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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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落定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终于尘埃落定,确定为8 厘/千瓦时,这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又一个利好消息。

财政部网站19 日公布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自2012 年1 月1 日起实行。暂行办法中称,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

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尽管随着技术提升及装机规模的扩大,风电、太阳能发电的成本价已经

大幅降低,但与传统发电方式相比,依然有相当差距。

我国2006 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电网企业按照中标价格收购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超出常规火电上网标杆价格的部分,附加在销售电

价中分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标准最初为2 厘/千瓦时,2009 年11 月起调至4 厘/千瓦时,此次是第二次上调。

可再生能源领域近来好消息频频,此前国家能源局透露可再生能源发展

十二五规划目标,根据该目标,到2015 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开发总量将达到4.8 亿吨标准煤。其中提出到2015 年风电将达1 亿千瓦,年发电量1900 亿千瓦时;太阳能发电将达1500 万千瓦,年发电量200 亿千瓦时。

暂行办法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

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

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

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目前执行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为4 厘/千瓦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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