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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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受送法院不同。移送管辖既可以发生在不同级别的人 民法院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只 能发生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
3.移交的条件不同。移送管辖不需要受送上级人民法院 同意,而管辖权转移需要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三、管辖异议的条件
(1)管辖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即行政诉讼 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 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 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1.被告级别高的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的案件。
注意
行政诉讼的管辖(1)
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异议
一、行政诉讼管辖异议的概念 管辖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 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提出不服该受诉法 院管辖的意见。
行政诉讼的管辖(1)
思考:管辖权转移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移交案件的基础不同。在移送管辖中,移交的案件的 法院将自己没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 权转移是,移交的案件法院将自己有管辖权的案件移交给有 管辖权的上级法院。
行政诉讼的管辖(1)
(2)经复议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三)跨行政区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二款规定: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 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 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的管辖(1)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

⾏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政诉讼中,存在⼀种现象叫做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即是确定同级法院之间在各⾃辖区受理第⼀审民事案件的分⼯和权限的管辖。

那么,您是否知道⾏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就为您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供您阅读,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政诉讼的地域管辖标准是什么根据《⾏政诉讼法》的规定,地域管辖分为⼀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般地域管辖⾏政诉讼⼀般地域管辖,是指以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的所在地为标准来确定⾏政案件的管辖法院。

《⾏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根据这⼀规定,凡是未经复议机关复议⽽直接向⼈民法院起诉的⾏政案件,以及经过⾏政复议,但⾏政相对⼈对复议机关的维持决定不服⽽向⼈民法院起诉的⾏政案件,均由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管辖。

对于经济⾏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政⾏为,⾏政相对⼈对⾏政复议决定不服⽽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政案件,除了最初作出具体⾏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有管辖权外,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民法院也对该⾏政案件有管辖权。

其中“改变原具体⾏政⾏为”是指改变原具体⾏政⾏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改变原具体⾏政⾏为所适⽤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影响的;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政⾏为处理结果的。

⼆、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般地域管辖⽽⾔的,是对⼀般地域管辖的例外规定。

《⾏政诉讼法》第19条、第20条对特殊地域管辖作了专门规定:1、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其中,“原告所地的”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由所在地。

⾏政机关关于同⼀事实对⼈⾝⼜对财政实施⾏政处罚或采取⾏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由的公民,被扣押或没收财产的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政⾏为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民法院可⼀并管辖。

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条款(3篇)

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案件指定管辖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级别进行指定,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效率。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案件指定管辖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条款,对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案件指定管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案件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起诉状中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三、案件指定管辖的范围1.级别管辖的指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时,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起诉书中提出。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

一、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管辖怎么确定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管辖权二、行政诉讼的效力范围是什么空间效力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

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但也有例外: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时间效力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

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

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

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3篇)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案件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也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相关内容进行概述。

二、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4.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诉讼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1. 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3. 第三人:是指与行政诉讼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 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和案件标的的大小,由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发生的地点,由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的程序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判决和执行等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9.03.28•【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的说明--1989年3月28日在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王汉斌制定行政诉讼法,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制定之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

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诉讼法的制定,对于贯彻执行宪法和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的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于维护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改进和提高行政工作,都有重要的积极的意义。

对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和廉政建设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我国于1982年开始建立行政诉讼制度。

1982年制定的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规定可以起诉的行政案件。

现在,已有130多个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公民、组织对行政案件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陆续建立了1400多个行政审判庭,审理了不少行政案件,为制定行政诉讼法创造了条件,积累了经验。

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于1986年组织有关法律专家研究和起草行政诉讼法。

根据宪法,总结几年来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经验,并参考、借鉴外国行政诉讼制度的一些有用的内容,先后拟订了草案试拟稿、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各级法院、检察院、中央有关部门、各地方和法律专家、法律院系、研究单位的意见,经过研究修改,将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会议审议,决定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

现共收到中央各部门、各地方和法院、检察院的意见130多份,公民直接寄送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意见300多份。

行政法 (17)

行政法 (17)
C.港商朱某对南京海关以涉嫌走私为由扣押其船 舶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D.钱某对深圳市政府驳回其申请承包矿藏资源许 可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答案
AD。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 为不服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 B项是对国务院部门国家工商局提起的行政诉讼, 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项是海关处理的案件,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级法院管辖五类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以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 (三)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四)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五)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须注意:对“重大、复杂”的理解:
须注意:对“重大、复杂”的理解: ①国务院各部门这一概念的范围,包括“归口局”
答案
AB。
B选项涉及行政诉讼的管辖。从级别管辖上看,李 某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的决定不服,不属于《关于 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规定 的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李某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管 辖。从地域管辖上看,《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 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 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 定扣留李某的汽车的行为,由该公安分局所在地 法院,即甲区人民法院审理。
答案
B。 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问
题。 本题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属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
讼,应当由争议土地所有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又 因本案属于经复议的案件,市政府裁决争议土地 属于甲村所有,省政府作为复议机关确认争议的 土地属于乙村所有,已经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的被告为省政府。对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 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

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法律案件管辖权(3篇)

第1篇一、管辖权的概念管辖权,是指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二、管辖权的分类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法院的审判级别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级别管辖分为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案件发生地、当事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划分案件管辖范围。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

(2)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规定某些特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

3. 专门管辖专门管辖是指根据案件涉及的特定领域,规定由特定法院管辖。

如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

三、管辖权原则1. 属地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以案件发生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这是我国管辖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2. 属人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为标准,确定法院管辖权。

在我国,属人管辖原则主要适用于涉及公民个人身份关系的案件。

3. 协作管辖原则协作管辖原则是指各级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相互协作,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在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上级法院应当予以协调解决。

4. 公正管辖原则公正管辖原则是指法院在行使管辖权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四、管辖权的适用1. 级别管辖的适用在级别管辖方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地域管辖的适用在地域管辖方面,一般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特殊地域管辖根据案件性质、涉及领域等因素确定。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活动。

在行政诉讼中,管辖原则是指确定法院对行政案件是否有管辖权的原则。

正确适用管辖原则,不仅有助于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能够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行政诉讼的效率与公正。

本文将从地域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和特别管辖原则三个方面来探讨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

一、地域管辖原则地域管辖原则是行政诉讼中最基本、最常用的管辖原则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案件的地域管辖原则为“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即行政案件应当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确保诉讼双方能够就近便捷地参与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但需要注意的是,地域管辖原则并非一成不变的。

在某些具体情况下,法律也规定了其他的管辖地域。

比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行政案件,依法由土地所在地或者相关权利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这种特殊的管辖地域规定能够更好地适应特定类别的行政案件的审理需要。

二、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案件性质管辖原则是根据行政案件的性质来确定法院的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案件性质管辖分为普通行政案件和特别行政案件的管辖。

普通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产生的争议所提起的诉讼。

这类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而特别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中与国家安全、外交、军事等国家利益相关的案件。

这类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以确保行政案件的审理更加严格、专业和公正。

然而,对于某些案件,其性质可能存在争议或交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案件性质管辖原则也需要与其他原则相互配合,综合考虑。

三、特别管辖原则特别管辖原则是指对于某些特定的行政案件,根据法律的规定、涉及的特定事实或者复杂性,由具备特别专责的法院来审理。

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重点法条:特殊地域管辖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链接】《行诉解释》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配套练习】1.孙某系某省B县一农民,平日游手好闲、好吃懒做。

一日听人说到省会做假乞丐赚钱很容易,便搭车到了省会市A区,沿街乞讨。

不几目,适逢A区公安分局整顿该区治安环境,孙某被公安分局送至省会设在D区的收容站里,关押7天后被遣送回B县。

(1)若孙某对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服起诉,以下法院拥有管辖权的有:A.孙某户籍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B.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C.孙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区人民法院D.只有被告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答案】 ABC【解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被告行政机关所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由原告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原告住所地又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因此,ABC项正确。

(2)如果孙某向B县、A区、D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假设这些法院均有管辖权,那么,以下的解决途径合法的是:A.应该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此案B.原则上讲,哪个法院先收到诉状,该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C.如果受诉法院就本案管辖权产生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D.应该由孙某限制人身自由地——D区法院管辖。

因为_D区是本案的最密切联系地【答案】 BC【解析】依照《行政诉讼法》第20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行政法学习之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2)行政复议案件的地域管辖3)限制人身自由的案件管辖4)行政协议案件的约定管辖5)真题与解析1.(单选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因为甲公司违法的行为,责令其停产停业,并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罚款1万元,公司不服,而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把没收违法所得改成15000元,其他两项处罚决定不变。

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告B.可以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中院起诉C.如果甲公司逾期未交罚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加处罚款,但要将标准告知甲公司D.决定行政处罚的数额时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答案及解析【答案】C【考点】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析】关于A选项,根据《行诉解释》第134条第2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本案中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是3个不同的行政行为,分别是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和罚款1万元,行政复议机关市政府只改变了没收,而维持了另外两个行为,原告依法应当以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为共同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故A选项错误。

关于B选项,《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诉解释》第134条第3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从级别来看,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视为复议维持,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复议机关区政府为共同被告,依法应当由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级别管辖,即由基层法院管辖;从地域管辖来看,本案是经过复议的案件,依法既可以由原机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由复议机关区政府所在地法院管辖。

综上,本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基层法院或区政府所在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办理行政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争议案件。

办理行政案件是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办理行政案件的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诉讼程序、判决和执行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是我国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的范围、管辖、参加人、证据、复议程序、复议决定和执行等内容。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外,办理行政案件还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三、办理行政案件的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2.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依法作出的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案件。

3.行政强制案件行政强制案件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了实现行政目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人身等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

4.行政征收案件行政征收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征收税款、罚款、滞纳金等费用的案件。

5.行政给付案件行政给付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帮助或者福利待遇的案件。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十五章 行政诉讼管辖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包括以下四种:
(1)有关国际货物贸易的行政案件; (2)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行政案件; (3)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4)其他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如有关我国缔结或
(2)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 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这里所谓的“改变” 则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 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 定性。
(3)复议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 政行为处理结果的。复议机关无论是否改变原具 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 最终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就应该适 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这类案件必须是案件的 当事人、依据、客体或者执行涉及其他国家或者 国际组织。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第三,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 第四,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等。
(4)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 湾地区的行政案件。并非所有的涉及港、澳、台 的行政案件都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达到 “重大”程度时才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所谓的 “重大案件”一般是指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 响的案件。
一、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的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作出具体行政行 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 的管辖。
一般管辖包括两种情况: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 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
2.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一般地域管辖的特殊规 定。这种管辖适用于行政案件经过行政机关复议, 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法课件03行政诉讼管辖
第三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 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 政案件: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 处理的案件
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 作出具体规定的, 应当符合什么 要求?本案 《林业行政处罚条例》 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 主要事实的;
(2)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规 范依据的;
(3)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结 果,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 的。
二、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
(一)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为标准,强制 规定特定的诉讼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进行管辖。《行 政诉讼法》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 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由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上级法院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或 者把它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理, 以及下级பைடு நூலகம்院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报请上 级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是级别管辖的补充。
关于启动主体问题:上级法院?下级法院?当 事人?
关于提级管辖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出的具体行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中又进一步补充明 确了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 件的四种情形: 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 适宜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 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 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案 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ppt 28页)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ppt 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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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受理行政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是指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
输法院等。
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的情
况而设立的,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 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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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专利与商标行政案件。 专利
一是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 二是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局为被告的案件; 三是以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即地方知识产权 局为被告的案件。
第一、第二类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均为北京市第一中 级法院,而第三类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是省级政府所 在地的中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法院。
(2)重大涉外案件:
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 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 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
(3)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 案件;
(4)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重大, 不适合自己管辖的可以请求中级人民法院移转管辖……
宜审理
攻:即共,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体诉讼
案件
外: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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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 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 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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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讼法》第13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简答名词解释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概述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及其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国家审判机关提起诉讼,由国家审判机关行使行政审判权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

特征:1、行政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是行政主体2、行政诉讼解决的是行政争议3、行政诉讼是法院行使行政审判权的活动4、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行政法律救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区别:1、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提起刑事诉讼的主体是犯罪行为的被害人(自诉),或者检察机关(公诉),而行政诉讼提起诉讼的主体是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诉讼的目的不同。

刑事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明案件真实情况,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提供司法救济,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3、诉讼的结果不同。

刑事诉讼的结果是法院刑事审判庭作出是否犯罪和是否处以处罚的判决,行政诉讼的结果往往是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

第二章行政诉讼范围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政审判权范围”或“可诉行为范围”,是指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即可受理什么样的案件,不能受理什么样的案件,哪些行政活动应当由法院审查,哪些不能被审查。

简答题:一、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行政处罚案件。

包括人身罚、财产罚、资格罚、行为罚。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3、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4、行政许可案件5、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6、抚恤金案件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8、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二、行政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名词解释1、管辖:是指关于不同级别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是涉及行政审判的组织体制、公民诉讼保护、宪政分权体制等问题的中重要诉讼法律制度(三大本)。

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的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对全国各级各类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运用司法解释权对审判工作中所涉及的法律具体应用问题进行司法解释,以及审理不服各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因此,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
五、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横向划分其各自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级别管辖是从纵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从横向上来确定各级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限,它所解决的是案件应由哪个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划分的,只有确定级别管辖后,才能确定地域管辖,当然,在确定了级别管辖之后,也必须借助地域管辖进一步落实具体的受理法院,这样才能最终确定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
1.行政诉讼中地域管辖是根据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按照诉讼管辖的一般标准是“原告就被告”,行政诉讼也不例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不是根据原告所在地,也不是根据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等等因素确定,这是由于,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通常也就是原告所在地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因为行政机关的职权有着地域的界限,被告只能对所管辖地域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处理。因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该向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5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此可见,高级人民法院只直接管辖行政案件中的极少数,大多数行政案件由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是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有必要作为法律类推的案件;在国际上有特别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等。这类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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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研究——“原告就被告”原则【摘要】“原告就被告”原则在我国已实行多年,其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其最主要的是司法独立与行政干扰的问题。

克服司法地方化,阻断行政权对行政审判权的不利影响是实现行政审判公正的首要前提。

结合我国实际,本文在对学者提出的方案评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包括:原告选择管辖制度,完善异地管辖制度,对行政权的监督及行政人员的思想教育。

【Abstract】〝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principle in China hasbeen in place for many years, exposed to more and more problems, its main problem of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judiciary and the executive interference. To overcome the localization of Justice, the adverse effects of blocking the executive power of administrative jurisdiction is the most important prerequisite for the Chief of a fair trial. Combined with the reality of our country scholars’ program assessment on the basis of the proposed improvements, including: the plaintiff to choose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ystem, improve the system of off-sit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supervision of the executive power and ideological educ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staff.【关键字】原告就被告司法权行政权【keywords】plaintiff on the defendant jurisdiction administrative powers一、行政诉讼地域管辖的规定及意义行政诉讼管辖是人民法院内部各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作为一项行政诉讼程序制度,对行政案件的处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明确规定管辖有利于人民法院合法且及时有效地行使自己的审判权力,也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法条包含三层意思:一是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最初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二是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还是原具体行政行为,还是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三是经复议的案件,如果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则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是新的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也可以管辖。

从法条可以看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一般管辖原则是以被告所在地为主,也就是通说的“原告就被告”原则。

该法条是从《民事诉讼法》中移植而来,其设计之初的目的有四:其一,遵循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原则;其二,便于法院的调查审理;其三,为了保持法院适用的法律规范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地方性规范的一致性;其四,促使原告严肃对待自己的诉权,防止司法资源的滥用。

二、现行法律在实践运用中出现的问题随着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开展和行政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现行的管辖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

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的问题主要是: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于法院公正行使审判权两个因素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法院负担均衡原则是必要的,但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的情况看仍不是主要问题;行政诉讼管辖的各种规定与目前的现实不相适应;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依附表现明显。

①专家和学者分析认为,现行法律的设计和现实的法律运行之间有较大的差距,而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多种多样,有学者认为其具体表现在:体制方面的制约,现行法院体制对政府依附性太强,人员管理和司法保障有赖于地方的保护,这样管辖制度的设计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客观形势发生了变化,原先的行政诉讼立法时的许多制度设计主要针对的是行政处罚案件,这与当前的现实不符合;法院内部认识不到位,思想不统一,法院内部对行政诉讼的认识和审判思路的统一也程度不同的存在一些问题,畏难情绪或回避矛盾的心态也不是没有。

②有学者从比较具体的方面来分析该问题的产生原因,认为我国法院体制和法官晋升管理制度充满了地方化和行政化色彩,表现为:法院在外部关系中不独立,这是司法权地方化的影响;法院在本系统内部关系上不独立,这是司法权行政化的影响;在法院内部体制上,法官不独立。

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审理实行合议制和审判委员会制,往往导致了法官没有最终决定权;法官自己没有独立的条件和能力。

③通过以上的分析,如何解决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扰是现实面临的最大问题,然而我们发现解决这一问题是一项系统的工程,无论是制度上的,还是实践上的都需要综合考虑。

三、专家和学者提出的解决方案1、设立行政法院当前我国的行政权力过于强大,严重干扰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司法独立与法官独立审案不能得以实现,往往由于各种原因,行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合①李红枫:《行政诉讼管辖制度现状及对策分析》,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1期。

②王振清主编:《行政诉讼前沿事务问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30页。

理的审理,这与司法公正,追求正议的价值相背离。

因此,有学者认为应设立行政法院,从根本上解决法院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尴尬局面,其具体设置为:最高人民法院设高等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若干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上诉行政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复杂案件。

高等行政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不服高等行政法院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

同时在人、财、物上设立一个独立的系统,行政法院的财政预算由全国人大批准后由国务院主管部门拨款,并由最高人民法院法院管理、分配,从而彻底断绝依附地方政府的被动局面。

①专家和学者认为其重要意义在于:其一,行政诉讼蕴含的独特的司法功能——权力制约功能需要由相对独立的审判组织——行政法院来执掌;其二,行政法院的设置可以提高行政法官的专业素养;其三,行政法院的设置可增强行政审判的抗干扰能力;其四,有利于更快捷、准确地解决行政纠纷;其五,我国在司法制度上一直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但行政法院更适合于我国的国情。

②2、提高受审法院的审级,设立巡回法庭现行行政诉讼司法地方化色彩过于浓厚,其根源在于基层法院,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应提高一审级别管辖,基本设计是取消基层法院受理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行政案件。

其设计的理由在于行政审判的不独立在各级法院均有表现,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基层政府机关整体法治观念淡薄、法治环境较差,更容易出现以权压法的现象;基层司法机关相对而言,法官素质整体不高、依附性更强、抗干扰能力更弱,不利于行政案件的审判,而且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相对较少,一审由基层法院受理会造成中院审判资源和优势条件的闲置,不利于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同时在此基础上,由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设立巡回人民法庭,其性质为各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直属其设立机关管辖,人员配置由直属法院法官组成,定期轮换。

设立巡回法庭,旨在发挥巡回法庭的“特效性”和“及时性”优势,一方面可以缓解中级人民法院的压力,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当事人诉讼不便、法院拒绝受理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拖延执行判决和行政机关抗拒执行的案件。

3、异地管辖制度此种方案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管辖权转移的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辖区内的异地法院管辖。

它发端于2002年7月浙江省台州市中级①马怀德主编:《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0-183页。

②尹华容:《论行政诉讼突围与行政法院》,载胡肖华主编:《权利与权力的博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人民法院的一项司法改革尝试,具体做法是基层人民法院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或有10名以上原告的行政案件,提交给中级人民法院,再由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被告所在地以外的基层法院进行异地审理,后为防止两地政府与法院拉上关系,将固定交叉制改为轮换制。

在方便当事人的前提下,采用随机指定的方式,一般半年轮换一遍。

2006年4月,台州市中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异地交叉管辖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在原有交叉范围的基础上,对于本辖区内所有的行政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

”由此可见,台州市将异地交叉管辖的范围拓展到所有行政诉讼案件,这样有效的切断当地政府对行政诉讼的不当干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行异地交叉管辖制度期间,台州市一审行政案件异地审判的原告胜诉率是本地审判案件原告胜诉率的2.52倍,异地审判案件的上诉率是本地审判案件上诉率的67.28%,实行两年后,和政府的败诉率也由2002年的62.5%回落至2005年的23.32%,数据说明异地管辖制度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效果明显,行政审判案件环境明显优化,不仅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拓宽了行政案件的协调空间。

同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因为被告在人、财、物方面难以制约异地法院,其若做出侵犯公民权益的行政行为,极有可能承担败诉的风险,因而必然会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

四、上述几种方案的可行性与不足的分析1、设立行政法院的不可行性设立行政法院从理论上来说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依附,然而从可行性来讲,此方案过于理想化,短期内不可能实现。

首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内设立行政法院对行政诉讼的意义不大①;其次,从我国的现实来看,司法权的独立仅仅靠设立行政法院是不够的,这是由行政权的特征决定的,司法权的独立必须要两手抓;第三,行政法院的设立对国家的司法体制变动过大,短期内会与行政法治产生矛盾;第四,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的议会制度有着根本的区别,照搬西方的行政法院制度会与我国现实国情脱节。

因此,对于该方案,我们赢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不可一蹴而就,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各种相关制度成熟后,设立行政法院也未尝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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