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_最优税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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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最优税收理论
本章提要
简单来说,最优课税理论是研究如何以最经济合理的方法征收某些大宗 税款的理论。站在税制结构的角度而言,即以怎样的方式、方法对应税 行为的合理征税。从课税原则上说,尽管有各种主张,但在公平与效率 原则上存在着共识;最优课税理论就是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 的公平性为准则,对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进行分析的学说。围绕着 公平标准与效率标准,学术界对到底应该对哪些商品征税、所得税应当 累进到何种程度、商品课税与所得课税应该如何组合等这些财政学中非 常重要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分析。 理论的最优课税理论是假定政府在建立税收制度和制定税收政策时,对 纳税人的信息(包括纳税能力、偏好结构等等)是无所不知的,而且政 府具有无限的征管能力。可是,在现实中,政府对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等 了解并不完全,同时征管能力也有限。所以,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下,最优课税理论研究的是政府如何征税才能既满足效率要求,又符合 公平原则。
二、最优商品税收理论的发展
(一)科利特—黑格规则 科利特和黑格(Corlett and Hague,1953)将闲 暇作为第三种商品纳入模型。 在不能对闲暇直接征税的情况下,可以对与闲暇存 在替代关系的那种商品征收低税率的税收,对与闲 暇存在互补关系的那种商品征收高税率的税收。 结论:对消费弹性高的奢侈品征高税,对弹性低的 必需品征低税。(并不严格遵守逆弹性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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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优商品税收理论的发展
(二)考虑公平后的情况 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0)、费尔 德斯坦(Feldstein,1972)、阿特金森和斯蒂格里茨(Atkinson and Stiglitz,1976)、米尔利斯(Mirrless,1976),将收入分配 问题纳入考察视野,表明商品税的效率性目标和公平性目标 难以兼得,在具体税制设计时需要进行权衡。 斯特恩(Stern,1987)指出即使对需求弹性大的商品课税会产 生较大的额外负担,但为达到社会公平起见,也应当对需求 弹性低的商品征收较低的税收,而对需求弹性较高商品征收 较高的税收。 戴蒙德和米尔利斯(Diamond and Mirrlees,1971)证明收入 分配问题的引进实际上改变了等比例减少原则。这表明经典 最优商品税理论现实意义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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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提要
第一节 最优商品税收理论 第二节 最优所得税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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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最优商品税收理论
一、最优商品税收理论的含义 二、最优商品税收理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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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优商品税收理论的含义
1927年拉姆齐(Ramsey)在《对税收理论的贡献》 一文中提出最优商品税。 目标:如何设置商品税税率使“效用减小最小”即 额外负担最小。 假定:(1)货币的边际效用是常数(忽略分配问 题);(2)经济体系为没有对外贸易时的完全竞 争状态,生产总是等于消费,不存在外部性,不考 虑国家干预;(3)不考虑用税收进行财政支出而 产生的影响。 重要结论:(1)等比例减少规则(拉姆齐规则) (2)逆弹性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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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提要
最优课税理论的文献主要对如下三个问题进行了研究:一是 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合理搭配问题;二是寻找一组特定效率和 公平基础上的最优商品税;三是假定收入体系是以所得课税 而非商品课税为基础的。问题是确定最优累进(或累退)程 度,以便既实现公平又兼顾效率。 可见,从现实情况出发,最优课税现论研究的核心是如何实 现税制的公平与效率兼顾;商品课税容易实现效率目标(没 有扭曲效应或超额负担最小),而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具 有公平收入分配功能;所得税容易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目标, 而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使其促进经济效率。
一、最优商品税收的含义
(一)等比例规则
要使税收的额外负担最小,税率的设置应当使各种 商品的生产数量以相等的百分比减少。 直观意义:征税前人们的消费已经达到帕累托最优, 在偏好相同和不存在收入差距的假设下,只要征税 造成的消费数量等比例下降,征税后消费者损失的 仅仅是因课税而损失的消费额,而没有改变消费者 的选择,就不会造成额外负担。 只要消费等比例变化,那么供应方的生产量也仅仅 是等比例变化,不会出现选择决策改变的问题,也 不会出现额三个方面: 个人偏好、技术(一般可获得连续规模效益)和市场结构 (通常是完全竞争的)要明确地表现出来。 政府必须通过一套管理费用低廉的有限的税收工具体系来筹 措既定的收入。其中,纳税义务与其经济决策无关的一次总 付税一般不予考虑,而且,在对经济作出某些假定的情况下, 税收工具的任何选择都将与个人的消费情况相关。 在多人模型中,以效用的社会福利函数(对个人的效用水平 进行加总,用来测定社会福利)作为标准函数,计算出了各 种结构,据此在有限的税收工具体系中选择最优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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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优商品税收的含义
(二)逆弹性规则(inverse elasticity rule) “在有两种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对需求弹性小的商品 征税;如果劳动供给绝对无弹性,那么就应当对所 有商品平等征税。……税收应当主要来源于供给弹 性较小的商品。如果我们要使商品间的生产比例保 持不变,那么这种做法是必要的。”——拉姆齐
鲍莫尔和布莱德福德(Baumol and Bradford,1970)在拉姆塞成果的基础上对逆弹性规 则做了更加明确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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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优商品税收的含义
在最优商品税体系中,对各种商品征税的税率应与 应税商品的需求弹性成反比。 即应对需求弹性大的商品征低税,对需求弹性小的 商品征高税。完全需求无弹性的商品应当承当无穷 大的税收。 直观意义:扭曲性影响小的税收,由于其对经济主 体的有效率决策干扰小,所以福利损失小,效率高。 而商品需求弹性越低,意味着被税收干扰的可能性 小,税收所造成的扭曲性就小,从而效率就高,极 端情况下对没有弹性的商品课税,就不会造成效率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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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优商品税收的含义
(三)拉姆齐规则的贡献和缺陷 贡献:为寻找使税收额外负担最小化的路径提供了开创性的 启示。 缺陷:上述两规则是建立在非常严格的假定前提下的,这些 假定条件过于理想化。 (1)消费者并不具有同一性,个人的消费偏好很不相同。 (2)原有的经济由于存在外部性、垄断等市场失灵现象,因 而不是最优的。拉姆塞认为不改变原来经济状态的税收就是 额外负担最小的税收,这显然不现实。 (3)即使等比例规则是正确的,但实际上难以安排一套税率 制度实现生产或消费数量的等比例减少。 (4)公平缺失:需求弹性小的商品通常都是生活必需品,穷 人负担的税收远高于富人。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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