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龚廷泰 眭鸿明)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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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二)作者:暂无来源:《公民导刊》 2020年第2期现代民法崇尚的基本观念是权利、契约、平等以及人格尊严之维护。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部技术先进、体例完善而又洋溢着现代人文精神的民法典,足以构成现代法治文明大厦的基石。
所谓“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中国历朝历代都将法典编纂与国史的撰写并列,视其为新秩序、新模式的奠基之举。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新的一页,也开始了现代中国民事立法史的新篇章。
民法典的编纂也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其中前三次都是在上世纪进行。
第一次民法典编纂(1954—1956年)“民法新一草”起草组挨着周总理办公1954年,“五四宪法”——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诞生。
当时,全社会都充盈着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气氛,于是诞生不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建了以法制委员会主任王明领衔的工作班子,组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决定组织起草刑法。
“民法典的起草几乎与宪法颁布是同时的。
”西南政法大学资深法学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金平教授,曾先后三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起草工作。
他回忆说,当年民法起草小组的人员组成有“几个结合”:人大常委会自身的干部、从实际司法部门和有关经济部门抽调的干部,以及来自全国各大政法院系的专家学者。
“我们工作的地点就在中南海里面,挨着当时周总理办公的地方。
”金平教授回忆说,他在中南海里为民法的起草一直工作到1956年,起草小组终于拟出了新中国民法典的第一稿。
据了解,该起草小组在对民事习惯广泛调查研究,批判地借鉴外国特别是苏联的民事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经过两年多的艰苦努力,于1956年12月完成了《民法(草稿)》,也即“民法新一草”(加“新”字是为了区别于近代史上的“民律一草”,下文“民法新二草”同理)。
草案包括总则、所有权、债和继承4编,共525条,加上已经公布的婚姻法,实际上为五编制的德国民法典体例。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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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厉尽国目次引言一、中国《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之关键二、《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之关联性三、《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展开 (一)民事习惯法典化之观念基础问题 (二)民事习惯法典化之具体路径问题 (三)民事习惯之法源地位问题 (四)习惯规范之要素构成问题 (五)习惯性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尾语摘要 中国《民法典》编纂能否成就一部引领21世纪潮流的伟大法典,可能并不仅仅取决于或者主要不取决于编纂模式或者技术,而取决于该法典内容之思想深刻性与现实有效性。
为达致上述要求,《民法典》编纂应立基于中国传统、生活及其未来发展。
就此而言,习惯法问题对《民法典》编纂成败得失具有关键性意义,我们必须认真对待《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
澄清问题有助于解决问题,《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之意蕴可适切地表述为“民事习惯法典化”,又可展开为五个子问题:观念基础问题、具体路径问题、法源地位问题、要素构成问题、事实之规范意义问题。
但该问题之有效解决,还须依赖最终汇聚于民法学术路径的多方智识努力。
关键词 中国《民法典》编纂 习惯法问题当下中国《民法典》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中,而这恰是提出《民法典》编纂中习惯法问题的适当时机。
在此主题下,我们可以探讨两个相互关联着的问题:一是,习惯法问题是否关乎《民法典》编纂之成败得失?二是,《民法典》编纂应如何理解、解释以及对待习惯法问题?所谓“习惯法问题”之意蕴,于前者为待决之疑难,于后者则为待处置之工作。
然而,两种意蕴是相互关联的。
因为,如果对前者能够有所决断,则后者就顺理成章地变为技术性工作———无论难易抑或成本高低。
这正如“科学家”与“工程师”分别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07·担负的两种不同性质的任务。
就此主题,本文依下列次序展开讨论:首先,对《民法典》编纂成败之关键进行提问,即:法典化之关键在于编纂模式和技术,还是在于其是否尊重生活与实践所塑造之内生逻辑;其次,对《民法典》编纂之工作准备进行提问,即:民法学术是否已就《民法典》编纂与习惯法问题建立起关联性思考;第三,梳理《民法典》编纂中的习惯法问题,并作简要分析。
依法治国与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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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与民法典编纂窦海阳【摘要】当前,制定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大立法工程.民法典的编纂正当其时,主要表现在简政放权是私法自治发挥功能的必然要求、从管理向治理转化使民法具有更广泛的适用空间、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是民法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等方面.未来,若想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实质正义的追求目标,要积极开展民法典立法研究工作.【期刊名称】《中国国情国力》【年(卷),期】2016(000)011【总页数】2页(P16-17)【关键词】依法治国;民法典编纂【作者】窦海阳【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依法治国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保证国家的各项工作实施能够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的方针。
从党的十五大首次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十八大详细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任务,标志着依法治国将迈向更高层次、新的境界。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这就要求国家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
在民事法律领域,我国虽然先后颁布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单行法律规范,但是这些法律之间或者存在矛盾之处,或者因缺乏体系协调而存在法律的漏洞,因此在整体上还缺少一部体系完备、内容完整的民法典。
编纂民法典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制度依托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编纂民法典”被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今年6月28日,民法典的“第一编总则”草案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民法总则的制定是民法典编纂工作的第一步。
按照全国人大确定的立法规划,民法总则通过之后,将进一步整合现在已经颁布的民事单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消除规范之间的矛盾,弥补其中的漏洞,最终完成民法典的编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民法总则》的起草说明报告中提到,民法典的立法是贯彻法治国家原则、完成国家治理的法制建设的基础。
论习惯和习惯法的概念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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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惯例 ; 习惯 ; 习惯法 ; 准用 习惯
中图分 类号 : 9 00 D 2.
文献标 识; : LA q -
文章 编号 :0 5 1 4 ( 0 1)4 0 9 — 6 29 — 102 1 0— 06 0
在某种意义上讲 ,我们必须从概念开始学术研 规 范 。 究, 因为 “ 概念绝不仅仅是外部 的装饰 品 , 而且是架 关于辞典对“ 习惯 ” 的界定 , 学者们引用 比较多
摘 要 : 学界 对 习惯 的界 定 有 两 个落脚 点 , 行 为模 式” “ 为规 范” , “ 即“ 和 行 ;对 习惯 法 ” 也存 在 “ 会 认 社
同” 国家认可” 与“ 这两种进路 的界定。 着眼于“ 行为模式” 所界定的“ 习惯” 实为“ 惯例” 着眼于“ ; 行为规 范” 所
二 、 家 认 可 与社 会 认 同 : 定 习惯 法 的 两 种 国 界
惯 乃是 一 种规 范 系统 。例 如 , 宗灵 认 为 :法 学著 作 路径 沈 “ 中所讲 的习惯 是 指一 种 社会 规 范 ,是人 们 共 同生 活
学界 对 “ 习惯 法 ” 的界定 也 存 在较 大 的 分歧 。通 中的惯 例 。 ”这 个 界定 指 出 了习 惯 的属 性 是社 会规 观 2 r 刀 O世纪 8 0年代 以来 大陆 法 学界 习惯 法 的研 究 成
② 李卫东进而从语 言的角度分析 了 英语 中的“ 习惯 ” 以及古汉语 中的“ 习惯” 的表达方式及其意义 , 并且认为现代汉语中的习惯并非来 自传
统, 而具有外来语的意味 。参见李卫 东:民初民法 中的习惯与习惯法》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 0 年版 , l —4页。 《 , 05 第 21 ③孙 国华主编 :法理学》 中国人 民大学 出版社 1 9 《 , 9 9年版 , 2 9页。该 章节 由张曙光执笔。值得注意的是 , 书并没有对 习惯进行界定, 第 5 该 只 是认为习惯法( 而把后一种命名为 “ l, 习惯 D ”这样 , 2, 我们就可 以 间法 ) 的学 者 , “ 持 国家 认 可 说 ” 的并 不 多 , 们 多 持 他 梳 理 出两种 习惯 的定义 : “ 社会 规 范说 ” 。 习惯 D1一定 社 区或者 地 域 的社 会 主 体 由于 行 : 梁治 平在 国内较 早 地 提 出 了“ 会 规 范说 ” 社 。梁
民法中对习惯的认可及其适用——结合《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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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对习惯的认可及其适用——结合《民法总则》第十条
的规定进行分析
唐雅蓉
【期刊名称】《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7(016)005
【摘要】目前,习惯已正式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我国最新出台的《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在严格遵循制定法基础之上来适用习惯,只有制定法规定不明或存在立法空白的情境下才能将习惯作为司法裁决依据.对习惯应该辩证地分析和看待.可适用的习惯在民法领域能够发挥积极的效用,也可以对民事的立法和司法发挥较好的补充效用.
【总页数】4页(P49-52)
【作者】唐雅蓉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3003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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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民法总则》第十条中的"习惯"
2.习惯作为法源的条件与方法——基于《民法总则》第十条的规范分析
3.习惯作为法源的条件与方法——基于《民法总则》
第十条的规范分析4.论民法中的习惯法——评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5.论民法中的习惯法——评我国《民法总则》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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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制定之立法思考
![论我国民法典制定之立法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b284152f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92.png)
论我国民法典制定之立法思考
洪秋生
【期刊名称】《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4(000)003
【摘要】民法典的制定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的立法任务.如何制定一部既符合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突出中国的民族特色和民族精神,又符合国际民法的发展潮流和趋势的高品质的民法典,是国人的纠纷.本文在方法论上,通过博引域外民法典的立法过程、特征和对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及启发,并着重研讨了中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立法体系、立法原则和立法方法,提出了既要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规则的需求,又要尊重中国制定法的传统和对域外法律体系继受的历史和现实,更要从中国的实际,以德国五编制为基础采用七编制体系结构、以中国的国情为本位突出民族品质和特色、以现行法律为基础完善民事立法的初步构想,也权当为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振臂一呼.
【总页数】3页(P22-24)
【作者】洪秋生
【作者单位】福建泓源律师事务所,福建,泉州,362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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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创新性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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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创新性答案一、单选题1.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是下列哪位提出的?(5.0分)A.康有为B.梁启超C.慈禧D.谭嗣同我的答案:C √答对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是()。
(5.0分)A.合同B.人格权C.婚姻家庭D.侵权责任我的答案:B ×答错3.《德国民法典》在哪一年正式实施?(5.0分)A.1900年B.1901年C.1902年D.1903年我的答案:D ×答错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5.0分)A.同等保护B.平等保护C.相同保护D.对等保护我的答案:B √答对5.指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
(5.0分)A.核心荣辱观B.核心世界观C.核心历史观D.核心价值观我的答案:D √答对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是()。
(5.0分)A.物权B.合同C.人格权D.婚姻家庭我的答案:A ×答错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有多少条条文?(5.0分)A.452条B.552条C.652条D.752条我的答案:A √答对2.()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5.0分)A.民法典B.刑法C.宪法D.行政法我的答案:A √答对3.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是()。
(5.0分)A.商法典B.刑法典C.宪法典D.民法典我的答案:D √答对4.《侵权责任法》是在哪一年颁布的?(5.0分)A.1995年B.2007年C.2009年D.2017年我的答案:C √答对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编是()。
(5.0分)A.物权B.合同C.人格权D.婚姻家庭我的答案:D ×答错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5.0分)A.同等保护B.平等保护C.相同保护D.对等保护我的答案:B √答对二、多选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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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历史演变民法典是国家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规定了个人之间财产权利和民事行为关系。
民法典的历史演变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经过了漫长而复杂的发展过程。
本文将从古代罗马法、法国民法典、中国民法典等方面来探讨民法典的历史演变。
一、古代罗马法的影响古代罗马法被认为是民法典发展的重要源头之一。
早期的罗马法是以习惯法为基础,随着罗马帝国的扩张,法律开始统一化。
公元6世纪,埃米利亚努斯-普拉肯西斯编纂了《罗马民法典》,成为罗马初步形成的民法典。
罗马法在中世纪延续并发展,随后影响了欧洲各国的法律体系。
尤其是法国的民法典,深受罗马法的影响,为后来的全面民法典的制定奠定了基础。
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与影响法国民法典是现代民法典的开山之作,也是全面民法典的典范。
法国革命后,为了统一法律,法国政府决定制定一部全面的民法典。
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成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
法国民法典集纳了罗马法和封建法的精华,经过多年的修改和完善,为法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还被其他国家作为法律典范,对世界范围内的民法典制定起到了重要影响。
三、中国民法典的发展与现状中国民法典的发展可以追溯到以往的各项法律制度和文件。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相继出台了多部民事法律,包括《婚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等,为后来的民法典的制定渐行渐远。
直至2020年,中国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民法典的全面建立。
中国民法典继承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民事法律成果,确立了财产权、婚姻家庭、继承、合同等领域的基本原则,并界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为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提供了更为全面的保护。
同时,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也借鉴了国际上先进的民法典制定经验,与时俱进地适应了现代社会的需要。
回归习惯法视野的典权制度与物权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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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眭鸿明[1];解维克[2];丁璐[3]
作者机构: [1]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42;[2]江苏省委政法委,江苏南京
210013;[3]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城分校
出版物刊名: 理论月刊
页码: 112-114页
年卷期: 2010年 第12期
主题词: 典权;习惯法;物权法定主义
摘要: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不动产物权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典制长期作为民间习惯法制度广泛流传、沿用,直到《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的颁布施行,传统典制终于完成向近代典权的历史演变。
然而,新中国成立以后,典权在我国大陆地区再次沦为习惯法制度,新颁布的《物权法》依然没有对其予以规定。
在物权法定主义之下,如何对现实生活中的典权关系进行调整,文中认为不能否定典权,由其他物权或债权制度替代,可以通过物权法定缓和之运作,将典权作为习惯法上的物权予以承认,并继续交由习惯法调整。
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立法、司法视角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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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法学SJTULawReviewNo.3(2017)民法典编纂与民事习惯———立法、司法视角的讨论高其才目次导言一、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习惯的认可二、我国法院对习惯的运用三、结语摘要 编纂民法典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需要处理好民法典与民事习惯的关系。
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习惯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形成了为数不少的习惯法。
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运用习惯法解决民事纠纷。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这一立法、司法现状,认真梳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习惯的认可、我国法院对习惯的运用、我国民众对习惯的遵行,全面调查、总结我国社会的民事习惯,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关键词 民法典 民事 习惯导 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目标,我国法学界、法律界对此积极回应,就民法典的具体编纂事宜正进行热烈的、广泛的讨论。
目前作为民法典编纂重要内容的《民法总则》正在起草、征求意见中。
2016年6月27日,《民法总则(草案)》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进行了第一次审议,这表明民法典编纂正式进入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
·24·立法程序。
〔1〕作为最主要、最普遍社会行为的民事行为,种类广泛,表现复杂;而民法典为最重要的基本法律,因此需要十分慎重对待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全面处理好民法典编纂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
而民事习惯无疑为民法典编纂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
这集中反映了立法者、学术界和社会对传统、对生活、对民事事实的基本态度,鲜明体现了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指导思想,也直接影响着我国民法典的立法质量。
在当代中国,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习惯法也为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2〕我国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习惯进行了具体的规范,形成了为数不少的习惯法。
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运用习惯法解决民事纠纷。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需要充分认识这一立法、司法现状,认真梳理我国法律法规规章对习惯的认可、我国法院对习惯的运用、我国民众对习惯的遵行,全面调查、总结我国社会的民事习惯,为民法典的编纂奠定坚实的基础。
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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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百年变迁史(三)作者:来源:《公民导刊》2020年第04期“立法不易,良法善治更不易。
” 2014年10月,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
然而,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制定全新的民事法律,也不是对现行有效的民事法律进行简单的汇编,而是对其进行科学整理和必要的修改完善。
一直以来,民法典都是一部“自带话题”的法律。
民法典编纂迈出的每一步,都是我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国家治理現代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七编1260个条文,民法典草案字里行间彰显着时代特征和精神,回应着社会热点和呼声,已然成为公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新期待。
我们盼望着这样一部盛世之典能够早日问世,更好地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成为法治中国的新标杆,开启公民权利保护的新时代。
新世纪首次编纂再次被搁置20世纪90年代后期,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指引下,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3月重新组建民法典起草小组,再次启动了民法典起草工作。
至2002年4月,负责起草的六位民法专家完成了《民法典草案》,包括总则、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等九编。
此后,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舍弃其中的“合同编”“亲属编”“继承编”“知识产权编”4编,吸收《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的内容,从而形成新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该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社会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8编。
2002年12月22日,《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并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这也是我国第一部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
然而,在随后的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没再提及民法典,2003年又开始转而制定民事单行法,民法典的制定再次被搁置。
“不太成功,达不到法典编纂的基本要求,只是将当时已生效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继承法、婚姻法、收养法以及当时已公布但尚未制定的‘物权法草案’‘侵权法草案’等内容,照搬到民法典草案之中”。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由、最佳模式与基本功能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由、最佳模式与基本功能](https://img.taocdn.com/s3/m/2b2f1158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07.png)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理由、最佳模式与基本功能
苏永钦
【期刊名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31)001
【摘要】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件历史大事、民法要事、学界盛事。
与修订某些
具体条文不同,对于此次民法典的编纂,应着重将目光放到为何会编纂民法典、民法
典是如何一步步编纂而成以及民法典都有哪些功能等问题上。
【总页数】2页(P2-3)
【作者】苏永钦
【作者单位】台湾政治大学, 台湾台北11605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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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历史热门阅读民法典编纂的三次浪潮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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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编纂的三次浪潮今年3月15日,作为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表决通过,10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
民法总则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民法基本制度做出明确规定,为下一步编纂民法典工作提供了依据,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中标志性的重大成果。
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从此开启民法典时代。
汉谟拉比法典刻于石柱上民法作为跟日常生活关系最密切的法律,其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
最早的法没有明确的规范条文,是从社会生活中的习惯做法演变而来,习惯被统治者确认后上升为习惯法,习惯法被明确写成成文法,成文法最终被编纂成法典。
对于有编纂法典传统的国家来说,民法典是民法发展的最高形式和必经阶段。
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公元前4000多年前古巴比伦地区的《乌尔纳姆法典》,但因为法典被刻在泥板上,大多数没能保存下来。
最早的完整法典是3700多年前的汉谟拉比法典。
这部法典规定了刑事、民事、贸易、婚姻、亲属、继承,甚至诉讼程序。
据说古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每天要处理的案件太多,难以应付,他就让人把过去颁布的一些法律命令收集起来,加上社会上已形成的习惯,编成一部法典,刻在一个高2.25米的石柱上,竖立在巴比伦的神殿里。
汉谟拉比法典以避免纠纷为核心思想。
法典有两个最著名的原则——"以眼还眼"和"让买方小心提防"。
"以眼还眼"原则代表了一种原始的公平理念,"倘人毁他人之目,则毁其目",一个人怎样伤害他人,就应该受到同样的惩罚。
不管伤害是怎样造成的,哪怕是意外,造成这个结果的人都要受到同等的伤害。
因为古巴比伦人认为:让一个人记住,不论他怎样加害于人,都会受到对等的处罚,那么他也许就不再施暴,从而避免了争斗的产生。
"让买方小心提防"则规定了买卖双方里卖方欺诈不会受到惩处,而是让买方自己小心点。
《民法典》第10条中“习惯”的界定——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参照的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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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0条中“习惯”的界定——以我国台湾地区为参照的比较分析作者:刘智慧来源:《海峡法学》 2020年第4期刘智慧【基金项目】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中国当代民事习惯调查与司法裁判适用研究”(项目编号:18SFB20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刘智慧: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
摘要:《民法典》第10条承继《民法总则》的规定,赋予习惯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法源地位,但如何把握习惯在司法适用中的界定与证明,还需理论研究予以进一步明确。
从我国现实国情及法解释学的角度分析,应将《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解释为“事实上的习惯”,与此相适应,在适用民事习惯进行司法裁判时,将民事习惯的证明责任也应赋予提出主张的当事人。
关键词:习惯;界定;证明;比较分析中图分类号:D923;D927.58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8557(2020)04-0003-06一、论证前提:“习惯法”与“事实上的习惯”存在差异关于“习惯法”与“事实上的习惯”是否存在区别,理论上观点不一。
有学者甚至认为,“当讨论‘民法典与民事习惯’这一对关系范畴时,对习惯法与习惯加以区分是不必要的。
随着成文法成为最基本的法律渊源,习惯法已没有了继续适用的余地,产生新的习惯法的可能性似乎不再存在了。
” 尽管有这样的反对声音,但目前的主流观点还是赞成应区别二者。
如有德国学者认为,习惯与习惯法的区别较大:“(1)一为事实,一为法律;(2)一为社会所通行,一为国家所承认;(3)一则须当事人自己援用,一则审判官有适用的义务。
”我国学界也多赞成“习惯法”与“习惯”间存在区别。
在理论上,对于“习惯法源”作为法源的效力来源,一直存在“自动生效说”和“国家认可说”两种观点。
“自动生效说”认为,习惯法源的效力来源于社会各组成分子的反复实施和内心确信,非由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认可,以实现其补充制定法的功能;“国家认可说”则认为,只有经过国家认可和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才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习惯调查与中国民法典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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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习惯调查与中国民法典编纂我国民法典编纂是否需要一次民事习惯调查,这个问题,在民法典编纂的讨论中,时隐时现,却始终没有系统地提出来。
相反,一篇颇有影响的网上论文提出:民事习惯在我国已近乎绝迹,民事习惯调查对于中国民法典编纂毫无意义〔 [1] 〕。
对此,笔者感到惊讶。
如果这一观点是我国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说明学界对民事习惯调查的目的、内容和方法都存在重大误解。
而这种误解,与学界对于民事习惯调查的研究尚嫌薄弱的情况是有联系的〔〕。
因此,关于民事习惯调查的涵义,以及对民法典编纂的意义,实有认真讨论的必要。
笔者因搜求近代民法史资料,接触到清末民初两次全国性民事调查活动。
其中,民国时期的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已整理出版,〔〕清末安徽省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也已整理并即将公布。
〔〕在对这些历史文献进行梳理和研读中,笔者渐渐对民事习惯调查对民法典编纂的必要性,以及民事习惯调查的目的、对象、方式和意义等方面产生了粗浅的认识,现不揣浅陋,以质方家。
一、民事习惯调查对民法典修纂的必要性在讨论民事习惯调查的诸多细目之前,有必要先对民事习惯调查的必要性作出评价。
民事习惯调查的内容,几乎与民法典的内容一样广泛,限于篇幅,势不能按内容逐一论证,且也无需逐一论证,故采例示的方法。
首先,可以观察民事习惯对身份法的影响。
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法定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这一顺序,基本上承袭了古罗马《优帝新敕》以来的传统〔〕。
不同的是,1、我国将配偶排在第一顺序,而新敕中没有提到妻子的继承地位。
按古罗马大法官法,一般来说,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妻子可占有遗产。
但妻子生活困难的,则可参加任何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继〔〕。
2、《优帝新敕》在继承顺序的区分上更为细致。
它将法定继承分为四个顺序,第一顺序为直系血亲卑亲属;第二顺序为直系血亲尊亲属和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第三顺序为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第四顺序为其他旁系血亲。
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适用——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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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1期总第127期No.1,2018General ,No.127福 建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Journal of Fujian Radio & TV University·71·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适用摘 要: 不论从历史、比较法、法理还是体系视角出发,《民法总则》将习惯纳入民法渊源都是此次民法典编纂的一个创举。
但在实践中存在认定和适用标准模糊、有效查明途径缺失和司法论证不清晰等难点。
只有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具有长期性、反复适用性、规范性并且当事人内心确信并客观遵守的习惯,才可以作为民法渊源。
选择有相关背景的陪审员参与审理、参考地方贤达观点和专家意见、参考相关文献书籍可作为习惯的查明方式。
在司法论证过程中,应当首先说明该习惯可以作为判决依据的理由后,再将其作为大前提进入普通民事判决论证路径。
关键词:习惯;民法渊源;民法总则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346(2018)01-0071-05——以《民法总则》第10条为中心范沁宁(华中师范大学,湖北武汉,430079)收稿日期:2018-01-20作者简介:范沁宁,女,福建南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
法视野下的习惯是指某区域范围内,基于长期的生活实践而为社会公众所知悉并普遍遵守的生活和交易习惯。
它是在社会全体或某一社会领域内以约定俗称的方式形成,而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
[1] 《民法总则》第10条第一次承认了“习惯”的法源地位,不仅有利于丰富民法规制的内容,而且可以保持民法规制体系的开放性,保障民法的有效实施。
一、习惯作为民法渊源的基础(一)历史视角:习惯是一种最古老的民法渊源在成文法出现之前,习惯是人们相互交往所遵循的最重要的规范形式。
人们在长期共同生活中所形成的习惯反过来又规范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秩序。
随着成文法在大陆法系各国的逐渐兴起,习惯法的地位逐渐衰微。
中国民事习惯对《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1929-1930年)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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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习惯对《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1929-1930年)的影响当前,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民法典的制定是重要的一环,而民法典能否制定的成功,关键的一项就是立法时能否正确处理法理与民事习惯的关系。
回顾历史就是为了更好地展望未来,回顾我国近代的民法制定的历史,可以发现两次民商事习惯调查、《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与《中华民国民法典》的制定,是自清末变法修律以来几项重要的内容,尤其以《中华民国民法典》的颁布,其与前两项立法草案相比有很大的进步性,不管是篇幅结构还是对于民事习惯的态度上,为我们今天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借鉴。
由于篇幅与笔者能力有限,仅以每部法律的物权编为例进行分析,本文通过分析近代中国三次民事法律的制定,能够清楚地认识到前两次立法是不成功的,《大清民律草案》物权编完全以日本法律为参照,忽略了中国的国情与民事习惯,与中国社会严重脱节。
《民国民律草案》物权编虽然采用了一定的民事习惯,比如,对于传统习惯中的典制度的纳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但是其采用的习惯较少,并且法律条文之间多有冲突,因此,也是一部缺陷较为多的不完整的草案。
《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在吸取前两次立法草案经验的基础上,参照两次民事习惯调查所得的成果,制定出来较《大清民律草案》、《民国民律草案》都为完善的法律,尤其是对民事习惯的参考,使该草案具有一定的适用性,本文将重点分析民事习惯对《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影响,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发现《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并不是完美无缺的,其也有不足的地方,那就是引进了大量的西方理论,按照工商业社会的理想模式来设计该法,对于当时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平来说有一定的超前性,这也是当下我们进行民法典制定时需要避免的问题。
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文章研究的缘由、意义、现状、方法与创新之处的内容。
第二章是对民事习惯与两次民事习惯调查的基本理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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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法权”与中国民法典之编纂龚廷泰, 眭鸿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7-6关键词: 习惯法权/中国民法典/编纂内容提要: “习惯法权”相对于国家法律具有“先在性”。
我国传统习惯饱含着深刻的“法律伦理主义”精神;如果我们抛弃其历史惰性,汲取其注重道德规则法律渗透、伸张个人信念伦理、强调个人社会责任、重视风俗礼仪等精华,并将其贯彻于中国民法典之中,必然有助于民法现代化所需求的“民族性”品格的树立。
习惯乃是在物质生活条件中生存的,先于“国家法”而存在并制约着法律创制,具有民族特性的“法权”现象。
[1] “习惯法权”蕴涵着诸多有益因素,国家要颁行符合物质生活条件法权要求的“良法”,必须尊重这一生成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丰富资源。
一、“习惯法权”对民法制度的“先在性”习惯是一种先在的应然法权现象。
马克思曾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之“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针对“贫民阶级的权利感”提出了“习惯权利”概念;另一方面,在对贵族的“非法性”习惯法和贫民的“合理性”习惯法的论证中,确证了贫民“习惯权利”的应然性格,并告诫立法者必须尊重作为市民社会应有法权的贫民的“习惯权利”。
马克思认为,“习惯权利作为与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和法律并存,而习惯是法定权利的前身的场合才是合理的。
”故而国家必须确认包括“习惯权利”或“习惯法权”在内的贫民的应有权利,国家不能轻易地、轻率地限制和剥夺贫民及其它公民的习惯权利要求,“如果自私自利的立法者的最高本质是某种非人的、外在的物质,那末这种立法者怎么可能是人道的呢?”[2]这里,马克思特别强调了“习惯权利”是法定权利的前身。
[3]法学意义上“习惯法”的诞生意味着:“习惯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权利已变成法律,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即上升为法律权利。
[4]“习惯法权”作为社会生活条件下阐发的应有权利,对于现实的立法具有优先性,即对社会基本结构及其现有权利体系有优先地位。
包括“习惯”在内的应有权利的生成和变化,是现有权利产生和更新的前奏。
习惯同其它物质生活条件所阐发的法权关系一道,对上层建筑的国家法律的创制,起着决定性作用。
[5]究其原因,首先因为“习惯法权”反映了人的主体性和价值尊严要求。
在现象世界中进行活动的人类,都是有意志、有目的的自觉活动的人。
人具有确证自己价值的创造性和主动性,把自己作为进行价值判断的主体,自觉地、有意识地调整自我与客观世界的联系。
习惯则是用“一贯性行为”或人的行为的历史性延续,将抽象的人格尊严凝结起来。
自我意识意味着人作为主体在客观世界中坚持价值连贯性,即把客观世界不断对象化,依此内化为自身价值,形成一贯性和连续性的行动。
事实上,习惯规则的产生正是这种“把客观世界不断对象化,”并“形成一贯性”和连续性的行为使然。
同时,自我意识意味着较强的自主性,以主体利益为本位的价值判断会给主体活动以动力与潜力,为了主体自身利益的恰当实现,主体会在社会交往中运用业已形成的习惯规则。
人类就是在这种自我需求的社会交往中,表达着各种习惯法权要求。
人会努力实现自身存在的价值,尊重、保护、捍卫自身的生命、健康、安全、名誉,从而产生维护人格独立、自尊、自由、平等和稳定社会秩序、安全的习惯规则。
[6]如商品交往中的契约习惯、抵押、质当等习惯,仅是主体的人在维护人身自由、交易安全、独立等人格价值中的理念表达方式。
满足人的需要和利益的习惯法权,是推动人类自身发展和自我完善的动力机制之一,是主体对现实交往行为的自由、安全、秩序等利益的权利满足要求。
其次,对习惯法权的遵从乃是社会主体商品生产交换的利益要求。
作为调整商品生产交换关系重要依据的习惯规则,实则上是主体在商品交往中的权利要求。
“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
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
”[7]事实亦然,用“习惯”方式固定下来的商品交往中主体权利要求,实质上是一种不容忽略的制约法律创制的“先在的”法权关系。
要构建具有“良法”性质的民法典,势必要通过其体系中的各项制度来反映商品生产、交换条件中阐发的包括习惯法权在内的主体权利要求。
因此,作为满载权利的民法典之编纂,必当从认知包括“习惯法权”在内的应有权利这一科学的立法起点开始。
二、民法法典化与遵从“习惯法权”并不矛盾学者们在探讨民法典的创制思路时,多对“制定法”给予高度关注,如认为中国当下民事立法没有必要认同“地方性”的习惯,为了国家的政治利益和法制的统一,必须颁行单一的国家制定法,习惯规则也只有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才能显示其价值。
为说明这一观点,学者首先罗列出两点用以论证的依据,一是“不存在制定法将习惯一网收尽的可能”;二是“大部分习惯都是地方性的”,而民法典“是统一全国法律的工具,是‘一个国家,一个法律’的思想的体现。
”因此,“在民法典的早期史上,民法典与地方习惯是完全对立的”同时,基于对“习惯法与一定的政治结构有联系”的观点,该学者认为:只有在“地方性因素与统一因素有紧张关系”时候,联邦制国家才会“为各州留出一定的活动空间:在民法典中规定习惯法是补充渊源,”并且,民法与地方性因素的关系往往细化为:债法被设定为普遍性较强的因素;亲属法、物权法和继承法被设定为地方性较强的因素。
持这一观点的学者由此得出结论:第一,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一直坚持制定全国统一的民法的传统,甚至不承认民法的普遍性强的部分(例如债法)与地方性强的部分(例如亲属法)的区分,作为这种政治传统的延续,未来的民法典只可能是在政治上和法律上统一全国的工具,没有必要赋予习惯法以在联邦制国家那么高的地位。
第二,假定全国性的习惯很少的命题为真,那么我们现在谈论的民间习惯多是地方性习惯,如果某地方发现了一条不错的习惯法,我们要把它吸收到全国性的民法典中吗?既然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它离开了特定的地方就背离了其本质。
习惯唯一的作用,是在地方的法院适用全国性的民法典遇到法律漏洞时,恰恰这条习惯法可用来补漏,这个时候它才有机会成为法。
第三,中国已经积累了涵盖所有民法领域(总则、债权、亲属、继承、知识产权都比较全面,物权法差一些)的单行律体系,现在制定民法典,并非抛开这些立法成果重新开始,而是以它们为基础再造它们。
因此,习惯法不是等待被整合的规范要素,只是法律体系已经建成后的补充渊源。
[8]其实,对制定法价值的推崇,仅仅涉及对习惯转变为法律规则的方式评价。
习惯在法律制度中始终具有重大实践意义和理性价值。
而且,我们注意到,尊重习惯是一种真实的理性思维方式。
“理性”的原本含义是心智具有一种辨别和界分善恶的能力,也就是对何者符合业已确立的规则与何者不符合这些规则做出界分的能力。
以哈耶克为代表的新知识进化论思想,认为法律制度必须尊重包括习惯在内的社会业已存在的规则体系,强调“自生自发的社会秩序”的建构。
哈耶克指出,事实上,社会的制度体系“却是那些既不是被发明出来的也不是为了实现任何这类目的而被遵循的习俗、习惯或惯例所形成的结果,”是建构主义的“理性不可及”(nonrational)的传统规则。
[9]在哈耶克的秩序理论和行为理论中,他更尊重有深厚根基的习惯规则,这也是其“自生自发的”、“自由的”社会秩序形成的重要内容。
经验主义的进化论传统观念关于“制度应当为习惯留下余地”的论述,实质上是一种尊重“自由的价值”体现。
在此,“一个自由社会之所以能够发挥其有助益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自由发展起来的种种制度的存在。
”如果“对于习惯、习俗以及所有那些产生于悠久传统和习惯做法的保障自由的措施缺乏真正的尊重,那么就很可能永远不会存在什么真正的对自由的信奉,也肯定不会有建设一自由社会的成功努力存在。
”[10]而且,从法律创制的技术而言,那些创造了种种成文制度的立法者,从来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的才智和能力超过了世俗习惯所凝含的智慧和能量,因为,习惯“透过长期的试错演化而形成的,且构成了我们所承袭的文明”,它们“历经数代人的实验和尝试而达致的成就,包含着超过了任何个人所拥有的丰富经验”[11]。
中国社会的特殊性表明,某些时期,若统治者忽略习惯法,即使有比较发达的制定法,由于原来所熟知的习惯被制定法所湮灭,法律制度往往远离百姓的认知范围,制定法创制的神秘特征与深奥的用语可能导致法律陌生起来,执法者往往不能详察案情、敏于思考。
司法和行政机关的司法、执法行为,更多地机械对照法律条文办事,且大多数情况下不去考虑相对人的意见或争辩,社会主体在神秘的制定法面前不知所措,只能避而远之,消极观望法律。
三、“习惯法权”与我国民法典精神之塑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尤注重追求信念意义上的法律伦理,将法律作为道德上正义性的追求手段。
传统中国伦理精神,主要通过习惯体系中道德的地位、习惯表达方式予以体现。
•[12]一是“法德共行”。
法律和以道德为内核的习惯,并行共进,互相弥补,相辅相成,共同实现社会调整之目的。
在一定社会领域内,国家时常放任习惯调整模式的功能发挥,这恰是一种国家社会良性互动的雏形。
二是“法德相融”,即立法者将以道德为内核的习惯纳入法律规范之中,转变为习惯法或内含习惯的成文法规则。
这一伦理精神,既贯彻于“法认同德”形式,也贯穿于“以德入律”形式。
习惯所凝含的传统礼治主义、泛道德主义、人治主义,不仅在“法德共行”方式下有多种体现,而且在“法德相融”方式中,也有丰富的表征。
传统的法律伦理主义虽是一种家族本位和君权本位的表征,但对当代法制建设,尤其是民事法律的创制仍具有重大的意义,其所表露出的追求实质正义的“法律人文精神”,“对世俗、习俗的适应的理性法律秩序”和“修已安人的社会衡平意识”,对造就现代民法精神,具有非凡的价值。
[13]在“法德共行”方式下, “法律人文精神”表现为:国家没有将社会关系的调整领域全部交给法律制度,而是让习惯及道德调整占据相当广泛的领域;•[14]在“法德相融”方式中,法律人文精神则突出了习惯在法律中的渗透作用,强调了“仁”、“义”、“礼”、“信”为核心的个人信念伦理系统在社会调整中的地位。
法律认同的习惯,往往能够包容“予民于权”、“劝赏”等激人上进的合理因素。
虽然传统民事规则带有诸多身份性质和其他封建色彩,但不容忽略的是,法律所确认的习惯法规则,也不乏体现“平等、自由”等权利要求的内容。
•[15]就当代民法典的构造而言,需要充分认知习惯法和习惯成文法在法律构造的价值,强化民法制度的权利因素,对诸如相邻权、债权实现方式、亲属关系等多方面,认可或吸收民间优良的习惯,以弘扬习惯所蕴涵的伦理道德精神,激励人们“团结互助”、“平等合作”、“诚实信用”、“尊老爱幼”等向善意识。
对世俗、习俗的适应的理性法律秩序观念,则要求社会成员服从现存秩序同时,按照“礼”把自己塑造为和谐发展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