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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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为了确保幼儿们的健康和成长,成都市幼儿园制定了一套完善的膳食管理办法。

这些办法旨在提供均衡、营养丰富的膳食,并确保膳食的安全和卫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成都市幼儿园的膳食管理办法,确保幼儿园膳食的质量和健康。

一、膳食要求1. 营养均衡:成都市幼儿园要求提供包含五大营养素的膳食,即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维生素和矿物质。

每天的膳食应该能够满足幼儿的生长发育需要。

2. 食材选择:成都市幼儿园要求选择新鲜、优质、无添加的食材。

尽量选择当地的农产品,并确保其符合卫生、食品安全标准。

3. 膳食搭配:幼儿园要求合理搭配食物,确保每餐的食物种类丰富、口味多样。

同时,要符合中国居民膳食宝塔指南,确保提供适量的主食、蔬菜、水果和肉类等食物。

二、膳食安全1. 食品加工卫生:成都市幼儿园要求食品的加工环节必须符合相关的卫生标准。

食品加工区域应该保持清洁,并定期消毒。

食品材料的质量要有明确的来源,确保食品安全。

2. 食品贮存管理:各类食品在储存期间,需符合相关卫生标准,食品应储存在干燥、通风、清洁的环境中,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温度保存。

3. 食品采购管理:成都市幼儿园要求采购食品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关的卫生许可证,并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

同时,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供应商提供的食品符合规定标准。

三、饮食行为教育1. 膳食宣传教育:幼儿园要定期组织食品营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幼儿正确的饮食观念,向他们传授健康饮食的知识。

2. 餐具使用教育:幼儿园要加强对幼儿餐具使用的教育。

教育幼儿正确使用餐具、饭前洗手、餐后漱口等饮食卫生习惯。

3. 食物浪费教育:幼儿园要教育幼儿爱惜食物,节约粮食资源,减少食物的浪费。

通过分餐制、适量自取制等方式,培养幼儿的良好饮食行为。

四、膳食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成都市幼儿园建立完善的膳食监督机制,定期对膳食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估。

监督机构有权对幼儿园的食品储存、加工、供应等环节进行检查。

成都市私立幼儿园不可抗力退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私立幼儿园不可抗力退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私立幼儿园不可抗力退费管理办法
1、幼儿园预付学费可以在开学前退还,如需退还的bai话请与注册幼儿园联系协调退还。

2、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有:托幼教育费、幼儿住宿费、餐费、校车转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

各类幼稚园除上述各项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3、付款规定如下:在孩子们步入幼儿园,幼儿园的付款(迁移)由于其他原因,儿童复育和教育费用,住宿费用每月退还,没半个月的月归还半个月,半个多月,不付款余下几天的餐费将归还。

拓展:上幼儿园需要准备
一、心理准备:
带孩子去幼儿园玩耍,让他对新的环境有一定的`熟悉感。

告诉孩子幼儿园的生活的大概模式,比如上课、游戏、吃饭、睡觉等环节。

二、物品准备工作:
1、一般幼儿园都会配有孩子的整套卧具及小书包、水杯、毛巾等。

家长们需准备幼儿的入托姓名的印刷,缝在幼儿的衣物,书包、被品上。

2、准备工作多几套幼儿的内衣以及幼儿的外套,以免幼儿尿湿或倒洒饭菜而弄脏衣物。

3、准备一个塑料袋,装孩子脏的衣物。

4、幼儿一、两样讨厌的玩具。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4•【字号】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施行日期】201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712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经发局)、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了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推动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研究并报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幼儿园收费管理机制公益性幼儿园是满足具备成都市户籍的城乡3-5周岁幼儿接受基本学前教育的机构,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并享受政府补助。

其他幼儿园收费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各区(市)县要采取多种形式扩大公益性幼儿园的规模,每个乡镇(街道)至少要有1所公益性幼儿园,满足辖区适龄幼儿对公益性幼儿园入园的需求。

二、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益性幼儿园收费项目统一为保教费和伙食费两项。

保教费收费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公益性幼儿园每生每月400元,其余区(市)县不得高于五城区,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伙食费按实收取,据实结算。

公益性幼儿园对经我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入园,一律免收保教费。

三、公益性幼儿园收费方式及中途退园退费规定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和伙食费一律按月收取。

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按在园天数计算收取保教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保教费。

伙食费按实结算。

四、公益性幼儿园收费的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公益性幼儿园进行成本监审,根据成本监审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

公益性幼儿园及相关部门,一律不得收取除保教费和伙食费以外的其他一切费用。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8.27•【字号】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成都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2〕963号)各区(市)县发改局(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调整省部属在蓉单位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810号)精神,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0〕47号),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成都市幼儿园的收费项目为: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全托幼儿的住宿费,服务性收费项目为伙食费(含点心费)、校车接送费,代收费项目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各类幼儿园除收取上述规定项目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享受政府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幼儿园(以下简称“公益性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收取的保教费、住宿费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合理确定,报当地区(市)县价格和教育部门备案。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600元/生·月(其中成都市户籍3-5周岁幼儿政府财政补助200元/生·月)。

中心城区公办幼儿园(不含公益性幼儿园)保教费标准为:一级园650元/生·月,二级园600元/生·月,三级园500元/生·月。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规范文件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规范文件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规范文件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规范文件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是学校管理的法规性文件,是第一个以10部委部长令的形式发布的有关中小学安全管理工作的文件;是第一个与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配套的法规性文件。

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小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十分重视,全社会也给予了高度关注。

《中小学幼儿院安全管理办法》的基本特点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内容全面。

既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与管理要求,也规定了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与管理要求;既规定了教育部门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责,也规定了其他部门的安全管理责任,内容比较全面,涵盖了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个方面。

二是注重制度建设。

规定了有关部门关于学校安全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设专章规定了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针对性很强。

《办法》认真总结近年来新出现的学生安全事故的原因和特点,力求进行有针对性的规范。

四是规定非常具体,可操作性很强。

《办法》对学校的安全管理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比如,针对集中上下楼梯时易造成学生踩踏的事故,《办法》提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并安排人员巡查”。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较好地体现和贯彻了《义务教育法》关于学校安全的规定,主m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义务教育法》第23条规定,各级人民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办法》专设“校园周边安全管理”一章,有针对性地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校园周边安全管理职责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安全管理中依法管理、各负其责方针的落实。

第二,校内安全管理。

结合《义务教育法》第24条第1款关于加强校内安全制度建设和安全管理、以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规定的精神与要求,《办法》分设“校内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三章,以比较多的条款,对校内安全问题作出全面具体的规定,为落实关于校内安全的法律规定提供了较好的工作基础第三,校舍安全管理。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1 页共4 页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第五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退出第七条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 2 页共 4 页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八条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四川省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实施方案》(川委厅〔2019〕55号)及全国、省、市教育大会精神,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现就加强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学前教育规律和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在《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指引下,确立以儿童为本的课程理念,规范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丰富课程资源,改进课程实施,改革课程评价,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一)方向引领性。

坚定社会主义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和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在学前教育领域深入贯彻,遵循学前教育规律,牢牢把握正确发展方向。

(二)全面发展性。

课程设置应着眼于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课程要适应幼儿的发展水平,其教育要求和内容应以幼儿身心发展程度为基础;要重视幼儿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三)生活统整性。

从幼儿生活中发现和寻找课程资源,鼓励师幼共同选定活动主题;将课程落实在一日生活各环节,让教育自然融入生活,引导幼儿在生活中、在亲近自然中学会生存、学会劳动、学会思考、学会合作等。

(四)游戏渗透性。

认可与理解游戏价值,尊重与保障幼儿游戏权利,有效创设游戏环境,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让幼儿以游戏的方式学习,把游戏的理念和精神渗透到各类活动中。

(五)活动体验性。

充分认识并挖掘幼儿园一日活动的教育价值,尊重幼儿在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让幼儿多互动、深探究。

通过亲近自然、直接感知、亲身体验和实际操作来探索未知、建构知识、解决问题。

成都市私立幼儿园手足口退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私立幼儿园手足口退费管理办法

成都市私立幼儿园手足口退费管理办法XX市私立幼儿园手足口退费管理办法:
1、幼儿因手足口原因不能来园者,应及时向班主任请假。

当月
全部缺勤时,退还当月全部保教费,只收XXX元学位费。

2、幼儿连续缺勤X天以上(不含节假日)应退伙食费,伙食费
按连续缺勤天数计算,每天X元(如继续在本园上学的可在下月顺延),未履行请假手续者不予退费。

3、星期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放假不退费。

4、代办服务性收费按实际发生予以结算,如有余额予以退还。

预防手足口病要牢记“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多通风、晒衣被”五口诀。

一是良好的卫生习惯对预防感染十分重要。

家长应教育儿童加强个人卫生,做到饭前便后洗手,勤刷牙,勤漱口,勤洗澡。

要饮开水,不喝生水,不吃生冷食物,剩饭剩菜要完全加热后再食用。

二是对3岁以下婴幼儿,家长应看护好孩子,不要让孩子在地上摸爬玩耍,不要用自己嚼过的食物喂给孩子,同时也应注意做好个人卫生。

三是家长应尽量少带孩子到拥挤的公共场所,特别是尽量避免与其他有发热、出疹性疾病的儿童接触,减少被传染的机会。

四是要加强孩子的营养,注意让孩子休息好,以增强对疾病的抵抗力。

五是注意观察孩子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孩子有发热、出疹等表
现,应尽早带孩子到正规医院就医。

如医生建议住院治疗,应积极配合。

如孩子是幼儿园小朋友或学校学生,还应及早告诉老师。

孩子未彻底治好前,不要急着到幼儿园、学校上学,防止传给别的儿童。

六是注意做好家庭室内外的清洁卫生,经常清理垃圾、粪便,加强开窗通风,衣服、被褥要在阳光下暴晒。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的通知成教办〔2012〕33号各区(市)县教育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为加强成都市幼儿园(含托儿所、学前班等托幼机构,以下同)的食堂、食品管理,保障婴幼儿膳食安全、卫生、营养、均衡,特制定《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卫生局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2年9月17日附件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一、健全机构(一)管理机构幼儿园食堂应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封闭运营,不得对外承包。

各园应建立、健全以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幼儿园膳食管理领导小组,强化责任,细化分工,狠抓落实;应把膳食工作纳入教职工考核奖惩的重要内容,每年签订安全责任书,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2意识和技能水平。

(二)监督机构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对食堂经费开支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评价权、质询权和监督权,每月不定期抽查采购、库存和饭菜质量,定期听取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向家长通报幼儿园膳食管理的重要举措或计划,听取并转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二、营养配餐(一)膳食达标。

幼儿园应针对各年龄段制定营养充足、比例合理的带量食谱,保证每日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等摄入量达标。

不得以含乳饮料代替奶类;不得提供含食品添加剂的饮料和含转基因的食品;不得以包、饺、糕、团、饼、酥、卷、条、饭、粥、馒头、粽子、烧卖、蔬果冻等糕点外的食品代替点心;不得提供糖果和油炸食品,尽量减少甜食。

至少每季度进行1 次膳食调查和营养评估,至少—3—每年开展1 次营养监测,指导家长科学喂养。

(二)种类丰富。

幼儿园应根据本地区、本季节市场食品供应情况,结合伙食费标准等,合理地选择食品种类和数量,尽量减少采购反季节蔬果,实现蔬果肉类零库存。

中西餐结合,餐点色、香、味、形适合婴幼儿,每天保证谷类薯类、动物性食物、豆类及制品、蔬果菌藻和纯能量食物等5大类食物供应,并按照同类互换、多种多样的原则调配每日膳食,做到每餐提供汤菜、每周内不提供重复菜品、每1-2周更换带量食谱。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和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保障儿童身心健康,按照卫生部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第76号令)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招收0~6岁儿童的各级各类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

第三条托幼机构应当贯彻保教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督和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五条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政策、标准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和评估制度;负责组织全市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保育员岗前培训及考核;收集并掌握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情况,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第六条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职责:协助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本地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计划;对本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等;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辖区内托幼机构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定期召开辖区托幼机构工作例会,交流信息,布置工作;收集、整理、统计、上报托幼机构相关报表,并形成本辖区分析报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第七条其他部门职责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托幼机构设有食堂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规章的要求,认真落实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负责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第九条托幼机构的建筑、设施、设备、环境及提供的食品、饮用水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在建筑、设备、大型游乐玩具设施等方面要有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儿童安全;园区内不能种植有毒、带刺、有飞毛飞絮等存在安全隐患和对儿童生命、健康有影响的植物.第十条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教育的不断支持和关注,幼儿园教育的质量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进一步完善成都市幼儿园的课程建设和管理,市教育局近日发布了《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对幼儿园的课程建设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指导意见。

一、加强课程建设1. 建立幼儿园课程体系:幼儿园要针对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建立科学、系统、全面的课程体系,包括大型活动、小组活动、自主活动、教师示范、游戏体验等多种形式。

2. 常规活动: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常规活动,包括早操、餐前准备、午休等,让幼儿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3. 发挥教师作用:教师要充分发挥专业、敬业、创新的作用,制定有针对性的课程计划,精心设计和准备各种课程活动,让幼儿获得更多、更好的学习体验。

二、完善管理机制1. 加强园务管理:幼儿园要建立健全的园务管理机制,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力度,确保园内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等各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提升教师素质:幼儿园要通过组织各种活动、培训课程等形式,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水平和专业素养,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幼儿园课程建设和管理。

3. 激发教师创新:幼儿园要鼓励教师进行创新,支持他们试验和推广新的教育方法和课程活动,促进教育教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完善。

三、加强家园教育合作1. 加强家园联系:幼儿园要积极与幼儿家长联系,及时反馈幼儿的学习情况和行为表现,制定家园合作计划,促进双方互动,共同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

2. 激发家长参与:幼儿园要积极组织家庭访问、亲子活动、园区节目表演等形式,鼓励家长走进园区,参与孩子的学习活动,增强与学校的互动和信任,共同营造和谐的教育环境。

总之,幼儿园课程建设和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不仅关系到孩子的成长和发展,也关系到幼儿园的发展和未来。

成都市幼儿园课程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的发布,无疑为幼儿园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支持,相信成都市的幼儿教育能够在不断地探索中,不断创新和进步。

成都:幼儿园只收取4项费用家长可投诉乱收费

成都:幼儿园只收取4项费用家长可投诉乱收费
不 得 另 立收 费项 目。 成都 市教 育 局 2 0 1 3 年 特 别提 醒 , 若 遇 到 乱
费 按 幼 儿 园等 级 收 取 , 即一 级 园 6 5 0元 , 二级 园 6 0 0元 , 三 级 西
期预 收。伙食费按月收取 , 每月公布账 目, 多退少补 , 不得 赢利。
收费情况 , 家长可向当地教育 行政部 、 _ 投诉。 《 通知》 规定 , 省部 属在蓉单位 公办幼儿 园适用省发展 改革 委、 省财政厅 、 省 教育厅规定 的标准收 费 ; 成 都市 中心城 区 以外
云系主 任、 博士生导 师周平 教 授 的研 究成果 《 多民族 国家族际政治整合 研究》入选 2 0 1 1
科 唯一入选 的成果 , 标志 着云大 民族政 治学研究 已处于 国内领
按 要求 , 幼儿 园保 教费 、 住宿 费按月或学 期收取 , 不得 跨学 根据成都市 2 0 1 2年 出台的《 关于加强成都市幼儿园收费管 理 的通 知》 ( 以下 简称《 通知》 ) , 成都市幼儿 园只可收取保 育教育 费、 全托幼 儿住 宿费、 伙食费( 含点心 费) 、 校车接送费 4项费 用 ,
针 对成 都市 中心城 区公益 性和 其他 公办幼 儿园 的收 费标 八 篇文献分别是《 傅说 之命》 三篇 、 《 周公之 琴舞 》 《 芮 良夫毖 良
准, 《 通 知》 规定 : 全托 幼儿园的住 宿费为每人每 月 l 5 0元 ; 公益 臣》 《 祝辞》 及《 赤鹄之集汤之屋》 。其 中, 《 傅说之命》 三篇就是古
的 公 益 性 和 公 办 幼 儿 园收 费 标 准 由 当地 价 格 、教 育 和 财 政 部 门
清华 大学藏“ 战国竹简” 最新研究成果在京发布
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第三辑整理报告在京 发布 ,报告共 收 入六种八 篇文献 , 这批 文献均 已失 传两千 多年 , 将 对历史 学、 文 献学、 文学史、 思想史等领域的研究提供 一手 资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18•【字号】成府发[2006]86号•【施行日期】2006.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6〕86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完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和谐校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实施《办法》《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内容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是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把学习《办法》作为加强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园长和教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二、明确职责,建立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格局。

联席会议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

三、完善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对本地、本部门、本校(园)已出台的安全管理的制度、文件进行整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校(园)实际,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长负责制等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作为本地、本部门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规范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规范

附件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规范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评定的总则、评定管理、评定条件、评定内容和评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市辖区内中小学和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等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的综合评定,大学、职业技术学院(校)安全管理评定可参照执行。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注及其使用导则GB 16153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GB 24406 专用校车学生座椅系统及其车辆固定件的强度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99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T 29315中小学、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GB/T 29639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A 653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 587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JGJ 64 饮食建筑设计规范总则贯彻“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学校安全管理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过程与结果并重,人防、技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安全工作主体责任,逐级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形成学校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健全应急演练和救援体系。

学校安全管理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安全、消防、特种设备、卫生、食品安全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和要求.评定管理学校安全管理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

等级越高,表示学校的安全管理水平越高.学校安全管理等级标志由“★”图案构成,用“★★★★★”表示一级,用“★★★★”表示二级,用“★★★”表示三级。

成都市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成都市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成都市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成都市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在园幼儿的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所有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全程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成都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共同负责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幼儿园应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园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应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食品安全培训和演练;(三)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监测;(四)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五)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职责。

第七条幼儿园应配备符合条件的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能力。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与操作第八条幼儿园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经营。

第九条幼儿园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留样、废弃等环节的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幼儿园食堂应实行原料采购索证制度,严格把控原料质量,不得使用有毒、有害、变质的食品原料。

第十一条幼儿园食堂应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十二条幼儿园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操作过程的管理,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三条幼儿园食堂应定期对食品容器、工具和设备进行清洗、消毒,保证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幼儿园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留样制度,对每餐供应的食品进行留样,保留48小时以上。

第十五条幼儿园食堂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与评价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膳食管理,切实保障在园儿童用餐的安全卫生和营养健康,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幼儿园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以及省、市关于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成都市实际,对2012年出台的《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成教办〔2012〕3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向学龄前儿童提供集中餐饮服务的各级各类幼儿园。

本市其他学前教育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制第三条【工作机制】幼儿园膳食管理作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实行属地管理、全程监控、以园为主、齐抓共管的原则,建立教育、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责任落实】幼儿园履行膳食管理主体责任,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参与膳食管理工作。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含实际控制人、管理人)应当保障幼儿园膳食安全投入并对膳食安全负责,落实园长负责制,督促园长履行管理职责。

第五条【膳食管理组】幼儿园应当成立膳食管理组,园长任组长,成员由后勤副园长或者后勤主任、健康副园长、保健医生、厨师、财务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集体讨论形成包含厨房管理、营养计量、费用管理、食品安全、采购管理、账务公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第六条【家委会】幼儿园应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以下简称家委会)。

家委会对幼儿园膳食工作情况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评价权、质询权和监督权。

家委会可每月不定期组织3名以上家长代表,对采购、加工、配餐、就餐、库存、食品留样和饭菜质量等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定期听取幼儿园膳食管理工作报告,向家长通报幼儿园膳食管理的主要举措和计划,听取与转达家长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经营方式】幼儿园的膳食服务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

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范围内的幼儿园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管理主管机关为成都市教育局,负责幼儿园的登记、备案、审批、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申请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具备相应的办学场所,符合幼儿园硬件设备、消防安全和卫生要求。

2.配备符合专业资格和职业道德要求的园长和教师。

3.制定科学合理的教育教学计划和管理制度。

4.提供适龄儿童的入园条件和收费标准,确保平等对待。

第五条幼儿园的登记注册程序如下:1.幼儿园向成都市教育局提交登记注册申请,附带相关资料。

2.成都市教育局对申请进行材料审核和现场考察,如符合要求,则办理登记和备案手续,颁发登记证书。

3.幼儿园在获得登记证书后,应当按照规定公示登记信息,并定期向成都市教育局报送相关信息。

第六条幼儿园应当加强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和安全保障。

应当制定教育教学计划,配备合格的教师,提供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并定期进行教师培训和教育研讨。

第七条幼儿园应当根据国家和成都市有关规定,进行幼儿体检,建立幼儿健康档案,并合理安排幼儿的生活起居和饮食,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

第八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安全预案,确保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

同时,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及时了解幼儿的身心状况,做好疫情防控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幼儿园应当按照成都市教育局的要求,开展幼儿园教育督导,接受监督和评估,及时改进和提升教育质量。

第十条对于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幼儿园,成都市教育局有权予以批评教育、暂扣或吊销登记证书,并根据情况予以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幼儿园应当依法公开收费标准,明确收费项目和收费周期,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收费真实合理,并专项用于教育教学和设施设备的改善。

第十二条幼儿园应当加强家校合作,共同关注幼儿的成长发展。

定期组织家长会和家长参观活动,及时向家长传达幼儿的学习情况和园所的相关通知。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

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一、引言幼儿园是孩子们成长的重要阶段,营养健康的膳食是他们健康成长的基础。

为了保障孩子们的饮食安全和膳食营养,成都市制定了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以确保幼儿园提供的食品安全、健康、营养丰富。

本文将介绍成都市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措施。

二、幼儿园食品供应1. 食品安全负责人每个幼儿园应指派一名负责人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该负责人应具备相关的膳食安全、卫生等专业知识,并负责审核和监督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

2. 食品供应商选择幼儿园应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食品供应商提供膳食食材,供应商应持有并遵守相关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定期对供应商进行食品质量和卫生安全的检测和评估。

3. 食品采购和储存食品采购应遵循原则,即优先选择本地优质的食材,保证食品的新鲜和原始品质。

同时,幼儿园应确保食品的储存环境和条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对食材进行分类储存,并定期对食材进行检查和记录。

三、膳食搭配和营养方案1. 膳食搭配原则幼儿园膳食管理办法规定,膳食应保证食物种类丰富、搭配合理,以满足幼儿不同的营养需求。

膳食搭配应包括谷物、蔬菜、水果、肉蛋奶、豆类、油脂和少量的糖类等。

2. 营养方案制定幼儿园应根据儿童各年龄段的营养需求,制定相应的营养方案,包括营养素摄入量、主食比例、膳食搭配等内容。

营养方案的制定应参考国家和地方的膳食指南,并结合幼儿园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四、食品准备和加工1. 食品准备卫生要求幼儿园食堂应保持清洁卫生,厨房工作人员应穿戴干净的工作服,并按照规定进行手部卫生保护。

在食物准备和加工过程中,应使用清洁的炊具和餐具,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

2. 食品留样和追溯制度幼儿园应建立食品留样和追溯制度,对所用到的食材进行留样,并记录供应商的信息和食材的使用情况。

在发生食物安全问题时,可以追溯到具体的食材和供应商,以便进行后续处理和追责。

五、膳食卫生管理1. 食堂环境卫生幼儿园食堂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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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幼儿园管理,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幼儿园的设立、保育教育、监督管理等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办园体制)本市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第四条 (发展要求)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学前教育纳入教育优先发展范畴,提高公办幼儿园比例,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公益性学前教育覆盖率,构建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以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为主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

第五条 (部门职责)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发改(价格)、财政、建设、卫生、民政、食药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幼儿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规划布局)市和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设立与退出第七条 (设置要求)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三)有符合规定的保育教育场所以及设施、设备;(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筹设幼儿园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理筹设手续。

第八条 (人员要求)幼儿园的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园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有五年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历,并取得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二)专任教师应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三)卫生保健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的规定;(四)保育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及以上学历;(五)财会人员与食堂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持证上岗;(六)安保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通过相关业务技能考核。

各类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按规定参加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

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持有相应的健康合格证明,并定期进行体检,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慢性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第九条 (许可登记)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办园申请后,应当将幼儿园食堂设置情况抄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民办幼儿园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应当依法到民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公办幼儿园和国有资产参与举办从事公益服务的幼儿园,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

幼儿园增设分园的,应当依照新设立幼儿园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幼儿园办园许可实行年检制度,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未取得办园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第十条 (变更终止)幼儿园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等事项或者幼儿园终止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申请幼儿园终止的,举办者应当妥善安置在园幼儿,并依法进行债务清算。

第三章保育与教育第十一条 (保教活动)幼儿园应当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

幼儿园应当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不得以集中授课方式提前教授小学教学内容,不得开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不得组织幼儿参加商业性活动。

未经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幼儿园不得擅自停课放假。

第十二条 (环境卫生)幼儿园建设、装修完成后,应提供属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并向家长公示。

新设立的幼儿园在招生前应当向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招生规定)幼儿园的招生行为应当符合所在区(市)县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

幼儿园每年秋季集中、公开招生。

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招生、编班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考试。

幼儿园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幼儿随班就读,并为其提供适合的教育。

第十四条 (办理入园)适龄幼儿办理入园的,监护人应当向幼儿园出具户口簿、有效预防接种证明、儿童入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等材料。

第十五条 (装备规范)幼儿园的园舍、设备设施、装修装饰材料、用品用具和玩具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其设施设备配置应当达到省、市幼儿园有关装备规范的要求。

第十六条 (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对幼儿进行安全教育,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园内重点部位的监控。

幼儿园每学期至少应当组织一次全园安全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应当于事发后两小时内报告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公安消防、食药监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第十七条 (膳食管理)幼儿园食堂应当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

幼儿园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制定营养充足、比例合理的带量食谱,并向家长公示,保证每日营养素、维生素、矿物质等摄入量达标,确保膳食营养、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 (职业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应当尊重、爱护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平等对待幼儿。

严禁歧视、侮辱、恐吓、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第十九条 (互动教育)幼儿园应当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合作,指导家长科学育儿,并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的活动空间。

第二十条 (留园服务)中小学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当根据幼儿家长需要和幼儿园实际情况提供留园服务,并安排工作人员轮流休假。

第二十一条 (等级评定)幼儿园按规定实行等级评定制度。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二十二条 (资源配置)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举办为公办幼儿园。

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公共资源,改建成公办幼儿园。

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公办中小学校附设幼儿园应当与公办学校剥离。

每个乡镇应当至少有一所独立建制的公办中心幼儿园。

第二十三条 (经费保障)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调整教育支出结构,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并有明显提高。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和公益性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残疾幼儿生均经费标准应当按普通幼儿生均经费标准的6-10倍安排。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经费)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专项安排学前教育经费并纳入预算,用于公办幼儿园发展、公益性幼儿园运转补助和奖励补助等,并向农村幼儿园倾斜。

第二十五条 (收费规定)本市幼儿园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

公办幼儿园和公益性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民办幼儿园依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保教费收取标准,报属地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按公示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 (经费支出)幼儿园所收费用应当全额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按规定设置科目,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幼儿园的伙食费使用情况应当向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编制配备)新建公办幼儿园主要工作岗位所需编制,由各区(市)县从一般事业编制总量中调剂解决;其余工作岗位一般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其他幼儿园按照国家规定的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各区(市)县机构编制部门对纳入当地事业单位序列的公办幼儿园依法进行管理。

各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专职学前教育干部和教研人员,加强学前教育管理、服务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八条 (配套幼儿园)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应当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合同》的规定,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督促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单位向属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第二十九条 (优惠扶持)通过依法保障用地、依照国家现行税法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

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地位。

第三十条 (教育资助)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

第三十一条 (特殊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机构、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办残疾幼儿班。

第三十二条 (待遇保障)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人社等部门研究制定全市幼儿园教师薪酬制度,建立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机制。

公办幼儿园教师执行统一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和社会保险由举办者依法保障。

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

公益性幼儿园教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部分给予补贴。

第三十三条 (动态监管)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和风险防范机制,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并向社会公开属地内各类幼儿园资质、师资状况、招生入园、收费政策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四条 (督导监测)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区(市)县人民政府发展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规范管理以及经费保障等履行职责情况纳入督导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学前教育质量监测,定期发布学前教育年度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办园规定的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有关办园规定,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幼儿园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收费规定的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配套幼儿园建设移交规定的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用途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逾期不移交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计入成都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予以公示。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公益性幼儿园,是指经区(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执行政府定价,接受财政补助的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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