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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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章 无因管理之债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 自愿管理他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称管理人; 称管理人 ; 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二)具体情形
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 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的意思。 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三)效力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而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在免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并非有恶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五、无因管理的类型 (一)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 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二)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不法管理、 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 管理和幻想管理。
(三)真正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根据管理人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 是为他人或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 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 (四)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真正的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 态,可做以上划分。 (五)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两种类 型。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 (1)管理人的义务 A. 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 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 B. 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 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 本人指示。 C. 计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A. 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费用 B. 清偿必要和有益的债务 C. 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
二、类型
(一) 误信管理 一 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 自己之事务管理。 自己之事务管理。 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 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 , 不同的原因会 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 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 , 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 亦不同。 亦不同。
1、 因本人的过失, 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 、 因本人的过失 , 有过失或均无过失, 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 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 利。 2、 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 , 、 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 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 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 时现存利益为限, 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 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分 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 自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适法的 无因管理。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 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不希望被告搬运其花盆,而被 告搬运其花盆,尽管已搬运了两盆花下楼,避免了原告一 定损失,但其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因而其所避免的损失, 小于其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 违反本人之意思,且又不利于本人的,因此,不构成无因 管理。此种情况,属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对于此类无因 管理,应类推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擅自搬运原告的花盆,造成原 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思考题
甲、乙系多年好友,甲经营了十亩鱼塘。 2006年6月,正是卖鱼的时机,甲突然得急 病去世,其子丙在外打工联系不上。乙只好 打理鱼塘,将鱼卖了个好价钱,得货款 40000元,但在卖鱼的时候不慎将脚扭伤, 花费医疗费2000元,另缴纳承包鱼塘的经营 费2000元,卖鱼手续费、运输费等2000元。 丙回来后,乙要求扣除以上费用外,还要抽 取辛苦费2000元,仅交给丙32000元,丙不 同意,要求乙交付全部卖鱼货款40000元,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应该如何处理?
(三)效力
1、阻却违法 、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 的原则, 无因 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 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 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 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 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 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2、适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务利于本人, 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适法性的要件
(1)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 实质有利,客观上有益,这种对本人的有利行为,指的是管 理行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为的结果。 (2)所谓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的意思。 但是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所表示的意思,在所不问。所谓本 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本人并没有明示,但依管理事务在客 观上加以判断,采用通常人的标准,推断管理行为本身与本 人在客观利益上是一致的,符合本人的意思。 但是有时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 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 行法定扶养义务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
案 例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 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 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 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 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 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 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 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 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 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 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 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1. 无因管理的主体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2.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3. 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4.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5. 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具有补偿性
三、无因管理的意义 1.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2. 可以避免本人和社会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经 可以避免本人和社会的利益遭受损失, 济意义 3. 确认了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侵权性,具 确认了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侵权性, 有违法阻却的法律效果 4. 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二) 不法管理 二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 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 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 在不法管理中, 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 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 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 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 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 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 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 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 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 的所得计算。 的所得计算。
第二节 真正的无因管理
一、适法的无因管理 (一)概念 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 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 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 , 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二)构成
1、无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 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一)概念 不适法无因管理, 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 , 是 不适法无因管理 , 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 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 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或管理事务违反本 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第三节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一、概念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 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 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 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 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 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 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 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 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 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 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 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二)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1)管理行为的范围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 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 (2)管理人进行管理的 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 2 的事项. (3)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 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4)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 人的事务。务和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 立无因管理。 (2)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 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 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 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是否有法律 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
(三) 幻想管理 三 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 事务而管理。 事务而管理。 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 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 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 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 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 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但管 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 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 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无 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 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 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第二节 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三节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第一节 无因管理之债的一般概述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损失 , 自愿管理他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人 称管理人; 称管理人 ; 受管理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的人为本人,又称受益人。
(二)具体情形
1、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且违反本人的明示或可 得推知的意思。 2、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知的意思。 3、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但不违反本人的意思。
(三)效力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不适法无因管理,因其所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虽然出于为他人管 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理事务,但不当干预他人的事务,为保护本人的利益,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其管理行为为侵权行为,不能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 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侵权之债或不当得利之债的法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律关系,管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 但是出现以上情形,而管理人的管理行为是在免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 除本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并非有恶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意或重大过失,对于因管理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负 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
五、无因管理的类型 (一)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根据是否具备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将无因管理分 为无因管理和准无因管理。 (二)不法管理、误信管理和幻想管理 不法管理、 准无因管理又可分为三种类型:不法管理、误信 管理和幻想管理。
(三)真正的无因管理和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根据管理人有没有法律上的义务,管理人主观上 是为他人或为自己,将无因管理分为真正无因管 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 (四)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真正的无因管理中,根据管理人履行义务适法状 态,可做以上划分。 (五)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分为误信管理和不法管理两种类 型。
2、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 (1)管理人的义务 A. 管理人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 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 B. 管理人应履行适当的通知义务。事务管理开始时, 如能通知本人,应通知本人,如无急迫情事,应待 本人指示。 C. 计算义务。
(2)本人的义务 A. 支付必要和有益的费用 B. 清偿必要和有益的债务 C. 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的损害
二、类型
(一) 误信管理 一 误信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他人之事务为 自己之事务管理。 自己之事务管理。 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 产生误信的原因有几种 , 不同的原因会 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 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 , 管理人所承担的责任 亦不同。 亦不同。
1、 因本人的过失, 或因管理人与本人双方均 、 因本人的过失 , 有过失或均无过失, 有过失或均无过失,使管理人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 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的,本人与管理人之间产生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 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在现存利益限度内返还不当得 利。 2、 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 , 、 因管理人的过失产生误信而加以管理的, 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并不以请求返还 本人可以请求管理人返还其利益, 时现存利益为限, 时现存利益为限,管理人与本人亦可产生侵权之债 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分 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了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在无法定和约定义务前提下, 自愿为了避免原告的损失而管理原告的事务,构成适法的 无因管理。因此,被告不仅不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 且,还有权根据无因管理之债要求原告支付医药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不希望被告搬运其花盆,而被 告搬运其花盆,尽管已搬运了两盆花下楼,避免了原告一 定损失,但其摔坏了一盆名贵的花,因而其所避免的损失, 小于其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据此可以认为:这种行为是 违反本人之意思,且又不利于本人的,因此,不构成无因 管理。此种情况,属于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对于此类无因 管理,应类推适用侵权行为的规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擅自搬运原告的花盆,造成原 告损失,已构成侵权行为,应负侵权责任。
思考题
甲、乙系多年好友,甲经营了十亩鱼塘。 2006年6月,正是卖鱼的时机,甲突然得急 病去世,其子丙在外打工联系不上。乙只好 打理鱼塘,将鱼卖了个好价钱,得货款 40000元,但在卖鱼的时候不慎将脚扭伤, 花费医疗费2000元,另缴纳承包鱼塘的经营 费2000元,卖鱼手续费、运输费等2000元。 丙回来后,乙要求扣除以上费用外,还要抽 取辛苦费2000元,仅交给丙32000元,丙不 同意,要求乙交付全部卖鱼货款40000元, 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庭。 请问如果你是法官应该如何处理?
(三)效力
1、阻却违法 、
罗马法有“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 的原则, 无因 管理系干预他人事务,实属对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 利的侵害本应构成侵权行为。但无因管理因管理人没 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其管理本 身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意思,或虽违反本人意思, 但符合社会公序良俗,有利于社会,故法律使无因管 理的行为成为合法行为,以阻却违法性。
2、适法性的要件,即要求管理事务利于本人, 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适法性的要件
(1)管理事务利于本人,指管理事务之承担,对本人 实质有利,客观上有益,这种对本人的有利行为,指的是管 理行为本身,而不是指管理行为的结果。 (2)所谓明示的意思,是指本人事实上已表示的意思。 但是管理人是否知道本人所表示的意思,在所不问。所谓本 人可推知的意思,是指本人并没有明示,但依管理事务在客 观上加以判断,采用通常人的标准,推断管理行为本身与本 人在客观利益上是一致的,符合本人的意思。 但是有时管理人虽然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而 为事务管理,但其管理系为本人尽公益上的义务,或为其履 行法定扶养义务的,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仍是适法的。
案 例 原告、被告之间是邻居,1982年8月的早晨原 告在楼顶层的平台上摆放了20盆君子兰花,浇完花 以后就去上班。下午突然刮起大风,大雨即将来临, 被告上楼顶收拾晾晒的衣服,发现原告养的花将遭 雨淋遂动手将花盆搬下楼,在搬运至第三盆时,因 不慎摔了一跤,扭伤了自己的脚,同时将原告一盆 名贵的花摔坏。原告回家后,发现花已被摔坏,非 常恼怒,认为被告擅自搬动其花盆,由此造成损失, 应当负责赔偿。被告认为,其出于好心帮助原告, 不应赔偿。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 任。被告以后又提起反诉,请求原告支付其因治疗 脚扭伤而花费的医疗费。
二、无因管理的特征
1. 无因管理的主体区别于其他一般民事主体 2. 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 3. 管理人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 4. 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 5. 管理人对本人的请求权具有补偿性
三、无因管理的意义 1. 倡扬和肯认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 2. 可以避免本人和社会的利益遭受损失,具有经 可以避免本人和社会的利益遭受损失, 济意义 3. 确认了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侵权性,具 确认了管理行为的合法性,排除了侵权性, 有违法阻却的法律效果 4. 体现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二) 不法管理 二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 不法管理是指管理人明知为他人之事务,仍作 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 为自己之事务而管理。 在不法管理中, 在不法管理中,管理人是以自行取得管理效果 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 为目的,主观上是为自己而管理,客观上将管理利 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 益归属于自己,对本人造成损害,构成侵权行为, 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 管理人所赔偿损失额的计算,当管理人所得利 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益低于本人实际损失时,以本人的实际损失计算; 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 当管理人所得利益高于本人实际损失的,以管理人 的所得计算。 的所得计算。
第二节 真正的无因管理
一、适法的无因管理 (一)概念 适法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 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 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所管理事务利于本人 , 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二)构成
1、无因管理的要件,即管理人没有法定或者 约定的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
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 (一)概念 不适法无因管理, 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 , 是 不适法无因管理 , 也称不当的无因管理, 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指管理人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 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务,但管理事务不利于本人 ,或管理事务违反本 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
第三节 不真正的无因管理 一、概念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 不真正无因管理也叫准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 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 所管理事务是为管理人自己,而非为他人而管理事 务。不真正无因管理不具有真正无因管理的主观要 件,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而不是为他人 即管理人是为自己而管理事务, 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 管理事务,因而不构成真正无因管理。管理人与本 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人之间不能产生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四、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一)主观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 管理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管理事务的意思即管 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为所生的事实上的利益, 归属于他人的意思。
(二)客观要件
1、管理他人事务
(1)管理行为的范围仅仅是为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 损失,而不包括为本人新取得权利或负担义务。 (2)管理人进行管理的 事务须为他人满足生活需要 2 的事项. (3)事务应为积极的事务,单纯的不作为,则不能 成为无因管理的事项。 (4)无因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而非管理 人的事务。务和约定的义务。 (1)管理人依约对于本人负有义务时,不能成 立无因管理。 (2)管理人对于本人依法负有义务时也不能成 立无因管理。但是管理人虽负有法律上的义务,如 超过其义务范围而处理事务时,就其超过部分,仍 属于无义务,可构成无因管理。 管理人是否有法律 上的义务,应依客观判定
(三) 幻想管理 三 幻想管理是指管理人误信自己之事务为他人之 事务而管理。 事务而管理。 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 在幻想管理中,因管理人的误信,将自己的事 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 务当作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所管理的事务为管理 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 人自己所控制,尚不会与他人产生法律关系。但管 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 理人将所管理的事务进行处分时,亦可能产生不当 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 得利或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幻想管理不能成立无 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 因管理,只能依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或错误等 规定解决有关事项。 规定解决有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