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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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o: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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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车间:
鹿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
(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3号)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每次不得少于8学时,保证作业人员具备与本岗位相适应的职业卫生安全知识和能力。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
不具备培训能力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机构或者单位进行培训。
——《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作业人员职业卫生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基本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职业卫生教育培训记录卡
职工身体检查(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