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第二章 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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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质押背书
• 背书人将票据作为质押物而做的背书。 • 当质押结束时,背书人可以赎回票据。
三、承兑(Acceptance)
• 1.承兑:经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同意按出票 人指示支付票额的行为。 • 2.三个程序: • (1)提示承兑 • (2)承兑签名 • (3)交还 • 3.效力
真实的付款请求权
• (3)见票后定期付款
• At 6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 • (4)定日付款
• On April 10th ,2014 fixed pay to …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 4.出票地点
• 当发生有关出票的法律冲突时,以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为 准绳。 • 出票地点是汇票形式上记载的地点,即使与真实地点不相 符,也不影响效力。
• 关于提示付款的期限 • (1)见票即付的汇票,我国《票据法》规
定提示期限为自出票起1个月。
• (2)远期汇票,我国《票据法》规定提示 期限为自到期日起10日内。
六、追索(recourse)
• 1.追索是持票人在票据被拒付时,向其前手 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行为。
• 2.追索的法定原因:
一、出票(Draw)
• 1.出票即签发汇票。 • 2.两个动作: • (1)签字 • (2)交付 • 3.效力
对于收款人: 取得付款请求权
对于付款人: 承兑前无付款 责任
对于出票人: 法定担保责任
二、背书(Endorsement)
• 1.背书即汇票背面签字。 • 2.两个动作: • (1)签字 • (2)交付 • 3.效力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 1.票据名称
• 标明“汇票”字样 • Bill of exchange • Exchange draft
• 2.无条件支付委托
• “命令”而不是“请求”,祈使句
• Pay to John Smith…
• Pay to A Co. or order… • 凡附有条件的命令都将使汇票失效:“providing…”或 “on the condition that…”
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
• 三、银行承兑与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基础 • 1.银行承兑汇票 • 承兑人为银行的远期汇票。 • 2.商业承兑汇票 • 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由企业或个人承兑 的远期汇票
第三节 汇票的票据行为
• 票据行为:是指依据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 务所确立的法律行为。 • 具体包括: 主票据行为 • 出票 从票据行为 • 背书、承兑、保证、付款
• 5.付款地点
• 持票人提示票据要求承兑或付款的地点,也是拒绝付款时 持票人请求做出拒绝证书的地点。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 6.付款货币、利息、利率及汇率
• 7.必须提示承兑及提示期限或不得提示承兑 • 8.免做拒绝证书和拒付通知 • 9.免于追索 • 10.付一不付二
• First(second being unpaid) • Second(first being unpaid)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 3.确定的金额
• 金额确定,不能出现“about”等词语 • 文字大写,pay to …the sum of …
• 数字小写,exchange for USD8000
• 数字和文字必须一致,否则汇票无效。
• 其他记载项:
• (1)利息条款“plus interest at 6% p.a.” • (2)汇率条款“converted into …at current rate ” • (3)分期付款条款“by…… installment”
获得票据权利
承担担保责任
思考:
转让背书
• 1.特别背书(记名背书)
• 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背书日期,背书人签章 • 特别背书后的汇票再流通转让时,必须再以背书方 式转让。
• 2.空白背书(无记名背书)
• 记载:背书人签名
背书的连续
• 背书连续:票据在形式上,从收款人(第一 背书人)起到最后背书人,各背书之间相互 衔接没有间断。 • 法律效力:
• (1)背书连续的持票人,无需证明即可获得全部 票据权利。 • (2)付款人即使对并非真正权利人的背书连续持 票人付款,亦可免责。
背书的连续
权利证明效力
非转让背书
• (1)限制性背书(不可转让流通)
• Pay to A only
• (2)委托收款背书
• 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代收票款而对票据所作的一种背书 ,票据不能再流通。
• 追索人可以不按票据前后手关系,而对票据债务人中任 何一人行使追索权。
• (2)变向性。
• 受追索的人数没有限制,追索人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中的 一人、多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 (3)代位性。
•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凭追索 人交出的汇票和拒绝证书对自己的前手行使再追索权。
• 5.追索的程序 • (1)拒绝证书
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
• 一、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付款期限长短
• 1.即期汇票
• 即票面标明“见票即付” (at sight) 的汇票。 •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当即付款。
• 2.远期汇票
• (1)出票日后定期汇票
• (2)见票日后定期汇票 • (3)定日付款汇票
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
• 二、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商业性质 • 1.银行汇票 • 出票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 2.商业汇票 • 出票人是工商企业或个人,付款人可以是 个人、企业或银行。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 4.付款人名称
• 左下角注明 • 若为自然人,记载姓名;法人,记载全称。 • To:Bank of China, Hong Kong Branch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 5.收款人名称
• • • • • • • • • • • (1)限制性抬头:不能流通转让 Pay to … only Pay to …not transferable (2)指示性抬头:可以背书转让 Pay to the order of … Pay to …or order Pay to … (3)来人抬头:不指定付款人名称 Pay to bearer Pay to … or bearer 我国票据法不允许做成来人抬头。
• 执行付款的第三方,出票或承兑时可以记载。
• 2.预备付款人
• 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向预 备付款人请求参加承兑或付款。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 3.付款日期
• (1)见票即付 • At sight pay to the order of … • 如果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 • (2)出票后定期付款 • 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
• 4.效力:保证人负有与被保证人相同的连带 责任;清偿债务后可向被保证人及前手行使 追索权。
五、付款(Payment)
• 1.付款:由持票人提示,付款人或担当付款 人支付票款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 • 2.两个程序: • (1)提示付款 • (2)付款 • 3.效力: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权债务关系。
A
出 票
权 利 创 设
B
背 书
权 利 转 移
M
权 利 消 灭
D
保 证
连 带 责 任
C
付 款
本章小结
• 1.汇票的定义
• 2.必要记载项
• 3.汇票的种类
• 4.几种票据行为及其效力
• 到期日不获付款; • 到期前不获承兑;
• 承兑人或付款人逃避或死亡;
• 承兑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 务
• 3.追索的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 • (1)最后的持票人(票据的债权人)。 • (2)已清偿票据债务的人。
• 如保证人、参加付款人等,清偿债务后都可以 向其前手再追索。
• 4.追索权的特点 • (1)选择性。
第二章
汇票
本章目录
• 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 • 第二节 汇票的种类 • 第三节 汇票的票据行为
第一节 汇票的概念
• 一、汇票的定义
• 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 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 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 1.票据名称 •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 3.确定的金额 • 4.付款人名称 • 5.收款人名称 • 6.出票日期 • 7.出票人的签章
付款人成为主债务人
四、保证(Guarantee)
• 1.保证:为了担保已经存在的票据上的债务 而为的票据行为,以增加票据信用。 • 2.方式:保证人在汇票或粘单上签章。
(被保证人)
GUARANTEE FOR
保证人签章
DATED (日期)
• 3.保证的类型:
• 全部保证和部分保证 •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 正式保证和略式保证
• 证明持票人已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行使或保全票据 权利的必要行为,但其行为结果已被拒绝的要式公 证书。由持票人请求当地的公证机关做成。
• (2)拒付通知
• 持票人在做成拒绝证书后、行使追索前,将票据拒 付事由告知出票人、背书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 • 如果持票人或背书人在需要通知时没有通知前手, 则会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 6.出票日期
• 借以决定票据的有效期 • 借以判明出票人当时有无行为能力
• 决定付款到期日和利息起算日。
• 7.出票人签章
• 签字以示承担票据责任 • 如果是受人委托而签字,加上for,或on behalf of …
二、汇票的必要记载项目
三、汇票的其他记载项目
• 1.担当付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