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巡查整改通知单
上海市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巡查整改通知单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一联业主或代理人留存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二联区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留存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三联市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留存业主:你单位所有玻璃幕墙建筑(地址:区(县)路号)楼层、外立面,经查存在以下问题:根据《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望你在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天内予以整改,整改情况书面报所属区(县)玻璃幕墙管理办公室。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2年月日业主/业委会:市第巡查组代理人/物业:组长(签名):组员:第四联玻璃幕墙巡查组留存。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1.20
•【字号】沪建交[2012]81号
•【施行日期】2012.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建交〔2012〕81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将于2012年2月1日起施行,原发《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建材(98)第0322号]同时废止。
根据《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实施的本市幕墙玻璃相关审批事项终止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中国建材大厦项目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技术分析报告.pdf
中国建材大厦项目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建设单位:中国建材集团上海管理有限公司编制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2015年1月东南立面效果图西北立面效果图w ww .e nv i r.go v.c n西南立面效果图南立面效果图 北立面效果图w ww .e nv i r.go v.c n1 项目概况1.1 工程名称建设单位: 中国建材集团上海管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 中国建材大厦 1.2 项目位置本项目位于世博B 片区B02B-06地块,北侧紧贴B02B-03地块、东靠世博馆路、西接B02B-05地块、南临博成路。
世博B 片区为央企集中区,北隔世博滨江生态绿地临黄浦江,生态环境优越;东临世博轴、中国馆、世博主题馆、世博演艺中心、世博文化中心等世博会永久保留建筑,具有浓厚的国际性、高端性和丰富的文化内涵。
图1-1 项目地理位置项目所在位置 项目性质与功能:本项目以商务办公为主要功能,附属有接待及会议空间、地下车库及健身房。
出于对采光、建筑功能、风格等方面的考虑,项目立面设计部分采用玻璃幕墙的形式。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w ww .e nv i r.go v.c n《关于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试行)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199号)等有关要求,本项目须开展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并进行技术论证。
我院受建设单位中国建材集团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就“中国建材大厦项目”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措施建议,并编制影响分析报告。
1.3 编制依据本分析报告的主要编制依据包括:(1) 《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18091-2000)》(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5); (2) 《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程(DGJ08-56-2012)》(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2012.5); (3)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2011.12); (4) 《关于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论证工作(试行)的通知(沪环保评[2012]199号)》及附件一、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试行),(上海市环保局,2012.6); (5) 《上海市世博会地区会展及其商务区B 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1.9); (6) 《上海世博会B 片区地下空间深化设计研究》(上海市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2011.9); (7) 《中国建材大厦设计说明》(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8) 《关于审定中国建材大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沪规土资许方[2013]第16号),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9) 《关于中国建材大厦初步设计的批复》(沪建交[2013]854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规定沪府令号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规定沪府令号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2017年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2017年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6.06•【字号】沪建建管〔2017〕525号•【施行日期】2017.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2017年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沪建建管〔2017〕525号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住房保障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7号令)精神,切实做好2017年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进一步落实责任和措施,确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安全,2017年6月至7月期间,本市将开展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的重要性防汛、防台、高温期间是建筑玻璃幕墙爆裂坠落多发时期,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安全防范责任意识,切实做好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严格落实领导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严格巡查和监管制度,严格整改监督制度,全力做好建筑玻璃幕墙安全防范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建筑玻璃幕墙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落实到位一是组织开展自查。
业主是既有建筑玻璃幕墙安全使用维护的责任主体,应当落实责任,做好所属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工作,必须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做好对所属建筑玻璃幕墙的开启窗、密封胶条、受力构件、五金连接件等方面的全面检查,确保使用安全;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使用隐患的或发生幕墙玻璃爆裂等危险情况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单位实施应急抢险、检测及维修,杜绝次生灾害发生。
自查工作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并将相关情况报送所在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环境保护和建筑节能,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板材与支承金属构件组成的、附着在建筑物主体结构上的非承重外围护结构或者装饰性结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玻璃幕墙建设,以及建筑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的规划控制。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环境影响评价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使用限制和部分禁止)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限制采用玻璃幕墙。
住宅、医院、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建筑,禁止使用玻璃幕墙。
本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采用玻璃幕墙的,禁止使用不符合结构安全、建筑节能和环境影响规定的幕墙材料和施工工艺。
第六条(特殊监管)本市对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在项目立项审批、规划审批、建设管理和安全使用等方面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第七条(告知)立项审批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本市对玻璃幕墙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第八条(设计方案要求)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明确建筑外立面采用玻璃幕墙的型式和玻璃性能。
第九条(规划控制)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限制使用玻璃幕墙的区域和禁止使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种类,对建筑使用玻璃幕墙进行控制。
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建筑幕墙与各地方规范对比
板宜用2个连接螺栓。
玻璃肋截面高度和挠度计算按15.3.3和15.3.4。
号、浙江省建筑幕墙安全技术要求、 苏建函科[2012]386号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29-221-2013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天津地区下列民用建筑幕
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以及保
养和维修: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50m的玻璃幕墙工程和金属幕
7~8mm)
面
板抗弯: 按5.5.9规定
面பைடு நூலகம்
板抗剪: 按5.5.7规定
挂
钩设计: 按5.5.10,不锈钢厚度应不小于3mm,铝合金厚度应不小
于4mm。
挂
钩抗剪: 按5.5.10规定
槽口抗剪: 按5.5.11规定
槽口抗弯: 按5.5.12规定
四边隐框、四边简支最大弯曲应力: 按5.5.13规定
挂件设计: 按6.3.3 不锈钢厚度不宜小于3mm,铝合金厚度不宜小
玻璃肋截面高度和挠度计算按10.2.2和10.2.3 。
无 无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民用建筑金属与天然石材幕墙(以下简称 石材幕墙)工程的设计、制作、安装施工及验收 1 建筑高度不大于150m的民用建筑金属幕墙工程; 2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设防烈度不大于8度的民用建筑石材幕墙 工程。
平面 14 内变
形
幕墙 性能 15 检测 产品 要求
幕墙 16 光反
射
面板
17
缝隙 设计
要求
18
风洞 试验
后埋件设计需要参考附录C规定
后置 19 埋件
设计
5.6.3
硅酮 结构 密封 20 胶宽 度/厚 度计 算
上海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2011年修正)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2011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1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玻璃,是指原片玻璃通过加工处理或者与其他材料复合,增加其强度、减少破碎危害,用于建筑物的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
本规定所称的相关材料,是指与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相关的边框型材、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材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
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简本)
上海越剧艺术演艺传习中心新建工程建筑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分析报告(简本)建设单位:上海越剧艺术传习所(上海越剧院)评价单位:上海环科环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02月项目东南视角图项目西南视角图目录1.工程概况 (1)1.1工程名称及项目由来 (1)1.2工程所处位置 (1)1.3建筑物性质、地上部分建筑使用功能 (1)1.4建筑高度、层数和层高 (1)1.5建筑各平面的形状和尺寸 (2)1.6项目单体的主体结构形式 (2)1.7幕墙玻璃在各单体各立面上的高度、位置、面积 (3)2.玻璃幕墙类型及选材 (4)2.1玻璃幕墙类型及其设计要点 (4)2.1.1玻璃幕墙类型 (4)2.2玻璃性能参数 (4)2.3幕墙材料与国家和本市建筑材料标准的相符性分析 (4)3.建筑所在区域情况分析 (5)3.1项目周边环境情况和区域环境特点 (5)3.2敏感目标汇总 (5)3.3潜在的遮挡建筑和敏感目标识别 (6)4.玻璃幕墙光反射评价依据 (7)4.1法律、法规 (7)4.2评价对象和评价范围 (7)4.3评价标准 (7)4.4评价方法 (7)4.4.1计算太阳位置 (8)4.4.2照度和亮度计算 (9)4.4.3反射光入射角(θ)计算 (9)5.玻璃幕墙反射光影响分析 (9)5.1计算参数 (9)5.1.1计算日期 (9)5.1.2计算时间 (9)5.2敏感建筑影响分析 (10)5.3敏感道路影响分析 (10)5.4二次反射光影响分析 (11)6.反射光防治措施及遮挡分析 (12)7.结论 (12)1.工程概况1.1工程名称及项目由来项目名称:上海越剧艺术演艺传习中心新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上海越剧艺术传习所(上海越剧院)项目由来:本工程为上海越剧艺术演艺传习中心新建工程项目,总用地面积8807.6 m2,总建筑面积23347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312 m2。
本次项目评价范围内为一幢地上5层的单体建筑构成,建筑高度24m。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How to implement the document of glass curtain wall m anagement in Shanghai编订:JinTai College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如何实施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2、篇章2:玻璃幕墙选用要点文档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大家又了解过吗?下文是小泰收集的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文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
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建筑、结构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二〇一四年十一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审图专业委员会组织编写了《上海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建筑、结构专业篇)》(以下简称《上海审查要点》)。
为使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人员、设计人员了解《上海审查要点》的编制思路,现对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供相关人员参考。
一、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十一条对审查内容的规定,施工图审查按下列原则确定技术审查内容:1、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含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强制性条文进行施工图审查。
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上海审查要点》不再重复列出,直接依据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进行施工图审查。
3、《上海审查要点》主要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覆盖范围,整理上海地方规范、规程中的相关内容,重点突出与国家规范、规程有不同要求的条款,以及地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建筑工程设计的要求,并少量增加与安全、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款。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本编制说明第一条所列内容时,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退建设单位并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并上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部门。
三、《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是保证工程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
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应在理解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内涵的前提下执行本要点。
四、《上海审查要点》所列审查内容中,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建设部第81号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执行,非强制性条文部分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建质[2013]87号)精神执行。
上海已禁止在住宅立面采用玻璃幕墙
上海已禁止在住宅立面采用玻璃幕墙近日,上海一实习女护士在路上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面部多处受伤。
但也许再过几年,这样的事故在上海可能会减少,因为上海已出台《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其中禁止在住宅立面采用玻璃幕墙。
大部分幕墙玻璃爆裂集中在7、8月,夏季天气炎热,室内外温差较大,冷热不均有可能导致玻璃自爆。
当然,玻璃框架变形、房屋下沉、本身质量、结构胶老化等因素,也会导致玻璃出现爆裂。
据悉,《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从今年2月起正式实施。
该规定中对玻璃幕墙的管理部门、禁止采用的范围、规划控制、结构安全性论证、设计和施工要求、日常维护保养、保修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范,对其它城市的幕墙管理非常具有参考意义。
其中对7类建筑明确要求禁止采用玻璃幕墙。
这7类建筑是: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
据悉,幕墙设计年限多数仅有25年,属于易更换构建。
上海建委幕墙办的张鸣说:“幕墙问题牵涉的不仅仅是单元式的外立面材料,而是一个整体的体系,包括选材、加工、施工、安装等。
”上海因采用玻璃幕墙的大厦和住宅颇多,也出了不少事故,有关部门希望通过该《办法》的出台,防微杜渐。
杭州五梁禾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的需求,研制出一款新型环保节能外墙保温材料—五梁禾YT无机活性保温隔热材料。
其最大的优势就是保温材料与建筑物同寿命,施工安全简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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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
上海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规定(1996年10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5号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对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玻璃,是指原片玻璃通过加工处理或者与其他材料复合,增加其强度、减少破碎危害,用于建筑物的玻璃,包括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夹丝玻璃及由上述玻璃组合成的中空玻璃等。
本规定所称的相关材料,是指与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相关的边框型材、密封胶、硅酮结构胶等材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建筑物(包括构筑物,下同)使用安装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材办)和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本市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和监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物使用安装安全玻璃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玻璃的使用部位)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幕墙;(二)各类天棚、吊顶;(三)观光电梯;(四)室内隔断、倾斜装配窗;(五)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六)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七)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八)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前款第(八)项的部位由市建委另行规定。
第六条(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使用要求)用于建筑物的国产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并且具有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用于建筑物的进口安全玻璃及相关材料的技术、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产同类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沪建交[2012]10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沪建交〔2012〕100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
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
自2012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沪建交【2012】100号)
沪建交〔2012〕10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市政府77号令)和《关于废止〈关于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幕墙玻璃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2012]81号)有关规定要求,现就本市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均应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
二、市建设交通委委托市建设交通委科学技术委员会(简称“市建交委科技委”)组建建筑玻璃幕墙安全论证专家库,并负责组织市立项工程项目的专家论证;区(县)立项的工程项目由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论证。
三、本市对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的专家实行统一入库管理,论证专家须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论证报告内容和格式要求应符合统一规定,专家论证必须严格按照论证程序进行,论证工作须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集输入相关工程信息。
有关专家库管理、专家抽取办法、论证程序、论证报告要求、信息归集要求等,由市建交委科技委另行制定。
四、建设单位在申请委托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时,应提交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申请表、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玻璃幕墙结构计算书、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规划部门审批意见。
五、受理窗口和办理时限。
自2012年2月1日起,建设单位申请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应持有关资料到市或区(县)建设行政受理服务部门的受理窗口进行申请。
受理窗口应当场核对申报资料,有缺漏的不予接受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补全的材料。
受理窗口接受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建设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并告知建设单位明确是否受理。
对受理的安全论证申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专家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落实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意见。
玻璃幕墙光污染防治进展及技术措施
19玻璃幕墙光污染防治进展及技术措施李俊生(上海同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上海200092)摘要:玻璃幕墙在遇到直射日光和天空光照射到玻璃表面上时,由于玻璃的镜面反射(正反射)会产生反射眩光,称为光污染或者噪光,它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和工作,具有一定的危害性。
针对反射光产生的危害,梳理了国内玻璃幕墙光污染防治政策的发展情况,提出了反射光污染防治常用的技术措施。
关键词:玻璃幕墙;光污染防治;技术措施Abstract:When the surface of glass curtain walls are shined by direct sunlight,reflected glare will be caused because of specular reflection.It can be called light pollution which affects human's normal life and work with certain harmfulness.This paper states that reflected light is harmful,introduces the development about policies on the prevention of light pollution from glass curtain walls,and proposes common technical measures to prevent reflectedlight pollution.Key words:glass curtain walls;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light pollution;technical measures中图分类号:X50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021(2020)05-0019-031引言随着我国城镇化的进一步加快,对城市建筑外立面的要求逐渐提高,在兼顾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还要实现美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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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沪府令77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2011年12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7号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本市建筑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减少光反射环境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玻璃幕墙,是指由玻璃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者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玻璃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玻璃幕墙的使用维护(以下统称为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既有玻璃幕墙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
市和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所辖区域内玻璃幕墙工程建设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
本市发展改革、房屋管理、质量技监、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的范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不得在二层以上采用玻璃幕墙。
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第六条(幕墙玻璃的采用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一)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二)临街建筑;(三)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采用前款规定玻璃的,玻璃幕墙设计时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应急击碎玻璃。
第七条(行政管理部门的告知)市和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出让土地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玻璃幕墙工程建设和使用维护的相关规范。
第八条(规划控制)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不符合国家、本市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前款规定的工程,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就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对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情形或者采用玻璃幕墙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不协调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对拟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玻璃幕墙的型式,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光反射环境影响论证)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文件阶段,编制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并提交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图设计文件阶段,委托相关机构对玻璃幕墙的光反射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并提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建立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专家组成的专家库。
专家抽取、回避等规则,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设计单位应当在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时,落实结构安全性和光反射环境影响的评估和论证意见。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提交结构安全性论证报告、光反射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专家论证报告。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通过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变更玻璃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从业资质)承担玻璃幕墙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
承担玻璃幕墙施工、维修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施工资质。
本市鼓励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维修,由同一家具备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设计要求)对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建筑材料的要求)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以及工程设计要求。
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等证书。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玻璃幕墙建筑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出具质量保证书。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进行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玻璃幕墙的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玻璃幕墙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五条(监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玻璃幕墙专项监理细则,对玻璃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并对玻璃幕墙建筑材料实行平行检验。
监理单位应当出具玻璃幕墙专项监理报告。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国家、本市的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采用玻璃幕墙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设计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销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提供《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
《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应当载明玻璃幕墙的设计依据、主要性能参数、设计使用年限、施工单位的保修义务、日常维护保养要求、使用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七条(保修责任)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玻璃幕墙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玻璃幕墙防渗漏的保修期不低于5年。
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满1年时,施工单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时,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
第十八条(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主体)既有玻璃幕墙的安全使用维护责任,由建筑物的业主承担。
本市鼓励业主投保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的相关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日常维护保养)业主或者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以及《玻璃幕墙使用维护手册》的要求,对玻璃幕墙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受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告知业主,并督促业主采取相应措施;(二)发现玻璃幕墙损坏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但业主拒绝采取消除危险措施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单位按照规定协助业主维护玻璃幕墙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定期检查)业主应当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一)玻璃幕墙工程竣工验收1年后,每5年进行一次检查。
(二)对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玻璃幕墙工程,交付使用满10年的,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进行一次检查。
(三)对采用拉杆或者拉索的玻璃幕墙工程,竣工后每3年检查一次。
(四)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的玻璃幕墙,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定期检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实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性鉴定)既有玻璃幕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应当委托具有玻璃幕墙检测能力的单位进行安全性鉴定:(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的;(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五)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其他情形。
进行安全性鉴定的单位应当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二条(维修)经检查、安全性鉴定发现玻璃幕墙存在安全隐患的,业主应当及时委托原施工单位或者其他有玻璃幕墙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需要进行玻璃幕墙大修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进行结构安全性论证。
第二十三条(防护措施)对采用钢化玻璃等存在爆裂、坠落伤害事故风险的建筑玻璃幕墙,业主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粘贴安全膜、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粘贴安全膜的,应当将安全膜固定于周边结构上。
采用的安全膜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
安全膜的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承担安全膜的产品质量责任。
设置挑檐或者顶棚的,所采用的建筑材料应当具备抗高空坠物冲击的防护性能。
第二十四条(技术资料)对玻璃幕墙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玻璃幕墙定期检查、维修的相关技术资料,移交给业主。
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业主应当于每年12月将当年玻璃幕墙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维修以及采取防护措施等情况的技术资料,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的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在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照规定缴存至指定专户。
既有建筑的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规定一次性或者分批缴存至指定专户。
分批缴存的,最长缴存年限不得超过5年。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金额,按照玻璃幕墙造价的一定比例确定。
缴存比例应当按照玻璃幕墙结构设计、使用材质的安全性能高低,设定不同等级。
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建筑玻璃幕墙的检查、鉴定、维修。
具体缴存和管理办法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玻璃幕墙信息管理系统,并负责维护、更新。
规划、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玻璃幕墙的规划管理信息、环境影响论证信息移交给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市玻璃幕墙建设和使用维护的情况组织专项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各方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