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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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大额存单业务,根据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大额存单业务纳入本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行应监测分析并按规定纳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运营管理部、合规风险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编制及年度发行计划备案;负责牵头向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开办材料;负责牵头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每年大额存单发行额度。

第六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大额存单的系统执行利率、计息规则、是否允许提前支取、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相关罚息等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向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大额存单登记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其他事项。

作为大额存单核心系统操作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通知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参数维护,负责柜面业务人员大额存单交易操作指导等。

第七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对大额存单协议书等大额存单合同文本进行合规审查。

本行业务管理部负责确定每期大额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对象、发行期管理工作,负责大额存单产品的反洗钱评估工作。

本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的对外公告。

第八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审计监督部门,负责不定期对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开展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章发行管理第九条本行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XX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总行'或‘我行')单位大额存单业务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人民银行制订的《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辖下所有开办单位大额存单的机构。

第二章业务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大额存单是指我行向非金融企业、机构团体及我行认可的其他单位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单凭证。

单位大额存单是我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总行设立独立科目核算。

第四条发行规模。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实行规模管理,由总行向人行报备每年发行计划。

第五条产品发行。

产品全年发行计划确定后,总行公司金融管理总部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每期产品发行要素(包括期限、利率、规模等),并组织产品销售。

第六条发行渠道。

我行单位大额存单暂仅支持我行营业网点、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渠道发行,其他第三方平台或渠道暂不支持。

第七条业务办理。

客户到银行网点办理业务时,由于我行单位大额存单产品是主要通过完善我行单位定期一户通产品的存取款功能实现的,因此各网点在受理客户的存取等业务时,需根据现行《XX农村商业银行单位人民币定期一户通操作规程》的要求为客户办理。

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客户填写的《单位定期一户通业务凭证》将作为客户认购某期产品的依据,需在《单位定期一户通业务凭证》上的“业务类型”中的“其他”信息栏上标识该期产品的名称,转存方式必须选择“不转存”。

另一方面,网点在为客户办理资金存入业务时,产品代码须选择“77(大额存单)”。

第八条产品凭证。

根据持有人要求,我行可为其出具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对于未出具持有证明的大额存单,持有人可通过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电子交易渠道进行查询、赎回、提前支取等业务;但对于已出具持有证明的单位大额存单,客户通过网上银行、银企e线通等电子交易渠道仅能办理查询业务。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和操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丰富主动负债业务品种,拓宽资金来源渠道,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对公大额存单是指我行面向非金融类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对公大额存单是存款类金融产品,计入一般性存款考核。

第三条对公大额存单发行的目标客户是在我行开立账户的非金融机构、机关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我行为投资人开立对公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对公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原则。

第四条计划财务部根据全行资源配置、流动性及市场情况,制定对公大额存单的发展策略及年度发行规模总体计划;公司业务部根据行内确定的总体计划,制定细化的具体发行计划并在市场组织发行。

各分行未经总行授权不得开展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投资和交易业务。

第五条对公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在我行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对公大额存单在发行前、发行后需按要求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我行官网等平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六条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的管理环节涉及发行、转让(或赎回)、资金清算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职责部门涉及公司业务部、计划财务部、资金部、运营管理部、信息科技部、电子银行部、风险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以及分行相关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

第七条公司业务部作为对公大额存单的产品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相关管理办法;负责根据行内确定的总体计划,制定细化的具体发行计划并在市场组织发行;负责人民币对公大额存单的发行、转让(或赎回)等具体操作;负责对公大额存单业务的客户关系管理。

第八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根据年度经营规划和资产负债配置方案,确定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规模;负责确定对公大额存单发行、提前支取或转让(或赎回)的报价;负责制订和修订对公大额存单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包括对公大额存单在内的全行大额存单年度发行计划和当年注册发行额度等;负责通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我行通过自有渠道发行的产品信息(包括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等信息)。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总结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总结
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1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发行渠道
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
起投金额
个人:不低于30万元
机构:不低于1000万元
期限
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利率
固定利率:票面年化收益率
浮动利率: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付息方式
一次还本付息
定期付息
到期还本
允许转让
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转让
转让范围限于合格的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质押融资
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
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发行人提供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上海清算所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登记、结算、兑付服务
于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发行人提供登记、结算、兑付服务
于第三方平台发行:上海清算所提供登记、结算、兑付服务
发行人或上清所应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存单情况,遵循实名制规定
发行情况披露
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1个工作日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于次日内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披露发行情况。
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总结
发行人
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机构。恒丰银行于2015.7.30取得发行资质。
投资人
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备案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1989年5月22日)第一条为增加金融工具,活跃金融市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四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对个人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佰元;对单位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万元。

第七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十二个月。

第八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最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各发行单位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最高限度之内,自行确定其所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

第九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第十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采用记名和不记名两种方式发行。

第十一条不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交付方式转让;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采用背书方式转让。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许可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转让业务。

各银行均不得办理自己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第十二条记名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可以在发行单位办理挂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银发[1996]4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银发[1996]405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1989年5月22日印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本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办理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三、对在本办法生效后,继续发行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金融机构,要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发行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各商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

人民银行正式推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正式推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出版物刊名: 中国外汇
页码: 10-11页
年卷期: 2015年 第12期
主题词: 大额存单;人民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保险;银行存款;管理办法;点金;个人投资;发行主体;产品形式
摘要:<正>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对外发布《大额存单暂行管理办法》,大额存单的发行主体明确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等。

根据《办法》,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纳入存款保险的保障范围。

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和电子化的发行方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商业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XXX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职责分工 (1)第三章产品管理 (3)第四章基本规定 (4)第五章发行管理 (6)第六章附则 (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发展,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大额存单是指本行向个人客户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于一般性存款。

第三条个人大额存单采用电子化方式发行,可在本行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渠道发行。

第四条个人大额存单发行要求进行备案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个人金融部职责(一)作为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主管部门,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业务产品管理办法的制定、业务规则的制定、完善及后期维护工作,组织各分支机构开展个人大额存单销售。

(二)负责个人大额存单的产品设计、营销组织、人员培训、统筹管理等工作。

(三)每年年初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申报当年个人大额存单的发行计划和发行额度。

(四)收集分析个人客户需求,设计个人大额存单产品形式。

(五)拟定和规范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协议文本样式。

第六条金融市场部职责(一)根据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批的年度发行计划和年中调整计划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二)代表本行参与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有关个人大额存单业务专项工作。

(三)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和披露个人大额存单相关信息。

第七条计划财务部职责作为本行利率定价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业务计息管理工作。

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职责(一)负责制定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会计科目、会计核算规则。

(二)负责配合个人金融部做好个人大额存单业务规则的制定及后期修改维护工作。

(三)制定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对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集中运营中心职责负责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相关的客服工作。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利率表2022

大额存单利率表2022

⼤额存单利率表2022现在有越来越多的银⾏在经营,银⾏之间也形成了激烈的竞争,不同银⾏之间发⾏的贷款利率也是不⼀样,所以消费者会选择不同的银⾏进⾏借贷,因此不同银⾏所发⾏的⼤额存单也是不同,接下来店铺⼩编就来为这⽅⾯的知识进⾏系列的解析。

⼀、⼤额存单利率表⼈民银⾏:活期利率:0.35三个⽉定期:1.1 六个⽉定期:1.3⼀年定期: 1.5两年定期:2.1⼈民银⾏:三年定期:2.75 五年定期:----⼯商银⾏:活期利率:0.3 三个⽉定期:1.35 六个⽉定期:1.55⼀年定期:1.75两年定期:2.25⼯商银⾏:三年定期:2.75 五年定期:2.75农业银⾏:活期利率:0.3 三个⽉定期:1.35 六个⽉定期:1.55⼀年定期:1.75 两年定期:2.25农业银⾏:三年定期:2.75 五年定期:2.75建设银⾏:活期利率:0.3 三个⽉定期:1.35 六个⽉定期:1.55⼀年定期:1.75 两年定期:2.25建设银⾏:三年定期:2.75 五年定期:2.75中国银⾏:活期利率:0.3 三个⽉定期:1.35 六个⽉定期:1.55⼀年定期:1.75两年定期:2.25中国银⾏:三年定期: 2.75五年定期:2.75交通银⾏:活期利率:0.3 三个⽉定期:1.35 六个⽉定期:1.55⼀年定期:1.75两年定期:2.25交通银⾏:三年定期:2.75五年定期:2.75招商银⾏:活期利率:0.35 三个⽉定期:1.35 六个⽉定期:1.55⼀年定期:1.75 两年定期:2.25招商银⾏:三年定期:2.75五年定期:2.75个⼈⼤额存单是指银⾏⾯向特定投资⼈发⾏的以⼈民币计价的记账式⼤额存款凭证,是银⾏存款类⾦融产品,属⼀般性存款,具有低风险、⾼收益、期限灵活、流动性强、办理⼿续简便的特点。

个⼈⼤额存单⾮常受市场欢迎,这与固定利率、安全性好的特点相关。

“采⽤固定利率后,到期⼀次还本付息,不受未来降息或市场波动的影响;⽽且个⼈⼤额存单属⼀般性存款,纳⼊存款保险范围。

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的管理,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本行制定了本《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内容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是指银行发行的、单位客户购买的、以人民币计价、面额大于等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单。

第三章业务制度1.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发行(1)开立大额存单账户。

单位客户需持有有效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到银行开立大额存单账户;(2)设置存单利率及期限。

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需求,制定大额存单利率及期限;(3)办理购买。

单位客户凭大额存单账户书面申请购买存单,银行予以办理,同时更新账户余额;(4)发行存单。

银行根据客户需求及资金情况,按照购买金额、存期等条件开具大额存单并交付给客户。

2.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赎回(1)提前赎回。

单位客户可在大额存单到期之前提前申请赎回存单。

银行根据赎回存单的金额和剩余期限等条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利息,同时收取提前赎回手续费;(2)到期赎回。

单位客户可在大额存单到期之日起20日内到银行网点进行取款或转存。

第四章业务管理1.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余额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建立大额存单账户,记录客户大额存单余额。

2.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的计息及结息银行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按照存期、存单金额和存单利率计算存单利息,并在存单到期后将存单本金和利息一次性结清。

3.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的提前赎回单位客户需要提前赎回存单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赎回金额和需要赎回的存单编号等信息;对于提前赎回的存单,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利息和提前赎回手续费,结算后付款并从客户账户中冲减。

4.银行单位人民币大额存单的到期处理大额存单到期日起20日内,银行应向客户做出到期提示;单位客户应在大额存单到期日后20日内到银行办理存单的到期处理,包括存款支取或续存等。

大额存单PPT课件

大额存单PPT课件

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
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机构投资人认购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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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释义
➢ 大额存单利率采取市场化定价确定。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方式,固定利 率为发行时采用的票面年华收益率形式计息,浮动利率是指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解 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计息方式。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 期还本。
➢大额存单提前支取等规则由发行人自行制定。发行人应在大额存单发行条款中明 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计息规则。
➢登记结算服务。自有渠道发行的,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 总量登记。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上清所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质押和持有证明。可用于办理质押,发行人应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命名及核算。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会计上单独设立科目进行 管理核算、统计上单独设立统计指标进行反映。
20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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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释义
➢ 信息披露。通过自有渠道发行的应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央行备案发行信 息。
人民币 市场化定价 是否允许提前支取、提前 支取是否计息以及如何计 息由商业银行自行制定
整存整取存款产品 一般性存款 永续 无额度控制 50元起存
借记卡下、存单、存折 人民币、外币
目前最高为央行基准利率1.5倍
提前支取按照活期计息
1个月、3个月、6个月、9 1个月(仅外币)、3个月、6个月、1年

银行大额存单的规章制度

银行大额存单的规章制度

银行大额存单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管理,保障投资者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银行大额存单是指投资者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存入一定数量的资金,并在一定期限内享受相应利息。

第三条银行大额存单业务由银行营业部门负责办理,遵循依法合规、风险可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投资者办理银行大额存单业务,应当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资金来源证明。

第二章存单开立第五条投资者办理银行大额存单业务,须填写开户申请表,确认存款金额、存款期限、利率等重要信息,并由投资者本人签字确认。

第六条开户时,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信息,并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存单开立后,银行应当发放存单凭证给投资者,并妥善保管存单信息,确保安全可靠。

第八条存单凭证遗失或损坏的,投资者应及时向银行报告,并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换发手续。

第三章存单使用第九条存单的存入、支取、转让等操作应当遵循银行相关规定,并按照银行规定的流程办理。

第十条存单支取时,投资者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存单凭证及相关手续,确保手续合法、有效。

第十一条存单转让时,投资者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程序和规定的流程办理,确保转让行为合法、规范。

第四章利率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大额存单的利率由银行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决定,并在存单上明确标注。

第十三条存单到期后,投资者可根据银行规定的利率选择续存或支取。

第十四条存单的利息计算按照银行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五章风险防范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六条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国家政策,及时调整存款利率,引导资金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银行应对存单信息进行保密,防止信息泄露,确保投资者信息安全。

第六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八条银行大额存单业务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九条银行须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对存单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合规运营。

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维护银行和客户的权益,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银行个人大额存单业务的工作人员,以及存入和取出个人大额存单的客户。

第二条定义个人大额存单:是以个人名义开设的单笔大额、较长期限的存款凭证。

第三条存款人资格存款人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资格。

存款人允许登记在其名下的个人大额存单的最大金额和最低金额由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确定。

第四条存款人开户存款人到银行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时,应当凭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税证明,以及相关资金凭证等信息到银行开户。

银行应当认真核对存款人开户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国税证明、相关资金凭证及其他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在开户协议书上填写完整的应用明细表。

第五条存款期限个人大额存单的期限应当是30天以上且不超过5年。

存款人一般不能提前支取存款,提前支取存款的,应当按照银行规定的提前支取手续办理。

第六条利率管理个人大额存单的利率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银行应当在存款人取款时,按照银行的公告向存款人收取手续费等各项费用,不得违规向存款人收取费用。

第七条存单管理银行应当在办理个人大额存单业务后,出具存单并加盖银行印章,确保存单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存单的编号、存款人姓名、证件号码、存入日期、存入金额、存入期限、利率等信息应当清晰、准确、无涂改。

银行应当将存单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统一保管存单并定期通知存款人账户余额状况。

银行应当在个人大额存单到期前7个工作日前,书面通知存款人到存单的发行行办理提前支取、延期、续存等业务事项。

第八条存单管理存款人可在存单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办理续期、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转存、过户等业务。

存款人办理续期、转存等业务时,应当在存单到期日前或者到期日当日,持存单到原存款银行办理。

存款人办理支取、提前支取、部分提取等业务时,应当在存单到期日或者到期日后持银行卡和身份证件到原存款银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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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全文及解读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宣布: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
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拓宽存款类金融机构负债产品市场化定价范围,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6月2日> 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以下称发行人)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投资人(以下简称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全国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成员单位;
(二)已制定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并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发行人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

发行人如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五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

大额存单可以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六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
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七条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

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八条发行人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

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以根据发行条款通过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九条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为投资人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

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条大额存单可以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

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十一条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其他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

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二条发行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至少1个工作日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
发行条款,并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披露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应当于发行结束后次一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相关发行信息。

大额存单存续期间,若有任何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生,发行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3个工作日内,在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信息披露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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