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化进程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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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具有悠久的文明史,并以此享誉全球。然而,在认识、接受、倡导和实行现代法治方面,当代中国明显落伍了。在选择法治的过程中,各种障碍与羁绊严重阻碍着中国法治的发展。但是。法治优于人治。法治最终会取代人治,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中国选择法治的道路是曲折的,但也是必然的。

一、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阻力

(一)传统文化的禁锢

现代法治表面看来是一种制度化和组织化机制,作为一种子选手机制赖以产生和存在的社会根据,在法治制度化和组织化之先,早已存在着一种文明模式和文化条件。但中国的传统文化却与近现代法治有着深刻的矛盾与冲突,成为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一大阻力。

封建专制思想抑制了民众的民主意识。在数千年的封建社会中,中国一直是大一统的君主集权国家。君主集权在中国具有独特而悠久的历史。由于长达数千年的君主集权统治,使封建专制思想深深地植根于中国社会,中国历史上的多数学派和思想家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尊君思想,甚至不乏大批绝对尊君论者。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民主意识很难形成,即使是在公众心目中有所萌动,也会遭到传统势力当然的、无情的扼杀,根本不可能形成气候。正是由于中国传统观念中遗留的专制思想过于浓厚,抑制了广大民众现代民主意识的产生和传播,致使中国民众现有的民主和民主参与能力总体上讲,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客观需要尚有一定的差距,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个制约因素。封建宗法思想与无政府主义扭曲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首先,封建宗法思想压抑了民众的自由意识。

其次,无政府主义误导了民众的自由意识。等级特权思想压制了民众的平等意识。平等作为价值目标,与自由、人权、正义、理性等价值准则一样是法必不可少的价值追求,在法的价值体系中具有必不可少的意义。然而,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理念中,等级特权思想根深蒂固,民众的平等意识异常淡薄。尽管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受传统文化影响太深,目前还存在克服特权的同时又滋生和维持着特权的怪异现实,官本位思想严重,民本位思想淡薄,以致不少人把追求特权作为人生的目标。这与现代法治理念下追求平等的价值取向截然相反,对平等意识的树立构成极大威胁,也成为了构建现代法治的一大阻力。法律实用主义歪曲了法治理性精神。现代法治,是人类理性的集中反映,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全新的治国理论原则,实现现代法治,必须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维护法律的绝对权威。但在中国,法治理性精神很大程度上被法律实用主义所曲解和代替。

中国古代就有法制,而且法家思想还有较大影响,法家主张“法治”。但从本质上讲,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都不代表绝大多数社会民众的根本利益,都是为维护专制主义服务的工具。

新中国成立后的相当长一段时期,法律被渲染为阶级斗争的工具之一,其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赫然可见。“文革”结束后,身遭劫难、饱受缺乏民主法制之害的邓小平再次倡导法治的主张,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成为全党的共识。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中国法治步人健康发展轨道的一个新起点。

但时至今日,正确认识法治精神,竭诚推动现代法治进程的人并不在多数,仅有的一部分开明人士以法学专家或学者居多。就绝大多数普通民众而言,或因知识文化的欠缺,或因阅历视野的局限,客观上难以透彻领会现代法治精神,因而只能停留在传统的工具主义的角度认识法治,成为倡导现代法治精神的消极障碍,就一部分身居领导岗位,手中掌握权力的“人治”既得利益者而言,或因同样愚昧,或因不愿意丧失既得利益,主观上不赞成推行现代法治,因而只是鉴于不便逆历史潮流而口头高喊法治,亦或当根据法律某条原则和精神办事对自己不利时便明里暗里从行动上破坏法治,成为厉行现代法治的障碍。

(二)经济基础的制约

法治国家建立必须依赖的社会条件是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意识的科学化。法是伴随经济的市场化而产生的,法治则是伴随着高度的市场化而逐步产生形成的,市场经济是法治形成的经济基础,经济的市场化是法治建设的经济动力。中国缺乏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因此,法治的生长受到了经济基础的严重制约。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共产党必然会将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推向更高水平。

(三)政治体制的束缚

经济市场化,是现代法治的经济基础;政治民主化,是现代法治的政治基础。然而,我国现行政治体制与现代法治要求显然不相适应,束缚了中国的法治化步伐,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权力机关缺乏应有权威,人民主权难以充分使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而,建国后的很长一段时期,事实上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宪法形同虚设,1987年,中共十三大从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出发,明确提出将实行党政分开。但10多年过去了,党政不分的弊端纠正得并不彻底,使权力机关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面前仍然显得软弱无力。其次,宪法和法律缺乏应有的权威。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厉行法律法治的理念基础,但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宪法和法律的的权威实际上远远不及党的政策的权威。现在很大一部分干部,在思想观念、思维定式、工作方法上仍然是习惯于按上级政策和领导指示办事,而不习惯,更不善于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这必然导致对立法机关即国家权力机关权威的折扣。

2、行政权力缺乏规范与制约,行政法治难以实现。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行政权力的行使很不规范,呈现出行使权力旁落和行政权力滥用两大怪状,离法治化要求差距甚大。行政权力旁落是党政不分,以党代政的必然结果。而行政权力滥用则是当前存在的普遍现象,造成行政权力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制不够完备。一是行政立法多头、混乱,相互矛盾与冲突严重,使执法者无所适从。二是行政程序法很不健全,行政执法行为缺乏统一规范。三是立法上对行政违法侵权行为制裁不力。四是行政诉讼法制不够完备。由于没有强有力的法制约束,行政权力便犹如脱僵的野马,肆意横行,对社会造成不良后果。

3、司法独立名不副实,司法公正无以保障。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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