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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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

制度调研报告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现状、困境及出路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全球性的问题一直广受关注。未成年人由

于其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不成熟性,极易受外界不良因素干扰而

违反社会规范,甚至走上犯罪道路。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人生观、世界观尚未完全定型,可塑性强,如果不考虑未成年人的人

格因素,机械地依据犯罪事实施以刑罚,很可能不利于未成年人

的教育和矫正。因此,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应

尽可能地审查未成年人的个体差异、人格特点,“因人施教”,

按照刑罚个别化原则选择针对性的处遇措施,从而实现刑罚个别

预防功能。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1],是指在未成年人刑事案

件诉讼过程中,由专职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

经历、性格特点、家庭环境、学习情况、心智状况以及案发后表

现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并出具书面的调查报告,为司

法机关公正合理地惩罚、教育、挽救未成年被告人提供参考依据。社会调查制度因其有利于刑事审判中量刑的科学化、准确化和合

理化,已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被赋予特殊关注。但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运行困难重重,本文基于此尝试分析

镇海法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主要特点

以及存在的现实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发展情况

镇海法院刑事审判庭早在19XX年就在刑事审判庭中成立了专

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以下简称“少年合议庭”),由专人负责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进一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20__年3月,镇海法院设立了未成年

人案件综合审判庭。20多年来,少年庭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过程中,不断地探索和逐步推进社会调查制度,具体分为以下三

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XX年,少年合议庭成立以后,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尝试开展社会调查工作。这一阶段,无论是在调查

报告的主体、方式、形式、内容等方面,都处于较为初级的探索

阶段。当时的社会调查以法院为主导,采取两种方法:对于本地

户籍未成年人,少年庭法官对法定代理人进行走访,以谈话的形

式制作调查笔录;对于异地户籍未成年人,由法院向未成年人家

庭寄送调查表,要求其法定代理人认真填写后寄回,以调查表作

为社会调查的载体。上述社会调查的材料主要反映未成年人的家

庭情况、成长经历、性格特点等,为更好地帮教未成年人提供了

良好的素材,但同时因为被调查对象限于未成年罪犯的法定代理人,所以社会调查基本都反映出未成年罪犯平时表现良好的一面,

不能全面客观反映其真实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影响不

大。

2、深入阶段。20__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

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

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

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

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

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 这一规定,为

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施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最直

接的法律依据。镇海法院在以往审判实践的基础上,制定了更为

详细的社会调查制度,社会调查由原来单纯依靠法院转为以法院

为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参与,亲自到未成年人所在家庭、社区、学校、单位进行走访,调查报告较为真实地反映未成年人

在实施犯罪前的平时表现、性格特点、成长环境等。同时,镇海

法院与镇海看守所建立了良好的工作机制,对被羁押的未成年犯

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发放心理测评的综合测试题,对未成年人犯罪

后的表现及心理状态进行测评,以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犯罪前后的

表现。

3、规范阶段。20__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

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司法局联合发文《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开展社会调查,调查主体为未成年被告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

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时,应当提供或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人民法院应当

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量刑依据进行质证。这一规范性文件,明确

了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作用等,操作性强,为司法实践起到

很好地指导作用。

20__年至20__年第一季度(图表一),镇海法院受理的未成

年人刑事案件中,共对5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发出调查函XXX份,并对其中XXX份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当庭质证,对符合非监刑条

件的未成年被告人尽量适用缓刑或单处罚金。这对于提高未成年

人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加强司法机关之间及其与司法行政机关

之间的配合,更加有效地加强对未成年人罪犯的矫正帮教,建立

对犯罪未成年人评估体系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也取得的良好的

社会效果。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1、社会调查主体多元化。由于法律法规对社会调查缺乏明确

细化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程序

的启动主体与直接调查主体呈现出多方参与的趋势。长

期以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均可以作为社会调查主体,

社会调查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20__年以来,镇海区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主要由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或者暂住地司法行政机关社

区矫正机构直接参与调查。而启动社会调查程序的主体,仍呈现

多元化特点:一是由公安机关启动。公安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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