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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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组
成人员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标准干部与工作人员
【发文字号】咸政办发[2014]14号
【发布部门】咸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2.14
【实施日期】2014.0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4〕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鉴于机构改革、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职责和组成人员进行调整充实。现将调整充实后的职责和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评机制。
(二)统筹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工作重大问题,制订工作目标、重大政策和措施。
(三)研究制订符合咸宁实际、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指导生态示范先行区和环保模范城市的创建工作,推动全民环保行动。
(四)组织对各地、各部门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和生态市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奖惩。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生态文明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