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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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

《侵权责任法》重点法条系列解读(四)——侵权责任方式

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陈宁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

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解读】本条系对侵权责任方式的规定。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作用在于及时制止侵害行为,防止扩大损害后果,其以侵权行为正在进行或仍在延续为适用条件,对尚未发生或已经终止的侵权行为不得适用。

2、排除妨碍

当侵权行为人虽没有直接侵犯财产所有人的所有权,但其实

施的行为妨碍了权利人正常行使占有、适用、处分权时,行为人应排除妨害,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将妨碍权利行使的障碍予以排除。妨碍既可以是实际存在的,亦可是将来可能出现的,所有人或占有权人均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行为人的行为虽尚未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尚未侵犯权利人的权利,但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则应采取措施防止侵害的发生,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者对象予以消除。

4、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返还不当得利,二是不法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得返还原物。有权请求返还原物的人,一般是财产的所有人、合法占有人和使用人。

5、恢复原状

侵权法上,在受害人财产遭受侵害后,可以通过修理、重作、更换等方式恢复原状。合同法上,恢复原状主要适用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场合;物权法上,恢复原状是一种物权请求权,可以使权利人恢复对物的原有的支配状态。

6、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三种形式。赔偿损失中的损失数额应由受害人举证,受害

人应就损失之存在、损失的种类、范围和程度承担举证责任,对于某些非财产上的损害如精神损害,无法要求原告举证,一般采取法律上的推定方式。

7、赔礼道歉

赔礼道歉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是书面形式。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应在影响所及的范围内消除不良后果;恢复名誉,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应在影响所及范围内将受害人的名誉恢复至未被侵害时的状态。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读】本条系对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规定。

1、人身损害的一般赔偿范围

(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

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3)住宿费

住宿费是指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也不能住在家里确需就地住宿的费用,其数额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

(4)交通费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

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比如大连地区,目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50元。

(6)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7)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人身损害残疾赔偿范围

(1)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应界定为财产赔偿而非精神损害赔偿,是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事实上已被废止。最高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认为,可参照1994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国家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即,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或者农村居

民平均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没增加1年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2)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辅助残疾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而购置的生活自助器具。一般包括:a.辅助肢残者行走的器具;b.视力残疾者使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c.语言、听力残疾者使用的语言训练器、助听器;d.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所谓“适用”,即能够起到功能补偿作用,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范围

(1)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死亡赔偿金

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农村居民平均收入标准,按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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