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五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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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pol公约六大附则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一、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可太重要啦。

它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船舶的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呢。

你想啊,那些油要是泄漏到海里,对海洋生物可就是一场大灾难。

比如说,海鸟的羽毛沾上油就飞不动啦,小鱼小虾要是生活在油污染的海域,那可就没法好好生存啦。

船舶在这方面得遵守好多规定,像对油船的构造、设备就有特殊要求,必须得有防止油类泄漏的设备,而且对油类的排放也有严格限制。

不能随便就把油排到海里,得在规定的区域、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就好像咱们不能随便在马路上扔垃圾一样,海洋也需要保持干净呀。

二、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II也是很厉害的一个存在呢。

它管的是散装有毒液体物质。

这些物质要是泄露到海里,那危害可不小。

它对不同类型的有毒液体物质进行了分类,根据毒性、对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啥的。

不同类别的物质,船舶在运输、装卸还有排放的时候,都有不一样的要求。

这就像是把坏人分成不同等级,然后根据等级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样。

比如说,对于那些特别毒的物质,排放限制就更严格,船舶得有专门的处理设备,不能让这些有毒液体随便进入海洋这个大家庭。

三、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II呀,专门针对那些用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

这些有害物质要是处理不好,就像一颗颗小炸弹在海洋里爆炸一样。

船舶在运输这些有包装的有害物质的时候,得给它们做好标记,就像给每个危险物品贴上小标签一样,让大家都知道这是危险的东西。

而且在储存和装卸的时候也要特别小心,不能让这些包装破损,不然有害物质跑出来就麻烦啦。

在处理这些包装废弃物的时候,也得按照规定来,不能乱丢弃,要把对海洋的危害降到最低。

四、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IV就和咱们日常生活有点关系啦。

船舶上船员和乘客的生活污水可不能随便排到海里。

想象一下,如果大家都在海里上厕所,那海洋得多脏呀。

所以呢,船舶得有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引言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引言

引 言《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系由国际海事组织在1973年10月8日至11月2日召集的国际海洋污染会议通过。

议定书I(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和II(仲裁)在同一会议上通过。

随后该公约经过了国际海事组织在1978年2月6日至17日召开的国际油船安全和防污染会议(TSPP会议)通过的1978年议定书的修订。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该公约,称为《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或简称《73/78防污公约》。

涉及船舶造成污染各种成因的规则包括在本公约的五个附则内。

该公约还经1997年议定书作了修订,即通过了第六个附则,但接受此议定书的国家的数量尚不足以使其生效。

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自其1974年成立以来,已审议了《73/78防污公约》的许多规定,其中有些被认为需要澄清而有些则难于付诸实施。

为了统一解决这些模棱两可和难以实施的问题,MEPC认为最好制订统一解释。

在某些情况下,MEPC认识到有必要修正现有规则或引入新规则,其目的在于进一步减少船舶造成的操作性和事故性污染。

MEPC做了许多工作并已为该公约制订出相当数量的统一解释和修正案。

本出版物的目的是使其便于查询《73/78防污公约》的条款、议定书和附则的最新规定和统一解释,包括由MEPC通过并已生效的修正案,直到并包括(由MEPC.89(45)决议通过的)2000年修正案。

然而应注意,秘书处无意在编辑方面或以其他方式改变正式文本。

为法律上的目的,应查阅《73/78防污公约》各项规定的正式文本。

上述情况的一个例外是附则I第13G条和IOPP证书附件的修正案(在2001年5月16日以MEPC.95(46)决议通过)。

这些重要修正案的默认接受日期为2002年3月1日,如在此日期被接受,将于2002年9月1日生效。

到这一综合文本的出版日期为止,这些修正案的生效条件还未满足。

然而这些修正案可能在《73/78防污公约》现综合文本下次修改前生效。

2016《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生效后海船垃圾处理的几个焦点问题

2016《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生效后海船垃圾处理的几个焦点问题

2016《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生效后海船垃圾处理的几个焦点问题胡正红贾建雄摘要: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是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要部分,是《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重要内容。

2018年新生效的《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且从生效至实施的缓冲期短,因此船东对此理解不同,做法各异,并对诸多问题深感困惑。

基于最新公约要求,就业界最集中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论述,提出解决方案,同时明确中国籍国内沿海航行船舶的特殊要求。

关键词:MARPOL公约;垃圾污染;海船处理DOI:10.16176/ki.21-1284.2018.10.005一、背景经MEPC.277(70)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Ⅴ之《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以下简称2016规则)于2018年3月1日生效实施。

相应地,经MEPC. 295(71)决议修订的《2017年MARPOL公约附则Ⅴ实施指南》(以下简称2017指南)也生效了,同时废除了《2012年MARPOL公约附则Ⅴ实施指南》(经MEPC.239(65)决议修正的MEPC.219(63)决议),指南是实施公约的具体措施和指导,因此也至关重要。

截至目前,经MEPC.277(70)修订的MARPOL公约附则Ⅴ综合了MEPC.216(63)、MEPC.246(66)、MEPC.265(68)、MEPC.201(62)等诸多决议的修订内容。

经MEPC.277(70)修订的2016规则主要有如下调整:①对垃圾记录簿格式进行调整;②对垃圾告示牌内容进行调整;③重新定义了垃圾的分类,增加了电子垃圾;④垃圾管理计划应按照最新要求修订;⑤对除谷物以外的固体散装货物应按照修正案新增附录Ⅰ进行分类,并由托运人声明是否会对海洋环境有害;⑥舷外排放的固体散装货物洗舱水不应包含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本次修订是继2011规则后修改内容最多的一次。

新规则生效以来,船东各方积极履约,船检机构积极为船东出谋划策,船上相关资料、设备的重新配置和修订工作正在井然有序地进行着,但是船东还存在着诸多疑问。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所有400GT及以上的船舶和可载运15人及以上的船舶应有一份船员须遵守 的垃圾管理计划,该计划应: 规定垃圾收集、存放、加工和处理的程序,包括船上设备的使用; 指定专人负责该计划的实施;(C/O) 符合IMO制定的导则; 用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三、垃圾记录簿、垃圾公告标牌、垃圾管理计划 公告标牌 总长12m及以上的所有船舶应张贴公告标牌,向船员和旅客展示关于垃圾
处理的要求; 公告标牌应以船旗国官方语言书写,对于在公约其他缔约国的港口间从事
运输的船舶,还应以英语或法语书写。 垃圾管理计划
或定期处理的各种食物、日常用品、工作用品的废弃物 ,但鲜鱼及其各组成部分不包括在内。 “特殊区域”:是指需要采取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海洋的 特殊强制办法的海域,包括海湾区域、红海区域、黑海 区域、地中海区域、波罗地海区域、北海区域、南极区 域、泛加勒比海区域。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垃圾记录簿 所有400 GT及以上的船舶和可载运15人及以上 的船舶应配备《垃圾记录簿》。船舶在港口或 站应将垃圾排放到垃圾接收设备,船长应从设 备管理人员处取得一份垃圾处理数量的收据或 证明,并同《垃圾记录簿》一起保存2年。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和《原油洗舱系统操作与设备手册》。 残油(油泥)舱:凡400 GT及以上的船舶,设置一个或几个残油舱。 标准排放接头:所有船舶应备有用于连接岸上接受设备与船上排放管路的标准排
放接头。 油轮双层底(1992年52(32)号决议)
凡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应具有双层底和包围货油舱的边舱,600~5000载 重吨的新油船至少应设有双层底。 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根据1992年修正案) 400 GT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保证排出物含 油量不超过15ppm的滤油设备; 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除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 时能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类记录簿 根据本规则新增加的第26条的要求,凡150 GT及以上的油轮和400 GT及以上的 非油轮必须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海船船员考试:海洋与海洋环境保护试题一

海船船员考试:海洋与海洋环境保护试题一

海船船员考试:海洋与海洋环境保护试题一1、单选(江南博哥)根据《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燃油供受单证应当包括()。

①受油船船名;②船舶识别号或国际海事组织编号;③作业时间、地点;④燃油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⑤燃油种类、数量、密度和含硫量;⑥燃油加载计划。

A.①②③④B.①②③⑤C.①②③④⑤D.①②③④⑤⑥答案:C2、单选下列有关货物记录簿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货物记录簿在完成最后一次记录后应保存2年B.凡《MARPOL73/78》附则Ⅱ适用的船舶均应备有一本货物记录簿C.货物记录簿的每项记录应由负责该项作业的高级船员签字D.货物记录簿应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记录答案:A3、单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A.事先进行评估B.装运时进行评估C.事后进行评估D.不需评估答案:A4、单选按照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的要求,油轮在特殊区域外排放机舱含油污水,应满足的条件包括()。

Ⅰ.油水分离设备正在运转;Ⅱ.船舶正在途中航行;Ⅲ.距最近陆地50nmile以上;Ⅳ.瞬间排放率不超过30L/nmile。

A.Ⅰ~ⅢB.Ⅰ~ⅣC.Ⅰ、Ⅱ、ⅣD.Ⅰ、Ⅱ答案:D5、单选现行的《73/78防污公约》附则Ⅰ规定,在特殊区域外所有船舶排放机舱含油污水的含油量不得超过()ppm,油轮排放污压载水和洗舱水的瞬间排放率不得超过()L/nmile。

A.100;60B.100;30C.15;60D.15;30答案:D6、单选如果船舶被查处违反《控制和管理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国际公约》,船旗国和/或在其港口或近岸装卸站营运的当事国,除采取法律制裁或检查外,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Ⅰ.警告;Ⅱ.滞留;Ⅲ.遣散。

A.Ⅰ~ⅢB.Ⅱ、ⅢC.Ⅰ、ⅡD.Ⅰ、Ⅲ答案:A7、单选港口国应向船舶提供以下关于压载水管理方面的资料()。

Ⅰ.港口国关于压载水管理的详细要求;Ⅱ.替代性更换区域的位置和使用条件;Ⅲ.所提供的对压载水及相关沉积物进行环境安全式处理的接收设施的使用、位置、容量及适用的收费。

6、Marpol公约附则 5

6、Marpol公约附则 5

至南纬10⁰41’东经145⁰00’,然后南纬13⁰00’东经 145 ⁰00’,然后至南纬15⁰00’东经146 ⁰00’,然后 至南纬17⁰30’东经147⁰00’,然后至南纬21⁰00’东 经152⁰55’,然后至南纬24⁰30’东经154 ⁰00’,然 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⁰42’东经153⁰15’,所画 的一条连线。 (3)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 海域中,由于其海洋性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 运输的特殊性质等公认的技术原因,要求采取 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特殊区 域应包括本附则第5条中所列各区域。
1 在特殊区域外仅允许船舶航行途中排放下列垃圾入海, 且应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小于: .1 距最近陆地3 n mile 将已经过粉碎器或磨碎机处理的 食品废弃物排放入海。该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弃物应能通 过网眼不大于25 mm的滤网。

距最近陆地12 n mile 将未经过上述处理的食品废弃 物排放入海。 .3 距最近陆地12 n mile 将不能用常规的卸货方法回收 的货物残余物排放入海。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该货物 残余物不应含有任何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 .4 对于动物的尸体,应根据本组织制定的导则尽可能 远离最近陆地排放入海。
第十条 告示牌、垃圾管理计划和垃圾 记录的保存
1. 告示牌应以船员的工作语言书写,对航行于其他缔约国政 府管辖范围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船舶,告示牌还应以英 文、法文或西班牙文书写。 2. 垃圾管理计划应就垃圾最少化,收集、储藏、加工和处理 包括船上设备使用提供书面的程序,还有指定实施该计划 负责人。该计划应基于本组织制定的指南并以船员的工作 语言书写。(100总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 3. 航行于另一缔约国管辖范围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400总 吨及以上的船舶应持有一份《垃圾记录簿》。无论作为 船舶正式的航海日志一部分或以其他形式都应按本附则 附录规定的格式。

船舶防污染公约

船舶防污染公约
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为保证船舶安全 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
将油类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海是由于船舶或其设 备遭到损坏的缘故;
①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 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 防措施;
②如果船东或船长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 不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列。
是一个综合防止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该公约共有20条, 另附有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议定书Ⅰ是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规定 议定书Ⅱ是关于争端仲裁。 五个附则是: 防止油污规则;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海运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IMO于1978年2月召开了油船安全与防止 污染会议,通过MARPOL73公约的1978年议 定书,对1973年防污公约附则Ⅰ作了许多修 正,而且允许各缔约国把附则Ⅱ推迟到“78 议定书”生效三年后再生效,由于1978年议 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而且将“公 约”和“议定书”的各项规定,作为一个 整体文件理解和解释,即凡加入1978年议定 书的国家就自然地参加了1973年防污染公约, 因此通常将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 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 公约》,即MARPOL73/78。
(5)清洁压载水:装入已清洗过的货油舱内的压载 水,从静态的船舶排入清洁的平静水中,不会在 水面或邻近的岸线上产生明显的痕迹,或形成油 泥和乳化物沉积于水面以下或邻近的岸线上;
“阿莫柯·卡迪兹” (Amoco Cadiz)舵机损坏导 致
触礁溢油22万吨
第一节 船舶防性的危害。海洋污染状况引起了世界 各地人们普遍关注,世界各国为了保护海 洋环境,防止污染,召开了一系列的国际 性、区域性和各沿海国关于防止船舶污染 海洋会议,并制定出一系列国际性、区域 性及各国的有关防污染法律和法规,并且 在不断地修订,使其日渐完善、日渐严格。 因此,船舶防污染问题,不但关系到人类的生 存与发展,而且直接关系到船舶能否进出各 国港口和海上航行。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浅析全球大气污染主要表现为臭氧层破坏、酸雨腐蚀、细颗粒粉尘增多、气候变暖.船舶中柴油机排烟、制冷剂泄漏和垃圾焚烧等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排放的NOx占化石燃料源的15%左右, SOx占人为源的4%~9%,随着运输船舶数量日益增加,其大气污染排放也日趋严重。

为了降低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IMO制定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已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包括SOx、NOx、ODS(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消耗臭氧层物质和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船上焚烧排放至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本文从如上几种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要求和应对措施一一阐述。

1 SOx排放控制为了降低SOx排放, 其一是安装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来保证SOx排放量符合公约要求,其二通过使用符合公约要求的低硫油来达到SOx排放标准,绝大部分船舶都是采用第二种方法。

2012年7月1日起,ISO8217:2012国际船用燃油标准中的燃油硫份含量从4。

5%降低到3。

5%,并且暂定2020年1月1日以后,船用燃油硫份含量上限降低至0。

5%.IMO (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MEPC环保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陆续增加船舶使用低硫油区域,这就是现在我们经常提及的SECA/ECA区域(Sulfur Emission Control Area)。

截至2015年7月1号,生效的SECA区域范围和硫份要求如下:1。

波罗的海、北海、英吉利海峡,硫份含量上限为0。

1%,见下图;2. 在欧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

1%的燃油.该要求适用于欧盟港口停泊(系泊和锚泊)的船舶,对在港口外抛锚的船舶不适用.硫份含量上限为0。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

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舶防污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保护海洋环境,确保船舶安全运行,提高船舶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在本国籍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游艇等。

第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总则、目标和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条所有船舶必须遵守国际海上环境保护公约、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定期开展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二章目标和原则第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海洋环境,降低船舶污染排放,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六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原则是科学合理、规范运作、全员参与、持续改进。

第七条船舶防污管理的工作重点是预防污染、减少废弃物排放、健全管理体系。

第三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是船舶防污管理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审查、批准和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九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成员由船舶拥有者、经营者、船员代表等组成,任期为三年,可以连任一次。

第十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管理委员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领导小组,由主管领导任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指导和督导。

第十二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财务、技术、法务等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十三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检查组,负责船舶防污管理的现场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宣传教育和培训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船舶防污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立监督检查部门,负责船舶防污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管理制度第十六条船舶防污管理制度包括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船舶防污管理规章制度内容包括船舶污染防治的基本要求、责任人员、处置措施和信息报告等。

第十八条船舶防污管理操作规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设备的操作、维护和检查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

第十九条船舶防污管理业务流程内容包括船舶防污管理的组织和实施程序、信息采集和汇报程序等。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

关于执行《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几个附则的探讨我们通常习惯将《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称为《73/78防污公约》,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这种说法是欠妥的也是不严肃的。

所谓《73/78防污公约》是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只包含了第一到第五个附则,而我们现在所说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是指经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包含六个重要附则的《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因此,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要求当整体引述本公约及其六个附则时宜使用“防污公约”而非“73/78防污公约”,否则的话,后者就可能将1997年议定书通过的附则Ⅵ排除在外。

本文仅介绍跟油轮操作相关的几个附则关于特殊区域以及防污染要求进行介绍。

一、附则Ⅰ-防止油类污染规则(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of pollution by oil)●特殊区域,指在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其交通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特殊的强制办法以防止油类物质污染海洋。

附则Ⅰ中特殊区域是指:1.地中海区域:包括地中海本身以及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区,与黑海以北纬41°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005°36′为界;2.波罗的海区域: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地尼亚湾、芬兰和波罗的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为界;3.黑海区域:包括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41°为界;4.红海区域:包括红海本身以及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拉斯西尼(北纬12°28.5’,东经043°19.6’)和胡森穆拉德(北纬12°40.4’,东经0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5.海湾区域:位于拉斯尔哈德(22-30N/059-48E)和拉斯额尔法斯特(25-04N/061-25E)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6.亚丁湾区域:红海和阿拉伯海之间的亚丁湾部分,西以拉斯西尼(12-28.5N/043-19.6E)和胡森穆拉特(12-40.4N/043-30.2E)之间的恒向线为界,东以阿斯拉希尔(11-50N/051-16.9E)和拉斯法尔塔克(15-35N/052-13.8E)之间恒向线为界;7.南极区域:指60S以南的区域;8.西北欧水域:包括北海及其入口,爱尔兰海及其入口,克尔特海,英吉利海峡及其入口以及紧靠爱尔兰西部的大西洋东北海域。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1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91年修正案1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73/78防污公约)1991年修正案(1)《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1991年修正案(1)--------------------------------------------------------------------------------简介:为了执行1973年防污公约,1978年2月6日至17日在伦敦召开了油船安全和防止污染(TSPP)联席会议。

会议通过了“关于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74/78SOLAS),以及“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MARPOL73/78),后者简称为“73/78防污公约”。

议定书或73/78防污公约已于1983年10月2日生效。

事实上,只有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与议定书同时生效。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于1987年4月6日生效;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于1988年12月31日生效;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或集装箱、可移动罐柜或公路和铁路槽罐车装运有害物质污染规则)于1992年7月1日生效;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尚未生效。

73/78防污公约的1991年综合版本包括经1984年至1991年的全部修正案。

本部分包括公约的所有条款和统一解释的最新文本、两个议定书和五个附则。

所包含的修正案虽然都已通过,但有的尚未生效,如1990年3月通过的检验和证书的统一制度。

由于1978年议定书吸收了1973年公约的内容,两者可看成是一个文件,即73/78防污公约。

凡加入1978年议定书的国家自然地应遵守1973年防污公约而不必另行签字。

截止1991年12月31日参加该公约的有乌拉圭、秘鲁……等70个国家(见附录)。

我国于1983年7月1日加入,但声明“不受公约附则Ⅲ、Ⅳ、Ⅴ的约束”。

因此,该公约及附则Ⅰ已从1983年10月2日起对我国生效,附则Ⅱ从1987年4月6日起对我国生效。

船舶管理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船舶管理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公约由公约正文、二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组成。 公约由公约正文、二个议定书和六个附则组成。 二个议定书分别是: 二个议定书分别是: 议定书Ⅰ――《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制度》 议定书Ⅰ 《关于涉及有害物质事故报告的制度》 议定书Ⅱ――《仲裁》 议定书Ⅱ 《仲裁》 六个附则分别是: 六个附则分别是: 附则Ⅰ――防止油污规则(必选项), 附则Ⅰ 防止油污规则(必选项),1983.10.02对我国生效。 对我国生效。 防止油污规则 ), 对我国生效 附则Ⅱ――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1987.04.06对我国生 附则Ⅱ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对我国生 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必选项), 效。 (必选项), 附则Ⅲ 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Ⅲ――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1994.12.13对我 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对我 国生效 附则Ⅳ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Ⅳ――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2003.9.27。2006.11.2 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 附则Ⅴ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对我国生效。 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1989.02.21对我国生效。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对我国生效 附则Ⅵ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2005年5月19日生效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年 月 日生效 2006.08.23对我国生效 对我国生效
5.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船舶防治污染管理 5.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船舶防污结构和设备 专用压载舱:载重量2万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和 万吨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轮; 万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和4万吨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轮 专用压载舱:载重量 万吨及以上的新原油油轮和 万吨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轮;载 重量3万吨及以上新成品油轮和 万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轮; 万吨及以上新成品油轮和4万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轮 重量 万吨及以上新成品油轮和 万吨及以上的现有成品油轮; 原油洗舱系统 载重量2万吨及以上新原油油轮和 万吨及以上新原油油轮和4万吨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轮应装有原油洗舱系统 载重量 万吨及以上新原油油轮和 万吨及以上现有原油油轮应装有原油洗舱系统 原油洗舱系统操作与设备手册》 和《原油洗舱系统操作与设备手册》。 残油(油泥) 及以上的船舶, 残油(油泥)舱:凡400 GT及以上的船舶,设置一个或几个残油舱。 及以上的船舶 设置一个或几个残油舱。 标准排放接头: 标准排放接头:所有船舶应备有用于连接岸上接受设备与船上排放管路的标准排 放接头。 放接头。 油轮双层底( 油轮双层底(1992年52(32)号决议) 年 ( )号决议) 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应具有双层底和包围货油舱的边舱, 凡5000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应具有双层底和包围货油舱的边舱,600~5000载 载重吨及以上的新油船应具有双层底和包围货油舱的边舱 ~ 载 重吨的新油船至少应设有双层底。 重吨的新油船至少应设有双层底。 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根据1992年修正案) 年修正案) 排油监控系统和滤油设备(根据 年修正案 400 GT及以上但小于 及以上但小于10000总吨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保证排出物含 总吨的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 及以上但小于 总吨的船舶应装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 油量不超过15ppm的滤油设备; 的滤油设备; 油量不超过 的滤油设备 100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除滤油设备外,还应装设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除滤油设备外,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除滤油设备外 还应装设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 时能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 时能报警并自动停止排放的装置。 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和油类记录簿 根据本规则新增加的第26条的要求,凡150 GT及以上的油轮和 根据本规则新增加的第 条的要求, 及以上的油轮和400 GT及以上的 及以上的 条的要求 及以上的油轮和 非油轮必须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非油轮必须备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

mepc规则

mepc规则

mepc规则
MEPC规则,全称为《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附则IV——“防止船舶垃圾造成污染的规则”,是为防止船舶垃圾污染海洋环境而制定的国际公约。

该规则规定了船舶垃圾的产生、收集、储存、处理和处置等要求,包括垃圾分类、垃圾管理计划、垃圾记录簿等。

同时,该规则还规定了港口国对船舶垃圾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船舶垃圾得到妥善处理,保护海洋环境。

MEPC规则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重要规则之一,旨在促进全球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各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其船舶遵守该规则,并接受港口国的监督和管理。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MEPC规则得到有效执行,各缔约国应加强船舶垃圾管理和监督,提高船舶环保意识和技术水平,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船舶防污染国际公约及国家要求

2.附则Ⅰ 防止油污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Ⅰ
附则Ⅰ 是必选附则, 附则 Ⅰ 是必选附则 ,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MARPOL73/78同时生 同时生 效(1983.10.2)。附则Ⅰ共有四章(26条): 。附则Ⅰ共有四章( 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控制操作污染的要求 第三章 关于将油船因船侧和船底损坏而造成的 污染减至低限度的要求 第四章 防止油污事故造成污染
附则Ⅱ 附则Ⅱ 防止散装有毒液体污染规则有关规定
(附则Ⅱ于1987年4月26日生效。该附则是必选附则 附则Ⅱ 日生效。 必选附则) 年 月 日生效 该附则是必选附则
附则Ⅱ 个附录: 附则Ⅱ共14条,5个附录: 条 个附录 附录I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附录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有毒液体物质分类准则 附录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Ⅱ散装运输的有毒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Ⅲ其他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Ⅲ其他液体物质名单; 附录Ⅳ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附录Ⅳ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船舶货物记录簿; 附录Ⅴ证书格式。 附录Ⅴ证书格式。
2011.10
一、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 防污公约
( 二 ) 、 MARPOL73/ 78防污公约有关 / 防污公约有关 规定
(一)、MARPOL 73/78防污公约 / 防污公约
1。 1954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 年公约及其历次修正案
1954年 IMCO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 年 在伦敦召开的各海洋国家国际 会议上,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 会议上, 制定了第一个有效的国际公约 《1954 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 该公约于1958年 油污染公约 年国际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该公约于 年 7月26日生效。 日生效。 月 日生效 “MARPOL54公约”主要强调在公约所规定 公约” 公约 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 的沿岸水城范围内禁止排放石油和油水混合物, 同时认为油分浓度小于100ppm的油水混合物对 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海洋环境不会造成污染。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l Nearest land. The term "from the nearest land" means from the baseline from which the territorial sea of the territory in question is established in acco附rd则anVc防e止w船it舶h 垃in圾te污rn染at规io则nal law,
l 8 、食品废弃物系指船上产生的任何变质或未变质的食 料,包括水果、蔬菜、奶制品、家禽、肉类产品和食物 残渣。
l Food wastes means any spoiled or unspoiled food substances and includes fruits, vegetables, dairy products, poultry, meat products and food scraps generated aboard ship.
l 按照《1973年公约》第16(2)(g)(ii)条,该修正案须在 按上述第2段被接受后,于2013年1月1日生效;全文 替代了现行有效的MARPOL附则V内容。
附则V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Regulation 1 Definitions 定义
l 1、 动物尸体系指任何作为货物被船舶载运并在航行中死亡或被 实施安乐死的动物尸体。
l Animal carcasses means the bodies of any animals that are carried on board as cargo and that die or are euthanized during the voyage.
l 2、 货物残留物系指本公约其他附则未规定的、货物装卸后在甲 板上或舱内留下的任何货物残余,包括装卸过量或溢出物,不管 其是在潮湿还是干燥的状态下,或是夹杂在洗涤水中,但不包括 清洗后甲板上残留的货物粉尘或船舶外表面的灰尘。

船舶防污问答题和答案.doc

船舶防污问答题和答案.doc

船舶污染特点:1.污染源多而复杂。

2.污染持续性强,危害性大。

3.污染范围广。

船舶污染危害性:1.使海洋生物死亡或发生畸形,造成水产资源损害,破坏了海洋的生态平衡。

2.使海洋食品中聚积毒素。

危机人类的食物源,危害人类健康。

3.使浮游生物死亡,海洋吸收二氧化氮能力减低,加速温室效应。

4.妨碍人类包括渔业活动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影响对海洋的开发和利用。

5.破坏海水品质,降低海水的使用舒适程度,造成旅游等损失。

MARPOL 73/78六个附则:附则1——防止油污染规则附则2——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附则3——防止包装有害物质污染规则附则4——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附则5——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附则6——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与船舶防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包括:一.《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二.《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 1990)和《2000年有害有毒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 - HNS 2000)三.《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BWM CONVENTION 2004)四.《1972年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LC 1972)五.《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国际公约》(AFS CONVENTION 2001)六.《2009年香港国际安全与无害环境拆船公约》(HONG KONG SRC 2009)船舶含油污水的来源和特性:1.油船压载水:油船专用压载水不含油分,可直接排放。

含油压载水与洗舱水相比,油品乳化程度低,品种单一,绝大多数是浮上油和分散油,乳化油很少,故处理较容易,另外,油舱压载水含油泥沙2.油船洗舱水:洗舱水中除水以外的成分主要是油、泥和铁锈及微量的酚等。

洗舱水有海水和淡水,水中油分的乳化程度比压载水高,洗舱水中污泥量大,主要洗舱时舱壁上铁锈和污泥粘在一起3.机舱舱底水:舱底水成分极为复杂,除含多种油分和机械杂质外,在机舱清洗时还会有清洗剂成分,它将使油乳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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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Ⅴ防止船舶垃圾污染规则
2012.09.04
【颁布日期】 1973-11-02
【生效日期】 1988-12-31
第一条定义
就本附则而言:
一、“垃圾”系指产生于船舶通常的营运期间并要不断地或定期地予以处理的各种食品的、日常用品的和工作用品的废弃物(不包括鲜鱼及其各个部分),但本公约其它附则中所规定的或列举的物质除外。

二、“最近陆地”。

“距最近陆地”一词,系指离该领土按照国际法据以划定其领海的基线,但下述情况除外:就本公约而言,在澳大利亚东
北海面“距最近陆地”系指距澳大利亚海岸下述各点的连线——
自南纬11°00′东经142°08′的一点起至南纬10°35′东
经141°55′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0°00′东经142°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10′东经143°52′的一点,然后至南纬9°00′东经144°3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3°00′东经144°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5°00′东经146°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18°00′东经147°00′的一点,然后至南纬21°00′东经153°00′的一点,然后至澳大利亚海岸南纬24°42′东经153°15′的一点所划的一条
连线。

三、“特殊区域”系指这样的一个海域,在该海域中,由于其海洋学的和生态学的情况以及运输的特殊性质等方面公认的技术原因,需要采取防止垃圾污染海洋的特殊强制办法。

特殊区域包括本附则第五条中所列各区。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附则的规定,适用于一切船舶。

第三条在特殊区域以外处理垃圾
一、除本附则第四、五和六条的规定外:
(一)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及塑料垃圾袋)均不得处理入海;
(二)对于下述垃圾,应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不得在距最近陆地不到;
1.25海里之处将会漂浮的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处理入海;
2.12海里之处将食品废弃物和一切其它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及类似的废物,处理入海;
(三)本款第(二)项之2中所述的垃圾,在通过了粉碎机或磨碎机后,可允许在尽可能远离最近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禁止在距最
近陆地不到3海里之处处理入海,这种已经粉碎或磨碎的垃圾,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二、如果垃圾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它排放物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严格的要求。

第四条对处理垃圾的特殊要求
一、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从事于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相关联的近海加工海底矿藏资源的固定平台或浮动平台,以及泊靠这种平台或与之相距在500米以内的一切其它船舶,禁止处理本附则所管制的任何物料。

二、位于距陆地12海里以外的这种固定平台或浮动平台,和泊靠这种平台或与之相距在500米以内的一切其它船舶,可允许已通过粉碎机或磨碎机的食品废弃物处理入海。

这种已经粉碎或磨碎的食品废弃物应能通过筛眼不大于25毫米的粗筛。

第五条在特殊区域以内处理垃圾
一、就本附则而言,特殊区域为地中海区域,波罗的海区域,黑海区域,红海区域和“海湾区域”其界限如下:
(一)地中海区域,系指地中海本身,包括其中的各个海湾和海在内,与黑海以北纬41°纬线为界,西至直布罗陀海峡,以西经5°36′经线为界。

(二)波罗的海区域,系指波罗的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的海的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44.8′纬线为界)。

(三)黑海区域,系指黑海本身,与地中海以北纬41°纬线为界。

(四)红海区域,系指红海本身,包括苏伊士湾和亚喀巴湾,南以RassiAne(北纬12°8.5′东经43°19.6′)和HusnMurad(北纬12°40.4′东经43°30.2′)之间的恒向线为界。

(五)“海湾区域”,系指位于RasalHadd(北纬22°30′东经59°48′)和RasalFasteh(北纬25°04′东经61°25′)之间的恒向线西北的海域。

二、除本附则第六条的规定外:
(一)禁止将下述垃圾处理入海:
1.一切塑料制品,包括但不限于合成缆绳、合成渔网和塑料垃圾袋;以及
2.一切其它的垃圾,包括纸制品,破布、玻璃、金属、瓶子、陶器,垫舱物料、衬料和包装材料;
(二)对于食品废弃物,应在尽可能远离陆地之处处理入海,但无论如何距最近陆地不得少于12海里。

三、如果垃圾与具有不同处理或排放要求的其它排放物混在一起时,则应适用其中较严格的要求。

四、特殊区域以内的接收设备:
(一)凡海岸线与某一特殊区域相邻接的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按照本附则第七条的规定,参照在这些区域中营运的船舶的特殊需要,尽速在该特殊区域内的所有港口设置足够的接收设备。

(二)各有关的缔约国政府,应将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所采取的措施通知本组织,在收到足够的通知后,本组织应确定一个关于本条要求对该区域开始生效的日期,并至少在12个月前将该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

(三)在这样确定的日期之后,在这些特殊区域中还依靠尚无这种接收设备的港口的船舶,应完全遵守本条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例外
本附则第三、四和五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一、从船上处理垃圾,系为保障船舶及船上人员安全或救护海上人命所必需者;或
二、由于船舶或其设备受损而逸漏垃圾,如果在发生损坏以前和以后,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逸漏或使逸漏减至最低限度;或
三、合成渔网或为修理这种渔网用的合成材料的意外失落,如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这种失落。

一、各缔约国政府,应保证在各港口和装卸站,按照到港船舶的需要设置垃圾接收设备,使不致造成船舶的不当迟延。

二、各缔约国政府,应将按本条设置的设备被宣称不足的一切事例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告各有关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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