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及解析-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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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讯:2014年企业年金税正式实施

会计资讯:2014年企业年金税正式实施

会计资讯:2014年企业年金税正式实施企业年金税是2013年聚集万众焦点与一身,那么2014年依然不改往日的风采仍然吸引了众多的眼球。

随着2014年的到来,多项财税政策呼之欲出,陆续施行。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也在其中!(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开始实施。

作为企业年金的主要受益者,商业养老保险又将如何评价政策利好?平安养老险常务副总经理高菁表示,“长期来看,新政的出台将带动企业年金规模增长,鼓励部分企业加速启动年金计划,同时职业年金也将迅速发展,这将给商业养老机构带来很大发展空间。

“2013年12月6日,财政部、人社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103号文),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年金税优新政的出台将有助于推动社保体系改革,完善“第二支柱“建设,利好养老保险行业长期发展。

由于在企业年金的受托人、投资管理人中,保险机构占有绝对优势,保险分析师大多预测政策推出将给商业养老保险带来利好。

平安养老对此的评价是,新政策是对整体税收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靠拢国际养老金管理模式的一个突出表现,不仅将税收优惠延伸到了个人,有助于鼓励个人通过年金制度积累更多养老金,由于采取后端纳税模式,鼓励参与计划职工分期领取以降低税额,更能体现养老金合理利用、细水长流的特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根据平安证券预测,未来三年内,企业年金受托资产和投资管理资产的规模增速有望达到30%,2014~2016年企业年金规模分别为0.78万亿元,1万亿元,1.3万亿元。

据了解,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可以作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士和投资管理人参与企业年金的投资运营。

目前有四家公司已经拥有了三张牌照,包括长江养老、平安养老、国寿养老、太平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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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17•【字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4.0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办理年金计划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报送103号文要求的备案资料与相关受托管理合同。

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划证明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申请表》留存,其他备案资料予以退回。

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以备核查。

三、单位应将当月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同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在次月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填报规则详见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

四、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税收递延政策执行(申请书样式附后)。

上述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对于逾期未备案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3〕143号)的工作要求,现将有关管理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办理年金计划备案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计划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登记备案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样式附后),并报送103号文要求的备案资料与相关受托管理合同。

分(子)公司参与总(母)公司年金计划的,还应报送经人社部门或总(母)公司确认的参与年金计划证明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报送的备案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结果告知申请单位,并将《申请表》留存,其他备案资料予以退回。

申请单位应妥善保存相关备案资料,以备核查。

三、单位应将当月递延缴纳税款的单位、个人缴费信息同当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信息在次月申报期内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具体填报规则详见上海税务网站发布的上海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软件相关说明。

四、103号文实施前已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自2014年1月1日起按年金税收递延政策执行(申请书样式附后)。

上述单位应在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对于逾期未备案的单位,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追回已递延的个人所得税,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讲解和实例说明
年金托管人负责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新老政策对比
链接excel 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变化对比表
年金缴付环节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环 节
年金单位缴付部分 年金个人缴付部分
年金领取环节
年金按期领取
年金一次性领取
新政策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 个人上年度月均工资额
办法和标准,缴付的年 ≤北京市上年度月均工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 讲解和实例说明
2014年3月
年金基本概念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是指根据《企业年金 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 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 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 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 )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 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 养老保险制度。
出境定居、个人死亡:
领取的金额除以12分摊
到各月,不减除3500
元费用扣除,按照工薪
所得计算税款

他原因:领取的金额单
独作为一个月工薪所得
,不得分摊各月计算税

原政策
年金企业缴费计入个人
账户的部分,单独作为 个人一个月的工薪,不 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税
不得在当月工薪计算个 人所得税时扣除
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 户:未做规定
个人缴费: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标准内缴付的年金个人 缴费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 除;
超过前款标准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从当 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依法计征个人所得 税。
扣除标准为不超过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 4%部分,其中,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 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3倍。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普华永道2014)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普华永道2014)

新知中国税务/商务专业企业年金的二零一三年十二月第三十一期摘要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文”),第一次将递延相关的个人所得税政策103号文阐述了企业年时;(ii )企业年金投了所谓的“EET 模式“E ”),只在第(到企业年金的领取环节103号文发布于详细内容企业年金是一种补充险制度,它是根据原社会保障部发布的金试行办法》由中国愿建立的。

103号文出国税函[2009]694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两个文件将于1日同时废止)规定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和个人对年金缴并非在领取企业年金时103号文对企业年金在投资和领取环节的个税处理方法作出如下规∙企业年金缴费环节为雇员支付的企业费在计入个人账户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务专业服务年金的新递延纳税政策月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3将递延纳税的概念引入了我国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税政策中来。

企业年金中三个环节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办法-(i )年金投资收入计入个人账户时;(iii )个人从年金计划模式”,即对第(i )和(ii )阶段取得的收入暂(iii )阶段征税(Taxed ,即“T ”)。

这种处理办取环节,消除了企业年金在中国发展的主要障碍。

2013年12月6日,并将于2014年1月1日开始生效种补充养老保根据原劳动和布的《企业年由中国企业自号文出台之前,94号文和国[2011]9号文2014年1月规定,企业年税纳税时点在年金缴费时,而年金时。

年金在缴费、节的个人所得如下规定:费环节:单位的企业年金缴人账户时,个个人所得税,具体规定还须参考即将发布的实施细则。

而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部分不计入)4%标准内的部分,也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在以前,单位和个人在支付企业年金时就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03号文正式生效以后,纳税环节延后,也使个人可以按照较低税率进行纳税。

∙企业年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环节:当投资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doc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doc

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完善摘要:我国企业年金的相关政策经过近年的发展,关于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已经有了大致的框架,运行也逐渐变得规范化、透明化。

尤其是从2014年起,我国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开始实行延期征税政策,即采用EET的税收优惠模式。

本文通过对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新政与以往政策进行对比,尝试探讨这一政策的不足,为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以促进企业年金在我国的推行以及长期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企业年金;延迟纳税;养老基金一、我国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现状企业年金,又称称为职业年金,是指除了在政府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以外,由企事业单位在相关政策的框架下结合自身经济状况自发建立的,为职工提供的作为退休收入保障的一种补充性质的养老金制度。

企业年金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采取完全基金积累制,累积的基金在退休后按月或者一次性发放给职工,最终收益取决于基金积累的数量和投资收益的大小。

企业年金的构成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是单位为员工缴纳入年金账户的本金部分,可以说是企业给予员工的个人福利。

二是个人缴纳并存入企业年金账户的本金部分,可以算做员工出于自愿由当期转至延期领取的那一部分的工资。

三是由以上两部分的本金构成的基金进行投资进而产生的投资收益,即为个人所获得的资本利得。

从1991年开始,我国就开始对企业年金的发展出台相关文件进行鼓励、规范,而企业年金也被定位为养老保障体系“三支柱”中的“第二”支柱。

关于企业年金替代率的设定,最初设计的目标是达到20%。

早在2004年,当时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该《办法》是国家发布的关于补充型养老保险的试行办法,旨在通过国家政策对企业为职工进行的补充型养老保险福利进行规范。

近十几年来,国家各有关部门已相继发布了十几个规范性质的相关文件,尤其是2013年12月,国家财政部、人社部及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13]103号文《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开始正式从制度上明确了我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模式,即在企业年金的缴费和投资环节不予纳税,将纳税时间递延到领取企业年金的环节,也就是EET模式。

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中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分析在全球老龄化加剧的背景下,中国为更好地促进养老年金市场的发展,2014年1月1日起对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行个税递延优惠政策。

由此,首先介绍了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情况,并通过对年金市场的国际比较指出中国年金市场规模较小,发展滞后,单纯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个税递延难以有效发挥税收优惠对企业年金的促进作用。

然后介绍了美国以及日本的企业年金计划,旨在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

最后根据中国具体实际情况提出建议。

标签:税收优惠;年金;国际比较D92013年12月6日晚,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不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缴费,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对个人从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资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实际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用T和E分别表示政府对年金运营计划的缴费阶段、投资阶段、领取阶段征税与否,那么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实行EET模式,即递延纳税。

众所周知,人口老龄化不仅仅是某些个别国家的问题,它已经成为21世纪全球面临的挑战,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妥善的解决好养老问题将为解决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做出巨大贡献。

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纳税递延目的是促进我国年金市场的发展,充分发挥年金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第二支柱作用,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多数发达国家均实行的EET模式,《通知》的出台表明我国年金市场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但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实行EET的税收优惠模式,能否有效的促进年金作为第二支柱的发展,还取决于我国年金市场的现实国情。

在我国第二支柱尚未形成,年金整体覆盖率低的背景下,单纯实行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税收优惠将加大贫富差距、导致两极分化,有悖公平。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栏目编辑:蒋志敏RE N SH E ZI X U N人社资讯2014年1月号总第190期2013年联合国青年专业人员(YPP )考试于2013年12月3日在北京举行,共有139名考生参加考试。

通过考试人员将作为联合国初级(P1/P2级)业务官员后备人员待聘。

本次考试共设行政管理、金融、新闻、法律事务和统计等五个专业,是联合国首次在华举行的青年专业人员考试。

本刊讯(通讯员苏桂荣)2013年11月27日-29日“第二届中国博士后西部服务团广西行”防城港市活动启动,来自清华大学、同济大学等12所高校的13名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防城港市开展为期3天的服务活动。

活动期间,博士后服务团成员深入13个项目单位,了解其市场优势、发展前景、科研设施、科研水平、人才待遇等方面情况,双方将就前期对接的科研项目进行实地研讨、对接交流,达成下一步协作意向乃至合作方式,并对该市未来发展提出建议。

本刊讯(通讯员杨春天)2013年12月11至12日,全区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经验交流现场会在柳州市召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巡视员沈德海在会上讲话时指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指导企业完善劳动争议预防调解机制,推动广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上新台阶。

现场会组织参会代表实地考察、观摩柳州阳和工业园区、柳州五菱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将全区30多家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企业工作经验材料汇编成册印发企业参考学习。

全区14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领导、科长和示范企业代表约80人参加会议。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日前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浅析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费政策的变化

浅析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费政策的变化

浅析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缴费政策的变化摘要:企业年金制度是一种补充性养老制度,是职工退休后,除退休金外可以领取的补充退休金,对提升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具有重要的作用。

年金个人所得税与广大职工息息相关,本文通过对年金个人所得税新旧政策的深入分析,辅以具体计算实例,方便广大企业专业管理者快速掌握年金个人所得税计税政策变化,有助于解答职工提出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出有利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领取方式的建议。

关键词:企业年金;个税递延政策;替代率;相对水平1我国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1.1政策初始阶段2000年国务院文件首次使用“企业年金”替代补充养老保险之后,国税发[2003]45号文仅对年金企业缴费比例税前扣除予以了确认,但个税政策未见新政出台,仍然沿用旧时补充养老保险的政策,即对职工个人领取的补充养老保险金要求并入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1.2政策转型阶段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相继出台,年金制度逐渐市场化和规范化,个税政策也随之明确,规定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和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并纳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9年,财税[2009]27号文规定企业缴费部分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函[2009]694号文规定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而企业缴费部分视为当月个人所得收入缴纳个税,由企业缴费时代扣代缴。

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解决了关于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至此,由于缴费阶段为单位雇主免征5%,职工在缴费阶段征税而在领取阶段将免税,形成了“部分TEE”或“部分EET”的中国特色的税收制度。

1.3政策完善阶段2013年,财税[2013]103号文明确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即企业年金在缴费阶段和投资阶段的个人所得税实施递延纳税政策,税收政策发生实质性改变。

财税实务北京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上)

财税实务北京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上)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北京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
题解答(上)
税前扣除问题
(一)补充养老保险的税前扣除
问题:某企业在2013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08—2012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会计核算未作处理,请问:
1.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是否应当按照税法对补充养老保险的规定比例予以税前扣除?
解答: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的一种形式,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
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对补充养老保险税前扣除的规定执行。

2.问题: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而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不得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解答:对于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其通过商业保险公司为员工缴纳的具有补充养老性质的保险,可按照财税〔2009〕27号的有关规定从税前扣除。

按照《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11年第3号)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性质可以从保险产品的名称予以分析判定,年金养老保险的产品名称中有“养老年金保险”字样。

3.问题:由于企业以前年度无年金制度,会计核算未作相应处理,那么企业在进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

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想法

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想法

纳税Taxpaying财税探讨关于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想法李光玲(佛山电建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佛山528000)摘要:企业年金是养老保险的一部分,关系到企业员工的个人收入以及企业的成本运营。

为了鼓励当下企业能够实施企业年金计划,地方政府一般会给予年金一定的税收优惠。

我国针对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收政策调整于2014年开始,虽然运营了近五年时间,但是在操作上仍然存在需要改善的地方。

论文通过对我国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制定过程以及现存问题进行阐述,并就如何完善企业年金优惠政策提出一些探讨。

关键词:企业年金;税收优惠;员工养老保险一、企业年金缴纳现状分析1991年职工养老保险政策中已经明确指出,为完善员工福利,保障其生活水平,允许企业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其后相关税收文件也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金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2004年公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年金的运行做出文件规定,鼓励及规范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但是鉴于文件却未强制性的规定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并且年金的缴纳也未能够为企业争取到更多税收优惠,为此企业年金的推行一直困难重重。

在全国统一的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出台之前,各地为了促进企业年金的萌芽和发展,也开始了适应当地企业发展特征的年金税收优惠政策的探索。

二、企业年金税收征管的难点分析养老保险是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企业年金作为补充养老保险,一方面能够享受到税收优惠,另一方面也激励年金制度的推行。

但是失去了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年金对企业而言激励意义不大,并且企业年金税收征管涉及多个环节和主体,面临着不同的分管难点。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纳税义务主体确定首先企业年金作为信托资产,被职工所在企业委托交与受托人管理,其所有权管理出现了较大的变更。

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企业职工还是企业均没有该基金的所有权以及处置权,为此,企业年金纳税主体到底是职工、企业抑或是受托人难以界定。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解答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解答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的问题解答【标 签】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业务主题】个人所得税【来 源】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起全国将实行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现我局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1.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企业年金主要针对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职业年金主要针对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2.什么是企业年金、职业年金递延纳税政策?何时开始实施? 答:所谓递延纳税,是指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递延纳税政策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即只要是1月1日之后缴付、领取年金的均按照此规定执行。

3.递延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在年金缴费环节,对按国家规定的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缴费部分不超过限额标准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标准缴付的部分,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

(2)在年金基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在年金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年金的单位缴付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是多少? 答:对于企业年金,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得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

2014年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4年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14年个人所得税最新政策问答解析所属有关单位、机关各部门:根据国家出台的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涉及职工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以问答形式解析如下:一、2014年1月起,企业年金及个人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答: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个人年金,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允许扣除。

但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不得超过参保者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政策依据:《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一条,全文如下:第一条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政策解析:2013年及以前年度,工资条上的“企业年金”,需并入应领工资,计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计入个人账户时,不与应领工资合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工资条上扣款中的“企业扣年金”指计入账户的个人年金,按个人上年收入的5%除以12计算得出。

“企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的未了问题-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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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优惠问题,终于有了定论。

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下发的《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以下简称103号文)中,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年金,在年金缴费环节和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环节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将纳税义务递延到个人实际领取年金的环节。

本文结合对103号文的分析,探讨以下问题。

一、年金及其运作
年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俗称补充养老保险。

企业年金适用于企业单位,职业年金适用于事业单位。

与企业年金有关的基础性法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发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与职业年金有关的基础性法规是《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

在此我们主要介绍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基本类似
(一)年金定义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的定义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二)年金方案报备
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

劳动保障行政部。

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缺陷与建议

我国现行企业年金税收政策的缺陷与建议

第三 阶段( 2 0 1 1 -) : 企 业 年 金 税 收 政 策 策 的 缺 陷 密 切 相 关 。 优惠 范围扩 大至 职工 个 人, 个 人 缴 费 部 分 规 定 标 准 内可 以 税 前 扣 除 。
( 一) 递延纳税政策与现行税制冲突
1 ) 实施新政 策前. / J 、 张每月工资为4 2 5 0
省市 采取职 工缴 费 但不 免税 的政 策 , 即: 个 财 税[ 2 0 1 3 1 1 0 3 号文件 的出台也标 志着我 国 于 企 业 年金 个 人 所得 税 有 关问题 补充 规
人 缴 纳 的 补 充 养 老 保 险 由企 业 从 个 人 税 企 业 年 金 政 策 与 国际 接 轨 。 但 是 新 政 的 实 定 的 公 告 》 : 企 业 年 金 的 企 业 缴 费 部 分 计 入 后工 资中代扣代缴 。 企 业年 金 单位 缴 费个 施 , 并 没 有 带 来 意 想 中企 业 年 金 的 快 速 发 职 工 个 人 账 户 时 , 当 月个 人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税提 前征收, 既影响了企业 和员工的参与热 展 。 截 止 ̄ 1 ] 2 0 1 4 年 三季度 , 参 加企 业年金 职 与 计 入 个 人 年 金 账 户 的 企 业 缴 费 之 和 未 情, 又减 少了企业 缴费进 入基 金的总量 。
不 征 收 工数 仅仅 增加了1 5 4 万 人。 这 与现行 税收政 超 过 个 人 所 得 税 费 用 扣 除 标 准 的 , 个 人所得 税。
日 ) 住房公积 金缴存比例为1 2 %。
接 下 来 我 们 分 析 小 张 和 小 李 新 政 实 施 前 后 的 税 负情 况 :
从我国企业 年金税收政 策的发展 历程

企业年金新政全解析

企业年金新政全解析

企业年金新政全解析自2014年1月1日起,被称为中国版“401K计划”的我国养老体系税优新政——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税递延纳税政策开始正式实施,很多人为此欣喜不已。

但也有人对此有些迷茫:这个政策到底能带来哪些好处,对生活和理财影响有多大?确实,不用说企业年金递延政策,对普通老百姓特别是一些从来没有接触过的朋友来说,就连企业年金也是很陌生的。

所以,要弄明白企业年金递延政策的好处,应该先弄清楚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来龙去脉目前,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3个层次,即基本养老保险(放心保)、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也就是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就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年金由企业出资或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一般情况下首先应该是效益比较好)的企业才能建立。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实现保值增值。

通常,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归属于个人,而企业为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部分则会设立归属期,即多长时间以后才能归属于个人。

因为企业年金通常是企业为留住人才和稳定员工队伍而建立的,因此,个人和企业缴纳的归属于个人的企业年金,一般只能在职工退休或者离开单位时才能领取。

企业年金缴税旧制详解在递延纳税政策实施以前,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企业年金都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也不扣除任何费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款。

但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阶段和领取阶段一直没有明确的税收规定。

在这样的规定下,由于税前不得扣除,所以缴纳的企业年金要计算纳税,这对职工的影响主要有:一是缴纳的企业年金加大了个人缴税基数;二是由于缴费基数加大,在实行七级累进税率的情况下,将可能提高缴税税率,在这两项的影响下,将会使个人缴纳的所得税增加,从而降低个人的当前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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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促进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发展,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现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3.超过本通知第一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标准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税款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4.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月平均工资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职业年金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为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

二、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领取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在本通知实施之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单位和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前开始缴付年金缴费,个人在本通知实施之后领取年金的,允许其从领取的年金中减除在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且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就其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征税。

在个人分期领取年金的情况下,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允许领取人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就其每月分摊额,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1项和第2项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

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

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5.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年金托管人,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受托人有责任协调相关管理人依法向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提供相关资料。

四、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五、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以及年金机构之间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政策实施各项工作。

六、本通知所称企业年金,是指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的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所称职业年金是指根据《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的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同时废止。

百丞税务政策解读此政策对于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是个利好,政策宗旨符合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征税原则,即在个人受益时开始征税。

政策主要变化就是递延纳税,将征税环节由企业计提上缴到专户时延迟到个人实际取得企业年金时。

原有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缴费部分计入个人账户时,视为一个月工资、薪金,且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当然,如果企业缴费部分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之和不超过费用扣除标准,则不用纳税,超过部分,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缴纳个税。

对比上述原有规定,新规定有如下细节需要注意:一、年金缴费环节1、符合标准的暂免征个税(1)单位缴费部分:对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企业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注:个人缴费部分可扣除标准有两个:比例是不超过4%;基数是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仅为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职工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基数。

2、不符合标准的,超标部分计征个税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本着税不重征的原则,此部分在领取时不再征收个税。

二、年金投资环节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年金领取环节1、领取方式的不同纳税方法不同(1)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注:这里是个全额的概念,不能扣除费用标准3500元。

(2)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年金,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月领取年金,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3)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因出境定居或个人死亡原因,允许将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按12个月分摊到各月;(4)其他原因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则不允许采取分摊的方法,而是就其一次性领取的总额,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注:从上面政策可以看出,如果企业是退休后或离职时一次性发给本人的,按照此政策则不能分期纳税,需要一次性纳税,则不如现有政策对个人有利了。

原因是,年业年金是个补充养老的制度,虽然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可以一次性或分期领取,但从养老的观点而言,分期领取更符合养老的宗旨。

税收是国家宏观调节的一种手段,可以看出,国家是鼓励分期领取的。

建议:企业可以考虑更改年金领取的方法,合理测算出如何领取才可以更少更科学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本政策实行前已缴的税款部分在领取时可以扣除,不再纳税一次性领取时,才减除以前纳税的部分后再计税;分期领取时,可按本通知实施之前缴付的年金缴费金额占全部缴费金额的百分比减计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减计后的余额,进行纳税。

3、扣缴义务人为年金托管人,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但需要: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受托人:向托管人发出指令。

注:解释一下这几个人的关系:年金的运作涉及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

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

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建议: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建立详细的备查薄,列明每个人员在本政策实施之前已经缴纳的个税金额,本政策实施之后超过标准每月计征的个人所得税,便于该项人员在实际领取时区分出哪些已经纳过税,哪些还未纳过税。

4、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四、适用时间2014年1月1日执行,应该是按照年金计划属于2014年的年金,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从企业的日常情况来说,当月的年金当月计提到专户上,2013年12月份计提企业年金到专户时并不能实行。

注:2014年补缴以前年度的年金是否适用于新政策,目前没有明确,但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中,对如何自2011年9月1日执行工资薪金扣除3500元的政策,做了这样的规定:纳税人适用工资薪金所得扣除3500元的工资,是指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也就是8月份的工资,如果在9月份发放,也可以扣除3500元。

那么就是以前年度的在政策执行后补缴,可以适用新政策。

五、管理要求建立年金计划的单位应于建立年金计划的次月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金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方案备案函、计划确认函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年金方案、受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次月15日内重新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资料。

财政部税政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问题答记者问1、问:什么是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答:我国养老保险体系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其中,补充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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