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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征收与补偿问题备受关注。

为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深入探讨我国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包括土地征收程序、征收范围、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等内容。

一、土地征收程序土地征收依法进行,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公平、公正。

首先,征收方需依法制定征收方案,并进行公示与听证,确保征收程序透明。

其次,征收方需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补偿方式和标准,确保权益受到合理保护。

最后,征收方需及时支付补偿款,并履行土地交付、移交手续,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征收范围土地征收的范围需依法规定,不能超越法定范围进行。

我国土地征收的范围主要包括国家征地、城市征地和农村征地。

国家征地主要用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城市征地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市政项目,农村征地主要用于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建设。

征收范围的确定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违规扩大征收范围,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补偿标准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保障被征收人应有的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补偿标准主要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补偿费用和生活补偿费用。

土地补偿款是根据土地使用权价值和实际损失进行计算的,过渡期补偿费用是指被征收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暂时性收入减少而给予的补偿,生活补偿费用是指给予被征收人的安置费、搬迁费等费用。

各级政府要按照相关规定制定补偿标准,公正合理地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并妥善处理补偿费用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补偿方式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多样,主要包括货币补偿、以房抵债、安置住房等。

货币补偿是最常见的补偿方式,即按照约定的补偿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补偿款。

以房抵债是指将被征收人的房屋与补偿款相抵消,被征收人不再要求接受安置住房,而是直接将房屋出售给征收方。

安置住房是指征收方依托被征地区域建设的住房,优先以房屋方式提供给被征收人居住。

各种补偿方式需依法规定,并根据被征地区域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选择。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导言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速,土地征收的需求也随之增加。

为了保护农民和土地所有者的权益,我国新颁布了《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

这些条款对于土地征收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旨在确保土地征收的公平和合理性。

一、征收程序征收土地的程序是确保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平衡的关键环节。

1. 依法征收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

相关部门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征得土地所有者的同意并进行公告,确保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2. 公示和听证公示和听证是土地征收程序中的重要环节,确保征收过程的公开和透明。

公示期间,征收单位必须向社会公示征收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信息,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3. 协商补偿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进行协商,就土地的补偿标准、方式等进行合理的安排。

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充分考虑土地所有者的意愿和诉求,确保补偿方案的合理性和满意度。

4. 补偿合同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和征收单位应当签订补偿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补偿合同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关键,双方应当在签订过程中充分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补偿标准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1. 补偿方式根据《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土地补偿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物补偿的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按照一定标准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金钱补偿;实物补偿是指通过提供相应的土地或者其他产权的方式进行补偿。

2. 补偿标准补偿标准是衡量补偿合理性的关键指标。

《民法典征收土地补偿48条》规定,土地补偿标准应当参考市场价格、土地流转价格等因素。

双方应当在协商过程中考虑土地的品质、用途、位置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3. 相关费用的补偿除了土地补偿外,征收单位还应当承担相关费用的补偿,如搬迁费、重新安置费等。

这些费用是为了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基本生活和生产需要,确保其在征收过程中不受损失。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3篇)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3篇)

第1篇一、土地管理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工程建设中,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严格保护耕地,维护土地的权属和利用上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土地利用政策,在综合考虑人口、资源、环境、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土地开发、利用、保护、整治、储备和管理的总体部署。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和发展战略;(二)符合区域发展总体布局;(三)符合资源保护和生态环境建设要求;(四)符合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五)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第四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国家土地征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土地实行征用制度。

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土地权利人的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征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障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原则;(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四)补偿与安置优先原则。

第四条土地征用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土地征用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用范围第六条下列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一)国防、军事设施;(二)公路、铁路、机场、港口、航道、水利、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三)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项目;(四)城市、镇、村庄规划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

第七条下列土地不得征用:(一)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地;(二)耕地、林地、草地等农用地;(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征用的土地。

三、征用程序第八条征用土地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征用土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查;(三)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四)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五)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六)组织实施征用土地;(七)补偿安置;(八)档案管理。

第九条提出征用土地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征用土地申请表;(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土地利用现状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土地管理部门收到征用土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作出批准征用土地的决定后,应当召开征用土地听证会,听取土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征用土地决定后,应当公告征用土地决定,公告期为30日。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完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关于征收的法律规定政策(3篇)

第1篇一、引言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体现,对于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本文将围绕征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展开论述。

二、征收的法律依据1. 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征收法律制度的基础。

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房屋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

2.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征收土地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3.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是征收房屋的法律依据。

该法规定了房屋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事项。

4. 征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条例》是征收的行政法规,对征收的范围、程序、补偿标准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三、征收的范围1. 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土地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2)国防和军事设施用地;(3)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4)教育、科研、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用地;(5)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用地。

2. 房屋征收房屋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房屋进行征用或者征购的行为。

征收房屋的范围主要包括:(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房屋;(2)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用地范围内的房屋;(3)其他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

四、征收的程序1. 土地征收程序(1)立项审批:征收土地前,需要依法进行立项审批,明确征收目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2)征收公告:征收土地前,应当依法进行公告,告知被征收人征收目的、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

(3)调查登记:征收土地前,应当对被征收土地进行调查登记,明确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事项。

(4)补偿安置:征收土地后,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搬迁费等。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

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用于国家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第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第四条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听证、公示等程序,充分听取被征收人和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审计等程序,确保补偿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被征收人应当配合集体土地征收与拆迁补偿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接受调查、评估、审计等。

二、征收补偿第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补偿。

补偿标准根据土地的用途、地区差异、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

补偿金额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住房给予安置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一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其他损失给予补偿。

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第十二条征收集体土地,对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给予妥善安排。

三、征收程序第十三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制定征收计划,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向被征收人发布征收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五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进行土地评估,确定土地补偿费。

第十六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与被征收人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十七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补偿资金。

第十八条征收集体土地,应当将被征收人的住房、地上附着物等进行拆除。

四、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征收的;(二)未按照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偿的;(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国家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国家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是国家的宝贵资源,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为了保障国家重点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国家征用土地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主体提供参考。

二、征用土地的定义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强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

征用土地是土地管理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的平衡。

三、征用土地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征收与补偿条例》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四、征用土地的条件1.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军事设施、道路、铁路、机场、港口、水利、能源、环保、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公共安全等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

2.无其他合法途径。

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应当优先考虑通过征收、征用以外的其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符合法定程序。

征用土地必须依法进行,包括发布征收公告、进行征收调查、制定征收补偿方案、签订征收协议等。

五、征用土地的程序1.立项审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2.发布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前,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发布征收公告,告知征收范围、征收原因、征收程序等。

3.征收调查。

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征收土地进行调查,核实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

4.制定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调查结果,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包括补偿标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

5.签订征收协议。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依法签订征收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6.公告征收决定。

国家征地管理规定(3篇)

国家征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地行为,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将土地使用权收归国家所有。

第三条征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保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三)维护土地市场秩序;(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国家征地管理工作,由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地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征地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

第六条征地过程中,应当尊重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征地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征地范围:(一)国家机关、军队、国有企事业单位用地;(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用地;(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八条征地条件:(一)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产业政策;(三)符合土地权属清晰、地籍档案完整的要求;(四)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征地申请:(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地申请;(二)申请征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用地单位或者个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2.用地项目名称、用地性质、用地规模、用地位置;3.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证明;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相关证明材料;5.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十条征地程序:(一)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征地申请;(二)土地管理部门对征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条件的,予以受理;(三)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意见;(四)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听证会意见,对征地申请进行审核;(五)土地管理部门将审核意见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六)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批准决定;(七)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决定,与被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八)被征地单位与被征地农民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九)土地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征地。

土地征迁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征迁方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拆除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和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土地征收第六条土地征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省、市、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五)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七条土地征收的审批程序:(一)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二)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实施土地征收;(三)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征收方案向社会公告,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第八条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地类补偿标准计算;(二)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地类补偿标准计算;(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实际损失计算;(四)征收土地的,应当安排被征收人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障等。

第九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二)房屋安置;(三)原地回迁;(四)异地安置。

第十条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期限:(一)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征收土地前,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二)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土地征用款法律规定(3篇)

土地征用款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土地征用款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或者国有土地,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支付给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经济补偿。

土地征用款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国家利益和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本文将围绕土地征用款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征收程序、补偿标准、争议解决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土地征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尊重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征用款应当根据土地的性质、用途、位置、补偿标准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确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土地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尊重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城市房地产的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尊重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征收程序1.立项审批土地征收、征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具下列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说明书;(2)土地利用现状图;(3)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图;(4)建设项目用地补偿方案;(5)其他有关材料。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人民政府批准。

2.公告公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征用后,应当在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公告,并公示下列内容:(1)征收、征用土地的范围、用途;(2)征收、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3)征收、征用土地的期限;(4)被征收、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权利和义务;(5)其他有关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条例(征地补偿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拆迁补偿暂行条例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人民建设更美好安宁的家园,方便交通,充分发挥现代交通工具的便捷,用时间缩小边远地区的距离,实现城乡一体化,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支持配合,特制定本条例。

(一)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

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土地占用费法律规定(3篇)

土地占用费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土地占用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因占用土地而依法缴纳的费用。

土地占用费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土地占用费的定义、法律依据、征收标准、使用范围、征收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该法是关于土地管理的基本法律,对土地占用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该条例对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土地占用费的征收标准和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该条例对违反土地占用费征收、使用等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该法对土地占用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了审计监督。

三、土地占用费的定义土地占用费是指单位和个人因占用土地而依法缴纳的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租赁费、土地占用税等。

四、征收标准1.土地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出让金按照下列标准征收:(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公益性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2)工业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4)住宅用地,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

2.土地租赁费:土地租赁费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土地用途、土地等级等因素确定。

3.土地占用税:土地占用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征收,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五、使用范围土地占用费的使用范围包括:1.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2.土地开发、整理、复垦;3.土地资源调查、监测、评价;4.土地市场管理、服务、培训;5.其他与土地管理相关的支出。

六、征收程序1.申请:单位和个人申请占用土地,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土地占用申请、土地评估报告等。

2.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审批决定。

土地征收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征收管理的规定有哪些

⼟地征收管理的规定有哪些⼟地是我国建设的基础,当集体⼟地⼟地的征⽤或者征收的的时候,政府机关就需要⽀付相应的补偿⾦额,补偿⾦额的具体内容⼜包括了⼟地的补偿费⽤,与居民的安置费⽤,如果有农作物的话还需要青苗的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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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征收管理的规定有哪些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地征收管理,规范⼟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于本省⾏政区域内的⼟地征收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为。

第四条⼟地征收⼯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的利益。

重庆征地补偿新标准⼀、调整征地补偿安置⽅式和标准(⼀)主城区1.⼟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别计算补偿。

⼟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地⾯积计算,⼀类地区(中⼼城区:1062平⽅公⾥以内)的⼟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平⽅公⾥⾄5473平⽅公⾥以内)的⼟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

安置补助费按转⾮安置的农业⼈⼝数计算,每个转⾮2.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农村房屋、青苗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表2、3执⾏。

宅基地使⽤权范围内的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附表4、5执⾏;3、住房安置被征地拆迁农转⾮⼈员住房安置的⼈均建筑⾯积标准为30平⽅⽶。

积极推⾏住房货币安置⽅式,货币安置具体标准由各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本区与被征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住房销售价格的原则制定。

农村征地意义如何本质上,征⽤是对产权的再分配:卖家被剥夺了说“不”的权利,也被限制了讨价还价的能⼒。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大全(2022年)

⼟地征收、拆迁、补偿法律法规⼤全(2022年)征地拆迁法律体系⼀、【总论】1. 中华⼈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9年修正)3. 中华⼈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4. ⼟地复垦条例(2011年施⾏)5. ⼟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6. 基本农⽥保护条例(2011年修订)7. 中华⼈民共和国⾏政强制法(2012年施⾏)8.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9. 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10.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执⾏《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和《中华⼈民共和国⼟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问题的意见(1999施⾏)11. 闲置⼟地处置办法(国⼟资源部令第53号,2012施⾏)12. ⼟地储备管理办法(国⼟资规〔2017〕17号,2018年施⾏)1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农村改⾰综合性实施⽅案》(2015年)14. 节约集约利⽤⼟地规定(2019修正)1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6. 最⾼⼈民法院关于严格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妥善办理征收拆迁案件的通知(法[2012]148号)17. 中央农村⼯作领导⼩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地征地与补偿】(⼀)⽤地审批1. 国务院关于国⼟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地审查办法》的批复(国函〔1999〕131号)2. 建设项⽬⽤地预审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3. 建设⽤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2016年修正)4. 各类⽤地报批会审办法(国⼟资发[1998]145号)(⼆)征地费⽤管理1.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委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费性质的批复(财综[2004]19号)2. 财政部、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地储备资⾦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征地补偿安置与监管1. ⼤中型⽔利⽔电⼯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2017修订)2. 征收⼟地公告办法(2010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2004]238号)4. 国⼟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国⼟资发〔2005〕144号)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31号)7.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制定征收农⽤地区⽚综合地价⼯作的通知(⾃然资办发〔2019〕53号)8. 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征地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96号)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10.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11.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步规范征地拆迁⾏为的通知(中纪办发[2011]8号)12. 征地管理费暂⾏办法(1992施⾏)1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严格⼟地管理的决定(节录)(国发[2004]28号)1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地使⽤权出让收⽀管理的通知(节录)(国办发〔2006〕100号)15. ⾃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划拨国有建设⽤地使⽤权地价评估指导意见(试⾏)》的通知(⾃然资办函〔2019〕922号)16.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17.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资电发〔2013〕28号)三、【拆迁与补偿】(⼀)⼀般规定1. 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执⾏)2. 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就《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答记者问(2011年)3. 最⾼⼈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4号)4. 最⾼⼈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关于办理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2012]97号)(⼆).房屋估价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2.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3.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三)补偿安置1.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北京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法律问题的请⽰》的答复(2002年)2. 国务院法制办政府法制协调司关于对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对房屋拆迁政策法规的答复是否属于具体⾏政⾏为的请⽰》的复函(2002年)四、【权属与登记】(⼀)⼀般规定1.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2019年修正)2. 不动产登记暂⾏条例实施细则(2019年修正)3. 国⼟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不动产登记暂⾏条例》的通知(国⼟资发〔2014〕177号)4. 国⼟资源部关于启⽤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的通知(国⼟资发〔2015〕25号)5. 国⼟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资发〔2015〕50号)(⼆)⼟地权属与登记1. ⼟地调查条例(2018年修订)2. ⼟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2019年修正)3.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办法(2019年修正)4. ⼟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10年修正)5. 林⽊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11年施⾏)(三)房屋权属与登记1.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施⾏)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间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3. 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领域信息查询共享机制建设的意见(司发通〔2018〕132号)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程建筑⾯积计算规范》的公告5.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6. 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关于房屋权属登记中如何界定不计算建筑⾯积的公共通道的请⽰》的复函7.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5号)8.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1年施⾏)五、【纠纷处理】(⼀)⼀般规定1. 国⼟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施⾏)2. 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2008年施⾏)3. 监察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资源部关于适⽤《违反⼟地管理规定⾏为处分办法》第三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监发〔2009〕5号)4. 国家⼟地总督察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地问题实地核查办法》的通知(国⼟督办发〔2009〕16号)5. 国⼟资源部关于印发《国⼟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国⼟资发〔2000〕431号)6. 国⼟资源听证规定(2004年1⽉9⽇国⼟资源部第22号令)7. 国⼟资源信访规定(2006年修订)8. 国⼟资源⾏政处罚办法(2014年施⾏)9. 国⼟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资源部政府信息公开⼯作规范的通知(国⼟资厅发〔2014〕28号)10. 国⼟资源违法⾏为查处⼯作规程(国⼟资发〔2014〕117号)11. 中华⼈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政复议1.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2017年修正)2. 中华⼈民共和国⾏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实施)3.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争议⾏政复议⼯作的通知(国法[2011]35号)4. ⾃然资源⾏政复议规定(2019年施⾏)(三)⾏政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3. ⾃然资源⾏政应诉规定(2019年施⾏)4.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5. 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村民因⼟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问题与村民委员会发⽣纠纷⼈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116号)6.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地⾏政案件若⼲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四)民事诉讼1.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2.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上,1-225)3.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下,226-552)六、【典型案例】1.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案例(第⼀批)(2014年)2. 最⾼⼈民法院发布征收拆迁典型案例(第⼆批)(2018年)3.七、【其他专题】1. 建设⼯程竣⼯验收2. 招标投标法律体系3. 安全⽣产法律体系4. 公司法律法规体系。

土地征用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土地征用相关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用管理,保障国家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维护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安置。

第三条土地征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国家对土地征用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土地征用管理机构,负责土地征用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争议调处。

第五条土地征用涉及的土地使用者、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与土地征用有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法。

第二章征用范围和条件第六条下列公共利益项目可以依法征用土地:(一)国家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二)国家重大水利、交通、能源、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建设项目;(三)国防和军事设施建设;(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项目。

第七条土地征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管理政策;(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三)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四)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征地程序第八条土地征用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立项审批;(二)征询意见;(三)公告征地;(四)征收土地;(五)补偿安置;(六)争议调处。

第九条征地项目立项审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征地项目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立项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征地公告应当载明征用土地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征地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有权提出意见,并要求答复。

第十三条征收土地,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保障被征用土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时,应当对被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进行登记、清点,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征收土地后,应当及时进行土地调查、登记、确权等工作。

第四章补偿安置第十六条土地征用补偿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四)其他补偿费。

关于国家征用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国家征用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国家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行为。

在我国,国家征用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限制方式,对于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国家征用的概念、法律规定、征用程序、补偿标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国家征用的概念国家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取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利的行为。

国家征用包括土地征用、房屋征用、矿产资源征用等。

在征用过程中,被征用方应当获得合理的补偿。

三、国家征用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

”此外,《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家征用也作了明确规定。

2. 征用范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国家征用范围包括:(1)军事、国防建设、公益事业、公共设施等需要用地的;(2)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点产业调整、环境保护等需要用地的;(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征用的其他情形。

3. 征用程序(1)立项审批:国家征用项目必须经过立项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征用项目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共利益和被征用方的合法权益。

(2)公告通知:征用项目经批准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告知被征用方征用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案等。

(3)协商谈判:被征用方与国家征用方就补偿、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

(4)补偿决定:征用方根据协商结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5)补偿发放:征用方按照补偿决定,及时发放补偿费用。

4. 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土地质量、区位、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补偿标准。

(2)安置补偿:根据被征用方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安置方案,包括搬迁、安置、就业等。

(3)附着物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4)地上物补偿: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房屋土地征收法律规定(3篇)

房屋土地征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房屋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征收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法律行为。

房屋土地征收法律规定了征收的主体、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内容,旨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征收主体房屋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

具体而言,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收工作。

在征收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成立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三、征收条件1. 公共利益:征收土地、房屋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公共利益包括:国防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公共安全需要、环境保护需要、文物保护需要、社会事业发展需要等。

2. 法定程序:征收土地、房屋必须依法进行,包括征收公告、听证、评估、补偿等程序。

3. 补偿标准:征收土地、房屋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四、征收程序1. 征收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房屋前,应当依法公告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征收期限等信息。

2. 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土地、房屋前,应当组织听证,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和建议。

3. 评估:征收土地、房屋前,应当依法对被征收人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补偿依据。

4. 补偿:征收土地、房屋后,应当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的补偿。

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用补偿、临时安置费用补偿等。

5. 审批:征收土地、房屋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审批征收方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五、补偿标准1.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照市场价格确定。

2. 搬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

3. 临时安置费用补偿:在征收期间,被征收人无法继续居住的,应当给予临时安置费用。

4. 其他补偿: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被征收人其他补偿,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补助费等。

六、争议解决1. 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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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规定都有哪些谁有权征收土地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怎样的以及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有哪些
谁有权征收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征收的补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
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违法征地的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第七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九条?
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第八十一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第八十二条?
不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八十四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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