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民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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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
直接选举的主体是选民,选民登记是国家对公民有无选举权的一种确认手段,是公民选民资格得到确认的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的选民条件的公民,只有通过选民登记,其选民资格才能被确认。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民主权利才能实现。同时,才能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排除在选举之外。这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体现。选民登记对于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选民登记是政治性和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
一、确认选民资格
选民资格是指选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确认选民资格是进行选民登记的前提。
(一)选民资格的一般规定
根据选举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资格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一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二是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三是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
具有中国国籍;四是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
2.必须是年满18周岁。计算选民年满18周岁的年龄,从出生日期至当地的选举日为止(以当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薄为准。
3.必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经法院依法判决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被剥夺政治权利以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为准。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已满,政治权利恢复,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民资格的特殊规定
1.不准予行使权利的选民登记。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中国公民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但有下列情况的,不参加选举,不进行选民登记。(1)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2)因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不予登记。
2.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五种人员的选民登记。(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
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受拘留处罚的。(5)被判处有期徒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罪犯。
二、选民登记方法
1.根据选举法的规定:(1)选民登记时按选区进行。每一选民只能在一个选区登记。县、乡两级选举同时进行时分别划分选区,以选举乡级代表的选区进行登记。(若选县级代表以该县级代表的选区进行登记)。(2)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一是补充登记。选民登记工作,可在上届选民名单的基础上,逐人复查对照,进行“三增”、“三减”。“三增”:每次选举前,只登记新增选民。即对上次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新满18周岁的选民;其他选区新迁入的选民;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又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三减”: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死亡的人;上届选民登记后至本届选举日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迁出的选民。二是重新登记。凡是上届换届选举时选民名册保存不完整的,人口有较大变动的选区或单位要重新进行登记。
2.根据各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选民登记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以选民小组为单位设立登记站,由选民到登记站主动进行登记。职工凭职工名册登记,城乡居民有户口的凭户口册登记,没有户口
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二是由选民登记员到选民住所或工作单位对选民进行登记。
三、选民登记要求
选民登记的基本要求是不错、不漏、不重。
1.不错登。不应该登记而登记了的叫错登,登记不规范的也叫错登。为了防止错登,登记工作要做到精心组织,认真登记,严格检查。登记时一定要严格把好年龄关和政治关,只登记本选区有选民资格的人。选民登记表要保持整洁,字迹工整,姓名不要写错别字,不能用同音字、形近字或非规范字代替。
2.不漏登。应该登记而未登记的叫漏登。造成漏登的原因一是选民登记的宣传、组织不够有力;二是方法不够严密,工作粗疏;三是有些人选民意识淡薄,对选民登记抱无所谓态度;四是流动人口大量增加,情况复杂。漏登的情况一般有两种,一是单位漏登。新组建和新迁入的单位,与当地联系不够多的小单位容易漏登;个别单位负责人自作主张不安排登记也会造成漏登。登记前,选区应认真调查摸底,防止出现漏登。二是临时外出人员容易漏登。这些人员应由选民小组负责仔细核对,防止漏登。如有问题,应及时请示选举委员会决定。
3.不重登。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登记了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叫重登。重登表现在一名选民在一个选区之内重复登
记,或在不同选区重复登记。为了防止重登,应注意:严格按选举法及有关规定登记;向容易发生重登的人加强宣传工作,要求他们只在一个选区登记。容易发生重登的人,主要是工作和居住不在一地的,现居住地和户口不在一地的以及流动人员。对这些人要重点把关。
四、选民登记对象
(一)常住人口的选民登记
1.选民一般参加户口所在地区登记:(1)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单独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划分选区的,其工作人员在选区进行选民登记,不参加户口所在地选区登记;但如果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居住地选区应当予以登记,并通知其所在单位选区。(2)离退休人员一般应在户口所在地进行登记。如果到外地生活居住,可由户口所在地出具选民资格证明后,在现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3)县、乡两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被推荐到其他选区作为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仍在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进行选民登记。
2.中省直单位人员的选民登记。驻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地)属的企事业单位,应参加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在设有乡一级政权的地方林场、农场分场的职工及其家属,应参加所在乡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县、自治县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