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能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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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随着社会的发展,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已经逐渐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赔偿权。

当一件刑事案件涉及到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采取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赔偿,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

那么,在这个问题上,是否应该支持这种做法呢?首先,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在刑事案件中获得赔偿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直接向被告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二是在刑事案件判决后,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来获得赔偿。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刑事诉讼程序存在诸多的局限性,很难保证受害人能够得到足够的赔偿。

因此,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

其次,我们可以从人道主义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应该将人的生命和健康放在第一位。

而当一个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受到伤害时,我们应该尽一切可能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无疑是一种合适的赔偿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帮助他们尽快恢复自身和家庭的秩序。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

如果我们支持这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提高刑事案件的赔偿效率,让受害人或者其家属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赔偿。

另外,这种做法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防止犯罪分子重蹈覆辙,从而提高社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在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时候,应该尽可能地支持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方式。

通过这种方式,不仅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还可以提高社会的效益和安全性。

当然,在具体操作中,我们也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出不同的赔偿方案,从而实现最大化的效益和利益平衡。

在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中,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的支持是非常必要的。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近年来,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备受关注。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被告人犯罪给受害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或者心理损伤而赔偿的经济损失。

尽管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行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仍有一些挑战需要面对。

首先,我国法律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并不统一。

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时,法官时常采用一些标准化的指标作为基础,如医疗费、住院护理费和误工费等来计算赔偿金额。

但是,在实践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往往因人而异,因此精神损害的程度计算也缺少统一的标准。

其次,一些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难以得到充分赔偿。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法官往往不会认真考虑受害人的感受,而只是照单全收地根据一些固定的指标来计算赔偿金额。

这种做法会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从而对受害人的精神上的伤害加倍。

最后,还存在一些状况,例如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这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也会变得复杂起来,很难确定赔偿金额。

针对这些挑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行动来改善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

首先,需要统一计算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有需要对标准进行细化和完善。

其次,应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培训和指导,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计算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应该加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监管,确保受害人能够得到公正和充分的赔偿。

以下是三个案例:1.2018年1月,河南南阳市某餐厅女服务员小陈,在餐厅工作时,被一个男子刺伤后死亡。

小陈家属起诉男子赔偿经济损失15余万元,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00余万元。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126万元,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对于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法院主要依据心理评估报告及过失致死罪的刑事判决书,对赔偿金额进行了细致计算。

2.2015年5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接到报案:一位女士在健身房内被人用针扎伤。

警方迅速展开调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

这位女士因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索要精神损害赔偿270万元。

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可以单独起诉吗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可以单独起诉吗法律规定

刑事案件民事赔偿可以单独起诉吗法律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一些刑事案件,而这些案件往往不仅涉及到刑事责任的追究,还可能给被害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其他民事方面的损害。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部分是否可以单独起诉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性质和处理程序上是有区别的。

刑事案件是由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的权威。

而民事案件则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旨在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争议。

在一些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同时给被害人造成了物质损失或者人身损害,例如盗窃案件中被害人财物的损失、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害人的医疗费用等。

对于这些民事赔偿部分,被害人是有权选择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来主张赔偿,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但是,如果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结束后,仍然没有获得足额的赔偿,或者对于一些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内的赔偿请求,是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

比如,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事故导致残疾,其未来的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可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难以得到充分的赔偿。

此时,被害人就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对这些费用进行赔偿。

此外,对于一些因犯罪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一般是不予支持的。

但是,如果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

然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存在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方面,单独起诉需要被害人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和被告人的过错。

另一方面,单独起诉可能会增加诉讼成本和时间成本。

在实际操作中,被害人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是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模拟试卷2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模拟试卷2_真题-无答案

国家司法考试卷二刑事诉讼法(附带民事诉讼)模拟试卷2(总分64,考试时间90分钟)1. 单项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被害人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要求犯罪嫌疑人赔偿医药费和误工损失费5000元。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人民检察院经鉴定确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遂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那么,对被害人的赔偿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A.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情况作出赔偿决定B.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被害人的请求转给法院按附带民事诉讼审理C. 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被害人向法院提起正式的民事诉讼D. 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案件进行调解,制作调解书2. 甲、乙、丙三人涉嫌共同盗窃,在侦查过程中,丙突发心脏病死亡。

在审判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将甲、乙以及丙的唯一遗产继承人丁列为被告。

如果丁宣布放弃继承,那么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将丁列为被告,丁承担赔偿责任B. 将丁列为被告,但丁不承担赔偿责任C. 不将丁列为被告,其赔偿责任由甲、乙承担D. 不将丁列为被告,原告无法获得应赔偿的份额3. 李某故意毁坏某一国有公司的生产设备,造成重大损失。

由于李某的父亲是该公司所属主管部门的领导,因此在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被害公司的负责人明确告知检察院不追究李某的赔偿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赔偿经济损失B. 作出命令被害单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决定C. 作为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请求法院从重处罚被告人D. 尊重被害单位的意见,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4. 高某是一起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在第一审判决宣告时,提交了附带民事起诉状。

对此,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不受理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B. 受理高某的起诉,但将其作为上诉转由第二审法院审理C. 受理高某的起诉,然后停止宣告刑事判决,重新进行审理和裁决D. 驳回高某的起诉,告知其已经丧失诉权5. 在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就附带民事部分进行调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与优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与优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
别与优劣
诉讼费收取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法院按起诉索赔的金额作为诉讼标的计收诉讼费,由原告先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下法院考虑被告履行能力、法院地经济发展水平,对受害人伤害程度等支持其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

但实践中,有很多被告人选择支付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从而减
轻刑事责任的案例。

对被告人量刑的影响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与刑事案件审判是相互独立的程序,难以直接对被告人的量刑施加影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实际赔偿的情况是交通肇事案件中的量刑情节之一。

被告人为了达到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目的,通常会积极主动与受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也就是说民事赔偿具体情况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被告人判刑多少的筹码。

提起诉讼时间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之后随时可提起,但需要注意的事,不能超过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诉讼时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之前提起。

赔偿的履行方式不同
单独民事诉讼:除交强险赔款12万元外,剩余赔偿取决于被告人赔偿能力。

若被告人不主动履行,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被告人想减轻或者从轻刑事处罚,一般会在刑事判决之前主动支付赔款。

以上之比较,涉及原告获得赔偿的数额、时间、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都会有不同,应具体分析确定最后取舍。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摘要】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虽然具有巨大的进步,但是仍未赋予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为了协调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权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缓。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一、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一)国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最早明确规定刑事诉讼可附带提起精神损失赔偿的国家是法国。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民事诉讼可以与公诉同时进行,并由同一管辖法院审判。

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的损害,均应受理。

”1967年德国司法行政部颁布的《损害赔偿规定修正补充草案》中将《德国民法典》第823条修正为:“故意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名誉,或以其他方法伤害他人之人格权益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英国在1970年《刑事审判法》规定,加害人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人为伤害应负赔偿责任,并细分为人为攻击、胁迫和精神折磨等,明确规定了在刑事诉讼中有取得精神赔偿的权利。

美国没有相关的法条规定,但是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审理终结后,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对精神损害加以救济。

(二)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发展现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可见,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没有被适用。

然而,刑事惩罚绝不能替代精神赔偿,公权绝不能替代私权。

对于犯罪行为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才能在保障罪刑法定的前提下,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益,使其在遭受侵害后能获得事后救济和补偿。

对于受害者来说,刑罚虽是一种抚慰,但这种抚慰不能代替经济赔偿,否则当事人在被充分抚慰之后就不会仍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21 年 O 0 1 8月
黑 河 学 刊
Heh o m a ieJ u l
Au . 01 g2 1
总 第 19 6期 第0 8期
S ra . 9 No08 e i lNo 1 . 6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之看法
⑨ 董 满 清
( 中国邮电器材集 团, 北京 10 3 ) 00 1
笔者认为 , 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害不同于普
损害赔偿作为民事诉讼 由民庭处理 , 就割裂 了刑事诉讼与
精神损害赔 偿的民事诉讼之间 的内在有机联 系, 就违背 了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 害 , 其是指精 神利 益的损 害 , 非财
产利益的损害 , 是刑事被告人 的犯 罪行 为侵害 自然人 的人
二 、 神 损 害 问题事 诉 讼 程 序 方 面 , . 立 在 法律
首先 , 附带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有利 于保 护 被害人。侮辱罪 、 诽谤罪等是一种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 它给 被害人造 成的精神 损害 比一般 民事侵权 行为往 往严重得
【 摘
要 】由于犯 罪行 为而遭受精神损 害的被 害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中 否有权请求精神损 害赔偿 。 是 一
直被专家学者热议 , 并为社会 大众所关注。明确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损害不同于普 通民事诉讼 中的精神 损 害之不 同, 以刑事诉讼 中精神损 害赔偿之 必要性 为前提 。要深入研 究精神损害赔偿 的法律现状 , 以及 解决精神
多, 而在侵犯他人名誉权等 民事侵权行为 中被害人可 以获 得精神损 害赔偿 , 么 由于侮辱 、 那 诽谤 等行为遭受 精神损 害, 被害人就更有权获得精 神损 害赔偿。其 次, 附带民事诉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2023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张某以侮辱罪对王某提起自诉。

一审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但在送达调解书时,张某反悔,拒绝签收。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发生法律效力B.调解书经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法院印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无论当事人是否签收,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D.本案中调解书并未生效,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答案】 D2、王某,女,1990年出生,于2012年2月1日入职某公司,从事后勤工作,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3000元,试用期1个月。

2012年6月30日,王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夜间高处作业而提出离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结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

同年8月,王某以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再支付工资12000元。

?A.王某与公司之间视作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3月1日起算C.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D.如王某不能胜任且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某,可将其辞退【答案】 D3、下列选项中那一项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的最高决定权?A.制定并修改宪法B.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C.决定战争与和平D.选举和决定其它中央机关国家领导人【答案】 A4、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这段话所表达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是经济关系的反映,是由立法者的意志决定的B.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这就表明为经济活动服务是法的唯一功能C.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而统治阶级的意志又是由它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答案】 C5、关于危害结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危害结果是所有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B.抽象危险是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C.以杀死被害人的方法当场劫取财物的,构成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D.骗取他人财物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成立诈骗罪的结果加重犯【答案】 C6、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备案B.律师服务机构一般采用公司形式,但在经济社会发展欠发达地区仍可保留少数合作制律师事务所C.个人律师事务所实行无限责任,因此在成立条件上比合伙律师事务所要宽松D.律师事务所采用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的,当个别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外债务时,其他合伙人不承担对外责任【答案】 D7、某省政府认为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在本地区已无实施必要,经下列哪一机关批准可以停止实施?()A.该省人大常委会B.司法部C.国务院D.全国人大常委会【答案】 C8、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对贪污贿赂犯罪中境外的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的程序,关于该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可能给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家人带来了精神上的伤害,这时候法院在审判相关的的刑事案件时,就相关的民事赔偿案件也一并审理。

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相信大家对这样一个问题十分感兴趣,接下来就让我来为你一一解答这样一个问题,希望有所帮助。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是什么目前,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物质损失赔偿,暂未规定精神损害赔偿。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1、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3、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6、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人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审判人员应当对原告人的口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人宣读;原告人确认准确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不论是口头还是书面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行以及因犯罪行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经越来越受到关注。

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民事实体法与刑事程序法的矛盾,适用出现不平等,不利于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得到公平的待遇,损害了司法公正,也有违立法的初衷。

既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权利,也不利于惩罚犯罪分子。

一、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从课堂上讲解的“全国首例贞操损害赔偿案”来看,被告人犯强奸罪、,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贞操权、隐私权,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严重的心理痛苦及精神伤害。

但是当事人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却均被人民法院驳回。

这显然有违公平正义之理念。

我国《刑法》第36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在此并没有提到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此条也没有对精神损害赔偿做出规定。

因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中都认为对刑事案件不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2月1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其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规定:“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益。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不 能代替刑事被 害 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请求。除 了对国 家承担相 应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对被 害人及其家属承担包括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在 内的 民事责任。在某些犯罪中,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被 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远大于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 的物质损失,而且物质损害可 以用具体 的数量来计 算,可 以如数补救,而精神损害则是无法具体估量, 影响久远的伤害。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将人 的需要 从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即生理的需要 ,安全的需 要,社交的需要,尊重的需要, 自我实现的需要。 被害人精 神上受到伤害时会有一种不被尊重,受侮 辱的感觉,尤其是在强奸、侮辱、诽谤等案件 中, 因此不管是从心理上还是从法律上 ,赋予被害人在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的权利有利 于全 面保 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达到刑法一 般预防功能,将犯罪行为的 “ 震后效应”降到最低, 最大限度减少犯罪的 “ 次生灾害”。 二 、 民事 责任 和 刑事 责任 应相 互独 立 民事责任是违法者对受害人 的责任 ,通 常表现 为违法者对受害人为某种给付 ,如返还财物、恢复 原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而刑事责任 回答犯 罪人基于何种理由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它的实质根 据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它不同于民事责任,首先, 刑事责任侧重对侵害法益行为的直接惩罚,而民事 责任侧重对被侵害法益的救济和补偿 。尽管 附带民 事诉讼制度使 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同一程序 中实 现,是从效率的角度和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 的 角度考虑。但从部门法的职能和公平的法价值考虑, 刑事责任却不可替代 民事责任。其次,公法责任也 即刑事责任 、刑罚是犯罪行为人对国家承担责任 , 私法责任即民事责任 (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 和精神损 害赔偿 ) 是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承担, 基于犯罪行为的双重侵权性 ,犯罪行为人应对受害 主体分别承担责任,两种责任相互独立,互不排斥, 更不应形 成吸收、吞并关系,因此刑事责任不可替 代 民事责任。

刑事案件如何赔偿民事赔偿

刑事案件如何赔偿民事赔偿

Don't preach your own heart everywhere, you are not the only one in this world who have stories.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刑事案件如何赔偿民事赔偿导读:刑事案件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支付民事经济赔偿,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伤残费、护理费和误工费等。

刑事案件有民事赔偿的不用在次到人民法院单独进行起诉,直接过会跟刑事案件一起处理,所以也不用单独的支付民事诉讼费。

一、刑事案件如何赔偿民事赔偿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zhi的收入。

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内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容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二、哪些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刑事赔偿分为两类,一是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二是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赔偿包括:1、无罪羁押赔偿,又称冤狱赔偿或错案赔偿,有错拘、错捕、错判三种情况。

2、以下情况下发生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是: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收稿 日期 :0 6— 6— 8 2 0 0 0
作者简介: 丁翠英(9 9 , 吉林 白山 副教授 , 16一)女, 人, 双学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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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翠英 : 刑事 附 带 民事诉讼 中 的精 神 损害 赔偿 问题 论
存在着法 律冲突。如何 协调这种 冲突 呢?笔者认 为, 随着精 神损害赔偿 理论 的深入研究 , 结合 我国 司法实践 的需要 , 在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 损害赔偿是十分必要 , 也是十分可行的。

因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 的案例。由此可见 , 在 刑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确立精神损 害赔偿是 司法实 践的需要 , 符合 当事人 的诉讼愿望。 ( 在刑 事附带 民事诉讼 中确 立精神损 害赔 二) 偿是协调 不 同部 门法冲突的需要。民法通则及 最 高人 民法 院的相关 司法解释 已经 打破 了过 去不能 以金钱赔偿精 神损害 的传统 观点。但 是这一 规定 却与我国刑事诉讼 法有关附带 民事诉讼 的规 定产 生了矛盾。因为虽然根据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在附带 民事诉讼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之诉 , 但如果被害 人在刑事案件处理完毕后另行提起 民事诉讼的, 则法 院应当受理而且应 当对其诉求予以支持 , 因为这完全 符合我 国民法通则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果真如此 , 在处理具体的案件中, 就会带来法律适用上的混乱 ,
维普资讯 20 0 6年 1 1月辽 宁 警 专 学 报
J OUR NAL OF L AO NG OL C CADE I NI P IE A MY
No . o 6 v 2 0
第 6期( 总第 4 O期)
N . (u 4 ) o6 Sm.0
从而有 损于法律 的协调性 、 权威性 。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1)

2019年法考刑诉主观题必背经典提问、重点法条、答题模板(附:必背论述题)(新浪微博:@左宁刑诉微信公众号:左宁刑诉课堂)提示:本文没有体现的知识点和法条并非不重要,老师只是总结了最为重点的提问方式、重点法条和答题模板供大家背(lin)诵(zhen)使(mo)用(qiang),如力求完整可参看老师的《主观卷攻略》(基础版和冲刺版)。

一、管辖经典提问:(立案管辖)XXX是否可由检察院立案侦查?为什么?重点法条:《刑诉法》第19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答题模板: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经典提问:(级别管辖)xxx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本案由基层法院管辖是否正确?重点法条:《刑诉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答题模板:本案中,由于被告人xxx涉嫌xx犯罪(或者可能被判处xx刑罚),应当(不应当)由xx法院管辖。

经典提问:(移送管辖)某县检察院可否直接向某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某县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该如何处理?重点法条:《高检规则》第362条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

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当刑事事件发生同时产生民事纠纷时,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一般附带审理民事部分。

一方面本身就是发生刑事犯罪的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侵害,很难剥离开来单独审理,另一方面出特殊案件外,没有分开审理的必要,也节约诉讼成本。

我们看一下《刑事诉讼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第一百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一百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一百四十二条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列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

2024年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自我提分评估(附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关于宪法的渊源与结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在成文宪法国家,宪法典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宪法,而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往往体现为实质意义上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惯例等形式B.宪法惯例实质上是一种宪法和法律条文无明确规定但被普遍遵循的政治行为规范C.有些成文宪法国家的法院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形成的判例也构成该国的宪法渊源D.现行宪法正文的排列顺序是: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以及国旗、国歌、国徽、首都、附则【答案】 D2、叶某向某自治州司法局申请律师执业许可。

该自治州司法局初审后将叶某申请材料和不予许可的初审意见上报某自治区司法厅。

司法厅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叶某不服起诉。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B.被告是自治州司法局C.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和自治州司法局D.被告是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州司法局为第三人【答案】 A3、关于办案期限重新计算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盗窃汽车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B.乙受贿案,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一笔受贿款项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时,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C.丙聚众斗殴案,在处理完丙提出的有关检察院书记员应当回避的申请后,重新计算一审审理期限D.丁贩卖毒品案,二审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并通知同级检察院阅卷,检察院阅卷结束后,重新计算二审审理期限【答案】 B4、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中的“纳征”指、()A.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B.男家请媒氏向女方提亲C.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D.男方请媒氏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以定凶吉【答案】 C5、某县公民陈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该县人民检察院向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被该县人民法院认定强奸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判决宣告后,陈某没有上诉,该县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被关押于监狱内执行。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的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在赔偿范围的区别作者:张永红单位:河南省兰考县⼈民法院 ⼀、概述 近年来,⼈⾝受侵害的刑事案件常有发⽣,当事⼈因犯罪⾏为遭受侵害后,既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案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不统⼀,赔偿范围差别较⼤,当事⼈为了得到更多赔偿,从⽽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这样不但增加了法院⼯作量,浪费了司法资源,增加了诉讼成本,降低了诉讼效率,还导致了刑民裁判的⽭盾,更损害了司法公信⼒。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单独民事诉讼的区别 (⼀)⼆者在诉讼风险⽅⾯的区别 ⼀是⼈民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这是其最⼤优点,即当事⼈避免了因预先⽀付诉讼费⽤⽽带来的风险。

民事诉讼要预交诉讼费,同时要承担“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的后果。

⼆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般是在六个⽉内宣判,⽽附带民事诉讼⼀般同刑事案件⼀并审判,在受理后⼆个⽉内宣判,⾄迟不得超过三个⽉,这就远⽐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短,且简便快捷,效率较⾼。

三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告⼈对犯罪事实及罪名⽆异议的,为了取得被害⼈谅解,⼀部分被告⼈愿意赔偿被害⼈各项经济损失,争取从轻处理。

(⼆)⼆者在赔偿范围的区别 根据最⾼⼈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五条之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具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从精神损害赔偿看附带民事诉讼

从精神损害赔偿看附带民事诉讼
犯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失 或 者 财 物 被 犯 罪 分 子 毁 坏 而 遭 受 物 质 损 失 的 。 以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于被 害 人 因犯 罪 可 对 行 为遭 受 精 神 损 失 而 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的 . 民 法 院 不 人 予 受 理 这 一 司 法 解 释 之 所 以将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排 ” 除 在 刑 事 附 带 民事 诉 讼 范 围 之 外 , 要 是 考 虑 到 :《 主 “ 刑
规 定 》 1 第 2款 的 规 定 。 于 刑 事 案 件 被 害人 由 于 第 条 对 被 告 人 的 犯 罪 行 为 而 遭 受 精 神 损 失 提 起 的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 者 在 该 刑 事 案 件 审 结 以后 . 害 人 另 行 提 起 精 神 或 被 损 害赔 偿 民 事 诉 讼 的 , 民法 院不 予 受 理 。以 上 规 定 排 人 ” 除 了在 刑 事 诉 讼 中 就 被 害 人 受 到 的 精 神 损 害 提 起 附 带 民事 诉 讼 要 求 赔 偿 的 可 能 性 . 至 排 除 了被 害 人 在 刑 事 甚
赔偿诉讼 ③
( )肯 定 说 二
害 . 有的犯 罪都能提起 附带 民事诉讼 . 所 这显 然不符 合
立 法 原 意  ̄ 0 2年 7月 1 日最 高 人 民法 院 通 过 批 复 ”20 5 的形 式 再 次 明确 规 定 :根 据 刑 法 第 3 “ 6条 和 刑 事 诉 讼 法
肯 定 说 认 为 . 于 被 害 人 因犯 罪 行 为遭 受 精 神 损 害 对
望。
关键词 : 精神损 害赔偿 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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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 行 法 律 关 于 精 神 损 害 赔 偿 问题 的 有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所引发的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而精神损失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浅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和不足 , 导致 该制 度存 在 一 系列的 问题 , 如 受案 范 围的 限定、 赔偿范 围的局限、 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单独提起
进 一 步确 立 了附 带 民事诉 讼 制度 的架 构 , 明确规 定 只有 人 身 权 利 受 到犯 罪 侵 犯而 遭 受 物 质损 失或 者 财物 被 犯 罪 分 子 毁坏 丽尴 受物质 损 失 的可 以提 起 附带 民事诉 讼, 上 l 将 物 质损 失 限 定 于 被 害人 因犯 罪 行为 已经 遭 受 的实 际损 失和 必 然迪 受 的损 失。 对 于 刑事 案 件 被 害人 由于 被 告人 的犯 罪 行 为而 邋 受 精 神 损 失 提 起 的附 带 民事 诉 讼 , 或 者在 该 刑 事案 件 I f r 结 以后 , 被 人 另 行 提起 精 神损 害 赔偿 事 诉 讼的 , 人 K法 院 不予 受 理 。这 一 系 列 司法 解 释 的规 定是 否 合理 ,实践 巾 引发 了不少 争 论 质 疑 ,
浅谈I f ¨ 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摘 要 刑 事 附带 民事 诉讼 , 即指 在 刑事 诉讼 过程 中 , 由被 害人 或 者检 察机 关因犯 罪行 为遭 受 了损 失,在 司 法机 关进 行 刑 事诉讼 的过 程 中 ,一并解 决 民 事赔 偿 问 题 的诉讼 活 动 。从立 法本 意 上说 ,是 为 了减轻 当事人
三、 客 观 标 准 的 具体 内容
பைடு நூலகம்
导致 危 害 结 果 发生 的 危 险是 由 准引起 。如 果 危 险 是 由 行为 人
[ J 己挑起 的, 那 么 就可 能 更倾 向于 接 故意 。如 在 L } I _ 与 乙的案 虽然也有学者捉 l J 5 要 从 是 否采 取 避 免 措 施 来 区分 问接 故 例中, 危险, j : 不 是 行为 人 乙 引起 的 。这 在认 定 行 为人 土 观 万面 意 与过 _ 丁[ J 信 的过 失 , 但 是 主要 是 为 了判 断行 为 人 的意志 内容 仍 能够起 剑 … 定 的作用 。口 而提 i I I 的, 仪 就 该 点仍 是 不 能解 决 问题 , 现 实 巾也 存 在_ 采 取 了 ( 作者: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定 避 免措 施 仍 被 认 定 为 问 接 故 意 的情 形 。就 客观 标 准 的 内 容还 需进 一步 的完 善 与 充 实 。 笔 者认 为可 以根据 具 体 的 客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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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过程中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能不
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罗天亮
结论:不能,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不管用什么方式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都得不到支持。

理由如下:
1.《刑诉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强调是物质损失,而非精神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有另外一种观点: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而该法第二十二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属于侵权责任,因此,即使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后,也不应免除其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刑事案件被害人无权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高院对此原则一再固守,并多次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强调,但借助《侵权责任法》出台,司法实践中予以突破应用。

“因《侵权责任法》在效力上明显高于高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因此,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应予支持。


就以上观点提出几点看法:
1.《刑诉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而《侵权责任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制定的,位阶上看,《刑诉法》效力优于《侵权责任法》,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依据应适用《刑诉法》,而非《侵权责任法》;
2.批复只是对原来法条解释、理解和运用,并非新制定的法律,因此“因《侵权责任法》在效力上明显高于高院《关于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这句话是错的。

批复只是《刑诉法》关于赔偿的条款的一种表现形式,而非独立的法律,他的效力等同《刑诉法》的效力,《侵权责任法》的效力不可能比它高。

因此,刑事案件中的赔偿,不管用什么方式提起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都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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