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14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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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局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企业的技术积累和技术进步,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根据中国交建《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试行)》(中交股科字[2007]2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验证,所形成的技术先进、管理实用、操作可靠的工、料、机综合配套管理的施工方法。
第三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局级工法:
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省(部)级工法(公路工程工法、中国交建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局级工法: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局先进水平,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第五条局级工法每年评审一次,局级工法从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6年。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局及局属各单位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二章工法管理机构
第七条工法的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管理机构为局技术质量部、各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
第八条局技术质量部职责:
1、研究制定局开发、推广、应用工法的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局级工法的评审,负责局级工法的批准、修改、更新或废止等具体工作。
3、考核工法主编单位对工法开展技术跟踪的情况。
4、组织对计划申报省(部)级工法的关键技术进行鉴定。
5、组织、推荐省(部)级及以上工法的申报工作。
第九条各单位技术管理部门职责:
1、组织本单位公司级工法的评审,负责公司级工法的批准、修改、更新或废止等具体工作。
2、负责本单位工法的编制、申报和推广应用工作。
3、督促、指导本单位工法关键技术鉴定材料的撰写。
第三章工法的申报和评审
第十条局级工法的申报条件:
1、已经各单位自行评审确定为公司级工法;或批准的局级工法有效期已超过六年,但工法内容仍具有先进性,并没有新的工法替代且符合局级工法申报条件,可重新申报。
2、工法的关键技术经过局级验收或经过省级及以上科技或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全国性行业协会鉴定(评审)。
3、工法已经过工程应用,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保效益。
4、工法编写内容主要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资源节约、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按上述内容并参照《公路工程工法编写指南》(2013年修订)(见附件2)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数据要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十一条工法的申报、评审和公布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评定办法。
局级以上工法(公路工法、中国交建)的申报原则上应从局级工法中遴选产生。国家级工法由省(部)级工法审定单位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十二条局属各单位应在每年十月底前,将局级工法的申报材料报送到局技术质量部。
第十三条局级工法每年由局工法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局总工、局副总工、局级专家、返聘专家等组成。
第十四条局级工法评审实行主、副审制。每项工法评审采取主审一人,副主审一人。
第十五条评审程序如下:
1、按申报条件对申报工法进行复核性审查;
2、经复核性审查后,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前将工法材料发给指定审核专家,专家填写表格(附件1);
3、召开评审会议,听取指定专家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其它评委提出意见并讨论;
4、工法采用投票方式评审,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形成评审委员会意见;
5、局评审委员会推荐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的工法名单。
第十六条经评审通过的局级工法由局发文公布。
第十七条经局评审委员会评审所确认的局级工法,统一编号为FHEC GF—XXXX—XX,前六位为局级工法代号,中间四位为公布的年份,后两位为年度编号。
第十八条局级工法有效期6年,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必要时,可重新申报。
第四章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九条局鼓励在建项目施工中优先采用各级工法,局属各单位应重视各级工法在实际工程项目施工中的推广应用,并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推广应用工法要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并注意不断创新。
第二十一条推广应用工法中,局及局属各单位要注意收集和分析归纳施工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应用的经验和做法,必要时可提出对原工法的改进、完善意见。
第二十二条局级工法的所有权包括相关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均归局所有,在全局范围内可无偿使用。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科学技术进步奖条例(国家、中国公路学会、中国交建)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对于局级工法和我局获得的局级以上工法,局属各单位对外转让工法时,应报局技术质量部备案,其技术诀窍和专利等保密内容协商转让。
第五章考核与奖励
第二十三条在工法的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局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参考,奖励按局《技术创新评审奖励办法》(一公局技发[2014]158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局技术质量部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施工工法管理办法》(一公局技字[2006]1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局工法评审简表
2、《公路工程工法编写指南》(2013年修订)中路建协〔201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