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过失犯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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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在刑法中,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犯罪行为中,共同参与并对犯罪结果负有过失责任的情形。

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特殊的过失犯罪形式,它要求犯罪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过失关系,对犯罪结果负有过失责任。

下面将介绍一个真实的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某市某小区发生了一起严重的火灾事故,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经调查,火灾是由于一名住户在家中使用明火时不慎引发的。

而在火灾发生时,该住户的邻居也在家中使用明火,但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防范火灾的发生。

最终,火灾蔓延迅速,造成了重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这起火灾事故中,该住户和邻居构成了共同过失犯罪。

首先,该住户在使用明火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火灾的发生。

其次,邻居在得知住户使用明火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或提醒,也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因此,两人共同对火灾事故负有过失责任。

在这起案例中,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得到了充分体现。

首先,两人的行为均构成了过失行为,即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

其次,两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共同关系,即邻居在得知住户使用明火的情况下,并未采取任何措施来制止或提醒,也未及时报警或采取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

最终,两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火灾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案件并不罕见。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起责任,特别是在涉及到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下更应谨慎小心。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的发生,提醒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遵纪守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共同过失犯罪案例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加强对自己行为的约束和对他人安全的关爱。

只有在每个人都尽到自己的责任,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

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之质疑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之质疑――兼及交通肇事罪的相关规定【内容提要】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从“犯罪共同说”或“行为共同说” 推演过失共同正犯之成立,但是其论断依据无论是以“共同的注意义务”替代“相同的注意义务”还是企图规避了“因果关系上的证明”都存在若干商榷之处。

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理论及立法有违现代刑法的谦抑思想与共同正犯的本质会导致过失犯罪罪责的不当扩张。

无论是从过失共同正犯概念的正当性与必要性还是从我国现行的共同犯罪体系与司法背景而言,我国目前都不宜肯定过失共同正犯。

【关键词】过失共同正犯共同注意义务因果关系犯罪支配现代刑法发展的历史源远流长,但并非一直都是璀璨光明,就如同所有人类的作品一样。

⑴诚如此言,过失共同正犯理论或许正是刑法学说史上不完美作品的例证。

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作用而产生犯罪结果,应当以过失同时犯(Nebentaterschaft) 还是共同正犯论处,在学说与实务上均存有争议。

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主张将过失共同行为以共同正犯论处,以期解决风险社会下证明犯罪行为与结果间因果关系所出现的困境。

⑵不过,过失共同正犯理论与现代刑法的谦抑思想及共同正犯的本质有相当的冲突。

从“犯罪共同说”立场出发认为有“共同注意义务共同违反”之存在,所推演的结果只是“过失犯的正犯”而非共同正犯。

“行为共同说”立场的学者虽试图从“过失行为人共同实行构成要件行为”来肯定过失共同正犯,但结果却是导致刑罚的不当扩张,其归责的理由与因果关系的推演也是自相矛盾。

所以,在过失共同行为人间缺乏必要的犯意联络与相互的“犯罪支配”的情形下,过失共同正犯肯定论者仍主张以共同正犯论处其立论的正当性值得商榷。

一、过失共同正犯概念正当性的追问随着现代工业社会科技的普及与社会分工的细密化,过失犯罪所造成的社会损害与风险其实早已甚于故意犯罪,而且相当的过失犯罪是因共同过失行为而引起的,⑶但是按照传统的共同正犯理论,共同正犯的成立须以犯罪的共同故意为必要,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因共同行为人间缺乏犯意联络与共同的意欲内涵,只能以各自的过失行为论处。

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之理论探讨

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之理论探讨

对 于 同过失 犯罪是 否成立 共 同犯 罪 的 f题 , u J 各国的 刑法理
笔者 认 为 , 上述 肯定 说与 否定 说各学 说有 一定 道理 , 同 时 但 性 , 能体现 共同 过失 犯罪 的本质 。首 先 , 定说 常 以现 行 《 不 否 刑
法》第 2 2条 的规定 为 依据 否定过 失 同犯 罪成 立共 同犯罪 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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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1年1月 下 口口 1 ( )
共 同过 失 犯 罪 成 立 共 同犯 罪 之 理 论 探 讨
张 熠
摘 要 目前 , 同过 失犯 罪 已成 为 了不可忽视 的犯 罪现 象。但 由于我 国刑法 明确规 定 , 同犯 罪为共 同故 意犯 罪 , 共 共 因此
利 学的 。我们 是需 依法 论事 , 但是 新的犯 罪形 态 出现 时 , 使该 为 新 生犯罪 形 态在 法律 上处 于合 理位 置 ,以使 更好 地解 决司 法 问 题 , 们需适 时 改变刑 法有 关理 论和 有关 法律规 定 , 我 以适 应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这种 从法 条 上寻 找否定 过 失共 同犯 罪的 根据 从 实然 法来 论证 应然 法理 的方 法存 在不 科学 性 。实 然法 是用于 指 导司法 实践 的, 人定 的, 它是 受一 定时期某 些学理 与立法 耆意识 观
论 界与 实 务界 部存在 较大 争议 。 者争 论颇 多, 学 目前 尚未达 成共 又 具有一 定缺 陷 。两 者都 以共 同 故意犯 罪为 参照 ,存 在着 片面
识 。概 括 起来 分为 肯定 说与否 定说 。
( ) 定说 一 否
否定 说 以我 国刑法 典 为依据 ,认 为不 沦新 旧刑 法 均 明确规 定 :二 人 以上共 同过 失犯 , 以 同犯 罪 论处 。 当负刑 事责 “ 不 应

论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论共同过失犯罪——以交通肇事罪为视角
其 中。
分别追究刑事责任来处罚。而《 解释》 因为承认 了 交 通肇 事这 种过 失 犯 罪 可 以成 立 为 共 同犯 罪 , 就 也 是 在立 法上 说 明共 同过失 犯罪 可 以按 照共 同犯罪 来
论处 。
关 于 共 同过 失 犯 罪应 否 成 立 共 同犯 罪 , 界 一 学
其次 , 从处罚方式上看 , 我国刑法一直是以追求 各行为人的共 同责任为处罚方式 , 因为各共犯人在 共 同犯罪中的相互分工协作 , 造成 了比单独犯罪更
[ 收稿 日期 】20 0 2 0 9— 5— 2
[ 作者简介 ]刘 俊( 9 2一) 男, 18 , 山西太原人 , 山西大学法学院刑法 学硕士研 究生。
第2 1卷 第 1 0期 (0 9年 1 20 0月)
山西 高等 学校社会 科 学学报
S I C EN S J OC AL S I CE OURN F C L ES O HANXI AL O OL EG F S
Vo . 1 2l No.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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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 以来有 三种 观念 :
一Leabharlann 然 而 , 国最 高 人 民 法 院 于 20 我 0 1年 1 制 定 1月
是 否定说 。该学 说认 为共 同犯 罪是 两个 以上
的《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 干问题 的解 释》 以下 简称 《 释》 却 承认 了交通 肇 事这 种 ( 解 ) 典 型的过 失 犯 罪 可 以 构 成 共 同犯 罪 。《 释 》 5 解 第 条第 2款 规 定 : 交 通肇 事 后 , 位 主 管 人 员 、 动 “ 单 机 车辆 所有 人 、 承包 人 或者乘 车人 指使 肇事 人逃 逸 , 致 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 而死亡 的, 以交通肇事罪的 共 犯论 处 。 这 是 我 国现 行 司法 解 释 中 首 次 出现 了 ” 共 同过 失行 为也 可 以构 成共 同犯 罪 的规定 。这 一规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

2006.12试论共同过失犯罪及在我国刑法中的完善□袁志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重庆400031)摘要共同过失犯罪是共同犯罪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能被我国刑法所规定。

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发案率越来越高,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刑法有必要对其加以规定,这不仅是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完善刑法理论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过失犯罪中图分类号:D92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017-02犯罪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就实施的人数而言,有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也有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前者称为单独犯罪,后者称为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在西方刑法理论中通常称为共犯。

如果说在政治经济学上的协作不等于若干个人劳动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一种新的力量;那么共同犯罪也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产生更大的危害性。

各国刑法大多在刑法总则中设共同犯罪的规定,用以解决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同时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

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共同犯罪可分为共同故意犯罪和共同过失犯罪。

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早已被法律所反映并提升为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而共同过失犯罪,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长期以来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共同过失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受惩罚性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不少学者也改变了认识,转而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一些国家的刑事判例也开始承认这种犯罪形态,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共同过失犯罪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很有必要加以重新认识。

一、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颇多。

概括起来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两种:肯定说大多立足于行为共同说,他们认为共犯的本质是数人依共同的行为而实现各自的犯意,所以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是可以成立的。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共 同过失犯罪 的定性
关于 共 同过 失 犯罪 定 性 的 问题 , 国学 界 争论 颇 多 , 题 的 各 问 焦点集 中在 共 同过失 犯 罪 是 否 属 于 共 同犯 罪 , 是 否 是一 种独 它 立 的 犯罪 形 态 。学 界 主要有 以下 观点 : ( ) 一 肯定 说 般为行为共 同说与 目的行为 论 者 的学者所 主 张 。行 为共 同 说是 主观主义 的共 犯理论 。该学 说认 为犯 罪是 行 为人 主观 恶性 的 表现 , 共同犯罪 的“ 同” 是共 同恶性 的体现 , 而 共 正 而共 同犯 罪 的行 为不过 是实现共 同犯罪人 主观 恶性 的东西 。因此 , 同实行 犯只要 共 主观 上有 自然行为 之共 同意思 , 客观 上具 有共 同行 为就 足 以构 成 。 因此 , 不影响共 同犯罪 的成 立 , 同过 失犯 罪是 成 立 的。而 目 过失 共 的行为论 者将过失行 为理解为一 种不注 意的 目的行 为 , 也是 一种 意 思行为 , 当然可能构成 二人以上 的共 同过失 犯罪 。
所谓 共 同过 失 犯罪 , 常认 为是 指二 人 以上 的过 失 行 为 共 通 同导 致一 定 的危 害 结 果 , 因而 分 别 构 成 犯 罪 的 情 况 。尽 管 从 实 质意 义上 讲 , 同过 失 犯 罪 已不 属 于共 同犯 罪 之 范 畴 , 由于 它 共 但 与共 同犯 罪 有着 千 丝 万缕 的 客观 联 系 , 因此 仍 很有 研 究 之必 要 。
浅 论 共 同过 失 犯 罪
20 9 南 京大 学 20 10 3 0 7级 法律 硕 士 赵 松
【 摘 要】 在现 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 同过失犯罪 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 、 共 客观存在 的社会现 象。要对各共 同过 失行 为人合理确 定刑 事 责任 时 , 考虑 各 行 为人 的 行 为动机 。对 客观 上 业 已存 在 的 共 同过 失犯 罪进 行理 论 上 的研 究是 十 分 必要 的 。本 文就 承 认 共 同 要 过 失犯 罪 的成 立 的条 件 、 定 、 罪与 处罚 等 问题 作 粗 浅 的探 讨 。 认 定 【 关键词 】 同过 失犯罪 刑事责任 处罚 共

论过失犯罪4000字

论过失犯罪4000字

论过失犯罪4000字篇一:浅论过失犯罪[摘要]:在20世纪的刑法学中,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没有哪个领域展开了像过失犯一样活跃的议论。

然而,就我们国家来说,虽然近几年来理论界在这一领域有了比较深刻的探讨,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着大量的关于如何准确界定过失与故意疑难。

本文主要是从过失的一些概念等基础问题,来探讨是否能够将过失犯罪与故意犯罪有效的区分开来。

以达到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关键词]:过失过失犯罪故意故意犯罪无罪过心理自古以来,在我们的潜意识里,一直认为犯罪以故意犯为典型,而处罚过失犯为例外。

但是,随着人类工业革命的发展,大量的先进技术被广泛的应用于社会,这些技术在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的致险源,致使过失犯罪的发案率也不断上升。

因此,对如何惩治和防范过失犯罪就显得日益重要。

但是,就目前而言,中国对过失犯罪理论的研究还显得较为薄弱,在现实中的操作手段还显得非常稚嫩。

因此,本文即是在借鉴国内的一些文章的基础上,对过失犯罪的基础问题尤其是注意能力和注意义务问题进行探讨。

一、过失犯罪的概念过失犯罪是与故意犯罪相对应的一种犯罪类型。

行为人对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之心里态度的不同是两者区别的关键。

因此,要准确的界定过失犯罪的概念,首先就必须对犯罪过失和犯罪故意的区别进行分析。

对于故意与过失的区别标准而言,“国外刑法理论曾有过认识说、希望说、动机说、盖然性说和容忍说等等诸多见解。

但是由于认识说将过于自信过失纳于故意的范围之内,希望说将间接故意拒之于故意的范围之外,盖然性说中的危害结果发生可能性大小的难以判断性,因而这几种学说目前已为多说学者所不采;唯有主张将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相结合的动机说和容忍说为多数学者所赞同。

目前,中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主张容忍说。

所以,在我国从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就成了具体区分过失和故意的界限的重要手段:在认识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失是应认识到而未认识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虽已经认识而同时否认了这种认识;在意志因素上,故意是行为人对发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态度。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

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和法律适用既然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构成事实上共同犯罪,就引出了如何界定共同过失犯罪范围的问题。

我们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共同过失犯罪的几种类型来逐一分析。

(一)共同过失犯罪的界定1、共同过失实行犯如上文A、B两人共同推落了山上的滚石,砸死了山下的行人的行为来说,无论是共同的疏忽,缺乏预见导致伤害的发生;还是存有侥幸心理,都认为不会有伤害的发生;抑或两种心理因素结合最终产生伤害的结果,A、B两人即属于共同过失实行犯。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过失造成的共同实行犯,可以判定为共同过失犯罪,并且可以认定为是共同犯罪。

因为共同实行犯主观上有共同的行为意识,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实施。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共同实行犯共同的行为意识应对共同实施的犯罪结果有所认识,有希望共同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仅仅是自然行为的意思联络,是不能定性为共同犯罪的。

对此,笔者认多个行为人的个人行为只要与共同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就应为过失犯罪产生的后果共同承担责任。

《意大利刑法典》第113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当发生过失犯罪情况时,如果是由于多人共同造成的过失犯罪的结果,那么对于每个人的惩罚应当按照他们在犯罪事件中的程度进行判罚。

”2、过失教唆犯过失教唆犯的说法是否成立,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也有争议。

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认为因自身的过失导致他人实施了过失犯罪,有教唆之嫌,同样应当承担共同过失犯罪的责任。

日本学者大场茂马代表了部分日本刑法学界的观点,认为共同过失犯罪应有正犯、从犯之分。

具体实施犯罪的行为人为共同正犯,教唆者应为从犯。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从教唆一词语义学的意义上讲,只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的从事的一种行为。

是使被教唆者在其唆使下故意从事犯罪行为。

既然对犯罪行为人来讲,没有预见可能产生的犯罪后果,只是因为过失导致结果的发生,对于教唆者而言,只是是否存在过失犯罪的问题,而不能称之为过失教唆犯。

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过失的引起他人犯罪的情况也确实存在。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人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两⼈以上共同犯罪过失犯罪有时以共同犯罪论处 是的。

包括两个⼈⼀起犯罪的,则构成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单位以及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与单位。

(⼆)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为。

(三)主观⽅⾯上,各个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成⽴条件 (⼀)主体条件 共同犯罪成⽴的主体条件是两⼈以上。

这⾥要注意准确对“⼈”的理解,这⾥的“⼈”是指符合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主体条件的⼈,不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的⾃然⼈,也包括法⼈、单位等法律拟制的⼈。

具体⽽⾔,即包括两个以上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两个以上的单位所构成的共同犯罪,还包括单位与有责任能⼒的⾃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后两种情况可称之为单位共同犯罪,对其处理既要根据总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也要考虑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

(⼆)主观条件 各共同犯罪⼈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是直接故意,另⼀⽅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有共同的犯罪⾏为也可成⽴共犯。

⼆⼈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的⾏为形成⼀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共犯⽐单独犯罪具有更⼤的社会危害性。

对于共犯成⽴的主观条件,这⾥尚需要明确⼀个问题,即犯意联络(或意思沟通)是否要求在所有共犯⼈之间都必须存在。

犯意联络是共同犯罪⼈双⽅在犯罪意思上相互沟通,它可能存在于组织犯与实⾏犯之间、教唆犯与实⾏犯之间或者帮助犯与实⾏犯之间,⽽并不要求所有共同犯罪⼈之间都必须存在犯意联络,如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相互间即使没有意思联络,也不影响共犯的成⽴,这⼀点在处理复杂的共同犯罪中尤其要注意,如某些犯罪团伙中仅存在单线联系问题,每个实⾏犯直接同组织犯保持犯意联系,⽽彼此之间互不相识。

论共同过失犯罪与监督过失

论共同过失犯罪与监督过失

认 为 作 为 共 同正 犯 者 的主 观 要 件 冉

证 明 自己 发 挥 了业 务 管 理 活 动 中 的监 督 指 导作 用

必 须有 犯 意 要 素 的认 识
以 及 与 其 他共 同 正 犯 者有 卡

就 可 以 推定 监 督 者存 在 监 督 过 失
收稿 日期 : 2 0 0 9 0 4 作 者简 介 : 李 向 阳 (
成立 ,那么也应 当认定有关过失 的共 同正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共 同实行只
需要单 纯 的行 为 的共 同 ,犯 意 的关 系不 是共 犯关 系 的要 件 ,数人共 同实行一 定行为时 ,数人 可以成为过 失犯的共 同正 犯。l 2 , 藤木 英雄 、大缘仁 等 日本学者还提 出 了 此外
限制 的肯定说 , 即肯定过 失的共 同正犯 而否定过失的帮助

应 当负刑 事责任

在监
的 意识

因此

多数 人 缺 乏 意识 上 的协 力 而 引起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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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州t富职韭掌院 拳报 … … … … … … ・
或予以加功者不是共同正犯 ,而是所谓的同时犯。…
分 .只要根 据各 人的过失犯 罪情况定罪量 刑就可 以了。最 后 ,我 国现行刑 法不承认过 失的共同犯罪 , “ 二人 以上共 同过失犯罪 ,应 当负刑事 责任的 ,按照他 们所 犯的罪分别 处 罚” ,根 据这一规定 ,共 同过失犯罪 的责任 ,我 国刑法 采取 的是独立原则。 坚持 肯定说的学者不仅 主张成立 过失的共 同正犯 ,也 主张成立过失 的教唆犯和过 失的帮助犯 。如侯国云教授就 认 为 ,共 同过失 犯罪是二人 或二人 以上 的过 失行为共 同造 成 一个或数 个危害结果所构 成的犯罪 。并 以行 为人在共 同 过 失行为 的分工为标准 ,把 共同过失犯罪人 分为过失行 为 犯 、过失帮助犯和过失教唆犯三种 。 我 国台湾地 区学者对于共 同过失 犯罪 ,除少数学者 肯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共同过失犯罪案例在刑法中,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犯罪过程中,各自负有过失,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种犯罪形式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罕见,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某市某小区的一起火灾事故就是典型的共同过失犯罪案例。

当时,该小区的一家居民楼发生火灾,最终导致了多人死亡和财产损失。

经过调查,发现火灾起因是该小区居民使用电热毯时疏忽大意,导致电热毯发生短路引发火灾。

而在火灾发生后,居民楼的消防设施并未能及时发挥作用,无法有效控制火势蔓延,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

在这起火灾事故中,可以看出存在着两个不同层面的过失。

首先,居民们在使用电热毯时没有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没有定时断电或者使用过程中未及时发现电热毯的异常情况。

其次,小区的管理方在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检查上存在疏忽,导致了在火灾发生后无法第一时间有效应对,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根据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犯罪过程中,各自负有过失,共同导致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在这起火灾事故中,居民们在使用电热毯时的疏忽和管理方在消防设施维护上的疏忽,都构成了共同过失。

虽然两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犯罪共谋或者勾结行为,但是各自的过失却共同导致了这起火灾事故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法院通常会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进行定性和定罪。

在这起火灾事故中,居民们的疏忽行为和管理方的疏忽行为都对火灾事故的后果负有一定的过失责任。

因此,法院可能会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共同过失犯罪的特点和危害。

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增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总之,共同过失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式,我们应该引以为戒,增强安全意识,避免因为疏忽大意而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同时,相关管理部门也应加强对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公共安全,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浅论共同过失犯罪
且 该共 同过 失行 为导致 了法定 危害 结果 的发生 共 同过失行 为 是指各行 为 人均 未妥 善履 行共 同注 意义 务而 实施 的 导致危 害结 果发 生的作 为或 不作 为 。就 发生行 为 时间来
否 定说一 般 为犯 罪共 同说 学者 所主 张 。犯罪 共 同说主 张共 同犯罪是 两个 以上有刑 事责任 能力 的人共 同参与实 施一个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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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 共 同过 失 犯 罪
陈银 刚
摘 要 共 同过失犯罪能否成立共 同犯罪在国内外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着争议。 本文从共同过失犯罪理论比较、 成立的条
件 等角度 简躺 了共 同过 失犯 罪。 关 键词 共 同过 失 共 同犯 罪 共 同注 意义务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4 文 献标识 码 : A

共 同过失犯罪 是指二个 以上 的行为人 基于某 种过 失 , 均未履 行 法定或 职务 、 业上 的共 同注意 义务 , 职 从而 导致严 重危 害后果
案例 三 : 甲与 乙两人相 约在 一 阳台上 以离阳 台 8 米 左右 处 的行为 。笔 者认 为成立 共 同过失犯 罪 必须 符合 以下 四个 方面 的 . 5 棵树干 上 的废 瓷瓶 为 目标 比赛枪法 ( 共用 一枝一 型半 自动 步 要 件 :
( ) 一 主体 要件
枪) 两人 轮流各 射击 子弹 3 , 。 发 均未 打 中, 其 中一发 子弹 穿过 但
首先, 犯罪 主体 必须是 二人 以上 , 且 各行 为人必 须达到 刑 而 树林 , 向离 阳台 10余 米 附近将行 人丙 打死 。 飞 0 且具有 刑事 责任能 力 。同时 , 共 同过 失犯罪主 体 对 上述 案例都 表现 为二个及 以上 的行为人 基于某 种过失 心理 , 事 责任 年龄 , 即限定 为根据 法律 的规 定或职 务 、 业 职 均未履 行法 律规定 或职 务 、 业要 求 的共 同注 意义务 , 职 从而 导致 的身份 应作适 当的限制 。 而一般 的基 于某 种巧合 , 二 严重 危害后 果 的行为 。对 于上 述 案例 中的 甲和 乙是按 共 同犯罪 的要求 负有 某种特 定注 意义务 的人 。 不 处理 呢 ?还 是根 据他 们各 自所 犯 的罪分 别处 罚呢 ?如 若按 照共 人 以上 的共 同过失导致 某种危 害后果 的情形 , 以共 同过 失犯罪

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
害结果。 冯 军 教 授认 为 : 过 失 共 同 犯罪 是 二 人 以 上 的行 为人 负 有 “
他 们 维 护 刑 法 人 权 保 障 机 能 的 初 衷 。 从 上 文 我 国刑 法 学 者 对 共 同过 失 犯 罪 的 概 念 之 争 中 可 以 看 出 ,学 者 们 对 共 同过 失 犯 罪认 识 上 的分 歧 主 要 表 现 在 是 否 承认 共 同 过 失 犯 罪 构 成 共 同 犯罪 , 涉 及 怎 么样 理 解 共 同犯 罪 的 问题 。 这 我 国刑 事 立 法 把 共 同犯 罪 限 定 于 共 同 故 意 犯 罪 。上 述 持 通说 观 点 的学 者 就 是 从 解 释 论 的 角 度 否 定 共 同过 失 犯 罪 构 成 共 同犯 罪 , 用 的是 狭 义 的 共 同 犯罪 的概 念 。 军教 授 等 学 者 使 冯 从 立 法论 上 主 张过 失 共 同犯 罪 .使 用 的则 是 广 义 的共 同犯 罪 概念 , 因而 导 致 了共 同过 失 犯 罪 概 念 的不 一 致 。 持解 释论 的学 者有 其 刑 法 根 据 .持 立 法 论 的学 者 亦 有 其 理 由 .这 样 争 议 下 去 , 以对 共 同 过 失犯 罪 的 概念 达 成 一致 意 见 。 因 此 我 认 为 , 难 界 定共 同过 失 犯 罪 的概 念 不 应 单 单 涉 及 理 论 上 的争 论 ,而 应 该 把 其 放 在整 个 社 会 的 实践 中考 察 .其 是 否构 成 共 同犯 罪 的 问题 , 应从其内部构造人手揭示其概念 , 而 当我 们 弄 清楚 共 同 过 失 犯 罪本 身 是 什 么之 后 ,再 来 讨 论 它 在 理 论 上 是 否 成 立 共 同犯 罪 。 在 论 及共 同过 失犯 罪 的 结构 特征 之前 .我 们有 必要 先来 区分 共 同 过 失 与竞 合 过 失 的 区 别 , 看 下 面 的 两个 例 子 。 来 例 一 . 某 为 占 便 宜 , 桥 梁 施 工 处 临 时 安 装 的 警 示 装 李 将 置 卸 下 拿 回 家 后 , 晚 司 机 王 某 开 车路 过 , 成 翻 车 事 故 , 当 造 致 人 死亡 . 人 重伤 : 二 , 开车将 乙撞成 重伤 , 租车 司 三 例 甲 出 机 丙 驾 车 将 乙 送 往 医 院 , 中 , 遇 见 一 熟 人 要 去 商 场 , 便 途 丙 丙 将 熟 人 送 到 商 场 后 才 送 乙 去 医 院 , 果 导 致 乙 因 流 血 过 多 而 结

共同过失犯罪之浅论

共同过失犯罪之浅论

共同过失犯罪之浅论(贵州大学科技学院贵州贵阳550003)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745(2008)11-00摘要:本文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了概述,并且介绍了国内外有关共同过失犯罪的学说纷争,认为我国刑法应当确立共同过失犯罪制度。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学说纷争;制度一、共同过失犯罪概述所谓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其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

我国学者们多以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依据对此持否定态度。

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统一的有机整体。

因为根据共同犯罪的主客观统一说,共同的主观罪过与共同的犯罪行为统一一体,成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有机整体。

共同故意犯罪无疑是符合这一本质特征的。

那么,共同过失犯罪是否符合呢,下面先引用日本的一个经典案例进行具体的分析。

a和b是同一地道内一起从事通信线路施工的工作人员,当他们一起退出地道时,本来应该互相检查他们使用的两个焊接灯是否熄灭,却因为疏忽而没有检查,以致焊接灯的火焰烧燃了布制的防护带,从而烧毁了很多通信电缆,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东京地方法院在1992年1月23日判决a、b构成业务上失火罪的共同正犯,理由是,本案中a、b一起从事危险的工作,负有互相检查两个所使用的焊接灯是否熄灭的共同注意义务,正是两人共同不注意从而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

在本案中,我们注意到二人互相有共同注意义务,却由于疏忽大意的共同心理,都没有履行义务,对结果的发生二人都是不能推脱的,因为如果一方履行的话,都会避免事故的发生。

所以说虽然二人不存在故意共同犯罪中那样的意思联络,但是各过失行为人在违反共同注意义务上存在懈怠注意的共同心情助长了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的不注意、不谨慎。

共同的疏忽心情,才可能导致事故发生。

二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结果来说是有机的,不可分割的,也正是二人共同的过失的不作为,才必然而非偶然引起火灾发生。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作者:高海荣来源:《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根据我国《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有利于在理论上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符合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注意;共同正犯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观点述评(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要观点有三种: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肯定说。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一般以行为共同说和目的行为论为理论基础。

行为共同说只要求有共同的客观行为,主观上即使出于过失,也可成立共犯。

目的行为论认为过失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不注意的目的行为,因此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否定说否定说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认为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因为共同犯罪需要各行为人之间有犯罪需要的意思联络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二人以上故意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具有这种犯罪所需的意思联络,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

3.限制肯定说限制肯定说认为从过失犯罪的性质上看,对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导致结果的,通常不能认为是共同正犯,但当法律对共同行为人科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共同行为人共同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二)理论评析应当肯定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础的肯定说和以犯罪共同说为基础的否定说对理论产生的时代里解决共同过失犯罪问题都起到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刑法理论发展的角度来看,两种学说又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肯定说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共同犯罪理论,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对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

试析共同过失犯罪[摘要]根据我国《刑法总则》有关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包括在内。

笔者认为将共同过失犯罪纳入共同犯罪的范畴,有利于在理论上为司法实践提供支持,符合刑事司法实践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共同注意;共同正犯一、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观点述评(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

在刑法理论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的主要观点有三种: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制肯定说。

1.肯定说肯定说认为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一般以行为共同说和目的行为论为理论基础。

行为共同说只要求有共同的客观行为,主观上即使出于过失,也可成立共犯。

目的行为论认为过失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是一种违反注意义务的不注意的目的行为,因此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构成共同犯罪。

2.否定说否定说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认为共同犯罪仅限于共同故意犯罪,因为共同犯罪需要各行为人之间有犯罪需要的意思联络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二人以上故意实施共同犯罪行为的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具有这种犯罪所需的意思联络,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

3.限制肯定说限制肯定说认为从过失犯罪的性质上看,对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导致结果的,通常不能认为是共同正犯,但当法律对共同行为人科以共同的注意义务,共同行为人共同违反了该注意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二)理论评析应当肯定以行为共同说为基础的肯定说和以犯罪共同说为基础的否定说对理论产生的时代里解决共同过失犯罪问题都起到过非常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刑法理论发展的角度来看,两种学说又表现出了极大的局限性。

肯定说在一定程度上发展了共同犯罪理论,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共同过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过失犯罪行为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对于实现刑法的社会保障功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论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论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

论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摘要:在刑法理论上,对于过失能否构成共同犯罪是有争议的。

在飞速发展的今天,面对频发的过失犯罪特别是共同过失犯罪,除了加强相关责任人的协调和监督之外,更有在刑法上确认共同过失之罪的必要。

本文以一则案例为例,通过对于共同过失犯罪构成要件和在刑法上地位的分析,阐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概念,明确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共同过失犯罪;共同犯罪;过失一、案情摘要2008年5月3日,罗某开车携朋友赵某等人去某旅游景点游玩,快到目的地时,赵某提出让他开一会儿车。

罗某知道赵某正在学车,尚未取得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点游人较多,担心让赵开车会有危险。

但一方面碍于朋友情面,另一方面认为有自己在旁边指导,不会出事,遂让赵某换到驾驶座位上开车。

车行10分钟后,至旅游景点,车辆与行人渐多,赵某有些心慌,在一转弯处,因躲避对面车辆,赵某急打方向盘致车撞向旁边山壁,两名行人被车撞倒。

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对于此案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罗某和赵某对此起交通肇事行为主观上都有过错,客观上二人行为共同导致肇事后果发生,二者行为有机联系,共同构成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虽然罗某和赵某的行为共同造成车祸的发生,但二人主观上都是过失,不存在共同主观故意,所以不够成共同犯罪,应分别按交通肇事罪单独论处。

本案中罗某明知赵某没有驾驶执照,开车尚不熟练,且旅游景点游人较多,让赵某开车会有发生车祸的危险。

但自恃有自己在旁指导,认为不会出事,因而导致车祸发生,主观方面有过于自信的过失,客观方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将车交给他人无照驾驶,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而赵某在尚未取得驾驶执照的情况下,盲目相信自己的技术,开车致使行人一死一伤,同样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也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是,对于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上是有争议的。

过失共同犯罪初论

过失共同犯罪初论

2006年第5期(总第56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5 2006(Sum No .56)过失共同犯罪初论王凯峰(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此规定没有将“过失共同犯罪”同“共同过失犯罪”区分开,因而是不科学的,其虽然避免了理论上的争议,却也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

为此,有必要对过失共同犯罪问题重新予以认定,并进而构建我国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关键词]共同犯罪;过失共同犯罪;共同过失犯罪 [中图分类号]DF6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5-0055-04 [收稿日期]5 [作者简介]王凯峰(8),男,黑龙江哈尔滨人,3级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我国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该规定肯定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却又不承认其为共同犯罪,没有将“过失共同犯罪”同“共同过失犯罪”区分开,因而是不科学的。

这避免了理论上的争议,却也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

笔者试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其推动相关理论的进一步发展。

一、过失共同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针对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有学者提出了“过失共同犯罪”的概念,认为过失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是在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心理,对过失共同犯罪应以共同犯罪论处[1]165。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共同犯罪1)

法考《刑法》易错题库第六章共同犯罪(一)1. 下列情形中,不成立共同犯罪,对行为人分别处理的有A甲和乙看到山下没有人,将一块大石头推下,结果造成在山下一片草窝里休息的放羊小孩死亡B甲要杀丙,乙悄悄将房门锁上,致使丙无法逃脱而被杀死,甲对此并不知情C甲教唆乙去盗窃,乙实施盗窃同时将被害人强奸D甲乙系网友,甲向乙发信邀请乙一块实施犯罪,乙没有回复答案AB解析:A 这种情况属于共同过失犯罪,我国刑法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B 这种情况属于片面共犯,一般认为不成立共同犯罪,分别处理;C 这种情况下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实行过限。

对此,一分为二地处理:原来谋划的犯罪范围内两人成立共同犯罪,对于过限的行为仅由乙来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并非绝对地分别处理;D 这种情况属于犯意表示,不成立犯罪,谈不上分别处理的问题。

2. 某日中午,某煤矿火药工韩某到休息室吃饭,将放在长凳上的饭盒(原为装雷管的铝盒,该矿工人常用这种铝盒当饭盒使用)拿到电炉上去烤。

同时发现旁边有一个雷管盒,误认为是别人同他一样用雷管盒装饭,就想一起拿去烤一下。

于是便问:“这是谁的?”同班一位工人于某顺口回答说:“反正都是咱们伙计的,拿去一起烤吧!”韩也未打开看看,就放到了电炉上。

过了10分钟,另一火药工张某来取放在长凳上的雷管盒,里面装有雷管。

发现已经不在,但未仔细寻找,就匆匆去厕所了。

他想,等一会再找。

不久,雷管因受热爆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关于本案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A于、韩、张没有共同行为B于、韩、张有共同行为C构成共同犯罪D不构成共同犯罪答案BD解析:没有共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是指各个共犯人经过意思联络,相互协作,形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共同指向犯罪结果。

“共同行为”意味着各个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

在发生了犯罪结果的情况下,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一个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个共犯人的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均应对犯罪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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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一)内容摘要国际上和国内由于对共同犯罪的内涵与外延的理解不同,刑法学界对传统共同犯罪理论中是否包括共同过失犯罪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并进而认为共同犯罪有事实的共同犯罪与法律的共同犯罪之分,而共同过失犯罪则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而非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后者仅限共同故意犯罪),然而,在现实生活与司法实践中,共同过失犯罪已经是一个不容忽视、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尤其是在一些分工细密、机械化程度发展很高的行业,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往往并不是由个人造成的,而是数人共同过失导致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后果。

要对各共同过失行为人合理确定刑事责任时,要考虑各行为人的行为动机。

在各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而导致法定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持恶劣、急功近利的动机者应较持善良、利他的动机者承担较多的刑事责任。

同时,如果行为人违反共同注意义务是由于介入因素引起的,那么要根据介入因素与危害结果的密接成程度做具体分析,密接程度越大,行为人所负刑事责任越轻,如果某种因素的介入导致共同过失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排除,则该共同过失人不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对客观上业已存在的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理论上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拟就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成立的条件、认定、定罪与处罚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

所谓共同过失犯罪,通常认为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导致一定的危害结果,因而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

尽管从实质意义上讲,共同过失犯罪已不属于共同犯罪之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客观联系,因此仍很有研究之必要。

一、共同过失犯罪之理论纷争关于共同过失犯罪,刑法理论与实务界存有颇多争议,其中最为核心的一点便在于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它是否为一种独立而实在的犯罪形态?对此,学者之间的肯定与否定态度可谓泾渭分明。

(一)肯定说一般为行为共同说与目的行为论者的学者所主张。

行为共同说是主观主义的共犯理论。

该学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主观恶性的表现,而共同犯罪的“共同”正是共同恶性的体现,而共同犯罪的行为不过是实现共同犯罪人主观恶性的东西。

因此,共同实行犯只要主观上有自然行为之共同意思,客观上具有共同行为就足以构成。

因此,过失不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是成立的。

而目的行为论者将过失行为理解为一种不注意的目的行为,也是一种意思行为,当然可能构成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犯罪。

(二)否定说否定说一般为犯罪共同说学者所主张。

犯罪共同说是客观主义的共犯理论。

该理论主张,共同犯罪是两个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共同参与实施一个犯罪,因此,需要行为人有对构成要件结果之认识及对于这种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等故意的共同要素。

因此,在犯罪共同说的支持者看来,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系至关重要,而共同过失犯罪不可能具有这种意思联络,因此不可能成立共同过失犯罪。

(三)限制肯定说限定的肯定说则认为,一般不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但当各共同行为人负有法律规定的共同注意义务并共同违反了该义务时,就应当肯定过失的共同正犯。

持这种观点的典型代表为日本学者大冢仁,其认为,“在进行适应犯罪论体系的考察时,就可以看出其(过失犯)成立共同正犯的余地”,并认为,成立共同过失犯罪,“从实质上看必须存在着二人以上者共同进行了包含着发生属于某犯罪要素的一定结果的高度危险性的行为,而且,在法律上处理它时,可以课于各个共同行为人共通的防止结果的注意义务”,“在基于数个行为人的过失惹起了犯罪性结果的场合,不是只根据行为人间存在共同行为就当然能够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只限于共同行为人具有共通注意义务并且存在共同的违反时,才能认为成立过失犯的共同正犯”。

①纵观中外刑法理论,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上述争论无疑缘起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之纷争。

犯罪共同说是一种客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对同一法益实施犯罪的侵害,也即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行一个特定的犯罪。

据此,共同犯罪只能在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场合发生,如果一方所实施的行为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或者双方都是出于过失,则都不能成立共同犯罪。

而行为共同说则是一种主观主义的共同犯罪理论,认为二人以上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应以自然行为本身是否共同而论;凡二人以上有共同行为而实施犯罪的,皆系共同犯罪。

据此,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之行为并非都具备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不一定必须出于共同犯罪的意思,一方是出于故意,另一方是出于过失,甚至双方均出于过失,也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目前我国刑法理论通常认为,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都有失片面,而应把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将我国刑法中的主客观相统一之原则贯彻到底。

②具体到共同过失犯罪而言,国内学者大多基于各行为人之间欠缺主观联系,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甚而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之存在。

那么,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共同犯罪呢?要想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首先界定清楚共同犯罪这个概念是在何种层面上被使用的。

笔者认为,共同犯罪应该有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与法律上的共同犯罪之分。

事实上的共同犯罪应该包括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这就如同犯罪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一样。

而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则是对事实上的共同犯罪的一种法律确认,其范围应当取决于客观存在的共同犯罪现象以及惩治共同犯罪的司法实务的需要。

根据我国的实际状况,目前刑事立法把法律上的共同犯罪限定为共同故意犯罪是恰当的。

但我们却不能够一方面把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犯罪以刑事立法予以确认,从而升格为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另一方面又把升格为法律上的共同犯罪的共同故意犯罪的特征、构成要件用以衡量共同过失犯罪,从而得出其不成立共同犯罪之结论,进而否认其存在。

其实,这只能说明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即共同故意犯罪),而这是再明显不过的事了,但却不能据此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之客观属性。

因此,笔者认为,理论中通常所谓之共同犯罪是在法律层面上使用的一个概念,我们不能将其与事实层面上的共同犯罪混为一谈。

二、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条件现实生活中,存在许多二人以上由于各自的过失心理实施某种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那么,是否对这些情况都不加区别地按共同过失犯罪处理呢?前文已经屡次提到,共同过失犯罪应具有特殊范围。

因此,本文所称的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某种过失心理,均未履行法律规定或职务、职业要求的共同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下面拟就共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素来论述成立共同过失犯罪的条件。

(一)共同主体首先,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各行为人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一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一个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或者一个有刑事责任能力和一个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能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同时,笔者认为,对共同过失犯罪主体的身份应作适当的限制。

即限定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职务、职业的要求负有某种特定注意义务的人。

而一般的基于某种巧合,二人以上的共同过失导致某种危害后果的情形,不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只能认为是某种过失行为的竞合。

所谓过失行为竞合是指无共同注意义务的二个以上的共同过失行为,如大冢仁谈到的法律地位不同的行为人之间就没有共同的注意义务,因此应否定其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

考虑这种身份的限制是出于以下几种原因,其一,前文已经提及到,这里提出共同过失犯罪是科技、工业发展的需要,将主体作如上限制能够最好地体现这种需要;其二,这种主体的限制也是源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前提——共同注意义务,而共同注意义务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核心,主体的限制能够为共同注意义务的界定提供呼应;其三,对共同过失犯罪作主体上的限制也能缩小刑罚打击面,体现刑法的谦抑。

(二)共同过失的前提是各行为人须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共同注意义务是将各过失行为联络在一起的契机,也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核心。

什么是共同注意义务?简单地讲,就是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职业的要求有特定注意义务的人,由于工作中相互间存在分工、协作、依赖的关系,每一个行为人不仅负有对自己职务、职业本身的活动的注意义务,同时,对其他与自己活动有关的行为内容也负有监督、协作、关注的义务。

即如日本学者大冢仁所言:共同行为人仅对自己的行为的注意是不够的,对其他同伴的行为也应当顾及,这种共同注意义务,从“共同”的含义讲,是相互注意、相互协作、相互关注的注意义务。

那么,如何在实践中确认行为人是否负有共同注意义务?关于过失犯罪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一般有三种观点,客观说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主观说则认为应以行为个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而折衷说则认为对于注意义务应以一般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③而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则以行为人个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

应该说共同注意义务是作为一个整体注意义务,其义务确定的标准与普通过失并无二致。

但是笔者已将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界定在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职业的要求规定有某种注意义务的主体范畴内。

一般来讲,这些行为主体由于某种特定的行业要求,在上岗前需符合一定的职业要求,即已经得到某种较严格的专业技术培训,因此,其对法律、职务或职业规定的有关注意义务应该是了解和知晓的。

同时,共同注意义务是各行为人相互注意、相互协作、相互关注的注意义务,举例来讲,如甲、乙、丙三人共负某种共同注意义务,那么只要甲、乙、丙三人之中任何一人履行了这种共同注意义务,就不会发生危害后果,反之,只有三人均未履行这种共同注意义务时,才会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

“这种情形下的不注意,不是只要自己遵守注意义务就行了,而是还必须促使其他人也注意,但是懈怠了这种义务。

”这种共同注意义务又有与一般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不同之处,即这种共同注意更严格、复杂,需要一种客观的标准来予以操作。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共同注意义务的认定应以法律的规定或职务、职业的要求为前提,即采取客观说。

各过失行为人之间有没有这种共同注意义务,就成为区分共同过失犯罪与过失行为的竞合的关键。

(三)二个以上的行为人都有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行为,且该共同过失行为导致了法定危害结果的发生这里的共同过失行为,是指各行为人均未妥善履行共同注意义务而实施的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

其具体的表现方式可以共同的不作为,共同的作为或数种作为与不作为的混合。

就发生行为时间来看,可能是同时实施,也可能是先后实施的。

但正是这些也许彼此并不相同或并不同时发生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这是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客观基础。

在刑法理论界,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是否成立存在着争议。

笔者认为,过失的教唆行为或过失的帮助行为不应当包括在共同过失犯罪之中,理由如下:第一,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应做适当身份限制,即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职业的要求有某种共同注意义务的人,而共同过失犯罪理论的提出,也是针对科学发达、分工精细,且使社会某领域处于某种危险状态的行业行为;同时,构成共同过失犯罪,彼此都是分工、协作关系,而不大可能存在教唆、帮助的情形,因此,过失教唆犯和过失帮助犯不应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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