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讲述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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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国际商法(国际商事仲裁与国际民事诉讼)

请问:
(1)A与B之间的仲裁协议有效吗?它们之间的争 议应由哪个机构审理?
(2)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变更,新合同中没有仲裁 条款,因此不能仲裁。有道理吗?
(3)仲裁机构同意A公司申请回避有道理吗?
(4)美国仲裁协会的裁决能够在我国获得执行吗?
(5)A公司向我国法院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能否获 得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婚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以及应由行政机关 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具有可仲裁性;
(3)著作权争议具有可仲裁性;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
的有关人的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 产后,该仲裁继续进行; (5)证券经营机构之间以及证券经营机构与证券交易 场所之间因股票的发行或者交易引起的争议具有可仲 裁性,所发生的仲裁案件由贸仲委受理; (6)证券期货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证券期货经营交 易有关的纠纷具有可仲裁性
当事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4.迅速、灵活 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更为迅速。
仲裁与诉讼相比较有哪些优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管辖非强制性 4.灵活性 5.终局性——一局终裁
二、仲裁机构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但也有例外:瑞典、美国、中国贸仲委
(四)约定仲裁机 构,否则视为没有约定仲裁。
一种是在常设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另一种是临时仲裁,即不要常设仲裁机构 主持,直接由双方当事人指定的仲裁员组 成仲裁庭进行仲裁。
我国《仲裁法》尚不允许内地举办临时仲裁。
国际性和区域性仲裁机构
P198
国际商会仲裁院(ICCCA) 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 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SCC) 美国仲裁协会(AAA) 日本商事仲裁协会 中国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法(第三版)课件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

三、类型 (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的优缺点比较
比较事项
机构仲裁
临时仲裁
仲裁规则
完备
当事人确定
程序
比较复杂
相对灵活
费用
较高
低廉
裁决质量
较高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参差不齐
辅助服务
较多
没有
(二)中国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3.其他常设仲裁机构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程序的启动 (一)仲裁开始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仲裁庭的成立和可考虑事项清单
二、程序的进行 (一)书面意见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仲裁法的规定 (二)证据 1.证据的形式 2.证据的获取和认定 (三) 庭审 1.UNCITRAL的规定 2.中国的规定
三、程序的终止 (一)因实体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二)因程序原因而导致的终止
第五节 仲裁裁决及执行 一、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的形式 1.签字 2.不同意见 (二)裁决的内容 (三)裁决的类型和效力 1.终局裁决(Final Award) 2.部分或临时裁决(Partial Award or Interim Award) 3.缺席裁决(Default Award) 4.和解裁决 (四)裁决的补正 1.裁决的改正和解释 2.补充裁决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概念 (一)仲裁 (二)国际 1.国际性的判断标准 2.纽约公约和示范法中的“国际”性 (三)商事 二、特征 (一)国际性 (二)保密性 1.庭审的不公开性 2.文件和证据的保密性 3.裁决的保密性 (三)契约性 1.司法因素绝对主导型 2.司法因素相对主导型 3.契约因素与司法因素平衡型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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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司法诉讼相比,仲裁具有下列五个 方面的优点或特点:
1.中立性 2.自主性 3.专业性 4.保密性 5.终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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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外国及国际性仲裁机构与仲裁规则
一、外国的常设仲裁机构
许多西方国家都有常设的仲裁机构,这些仲 裁机构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全国性的仲裁机构,例如,英国伦 敦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瑞典斯德哥尔摩 商会仲裁院、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日本 商事仲裁协会、意大利仲裁协会与澳大利亚 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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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仲裁法概论
一、仲裁(arbitration)的概念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有三种办法:
协商调解、 提交仲裁、 司法诉讼。 前面两种办法是非司法解决,后面一种办法 是司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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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的种类
仲裁,根据其适用的领域,可以 分为三种不同的类型: 1.国际仲裁 2.国内仲裁 3.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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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会仲裁院及其仲裁规则
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 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
该仲裁院本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它的 主要任务是:
(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 (Rules of Conciliation)的适用;
(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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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联合国没有成立常设的仲裁机构,
因此,这项仲裁规则是供临时仲裁使用 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的 仲裁(non-administered arbitration)。
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 则》的规定,仲裁员的人数必须由双方 当事人事先约定。

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

8、国际商事仲裁和诉讼案例讲解大全印刷品在荷兰制作的协议,这种协议应视为承揽合同而受工作成果即合同最重要的成分得以实施国家的法律支配,因此,上述三项协议得依荷兰法律;第一次的要约明确提到的印刷业的交货条件包含了一项仲裁条款,被诉人以信件方式同意了此项要约,因此接受了共同交货条件;其他两项系口头订立并未明确地提及上述条件,但是,荷兰法律规定,凡是当订购适用于惯例性条件的印刷品在此后不久向同一印刷商再次订货时,除明确表示与通常情况相反外,得推定他也接受此条件。

7、N.B.Three运输有限公司诉Harebell运输有限公司案(2004)本案中的当事人签订了一份光船租船合同,规定租约下的纠纷将提交英国法院解决。

但是,该合同同时规定,船东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选择权。

由于当事人对相关款项的支付产生了争议,租船方便诉请英国法院解决。

船东却根据提交仲裁的选择权租约条款,要求英国法院搁置诉讼程序。

英国法院满足了船东的这一要求,理由是:租约使船东保留了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权利,船东应被允许实施该权利。

8、Roulas诉J.Tepra案(2005)本案缘起1993年原告(Roulas)与几家银行及其所属的Poulimatka公司之间的一宗股票销售纠纷,被告(J,Tepra)为受理该纠纷的三人仲裁庭的主席。

该仲裁庭在1995年做出了对原告不利的裁决。

后来,原告获知被告在仲裁之前和仲裁期间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并收取费用。

1997年芬兰赫尔辛基上诉法院判决认为,尽管所提供的法律建议与该仲裁庭裁决的案件完全无关,被告仍然不具有上述纠纷案的仲裁员资格并撤销了上述裁决。

原告随后提起了针对被告的索赔之诉。

芬兰最高法院最终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被告在仲裁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与仲裁案情无关的法律建议不应当影响对其公正性和独立性正当怀疑,但是在仲裁期间仍然提供这种建议并收取38 010. 47欧元的费用,原告对其怀疑便是正当的;对这种利害关系不予披露导致了原告需要新的仲裁程序所发生的额外成本与费用;被告未能证明裁决的撤销和由此导致的原告损失不能归因于其过失。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讲述案例

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讲述案例

(二) 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 1.形式要件 按照我国仲裁法律,仲裁协议必须是书 面的,符合前述三种类型的仲裁协议均 为书面形式。只有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才具有法律效力. 2.实质要件 《仲裁法》还规定了仲裁协议的一般实 质要件,明确仲裁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 项; (3) 选定的仲裁。这项内容是仲裁协 议生效必须具备的实质要件。
案例:中国技术进出口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 案 被告以欺骗的手段诱使原告与其签订了一份钢材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记入一个仲裁条款。事后 被告通过伪造的议付单据骗得了原告的钢材货款。 原告了解真相后即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受理法院判决该合同和仲裁条款皆无效,理由是 它们皆是被告以欺诈手段订入的。上海市高级人解译方 式:一种认为,ADR应是指没有强制力的 争议解决方式,即只包括协商和调解,不 应包括仲裁,因仲裁属于其裁决必须被强 制接受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另一种意 见认为,ADR应指诉讼之外的所有民间的 争议解决,仲裁不仅应包括在内,而且是 ADR中的一种主要方式。
根据法律,下列情况属于无效的仲裁协议: 1 .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属于依法不能通 过仲裁解决的 , 如: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继承纠纷以及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 政争议不能仲裁。 2.非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 3. 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 力,签订的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 仲裁协议,若证据充分,也应认定为 无效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就此达成 补充协议予以明确的;仲裁机构不明 确或者模棱两可的。
2.提出申请的具体要求 (1) 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的内容应 包括以下几项: ①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 码、电传、传真、电话及法人代表; ② 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③ 案情和争议要点; ④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2) 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具仲裁申请 人请求所依据事实的证明文件。

国际商事争端 仲裁案例(2014.4.23)

国际商事争端  仲裁案例(2014.4.23)

案例一:1998年4月,荷兰A公司与广州B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修合同,双方约定由广州B装饰公司承包荷兰A公司租用的大厦的室内装饰工程。

合同订有仲裁条款,约定:“产生于合同的一切争议,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合同签订后,A公司一直未向B公司付清工程余款。

经协商未果,B公司于1999年1月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荷兰A公司还清工程款项。

广州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于1999年2月作出裁决,支持B公司的诉请。

裁决送达后,荷兰A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决义务,广州B公司于1999年5月向广州中院申请执行。

同时,荷兰A公司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的申请,理由在于,双方在仲裁条款中没有选定明确的仲裁委员会,事后也为达成补充仲裁协议,受理装饰合同纠纷一案的仲裁机构(“广州”仲裁委员会)与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广州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符,根据《仲裁法》第16条及第18条规定,该仲裁条款无效,进而主张法院不予执行该仲裁裁决。

问:1.仲裁协议有效性应具备哪些要素?该仲裁协议是否有效?2.本案根据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是否可以确定?其理由何在?3.按照2006年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即使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是否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4.假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应当如何处理?案例二:申请人英国甲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乙公司曾经签订一份丝绸买卖合同,其中的仲裁条款规定:“与本合同有关的或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则应提交CIETAC按其公布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是终局性的。

”争议发生后,CIETAC接受了申请人的申请并受理了此案。

被申请人指定了仲裁员并提交了答辩书。

在首次仲裁开庭时,被申请人对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其理由是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乙方应用电传或传真确认合同生效。

”而甲方至今也没有办理确认手续。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日益成为解决跨境商业纠纷的首选方式。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国际商事仲裁案例,探讨仲裁程序和结果,以及案例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影响。

案情介绍该案件涉及两家国际化的公司A和B之间的合同纠纷。

公司A是一家欧洲的制造商,公司B是一家亚洲的进口商。

双方在一笔大宗商品的销售合同上发生争议,公司B声称公司A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而公司A则声称合同条款已明确规定了售后服务的责任,拒绝接受公司B的索赔要求。

由于双方未能在协商中达成一致,最终选择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程序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双方商定选择国际商会(ICC)作为仲裁机构,并选定了一位知名的仲裁员作为主审。

仲裁程序开始后,双方就证据交换、听证会等程序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公司B提交了大量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证词,试图证明公司A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

而公司A则提出了生产记录和合同条款等证据,以证明其并未违反合同责任。

双方还在仲裁程序中提出了各自的赔偿额计算表,对损失的具体金额进行了辩论。

仲裁庭最终就公司A是否存在合同违约、是否存在商品质量问题以及赔偿额等问题进行了审理和裁决。

在审理过程中,仲裁庭还对双方的证人进行了盘问,并聘请了专业的技术鉴定人对商品质量进行了评估。

整个仲裁过程历时半年,期间进行了多次听证会和书面程序,最终在仲裁庭主审的裁决下,就各项争议问题做出了最终的裁决。

裁决结果仲裁庭在裁决中认定了公司A存在违约,商品质量存在问题,并就公司B的损失进行了具体计算。

裁决结果包括了退货、补偿损失和支付仲裁费用等多项赔偿措施。

公司A不服裁决结果,并试图提起司法诉讼进行抗诉,但最终法院裁定确认了仲裁庭的裁决结果。

案例分析这一案例展现了国际商事仲裁在解决跨境商业争议中的优势和特点。

首先,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高效性得到了体现。

双方在一年之内就完成了整个仲裁过程,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更能够满足商业争议的及时解决需求。

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原理与案例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请问:中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二)仲裁协议的形式
1、仲裁条款
是指争议发生前,双方当事人在合 同中订立的,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 的条款。
仲裁条款是合同的一部分,不能独 立存在。
2、仲裁协议书
是指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订立 的,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处理的协议。
(三)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 这就是说,仲裁协议/条款独立存在, 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 响仲裁协议/条款的效力。
仲裁程序、时间与地点等,均可由双方 当事人相互协商、确定。
④ 保密性不同
诉讼: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
为例外(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仲裁: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⑤ 终审制度不同
诉讼:两审终审或三审终审; 仲裁:一裁终局。
三、国际商事仲裁
(一)概念 是指在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中,当事 人双方通过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有 关争议提交给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 设涉外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做出具有 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制度。
案例分析
2006年10月,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 公司与波兰某钢铁公司在北京市签订了一份 某型号钢材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履 行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波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 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并给中国某 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为此,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向其住 所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波兰 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多数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对仲裁裁决 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上诉, 但是法院只审理程序问题,不审理实体 问题;也有些国家允许法院在特定的情况 下撤销仲裁裁决。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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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环球公司应当采取什么应对办法?
(2)汉堡东区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吗? (3)双方签订的仲裁条款有效吗? 答:(1)适用中国的法律(最密切联系地国家的法律) (2)属人管辖
(3)无效,因为没有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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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5. 1990年1月5日,齐鲁制药厂与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签订 了一份合资经营安平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山东省济 南市平阴县合资成立安平制药有限公司。该合资合同的第 54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 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 根据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后双方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纠纷,齐鲁 制药厂遂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美国 安泰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 问题:如何确定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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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仲裁规则
一、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
1976年第三十一届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 该规则仅供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使用,不具有普遍约束 力。 由于联合国未设立常设仲裁机构,因此,这项仲裁规则 是供临时仲裁使用的,即适用于没有常设仲裁机构管理 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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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主性。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 员等等
(3)保密性。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其裁决未经当事人 同意一般不得公开。(不公开审理但一般开庭审理) (4)高效。仲裁一般比司法诉讼的时间更短、更迅速。 (一裁终局) (5)易执行。(针对国际商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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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玩具制造厂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了玩具加 工订做合同,后因产品规格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 根据合同规定,玩具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为节省时间,该仲裁委员会主 任直接指定了3名颇具声望的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 庭,并且考虑到案件的典型性和较大的影响力,公 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事后有关新闻媒体作了详细报 道。 请问: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 律规定的地方?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分析:首先对于问题(1),如果日方对裁决
结果不服,原则上不能再向有关法院起诉, 或者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新仲裁。因为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具有终局性特点,他的裁决是 终局的,对仲裁双方具有约束力。除特别规 定外,败诉方应执行仲裁裁决,他既不能向 有关法院起诉,也不能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 新仲裁。
其次,对于问题(2),如果日方据不执行仲
裁裁决,中方可以申请有关法院对仲裁裁决 予以强制执行。这是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的国 际性的体现,当仲裁裁决作出后,如果败诉 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凭 仲裁裁决及有关文件到其他国家法院申请执 行,就像执行本国法院判决或仲裁判决一样。
案例
俄罗斯A公司向英国B公司出口一批毛皮,价值30万 美元。双方因毛皮质量等级问题发生争议,英国B 公司宣布解除合同。俄罗斯A公司依据合同中的仲 裁条款向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申请仲裁,而 英国B公司认为合同已经被解除,仲裁条款已经失 去效力,因而向英国法院起诉。 问(1)在英国B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后,该合同中所 包含的仲裁条款是否还有效? (2)该争议应该由仲裁机构解决,还是应该由法 同后,该合同中 所包含的仲裁条款仍然有效。这就是仲裁协议的独 立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一般被视为与合同其他条 款分离的、独立的存在的一个部分,合同的变更、 解除、终止、失效或无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 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效力。 (2)该争议应该由仲裁机构解决。该仲裁协议仍 然有效,而仲裁协议的效力之一,就是排除法院的 管辖权。因此,该争议应当由仲裁机构“瑞典斯德 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来解决,任何法院都没有管辖 权。
案例
中国A公司以FOB 条件向日本B公司出口50吨蔬菜, 在大连港装船时由商检机构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书。 但该批货物运抵日本时已经严重腐烂,双方发生争 议。依据出口合同的条款,该争议被当事人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为:日 方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 问(1)如果日方对仲裁结果不服,是否可以向有 关法院起诉,或者要求更换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2)如果日方据不执行仲裁裁决,中方是否可 以申请有关机构予以强制执行?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案例分析

《国际商务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中的相关案例案例一:中国A公司诉美国B公司黄桃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介绍】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2004年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中国A 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向美国B公司(以下简称“买方”)出售黄桃20吨,总价值1万美元,买方必须在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虽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到9月8日仍未见到对方派车接受货物。

于是,卖方不得不在9月9日将这批货物卖给另一买主,价款为6000美元。

A 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向B方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1. 该案应依什么法律做出处理?2. 卖方是否有权再销售该批货物?遭受损失的卖方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进行损害赔偿?【参考结论】1.本案是一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到买方违约时,卖方应如何处理货物,以及卖方所受损失的索赔问题。

由于中国和美国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成员国,当事人对合同法律适用又没有约定,因此本案应适用该公约来处理。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85条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买方迟延收取货物时,卖方应按照情况适当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而不应再任意另行出售该批货物。

但该公约第88条第2款又规定:“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者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

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本案中涉及的是鲜活商品——黄桃的买卖,如果买方继续迟延收取货物,该批黄桃就有腐烂变质的危险,在此情况下,为保全货物,防止损失继续扩大,卖方有权采取另行再售的措施。

对于损害赔偿,《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5条规定:“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ppt

国际商事仲裁案例分析ppt
发展方向二
加强仲裁机构建设。提高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仲裁员队伍,提升国际商 事仲裁的整体质量。
发展方向三
推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调解作为一种灵活、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与仲裁相结合,形成“调解+仲 裁”的争议解决模式,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THANKS FOR WATCHING
规则解释
程序性事项处理
程序性事项包括仲裁庭组成、开庭安排、证 据提交等,应按照选定规则和程序进行。如 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程序,应征得各方当事人 歧,应由仲裁庭进行解释。解释时应 遵循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原则。
程序性事项处理
• 仲裁庭组成:根据当事人约定或仲裁机构规则,确定仲裁员人数和选任方式。 通常情况下,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各自指定一名,第三名由双方 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益得到平等保护。
裁决结果的合理性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应考虑相关 法律规定、事实依据以及商业惯 例等因素,确保裁决结果具有合
理性和可接受性。
不同法律观点比较与探讨
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差异
由于各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对同一争议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观点和处理方式。因此,在国际商 事仲裁中,需要对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挑战二
仲裁费用的高昂。国际商事仲裁涉及跨国因素,费用相对 较高,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压力。
应对策略
推广仲裁费用分担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 费用争议;同时,仲裁机构可设立援助基金,为经济困难 的当事人提供一定支持。
未来发展方向探讨
发展方向一
拓展仲裁服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商业领域和争议类型将不断涌现,国际商事仲裁需要不断拓展服 务领域,满足市场需求。

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国际商法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法

布雷默·武尔坎案
南印度公司从指定仲裁员到提交求偿的详 细理由令:停止继续 进行悬而未决的仲裁,宣布仲裁协议无效。英国 法院最后作出了有利于该造船厂的判决,并发布 了停止进行仲裁的命令。其理由是:该案在如此 过分长的时间内没有裁决结果,它潜在着不公平 的极大风险,如换成诉讼的话,他早就因丧失失 效而被驳回了。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
第一节 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国际商事仲裁(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是指国际商事交 易中的当事人按照协议的方式自愿的将他们 之间商事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争议交给他们 选定的第三人审议,并由该第三人作出对争 议各方皆有约束力裁决的活动。 (二)特征: 1.强制性 2.自愿性 3.快速、简单、灵活性
(三)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 1. 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机构 (1)法院。 (2)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主管机关。 (3)仲裁机构。 2. 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1)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仲裁协议缔结地国家法律 (3)当事人的属人法 (4)与主合同或仲裁协议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5)仲裁地法 (6)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法律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当事人提请仲裁和仲裁庭进行仲裁时经理的手续步骤、活动规则与次 序的统称。 一、仲裁的申请、答辩与反诉 (一)仲裁的申请 (二)仲裁的答辩与反诉 二、仲裁的审理、取证与临时保全措施 (一)仲裁的审理 (二)取证 (三)临时保全措施 (四)仲裁审理中的调解 案例:英国E公司与中国C公司纠纷案 三、仲裁裁决及其作成规则 (一)仲裁裁决的概念和种类 (二)仲裁裁决的作成规则 (三)仲裁裁决的送达、解释和更正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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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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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一场神秘而又重要的“规则游戏”》嘿,你知道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吗?我一开始听到这个名字的时候,就感觉它像是一个超级神秘的魔法法典呢!我先给你讲讲我是怎么知道这个东西的吧。

我爸爸是个做生意的人,他老是会跟不同国家的人做买卖。

有一次,他和一个外国的叔叔在生意上有了点分歧。

那时候我就听到爸爸在打电话里说到“国际商事仲裁”这个词。

我就好奇地问爸爸:“爸爸,国际商事仲裁是啥呀?就像电视里的法官判案吗?”爸爸笑着跟我说:“有点像,但又不完全一样呢,儿子。

”后来我就自己去查呀,这一查就查到了这个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

我发现它就像是一个大宝藏一样,里面藏着好多解决生意纠纷的秘密规则。

你想啊,如果把国际商业世界比作一个大大的游乐场,那各个国家的商人就是在游乐场里玩耍的小朋友。

可是小朋友之间有时候会抢玩具呀,就像商人们会有生意上的争执。

这时候怎么办呢?总不能就乱成一团吧。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就像是游乐场里的管理员手册,它告诉大家在遇到麻烦的时候,该按照什么样的规则来解决问题。

我来给你说说这个示范法里都有些啥有趣的内容吧。

它里面有规定关于仲裁协议的事情呢。

这仲裁协议就像是两个小伙伴之间的一个小约定。

比如说,我和你打算一起做个小生意,卖自己做的小手工。

那我们就可以先写个小纸条,上面写着如果我们对这个小生意有了分歧,那我们就按照这个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里的规则来解决。

这个小纸条就是仲裁协议啦。

是不是很神奇呢?还有啊,它规定了仲裁庭是怎么组成的。

这仲裁庭就像是一个超级英雄团队。

这个团队里的人得是公平公正的,就像超级英雄得是正义的一样。

这些人要懂得好多法律知识,还要能听懂不同国家的话,就像超级英雄得有各种超能力。

我就想啊,如果我长大了能成为这样仲裁庭里的一员,那得多酷啊。

我就可以像超级英雄一样,去帮助那些有纠纷的商人们解决问题啦。

我跟我的小伙伴们说起这个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中文版的时候,他们一开始都很懵呢。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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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德国某一商人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建议德国JT公司生产一种玩具,条件是要求作为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人,JT公司同意并签立合同。

后来,JT公司与当地某一公司直接签订订货合同,没有经过代理人,该商人向JT公司索要佣金,JT公司以合同没有通过代理人为由,拒不支付佣金。

问题:1.JT公司是否要给代理商佣金?2.为什么?案例3:1980年,某国一家出口商根据当地市场销售情况,建议我国某家进出口公司生产一种成药,条件是要求作为销售该货物的独家代理,我国进出口公司欣然同意,并与该商人签订了独家代理协议。

后来,当另一公司委托该进出口公司生产并供应该种货物时,该进出口公司又与某国另一家商人签订了该商品的独家代理协议,于是形成了一种商品在当地有两家“独家代理”的悄况。

问题:我国某进出口公司是否违法?案例6:卖房A发出电报于B:“确认售于你方A型起重机一架,请汇1000英镑,接款后20天内交货。

”B复电:“确认你方电报,我方购买A型起重机一架,条件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1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20天内交货。

”A方没有回电,却以较高价格卖给第三方。

问题:B遂向法院起诉A与B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案例分析2:(1)JT公司应该支付给代理商佣金。

(2)因为大陆法规定,凡在指定地区享有独家代理权的独家代理人,对于本人同指定地区的第三者所达成的一切交易,不论该代理人是否参与其事,该代理人都有权要求佣金。

德国商法典还有一系强制性的规定,即商业代理人一经设定,他就有权取得拥金,即使本人不履行订散或者履行的方式同约定有所不同,代理人都有权取得佣金。

案例分析3:我国某进出口公司违反了独家代理有关规定,构成了违约。

因为在独家代理协议中,一般订有商品销售地区、专营权、期限和佣金等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专营权条款,除非另有约定,在规定地区和特定期限内不得同时指定两家独家代理商。

案例分析6:不成立,B方的回复中“已汇交你方银行1000英镑,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你方保管,请确认在本电日期20天内交货”是对原要约的修改,而不是对要约的承诺,是反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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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解 决 投 资 争 议 国 际 中 心 ( 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简称为ICSID)。设在美国华盛顿.
(二) 地区性常设仲裁机构 1.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 2.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 设在泰国曼谷.
(三) 国别性常设仲裁机构 1 . 瑞 典 斯 德 哥 尔 摩 商 会 仲 裁 院 (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简称AISCC)。 2 . 伦 敦 国 际 仲 裁 院 (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简称为LCIA)。 3.瑞士苏黎世商会仲裁院。 4 . 美 国 仲 裁 协 会 (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简称AAA)。 5 . 日 本 商 事 仲 裁 协 会 ( Japan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此外,仲裁与诉讼相比较,仲裁还有专业性 ( expertness)、 保 密 性 ( confidentiality) 与 和谐性(harmany)等特点。在阐述诉讼与仲 裁区别时还特别需要提到各国仲裁法或民商 法的一条共同规定,即如果双方当事人间达 成了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则排除了法院的 管辖权。如我国《仲裁法》第5 条规定,当 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四) 审理结果 我国法院是两审终审制,一方当事人对法院判 决不服的可以上诉;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不 能上诉,也不允许再向任何机构提出变更裁决 的要求,败诉方如不自动执行裁决,胜诉方可 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 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 受理诉讼案件的机构是法院,是国家机器的一 部份,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受理仲裁案件的机 构一般是民间性质的社会团体。 (六) 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
(一) 受理案件的依据 法院诉讼是强制管辖;而仲裁则是协议管辖。 这是仲裁与诉讼的根本区别。 (二) 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 在法院诉讼的当事人不能选定审判员,是由法 院依法指定法官或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而仲 裁的双方当事人有权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再 共同指定或根据双方同意的仲裁规则产生一名 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案件。 (三) 审理案件的方式 法院审理案件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庭审理案 件一般不公开进行,案情不公开,裁决也不公 开,开庭时没有旁听,审理中仲裁庭或仲裁机 构的秘书处不接受任何人采访。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一) 仲裁协议的定义及其类型 仲裁协议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在合同中订 明仲裁条款、签订独立仲裁协议或采用其 他方式达成的就有关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 协议,表明当事人承认仲裁裁决的拘束力, 将自觉履行其义务。它是涉外仲裁得以进 行的法定前提。
根据仲裁协议形成的具体方式,仲裁协议可 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 之前订立的,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今后可能 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这种协议 通常在合同中写明,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称作仲裁条款。另一种是当事人在争议发生 之前或之后达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的独立协议,即狭义的仲裁协议。第三种是 当事人通过往来函电及其他有记录的通讯方 式达成的一致同意进行仲裁的协议,也属于 书面仲裁协议的范畴,是一种有效的仲裁协 议。
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
根据国际惯例,解决商事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协商、 调解、仲裁和诉讼。上述四种商事解决方式中, 有民间性质的;也有通过法院实行国家强制管辖 的方式,即诉讼的方式。目前,在国际上人们又 把协商、调解和仲裁统称为非诉讼解决方式或称 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即 ADR 方式 ,ADR 的英 文全称为Alternative Disputes Resolution。依 直译应为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方式。
6.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The 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简称 HKIAC)。 7.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下称仲 裁 委 员 会 ) (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简称CIETAC)其 特点
一、仲裁的定义及其特点
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 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 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仲 裁本身所具有的三个基本特性: 1. 仲裁的 合意性;2. 第三人; 3. 裁决的强制性.
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仲裁与诉讼都是解决双方当事人经济纠纷 的手段,都有着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促 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作用,并且已生效 的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都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但仲裁与诉讼因各 具特色,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解决跨国性商事争议 的一种仲裁方法。即如果仲裁审理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国籍,或其营业地分 处不同国家或地区,或争议标的、法律关 系具有国际性,即为国际商事仲裁。
四、世界常设仲裁机构简介

当今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常设的国 际商事仲裁机构,其一般可分为国际性、 地区性、国别性等仲裁机构。 (一) 国际性常设仲裁机构 1 . 国 际 商 会 仲 裁 院 (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 ICC)。 总 部设在巴黎.
对这个新概念,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解译方 式:一种认为,ADR应是指没有强制力的 争议解决方式,即只包括协商和调解,不 应包括仲裁,因仲裁属于其裁决必须被强 制接受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另一种意 见认为,ADR应指诉讼之外的所有民间的 争议解决,仲裁不仅应包括在内,而且是 ADR中的一种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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