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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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管执法局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

2018年城管执法局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

2018年城管执法局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方案》(建督〔2017〕244号文件)精神,以市委、市纪委廉洁建设系列要求为指导,结合《阳光问廉》相关要求,全面推进市级城管系统基础建设、体制改革、队伍管理、廉洁建设,努力把市级城管系统建设成基础扎实、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局党组研究,决定自18年1月起,用1年时间,集中在系统内开展“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目标要求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服务用心、管理精细、务实创新”的工作理念,针对市级城管系统存在的基础不牢、作风不实、执行不力、纪律不严、形象不好等问题和现象,通过查问题、提建议、添措施、抓落实,推进作风大转变、效率大提升、形象大改善,实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一)强基础1.规章制度建设:坚持必要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和精简高效原则,根据本单位、科室具体职能职责需要,对现有近100余项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清理,该废止的坚决废止,该完善的抓紧完善,该制定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拟定报局党组、行政审核印发。

坚决杜绝和纠正高大上、多空全、重复交叉、互为矛盾现象。

2.行权平台建设:依法依规继续清理和修订行政权力事项,简化和完善行政审批流程、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流程,不得擅自增设条件和环节,做到关键环节不省、不漏,自设环节应减必减,确保于法有据、依法行政、依规履职。

全力推进平台硬件建设,全面实行网上审批和处罚案件同步录入,做到设备齐全、网络畅通、人员固定、责任明确、运行规范,不断挤压腐败时间和腐败空间。

3.执法基础建设:抓紧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权责清单并及时公开公布,根据城管体制改革情况适时更新调整。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执法程序、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集体审议等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15•【字号】万府办〔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万府办〔2018〕33号各镇人民政府,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万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15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建工作实施方案为顺利做好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筹备工作,根据《万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万编〔2017〕29号)精神,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完善我市部门职能调整,以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完成机构组织、职能分工、人员划转、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的准备工作。

争取于2018年3月16日完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工作。

二、工作任务(一)机构设置。

根据职责要求,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3个股级职能机构,分别为综合管理股、执法监督股、政策法规股(行政审批办),共核定行政编制11名。

根据职能配置和工作需要,下设万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大队、万宁市城建监察执法大队和万宁市生态环境资源执法大队3个副科级执法机构,共核定财政全额预算事业编制180名。

(二)人员划转。

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行政人员(公务员)的配备。

(1)4名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备。

由市委、市政府任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市城建监察大队大队长温国仁(副科级)由市委、市政府安排。

(2)7名公务员(或参公人员)的配备。

市国土资源局的陈希锋(科员)、市海洋与渔业局的李仕红(科员)和市水务局的王亚武(科员)3名公务员,及市国土环境资源监察大队参公人员崔子华(科员)划转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关。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手册》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手册》的通知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园林绿化养
护管理手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01.03
•【字号】温综法发〔2018〕1号
•【施行日期】2018.01.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关于印发《温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手册》的通知
温综法发〔2018〕1号
各县(市、区、功能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市园林局,市公园管理处、市园林绿化养护大队、市景山森林公园管理处,市园林学会:
为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水平,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可持续发展,促进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我局编制了《温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手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作。

附件:《温州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手册》
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月3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渝城管局〔2018〕42号•【施行日期】2018.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渝城管局〔2018〕42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已经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城市管理局2018年12月21日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市城管局信息,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有关制度的通知》(渝办发〔2008〕108号)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城管局。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城管局依法行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市城管局应当遵循严格依法、程序规范、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积极稳妥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管局政府信息公开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影响社会稳定。

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4.16•【文号】建督〔2018〕37号•【施行日期】2018.04.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督〔2018〕3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将《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8年4月16日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三年行动方案根据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有关工作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为巩固全国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成果,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树立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良好形象,决定自2018年至2020年,继续深化开展“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法治意识,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依法履职、人民满意的新时代城市管理执法队伍。

规范执法行为年(2018年):通过严肃执法纪律,开展规范化建设,强化队伍管理,严格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全面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解决执法行为粗放等问题,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制度化法治化建设年(2019年):通过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制度化、法治化建设,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加强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执法队伍政治素质、法治素养和业务水平。

三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2018年台州综合行政执法城

三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2018年台州综合行政执法城
督查处
县市区局
市局各单位
全年
汤有产
陈建华
组织人事处
督察科
38
安全稳定工作(3大项)
安全管理
实行行业安全隐患“零容忍”,抓好执法行动安全稳定;突出供气、供水、市政、环卫、建筑垃圾管理等重点行业安全管理;突出开展高层住宅小区消防安全整治。
颜辉武
徐高献
陈新明
李伟文
郑志才
督查处
城管二处
城管一处
机动大队
县市区局
11
“五水共治”行动
继续推进“六小行业”截污大会战,实现各县(市、区)污水纳管率达到95%以上。
陈新明
城管二处
市政公用中心
县市区局
直属分局
年底
叶光大
城管二科
市政中心
12
完成提标改造管网45公里,雨污分流改造管网36公里,清淤排水管网1335公里;增加应急设备0.5万m3/小时;建设屋顶集雨等雨水收集系统421处;改造节水器具0.41万套;改造“一户一表”0.35万户;各县(市、区)至少创成1个生活小区“污水零直排区”。
年底
俞红星
直属中队(市容分队)
15
城市管理工作(4大项)
“三大革命”行动
全速推进公厕革命,新建公厕(驿站)50座,改造公厕(驿站)120座。
李伟文
城管一处
县市区局
直属各分局
年底
陈林本
城管一科
环卫处
16
全面推进垃圾革命,推广餐厨垃圾“1+X”分类处置模式,建成生物循环科技创新园,实现餐厨垃圾日处理规模达200吨以上;创成垃圾分类示范单位151个、示范学校150个、示范小区86个和规范市场77个。
局办公室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8.09.05•【文号】建督〔2018〕77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建督〔2018〕7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部制定了《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5日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团结协作、勇于担当、服从指挥,自觉维护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尊严和形象。

第二章执法纪律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廉洁纪律,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干净做事,维护群众利益,不得从事违反廉洁纪律的活动。

刘博、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博、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博、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管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2【案件字号】(2020)湘09行终15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斌刘文煜傅爱军【审理法官】吴斌刘文煜傅爱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博;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刘博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当事人-个人】刘博【当事人-公司】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颜志辉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颜志辉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颜志辉【代理律所】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刘博【被告】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被上诉人赫山区城管局作出的益赫执强拆字[2019]第90009号《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质证合法性新证据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关于被上诉人赫山区城管局作出的益赫执强拆字[2019]第90009号《强制拆除决定书》是否合法的问题。

违法建设查处、拆除过程中存在着多个行政行为,较为完整的一般包括行政机关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经区政府批准由城管部门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行为。

限期拆除通知或限期拆除决定直接决定违法建设的性质、处理,强制拆除决定系对前置的限期拆除决定内容的重申,旨在督促行政相对人积极主动履行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并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不予自行拆除的后果为实施行政强制拆除。

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强制拆除决定书》违法的主要理由,包括上诉人无违法事实、被上诉人赫山区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等,均是针对被上诉人赫山区城管局于2018年7月6日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党建引领精管精治提升如皋城市管理品质——访江苏省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何福平

党建引领精管精治提升如皋城市管理品质——访江苏省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何福平
——强化矛盾调解。开展物业公司、 开发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四位一体” 矛盾调解和“绿色司法通道”工作,联 合法院、矛调中心设立调解室。近三年来, 庭前调解拒交物业费纠纷 1350 余件,法 院受理 530 余件,其中结案、商调 426 件。
二、精准治理,以法治为手段, 推进城市管理转型升级
明确职责,实现部门之间、部门内部的 联动,形成合力 ;注重共建共管共评共 享,实现社会全面参与,形成多元管理 的格局。以自治为基础,发挥社区居委会、 业主委员会、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自律 作用,共同营造城市社会化管理的氛围。
——“善治”,即“三治合一”。坚持“法 治、共治、自治”共同发力,用法治作保障, 健全完善城市管理执法制度体系,深入 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提升综合执法权 威。以共治为关键,推行共同缔造的理念,
城市管理与科技·2019/1 55
人物访谈 Interview
后才可退出,以此确保业主等各方利益 不受损害,保证平稳过渡。
在申报“中国人居环境奖”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过程中,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城市 管理行政执法局)积极承担主体责任,主动作为,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为此, 本刊记者于 2018 年 12 月下旬走进江苏省如皋市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实地感受 这里的工作。
54 城市管理与科技·2019/1
Interview 人物访谈
皋市政府管理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
一、精准管理,以创建为抓手, 带动城市管理转型升级
何福平局长说 :“这几年我们以文 明城市创建为抓手,开展了江苏省优秀 管理城市、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路(社区) 等系列城市创建活动,组团式的城市系 列创建,带动了城市管理的转型升级”。
如皋市古刹定慧寺 摄影:高继东

珠海城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珠海城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度行政执法数据目录第一部分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一、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三、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四、行政征收实施情况统计表五、行政征用实施情况统计表六、行政检查实施情况统计表第二部分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度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第一部分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年度行政执法数据表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8年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说明:1. “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

2. “受理数量”、“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撤销许可的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的数量,以及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3. 准予变更、延续和不予变更、延续的数量,分别计入“许可的数量”、“不予许可的数量”。

珠海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18年度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说明:1.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包括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撤销的行政处罚决定数量)。

2. 其他行政处罚,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比如通报批评、驱逐出境等。

3. 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最重的行政处罚类别。

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

行政处罚类别从轻到重的顺序:(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暂扣许可证、执照,(5)责令停产停业,(6)吊销许可证、执照,(7)行政拘留。

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能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莱政办字〔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莱政办字〔2018〕5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丁字湾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莱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8日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试行)根据《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烟政办字〔2017〕64号)和《莱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莱政发〔2017〕15号),设立莱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直属正科级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责调整将市住房和规划建设管理局(挂莱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莱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牌子)、市农业局、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挂莱阳市文物局牌子)、市旅游局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集中整合到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和烟台市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规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拟订全市实行综合行政执法领域相关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具体实施。

(二)依据城市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镇容貌、环境卫生、城市园林绿化、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三)依据城乡规划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乡规划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黄政办发〔2018〕27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8日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主要职责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6〕38号)和《中共黄冈市委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黄发〔2017〕9号)精神,组建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划入职责(一)将原黄冈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的全部职责划入。

(二)将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管理职责划入。

(三)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不含测绘)的全部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四)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五)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六)将市公安局关于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七)将市水利局关于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八)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等行政执法职责划入。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有关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有关事项的决定

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有关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遵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8•【字号】遵府发〔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正文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有关事项的决定遵府发〔2018〕9号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化全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全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16〕6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府办发〔2017〕5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市人民政府跨部门跨领域调整集中行政执法权范围的批复》(黔府函〔2018〕6号)精神,现就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权限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一、关于遵义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主体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城市管理工作,依法集中行使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授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权。

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综合执法局(城市管理局)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委托新蒲新区、南部新区管委会管理。

二、关于遵义市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范围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和各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开展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范围如下:(一)城市管理领域: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以及《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16〕12号)规定的应划入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管理职责和综合行政执法职责范围:1.依照城市管理方面(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市政公用设施、燃气及园林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及相应行政强制措施。

工程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案例

工程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案例

工程对环境的负面影响案例1.成都高新区五岔子大桥重建工程噪音污染问题。

2018年4月和10月,五岔子大桥重建工程周边居民先后多次举报该项目存在夜间施工噪音扰民问题。

经查,该项目施工单位长期违规夜间施工;成都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城市综合执法第二大队处置信访不力,执法监管不严,导致该问题久拖不决;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存在为该项目违规发放《夜间施工许可证》的问题。

2018年12月,成都高新区环境保护与城市综合管理执法局城市综合执法第二大队副大队长钟立受到谈话诫勉,该大队第四中队中队长黄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成都高新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副站长白连军受到谈话诫勉,城市建设管理处处长贾树强受到通报批评,该处工作人员邹广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XX科技园衡水中学建筑工地污水直排XX河等问题。

2018年2月,自贡市环保领域专项巡察第五巡察组发现晨光科技园存在衡水中学建筑工地污水直排XX河的问题。

随后,晨光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未及时采取有效应急措施处置该问题。

2018年3月,四川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该处污水仍然直排XX河,且污水量大、程度深,XX河水质富营养化。

晨光科技园还存在长期闲置污水收集管网主管网等问题。

2018年12月,晨光科技园党工委委员、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李家春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3.达州市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

2017年5月至2018年5月,达州市扬尘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在处理金南大桥项目等54件城区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问题时,没有依法对相关建设单位作出行政处罚,致使部分建筑工地环境管理缺失,造成环境污染。

2018年10月,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兼达州市扬尘治理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前受到书面诫勉;2019年1月,达州市扬尘治理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王和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汶马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污染环境问题。

汶马高速公路部分标段存在弃渣弃土进入河道、弃渣场防护覆盖不规范、防治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金某与扬州市广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金某与扬州市广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金某与扬州市广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不作为城乡建设其他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6【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沐阳王岚林吕露【审理法官】徐沐阳王岚林吕露【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金少堂;扬州市广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金少堂扬州市广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金少堂【当事人-公司】扬州市广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吴国强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黄敏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国强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黄敏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国强黄敏【代理律所】江苏吴国强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金少堂【被告】扬州市广陵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人证言勘验笔录新证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原审查明的事实具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9年11月11日,被上诉人广陵城管局作出扬广综执案受字〔2019〕6052号《案件受理登记表》,对于案涉违法建设受理调查。

11月12日,被上诉人作出扬广综执立字〔2019〕6052号《立案审批表》,对于案涉违法建设进行立案查处。

2019年12月18日,被上诉人作出扬广综执拆告字〔2019〕6052号《限期拆除告知书》。

2020年1月9日,被上诉人作出扬广综执拆决字〔2019〕6052号《限期拆除决定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未果后最终公告送达。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

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

2018年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市城管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自查报告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关于开展18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六法组办[2017]1号)要求,我局组织人员,对18年度办结的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自查,对照相应标准进行了评查。

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基本情况18年度,我局办结的行政许可案件1659件,行政处罚案件5742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615件,简易程序案件5127件。

组织人员,随机抽查了行政许可案卷5卷,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25件,对照《安徽省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安徽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从执法主体资格、执法程序、文书制作、案卷装订等方面认真进行逐卷逐项自查,我局案卷质量有了较大提高。

主要体现在:一是职责明确、主体适格。

严格按照《关于设立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批复》文件精神和《XX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管理和执法,所办理的案件均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职权范围,无越权管理、越权处罚、滥用职权的行为;所有办案执法人员均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都做到持证上岗。

二是程序到位、手续完备。

许可案件严格按照受理、告知、调查、决定和送达等法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办理均严格按照立案、调查取证、事先告知、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等法定程序依次进行,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法办案的步骤都比较严谨规范,办案环节、手续都能做到由相应责任人员签字认可,执法案件都由机关负责人签批。

三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行政处罚案件所认定的违法事实既有合法有效的当事人询问笔录、书证材料,较多种类证据的关联性、证明力较强,对当事人违法事实认定比较清楚。

四是制作规范、归档及时。

按照《XX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比较规范,案件卷宗整理做到一案一卷,且格式统一、目录清晰、排序一致、材料齐全、装订整齐,案卷比较整洁,并及时进行归档保存。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整改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整改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整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3.22•【字号】鄂府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整改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8〕21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整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3月22日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整改方案为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鄂尔多斯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落实情况督查意见》和《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尔多斯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鄂党发〔2017〕16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改要求各旗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下称《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0号)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深入领会和把握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精神,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研究、亲自督促,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时限,倒排工期,逐一整改销号,确保按期完成改革任务。

要强化经费保障,将人员培训、平台建设、执法装备、办公设施等方面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

二、整改措施及完成时限(一)进一步提高改革思想认识针对存在的对《指导意见》领会不够深入、理解不够透彻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城管执法体制改革专题培训,全面深入学习领会《指导意见》精神,确保改革认识和政策不跑偏。

陈勤与仪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勤与仪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勤与仪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撤销【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苏10行终2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沐阳王岚林吕露【审理法官】徐沐阳王岚林吕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勤;仪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陈勤仪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当事人-个人】陈勤【当事人-公司】仪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代理律师/律所】丁万祥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万祥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万祥【代理律所】江苏润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陈勤【被告】仪征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院观点】其一,一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全部证据均已载入一审判决。

被上诉人仪征城管局作出的102号限期拆除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撤销合法违法罚款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另查明:2020年11月21日,被上诉人仪征城管局做出仪综执撤决字〔2020〕2号《关于撤销(仪城执罚字〔2018〕第102号)的决定书》,并于同日送达上诉人陈勤。

2020年11月25日,陈勤向本院作出情况说明,撤回撤销102号处罚决定的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仪征城管局作出的102号限期拆除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

理由为:第一,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具备作出102号限期拆除决定的法定职权。

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仪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复函》(苏府法函[2011]116号)和《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仪征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扬府发〔2011〕192号)等文件的规定,被上诉人享有对仪征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规划区内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被上诉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陈绍铭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陈绍铭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陈绍铭等同志任职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公布日期】2018.02.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2.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陈绍铭等同志任职的通知
东侨支队:
经研究决定:
陈绍铭同志任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侨支队第二大队大队长;
林华同志任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侨支队第三大队大队长;
阮诗畅同志任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侨支队园区大队大队长;
廖燕同志任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侨支队办公室副主任;
林文佳同志任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侨支队第二大队副大队长;
周涛同志任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侨支队第三大队副大队长;
袁锦卿同志任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侨支队园区大队副大队长;
免去李靖平同志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东侨支队办公室主任职务。

宁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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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部门预算1目录第一部分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概况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第二部分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第三部分名词解释第四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表一、财政拨款收支总表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四、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六、部门收支总表七、部门收入总表八、部门支出总表2第一部分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概况3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说明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一)基本职能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津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委厅〔2015〕15号)和《中共新津县委新津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新委发〔2015〕9号)精神,设立新津县城市管理局(简称县城管局),挂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县城管执法局)牌子,为县政府工作部门。

增加和加强的职责:(1).增加牵头建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职责。

(2).增加负责城市管理领域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职责。

4(3).加强对划归到县行政审批局的行政审批职责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

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县城管局(县城管执法局)的主要职责是: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本县城市管理方面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城市管理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全县城市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牵头负责建立城市管理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负责推进城市管理信息化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3.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参与市容环卫设施建设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市容环卫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查和监督管理;制定环卫清扫、冲洗除尘、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等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餐厨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渣土)的排放、收运、处置,负责机动车清洗、环境卫生企业的行业管理;负责建筑垃圾处置场地的规划、定点和监督管理;监督医疗废物处置。

4.负责城市市容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市容秩序管理相关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对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及公共广场和利用城市道路设置建筑物、构筑物(路名牌、人行道5护栏、车行道隔离栏、安全岛等除外)的监督管理。

5.负责城市市容景观的规范管理;负责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城市道路上非交通指示牌的监督管理;参与编制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对利用园林绿化设施、市政附属设施、建筑物、构筑物等占用城市空间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6.研究拟订城市道路照明、夜景灯饰管理办法、方案;负责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夜景灯饰的规划、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城区路灯规划、城市夜景灯饰和城市照明工程;负责城市道路配套照明工程、夜景灯饰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检查验收。

7.负责城市道路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和维护;监督管理城市道路挖掘、占用、改造施工及依附城市道路设置设施;参与城市道路、桥梁设施工程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负责接收移交管理工作。

8.负责本县国有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临时占道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规划定点工作;负责清理取缔占道农贸市场、夜市、大棚市场、摊区的组织工作。

9.集中行使市容秩序、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对全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职权情况实施督察;负责城区人力客运三轮车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全县城市管6理重大执法活动和专项执法行动。

10.负责受理城市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市民有关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方面的来信来访和投诉;负责组织市容环卫的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的科学研究和社会宣传教育工作。

11.牵头组织全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扬尘治理工作;承担城市管理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和应急抢险工作;指导各镇乡(街道)城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管理特许经营权出让相关工作。

12.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2018年重点工作1、抓基础,提升精细管理一是提高环卫保洁作业标准。

深入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县城工作,集中整治背街小巷及重点区域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市政设施、绿化景观、公厕、国有市场等,为创建国家卫生县城暗访通过打下坚实基础;引进多功能抑尘车2台,开展城市道路清洗除尘“本色行动”,城市道路干净整洁、环卫设施清洁完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

二是提高市容秩序管控能力。

深化“门前三包”,开展燃煤灶台、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划定禁止露天烧烤区域,推进“碳改电(气)”,市容秩序更规范;拆除违规楼顶大牌10个、单立柱广告牌7个,城市立面更清爽。

三是提高城市基础形象品质。

7市政设施完好率达97%以上,路灯亮灯率达98%以上;新增城市绿地12公顷,创建市级园林式居住小区1个,摆放鲜花120余万盆。

2、抓重点,巩固治理成效一是城乡环境深度治理。

深入开展“四改六治理”,整治城郊结合部薄弱片区2个,系统治理背街小巷47条,打造特色街区2个;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垃圾源头治理进一步深化。

二是扬尘污染专项治理。

强化联合联动执法,检查工地8000余次,查处违规运渣车2400余辆。

狠抓“四大工程”建设,大气污染防治同比明显改善。

三是智慧管理不断深化。

完成公厕APP平台点位录入、拓展路灯智能控制系统、探索智能井盖系统建设,进一步深化“互联网+城市管理”。

四是环保督察强化整改。

认真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各项工作整改落实,以整改促工作提升。

3、抓项目,着力民生改善牵头“厕所革命”,推进新(改)建公厕、环卫工人休息房建设,公厕管理进一步规范;积极推进成都邓双环保发电厂项目;设置图腾商业区城市便民利民疏导服务点,推进龙王渡便民菜市、武阳东路便民停车场便民服务区建设2处。

4、抓队伍,强化组织保障积极开展“微腐败”专项治理、“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值守”及“强基础、转作风、树形象”专项行动,成立机关篮球队、足球8队及舞蹈队,增强党建活力。

开展城管系统换装工作,分批组织党员干部赴北京东城区、浙江桐庐县等地学习调研,努力追赶跨越。

5、突出特色,深化环境治理一是开展城乡环境包挂“美丽家园行动”。

全县落实包挂单位76家,形成“县领导包片、单位干部包段、村(社区)包点、群众自治”的社会共建格局。

二是开展城乡道路节点环境综合整治。

以部门、平台公司、镇乡(街道)包点形式,完成70个主出入口环境整治,有力提升节点形象和景观水平。

三是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服务外包市场化。

探索市容秩序管理辅助性外包服务,深化环卫作业、绿化管护、道路养护、光彩维护及数字城管信息采集服务市场化工作。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从预算单位构成看,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局下属事业单位预算。

纳入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1、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本级9第二部分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10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情况的总体说明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027.81万元。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收入1027.81万元;支出包括:节能环保支出45万元、城乡社区支出982.81万元.二、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情况说明(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027.81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927.49万元增加100.32万元,增长10.82%,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及人员经费增加。

11(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一般公共服务(城乡社区)支出982.81万元,占95.62%;节能环保支出45万元,占4.38%。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1、节能环保支出(类)污染防治(款)大气(项)预算数为45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20万元增加25万元,增长125%,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扬尘治理工作需要。

2、城乡社区支出(类)城乡社区管理事务(款)城管执法(项)预算数为982.81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907.49万元增加75.32万元,增长8.3%,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及人员经费增加。

三、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706.0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89.0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绩效工资、住房公积金、其他工资福利支出;公用经费116.9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维修(护)费、福利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四、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一)因公出国(境)经费12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较2017年0万元,与2017年预算持平,变动的主要原因是无。

根据2018年出国计划,拟安排出国(境)组0次,出国(境)0人。

出国(境)团组无。

(二)公务接待费2018年预算安排0万元,与2017年预算持平。

(三)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核定车编0辆,目前实际车辆保有量为0辆。

2018年预算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0万元,与2017年预算持平。

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经费0万元,拟新购公务用车0辆。

2018年安排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0万元。

五、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及变化情况的说明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政府性基金预算0万元,与2017年预算持平。

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六、2018年预算收支及变化情况的总体说明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城乡社区支出、节能环保支出。

13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027.81万元,比2017年预算数927.49万元增加100.32万元,增长10.82%,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人员及人员经费增加。

七、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收入预算1027.8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1027.81万元,占100%;八、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2018年部门预算本年支出总计1027.8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预算706.01万元,占68.69%;部门项目支出预算321.80万元,占31.31%;九、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一)机关运行经费新津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18年履行一般行政管理职能、维持机关日常运转而开支的机关运行经费,合计116.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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