近亲属、被抚养人2.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是赔偿权利人因死者死亡所受的损失(三)姓名权1.权利内容:姓名决定权、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2.侵权判断:造成姓名与代表的自然人同一性的破坏,造成对应性的混淆3.主要情形:干涉行使姓名权;擅自使用;假冒(四)名誉权成立条件:(1)实施侮辱、诽谤(2)侮辱、诽谤指向具体的人(3)侮辱诽谤向第三人公开(4)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五)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能够与其它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身份的信息侵权形态:非法收集、使用、加工;非法买卖(六)精神赔偿1.情形:(1)一般人格权(2)具体人格权(3)亲权、配偶权(4)具有象征意义的纪念品(结婚照、纪念物)(5)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遗骨、遗体2.排除情形:(1)提出的违约之诉、非侵权之诉(2)侵权之诉中为提出,诉讼终结后提出3.专属性:精神赔偿请求权不得继承;受害人已起诉、侵权人已书面承诺赔偿的除外4.主体:自然人,不能是单位;人身权益受损5.被害人死亡,近亲属可以自己的名义主张精神赔偿6.法人:营利法人、捐助法人必须登记才具备法人资格;机关法人成立起具备法人资格;四、法律行为(一)意思表示1.意思表示:表示行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效果意思2.意思表示的生效:(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成时生效;例外:遗嘱作成时成立,遗嘱人死亡时生效(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同步的,对方知道时生效;不同步的,到达对方时生效;公告,公布时生效(3)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不影响生效3.受领使者:有权为受领者表达受领意思的人,受领使者应当将要约传达给受领人时成立4.表示使者:为表示者送信,要约到达受领人时成立(二)意思解释1.解释原则:(1)原则上采用温和的表示主义(2)例外: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意思主义,悬赏广告采用表示主义(三)可撤销的意思表示1.行事方式:只能通过诉讼撤销2.除斥期间:知道可撤销事由1年(重大误解3个月)内,且合同订立不超过5年3.重大误解:(1)重大误解的条件:既要当事人觉得重要,又要理性人觉得重大(2)撤销权的排除:误解内容对误解方更有利;受领方愿意按表意方真实意思订立契约4.欺诈:(1)欺诈引起的动机错误仍可因成立欺诈而撤销(2)由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合同受益方知情,则受欺诈方可撤销(3)受到第三方胁迫的合同可以无条件撤销(4)显失公平: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或对方的弱势地位(四)效力待定的合同1.经催告后1个月未作表示视为拒绝合同2.追认生效的时点:追认的意思到达和合同相对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无权代理人3.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撤销权自追认生效而消灭4.法定代理人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意思后,合同相对人又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原追认时效,且只能向合同相对人追认5.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是单纯形成权,不需要通过诉讼就能行使6.因无权代理而处分的财产不可善意取得(五)无权处分合同1.无权转租合同有效,房屋的非法转租除外(六)无效的合同1.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第三方利益:必须追求损害发生,放任损害的合同有效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3.以合法目的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性道德;婚姻、家庭伦理;人格尊严;过度限制自由;违法公平竞争;侵害宪法权利5.违法强制性规定6.预先免除己方引起的人身伤害、过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责任的条款无效7.附条件的法律行为(1)所附条件为约定事实,非法律条件(2)形成权、结婚、收养、接受继承不得附条件8.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期限是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事实五、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分类1.不允许代理的情形:结婚、离婚的意思表示;收养;遗嘱;人格权(活体、遗体捐赠);身份行为2.不允许代理的效力:一概无效3.直接代理:被代理者在合同上显名;合同约束被代理者和合同相对人4.显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在合同上不显名,但合同相对人知道代理情形;出合同约定外,合同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5.隐名间接代理:被代理人不显名;合同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介入权和选择权为例外(二)代理权的产生与消灭1.法定代理2.委托代理:不要式行为,可口头授权;可向合同相对人、代理人表达授权3.委托人死亡委托权继续的情形(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2)被代理人承认的(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4)为了被代理人利益继续实施4.代理权滥用:(1)自己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2)双方代理:无权代理,效力待定,须追认或同意才有效(3)恶意串通:无效;合同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5.复代理:(1)委托复代理有效的条件:被代理人同意、追认;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2)责任承担:过错责任;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按份过错责任;转托不明时,转委托人与复委托人承担连带过错责任(三)狭义的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2.无权代理的单方法律行为:无效,有例外(四)表见代理善意相对人有选择权:相对人可主张合同成立,也可主张撤销权(五)间接代理1.显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被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除非合同明确约定约束代理人和相对人2.隐名的间接代理:合同直接约束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合同实施时,代理人取得标的物所有权,在依据委托代理合同,向被代理人转移所有权3.介入权:合同相对人知道合同最终是由被委托人承担义务权利就不会签订时,阻却介入权4.选择权:相对人可选择代理人或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若选择被代理人履行义务,被代理人可向相对人主张其对代理人的抗辩权和代理人对相对人的抗辩权六、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对象、类型及起算1.诉讼时效的客体:债权请求权、继承权请求权、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未登记的动产返还原物请求权2.不适用时效的请求权:(1)支配权请求权(2)不动产、登记过的动产的返回原物请求权(3)抚养费、生活费请求权(4)存款本息(5)金融债券、国债、企业债券本息(6)出资瑕疵请求权(7)停止侵害破坏环境请求权(8)占有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9)纯粹身份权请求权(同居请求权、忠实请求权)(10)人格权请求权(11)知识产权请求权3.诉讼时效期间(1)最长时效:一般权利受损20年;缺陷产品交付10年(2)最短时效:从知道侵权行为和义务人之日起;一般3年;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进出口合同4年;人寿保险保险金请求权5年(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4.短期时效起算点:(1)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受伤后知道义务人之日;当时未发现伤害,从伤势确诊且知道义务人之日起(2)分期债务请求权: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之日(3)融资租赁请求权:租赁期满之日(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5)未成年人性侵害赔偿请求权:年满18岁之日期(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履行期满、宽限期满或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之日(7)合同撤销后的返还权:合同撤销之日起(8)持续性侵权:侵权终了之日起(9)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责任性质与金额确定之日起算,非侵害之日(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1.诉讼时效经过,起诉权仍然存在,法院不得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2.诉讼时效经过,只能在一审中主张,有新的证据出现除外3.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或释明诉讼时效经过4.明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重新计算5.默示抛弃时效利益:诉讼时效经过后,债务人自动履行债务,履行后不可撤销6.当事人不得排除、变更诉讼时效的适用,不得预先处分诉讼时效利益(三)诉讼时效中断1.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效力:(1)权利人主张部分债权的,对同一债权整体有效(2)连带权利人、连带债务人一人发生中断的,对全体有效(3)不真正连带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不影响保证债务时效2.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1)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提起诉讼、仲裁(2)债务人同意履行3.起诉、申请仲裁后又撤回的,不发生时效中断效力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主债务和第三人债务均发生中断效力5.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七、占有(一)占有的分类1.占有:占有要有控制某物的意思和想法2.善意占有人和恶意占有人的赔偿责任:(1)正常使用导致的损坏:善意占有人无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有无过错赔偿责任(2)保管费用:善意占有人可以主张;恶意占有人不可主张(3)标的物的损毁:无权占有人均需返还现存利益(保险金、赔偿金)善意自主占有人无赔偿责任,善意他主占有人非正常使用部分承担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对所有损毁承担赔偿责任3.善意取得后是有权占有,不存在善意占有的问题4.物权人对辅助占有人不享有返回原物请求权,因为辅助占有人不构成占有5.分公司对其财产不构成占有,只是总公司的占有辅助人6.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方在支付全部价款前是他主占有7.他主占有变更为自主占有:(1)他主占有人对外表示自主占有(2)直接占有人向原使其占有者和所有者均表示自主占有的意思时,他主占有变为自主占有8.善意占有变更为恶意占有:(1)善意占有人知其无占有本权时转变为恶意(2)善意占有人败诉时,追溯至接受到诉状时为恶意占有人9.占有的推定:无权占有人推定为善意占有人;自主占有人推定为所有权人(二)占有保护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1)占有返还请求权适用1年除斥期间(2)有权占有人不得向无权占有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主张占有返还保护权2.占有人的自力救济:占有被侵夺的直接占有人,可以实时排除加害人取回,可以就地和跟踪向加害人取回八、物权与物(一)主物与从物1.主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从物的所有权一并转移2.主物设立抵押权的,若在抵押前抵押人已取得从物所有权,则从物一并抵押;若抵押后才取得从物所有权,从物上未设立抵押权3.设立质权时,质押人未将从物交付抵押权人,则从物未设立质权;若将从物交付质权人,则从物设立里质权3.留置权同质权(二)孳息1.天然孳息:与原物已分离;不对原物产生根本性破坏(羊奶、羊毛是天然孳息;羊肉、羊皮不是天然孳息)2.法定孳息:不使用原本获得的对价(租金、利息、彩票奖金是法定孳息;股票、出资分红不是法定孳息)3.孳息的归属:(1)天然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用益物权人先于所有权人取得(2)法定孳息的归属:约定优先;无约定的按交易习惯确定4.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有权收取孳息,但不一定有权取得孳息5.买卖合同中,标的物交付前的孳息由出卖人所有,交付后的孳息由买受人所有(三)物权的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3).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4).具有物权效力的债权优先于一般债权2.例外:(1)工程承包人的工程价款权优先于有担保的债权(2)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3.物权之间的效力顺序(1)一般原则:先来后到(2)抵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拥有同一顺位4.留置权、质权、抵押权之间的顺序:(1)留置权优于所有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后于留置权人设立的抵押权和质权(2)质权优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四)物权请求权1.返还原物请求权(1)无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限制(2)抵押权人无返还原物请求权2.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人既可以向妨害行为人请求,也可以向妨害状态人(房东、所有权人)请求九、物权变动(一)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有权处分+法律行为有效+变更登记2.例外:(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承包合同有效(非成立)+有权处分;未登记可以对抗第三人(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让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3)地役权的设立:设立合同有效+有权处分;未经登记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二)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1.原则:法律行为有效+有权处分+交付(占有改定不能设立质权);2.例外:(1)票据、公司债券质押未背书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无凭证的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以登记为生效要件(3)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债权人为善意第三人(4)车辆、船舶、航空器的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有权人的债权人不为善意第三人3.交付的种类:(1)现实交付(2)简易交付:受让人已占有标的物(3)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标的物,出卖人将原物返还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直接向占有人主张;指示交付的通知到达占有人之前对占有人不发生效力(4)占有改定(不发生质权设立和善意取得的效果):所有权转移完成后,受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须明确提出,受让人取得所有权或出卖人继续使用一段时间4.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付—>登记时间—>合同成立时间5.普通动产多重买卖:交付>付款时间>合同成立时间(三)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1.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物权不需要登记,但不登记不得处分2.继承权回复请求权从继承权遭受侵害时起算2年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为继承纠纷发生之日,非继承之日(四)添附、先占1.附合:(1)附合后自然外观仍能区分二物(2)动产与动产附合后,各资产所有人按份共有所有权,如果有主物的,主物所有权人取得复合物所有权,另一动产所有权消灭(3)如果附合后有主物和从物,主物所有权人取得附合后的所有权2.混合:混合后所有权共有,有主物的由主物所有权人所有3.加工:(1)一般由原材料所有人所有(2)加工行为使原材料价值显著增加的由加工人所有,加工人有恶意的除外(五)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1.更正登记:(1)条件:登记有误;利害关系人提出;登记名义人书面同意或申请人确有证据(2)更正登记不得对抗更正前办理的处分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2.异议登记(1)条件:利害关系人未办理更正登记;提出异议登记申请(2)效力: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所有权人仍可处分,不阻碍物权变动;登记15日内未申请仲裁或诉讼自动解除,登记失效后,再以同样理由申请不予受理3.预告登记:(1)对象:不动产买卖抵押;商品房预售;预购商品房设立抵押(2)办理:原则上共同办理;预售人不办理的,预购人可独自办理(3)效力:阻却物权变动;预告登记的抵押权有优先顺位;破产保护(4)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3个月内为申请登记;预告登记不影响抗辩权的行使十、所有权(一)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1. 法律地位:(1)可以请求业主停止侵害,但不能起诉业主(2)业委会可以解除物业合同,但不承担责任,责任由相关业主承担(3)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的决定对全体业主有效2.业主大会表决规则:(1)双重绝对多数(达到2/3):筹集、使用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2)双重一般多数(超过1/2):改变共有部分用途;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二)共有1.按份共有人可独立处分其所有的所有权份额,转让、抵押无须他人同意2.未约定共有方式,除具有家庭关系外都视为按份共有3.共有物的处分:(1)按份共有物:2/3份额以上共有人同意,无人数要求(2)共同共有物:共有人一致同意4.共有物的债务债权承担:对外共有人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共有人按份承担,共同共有人共同承担5.共有物的分割:(1)在限制期限内的:共有人破产;被强制执行;对处分持不同意见;家人重病(2)无限制期限的: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要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同基础丧失时可要求分割(3)夫妻婚内分割:原则上婚内不允许分割;一方侵害另一方利益、一方阻碍另一方尽扶养义务时可分割(4)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分割后,原共有人对分割物瑕疵共同承担责任6.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1)除斥期间:通知行使时间不少于15日;未通知的,自知道转让事项15日内行使;共有人不知道份额转让的,自转让后6个月内可申请(2)优先购买权受侵害时:不得主张撤销合同;仍可主张优先购买权;(3)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房租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十一、善意取得与遗失拾得物(一)所有权的善意取得1.债权不能善意取得,货币、不记名有价证券不能善意取得;股权、票据权利可以善意取得2.善意取得以处分人具有权利外观为条件3.动产善意取得后,其上的抵押权和质权消灭;除非受让人明知存在抵押权和质权5.借名买房中,以登记人为房屋所有权人(二)担保物权的善意取得1.抵押权、质权的善意取得不要求支付对价2.不动产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需要登记生效;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不需要登记或交付3.动产质权以交付为生效条件4.用益物权的善意取得同不动产(三)占有脱离物1.占有脱离物不能善意取得2.占有脱离物所有人有权在知道善意受让人2年内向其主张返还;所有权人2年不申请,善意受让人善意取得脱离物所有权3.善意受让人通过拍卖或在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取得占有脱离物的,可以主张获得标的物所支付的费用4.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和当铺质权(四)拾得遗失物1.拾得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损毁、灭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般过失不赔偿2.拾得人在积极寻找所有权人的前提下,有权请求妥善保管费用十二、地役权(一)地役权的取得1.地役权:约定产生;可以有偿取得2.相邻权:法律规定;无偿取得;满足最低需要3.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取得供役地的善意第三人4.土地上设立了承包使用权、建筑使用权的,未经用益物权同意不得设立地役权5.地役权解除:滥用地役权;欠费催告两次仍不支付(二)地役权的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2.除另有约定外,取得需役地权利的同时,一并取得地役权3.对需役地的权利消灭,地役权随之消灭(三)地役权的不可分性供役地、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其上地役权不受影响,继受人仍承担相应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十三、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1.担保物权的从属性(1)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2)担保物权随债权转移,转移后是否登记、转移交付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转移2.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3.债务承担:债务人转移债务承担的,必须经过担保物权人书面同意,否则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2.混合担保:(1)债务人提供了物保:先实现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其它担保人无顺序限制(2)债务人未提供物保:债权人实现债权无顺序限制,抵押人和保证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追偿不受顺序限制,可直接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追偿3.共同抵押:(1)连带共同抵押中,无论债务人是否提供抵押,债权人行使债权无顺序限制。
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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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新起点系统强化班民法-钟秀勇讲义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2014年新起点民法讲义钟秀勇第一讲几个新问题一、民法的阐释(民法的发现)(一)民法适用的推理过程(涵摄Subsumtion)1.三段论推理①T→R(具备T的要件时,即适用R之法律效果)②S=T(特定的案件事实S该当T的要件)③S→R(特定的案件事实S,适用R之法律效果)2.三段论推理更为具体的描述①T=M1+M2+M3→R②S=M1+M2+M3③S→R(二)民法阐释的类型文义解释狭义的法律解释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论理解释目的解释合宪解释①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价值补充②概括条款的具体化①类推适用漏洞补充②目的性限缩③目的性扩张④创造性补充(法之续造)(三)狭义的民法解释(始于文义,终于文义)1. 文义解释①客观解释规则。
探究其客观含义(但不能超过其可能文义)。
②通常解释规则。
按照其通常含义为解释。
2.体系解释(当然解释;反对解释;扩张解释;限缩解释)(1)体系解释的含义与要求。
①依照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以及法条相互之间的关系解释。
①《物权法》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②《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③《民法通则》第79条第二款:拾得失新起点司法考试培训学校1 / 173总部电话:010-********/***-***** 新华考资网/doc/e*****a204a1b0717ed5dd5c.html QQ***-*****6咨询电话:010-********起点备战2014年司法考试系统强化通关班讲义民法(钟秀勇)内部资料请勿外传散的饲养的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华旭民法法条串讲讲义钟秀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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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法一、合同的成立(☆☆☆)(一)要约与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解释(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广告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二)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失效(☆☆)《合同法》第十六条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八条要约人。
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三)承诺规则(☆☆)《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
![钟秀勇民法民法精讲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9db60da4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9118c12.png)
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民事法律关系: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和变动等内容。
2.民事主体: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自然人和法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自然
人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等内容。
3.物权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物权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物权的种类和
变动等内容。
4.债与合同: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债与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债的发生
原因和履行等内容。
5.侵权责任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侵权责任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以及侵权
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等内容。
6.婚姻家庭法与继承法: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和分类,以及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内容。
总的来说,钟秀勇的民法精讲讲义涵盖了民法的主要内容,对于了解和学习民法有很大的帮助。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讲义只是学习的一种辅助工具,要想真正掌握民法知识,还需要结合相关教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系统学习和实践。
2014年钟秀勇厚大司考讲义
![2014年钟秀勇厚大司考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deb3308384868762caaed5d3.png)
1、民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公式: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法律规范(交易习惯、法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实和行为。
自然事实分为事件(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与状态。
行为分为表示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和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通知、观念通知、情感表示)与非表示行为(即事实行为例如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事实上的处分等)。
下列事实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好意施惠关系、法外空间、婚约、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
1、按照权利内容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包括综合性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相对权包括债权、物权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
2、按照权利作用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
(1)形成权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
下面两种权利不是形成权:①债权人撤销权②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
形成权的行使:①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
②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
③形成权的行使方式包括明示(书面通知或者口头通知)和默示(推定或者单纯沉默)两种。
(2)抗辩权抗辩权,指虽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但得拒绝履行,亦即对于他方请求权的行使,可以拒绝其请求之权能。
抗辩权限于法律明确规定。
约定的抗辩事由,仅产生合同上的抗辩,不属于抗辩权。
抗辩权的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不安抗辩权属于例外,不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条件)。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
“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
(3)支配权支配权,指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享有特定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支配权包括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
(4)请求权请求权,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
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人格权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
5意思表示
![5意思表示](https://img.taocdn.com/s3/m/5863a7b1dd88d0d233d46aab.png)
4
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所为的;
《民法通则》:基于胁迫成立
的法律行为无效。
︑ 因 胁 迫 示而 为 的 意 思 表
4
《合同法》:一方以胁迫手段
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 利益的情况下才无效,其他情 况的欺诈都是可撤销的合同。
练 习
甲因受乙胁迫,被迫同意将其房 屋以1万元低价出售给乙。后甲 找到乙,声称“如乙不返还房屋 或增加价款,则以死相拼”。乙 恐甲真的拼命,只好按甲的要求, 再付给甲1万元。双方言明,自 此以后不再争议此事。事过一年 后,甲见当地房价上涨,又想收 回房屋,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 求确认双方所订合同因甲受胁迫 而无效。本案如何处理?
1
又称为传达错误,是指由于传达人或 传递机关的错误而使表意人的意思表 示发生错误。
《民通意见》第77条:意思表示由第 三人义务传达,而第三人由于过失转 达错误或没有转达,造成他人损失的, 一般可由意思表达人负赔偿责任。但 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 外。
比 较 ︓ 误 传
我 国 立 法
︵ 二 ︶ 意 思 表 达 的 过 程
1、意思表达的方式
言语表达(明示):以言语文字或其 它习用之表意方法,直接表示意思。 非言语表达(默示):以使人推知之 方法,间接表示意思。
有表示效果的沉默
2、影响意思表达的因素
表意人的认知水平(主观因素) 意志自由程度(客观因素) 语境
三 ︑ 意 思 表 示 的 瑕 疵
区分动机错误与动机违法。
︵ 一 ︶ 意 思 瑕 疵
2、内容错误 表意人所表示的意思与其内心意思是一 致的,但对意思表示的内容也即法律行 为的内容怀有错误的认识。 (1)关于法律行为性质的错误,如将寄 托误认为赠予; (2)关于当事人本身的错误,如把甲当 作乙,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赠予、委托、 雇佣等注重当事人其人的法律行为; (3)关于标的物本身的错误,如欲卖甲 物,却误卖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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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思表示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是司法考试民法学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
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了意思表示的名师讲义,供考生复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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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肖像权
司考民法钟秀勇讲义:宣告死亡
1.意思表示的要素
在司法考试中,意思表示的理论采用传统理论。
意思表示的要素有二:第一,内心意思;第二,表示行为。
内心意思的要素有三:①行为意思(控制自己行为的意思)、②表示意思(明了自己行为法律意义的意思)、③效果意思(行为追求的法律效果的内容)。
表示行为的方式有三:①明示、②推定方式(以行为表明内心意思)、③沉默方式(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时,通过沉默表明内心意思)。
【例一】甲、乙出差时同居一室,甲梦话曰:“乙,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乙闻言后答曰:“妥”。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在说梦话,没有行为意思,甲的话不构成要约,乙没有承诺的资格。
【例二】局长甲对下属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乙不情愿,但乙患有一种疾病,内心煎熬时会不由自主地做连续点头状。
甲见乙连续点头,高兴离去。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的点头不受自己意志控制,无行为意思,不能认定为推定的意思表示(承诺)。
【例三】甲、乙参加化妆舞会,不时有甲的粉丝找乙签名。
甲也递给乙一张纸,示意乙在上面签字,乙以为甲索要签名,就在甲指定的地方签字。
半月后,乙方知,甲在纸上撰文曰:“甲、乙约定,甲以A房屋与乙的B首饰互易”。
甲、乙间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乙在签字时没有订立合同的表示意思,不构成承诺。
【例四】甲对乙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乙拿不定主意,双方约定,乙考虑10天,10天内乙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15天过去了,乙未作任何表示。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成立。
因为甲、乙约定乙的沉默视为同意。
【例五】甲给乙写信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你考虑10天,10天后未作表示的,视为同意”。
15天过去了,乙未作任何表示。
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沉默作为意思表示的方式仅限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和当事人的事先约定。
(2005-3-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
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
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答案】D
(2007-3-51)下列哪些情形构成意思表示?
A.甲对乙说:我儿子如果考上重点大学,我一定请你喝酒
B.潘某在寻物启示中称,愿向送还失物者付酬金500元
C.孙某临终前在日记中写道:若离人世,愿将个人藏书赠与好友汪某
D.何某向一台自动售货机投币购买饮料
【答案】BCD(关于C:《继承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
2.意思表示的类型
(1)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与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
根据是否须向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分为:①无需受领的意思表示,即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无需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例如:遗嘱、捐助行为、抛弃动产所有权。
②需要受领的意思表示,即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指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例如:悬赏广告、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销、免除债务、抛弃抵押权、抛弃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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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与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分为两种:①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销。
②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悬赏广告。
(3)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根据相对人是否可同步受领意思表示,分为两种:①对话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
例如:以对话、打电话、QQ聊天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将书面合同当面交给对方,亦属对话的意思表示。
②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不能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
例如:通过写信、发电报、发电子邮件为意思表示。
3.意思表示的生效
(1)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①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
所谓“作出”,指表意人以可辨认的方式将其意思最终表达出来。
②但有一个例外:遗嘱为死因行为,遗嘱经按法定方式作成(不需要作出)即告成立,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生效。
(2)有相对人意思表示的生效:①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自动售货机、悬赏广告,于作出时生效。
②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授予代理权、要约、承诺、解除合同,须经“作出和到达”两个环节,于“到达”时生效(需要注意:准确地说,对话的意思表示自对方了解时生效)。
【例一】甲在媒体发布悬赏广告。
①悬赏广告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向相对人作出。
②悬赏广告属于向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即生效力,无须到达。
【例二】甲商场在某街区设置自动售货机。
①设置自动售货机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须向相对人作出。
②自动售货机属于向不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已经作出即生效力。
只要机器没有故障,机器内有货可供销售,则意思表示因作出而生效。
【例三】甲享有法定解除权,甲多次对朋友表示要解除合同,但甲一直没有向对方当事人乙发出解除的通知。
乙也听到了甲要解除合同的风言风语。
①甲、乙间的合同未被解除。
②解除属于有相对人意思表示,未向相对人作出的,不能生效。
【例四】甲向乙发出要约,欲以150万元出售某别墅,乙收到要约后未置可否。
乙的邻居丙得知后,对甲表示承诺。
①向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仅对特定人具有效力,对非相对人,不生效力。
②要约属于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该要约仅对乙有效。
③丙非受要约人,无承诺的资格。
【例五】甲给乙写信说:“用我的A房屋换你的B首饰”。
由于拿不定主意,甲没有发出该信,将信放在书桌上。
乙到甲家串门时偷看了此信,回家后乙给甲发短信曰:“我同意用B首饰换你的A房屋”,甲看到短信后,未置可否。
①甲、乙间的互易合同不成立。
因为,甲的书信虽构成要约,但该要约尚未作出,也未到达,要约没有生效,乙没有承诺的资格。
乙的短信只能视为新要约。
②此例彰显作出的法律意义。
须注意: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于到达受领人时生效,但有例外:①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先于意思表示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的,意思表示不生效。
②向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其生效分两种情况:(a)如果该意思表示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或者与其行为能力相适应,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同意,于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生效。
(b)除前述情形以外,意思表示于到达法定代理人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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