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

合集下载

《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解读

《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解读
2018/11/3 13
责任,无论是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还是产品质量法第 41条、第42条、第43条规定,都规定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 任,对这个案件一审法院判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 归责原则是错误的,那这个案件的法律适用就是完全错误 的。 这个案件说明:当一个侵权案件在适用归责原则上 发生错误,那么这个案件的判决是一个根本性的错误,是 严重违反法律的。
2018/11/3 12
拿到这个鉴定结论后,日方就和福建的交警部门说,他们 不承担责任,因为玻璃质量没有问题。对方当事人反对说 协议是我们一起共同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你为什么拿 到日本去鉴定呢?这是破坏协议的行为。双方达不成协议 了,原告就向法院起诉。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的是产品责任,是按照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的 产品责任起诉的(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 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 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 要求赔偿损失)。法院的一审判决很有意思,这个判决指 出:原告在起诉以及整个诉讼过程中,没有提出任何证据 证明对方(日方)在这次损害中有过错,因此不构成侵权 责任,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上诉到中级人 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产品责任历来是无过错
其次,具体分析第6条、第7条规定 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过错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 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无过错责 2018/11/3 14 任)
2018/11/3 6
案例:2005年10月4日下午,清华大学晏思贤教授,趁国 庆长假带着女儿进城买书。在乘坐726路公交车回家时, 为从上车该买一元钱还是两元钱的车票,晏教授13岁的女 儿与女售票员朱玉琴发生口角。朱把晏教授女儿掐得口吐 白沫,倒在地上,后经抢救无效身亡。2006年5月,朱玉 琴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死缓。刑事案终结后,晏教授 夫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300多万,其中就包括精神 损害赔偿237万元。海淀法院一审判决朱玉琴和北京巴士 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晏思贤夫妇55万元,其中精神赔偿 为10万元。宣判后,晏思贤夫妇提出上诉。二审判决中, 市一中院在判决中突破以往的判决书模式及赔偿数额,不 但以法院的名义对晏教授表示同情,并撤销了原赔偿10万 元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改判赔偿30万元,加上其余项 目的45万元赔偿,晏教授夫妇共获赔75万元。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侵权责任方式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陈宁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读】本条系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作用在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其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为适用条件,对尚未发生或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不得适用。

2、排除妨碍当侵权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其实施的行为妨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适用、处分权时,行为人应排除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妨碍权利行使的障碍予以排除。

妨碍既可以是实际存在的,亦可是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人或占有权人均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行为虽尚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则应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对象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返还不当得利,二是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得返还原物。

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和使用人。

5、恢复原状侵权法上,在受害人财产遭受侵害后,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恢复原状。

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场合;物权法上,恢复原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可以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

赔偿损失中的损失数额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应就损失之存在、损失的种类、范围和程度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某些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损害,无法要求原告举证,一般采取法律上的推定方式。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

《侵权责任法》常考知识点侵权责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法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以下是侵权责任法中常考的知识点:一、侵权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责任法》对侵权的概念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包括侵犯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和非财产权益等。

侵权应满足下列几个特征:主体是侵权人,客体是权益,行为是侵权行为,损害是侵权结果。

二、侵权行为的形式和主体:侵权行为有多种形式,如行为人非法侵入他人领地、非法使用他人财物、传播虚假信息等。

侵权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但侵权责任需依法承担。

三、侵权行为的构成和举证:构成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三个条件: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结果与行为人的过错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的主体需要充分证明侵权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四、侵权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侵权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民事责任需要侵权人承担赔偿、恢复损失或者消除危险等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赔偿等。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是连带责任、主体责任和过错责任等。

五、侵权赔偿的范围和标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需要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损失等。

侵权赔偿的标准主要有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利益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多种形式。

六、侵权行为的责任免除和减轻: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侵权人可以主张责任免除或责任减轻的理由。

例如,侵权人能够证明自己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没有过错,或者能够证明损害结果与自己的行为无因果关系。

七、侵权的公法性和私法性:侵权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和个体权益两个方面,既具有一定的公法性,也具有明显的私法性。

公法性表现在侵权行为涉及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处罚等。

私法性表现在侵权责任主要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

八、不同类型侵权责任的特点:九、侵权责任的诉讼时效:侵权行为引发的诉讼时效受到法律的限制,需要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起诉讼。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要条文解读(2010年1月29日中华律协)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2009年12月22日开幕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侵权责任法草案进行第四次审议,并于12月26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着重就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本法”)若干重要条文进行讲解,供大家参考。

一、一般条款、保护客体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理论上所谓侵权法“一般条款”,或称“概括条款”,是指侵权责任法基础性的规定。

“一般条款”,应当包含三项要素:保护客体、归责事由、责任形式。

例如,日本民法第709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者,负因此而产生损害的赔偿责任。

”其中,“权利”是保护客体,“故意或者过失”是归责事由件,“赔偿责任”是责任形式。

本条第一款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民事权益”为保护客体,并由本条第二款进一步对“民事权益”予以限定;“依照本法”指本法关于侵权责任之归责事由的规定,至于哪些案型须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哪些案型不以“过错”为归责事由,应当“依照本法”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第6条)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第7条)的规定;因本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非止“损害赔偿”一种,故本条仅言“侵权责任”而未进一步明示责任形式,至于具体案件应当适用何种责任形式,亦应“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形式的具体规定。

毫无疑问,第二条为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

由此可知,本条第一款“依照本法”四字,至关重要。

要求人民法院于审理侵权责任案件时,必须严格“依照本法”关于责任原则、责任构成要件、免责减责事由、责任形式、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等各项具体规定,遇其他法律关于该类案型有特别规定时,则应当“依照本法”第五条关于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的规定,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侵权责任法重点完整版

侵权责任法重点完整版

侵权责任法重点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侵权责任法第一讲侵权法概论第一节侵权法概述一、侵权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名称1.损害赔偿法2.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侵权责任法;侵权法(二)概念调整有关因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行为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侵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侵权责任关系)2.侵权法是一组相关法律规范的总和(实质侵权法与形式侵权法)3.侵权法属于我国民法的一个部分侵权责任关系:A主体特定性;B以既有民事权益为前提;C侵害事实为发生原因;D民事责任为内容;E适用强制性规范(三)性质1.私法;2.强行法;3.保护法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思考: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思考题: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注意:本条的适用须谨慎!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1.宪法2.民法通则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4.司法解释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5.民事习惯与法理注意: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解析一、引言民法典是一部重要的法律典籍,其侵权责任法条款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基础。

本文就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条款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

二、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民法典明确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侵权行为、损害和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原则和赔偿完全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要确定侵权责任,除了侵权行为和损害之外,还需要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人没有违法规定,行驶过程中发生了事故,此时驾驶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损害赔偿原则:侵权行为造成了损害,行为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等。

赔偿完全原则:赔偿的目的是使受害人恢复到侵权之前的状态,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不能给予其额外的利益。

因此,在赔偿时应当综合考虑损害程度、行为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

三、侵权行为的类型民法典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分类,主要包括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两类。

民事侵权:民事侵权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如人身侵权、财产侵权、知识产权侵权等。

行政侵权:行政侵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违法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

这类侵权通常与行政机关的过失、滥用职权、错误决策等问题相关。

四、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民法典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主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

在确定主体时,需要明确行为人的能力和是否具备故意或过失等精神状态。

2. 行为要件: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符合法律定义的界定标准。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违反交通法规的驾驶行为就属于侵权行为。

3. 客体要件:侵权行为必须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侵权行为不一定直接造成损害,但必须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重点章节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点章节条款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点章节条款解读阚凤军第一章一般规定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本条主要解决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适用及效力上的区别。

同时,也是立法者采取的一种技术上处理。

个人认为本法律应为调整侵权责任“宪法” ,其他法律应服从或依照本法律进行修正解释。

目前,我国其他法律与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方面规定的差异及影响需要进一步比较分析,这一问题很可能成为不同民事主体在特定法律关系争论的重点。

我国许多特定行业行的法律,如电力法、环境法等制定都可能存在一定利益集团的影响,上述相关法律在调整相关行业与其他民事的法律关系中,如何分配各方的利益关系,值得关注。

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

经常被引用的案例是几个小孩在屋顶上扔石头并将他人打伤,后续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分配等法律问题。

上述问题尽管条文上理解比较简单,但实践审判审判过程中,各方责任的认定,特别是具体民事主体如何举证等问题比较棘手,也是左右案件审判结果的关键点。

第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的规定。

经常被引用的案例是同一个人连续被两辆小车压伤或死亡的案例,尽管两辆车的司机无主观意思伤的联络,但致害行为都足以造成同等损害结果,两者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

法条评析:《侵权责任法》肖继耘《侵权责任法》第36条,即互联网条款,规定:(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对该条内容的解读就第36条内容而言,该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网络侵权行为,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形。

该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时所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第2款和第3款的关系是:第3款主要针对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事实上已经知道侵权行为的发生而未采取必要措施而导致侵权行为发生或危害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

即使原告或受害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后者也应该就侵权行为的发生或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与第3款不同的是,第2款是针对原告自己发现有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后“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侵权后果不当扩大的情形。

简言之,在第3款的情形下,“通知”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认定的条件。

而在第2款的情形下,“通知”则是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存在过错及应否就危害结果的不当扩大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

就该条一些术语而言,在此着重澄明几个关键词:1、“网络服务提供者”,系指为网络信息交流和交易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中介服务的第三方主体,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提供者(包括提供博客空间、BBS空间、服务器空间出租等)、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传输通道服务提供者(如电信运营商)等媒介双方当事人的主体。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立第三方主体,其不参与信息交流,不对有关交流双方之间的信息内容进行事前筛选,不选择信息的接收方。

侵权责任法 重点

侵权责任法 重点

1、侵权责任法是指调整有关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及其产生的相关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侵权责任法的功能一、填补损害所谓填补损害的功能,就是指侵权行为法适用损害赔偿的手段,责令侵权行为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以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损害的法律功能。

二、制裁不法通过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不利益的后果,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预防教育预防教育功能,是指通过规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民事责任,可以教育不法行为人、引导人们正确行为,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生活的和谐。

四、分担损失与平衡社会利益3、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律,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侵害行为。

4、侵权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即不法行为)⏹2、侵权行为是侵害民事权益的行为⏹(1)民事权利主要是绝对权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特殊情形下也包括债权⏹(2)民事法益:独立于民事权利但仍然受到民事法律保护的财产或人身利益。

⏹特征:人的主体性、社会性、历史性3、侵权行为是侵权行为是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1)损害(2)合法权益⏹4、侵权行为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5、侵权行为的分类⏹1、根据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不同分为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2、根据侵权行为的内容不同分为积极侵权行为与消极侵权行为⏹3、根据加害人的人数不同分为单独侵权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4、根据侵权行为与责任人是否分离为标准,可分为由自己负责的侵权行为和由他人负责的侵权行为。

⏹5、根据侵权行为人所违反的义务不同,可将侵权行为分为违反注意义务的侵权行为与违反保护义务的侵权行为。

6、侵权责任概念:为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民事主体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7、侵权责任特征1、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侵权责任以存在侵权行为这一法律事实为根据。

⏹3、侵权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

⏹4、侵权责任的形式主要是财产责任,但非限于财产责任。

《侵权责任法》理解

《侵权责任法》理解

《侵权责任法》考点解读考点一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重点条文】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九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相关法条】《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八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重点解读

侵权责任法重点解读
比较:《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环境污染责任: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免责事由: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问题:与前一案例的区别——“进入”
1
2
3
4
5
6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01
第七十七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
03
《海商法》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05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
第二部分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解读
重点法条
1
同命同价问题:
2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3
限制条件:
4
因同一侵权行为,例如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
5
多人死亡的结果;
6
“可以”,而不是“应当” ;
7
并没有规定必须以最高标准计算,而是综合考虑。
重点法条
帮助行为:自己虽未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利用各种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4)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一百五十一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和减轻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关于“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饲养的动物造成自己损害,应当根据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损害的发生所具有的原因力确定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的,应当免除动物饲养人的责任;被侵权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共同原因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具有过失的,不得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违反规定、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与免除】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确定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或者依照第八十条确定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责任人不得援引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责任,也不得适用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减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确定动物园的动物损害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被侵权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过失相抵原则,减轻动物园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四条【逃逸、遗弃动物侵权的追偿与救助基金】逃逸和遗弃的动物致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责任。

逃逸或遗弃的动物被他人重新收养之后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原动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对于无法找到原所有人或管理人的,可以由动物管理部门设立的动物致害救助基金给予补偿;动物管理部门在补偿后,有权向责任人追偿。

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一百五十五条【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害责任的其他责任人】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的“其他责任人”,是指建筑物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之外的对损害发生负有责任的第三人。

建筑物等设施及其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丧失赔偿能力,无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被侵权人可以直接向对此负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人”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侵权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法律责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根据法律责任的类型,法律责任可以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律或行政法规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一、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竞合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虽然是三种性质的不同法律责任,却可能因为同一法律行为而同时产生。

一个行为既违反了民法又违反了行政法或者刑法,由此同时产生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即发生责任竞合。

从法理上说,责任竞合的原因是法条竞合。

例如,甲打伤了乙,乙因此花费了医疗费一万元,甲的行为同时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甲须同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治安行政处罚(其中有罚款的规定)两种责任。

如产品质量法第四章损害赔偿专章规定了民事赔偿,第五章罚则专章规定了行政处罚,其形式包括行政罚款。

由此,一个产品致害行为可能既适用第四章的规定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适用第五章的法条规定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时还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

这种民事与行政、刑事的法条竞合存在于我国现行法中,从而可能导致民事与行政、刑事的责任竞合的情形。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各自有其不同的发生根据和特定的适用范围。

一般情况下,三者各自独立存在,并行不悖。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

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解读侵权责任法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规定了人民对他人因侵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则。

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法进行解读,分析其有关规定及其适用。

一、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法主要包括侵权行为、侵权责任和侵权赔偿三个基本要素。

其中,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不法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而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赔偿则是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的一种方式。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违法原则:即任何非法行为都应当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主观故意还是过失,只要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侵权人都应承担责任。

2. 举证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纠纷中,原告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被告需要证明其未违法行为或者责任免除的事实。

这一原则保护了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拥有更大的凭证优势。

3. 连带责任原则:侵权责任一般为连带责任,即在共同侵权的情况下,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确保了受害人在多个侵权人之间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

4. 公平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公平、合理地分配。

法律应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过失程度以及侵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评估确定赔偿数额。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权责任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 故意侵权责任:当行为人以故意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需要承担故意侵权责任。

故意侵权责任是最严格的一种责任形式,行为人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过失侵权责任:当行为人因过失行为导致他人合法权益受损时,需要承担过失侵权责任。

过失侵权责任相对于故意侵权责任来说,赔偿数额可能会相应减少。

3. 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无过错责任。

例如,当法定事由发生时,如不可抗力、紧急状态等情况下,行为人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权赔偿的计算原则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则:1. 损失赔偿原则:侵权赔偿应当以损失赔偿为原则,即受害人可以获得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重点.

侵权责任法重点.

1. 侵权责任法:是规定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侵权责任关系:是因行为人自己的加害行为或准侵权行为侵害受害人的受到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而产生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3. 侵权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简称为侵权责任,是指赔偿义务人对自己的加害行为或者准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等后果依法所应当承担的各种民事责任形式之总和。

4.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5. 准侵权行为:与自己加害行为相对的,行为人为非自己直接行为而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的行为。

6. 民事法益:民事法益是于权利之外存在的,法律主体享有的间接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7. 侵害:指被侵权人一方因他人的加害行为或者物的内在危险的实现而遭受的人身、精神或财产方面的不利后果。

8•社会保障制度:是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以国家为主体,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对公民在暂时或者永久性失去劳动能力以及由于各种原因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用以保障居民的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9•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客户的法律赔偿风险为承保对象的一类保险。

按业务内容,可分为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五类业务。

10. 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后,应以什么依据使其负责。

11. 归责原则:是指确定侵权行为人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准则。

即在损害事实发生的情况下,确定侵权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12.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即在损害发生的情况下,与此相关的行为人谁有过错谁就应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的行为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13.无过错责任原则: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以已经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与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解读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解读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司法考试: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解读
《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乃是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定。

对于一个熟悉民商事立法的人来说,民事责任优先的规定应该不陌生。

在刑法(三十六条第二款)、公司法(215条)、证券法(232条)、食品安全法(97条)、合伙企业法(106条)、产品质量法(64条)、证券投资基金法(99条)、个人独资企业法(43条)中都有这样的规定。

这是优先保护个人利益的需要,这也可谓是体现民法基本精神即保护私权的重要体现。

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不同类型的法律的情形是经常出现的,也因此,行为人面临不同的法律责任,而这不同的法律责任中,很多都和赔偿义务人的财产有关系。

具体说来,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没收财产和行政责任中的罚款,与民事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往往会发生冲突。

因为,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的财产往往是有限的。

在这种情形下,应该优先承担公法上的责任还是优先承担私法上损害赔偿责任,就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立法选择。

不同的选择,建立在不同的价值判断基础上。

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强烈官本位思想的国家,在立法中能够做出优先保护个人利益的选择,显得尤其重要。

资料来源:法律教育网学员*宝石洁*提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侵权责任方式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陈宁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解读】本条系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

1、停止侵害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作用在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其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为适用条件,对尚未发生或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不得适用。

2、排除妨碍当侵权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其实施的行为妨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适用、处分权时,行为人应排除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妨碍权利行使的障碍予以排除。

妨碍既可以是实际存在的,亦可是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人或占有权人均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行为人的行为虽尚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则应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对象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返还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返还不当得利,二是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得返还原物。

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和使用人。

5、恢复原状侵权法上,在受害人财产遭受侵害后,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恢复原状。

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场合;物权法上,恢复原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可以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6、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

赔偿损失中的损失数额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人应就损失之存在、损失的种类、范围和程度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某些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损害,无法要求原告举证,一般采取法律上的推定方式。

7、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是书面形式。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应在影响所及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读】本条系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1、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比如大连地区,目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6)营养费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7)误工费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人身损害残疾赔偿范围(1)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界定为财产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事实上已被废止。

最高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认为,可参照1994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或者农村居民平均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年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

一般包括:a.辅助肢残者行走的器具;b.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c.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d.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所谓“适用”,即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较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侵权责任法》已经用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吸收了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但并意味着被抚养人生活费项目已失去存在的必要。

司法实践中,若侵权人已经赔偿了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只能要求就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进行析分,无权向侵权人主张;若直接受害人或其他被侵权人怠于行使该赔偿请求权,被抚养人则有权诉请侵权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

另,死亡赔偿金不应认定为受害人的遗产,受害人的债券按人无权要求从死亡赔偿金中受偿。

第十七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解读】本条系对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时,如何确定死亡赔偿金标准的规定。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在经济发展条件上存在重大差异,且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与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存在差异,由此导致在交通事故、矿山事故中死亡赔偿金数额不同。

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死亡,构成侵权的要素基本相同,包括主观过错、侵害事实、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若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有差异,与普通民众朴素的法感情有很大的冲突。

因此,本条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可以”在此应当作原则理解,即没有特殊情况的,均应当适用数额相同的赔偿标准。

在本法颁布实施之前,最高院针对个案已经做出了内容类似的批复。

第十八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解读】本条系对赔偿权利主体的规定。

1、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1)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12条之规定,“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但本条并未规定权利主体主张权利的先后顺序问题。

最高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认为,就死亡赔偿金而言,可以参照《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配偶、父母、子女是第一顺位的权利主体,其他近亲属为第二顺位,没有第一顺位的,第二顺位才能主张权利。

(2)对于流浪汉、无名氏等身份暂时无法查清的被侵权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地民政机关可以代受害人主张权利,并代为保管赔偿金,待死者身份确定后,再将赔偿金交给其近亲属。

2、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单位”指组织机构,其内涵比法人更宽泛,包括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本条规定未包括被侵权人被撤销的情形,撤销导致民事主体资格灭失,该情形下相关主体如何主张权利,有待于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3、本条所指的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是指任何支出该费用的人,包括死者的近亲属,也包括其他第三人,至于有无支付义务,则在所不问。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解读】本条系对侵害财产案件中,如何计算财产损失的规定。

1、侵权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尽可能恢复到被侵权人未遭受加害行为之前应有的状态,奉行补偿性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

2、“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财产损失,该方法又被称为差额计算法。

差额法的计算公式为:损失=原物价值-残存价值。

(1)确定原物价值有三大要素:一为物的价格,应以市场客观价格为准,不考虑特别价格或感情价格;二为计算时间,应以损失发生的时点为准,而非被侵权人请求或者起诉时,亦非判决时;三为计算地点,应以损失发生地的价格为准,而非侵权行为发生地。

(2)新物的价格可以通过比较同类物在损失发生时、损失发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

旧物的价格需考虑折旧因素,会计学上可通过平均法、定率递减法等进行估价。

(3)残存价值一般可以通过鉴定或评估进行确定,若原物全部灭失而毫无价值,则残存价值为零,此时原物的价格即为损失数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