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签名的法律效力与实施困惑
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新医改要求建立实现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而电子病历规范的颁布给我国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提供有利的条件,本文通过分析电子病历的实施存在问题,提出加强岗前培训及年度培训、发挥质控机构作用、加强病历信息保密、严格工作标准以及加强医疗机构管理等对策。
【关键词】医疗机构电子病历问题对策我国新医改明确提出,建立实用共享的医药卫生信息系统。
这为我国医疗信息化的和电子病历的发展带来新的机遇。
相比纸质病历,电子病历在完整性、科研性、时效性、兼容性以信息量量多大、内容更丰富等优势。
本文对我国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存在问题和对策进行分析。
1.医疗机构实施电子病历存在的问题1.1驱动力的不足驱动力不足是制约我国电子病历推广的一个重要因素[1]。
由于推行电子病历涉及巨大的资金、人力投入,而电子病历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它产生的效益是长期的,除了部分功能(如专家系统,知识库,质量控制等)能够于短期内见效外,医院很难在短期内收回其显性成本。
因此,在没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医院没有积极性去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去推行病例电子化。
1.2法律地位问题病例是记录疾病发生、发展过程和病情转归的重要医疗文件,是医务人员在诊疗工作中的客观、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和总结。
这是解决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判断医务人员过错和医疗活动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证据。
电子病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医疗文件,也是法律文件,当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时,电子病历能否与传统病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现阶段我国缺乏对电子病历法律地位的明确规定,技术方面也存在数字签名等问题,因此电子病历在法律上尚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2010年3月卫生部颁布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卫医政发〔2010〕24号)对电子病历管理进行了阐述[2],该规范通过电子病历纸质化来实现其法律地位,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电子病历的法律地位问题。
1.4安全性问题安全性问题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数据访问更改的安全问题,主要是防范非法访问和非法破坏,注意病人隐私的保护,另一个是数据的存储安全问题不仅要能储存海量信息而且要求在发生故障后能够将数据恢复到断点状态.而且为了保证病历的真实性必须对数据的更改记录进行详细的日志记录。
电子病历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电子病历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电子病历是医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部分,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现阶段电子病历虽然还存在着缺乏法律效力、数据标准、安全保密、系统稳定和人员素质等问题,但电子病历未来的发展一定会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统一的数据标准,完善的安全管理措施,人员法律意识及素质提高的基础上得到快速的发展和完善。
标签:电子病历;现状;问题;对策电子病历(Electronic Medical Record,简称EMR)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1]。
电子病历符合档案的原始记录性特点,是医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部分。
1国内电子病历的发展现状我国的电子病历系统的发展大概经历了:源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HIS)-独立发展-与HIS集成三个阶段[2]。
目前,国内电子病历系统正在快速发展中,各省市如北京、上海、武汉、厦门等均开始了EMR的建立工作,部分二级医院也在积极推动EMR建立。
据e 医疗网调查显示2010年全国医院经过政府采购的电子病历建设实施项目,软件实际签约额在1亿~1.5亿元之间,2011年电子病历软件市场总量达到2.5亿元。
据统计,2012年初,32.1%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建立了较为规范的电子病历系统[3]。
当前国内医院信息化建设在不断的发展完善,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水平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特别在人性化、精细化和标准化方面。
尽管很多大型医院已经拥有了医护工作站、移动医护工作站、药房系统、全院PACS(Picture Archiving and Communication Systems 影像归档和通信系统)等系统,可以实现部分界面和工作流程的集成,但由于不在一个平台上,大量临床数据分散在不同的系统中,很难实现高效方便地获取患者信息系统。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1. 引言1.1 背景介绍尽管电子签名具有诸多优势,但其在法律效力上仍存在一些争议和疑问。
由于电子签名的特殊性,如何确保其具有与传统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相关法规、实践问题、改进措施和未来趋势的探讨,深入研究电子签名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即是对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以全面了解电子签名在法律领域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电子签名的定义和特点、相关法规、实践问题、改进措施以及未来趋势等方面的分析和研究,旨在探讨电子签名在法律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从而为未来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践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本研究,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现状和问题,为相关各界人士提供理论支持和借鉴,促进电子签名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推动电子签名法律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和安全性,为电子时代的信息交流和合作提供更为便捷和可靠的保障。
2. 正文2.1 电子签名的定义和特点电子签名是指用于标识、认证和保证电子文档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一种方法。
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类似,电子签名可以确认文件的发起者,并保证文件在传输过程中不被篡改。
电子签名具有以下特点:1. 数字化:电子签名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可以被存储在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中,方便快捷使用。
2. 不可篡改性:一旦电子签名被创建并附加到文件上,文件的内容就不能被更改或篡改,从而确保文件的完整性。
3. 身份认证:通过电子签名,可以确定签署者的真实身份,确保签署者是具有授权权利的人。
4. 追溯性:电子签名可以记录签署文件的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为文件的追溯提供便利。
5. 灵活性:电子签名可以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文件和业务场景,提高效率和便利性。
电子签名是一种便捷、安全、有效的认证方式,可以在数字化时代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为签署者和接收者提供便利和保障。
关于电子病历法律效力及应用的思考
对 电 子 病 历 生 成 真 实 性 的 判 断 我 们 应 该 考 虑 三
( ) 子 病 历 具 有 法 律 层 面 上 的 证 据 效 力 二 电
电 子 病 历 属 于 数 据 电 文 的 范 畴 。 有 形 式 上 的 具
程 中 有 关 健 康 资 料 的 真 实 记 录 。它 是 临 床 事 实 、 检 查 、 划 、 动 和 结 果 的 总 和 。 电 子 病 历 不 仅 指 静 态 计 行
病 历 信 息 , 包 括 提 供 的相 关 服 务 , 能 实 现 患 者 信 还 它
息 的采集 、 工 、 储 、 输 和服 务 。 加 存 传
书 中 也 未 涉 及 医 学 病 历 文 书 。所 以 电 子 签 名 应 用 于 电 子 病 历 上 是 完 全 可 行 的 . 电 子 病 历 作 为证 据 是 具
有 法律层 面上 的法律 效力 的 。 ( ) 三 电子 病 历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时应 该 考 虑 的 内容 电子 病 历 在 符 合 该 法 规 定 的 书 面 形 式 、原 件 形
南哀 医科大学学报 ( 社会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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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期 总第 3 9期 21 00年 6月
关于 电子病历法律效 力及应用的思考
出现 的部 分与 法律 相 关 的问题 , 阐述其推 广的 重要 意 义。 并 关键词: 电子病 历 ; 据 ; 证 法律 效力
中图分类号 : 9 21 D2. 6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7 — 7 {0 0 0 — 1— 4 6 1 0 9 2 1 )2 16 0 4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电子签名是指使用电子方式承载签名功能的数字信息,在电子交易、数字认证、文件签署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由于其在法律领域的应用相对较新,存在一些法律效力的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是关键。
根据电子签名法相关规定,电子签名在电子合同、领证、公文等方面具有法律效力,具备与手写签名相同的法律效力。
但在实际操作中,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可能受到质疑,例如身份伪造、私钥泄露等问题。
确保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和可信度是保证其法律效力的关键。
电子签名与普通签名的法律效力是否相同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在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但是否能与传统的手写签名相提并论,仍然存在争议。
一方面,电子签名的技术能够确保较高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可以成为法律证据。
一些传统的法律文书和程序仍然依赖于手写签名,对于电子签名的接受程度有限。
需要研究和解决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的关系问题。
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程度也需要研究。
根据国际上的相关规定和标准,电子签名在跨境交易中的法律认可程度不同。
在欧盟国家,电子签名有明确的法律认可,可以与手写签名等价。
而在一些其他国家,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程度有限,需要通过其他方式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电子签名的国际统一认可问题也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电子签名的证据问题也需要关注。
尽管电子签名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但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依然存在争议。
如何准确鉴定和检验电子签名的真实性,以及如何采取有效的措施来防止伪造和篡改,都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问题是一个复杂而且具有挑战性的研究领域。
需要通过技术、法律、国际标准等方面的合作,来解决电子签名在实际应用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以确保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充分发挥其在电子交易和数字化领域的作用。
浅析我国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及其应用
浅析我国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及其应用随着医疗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大力推进,电子病历已经在医疗系统开始推行,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对于电子病历的推广与应用有深远影响。
文章阐述了我国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并就实际应用中部分与法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
标签:电子病历;法律效力;电子签名1电子病历的概念电子病历(EMR)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使用医疗机构信息系统生成的文字、符号、图标、图形、数据、影像等数字化信息,并能实现存储、管理、传输和重现的医疗记录,是病历的一种记录形式。
它反映了患者整个医疗过程,储存了患者整个医疗信息,包括患者纸张病历的医嘱、病程记录、各种检查结果、影像资料、手术记录、护理信息等内容。
2电子病历的法律效力分析2.1目前电子病历的法律保障:电子病历要得到法律认可,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和技术的混合问题。
目前我国已有三个法律文件为电子病历的合法化提供了依据。
其一是《电子签名法》,2005年该法的正式实施,由此电子病历的合法化具有了可能。
其二是2010年4月1日施行的卫生部《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该规范为电子病历的建立、使用、保存、管理从部门规章层面提供了直接的依据,使电子病历终于有法可依。
虽然该规范的效力层级较低,但毕竟是正式颁行的法律文件。
有了这两个法律文件,电子病历的运用就具有了合法地位。
其三,卫生部2010年l2月30日最新发布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电子病历系统的功能标准提供了支持。
2.2电子病历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是指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也就是说法律对事实材料成为诉讼中的证据在资格上的限制和要求,电子病历的证据能力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法律是否认可将某类事实材料作为证据;二是该事实材料是何种法定证据种类。
我国诉讼法将证据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如果说这一定义是以概括的方式对诉讼证据进行的总体界定的话,那么,电子病历无疑也属于我国诉讼法所确定的证据范围。
电子病历的实施问题及对策
的功 能 都 是 在 反 复 沟 通 ,反 复 改进 后 才得 以实 现 。这 方 面 的
不 足 使 得 我 们 浪 费 了大 量 的 人 力 。 针 对 这 方 面 的 问题 ,医 院 只有 不 断提 高 自身 研 发 能 力 , 以实 现 自我 开 发 ,不 再 依 赖 于 外 部力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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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卫 生部《电子病 历基本规 范 ( 试行 ), 1 2 》 002 2 2 .
2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电子 签名 法 , 0 2 2 4. 0 88
站 , 住 院站 到联 众 系 统 数 据导 入 就 有 了 困难 , 方 的接 口很 从 双
报表根据 明细记录汇总 出成本 与收人 , 合理控制材料 成本 。
流程说明
卫 生材 料 品 种 繁 多 ,管 理 难 度 大 ,在 我 院 ,手 术 室 使 用 卫 生 材 料 的 总 量 占全 院 比重 较 大 ,故 先 从 手 术 室 中各 方 面 都 比较 成 熟 的 骨 科 植 入 材 料 人 手 ,结 合 信 息 化 管 理 、采 用 先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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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签名的法律效力与实施困惑
电子病历签名的法律效力与实施困惑《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开始试行,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其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虽然仅视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但电子签名已经是法律证据的一种有形载体,是时代的进步。
电子签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约定后,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电子签名要求非常严格。
在认定程序上,视为可靠电子签名须有四个必要要件:1.电子签名人专有制作数据;2.电子签名人控制制作数据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必要时,还需第三方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
认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2.证书持有人名称;3.证书序列号;4.证书有效期;5.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7.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电子签名法》作为一部法律,对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作出认定,电子签名与电子病历签名可视为种与属,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病历签名是医护人员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诊断治疗的确认,故许多医疗机构并未推广,其法律与伦理争议大。
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修订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为电子病历的推广提供了利好消息。
电子病例推广不意味着替代纸质病历(现阶段),《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可见,现阶段还是电子病历与纸质版病历并存,电子病历的认定程序仍然相当严格,第一,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一、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1. 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首先需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明文规定。
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进行了明确规定,确认了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明确规定了电子签名的定义和效力,为电子签名的推广应用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电子商务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
2. 法院判例的支持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也得到了法院判例的支持。
法院在诉讼案件中对电子签名的认定和应用,为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提供了实际案例和具体指导。
各级法院在审理电子签名相关案件时,对电子签名的认定和效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积极维护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而为电子签名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坚实的支撑。
1. 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涉及到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合同、电子文书、电子邮件等。
在这些领域中,电子签名的作用不仅可以取代传统的手写签名,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加强信息安全等方面的作用。
电子签名适用范围的拓展和深化是当前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要结合实际需要和技术发展,不断完善和规范电子签名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推动电子签名在各个领域的应用。
2. 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定在实际应用中,电子签名的合法性认定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即如何确认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如何防范电子签名的滥用和伪造。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此进行了一定的规定,如要求电子签名需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认证产品,并通过可靠的数字证书机构进行认证。
还需要建立起完善的电子签名认证体系,加强对电子签名的监管和管理,保障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这些都是电子签名的法律适用情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确保电子签名在实际应用中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三、存在的问题和待解决的挑战1. 技术标准的不统一电子签名涉及到多种信息技术和标准,例如数字证书、加密算法、认证体系等,但目前这些技术标准并不统一,存在一定的不兼容性和互操作性问题。
电子签名技术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
电子签名技术的法律问题及解决方案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的身份认证方式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和应用。
然而,作为一项新技术,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也不可避免地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
那么,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电子签名的法律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电子签名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是电子签名技术发展面临的首要问题。
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由于技术的不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手写签名的效力依然存在差异,导致法律效力问题尚未完全解决。
有关此问题,我们可以参考美国法律中对电子签名的规定。
美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应以证据法的要求为准,即电子签名需经过以下验证:(1)验证相关人员的身份,确定其授权签署文件;(2)验证文档的完整性;(3)验证签名者的意愿。
从这个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通过完善电子签名技术的技术验证、身份认证、加密传输等方面,提高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二、电子签名保护个人隐私问题在电子签名的应用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用户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这就要求对电子签名的保护与规范。
为了保护电子签名的个人隐私,我们可以从增强密码学安全性、建立隐私保护机制、制定电子签名隐私政策等方面入手。
例如,可以建立安全的云存储系统,实现电子签名的加密存储与传输,并对技术和管理流程进行严格的控制。
三、电子签名合同的法律约束问题在签署电子合同过程中,双方如何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以及电子合同中如何保障双方的权益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解决电子签名合同的法律约束问题,我们可以采用以下措施:(1)制定体现法律约束力的电子合同,如签署双方委托的机构或公证机构;(2)关注电子合同中每个条款的明确性和公平性,确保双方权益的平衡;(3)就电子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进行明确。
总之,在电子签名的应用过程中,要注意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个人隐私保护以及电子签名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等问题,促进电子签名技术的规范和创新,为数字时代的到来铺平道路。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在当今数字化快速发展的时代,电子签名作为一种新兴的签名方式,在商务活动、政务服务、金融交易等众多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伴随着电子签名的普及,其法律效力问题也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电子签名并非是传统意义上的手写签名,而是通过电子手段生成的一种标识,用于表明签名人的身份和对文件内容的认可。
从法律角度来看,电子签名要具有法律效力,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签名必须是签名人专有控制的。
这意味着只有签名人能够使用该签名,他人无法轻易冒用。
其次,签名在签署后必须保持完整性和未被篡改。
如果签名或者与之相关的数据在传输或存储过程中被修改,那么其法律效力就可能受到质疑。
再者,签名必须能够识别签名人的身份。
如果无法确定签名人的真实身份,那么该签名的法律效力也将难以得到保障。
在实际应用中,电子签名的技术可靠性是影响其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因素。
不同的电子签名技术在安全性、稳定性和准确性等方面存在差异。
例如,基于数字证书的电子签名技术,通过权威的认证机构颁发数字证书来确认签名人的身份,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而一些简单的电子签名方式,如输入密码或点击确认按钮,其安全性相对较低。
因此,在判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时,需要对所采用的技术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能够满足法律要求的可靠性标准。
电子签名的法律适用也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跨国或跨地区的电子签名应用可能会面临法律冲突。
在国际商务活动中,为了确保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得到广泛认可,通常需要遵循国际上通用的规则和标准,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签名示范法》。
同时,各国也在不断完善国内的电子签名法律法规,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需求。
此外,电子签名在证据效力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探讨。
当涉及到法律纠纷时,电子签名所形成的电子证据如何被法庭采纳和审查是一个关键问题。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更容易被篡改和伪造,而且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的验证也相对复杂。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实践建议
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实践建议2019-06-13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用电子签名签订线上合同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
电子签名让交易变得更为便捷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关于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如何认证以及使用电子签名订立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将做系统阐述。
一电子签名概述从法律角度来看,电子签名主要是在电子技术中为了鉴定当事人身份信息而使用的特殊技术手段,从而保证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内容的完整性和正式性不被随意更改的一种保障措施。
广泛的来说,电子签名不仅有“非对称性密钥加密”(Asym-metric Key Cryptography),也包括计算机口令(password)、各种生物辨识技术(Biometric Authentication Technologies)以及新近出现的眼虹膜透视辨别法等。
对于电子签名来说,非对称加密技术是数字签名所依赖的一种技术,该技术主要被用于验证数字签名和解码数据时使用。
该技术不仅能够发现电子数据在传送中是否有过变化,还可以保障相关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数字签名不但具有保证网络上信息公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不被侵犯而且还可以保障数据的完整性不被非法篡改。
因此,电子签名拥有下三种基本的法律功能:对签名者身份进行识别、证明该数据电文的签字者认可该数据,以及对原始的数据电文完整性和真实的一种保障。
由于构成电子签名的电子代码具有极强的识别性,签发和签收双方不仅可以通过简易的方式验证对方身份和基本信息,还可以验证出文件的原文在传输过程中有无变动。
因此,电子签名在日常交易中使用日益频繁。
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规定,除了涉及婚姻关系、继承关系等人身属性以及公共事业服务等,在其他领域内均未明文禁止电子签名的适用。
可以说,未来电子签名应用的范围将十分广泛,并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一种技术趋势。
二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我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电子病历所涉的法律问题探讨
电子病历所涉的法律问题探讨作者:王铮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9期摘要:电子病历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医疗文件,因此作为证据在医疗纠纷中占据主要地位,研究由电子病历在医疗纠纷中所涉的法律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分析了电子病历的内容、合法性以及加强对医疗人员的专业性培训,完善电子病历的相关体制。
关键词:电子病历;法律问题;探讨一、前言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时代的进步,我国不仅在经济、军事、社会、教育等领域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得到了提高,因此,我国的医疗卫生事业也得到了发展与进步,电子病历就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表现。
电子病历的突出特点是统计高效、节省储存空间、资源共享以及循证等,但是电子病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方面的问题。
二、简要介绍电子病历(1)电子病历是新兴的一种病历记录形式,是医疗机构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记录患者的病情状况的病历的一种形式,电子病历是患者在就诊或者住院期间一切医疗活动的重要记录,电子病历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是门诊电子病历、住院电子病历以及其他医疗病历记录。
(2)电子病历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存储、调用和传输的数字化医疗记录。
电子病历包含传统病历的所有信息,甚至比传统病历更加规范,解决了医生在填写传统病历中出现的书写潦草、用时时间长的弊端。
(3)电子病历就是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机构内部的信息系统制作而成的文字、符号以及表格等数字化、信息化的病历信息并能够储存、管理的医疗记录。
三、电子病历的合法性(1)首先,现有法律规范没有禁止电子病历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都可以有形的表明所载内容的形式。
现如今,我国现行的《合同法》还没有讲医疗机构的电子病历中的医疗合同设立为典型合同,因此,《合同法》的规定就适用于电子病历中的医疗合同,并适用于数据电文。
(2)在医疗活动中,医生通过询问每个病人自身病情以及进行的一系列检查来获得患者的病情信息,这些信息都会通过医生主观上的判断、分析后记载在电子病历上,每个病人的电子病历都不相同,相比传统病历更加规范,让人一目了然,也可以有效的节约医生的手写病历的时间。
电子病历在实际应用中的法律缺陷及对策
的是院前一院内交接结束后的回忆性复记, 这种行为难以避免重要信息的缺失,特别
是危重患者,这种信息会丢失的更多,这
决定了院前病历本身就是一种缺陷记录,
而这种医疗服务是从院前调度接收求救信
号开始的,似乎相当于院内的挂号,但又
行为,既然是医疗行为,在院前急救电子 病历中就应该反映出来。院前急救显然还 包括“救"的过程:针对患者现场的救治、 转送医院途中的救治、院前救治与院内救 治的链接过程等。以上院前急救行为都应 当在院前电子病历中的到相应的体现,即 院前电子病历基本内容应当在包括普通急
重复,由于院前救治行为的时间短,决定 了院前传统病历是简单扼要的,通常的院
为医院的发展营造一个多赢的局面。
。万能良药”,从医学角度来说,电子病历
数据库不能避免重复检查,也不能自动完 成医疗文件;更不能同步提高诊治水平。
加强我院病案管理 的方法与对策
吉林省人民医院病案室 戴克研130021
每次推广应用之前不仅要依靠各科室质控
员负责本科常见疾病各类模板的建立和审 核工作,还要在各病区挑选1—2个骨干由 计算机技术科进行专职培训;并作为每次 岗前培训班的学习内容之一。病历内涵质 量要达到《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中“住 院病历评分标准”甲级病历标准,更要求
发展的关系,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医务工 作对电子病历录入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
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电子病历在该
院使用时的法律书证效力。
其次是加强对电子病历录入者的培
训;在临床科室开展电子病历应用的过程 中各级医务人员都认识到电子病历并非
识,增强做好电子病历管理工作的自觉性。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
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若干问题研究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为电子签名的使用提供了法律保障,从而推动了电子商务和数字化政务的发展。
然而,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与效力仍然是一个争议性的话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电子签名与合同效力在传统的文书合同形成过程中,必须经过书面签名的方式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力。
那么,电子签名在这方面是否也可以产生同样效力呢?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使用电子签名可以产生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但前提是签名本身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例如,电子签名必须具备“真实性”、“完整性”、“不可抵赖性”等要素,否则将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的主要区别在于,电子签名往往需要使用加密和认证等技术手段来保证签名的安全性和可靠性,这就需要在技术规范和管理方面进行严格的要求和监管,从而保障电子签名的效力。
二、电子签名与证据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电子签名是否能够作为有效证据,并在案件判决中产生法律效力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据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在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效力。
但在证据方面,电子签名往往需要配合其他证据来使用,例如电子文档中的时间戳、数字证书等。
如果能够通过这些其他证据证明签名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电子签名就可以被作为有效证据来使用,否则就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不过,对于刑事案件和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民事案件,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对电子签名进行证实,进一步保障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使用电子签名的过程中,如何确定签名的真实性和责任关系也是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
依据我国《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电子签名人自行承担,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也要对其提供的证书和服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作为电子签名的使用方,应该仔细审查电子签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对签名进行有效的记录和保存,从而应对可能存在的纠纷和法律风险。
四、电子签名的国际认可电子签名不仅在国内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随着国际贸易和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的国际认可也越来越重要。
电子签名及电子病历的相关法律问题一
电子签名及电子病历的相关法律问题一4.《电子签名法》明确了何为可靠的电子签名法规的第13条对何谓可靠的电子签名作出了规定,即当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用;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被发现,符合上述条件的,即在法律上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第14条明确了可靠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即"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对病历给予了同样的定义:"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3]。
根据这一定义,病历的内涵是广泛而丰富的,并且不受形式和载体的限制。
这一定义中所列举的病历的内容,即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均有可能以电子信息作为载体。
实际上,随着医学的发展和新型医疗设备的应用,部分病历内已经实现了数字化。
3.病历修正、修改和补记的合法性:病历是医务人员的工作记录,医务人员有权利对自己做出的工作记录进行修正、修改和补记,姿美堂旗舰店。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中分别对以上3种行为进行了规范:"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二、病历的法律地位1.《电子签名法》明确电子病历是数据电文并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法》的第一章首先对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进行了界定,并在第3条详细列举4条不适用本法的文书: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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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签名的法律效力与实施困惑
《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开始试行,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作出了规定,其第四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将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虽然仅视同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但电子签名已经是法律证据的一种有形载体,是时代的进步。
电子签名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约定后,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除此之外,《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电子签名要求非常严格。
在认定程序上,视为可靠电子签名须有四个必要要件:1.电子签名人专有制作数据;2.电子签名人控制制作数据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必要时,还需第三方对电子签名进行认证。
认证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名称;2.证书持有人名称;3.证书序列号;4.证书有效期;5.证书持有人的电子签名验证数据;6.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电子签名;7.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电子签名法》作为一部法律,对电子签名的合法有效性作出认定,电子签名与电子病历签名可视为种与属,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病历签名是医护人员对患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诊断治疗的确认,故许多医疗机构并未推广,其法律与伦理争议大。
2010年,《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修订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的实施,为电子病历的推广提供了利好消息。
电子病例推广不意味着替代纸质病历(现阶段),《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第三十一条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电子病历纸质版本上加盖证明印记,或提供已锁定不可更改的病历电子版。
可见,现阶段还是电子病历与纸质版病历并存,电子病历的认定程序仍然相当严格,第一,电子病历系统应当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
第二,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记录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予电子签名确认。
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
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也规定,打印病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录入并及时打印,由相应医务人员手写签名。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修订及《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作为《电子签名法》的下位法,虽法律效力不及上位法,仍然是视同为书面证据,但对于电子病历的数据化、信息化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是医疗机构内部管理的依据之一。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事诉讼中,增加了电子数据,电子数据单独作为新的证据种类,体现了电子数据在现代生活的地位。
而电子病历中的电子签名仍未完全作为医疗机构单独的诊断、治疗的唯一依据。
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一、医疗机构内部管理
第一、标识号码不规范。
根据卫生部制定的《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要求,医疗机构在建立电子病历系统时应授予唯一标识号码并确保与患者的医疗记录相对应。
由于该规范未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唯一标识号码确定的依据,导致医院以本院病例编号、患者的身份证号或社保卡号等作为标识号码,甚至同一个医院的电子病历标识号码与纸质病历编号也不同。
标识号码不统一,导致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产生纠纷后,患者往往会否认电子病历的有效性。
第二、电子签名不规范。
实践中出现同一患者的电子病历中相同医生电子签名和机打签名不同的情况,导致患者认为医院可以随意篡改电子病历,进而质疑电子病历的可靠性。
第三、病历锁定不规范。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锁定电子病历并制作完全相同的纸质版本予以封存。
但有的医院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并未按照相关要求对电子病历进行锁定、封存,或者锁定时患者不在场,或同步制作的纸质病历上未经医患双方签名确认等。
电子病历的锁定、封存不符合程序规范,导致患者否认电子病历证据的证明力,也增加了法院认定的难度。
(引用)第四、知情同意书数据信息化,需要双方签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如何实现?
二、医疗纠纷中电子签名的举证问题
第一、医疗纠纷中电子签名不同于公司间对电子签名的认定。
公司间因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引发的纠纷,法律主体是公司与个人、公司与公司,即便一方当事人(公司)不
认可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另一方当事人也可以通过表见代表、表见代理等推定认可,其电子签名的效力对外具有单一性。
医疗纠纷中,医护人员的医疗行为(职务行为)代表医疗机构是毋庸置疑的,但纠纷中电子签名的认定主要集中在经治医师个体上。
不同的医护人员进行电子签名,有着不同的法律效力,实习医师、进修医师绝对不能单独签字或代签,具有电子签名的法律主体内部可能会主动转移签字权,导致患者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
第二、《侵权责任法》中,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有三,其中之一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如何证明未伪造、篡改病历,是诉讼中的一大难题,而患方乐于提出这样的难题。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但医方仍不能逃脱患方对电子病历签名的责难。
第三、证据的合法性的认定困难:收集、提供证据的主体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所提供证据材料的形式也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证据的收集和提取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机打签名使用的是没有任何个性特点的字库字形,法院确实无法辨别签名真伪。
遇此类情况,法院的审理原则是不管签名是否存在问题,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由鉴定机关根据病人的病情,审查医嘱内容对病人的救治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给患者造成损害后果,签字真实与否只能作为审理案件的一个参照。
(个别案例认定标准)
目前并没有正式的指导性规范对试点医院明确如何获得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签名。
医院出现了以手工书写签名,扫描形成图片文档使用,充当电子签名;采用普通数字代号作为签名等方式。
有的医院没有使用可信时间戳,有的医院采用了非可信时间戳机构提供的时间戳等。
均不能确保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个别案例认定标准)
三、《卫生部关于开展电子病历试点工作的通知(2010年9月)》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
陕西省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试点内容1.1、2.1 陕西省人民医院试点内容1.1、2.1 陕西省西安长安医院试点内容1.1
陕西宝鸡市中心医院试点内容1.1、2.2 陕西汉中市中心医院试点内容1.1、2.3、3.2
注:试点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方面:
一、基于电子病历的医院信息平台建设
(一)试点内容1.1:医院内部原有信息系统的整合与集成。
(二)试点内容1.2:医院之间的医疗信息安全共享。
二、区域医疗协作与远程医疗系统建设
(三)试点内容2.1:大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医疗信息系统衔接,促进双向转诊等工作。
(四)试点内容2.2:医院电子病历与居民健康档案之间的有效衔接。
(五)试点内容2.3:远程医疗等跨区域医疗信息共享。
三、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临床信息系统功能开发与应用
(六)试点内容3.1:临床路径、临床知识库、合理用药等新模块的开发与整合。
(七)试点内容3.2:移动查房、移动护等电子病历系统扩展功能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