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厦府办[2008]218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海洋渔业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厦府办〔2008〕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确保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工程取得预期效果和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市水利局、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关于加强环东海域管理的通知(市海洋渔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执法局)为保护环东海域生态环境,巩固环东海域综合整治成果,确保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取得预期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同安湾海域水产养殖退出的通告》和《关于禁止在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范围内的海域非法采砂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环东海域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环东海域管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及责任主体环东海域管理范围南起高崎国际机场,西靠天马山,北至福厦高速公路,东部以翔安大道为界,涉及同安、翔安、集美、湖里四个行政区。
环东海域管理工作包括海域清淤整治、制止水产养殖回潮和非法捕捞、非法采砂和倾废查处、堤岸安全管理、海域生态修复和环境资源保护等。
通过加强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和管理,力争将环东海域建设成生态之海,旅游之海和航运之海。
环东海域综合整治建设工程总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各区和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各区和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能分工原则,切实履行职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1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2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保障美丽厦门、生态厦门建设顺利推进,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㈠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化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引导和法治保障,落实目标责任制,把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内容,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根本任务,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举措,有效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护和优化配置,保障全市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安全,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建设美丽厦门、生态厦门。
㈡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优先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
二是坚持科学发展。
走量水而行、以供定需、因水制宜的道路,以水资源的永续利用支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5〕35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若干规定的通知厦府〔2015〕35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1日关于提升厦门岛环境品质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厦门岛独特的海上花园城市空间格局,提升环境景观品质、城市功能品位,建设美丽厦门,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保护)优化厦门岛生态环境,对生态控制线施行严格保护。
保护好生态控制线范围内的风景名胜、风貌建筑、古树名木等自然景物和人文景观,除必要的道路交通及市政公用设施、公园绿地等与生态保护不相抵触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建设其他项目。
第三条(生态空间改善)提升厦门岛美丽环境,提升宜居度。
生态控制线内准许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并预留必要的景观视线通廊。
生态控制线内既有的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要求允许保留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改建和扩建。
生态控制线内保留的村庄应当确定建设用地边界。
第四条(历史风貌保护)提升厦门岛城市风貌,加强对旧城历史风貌特色的保护。
厦门岛旧城历史风貌区应当保持传统的空间尺度、街巷格局、历史风貌和建筑环境,提升旧城地域文化特质,除因重大道路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益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需要的,不得进行成片的征地拆迁。
第五条(旧城品质提升)优化厦门岛景观品质,改进旧城(东至湖滨东路,西至鹭江道,南至万石山北麓、演武路,北至禾祥东路、禾祥西路的旧城区及鼓浪屿等片区)、旧村更新机制,完善功能配套。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8〕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25日厦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精神,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增加城市优质生态产品供给,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形成“全流程管控,全社会参与,全市域推广”的海绵城市建设新格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生态文明在城市中的具体体现,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
到202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全市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5年,全市基本完成海绵城市建设。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4•【字号】厦府〔2021〕105号•【施行日期】202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厦府〔2021〕10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4日厦门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通知》(闽政〔2020〕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立覆盖全市的“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加快高素质高颜值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建设奠定坚实环境支撑和保障。
(二)总体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全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深入推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水平明显提高,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显著提升,生态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全国前列,建成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市。
--生态保护红线。
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范围303.69平方公里,包含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和海洋生态保护红线,主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水土保持和珍稀海洋物种保护。
--环境质量底线。
全市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100%,主要流域国省控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83.3%以上。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厦环法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8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区生态环境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我局配套制定了《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门市生态环境局2019年12月5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项目入库凡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申请进入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项目库”),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申报单位通过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储备库在线提交申报项目的入库登记材料。
(二)登记时间申请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须在谋划至竣工后3个月内通过项目库申请登记入库。
(三)登记材料1.申报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扫描件(复印件)。
2.入库登记表(项目依据、可行性、必要性、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及提标改造情况、污染治理技术和工艺方案、投资概算、设备采购清单、项目建设进度计划表(按月编制)、项目预期绩效)3.项目可行性报告或计划方案、设计方案。
(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达到国家一级清洁生产水平、污染物减半排放项目以及储备排污权重点保障项目可不提供。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课件
城市蓝线规划应明确蓝线范围、控制要 求、保护措施等内容。
城市蓝线规划应经过专家论证、公众参 与、政府审批等程序。
城市蓝线规划应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确保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建设行为要求
遵循城市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蓝线范围
保护蓝线范围内的生态环境, 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
蓝线管理办法实 施后,城市防洪 排涝能力显著提 升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得到有效保护, 减少了洪涝灾害 的发生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蓄水能力得 到提升,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城市蓝线范围内 河道、湖泊等水 体的生态功能得 到恢复,提高了 城市防洪排涝能 力
违法行为人将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包括罚款、 拘留等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民事诉讼, 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人可能 面临刑事责任, 承担刑事责任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水生态环境改善
水质改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质得到明显改善,水质达标率提高 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实施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后,水生生物多样性增加,生态系统更加稳定 水环境污染减少: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水环境污染减少,水质污染指数降低 城市景观美化: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实施后,城市景观得到美化,市民生活质量提高
编制期限:根据城市规模、蓝线范围等因 素确定,一般不超过两年。
规划审批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经过公众参与和专家评审 城市蓝线规划必须符合环境保护和生态安全的要求
规划实施要求
城市蓝线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67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5.04.23施行日期2015.04.23文号厦府办〔2015〕67号主题类别水污染防治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5〕67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按时报厦门市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4月23日厦门近岸海域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厦门位于九龙江入海口,海域面积约390 km2,海岸线总长约226km,海域沿城市周边布局,“城在海上,海在城中”是厦门的直接写照。
海洋是厦门的优势和生命线。
为了进一步改善厦门近岸海域水质,解决厦门海域水质面临的无机氮、活性磷酸盐等因子超标的问题,根据国家海洋局、省市政府领导的要求,结合《美丽厦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方案》,在分析厦门海域水环境污染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本治理方案。
一、目标要求加强陆海统筹,建立陆海一体化的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加快市政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农村面源污染整治及小流域污染整治,减少陆源污染物入海;推进九龙江水环境综合治理;开展海域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厦门海域水动力。
到2020年全市主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为87%;本岛污水实现全截污、全处理;九龙江入海污染物得到有效控制;厦门海域水质基本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要求,其中河口区、西海域、同安湾海域、南部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达到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东部海域及大嶝海域无机氮、活性磷酸盐达到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海面干净、沙滩整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34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厦府〔2016〕3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6年11月13日厦门市生态控制线管理实施规定为贯彻落实《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多规合一管理若干规定》,强化生态控制线划定与管理,保护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一、生态控制线划定范围为:生态公益林地、基本农田、水系、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需要进行严格保护控制的区域。
二、生态控制线划定程序:(一)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控制线划定方案;(二)划定方案应当征求市相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三)划定方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意见修改完善后,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纳入“多规合一”管理综合平台;(四)生态控制线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公布。
三、生态控制线调整程序:生态控制线经划定批准后,确需调整的,在保持总量不减的前提下,按照如下程序进行调整:(一)因国家、省、市发展战略、发展布局作出重大调整、行政区划调整,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调整需要调整生态控制线范围的,按原程序上报审批并公布。
划定水系生态蓝线强化河湖空间管控
supervision of the industry冶 in the new era. Delineating the ecological blue line of the river system has adapted
to the major contradictions of water control in the new era, and has helped to solve the conflict problem of
address the difficulties of China爷s 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ecological space protection and difficult supervision,
focusing on surface water such as streams, reservoirs and water pipes, Xiamen City takes the lead in delineating
water ecosystem blue line across the country. It is included in the 野multi -planning integration冶 collaborative
platform management to realize the 野one blueprint冶 of rivers and lakes water system, and proposes a set of
spatial planning about rivers and lakes, and it is of great benefit to strengthening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海域的通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海域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05•【字号】厦府[2013]206号•【施行日期】201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违法占用海域的通告(厦府〔2013〕206号)最近,我市沿海社区个别居民违反海域使用规定,擅自卸沙、倾倒土头填海,建设育苗场、砂场及透水性建(构)筑物等,严重破坏厦门海域功能区划,严重损害厦门海洋景观,严重危害海洋生态环境,严重扰乱用海秩序。
为了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厦门市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现通告如下: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卸沙、倾倒土头填海,非法占用海域,新建、改建、扩建育苗场、砂场、透水性建(构)筑物等行为。
违反者,海洋执法部门将依法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非法占用海域新建、改建、扩建育苗场、砂场、透水性建(构)筑物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自行拆除,恢复海域原状。
拒不执行者,海洋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三、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的任何用海设施,在政府依法征收时,一律不给予赔(补)偿。
违反者,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四、各区、镇(街)、社区居民委员会要积极配合海洋管理部门向群众宣传海域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各区、镇(街)要积极支持海洋执法部门履行职责,开展综合治理,落实协管队伍,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非法用海行为。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2198110、3913110厦门市人民政府2013年7月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河道水系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划定规划(修编)跨市域河流分册的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河道水系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划定规划(修编)跨市域河流分册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27
•【字号】厦府〔2020〕260号
•【施行日期】2020.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厦门市河道水系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划定规划(修编)跨市域河流分册的批复
厦府〔2020〕260号
市水利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报批厦门市河道水系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划定规划(修编)-跨市域河流分册的请示》(厦水利〔2020〕16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局上报的《厦门市河道水系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划定规划(修编)-跨市域河流分册》(以下简称《规划分册》),并由你局及时向社会发布。
二、要强化规划统筹。
跨市域河流生态蓝线的划定是我市河道水系生态蓝线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举措。
《规划分册》要切实体现生态优先、保障安全、空间共享的整体性原则,同时也要注重结合实际,强化与经
济社会发展规划相互衔接、相辅相成。
三、要强化规划落实。
相关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要把《规划分册》作为流域生态保护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规划分册》中明确的各项内容,确保我市流域生态保护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特此批复。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7日。
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11.26•【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1996年11月26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5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海域环境,防治海域污染,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向厦门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厦门海域进行海岸工程建设,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研、水产养殖等活动的任何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厦门海域以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厦门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都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的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对在防治海域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护海域环境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保护和改善厦门海域环境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厦门海域的环境质量。
第五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厦门海域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制度,开展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
海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监测任务,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公告。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厦门海域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厦门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厦门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并汇总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港务监督、厦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执法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三)组织拟定厦门海域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四)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市蓝线管理办法最新版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与管理中的重要概念,它关乎着城市的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以及可持续发展。
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城市蓝线,保障城市水系的安全与合理利用,我们制定了最新版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
一、城市蓝线的定义与划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划定城市蓝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满足行洪、排涝、通航、水源保护等需求。
2、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确保蓝线划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为城市水系的拓展和优化预留空间。
城市蓝线的划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城市蓝线内的禁止行为在城市蓝线范围内,严禁进行以下活动:1、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如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2、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
3、破坏城市蓝线内的水系生态环境,如非法排污、倾倒垃圾、破坏植被等。
4、擅自截断、改变城市蓝线内水系的自然流动。
5、其他损害城市蓝线功能的行为。
三、城市蓝线内的建设活动管理对于因城市发展确需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并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等应当与城市蓝线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水系的行洪、排涝、通航等功能,不得破坏城市蓝线内的生态环境和景观风貌。
在城市蓝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减少对城市水系的影响。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四、城市蓝线的监督与管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蓝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城市蓝线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对城市蓝线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蓝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厦府〔2017〕9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意见厦府〔2017〕9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海域使用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59号)以及《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实施意见及其配套制度的通知》(闽海渔〔2015〕191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减少政府对海域资源的直接配置,推动海域资源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结合厦门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海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范围下列情形之外的项目用海,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一)列入《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二)国家立项的重大产业项目和国务院审批的用海项目;(三)列入省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港口、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四)列入市政府发布的重点项目目录的交通、港口、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五)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养殖项目;(六)已经确权的,期限届满或改扩建,按规定应予续期或改扩建的项目;(七)列入省级以上渔港规划的渔港建设项目;(八)非经营性海域使用项目和临时用海项目。
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应以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闽政〔2014〕59号文出台为界,在这之前已取得开展用海前期工作函的用海项目,仍按正常的申请审批方式办理。
二、海域使用权出让的办理流程(一)属市级审批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方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市规划、土地等涉海有关主管部门与所在区政府意见,经市政府海洋管理办公室审议,报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文件,组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主要溪流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29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主要溪流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主要溪流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14〕29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溪流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11月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主要溪流保护管理保障水安全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重要流域保护管理切实保障水安全的若干意见》(闽政〔2014〕27号)的要求,创新我市溪流保护管理机制,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推动美丽厦门建设,实现“百姓富”与“生态美”的有机统一,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列入省级水功能区的东西溪、后溪和列入市级水功能区的九溪、官浔溪、龙东溪、埭头溪、瑶山溪、深青溪、过芸溪等主要溪流流域保护管理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㈠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尊重自然,人水和谐,保持溪流水域面积和功能稳定,最大限度避免和减少引发溪流生态系统退化的人为干扰;二是坚持统一规划,综合管理,合理开发,充分发挥溪流及岸线防洪、排涝、灌溉、交通和城市景观等综合效益,提高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三是坚持生态优先,控源截污,功能修复,切实保护溪流及堤岸安全。
四是坚持山水林田湖系统治理,落实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综合采取生物、农艺和工程措施,实现耕地、林地、河流、湖泊、湿地等休养生息。
㈡工作目标。
到2015年,溪流流域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全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2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省级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0%以上。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各区控制目标的通知-厦府[2014]209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各区控制目标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各区控制目标的通知(厦府〔2014〕20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3〕11号)、《福建人民政府关于下达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各地控制目标的通知》(闽政文〔2013〕267号)的要求,科学开发利用和有效节约保护我市水资源,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各区控制目标》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各部门在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布局重大建设项目时,要与辖区水资源承载能力、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在预审、立项、规划、设计、审批和监督检查涉水项目时,要严格按照控制目标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30日厦门市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各区控制目标序号单位用水总量(单位:亿立方米)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2015年2020年2030年2015年2015年2020年2030年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比2010年下降(%)农田灌溉有效利用系数1思明区1.191.221.3525___8087962湖里区1.071.151.3325___80873集美区1.16 1.40 1.73 25 0.56 8087964海沧区0.921.24 1.56 25 0.56 8087965同安区1.661.942.30 25 0.56 80876翔安区1.251.642.94250.56808796全市7.258.5911.21250.56808796——结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7〕23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厦府办〔2017〕23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2月27日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系保护与管理,改善生态及人居环境,确保水工程运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系生态蓝线,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库、溪流和输水管渠等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
第三条水系生态蓝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规划行政、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水系生态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和对违反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水系生态蓝线划定第五条水系生态蓝线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水系生态蓝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二)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确保水工程安全,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三)符合城市发展总体目标;(四)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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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系保护与管理,改善生态及人居环境,确保水工程运行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系生态蓝线,是指厦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水库、溪流和输水管渠等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地域界线。
第三条水系生态蓝线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规划行政、水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蓝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服从水系生态蓝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水系生态蓝线管理和对违反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二章水系生态蓝线划定
第五条水系生态蓝线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水系生态蓝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控制范围界定清晰,做好与其他各类规划控制线的有效衔接;
(二)统筹考虑水系的整体性、协调性、安全性和功能性,确保水工程安全,改善城乡生态和人居环境;
(三)符合城市发展总体目标;
(四)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要求;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
第七条水库、溪流、输水管渠等水系,按照以下原则划定生态蓝线:
(一)水库:水库生态保护蓝线范围为水库校核洪水位线外延30米确定,大坝部分为其周边外延50米确定;
(二)溪流:有堤防段的溪流,规划城市建设区按照堤防堤脚外沿线外延不少于30米确定,非规划城市建设区段按照堤防堤脚外沿线外延不少于15米确定;无堤防段的溪流,规划城市建设区按照防洪岸线外延不少于30米确定,非规划城市建设区段按照防洪岸线外延不少于15米确定;
(三)输水管渠:原则上按照输水管渠的保护范围确定。
首次划定蓝线,局部与已实际用地重叠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土地等部门协商调整。
第八条水系生态蓝线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区级人民政府意见。
水系生态蓝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
因城乡规划建设发展需要调整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调整后的水系生态蓝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乡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后的水系生态蓝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九条在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当依据划定的水系生态蓝线,落实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的保护要求和控制指标。
第三章水系生态蓝线管理
第十条各区政府负责水系生态蓝线的实施管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将水系生态蓝线纳入“多规合一”平台,并进行规划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系生态蓝线的监督;环境保护、城管执法、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市政园林和港口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系生态蓝线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履行查处违法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在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破坏水系,从事与防洪排涝、水环境保护要求不相符合的活动;
(二)擅自建设与防汛排涝、湿地保护、水源工程安全无关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等污染水体的行为;
(四)擅自填堵、占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的行为;
(五)影响水系生态蓝线保护范围内设施安全的爆破、取土
和破坏地形地貌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十二条在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建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还需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三条涉及水系生态蓝线管理范围内用地的项目,在项目策划过程中应当征求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四条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进行改建和扩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订迁移或者拆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系生态蓝线范围内进行各类建设或者破坏活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水系生态蓝线控制范围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
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