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科手术纠纷案例分析(陈允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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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四
分析意见:
⑴ 医方在为患者的治疗过程中,因医生技术水平有限,
造成漏诊、漏治,未告知患者及时转院,延误了治疗, 存在一定医疗过失;
⑵ 患者的损害后果主要系尺神经损伤本身所致,医方
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医 方承担次要责任。
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 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 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 要责任。
结论:

案例七
患者因“车祸致右下肢肿痛、活动受限 1 小时”于 2006 年 9 月 4 日 11:30am到A医院就诊,查体:右大腿中上段剧烈肿胀、压痛,有 异常活动及骨擦感,右足趾活动好,足背动脉搏动不明显,右股 动脉搏动可,右足跟部可见约5cm长裂伤口,深达皮下。当日X片 示:右股骨干骨折。初步诊断:右股骨干骨折、软组织裂伤。当 日15:30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交锁髓内钉内固 定、血管探查修复术,术中见大量陈旧性瘀血及血块,有大量新 鲜血液涌出,术中出血约4000ml,给予输血、输液治疗纠正血压 下降,骨折近远端扩髓处理后复位,用带锁髓内钉穿入固定,将 近端锁入一枚锁钉,见断端前外侧有一骨缺损,将备用骨片原位 置入,填补骨缺损,并用两股钢丝捆扎固定。术后继续补充血液、 血浆、蛋白质、抗炎治疗。 9 月 6 日患方要求出院,转入 B 医院治疗,入院诊断:右股骨干骨 折术后、右腓总神经损伤,给予对症治疗。2006年10月10日出院。 2007 年 11 月 2日在 C 医院行植骨内固定术, 2008 年 10 月 22 日行内 固定取出术。
医疗事故等级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 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骨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骨创科 陈允震
定义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 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 人身损害的事故。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目前需 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医疗事故构成要件
(1)医疗事故的主体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案例三
案例三
案例三
分析意见:


1. 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对其脑外伤的处理正确,但对患者查 体不全面,延误了对其左股骨颈骨折的诊治,存在医疗过失; 2. 患者系高能量创伤所致的复合外伤,创伤严重,合并脑挫裂伤亦是 造成股骨颈骨折延误诊断的原因; 3. 股骨颈骨折是造成股骨头坏死的主要原因,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也 与其左股骨头坏死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 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三
患者因“左大腿畸形、疼痛,不能活动半小时”于2007年9月19日入某医 院。查体:神志欠清,精神差,全身多处皮擦伤,左大腿中段可见一开 放创口,流血不止,左足背动脉搏动,左上臂皮肤裂伤,嘴唇外伤,左 肺叶可闻及湿性啰音。X线片示:左股骨干骨折。入院诊断:1.左股骨干 开放骨折;2.左上臂皮肤伤; 3.右耳廓皮肤伤; 4.嘴唇皮肤裂伤; 5.全身 多处皮挫伤。当日 17: 00在全麻下行清创、缝合,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 位内固定术。 9月21日补充诊断:脑挫裂伤。 10月10日患者在全麻下行左锁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 10月23日在全麻下行左股骨颈骨折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11月6日患者出院。
案例五
患者因外伤后头面部、右下肢肿痛、流血、畸形、活动受限1小时 于 2006 年 1 月 9 日入某县 A 医院,查体:右额部及右眼睑分别见 2×3cm皮肤挫裂伤及2cm长皮肤裂口,右膝部肿胀明显,胫前近 端畸形,有一长 5cm皮肤裂口,可见胫骨外露,扪及骨擦感,右 小腿外侧及足背外侧感觉障碍,右足及足趾背伸功能障碍,末梢 血运正常,右膝关节查体不能配合,未查。X线片示右胫骨骨折, 右上胫腓分离。诊断:右胫骨骨折;右上胫腓分离;右交叉韧带 损伤;右外侧副韧带、髂胫束撕脱断裂;右腓总神经损伤;面部 皮肤裂伤。当日行清创+右胫骨切开复位内固定、上胫腓内固定、 外侧副韧带修复术。术后给予抗感染及对症等处理。 2006 年 1 月 23 日患者出院,同年 12月 25 日该院的 X线片示:右胫腓骨、髌骨 陈旧骨折。 2007年11月1日到该县B医院就诊,查体:右髋部肿胀,右小腿上 段前外侧见约12cm长纵行手术疤痕,无压痛,右下肢较左下肢短 约 3cm,右髋关节活动受限。诊断:右胫腓骨折术后;右髋创伤 性关节炎。
纠纷案例常见原因
一、漏诊
常见易漏诊的损伤: 1.股骨颈骨折(4/8) 2.跟骨骨折 3.神经损伤(1/8) 4.掌骨基底部骨折(1/8) 5.髋臼骨折(2/8)
案例二
患者因“全身多发性损伤1小时”于2005年5月2日入当地A医院就诊,查 体:左膝关节畸形,活动受限,可及骨擦音,关节肿胀不明显,足趾感 觉减退,可屈伸活动,足背及胫骨动脉未及搏动。X片示:左胫骨、胫骨 平台、髌骨、左尺骨钩状骨骨折。诊断:1.多发性骨折(开放性);2.多 发性皮肤裂伤; 3. 头外伤反应。当日 23 : 00 在全麻下行左胫骨、股骨外 髁内固定术+髌骨下极切除术+左尺骨内固定术。2005年7月1日患者出院。 2005年7月27日患者因“车祸伤3月,左踇趾干瘪、变黑3月”到当地B医 院就诊,诊断: 1.左踇趾干性坏疽; 2.左尺骨、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 8 月2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左踇趾截趾足背皮瓣转移修复术。2005年8月17 日患者出院。 2005年9月 27日患者再次到当地 A医院复查,X片示:1.陈旧性股骨颈骨 折(左);2.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3.舟骨骨折。 2005年 9 月 29 日患者因“左下肢多发骨折术后并左髋疼痛 5月”再次入 A 医院。骨盆平片(2005年9月27日)示:左股骨颈骨折。初步诊断:1.左 股骨颈骨折;2.左颈骨骨折、颈骨骨折术后;3.左足跖跗关节外伤后畸形。 2005年10月31日在硬膜外麻醉下行切开复位空心钉内固定术。
结论:
根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 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属于 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案例四
患者因被玻璃割伤于 2005 年 9 月 23日 20:30去当地卫生 院就诊。术前诊断:1.右前臂内侧肌腱、肌肉断裂;2. 神经损伤?常规消毒后探查见:右前臂内侧肌腱部分断 裂及一浅静脉断裂。先行结扎断裂的浅静脉,缝合断裂 部分肌腱,查无活动性出血,缝合部分断裂肌肉及皮下、 皮肤组织。术后患者回家。两天后回医方换药一次。 患者因“右前臂玻璃割伤术后约 40天”于 2005 年 10月 31 日 15: 00入住当地某区人民医院,初步诊断:右前 臂切割伤术后:1.尺神经、动脉断裂;2.尺侧腕屈肌肌 腱断裂。 11月 2日 8 : 00在臂丛麻醉下行肌腱、神经、 动脉修复术。术后石膏托外固定。11月9日患者出院。

案例六
案例六
取出位置不良 的螺钉后
案例六
最终,全髋置 换
案例六
分析意见:
⑴医方对患者诊断明确,对患者股骨干骨折、股骨颈骨折行切开 复位内固定术符合治疗原则。 ⑵医方对患者股骨颈骨折采取空心螺钉固定,手术方式选择恰当, 但一枚螺钉固定位置有误,仅有一枚螺钉起到固定作用,固定不 牢固,医方未及时发现,存在一定医疗过失。 ⑶患者股骨颈骨折愈合差主要与高能量损伤且合并股骨干骨折、 股骨颈局部血运差有关,亦与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存在一定因果 关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 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五
案例五
分析意见:


⑴医方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查体不仔细,辅助检查不全面, 导致患者右髋关节外伤漏诊,延误了治疗,存在医疗过失; ⑵患者右髋关节创伤性骨性关节炎与医方的医疗过失存在因果关 系,亦与创伤严重有一定因果关系; ⑶患者右小腿及足部肌力减弱、感觉减退与外伤所致的腓总神经 损伤有关,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法规; (3)医疗事故的直接行为人在诊疗护理中存在主观过 失; (4)患者存在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案例一
病人男, 22岁, 因车祸致左股骨 干粉碎骨折半小 时入某院。入院 后即行下肢牵引、 止血、脱水等治 疗。因病人父亲 在外地未到,无 法签字急症手术, 定于第二天上午 行切开复位内固 定术。
案例六
患者因“头痛、左下肢肿胀疼痛,不敢活动2小时”于2007年11 月 20 日入当地 A 医院,外科查体:额部有一约 3cm 皮肤裂伤,已 缝合,对合良好,触痛,右面部肿胀,压痛明显,胸廓挤压征阳 性,左大腿肿胀,畸形,压痛明显,可及异常活动,左髌骨下段 压痛。左下肢X光片示:左股骨颈骨折,左大粗隆骨折,左股骨干 骨折,移位明显,左髌骨下段骨折,无明显移位。胸部X光片示: 右1~8肋骨骨折,无明显移位。双颧骨、中上腹CT示:右侧颧骨 骨折,右侧上颌窦后外侧壁骨折,腹部CT无异常。颅脑、胸部CT 示:右眶部皮下血肿,右侧肋骨骨折。双髋CT示:左侧股骨颈及 大转子骨折。诊断:1.左股骨颈及大转子骨折;2.左股骨干骨折; 3.左髌骨骨折;4.右1~8肋骨骨折;5.右颧骨骨折;6.右上颌窦骨 折; 7. 额部皮肤裂伤; 8. 外伤性头痛。 11 月 23 日在硬膜外麻醉下 行左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术及左股骨颈、大转 子骨折切开复位空心螺钉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12月24日拍片发现其中一枚空心螺钉未打入股骨头,给予取出。 2008年8月19日在B医院行全髋关节置换术(左侧)。


Fra Baidu bibliotek
案例二
案例二
分析意见:


⑴患者入院时应有左股骨颈骨折存在,医方未能及时明确诊断, 应视为漏诊,导致患者股骨颈骨折延误治疗,存在医疗过失; ⑵患者左踇趾坏死,病历中有明确的记载,不存在漏诊、误诊, 其坏死截趾系外伤所致; ⑶患者骨质疏松及关节功能障碍,系原发伤及骨折术后制动所致; ⑷医方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构 成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一
第二天上午,病人及家属要求转院,当地医院 已向病人交代可能出现的后果,病人坚持转院 并签字,说明一切后果自负。手术未进行。因 转院车未至,直到下午才转院。转院后出现筋 膜室高压,最终行患肢截肢术。
案例一
病人家属遂状告首诊医院。当地医学会鉴定为 二级医疗事故,依据为医务人员未及时处理并 记录病情变化。 但在护理记录中发现:护理交班记录中有详尽 的相关记录。根据医疗事故的定义,最终判定 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护理人员也属于医务人 员。
医疗事故鉴定
年度 2002下 半年 2003 鉴定数 26 142 一级 4 24 二级 2 9 三级 2 25 四级 2 15 事故率 38.5% 51.4%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152 113
111 90 106 123
34 19
20 16 19 27
15 5
10 4 11 8
28 25
21 22 23 35
10 20
15 10 22 16
57.1% 61%
59.5% 57.8% 70.7% 69.9%
医疗事故鉴定
160 140 120 100 80 60 40 20 0 2002下半年 2004 2006 2008 鉴定数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事故率( %)
结论: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 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纠纷案例常见原因
二、操作不当
常见案例: 1.股骨颈骨折螺钉打偏(1/7) 2.股骨干髓内针远端未锁定(2/7) 3.股骨干骨折髓内钉钉尾外露(1/7) 4.股骨颈骨折置换柄未入腔(1/7) 5.股骨颈骨折处理不当坏死(2/7) 6.孟氏骨折克氏针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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