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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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海阳相关法律案件名单(3篇)

海阳相关法律案件名单(3篇)

第1篇一、民事案件1. 海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某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件简介:张某某与海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住宅一套。

后因房屋质量问题,张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但双方协商未果,张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2. 海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案案件简介:李某某在海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因公司拖欠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及赔偿金。

3. 海阳市某村村民王某与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案件简介:王某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某村集体土地用于种植。

后因土地征用,王某与村委会在补偿问题上发生争议,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4. 海阳市某公司与大张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案件简介:大张公司持有海阳市某公司60%的股份,双方因股权转让事宜发生纠纷。

大张公司要求海阳市某公司按照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但海阳市某公司拒绝支付,大张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5. 海阳市某村民陈某与邻居张某相邻关系纠纷案案件简介:陈某与张某系邻居,因两家房屋之间的界线不清,双方发生纠纷。

陈某要求张某拆除侵占其土地的建筑物,但张某拒绝,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刑事案件1. 海阳市某公司总经理赵某某职务侵占案案件简介:赵某某在海阳市某公司担任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资金,数额巨大。

经群众举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2. 海阳市某村村民李某故意伤害案案件简介:李某与邻居张某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李某持刀将张某打成重伤。

经法院审理,李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

3. 海阳市某公司员工周某某盗窃案案件简介:周某某在海阳市某公司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10万元。

经公安机关侦查,周某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4. 海阳市某村村民赵某某敲诈勒索案案件简介:赵某某因土地纠纷,采取威胁、恐吓手段,敲诈勒索邻居张某人民币5万元。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

案例1:股权转让纠纷案例:张三与李四的股权转让纠纷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一家小型公司的创始人,他们共同持有该公司的股权。

由于公司日益发展壮大,张三和李四之间产生了一些分歧。

最终,他们决定协商解决问题,并达成了一项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张三同意将其40%的股权转让给李四,以获得相应的权益。

然而,李四支付转让款的时间一拖再拖,导致张三开始怀疑他的诚信。

最终,张三决定寻求法律救助。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权转让必须经过书面协议,并且需要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支付和过户。

在本案中,张三和李四已经达成了股权转让协议,但李四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通常情况下,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建议:对于张三来说,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1. 与李四再次协商,尽量达成和解,并明确支付时间和方式。

2. 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委托律师起草律师函,向李四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其履行协议并支付转让款。

3. 如果李四仍不履行协议,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李四的违约责任,并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

4.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准备和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的协议和李四的违约行为。

同时,应与律师密切配合,做好诉讼策略,争取取得有利的诉讼结果。

案例2:股东权益保护案例:XX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保护纠纷事实经过: XX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的初创公司,由四名股东共同投资成立。

随着公司的发展,原本和谐的股东关系逐渐变得紧张。

其中一名股东B开始对公司的运营产生了质疑,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然而,其他三位股东却对其提出的建议不予采纳,并不断排斥和限制B的发言权和决策权。

B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决定寻求法律保护。

律师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应当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益。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5月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若乙方在股权交割前发现甲方存在隐瞒、欺诈等情形,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2020年6月,乙方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现甲方在签订协议前并未向乙方披露丙公司存在一项重大诉讼,该诉讼可能导致丙公司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失。

乙方认为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遂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甲方辩称,其确实未向乙方披露该诉讼,但该诉讼对丙公司的影响有限,不足以影响股权转让的决策。

甲方请求法院驳回乙方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2. 乙方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3. 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法院判决1. 关于甲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甲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未向乙方披露丙公司存在的重大诉讼,该诉讼可能导致丙公司财产权益受到重大损失,甲方的行为构成欺诈。

2. 关于乙方是否可以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一)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方存在欺诈行为,乙方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3. 关于甲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南海富商孙某豪掷近5亿元,欲向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集团”)购买内蒙古的一个煤矿,可是款项支付出去后,煤矿的股权却迟迟未变更到其名下。

原来,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根本就不持有该煤矿的股权,他在与孙某签订合同后,才着手向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购买股权,想通过这样一种倒卖方式“空手套白狼”赚取中间差价。

30日郑小平在佛山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他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诱骗孙某人民币4.64亿元,港币10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过郑小平当庭喊冤,称这只是一宗普通的经济纠纷,他事先已经与煤矿的大股东达成了口头协议,无奈该大股东出尔反尔,才造成了今天的困局。

指控:谎称拥有煤矿全部股权。

据此前媒体报道,被指控诈骗南海富豪巨款的郑少平今年才40岁出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博士学历,是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据网上资料显示,他曾获评“中国杰出企业家”“内蒙古十大经济人物”等称号。

早在2011年12月19日郑小平就因涉嫌诈骗孙某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人士公开发表意见认为,郑小平一案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由于案件一再被退回补充侦查,郑小平至近日才出庭受审。

佛山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煤矿交易中介李治发介绍南海富商孙某认识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及信安公司工作人员张勇。

郑小平和张勇向孙某声称,信安公司已经买下了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祥煤矿)全部股权,拥有蒙祥煤矿的开采权,孙某于2009年10月28日与信安集团签订蒙祥煤矿股权转让协议;而实际上,蒙祥煤矿股份分属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富公司)和刘某所有。

据指控,协议签订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孙某陆续向郑小平支付款项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9亿元、港币1000万元,但郑小平一直未向其转让蒙祥公司股权。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股权是股东对公司出资,股东姓名登记在股东名册后,对公司享有的权利。

⽽股权是可以转让的,转让股权要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要⽀付转让款,那么要如何确认股权诈骗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怎样确认股权诈骗进⾏股权转让时,转让⼈通过伪造股权证明、伪造出资证明书等欺诈⼿续,股权虚假的股权骗取取让款的,就可认定股权诈骗。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百⼆⼗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的;(四)收受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法骗取对⽅当事⼈财物的。

第⼆百六⼗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数额巨⼤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数额特别巨⼤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罚⾦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怎么处理股权转让纠纷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应当向公司和其他股东告知拟受让⼈和拟转让价格条件,并征求其是否同意转让的意见。

公司和其他股东应于30⽇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者视为同意转让;公司和其他股东再起诉请求撤销转让⾏为的,⼈民法院不予⽀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额出资即转让股权,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转让⼈将转让股权价款⽤于补⾜出资的,⼈民法院应予⽀持,并且可以追加受让⼈为第三⼈参与诉讼。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

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范文报告范文:合同诈骗罪案例及分析报告一、案件概述甲方(以下简称“甲方”)是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是甲方企业的股东之一。

经过双方多次洽谈,甲方同意收购乙方所持有的企业股份,双方约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但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乙方故意虚构事实,欺骗甲方,导致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充分了解合同内容,致使甲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乙方的行为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案件双方基本信息甲方:名称:某企业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乙方:名称:某公司联系方式:XX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XXX三、合同内容1、股权转让的标的:甲方同意购买乙方所持有的某企业的股权。

2、股份转让价格:人民币XX万元整。

3、交付方式:双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XX日内,由甲方将转让价款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并通过公证机构办理股份变更手续。

4、转让的权利义务:乙方向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甲方向乙方保证其支付的股权购买价款系合法处置所得。

5、履行过程及期限: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履行的具体方式及期限,并按照约定执行。

6、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受损方的全部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双方在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若因合同履行所引发的任何争议或纠纷,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或仲裁机构申请协助,积极配合处理,以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质询和核实,并在核实完毕后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

2、乙方应保证所转让的股权系合法所有,并且不存在任何限制、纠纷或第三人权利争议。

3、甲、乙方应协商确定合同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法律谈判的案例分析(3篇)

法律谈判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物业管理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已成为当地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

2018年,甲公司因资金链紧张,决定将其持有的某房地产项目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另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丙公司”)。

双方于2018年11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约定甲公司将乙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亿元。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丙公司依约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2019年3月,丙公司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即甲公司在签订协议前未向丙公司披露乙公司存在重大负债和潜在法律风险。

丙公司认为甲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协议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丙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三、案件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1. 欺诈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为。

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1)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2)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情况存在错误认识;(3)对方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而作出意思表示。

2. 甲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欺诈行为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签订协议前未向丙公司披露乙公司存在重大负债和潜在法律风险,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因此,甲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二)丙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协议并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 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避_案例_中国(3篇)

法律规避_案例_中国(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地产企业间的股权转让日益增多。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风险,采取了一系列法律规避行为。

本案例将探讨中国某房地产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的法律规避问题。

二、案情简介(一)股权转让方甲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激烈,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决定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二)受让方乙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业务。

为了拓展业务,乙公司有意收购甲公司的部分股权。

(三)股权转让过程1.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股权转让意向书,表示愿意将部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2. 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协商,达成初步协议。

3. 甲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相关手续办理完毕。

4. 乙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后,成为甲公司的股东。

(四)股权转让纠纷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以下法律规避行为:1. 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以虚假的合同骗取甲公司信任,掩盖其真实目的。

2. 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签订一系列无效合同,规避股权转让的税费。

3. 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后,利用甲公司内部管理漏洞,侵占甲公司财产。

三、法律规避分析(一)虚假合同规避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前,以虚假的合同骗取甲公司信任,掩盖其真实目的。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无效合同规避税费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通过签订一系列无效合同,规避股权转让的税费。

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依法纳税,不得逃避税款。

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陷阱和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陷阱和注意事项

股权转让中的常见陷阱和注意事项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这在商业交易中非常常见。

然而,股权转让往往涉及一些常见的陷阱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陷阱,并提供一些建议以帮助您在股权转让交易中做出明智的决策。

一、尽职调查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是至关重要的。

尽职调查旨在获取关于目标公司和其股权状况的详细信息,以便您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在进行尽职调查时,您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财务状况:了解目标公司的财务报表、债务情况和盈利能力。

确保公司没有重大的财务风险或负债问题。

2.法律合规性:确认目标公司是否合法注册,并符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法规要求。

了解公司是否涉及任何法律纠纷或诉讼。

3.股权结构:了解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持股比例、转让限制和优先权。

确保目标公司的股权状况符合您的预期。

二、合同条款在进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合同条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合同条款:1.转让价款:明确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确保双方就价格达成一致,并使用安全可靠的支付方式。

2.转让的范围:清楚地定义转让的股权范围,包括具体的股份数量和所占比例。

避免模糊表述和歧义。

3.保密条款:确保合同中包含适当的保密条款,以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4.违约责任: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赔偿方式。

三、交易结构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选择合适的交易结构非常重要。

根据具体情况,您可以选择以下几种常见的交易结构:1.股权出售: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权直接出售给买方,交易完全基于股权转让合同。

2.资产出售:在股权转让之前,目标公司将其资产转移给另一实体,然后将该实体的股权出售给买方。

3.合并与收购:通过合并或收购实现股权转让,合并或收购合同将成为主要的法律文件。

无论选择哪种交易结构,都需要充分考虑税务影响、流程复杂性和法律合规性等因素。

四、税务考虑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合理规划税务是至关重要的。

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北京师范大学赵秉志教授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疑难刑事问题研究咨询专家委员会2013年4月28日郑小平涉嫌合同诈骗、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一、前言郑小平,男,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准格尔南路九号街坊,身份证号152822************,系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公司”)法定代表人。

2009年6月,信安公司与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华富公司”)谈妥了以4.8亿元人民币(该费用不包括农民土地及地上物的补偿以及办理征地手续等费用)向锦州华富公司购买该公司持有的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蒙祥煤炭公司”)100%股权的条件(事后发现锦州华富公司只持有蒙祥煤炭公司80%的股权)。

2009年10月28日,信安公司与孙旭光个人签订了《准格尔旗蒙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9.5亿元的价格(包括后期各种费用)向孙旭光个人转让蒙祥煤炭公司100%的股权。

同月,孙旭光向信安公司支付了5000万元定金。

之后,信安公司与锦州华富公司达成了蒙祥煤炭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并于2010年1月20日向锦州华富公司支付了2000万元定金。

由于资金支付困难,2010年9月15日孙旭光与信安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增加了3名股权购买人。

2009年10月至2011年3月,孙旭光陆续共支付给信安公司股权转让款5亿元人民币,后因孙旭光私自找锦州华富公司商谈股权转让问题,致使锦州华富公司一再提高蒙祥煤炭公司的股权出让价格,同时孙旭光等人又未按协议约定继续付款,《股权转让协议》无法履行。

2011年3月,孙旭光提出解除其与信安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郑小平为此给孙旭光出具了《退款承诺书》,并于2011年5月给孙旭光还款2600万元,同时准备处置物业进行还款。

【精品案例类】2019年某知名企业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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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案例

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判决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年某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合同,甲公司同意将其持有的10%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价格为500万元人民币。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在收到全款后应立即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然而,乙公司在支付了转让款项后,甲公司却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导致乙公司无法享有所购买的股权。

案件过程1. 乙公司起诉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乙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2. 甲公司辩称甲公司辩称称,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未能按时支付转让款项,导致合同未能生效。

因此,甲公司有权拒绝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此外,甲公司还声称,乙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未能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法院审理法院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辩称进行审理,并进行了相关的证据调查和质证。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合同中并未约定乙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的后果,因此,乙公司未能按时支付款项并不构成合同无效的理由。

4.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 甲公司应立即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将所约定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2. 乙公司应支付剩余的转让款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如果甲公司拒绝履行判决,应支付违约金,并由法院代为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4. 甲公司应支付乙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违约金、律师费等。

案例启示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启示和教训: 1. 合同的约定应尽量详细和明确,避免在合同生效后出现争议。

2.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对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因此导致的纠纷。

3. 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4.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根据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保护合法权益。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进行股权转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的具体约定,遵守合同义务,以避免因此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经济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经济法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丰富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口碑。

2018年,甲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以进一步扩大公司规模。

双方经过协商,于2018年10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持有的甲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1亿元人民币。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公司依约履行了股权转让手续,乙公司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导致甲公司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承担赔偿责任?三、案件分析1. 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隐瞒了其公司实际控制人信息,导致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背景。

(2)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隐瞒了其公司存在的重大债务,导致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财务状况。

(3)乙公司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隐瞒了其公司涉及的诉讼案件,导致甲公司在签订协议时未能充分了解乙公司的法律风险。

针对甲公司的主张,乙公司进行了答辩,认为其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并未存在欺诈行为,上述事实均为虚构。

乙公司辩称,其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已经向甲公司提供了公司相关资料,包括公司章程、财务报表、法律文件等,甲公司有义务在签订协议前对乙公司进行充分了解。

最新-杨合善合同诈骗案 精品

最新-杨合善合同诈骗案 精品

杨合善合同诈骗案
杨合善合同诈骗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赣中刑二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合善,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于浙江省玉环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9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合善犯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太斌、陈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合善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19年11月至2019年7月间,被告人杨合善冒充浙江省东阳市住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阳公司南康分公司负责人,以股权转让或合作开发的名义,分别骗取被害人卢和任入股资金人民币40万元、骗取被害人洪水生入股资金人民币30万元、骗取被害人肖祖良合作定金人民币23万元。

为支持以上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书证、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合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相关证据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合善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全部来自于最高法《人民司法》杂志)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全部来自于最高法《人民司法》杂志)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全部来⾃于最⾼法《⼈民司法》杂志)阅读提⽰:以“股权”为核⼼术语,从《⼈民司法·案例》摘录⼆⼗个经典案例,涉及股权拍卖、转让、变更登记、股东⾝份等⽅⾯。

裁判要旨,重在⼀种思维⾓度突破及知识点梳理,⽽不是结论的绝对性。

⼀、股权竞买⼈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持其减少⽀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台商投资内陆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梅股权转让纠纷案《⼈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许多台商⼤多以隐名投资者⾝份进⼊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的增加,纠纷接踵⽽⾄。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商变更登记⾓度看,个体⼯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度分析,最⾼⼈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性强制规范。

三、⼯商⾏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商⾏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民司法·案例》 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商⾏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且应以⾏政法⼀般原则中的合理⾏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十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十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一:张三诉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张三与李四于2010年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出售给张三,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支付定金20万元后,李四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一个月后,李四未履行过户义务,张三遂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法院审理认为,李四作为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李四继续履行合同,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赔偿张三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二、案例分析二:王五诉赵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简介:王五在赵六家中做客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腿部骨折。

王五认为赵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赵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赵六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对房屋内设施有安全保障义务。

王五在赵六家中摔伤,赵六未能证明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判决赵六承担王五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三、案例分析三:陈七诉刘八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陈七与刘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陈七发现刘八有外遇,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离婚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提出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陈七与刘八婚后感情破裂,且刘八有外遇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提交法律案例分享文案(3篇)

提交法律案例分享文案(3篇)

第1篇正文:尊敬的法律同仁们:随着法治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案例作为司法实践的重要载体,不仅记录了司法审判的成果,更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智慧。

今天,我荣幸地向大家分享一则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希望通过这个案例,我们能从中汲取智慧,提升法律实践能力。

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起因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

原告张先生(以下简称“张”)与被告李女士(以下简称“李”)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张先生租赁李女士位于某市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月1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8000元,押金为一个月租金。

租赁期间,张先生按期支付租金,但李女士在2022年5月提出解除合同,要求张先生搬离房屋。

张先生认为,李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李女士继续履行合同或支付违约金。

双方协商不成,张先生遂将李女士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李女士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2. 若李女士解除合同,张先生应否支付违约金?三、法院判决1. 关于李女士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出租人,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2. 关于违约金问题,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违约金数额,法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酌情判决李女士支付张先生违约金5000元。

本案涉及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及违约金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以下是对本案的几点分析:1. 合同解除权问题。

本案中,李女士作为出租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有权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

这提醒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尤其是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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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诈骗篇一: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与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与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与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东出资后,随即将出资转走而用于非公司经营,是抽逃出资的典型情形。

其民事法律后果,一是出资人对公司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如不履行该项出资义务,则不享有基于该项出资而享有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五、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全部股权的效力判定案例:赵双瑞与世纪华中(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期裁判要旨:自然人独资公司转让其独资子公司股权时,应经股东书面同意,但转股协议是否有效应依据商事外观主义进行判断,不得以协议未经股东签章同意为由否认转股协议效力。

协议上即使已加盖法人公章,但如有证据证明协议内容并非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仍应判定合同未成立。

六、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对价的变更不属于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案例:天津市顺通化工机械贸易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热供热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期裁判要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合同已获批准后,当事人协议变更股权转让对价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无须另行报批。

七、分期缴纳出资股权转让中的几个问题案例:上海帝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与刘寅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6期裁判要旨:分期缴纳出资的股东在规定的期限内出资到位,即应视为履行完成了相应的出资义务,取得股东资格,同时享有股权转让的权利。

承继其股权的受让人应当履行剩余的出资义务,配合公司和出让股东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如受让人拒不履行已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怠于履行公司登记事项的变更,用其持有的公司公章,以公司名义起诉,要求原出资人补缴出资,在此情况下,受让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混同,不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代表公司作出意思表示的资格,而仍应按公司登记机关所记载的事项进行裁判。

八、合同解除权不应滥用案例:山东海汇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宜豪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裁判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的迟延履行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依法享有法定解除权。

有权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主张相对方承担恢复原状的责任,如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损失。

但是合同解除权作为一种形成权,在不具约定或法定除斥期间时,当相对人有正当理由信赖解除权人不欲再行使解除权时,则根据禁止滥用权利原则,不得再行使解除权。

九、执行程序中对瑕疵股权转让的处理案例:江苏法尔胜新型管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龙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8期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时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案例: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擅自发行股票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4期裁判要旨: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为筹集经营资金,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委托中介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公司股东的股权,部分受让人在托管中心托管并到工商部门备案,其行为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定罪处罚。

十一、改制企业职工退股应认定为股权转让案例:雷飞平与重庆市璧山县百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2期要点提示:改制企业职工退股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不能被认为是公司抽逃出资的行为。

在公司章程对于股权转让作出比公司法更为严格的条件规定时,应当肯定公司章程的效力。

股权转让旨在促进有效流转,就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应分为股权交付具有当事人间股权变动的效力、公司登记具有对抗公司本身的效力和具有一定的公示性以及工商登记仅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三个层次。

十二、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纠纷案件的处理处理案例:金军等与上海维克德钢材有限公司股权继承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4期裁判要旨: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自然人股东死亡后,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这种继承,无需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同意。

根据注册资本来源地原则,外国人继承内资公司股权不改变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地,不导致公司的性质变更为外商投资公司,因此,该公司股东的变更无须外资审批机构的审批。

在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后,公司有义务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涉外股权转让居间合同效力认定案例:宁波嘉成拍卖有限公司诉李瑞堂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4期裁判要旨:在涉外股权转让合同中,居间人或当事人为减少交易税费,常常签订交易金额不同的阴阳合同,虚假交易金额的阳合同已报审批机关批准,真实交易金额的阴合同未报审批机关审批,对该未经审批的阴合同是否有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是否有效,现行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如股权转让行为已得到审批机关批准,当事人已经按照真实交易金额的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可认定涉外股权转让合同已生效,以此为基础的居间合同也应认定有效。

十四、股权转让中股东身份的司法认定案例:鹤壁市淇河家具有限公司与张进喜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2期裁判要旨:股东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构成公司出资关系,为公司法所承认、以股东命名的公司法上民事主体。

其中,构成公司出资性是确定股东最为基础的要素,也是股东主体身份司法认定的核心因素。

十五、股权变动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案例:徐锋等与路小生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09年第20期裁判要旨:对于股权转让,应充分尊重转让双方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成全股权交易活动,一方当事人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应当严格把握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对于不符合合同无效构成要件的股权转让合同,即使在股东变更登记的程序上存在瑕疵,也可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十六、场外取得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不受法律保护案例:陈敏刚与上海卓越纳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篇二:转让股权过程中的瑕疵如何认定诈骗罪2006年7月1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吴、孙两人将周荣琪一份同意转让45%股权给整流管厂的空白协议,经私自填空、倒签时间,再以此为关键证据通过浙江省高级法院诉讼调解,最终获得了西湖国贸大厦的股份,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凭借庭前细致的阅卷笔录和案情分析,结合庭审调查,张青松注意到本案的焦点在于吴、孙的行为是应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

面对公诉机关对吴毓秋的指控,张青松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分别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四大要件加以阐述,得出吴毓秋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

张青松指出,起诉书指控吴、孙的犯罪事实,实质上是一系列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股权转让活动中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签署股权转让有关文件的人是否具备适格主体资格、转让款项是事足额支付、支付方式是否得当等问题,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当通过民事审判予以审查。

本案中,“香港长宝”将共持有的“杭州长宝”45%的股份转让给杭州整流管厂,真实、合法、准确地反映了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并且已经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这意味着,无论这些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都不能将民事行为用犯罪构成的标准进行评价。

即便是当事人使用了上述指控中的伪造文件的手段,由于这种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双方单纯协商的背景下,而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因此,至多也只说是诉讼欺诈。

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被界定为妨碍民事审判的干扰司法秩序行为,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

此外,张青松还指出,在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都依约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这足以证明,吴毓秋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吴毓秋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香港长宝”与杭州整流管厂的股权转让行为已经由泊江高院于2003年依法审理,并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吴毓秋的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客体特征。

再有,公诉机关指挥吴毓秋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香港长宝”持有的“杭州长宝”45%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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