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冤假错案的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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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冤假错案的防范

通过这几次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我了解了新、旧刑法之间的区别,明确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爆出冤假错案,如:聂树斌、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责,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形式冤案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的社会的安定和谐,更严重的是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赖,冤假错案俨然已成为社会各界讨论反思的沉重话题,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明了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了重要保障。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调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并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在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监督及约束的要求下应运而生的,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错案的司法人员,追究其相关违法责任。建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各级司法机关廉政建设,加强办案人员责任,从而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为司法公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由于其特定的目标和作用,必然就会有其相应的一些特点。我国如今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司法工作在社会变革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期间也滋生出很多司法腐败现象,如此就直接触及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由于近年来冤假错案持续发生,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合理运行的一些弊端也显现出来,甚至出现了背离其初衷的负面作用。考虑到提升司法队伍整体水平,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制度保障,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现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断对其加以完善。制定错案责任追究的统一法典势在必行,为制度顺利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全面保障;应当转变以实体错案为标准的错误观念,树立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错案责任追究理念;明确刑事错案的认定机构及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划定错案责任承担范围和追究程序;保障司法人员合法权利,建立审查听证和异议申诉程序。总之,就是要全面构建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为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人员办案水平,维护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权威提供制度保障。

刑事错案、冤案是多种复杂的原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形成的结果。这些冤案的发生有历史的原因,有现代科技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取证技术落后、自然规律的影响;有法律实体上的原因,如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律适用的错误;有法律程序上的原因,如司法程序错误、诉讼机制不健全等等。

一、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案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批捕、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一起案件经过不同的诉讼阶段,在每个阶段都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就公安机关来说,多年来形成的重打击犯罪分子,轻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观念很难一时消解。在很多基层公安单位,包括分局、县局、派出所、刑警队每年都有考核指标,这些指标包括打击处理数(刑拘数、逮捕数)、破案率,于是导致了抓人越多、破案率越高,就容易立功受奖。此外,还有“命案必破”等要求。同时,重口供,轻证据,搞刑讯逼供,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刑讯逼供,在一定阶段是一些公安机关的顽疾,屡禁不止,甚至致人重伤死亡,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过细,多头办案,加上一些民警业务素质不高,同时又缺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也是造成冤假错案多发的原因之一。十几年来,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办案部门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刑侦部门办案外,还有国保、经侦、治安、交通、消防、禁毒、边防、缉私、网监等部门都有侦查权,都在办案。特别是1997年在公安机关改革过程中,公安机关取消了预审部门,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

就检察机关来说,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责。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本应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但有时会因为种种原因屈从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压力,更看重于什么批捕率、起诉率等指标,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只起到了个“二传手”作用,这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就人民法院来说,不能完全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搞“有罪推定”,或者“疑罪从轻”,审判不独立,有时还会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对一些明显的冤假错案不敢坚持正确的意见,这同样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律师方面来说,也存在一些问题。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进一步加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力度,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即可聘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可以自由会见嫌疑人,无需经过办案单位同意,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由于部分刑辩律师业务素质不高,加上“伪证罪”等罪名的影响,律师不敢调查取证,不敢作出无罪辩护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的意见,或者律师提出了无罪意见或者

做了无罪辩护,也不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所采纳,使庭审走过场,辩护流于形式,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我认为,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刑诉法确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该撤案的撤案,该放人的放人。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不批捕、不起诉。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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