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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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计工程移交流程,明确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该工作规范。

一、责任分工

支队成立以分管副支队长为组长,科研所、秩序科、指挥中心、设施大队、城区路面大队负责人为成员的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小组。为保证初验、复检工作连续性,原则上支队相关部门应安排专人全过程参与,定岗定责,并实施AB岗制度,确保项目首问负责制落实,各执勤大队不得擅自参加辖区新改建道路验收移交工作。

支队科研所作为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的牵头单位,按照支队领导的要求,具体负责组织开展验收移交工作。科研所具体负责验收资料的收集、审核及智能交通系统设备验收,提出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验收细化指标等;设施大队具体负责提出交通标志标牌类验收细化指标,交通标志标牌类设施验收资料复核,交通标志标牌类设施验收;指挥中心负责查看监控系统、特勤信号控制系统等指挥中心所需接入集成平台的运行效果;秩序科负责审查非现场执法类设备图片处罚技术规范性;辖区大队结合一线交管需求,提出交通设施建设验收意见。各单位分别按照工作分工开展移交验收工作。

二、适用范围

需移交交警支队验收的大建设等随路建设交通设施(含交通标志标线类及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项目。

三、移交验收前提条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公安部行业标准,符合施工图及招投标文件等合同要求,按照《合肥市智能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要求》(附件一、二)及《合肥市标牌类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要求》(附件三)提交项目竣工自检报告。项目自检报告需经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完成质量评价,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日志;监理抽检资料该项附相关图片(原材料检测、加工成品检测、安装或施划后成品检测等);质量评定资料;监理工作报告(1、项目概况该项要有工程量确数,2、监理工作概况,3、工程质量管理该项包括质量管理措施、施工过程质量检查情况汇总、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工程质量评定,4、项目变更情况,5、工作总结)。相关资料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

审核签字并加盖但单位印章。

(四)施工单位提供建设过程中项目变更所需的相关材料,并由设计、监理、业主及交警支队等部门审核签字确认。

(五)各个系统的培训方案及培训记录(培训方案需实用,通俗易懂,利于操作;培训记录须有支队各相关部门的培训签到)。

(六)提供工程验收其他相关资料。

四、具体流程

(一)工程完工后,需由业主单位提交书面验收材料(验收函、须提交的验收资料)至交警支队,由支队科研所牵头组织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牵头组织实施初验。

(二)对于标志标线类交通设施移交,科研所牵头,设施大队、辖区大队参加;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交通设施验收移交,科研所牵头,支队指挥中心、秩序科、辖区大队参加实施。

(三)在项目初验、复验阶段,业主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应到达验收现场,明确项目移交内容、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介绍项目建设过程情况,协调提供现场验收所需的专业工具及车辆,对于无法提供的暂缓验收。

(四)验收现场,支队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员应到场查

看(指挥中心可在后台查看),严格对照设计文件、合同文本及建设方、监理方自检报告,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工作。科研所负责相关验收资料发放,检查智能交通)系统设备(含杆件、基础)与投标文件的一致性、施工工艺、功能实现等,验收意见汇总、信息反馈、对接整改等相关事宜;指挥中心负责查看监控设备(含制高点监控),信号系统、卡口系统(含匝道控制系统)、诱导信息系统、流量事件监测系统等各系统集成平台接入及运用情况,交通电视监控系统需满足投标文件的功能要求,实现实时视频控制、违法抓拍等功能;秩序科负责审查非现场执法类(路口闯红灯电子警察、测速、闯禁行、压黄线、匝道控制系统等)图片、视频等与公安部行业规范性;设施大队负责查看交通标志标牌类设施施工工艺、数量、质量、等级等与施工图及招投标文件等合同文本一致性;辖区大队对信号系统配时以及监控取景范围、路口渠化、交通语言设置合理性、标牌内容正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五)严格落实验收信息反馈制度。对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分项负责部门需在验收工作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填写《交通设施现场验收意见表》(见附件一),书面反馈至支队科研所,科研所整理后报支队领导审阅后书面函告业主单位,督促业主单位整改完成并经过复检后再行移交。

(六)项目复验。对于按照支队反馈验收意见整改结束的,由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照支队反馈业主意见及智能交通信号监控类设施验收细化指标或标志标线类设施验收细化指标分别出具整改自检报告,并经业主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发函至支队申请复验。

科研所积极协调相关意见提出部门对复验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科研所协调业主,分项负责部门进行现场复核并确认。科研所负责收集整理复检验收意见、建议措施并反馈至业主单位督促整改,对于两次整改复检不合格的,以支队名义函告业主督促整改到位,并抄告市招投标监督管理局。

五、项目移交工作办理

(一)参与验收的相关部门对待移交的交通设施项目确认无意见后需在《交通设施现场验收意见表》(见附件三)中签署单位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于确认后一个工作日内送交科研所。

(二)参与验收的相关部门确认后,报请支队领导审批,并最终在《道路交通工程设施项目竣工验收表》(见附件五),出具同意接受移交的材料。

新改建道路附属交通设施工程移交验收工作流程图

附件一:合肥智能交通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内容及编制

要求

合肥交通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内容及编制要求(标

牌标线类)

合肥市大建设新改建道路智能交通工程

竣工验收资料编制要求

为保障合肥智能交通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避免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存在的资料不规范、不完善的现象,以及由此一定程度上造成项目验收移交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等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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