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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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1.客户申请:企业向金融机构(如银行)递交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明细表等。

2.审核与评估: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审核是否满足贷款条件。

评估一般包括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等。

3.签订合同:经过审核后,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合同。

合同中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质押物清单等条款。

4.质押登记:客户将要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登记,并提供给金融机构进行核对。

登记的应收账款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金额大于一定数额且具有一定的成熟期等。

5.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客户。

6.还款: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7.解押与结清:当客户完成还款后,金融机构才会解除对应收账款的质押,并将质押物归还给客户。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控要点为了控制风险,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资信评估:金融机构需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客户的财务情况、行业前景等。

只有具备一定信用可靠度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客户才能获得贷款。

2.应收账款审查: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质押性。

同时,还要评估应收账款的回款能力,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3.贷款额度控制: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资质和贷款偿还能力,合理设定贷款额度,以确保债务不过大。

4.质押物管理:金融机构需建立健全的质押物管理制度,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完整性和合规性。

同时,要定期核对质押物的价值,以防质物价值下降。

5.合同条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明确利率、还款方式与期限等。

合同条款要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

6.风险对冲: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一些风险对冲措施,如引入担保人、进行再质押等,以降低风险。

7.监管与监控:金融机构需要建立监管和监控体系,定期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检查与审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规定,降低市场风险。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浦发银行

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要点解读浦发银行
记管理办法〉中对转让登记一致的意见要求。 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提高银行业务操作效率、提升风险控制能力是我国各银行普遍面临的问题,从调研发现,目前大部分银
) 行在该业务的经营中还处于手工作业,分散作业的阶段,管理和经营风险问题突出,客户体验较差。因此,特别在〈规
范〉中加入一条对建立电子化业务操作和管理系统的要求,以实现统一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预警和监管、统一和规范数据
为了充分体现适度兼容性和前瞻性的原则,〈规范〉还在附则中规定:
附则 1、银行应按本规范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而其他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可参照执行,这里的其他机构其实考虑到了
目前以工商登记成立的保理公司,以及以后国内可能出现的,目前在欧洲等地比较普遍的银行子公司性质的保理公司。 。
体现适度兼容性与前瞻性的原则
• 保理银行应按 规范制定相应的 规章制度及实施 细则
• 其它开展保理 业务的机构可参 照执行
• 如遇有关部 门出台新的法 规或规定,应 遵守和执行
• 由中银协保 理专业委员会 制定并负责解 释,自发布之 日起施行
〈规范〉的出台融会了国内同业的智慧和经验,也带着大家对发展此项业务的美好期待,希望该文件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 规范和促进保理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作出贡献。 再次感谢推动和支持〈规范〉出台的各位领导和为〈规范〉的编写作出贡献的各位专家和同仁。
内容进行了界定和定义。定义也明确了,保理业务是一项综合业务,并不以是否融资作为必要条件。 在之前的调研中,各银行对以上两项内容的理解和规定并不一致,通过此项规定,其实是统一了保理业务的内涵及服务本 质。
应收账款的定义:
• 参考了《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办法》中关于“应收 账款”的定义
• 远期D/P、D/A和O/A项 下保理融资(含出口商业 发票贴现)

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授信偿还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1—(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借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我行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我行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是根据借款申请人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选择(一)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2.原则上应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3.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保理及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

保理及应收账款池融资业务

应收账款出池管理
为保证应收账款池中 所有应收账款的有效性, 系统会自动对到期发票、 操作买方还款或商纠设定 的发票进行出池处理。
应收账款池
应收账款池余额管理
余额管理:对应收账款池的管理实施余额管理的方式,以确保任意时点下应 收账款池余额足以覆盖应收账款池融资余额。
预警提示:应收账款的出池将会造成应收账款池余额的下降,为及时发现池 余额的异常变动情况,保证本行融资安全,各分行应对需预警提示的下浮比 例进行规定,该预警提示下浮比例建议为5%-10%。当应收账款池融资余额/ 应收账款池余额>(融资比例-预警提示下浮比例)时,系统将予以预警提 示,届时本行应停止向客户发放新的融资。
应收账款 池融资
业务概念简介 管理要求解读 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案例背景:
A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较为知名的内陆货运企业,主要从 事公路运输、货运代理、仓储服务、报关服务等业务。该公司拥有一 大批优质的客户资源,包括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 司、艾默生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等国内 外知名企业,历史交易记录良好,应收账款整体质量较为良好。
过程管理要求
回款管理 B
更新管理 A
过程管理
C 变动管理
商纠处理 E
D 催收与追偿
融资归还
应收账款池融资可在到期日由客户一次性偿还,也可根据客户申请,由本 行以应收账款的回款偿还融资本息,直至在到期日前还清所有融资项下款 项。
买方还款交易时: 如融资尚未到期,可将回款直接入卖方客户结算账户,也可根据卖方客户
19为核心的供应链金融业务2供应链金融电子平台供应链金融电子平台3应收账款池融资应收账款池融资1项目概述项目概述项目个案实践介绍项目个案实践介绍对接准备工作对接准备工作p2009年12月总行下发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买方为核心的1n供应链金融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p2011年3月总行下发了关于推荐核心买方参与供应链金融电子平台建设的通知p我行通过与核心买方企业erp或第三方平台等相关信息系统连接将其提供的供应链信息数据包括订单收货确认付款等信息引入并存放于相关业务系统中用作供应链金融业务下买方卖方银行三方的查询及具体业务办理从而实现贸易融资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操作,根据《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章业务受理及调查第二条付款请求人提出融资申请时,除我行规定的正常授信申请资料外,应同时提交下列资料:(一)与付款义务人签订的商务合同;(二)对付款义务人的交货记录资料;(三)付款义务人的结算周期和付款记录;(四)如有遭付款义务人退货,须提供退货原因和纠纷解决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五)我行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经办行应要求付款请求人协助提供付款义务人相关基础材料及能够反映付款义务人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材料,付款请求人确实无法提供的,经办行必须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获取真实的付款义务人资料。

第四条经办行应在付款请求人提出的业务需求和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资信状况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根据付款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情况重点对付款请求人、付款义务人双方的履约记录、履约能力及应收账款质量进行审查。

(一)对付款请求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付款请求人的履约能力评价2.审查付款请求人的信誉情况,是否有不良银行、商业记录等;(二)对付款义务人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资产规模和财务状况;2.产品市场地位的现状和前景;3.付款义务人在行业内的地位;4.与上下游企业的购销结算方式;5.付款请求人对其商业信用和履约能力的评价。

(三)对应收账款质量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1.应收账款的内容、结构和账龄;2.付款请求人确认应收账款的会计原则、时间和条件;3.应收账款的坏账率;第五条经办行仅在如下情况,并报经总行或分行信贷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将款项支付给付款请求人使用:1.非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的付款义务人汇入的款项。

2.我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所指定付款义务人汇入款项偿还付款请求人在我行全部授信本息并支付相关费用后剩余的款项。

3.经审批同意,付款请求人以新的应收账款质押置换已到期应收账款质押后的回收款项。

银行国内订单融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内订单融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国内订单融资管理办法模版一、概述随着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银行也在积极探索新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其中订单融资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融资方式。

订单融资是指银行通过向货物供应商提供资金,获得其将货物销售给客户的订单,再通过将订单质押给银行,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

为了保证订单融资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国内订单融资业务的管理。

三、业务规定1.业务定义(1)订单融资是指银行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向其提供资金融资,获得其销售货物的订单,再将订单进行质押,来实现融资的一种业务。

(2)订单融资分为有保理和无保理两种业务模式。

2.业务程序(1)银行与客户签订《订单融资协议》,约定融资金额、融资期限、融资利率等相关事项。

(2)客户根据与银行签订的协议,向其提供订单。

(3)银行审核订单并与客户核定相关信息,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

(4)银行与客户签订《质押协议》,客户将订单质押给银行。

(5)银行根据订单的收益情况,向客户发放融资款项。

(6)融资到期,客户将未履行的订单补偿给银行,解除订单质押。

3.业务流程(1)申请融资:客户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书、合同及订单等相关文件,银行审核后决策是否放款。

(2)融资审批: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进行审批,确定融资金额和期限。

(3)质押手续:银行与客户签订质押协议,客户将订单质押给银行。

(4)融资发放:银行根据订单的收益情况,向客户发放融资款项。

(5)融资到期:融资到期后,客户将未履行的订单补偿给银行,解除订单质押。

四、风险管理1.信用风险(1)银行应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了解其还款能力和意愿。

(2)银行应对客户进行动态管理,密切关注客户的还款情况,及时采取措施。

2.市场风险(1)银行应根据订单的数量和质量,对融资金额和期限进行科学确定。

(2)银行应对订单的来源和销售市场进行充分了解,避免存在不确定性的风险。

3.操作风险(1)银行应制定科学的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业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推进业务发展,根据我行信贷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大宗商品贸易融资业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宗商品贸易项下控制物权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及以监管人提供监管的仓单(不包括标准仓单)、库存、在途商品作为质押担保的各类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以及国内信用证开证、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

第三条概念释义本办法所称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是指基于银行委托监管人对客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合法拥有的大宗存货或在途的原材料、产成品进行监管,以上述存货、在途商品物权作为质押担保,为其办理的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以上述物权质押办理国内信用证开证和国内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业务,也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大宗商品是指用于工x生产和消费的大批量交易的初级产品。

大宗商品应具有性质稳定、产品同质、可分割、市场交易活跃、价格透明等特点,主要可分为能源、矿产、农产品、金属等类别。

监管人是指具有仓储资质并经我行指定或认可的、对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相关货物提供监管服务的仓储企业。

质押商品是指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项下客户用作或将用作融资质押的存货或在途原材料、产成品等。

静态质押是指质物在质押期间不得存取变动,出质人因正当理由需要置换质物的,经银行书面许可后方可办理置换手续。

滚动质押是指银行与出质人约定质物种类、数量、价值的最低要求,出质人应保证提货或换货后质物价值始终不得低于最低要求,而超出最低要求的部分出质人可以按协议约定存取。

债项是指债务人因从事商品交易形成的标的明确、金额确定的具有偿债义务的金融工具。

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一节客户、质押商品、经营行条件第四条客户条件。

申请办理大宗商品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客户,除具备《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中规定的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生产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贸易型企业在我行的信用等级应为BBB-级以上(含)。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理业务管理办法目录一,业务总则二,职责分工三,业务币种,费用,期限四,基本原则五,基础贸易合同,交易商品,应收账款要求一,业务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公司产品体系,同时规范我公司保理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保理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商业银行保理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以供应商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当事人有三方:(一)供应商(卖方),指为卖方提供商品或服务,并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当事人;(二)买方,指对由于供应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人;(三)应收账款受让方(持有保理牌照公司),指在国内保理协议下对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叙做国内保理业务的当事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是指我公司采购供应商的应收账款,并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以收购款像是反应的资金对价,然后再以一定方式向买方催收应收账款的业务。

第五条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的分类:根据我公司是否保留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可分为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保理;根据我公司是否要求公开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可分为公开保理和隐藏保理。

现阶段受理保理业务如下:(一)有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未到期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我公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公司根据未到期应收账款情况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资,然后作为债权人通过一定方式直接向买方催还欠款,遇买方到期无论何种原因未能按期付款时可向供应商追索回我公司融资款项及相关逾期支付违约金的一项融资性国内保理业务。

(二)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我公司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我公司购买供应商应收账款而给予供应商一定比例的资金融通,我公司购买后作为债权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管理,催收以及承担买方由于各种因素拒绝付款或物理付款风险的一项综合性金融服务。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回款管控与考核)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回款管控与考核)

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回款管控与考核)一、目的为加快销售回款,加速公司资金周转,减少资金占用,确保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二、职责分工1.各项新业务开展前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新业务审批表》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与客户签订业务合同,财务处监督新业务审批落实执行情况;2.每项新业务都需要明确内部相关人员及分工(包括业务/运营部门、财务、结算),保持与客户相关部门的正常沟通和业务往来;3.业务部门要向结算科报备客户相关信息,结算科每月核查并做客户满意度调查;4.价格变动时(收入或成本)业务部门要在当周向结算科和财务处报备,特殊情况需经领导审批同意。

三、考核办法1.全部应收款原则以现汇结算为主,特殊情况需经公司相关领导审批后才可接收(银承),对于接手银承的款项(银承需符合公司相关要求:①期限不超过6个月,②背书不超过5家,③出票人为国有股份银行)。

2.应收款回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进行,应收款未按照合同进度完成回款的,由业务员及部门负责人承担相应考核:1)应收款应在合同约定期限收回,逾期1个月的,考核3-10分;2)应收款逾期2个月的考核考核5-20分,停发当月工资至追回回款;3)应收款逾期3个月及以上,给予发生活费处理,同时关联业务取消提成工资,已经发放的从次月扣除,同时根据情况启动法律程序,对款项进行追回;4)因业务人员主观原因(未按时催收货款)造成货款无法回收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除上述考核外,形成坏账的,将对业务人员及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

3.财务处每月18-25号期间统计一次应收款欠款情况,督促各业务部门按照账单进行款项回收;财务处每月10号前出具应收款考核意见,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报企管处,列入月份绩效考核。

4.企管处监督:1)业务部门提成工资按收回回款的业务核算;若付款期在正常应收款账期内,但付款方式经批准非现汇的,提成按照50%比例计算;严禁出现未经公司审批同意私自开展业务,造成风险及损失的,由业务员及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2)业务人员中途调岗的,必须对经手的应收款进行交接,否则不得离岗;业务人员离职的,应在提出离职后一个月内,将经手的应收款全部收回,或取得客户付款的承诺担保,或提交个人回款承诺书,否则不予办理离职。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银)

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上银)

上海银行动产质押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拟稿部门】公司金融部【签发日期】2008年6月19日【发布文号】上海银行公金〔2008〕13号【印发日期】2008年6月23日【生效日期】2008年6月23日【备案批准】否【规章层级】操作规章【汇编定位】公司金融-授信产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推进我行贸易融资业务发展,规范业务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授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动产本办法中所称动产(亦称“质物”),指符合依法可以转让、权属清晰、性质稳定、规格明确、便于计量、价格透明且相对稳定、变现能力强、易于保管和监管等要求的大宗原辅材料或终端产品。

本项业务可接受的质物品种范围由总行认定并发布。

(二)动产质押本办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受信人将自有动产出质给我行作为授信的担保,并将动产移交我行直接占有或通过我行委托的仓储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间接占有。

(三)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本办法所称动产质押授信业务,是指受信人以自有动产质押作为主要担保方式申请授信额度用于满足主营业务短期流动性资金需求,由我行或我行委托的监管机构对动产进行日常保管、监管,我行根据质物价格动态控制授信敞口。

监管机构和质物价格由总行认定并发布(现有监管机构、质押监管协议见附件1-1)。

(四)库存价值与最低价值1、库存价值,是指授信期间纳入我行监管范围的质物价值,计算公式为:库存价值=当日价格*当日库存数量。

库存价值根据价格、库存数量变动每日更新,不同品种质物分别计算加总。

2、最低价值,是指受信人必须提供的足以覆盖授信敞口的质物价值下限,计算公式为:最低价值=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质押率。

最低价值在以下情况进行调整:(1)再次放款调整后的最低价值= 累计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质押率。

(2)缴纳保证金(偿还本金)调整后的最低价值= 【贷款余额(授信敞口余额)-缴纳保证金(偿还本金)金额】/质押率。

2024年应收账款融资合同

2024年应收账款融资合同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应收账款融资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应收账款1.2 融资额度1.3 融资期限1.4 融资利率1.5 还款方式1.6 违约金1.7 保理公司1.8 卖方1.9 买方第二条融资条件2.1 卖方资格要求2.2 应收账款要求2.3 信用评级要求2.4 财务状况要求2.5 法律法规要求第三条融资申请与审批流程3.1 融资申请提交3.2 融资申请审核3.3 融资额度审批3.4 融资合同签订3.5 融资资金发放第四条融资使用与监管4.1 融资资金用途4.2 融资资金监管4.3 资金使用报告4.4 资金归还要求第五条还款责任与方式5.1 还款责任主体5.2 还款期限5.3 还款金额计算5.4 还款途径5.5 提前还款规定第六条违约责任与处理6.1 违约情形6.2 违约责任承担6.3 违约金计算6.4 违约处理流程第七条争议解决方式7.1 争议解决主体7.2 争议解决途径7.3 争议解决时效第八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8.3 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九条合同的终止与失效9.1 合同终止条件9.2 合同失效后果9.3 终止与失效的程序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范围10.2 保密义务主体10.3 保密期限10.4 保密泄露后果第十一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1.1 法律适用11.2 争议解决方式11.3 诉讼管辖法院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2.1 合同生效条件12.2 合同终止条件12.3 生效与终止的程序第十三条其他条款13.1 合同的附件13.2 补充协议13.3 附件的生效与失效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与保存14.1 合同签署主体14.2 合同签署地点与时间14.3 合同的保存与保管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应收账款本合同所述“应收账款”是指卖方根据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向买方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形成的、尚未到期且具有可转让性质的债权。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供应链融资业务发展和中小型客户基础拓展,统筹协调我行公司金融相关产品,规范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根据我行现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本办法,对供应链融资的业务原则、产品配置、风险控制、定价及核算等进行统一规范,搭建我行供应链融资业务管理架构,实现前台营销、中台管理、后台操作的高效协调运作,提高业务拓展效率和质量,以核心客户为切入点,延伸到其供应链的上下游,为客户提供全面、综合的解决方案,从而扩大客户基础,提高综合收益,提升我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供应链融资业务拓展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筹性原则。

统筹协调国际结算、公司业务、国内结算、中小企业等公司金融产品,有效整合营销资源和产品资源,建立统一的、系统的供应链融资管理架构和运行平台,提升我行供应链融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服务能力。

(二)“1+N”原则。

依托供应链中的核心客户,向上向下延伸到其上下游企业,将我行的公司金融产品渗透到供应链的各个环节和所有参与者,实现以点带面,以一带多的链条式发展。

(三)客户导向原则。

从客户需求出发,针对客户供应链的特点,制定个性化的解决方案,为客户提供集支付结算、资金融通、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于一体的全面综合服务。

(四)差异化原则。

评估供应链的整体资信,充分考虑供应链融资的封闭性、自偿性,根据客户及行业的特性,制定符合供应链融资特点的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和定价政策。

第四条供应链是指产品和服务提供过程中,由供应商、生产商、服务商、批发商、销售商以及最终消费者组成的供需传输链条,即由原材料获取、产品加工、服务提供及销售实现这一过程所涉及的企业组成的链条。

供应链中一般涉及三类企业:(一)核心企业:指在整个供应链中具有规模大、实力强、技术优势明显等特点,并在供应链中居于核心地位、起决定性作用的企业。

(二)上游企业:指在供应链中为核心企业直接提供原材料、零配件或服务的企业。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提高我行信贷业务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付款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其销售、出租、服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第六条此类融资业务采取特别授信管理,资金收回,特别授信结束。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两年(含)以上,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足,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股东及高管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

第八条付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与借款人无关联关系;(三)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资金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四)付款人能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

第三章融资方式、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融资方式:以金额、期限明确的应收款质押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额度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被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的60%。

第十一条期限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借款期限根据付款人在三方协议上承诺的付款期限确定。

浦发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浦发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浦发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丰富我行业务品种,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浦发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应收账款及其要素:1、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等。

纳入本办法质物范围的应收账款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其价值等明细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清单》(附件4-2)和《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附件4-3)确定。

2、应收账款金额,一般根据卖方开立的发票金额确定(原则上应为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采用商业发票、由买方签署的付款确认书或者其他的金额及付款义务明确的债权凭证),应当扣除买卖双方在销售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卖方给予买方的任何折扣、减让、债权债务抵消及买方已付款额,并扣除发生争议的金额。

3、应收账款余额,是指截止到某一时点,卖方出质给我行的符合本办法要求和我行审批条件的应收账款金额总额。

应收账款余额= 累计出质应收账款金额(扣除质物调整金额)- 累计买方付款总金额。

4、应收账款付款,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以现金、票据(包括银票、商票)等形式进行支付,收到买方支付的现金或票据后,对应的应收账款自动灭失,从应收账款余额中扣除。

5、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根据发票日期、付款期限(账期)等条件确定的付款日+ 我行认可的宽限期。

宽限期根据交易付款习惯等情况确定,不超过30天。

6、应收账款逾期,是指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未付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是指卖方(融资申请人)将符合我行要求的应收账款出质给我行,由我行在付款日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卖方以融资方式预付应收账款,以买方支付款作为还款来源。

浦发五级分类041217

浦发五级分类04121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2004 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提高信贷管理水平,真实反映贷款质量和实际价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 号文公布),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浦银发[2002]第128 号文公布)修改后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风险分类的范围包括:1、对企事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各类短期和中长期贷款;2、拆放同业(含拆放银行,包括拆借和同业借款;拆放证券公司,包括拆借和股票质押贷款;拆放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3、对自然人发放的各类贷款;4、其他按照《贷款通则》,对各类借款人发放的自营贷款;5、各类信托贷款、委托贷款;6、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担保性表外业务项下的各类垫款;7、贷款和担保性表外业务项下的抵债资产。

第三条对于担保性表外业务的风险分类,见《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担保性表外业务风险分类管理暂行办法》(浦银发[2004]第61 号文)。

第三条贷款风险分类应当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通过现金流量分析、财务因素分析、非财务因素分析、担保条件和其他客观因素分析等,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得出。

第四条贷款风险分类应与贷款三查相结合,贯穿于各类授信业务从发放、贷后检查管理、贷款收回、乃至不良资产保全和核销的全过程。

第五条贷款风险分类的结果是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和呆帐核销的依据。

第二章贷款风险类别的核心定义第六条贷款风险分类应当以《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的五级分类的定义和标准为基础,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进行。

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第七条正常类贷款的认定原则:贷款未到期(含展期后未到期)或出现非常短期的违约,借款人经营情况良好,现金流稳定,一直保持正常还本付息,银行对借款人最终还款付息有充分把握。

第八条关注类贷款的认定原则:目前借款人没有违约或出现短期的违约,同时存在一些影响贷款安全性的不确定因素,如果这些因素继续存在,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产生影响。

关于应收款项融资的理解及其会计计量

关于应收款项融资的理解及其会计计量

关于应收款项融资的理解及其会计计量一、什么是应收款项融资?应收款项融资: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的规定:“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其他综合收益:属于所有者权益科目,是指企业根据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知道,应收款项融资本质上仍是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只不过披上了一个小马甲。

这个“马甲”我们管它叫作: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业务模式。

翻译成人话就是:这个应收账款,我要拿一部分去保理,剩下一部分等着到期收款;这个应收票据,我要拿一部分去背书或贴现,剩下一部分等着到期兑付。

二、应收款项融资是什么科目?应收款项融资是一个“报表项目”而不是一个“会计科目”,适用于新金融工具准则。

应收款项融资是一种以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为工具,为企业筹措资金的方式,也是一种债权融资形式。

应收款项融资是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具有追索权,即如果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有权向企业所要款项。

业务模式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应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金额。

三、应收账款融资包括哪些方式?1、应收账款抵押融资供应商利用应收账款的债权作为抵押物,向融资机构融资。

融资机构向供应商融出资金后,若买方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融资机构有权向供应商追索融资资金的还款。

2、应收账款证券化资产证券化的一部分,意味着缺乏流动性但产生可预测和稳定现金流的应收账款转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融资方式。

3、应收账款保理供应商将应收账款的债权出售给融资机构,转移收款风险,并通知买方直接向融资机构支付,由融资机构承担全部收款风险,并且承担信用损失,从而丧失对融资企业的追索权。

四、应收票据与应收账款,能不能晋升成应收款项融资?不仅要看业务模式,还要看资产出售时能否终止确认。

浦发银行对公业务种类

浦发银行对公业务种类

一、浦发银行贸易金融特色产品浦发银行国际双保理业务【产品概述】自金融危机以来,面对复杂多变的外部经济环境,信用销售的风险日益凸现,提升商业帐款管理水平和寻求更优融资渠道已成为越来越多企业共同关注的热点,并业已成为企业在开拓市场、维护贸易关系、提升核心竞争力等方面面临的现实问题。

通过办理双保理业务,企业将在贸易及服务交易中产生的应收帐款债权转让给银行(保理商),从而获得银行(保理商)所提供的帐款融资、坏帐担保、帐款催收和帐务管理等一揽子综合服务,实现将应收帐款转化为资产收入,美化企业财务报表的目标,同时,银行作为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无追索权的融资服务时,我行在向出口商提供融资款项并按规定为出口商办理融资款项的结汇或入帐手续后,可直接以融资金额为准向出口商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因此,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可实现提前结汇及核销,同时具有规避汇率风险的作用。

【保理业务的优势】1、盘活商业帐款,拓宽融资渠道2、有效利用进口商的信用,无需提供担保抵押3、帐款管理和催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4、承担买方信用风险,美化企业财务报表5、提前结汇及核销,规避汇率风险6、扩大销售,提升盈利能力【申请条件】1、以赊销为基础并以流通货币作为支付对价的商品交易或服务交易产生的商业帐款;2、具有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则上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交易;3、买卖双方均为法人客户,产权明晰,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4、近半年买卖方履约情况良好;5、买卖方贷款在申请日前一年内无不良记录;6、根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无相关的债权不得转让的规定;7、不涉及非法交易和不公平交易。

【办理手续】1、申请人持业务申请书、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及近两年的财务报表等文件向我行提交业务申请;2、银行对申请人的资质和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银行为出口企业的买方客户核定保理额度;4、申请人与银行签订保理协议后,可按协议约定获得银行提供融资及服务。

【双保理案例】A公司是一家以生产销售太阳能铝边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2010年4月通过我行开展国际双保理业务,我行根据爱康太阳能核与其买方客户的合作情况A核准了国际双保理额度,企业通过办理双保理业务不仅实现了提前收汇核销,规避了汇率风险,同时优化财务报表,降低融资成本,从而形成良性循环,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实力,实现了出口业务的大幅增长。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拥有仓单资产(如仓单、提单、仓单质押凭证等)向银行进行融资,以仓单资产作为抵押物,通过质押仓单实现借款。

为了规范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流程,提高风险控制能力和业务管理水平,制定如下《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流程,保护融资人和银行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银行仓单质押融资业务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组织和运作的仓单资产为基础,以其信息化平台和物流体系为支撑,通过融资渠道向企业提供低成本、低风险、高效率的资金融资服务。

第三条银行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管要求,合规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各项银行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五条银行应当设立仓单质押融资业务部门,实行业务专人负责、平台、产品、服务齐头并进、风险分散化、业务信息化的经营管理模式,并向客户负责。

第六条银行应当对开展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的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申请审批、贷后管理和业务风险管控,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内部监管有效。

第七条仓单质押融资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客户申请:企业将拥有的仓单资产提出质押融资申请,向银行提交融资申请书、担保物品清单等资料。

(二)银行审核:银行应对客户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核实担保能力,按照相关规定对客户进行风险分类。

(三)融资发放:银行根据客户各项信息和综合能力核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和发放贷款,并将相应的贷款发放入客户指定的账户或进行现金交付。

(四)贷款管理与监控:银行对融资客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和管理,提供资金结算、资金管理等服务。

(五)贷款偿还:融资客户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方式进行还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手续费、担保费用等费用。

第三章业务管理第八条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风险控制、合理定价、公平竞争”的原则,加强仓单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完善各项制度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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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浦发银行国内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丰富我行业务品种,满足客户需求,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浦发银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一)应收账款及其要素:1、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具体包括下列权利:(1)销售货物产生的债权;(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等。

纳入本办法质物范围的应收账款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相关要求,其价值等明细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清单》(附件4-2)和《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附件4-3)确定。

2、应收账款金额,一般根据卖方开立的发票金额确定(原则上应为增值税发票,特殊情况下不能出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采用商业发票、由买方签署的付款确认书或者其他的金额及付款义务明确的债权凭证),应当扣除买卖双方在销售或服务合同中约定的卖方给予买方的任何折扣、减让、债权债务抵消及买方已付款额,并扣除发生争议的金额。

3、应收账款余额,是指截止到某一时点,卖方出质给我行的符合本办法要求和我行审批条件的应收账款金额总额。

应收账款余额= 累计出质应收账款金额(扣除质物调整金额)- 累计买方付款总金额。

4、应收账款付款,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以现金、票据(包括银票、商票)等形式进行支付,收到买方支付的现金或票据后,对应的应收账款自动灭失,从应收账款余额中扣除。

5、应收账款到期日,是指根据发票日期、付款期限(账期)等条件确定的付款日+ 我行认可的宽限期。

宽限期根据交易付款习惯等情况确定,不超过30天。

6、应收账款逾期,是指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未付款。

(二)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是指卖方(融资申请人)将符合我行要求的应收账款出质给我行,由我行在付款日之前按照一定的比例向卖方以融资方式预付应收账款,以买方支付款作为还款来源。

应收账款原则上应以单一买方为单位出质,仅针对特定发票融资的可以发票为单位出质。

(三)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额度,是指我行向卖方提供的限于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融资最高限额。

可以是一次性额度或循环额度。

(四)质押率,是指在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内,我行融资敞口金额占对应的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

(五)争议,是指买方对应收账款提出抗辩、质量异议、退货、拒绝全部或部分付款等主张,买卖双方发生商业或债务纠纷。

(六)质物调整,是指在已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不再符合我行要求的情况下,我行收回对应融资款并解除质押(具体要求见第七条第二款)。

第三条业务管理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纳入卖方统一授信管理,业务操作按照融资额度下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的相关规定执行。

额度内单笔融资操作按照放款审核要求办理,无需另行审批。

第二章相关要求第四条融资申请人融资申请人(卖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我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要求;(二)产品/服务质量稳定、销售渠道畅通,履约能力强;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收账款管理体系健全规范;(三)销售量增长稳定、收款记录良好;(四)卖方企业的主要股东、经营管理者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应收账款申请融资的应收账款债权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融资的业务贸易背景真实,相关债权证明等资料真实、合法、有效;(二)买卖双方交易模式与流程规范清晰,无质量纠纷,交易记录良好,应收账款坏账率/退货率小于5%;(三)卖方及其供应商均未采取保留所有权或寄售的方式进行销售;买卖双方已取得贸易所需的许可证或批准书;(四)合同形式完备、要素齐全,对质量条款、检验、纠纷解决方式有明确规定,不存在无条件退货条款;(五)应收账款债权不存在争议,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六)卖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买方的收货确认);(七)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属于关联交易;特殊情况下可以接受资质良好、经营及财务管理独立的关联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融资申请;(八)买卖双方的交易历史一般在1年以上,需有3个周期以上(含)的付款记录;采用余额对应模式(本办法第十一条)的,交易历史一般在2年以上;(九)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符合行业交易习惯或其他特殊情况的,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买方买方应符合以下条件:(一)经依法注册登记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合同等文本的授权;(二)经营管理规范,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市场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在本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声誉卓著;(三)符合我行信用授信相关要求。

第七条操作要求(一)收款监管经营单位必须设立监管专户作为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的唯一收款账户,该账户由我行进行资金监管,收入款用于归还我行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

未经我行同意,该账户不得撤销或转移,不得将该账户的款项用于清偿我行之外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也不得再质押给第三人。

经营单位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设立专户,并与卖方约定具体监管要求:1、原则上应以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我行内部账户作为监管专户;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将卖方在我行的一般结算账户作为监管专户:(1)因交易习惯、买方操作流程等原因无法设定我行内部账号或卖方在我行无法开立保证金账户作为监管专户;(2)卖方信用度、与我行结算往来记录良好,并能积极配合我行做好账户资金监管、及时还款等工作;(3)经营单位需确认各部门协同操作该监管条件的可行性和具体流程,落实卖方配合的相关要求。

必要情况下可以设置特殊监管条件(如该账户内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划款须经经营单位书面同意、约定存款下限等)。

如出质的应收账款采用票据方式结算的,买方开立票据原则上须交我行经营单位指定人员。

上述收款监管要求需经买方书面确认,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1、卖方在发放首笔融资款前根据我行要求,向买方递送《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附件1,“整体”适用于以买方为单位出质,“单笔”适用于以发票为单位出质),由我行经营单位参照核保相关要求至买方所在地实地收取回执(加盖买方公章/财务章),确认买卖双方贸易真实性和买方回执签章有效性;2、由买方在每份发票或发票清单(复印件)或其他书面资料上确认《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上相关要求,并加盖买方公章/财务章。

首次办理需由我行经营单位参照核保相关要求至买方所在地实地办理。

上述两种方式下,能以其他方式确认买卖双方贸易真实性和买方回执、签章、确认信息有效性的,经审批同意可以免除实地办理要求。

(二)质物调整1、不再符合我行相关要求的已出质应收账款必须办理质物调整,包括以下情况:(1)买方提出争议的应收账款;(2)应收账款逾期;(3)融资合同终止、卖方全额清偿本息后,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4)其他不再符合本办法要求和融资条件的应收账款。

2、经营单位应按照以下顺序办理质物调整手续:(1)要求卖方归还该部分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款;(2)对应收账款余额作相应扣减;(3)确认卖方已归还对应融资款后,向卖方提交《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附件4-3),将该部分应收账款从质物范围中剔除。

(三)台账管理《应收账款质押项下融资业务台账》(附件2,以下简称“台账”)信息是正确计算放款及还款金额、掌握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重要依据。

经营单位应指定独立于客户经理的专岗建立台账,严格按照本办法相关要求进行登记,确保台账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买卖双方对账单、入账凭证等资料可作为台账登记的辅助信息。

(四)登记系统操作经营单位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具体操作根据《关于印发〈浦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浦发银行风管〔2008〕30号)规定执行:1、贷前调查时、每笔放款前、每月贷后检查时,需作系统查询,确认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未作其他质押或转让;2、额度审批通过后、首笔放款前,需在系统中作初始登记,要求如下:(1)经营单位应与卖方签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2)登记期限应当覆盖融资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限;(3)质押财产信息的录入根据出质范围作概括性描述或具体描述,例如:适用于以买方为单位出质:“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自X年X月X日(登记日)起X个月到期(登记期限)的所有应收账款”或“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自X年X月X日(登记日)起X个月到期(登记期限)的对YY公司(买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的所有应收账款”;适用于以发票为单位出质:“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对YY 公司(买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发票编号为XX的应收账款”。

(4)交易类型选择“质押”;(5)上述登记信息须与审批批复要求、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填写内容一致。

3、额度期间如发生相关条件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或展期登记;4、融资合同终止、收回所有融资本息后,应在系统中作注销登记。

第三章业务条件和模式第八条融资额度与质押率根据买卖双方资信、卖方应收账款周转情况、卖方融资需求等条件确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和质押率。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须限定一个或多个特定买方,可以设定或不设定各买方之间的融资额度分配。

融资期限内任何时点各买方项下合计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应收账款融资额度。

融资额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质押率一般不超过80%,最高不超过90%。

第九条融资币种与形式应收账款融资的币种为人民币或外币。

额度项下融资方式可以采用流动资金(循环)贷款、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品种。

票据贴现或票据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融资费率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费用分为融资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

(一)融资费的利率参照相应的具体授信业务品种利率规定执行。

(二)管理费的费率根据应收账款融资模式、风险程度、管理成本等因素,核定管理费费率。

收费标准应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约定,一般为额度的0.2-1.5%,在首笔融资款项发放时一次性收取。

与卖方协商一致情况下管理费可以上浮,原则上不允许减免。

(三)其他费用指在办理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承兑费、征信费、律师费、诉讼费等,按实收取。

第十一条应收账款融资模式(一)模式一:逐笔对应逐笔对应模式是指应收账款的融资金额与期限、放款和还款都严格按照发票编号逐一对应办理。

该模式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卖方发票开立次数或发票数量较少、单张发票金额较大、付款能够与发票明确对应。

单笔融资金额= 发票金额X 质押率。

表内授信形式的单笔融资到期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应收账款到期日买方以票据支付的,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具体方案在送审时确定:1、融资到期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票据期限,收到票据按照票据贴现审核要求逐笔审核并办理票据质押(质物由应收账款转为票据),票据到期托收兑付偿还融资款后释放对应的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同笔票据不得重复融资;2、融资到期日= 应收账款到期日,如需以票据贴现资金替换应收账款融资的,应同时报审票据贴现额度并签订贴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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