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冤假错案的防范
浅议刑事审判中冤假错案的防范
和发达 . 只要有 审判就可能出现冤假错案。 冤假错案 的发 生不仅侵犯被 害人的合法权 益甚 至是 生命权 , 更破坏 民众的安全感和 司法信
任. 进 而撼动 司法的尊严 和权威 。 刑事冤假 错案不可避免 , 但是通过对刑事审判过程的严加把控 , 通过对预防机制进行建构 , 可以最大 限度的减 少甚至避免 冤假错案的发生 , 以维护司法尊严 。 保 障人权。 f 关键词1 冤假错案 ; 证据规则 ; 刑讯逼供 ; 侦查 ; 审判
理论 前 沿 2 0 1 4 年第 1 2 期
浅议刑事 审判 中冤假错案 的防范
王 拥
『 摘 ( 甘肃政法学院 民商经济法学院 ,甘肃 兰州 7 3 0 0 7 0 ) 要1 古有” 窦娥冤” , 今天有” 杜培武案” , 刑事错案伴随着刑事司法制度 的始终。 刑事错案就像幽灵一样 , 不管司法制度如何健全
一
、
引 言
刑 事诉讼法 是国家为 应对犯罪并取代 同态复 仇而设立 的一 项 专门的法律制度 , 设立 的 目的在于惩罚犯罪分子 , 使 有罪 的人 受 到公正 的处罚 , 以抑制犯 罪 ; 保障无罪 的人不受刑事追 究 , 以 保障人权 ; 同时做到 实现正 义 , 维护社会秩序 。如果无辜者被错 误 的定罪 , 或者应受 惩罚 的犯 罪行 为人逃避 惩罚 , 就将导致冤假 错 案的发生 , 这 不仅 会出现个 案非正 义, 还将严重 的影响刑事司 法系统的权威性 、 正当性。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 国刑事 诉讼过程 中存在 的各种问题 。本文将从审判 阶段来分析如何防
范冤假错案 。 二、 审判 中冤假错案防范 审判 中法官主要是靠证据 的运用来裁判犯罪嫌疑人是否有 罪, 可见证据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扮没有其他证 据加 以佐 证的前提下 , 这些证据均被法庭采信 , 还成为 了法庭判决的主要依据 。正是 由于这些非 法证据没有被 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 ,所 以才造成 了这一桩桩令人唏嘘 的冤假 错案 。 ( -) 审判 中冤假错案 的预防 1 、 审判 中严格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1 9 9 6 年, 我 国《 刑事诉 讼法》 就确立 了” 疑罪从无” 的原 则: ” 证 据 不足 , 不 能认定被告 人有罪 的 , 应 当作 出 证 据 不 足 、 指 控 的犯 罪不能成立 的无罪判 决” 在2 0 1 2 年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修改 时对” 疑罪从无” 的原则进行 了进一步 的完善 , 第1 7 1 条第4 款 明确规定: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以聂树斌案为例—浅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一.聂树斌案案情回顾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8月10日,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某某的父亲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女儿康某某于8月5日下午5点下班后失踪。
当日下午康某父亲、同事在下班路线西侧附近玉米地发现康某某失踪前穿的连衣裙、内裤,8月11日上午在衣服附近玉米地内又发现了康某某腐败的尸体。
9月23日根据群众提供线索将聂树斌抓获。
9月28日聂树斌供述在孔寨村玉米地内强奸被害人并用花衬衣将被害人勒死的犯罪经过,还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并不掌握的偷窃的作案用花衬衣细节,并绘制了窃取地点路线图。
并指认了作案现场、埋藏衣服地点,在混合辨认当中,辨认出康某某照片、自行车及作案用花衬衣。
1995年3月15日,以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
1995年4月25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审判决,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王书金承认自己为“聂树斌案”的真凶。
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王书金非聂树斌案真凶,驳回王书金上诉、维持原判。
2014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开启了中国异地复审的先河。
2014年12月2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聂树斌母亲送达立案复查决定书。
2015年3月17日,聂被执行死刑后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卷宗。
2015年4月28日,山东高院将召开聂树斌案听证会。
2015年9月1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宣布,聂树斌案因案情复杂,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再次延长聂树斌案复查期限三个月。
在经历了四次复查延期之后,2016年3月26日,山东高院再次约谈他和李树亭律师,交流案件复查情况。
合议庭再次要求代理律师要积极提供有效的证据线索,供合议庭查证。
冤案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冤案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冤案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公平正义造成了极大损害。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刑事冤案进行分析,探讨冤案的形成原因、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如何避免冤案的发生。
二、案例简介本案当事人张某,男,32岁,某市居民。
2010年5月,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当地公安机关逮捕。
经过一审、二审,张某被判无期徒刑。
在服刑期间,张某坚称自己无罪,并不断申诉。
2015年,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查,张某被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
三、案例分析(一)冤案形成原因1. 证据不足: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诸多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例如,案发现场的指纹、DNA等关键证据均未与张某相吻合。
2. 侦查人员主观臆断: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张某存在偏见,未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导致案件误判。
3. 法院审判程序瑕疵: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如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未依法调查取证等。
4. 申诉制度不完善:张某在服刑期间多次申诉,但申诉渠道不畅,导致其冤情未能及时得到纠正。
(二)法律适用问题1. 证据规则: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存在瑕疵,未能充分证明张某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 辩护权保障:一审、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张某的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或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法院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
3. 申诉制度:本案中,张某的申诉未能得到及时处理,导致其冤情长期得不到纠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和处理。
(三)避免冤案发生措施1. 加强证据审查: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确保证据充分、确凿。
2. 完善侦查程序:侦查机关应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是预防冤假错案的重要抓手♦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对审査判断证据提供正面指引,进一步细化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明确证据采纳标准。
♦明确非法证据范囤和认定标准,完善侦查、起诉、审判等环盯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强化案件审理机制,审判以庭审为中心,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立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于法庭。
保障公正司法、提髙司法公信力,是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议题。
其中,如何建立健全防范冤假错案有效机制,是值得认真研究的一个关键问题。
防范冤假错案是审判的一项基本要求。
整个刑事诉讼涉及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多个环节,审判作为最后一个环节,决立被告人是否有罪,判处什么刑罚,因此是防范冤假错案最后一逍防线。
这意味着审判肩负的责任非常重大。
在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髙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总结司法经验教训,研究冤假错案防范机制。
2007年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后,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强调要坚守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努力实现死刑案件零差错。
这也是贯彻落实中央死刑政策的基本要求。
从这几年死刑复核实践看,最髙人民法院严把死刑案件质量关,有效防范了冤假错案发生。
各级法院严格贯彻疑罪从无原则,刑事案件办理质量持续提髙。
例如此前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念斌案件,就是疑罪从无经典案例。
近年来,最髙人民法院在防范冤假错案机制方而做出许多努力和探索。
2010年,由最髙人民法院牵头,'‘两高三部”(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立》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实践表明,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主要是事实证据出现问题, 包括办案人员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法,没有全而收集和移送证据,没有严格审查判断证据,没有坚持法左证明标准,没有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原则等。
“两个证据规左”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完善证据制度,对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办案人员提髙证据意识,严格案件证拯关,产生积极影响。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
我国刑事冤假错案成因及预防机制研究引言:刑事冤假错案是指由于司法机关的失误、不当行为或犯罪证据不足等原因,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判决或无辜被冤枉。
这些冤假错案严重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公正和法治;因此,研究冤假错案的成因及预防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成因分析:1.司法考验不足:一些司法机关成员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观念,无法正确鉴别证据材料的真伪和客观性。
2.侦查工作不规范:侦查人员不严谨地收集证据,甚至出现拷问、威逼等行为,以获取虚假证词。
3.证据保全不完善:一些司法机关在保全证据时存在过失,导致证据被篡改、破坏或丢失。
4.证据审查不慎: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认真审查,导致证据未能得到充分呈现,产生错案。
5.律师辩护不力:一些律师在审判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辩护策略,无法保护被告方的权益。
二、预防机制探究:1.提高司法机关职业素质:建立健全司法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加强人员选拔和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法律知识水平。
2.优化侦查工作流程:提升侦查人员的专业能力和侦查工作的标准化程度,确保证据获取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3.加强证据保全措施:加大对证据保全工作的监督力度,建立完善的证据系统,确保证据得到安全保管。
4.完善审判制度:建立科学公正的审判制度,加强审判人员的法律综合素质培养,提高对证据的审查能力。
5.强化律师辩护权益保护:督促律师履行辩护职责,提高辩护质量,为被告方提供充分的辩护。
三、案例分析:1.清白典型案例:XXX案是中国历史上的一起冤案,被告人在初审时被判无期徒刑,经过多年的申诉,最终证明其清白。
2.案件重审案例:XXX案件在被告人多次上诉无果后,因新证据浮现,经过重新审判,被告人终获得了无罪判决。
结论:为预防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政府、司法机关和各界人士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与透明。
司法机关要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规范办案流程,确保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发生的方法(一)刑事审判应当坚持的原则和理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是刑事法治的基石,也是防范冤假错案的基础。
刑事诉讼制度机制的效能能否充分发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所秉承的司法理念和原则。
因此,首先应当对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科学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
《意见》第1-5条重点强调了以下五个方面的原则和理念:一是要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第1条)。
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写入总则部分,体现出该原则对刑事诉讼的直接指导意义。
实践表明,只有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保障被告人人权,切实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情形,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意见》第1条具体规定,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切实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在审判活动中,应当将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底线标准,并通过完善制度机制坚守这一标准。
二是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第2条)。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要求,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保障。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多是审判活动受到外界不当干扰,人民法院面对外界压力未能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在定罪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所致。
《意见》第2条就此规定,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
实践表明,严格依法办案,始终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是确保办案质量的重要前提,丝毫不能放松。
三是要坚持程序公正原则(第3条)。
近些年来发现的一些错案,不同程度地存在忽视或者突破刑事诉讼制度规定,甚至公然违背法定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既有独立的价值,也是实体公正的有效保障。
坚持程序公正原则,是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基础。
《意见》第3条具体规定,在审判活动中,要自觉遵守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法律讲堂冤枉案件(3篇)
第1篇导语:近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果,但冤枉案件仍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本文将探讨冤枉案件的形成原因、影响及防范措施,以期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促进司法公正。
一、冤枉案件的形成原因1. 侦查取证不充分在冤枉案件的形成过程中,侦查取证不充分是一个重要原因。
一些案件在侦查阶段,由于证据收集不全、证人证言不稳定等因素,导致案件事实认定出现偏差。
2. 证据链不完整在冤枉案件中,证据链不完整也是一个常见问题。
部分案件在证据审查过程中,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从而出现冤枉。
3. 司法人员主观因素部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如个人情感、利益关系等,导致案件处理不公。
4.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法律法规在部分领域尚存在不完善之处,为冤枉案件的发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冤枉案件的影响1. 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冤枉案件导致当事人被错误定罪、判刑,甚至丧失生命,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 影响司法公信力冤枉案件的发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3. 社会稳定受影响冤枉案件可能导致当事人及其家属产生极端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三、防范冤枉案件的措施1. 加强侦查取证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严格依法取证,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防止冤枉案件的发生。
2.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司法机关在审查证据时,应全面审查,确保证据链完整,排除合理怀疑。
3.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确保案件公正处理。
4.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法律法规不完善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为司法公正提供有力保障。
5. 建立冤假错案纠正常态化机制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纠正机制,对冤假错案及时进行纠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案例分析以下是一起冤枉案件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定王某无罪,并宣告其释放。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
法律知识:如何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系统不断推动深化改革,积极推进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
但即便如此,由于环境、人员、证据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仍然难以完全避免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因此,如何有效预防和避免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优化司法机制,加强司法质量建设要想有效预防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发生,首先需要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
具体来讲,应该加强对于公检法等部门的监督机制,建立必要的激励和惩罚机制,完善案件审查、质证、鉴定以及自证、抽证等各种手段。
此外,可以对刑事案件进行分类管理,分为危害较大、危害较小等不同的级别,以便更好的处理和判定案件。
同时,建立健全的审判制度,加强法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培养,提高办案水平和判决公正性,减少判决结果出现的偏差和错误。
二、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除了优化司法机制,提高司法质量外,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也是预防刑事案件中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警员和检察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信仰,增强他们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此外,还可以建立健全的警侦、检察联动机制,加强对于案件的信息共享和分析,规范其工作程序和权责界定,以确保证据收集和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此外,也可以加大对于民警和检察官的考核和监督力度,激励他们尽职尽责,减少不当干扰和人为影响,避免刑事案件发生冤假错案。
三、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除了加强司法机制,提高警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外,减少标准化程序、加强公正审查也是提高刑事案件质量的有效措施。
应该加强对于刑事案件的审查和调查过程,减少标准化程序对案件审查、侦查的影响,避免标准化结果对于案件裁决的影响。
此外,在进行缜密审查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对于证据的评估和鉴定,避免无法正确评估证据、鉴定证据和判断证据的情况。
应该加强证据的收集、保存和鉴定工作,如实记录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有效消除证明虚假等问题的出现。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
论刑事司法工作中如何防范冤错案件【摘要】近段时期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不断刺激公众的神经,从云南杜培武案,到河南赵作海案以及呼格案,给司法公信带来灾难性影响,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正性和正义性的强烈质疑。
这些案件与之前的河北佘祥林案、河北聂树斌案一样,一次次挑战着法律与正义的底线,一次次考验着人们的心理承受极限。
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永德所言,“相机出现的刑事冤错案件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防范冤错案件的发生时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关键词】冤假错案产生原因冤假错案防范机制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审判中心主义政治社会舆论辩护律师制度控辩地位平等科技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的错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
错案甚至还包括那些因对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把轻罪认定为重罪的案件,或者把重罪认定为轻罪的案件。
1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的法治树立信心。
同时,相比较冤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范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件无法形成。
要防范冤假错案件,首先认真分析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成因,只有找到问题的根源所在,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以防范,否则将劳而无功事倍功半。
那么,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何在?我认为,冤假错案件产生的根源主要有四个方面,司法理念、司法制度、政治影响、社会舆论影响等。
其中最重要的是理念与制度问题。
一、错误的司法理念是冤假错案件发生的根源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时代,司法的基本特征就是司法与行政不分,刑事与民事不分,侦查、公诉与审判职能不分,公检法三机关混同为一体。
由于长时期缺乏职能分工、相互制约的传统,这也为现阶段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埋下了伏笔,不仅三机关本身,甚至社会上都普遍认为,公检法是一家。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
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及其预防翻开历史我们会发现,冤假错案一直都像幽灵一样动摇着着司法的权威,冤假错案的原因五花八门,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从中抽象出最本质、最核心、最重要的原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设计良好的制度解决这些问题。
一、冤假错案形成原因探究(一)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公检法三机关尽管职责不同,但三机关对错案的发生都有责。
侦查阶段是找出证据,查明事实的重要阶段,这一阶段的侦查人员行为违法、草率与否直接决定了整件案件是否会成为冤假错案。
作为专门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证据不足时应该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可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往往过度依赖侦查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把关不严、审查不细,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除此之外,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差,缺乏办案经验,而这些审判人员的能力直接决定了案件的破案率。
(二)伪证假证过度重视口供证据,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一大原因。
有调查表明在七种证据中,最容易直接导致错案的两种言词证据是口供和证人证言,一旦犯罪嫌疑人、证人做出了错误供述,就会误导侦查人员,使他们在调查取证的道路上离事实真相越来越远。
而当真相难以澄清时,一些容易疏忽的办案人员难免采取一些非法的措施来获取证据。
(三)刑讯逼供尽管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刑讯逼供作了相关的处理规定,严禁刑讯逼供,但在实践中,刑讯者在刑讯时却无所顾忌。
究其原因有两个:一是刑讯逼供通常是隐蔽进行的,不容易为逼供以外的人所知晓,这样不仅刑讯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刑讯所得的证据也不会被排除。
二是刑讯逼供的收益要远远大于风险,尽管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公、检、法三机关应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但检察机关几乎不可能主动追诉刑讯逼供行为。
(四)有罪推定从理论上讲,被捕后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仍然只是犯罪嫌疑人而非犯人,然而在实践办案中,办案人员往往形成了肯定其有罪的思维模式,更有甚者通过在讯问进行不顺利时,怀着对犯罪嫌疑人的痛恨和犯罪分子不打不招的心态,实施刑讯。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
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在现代社会中,刑事案件的冤假错案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司法问题,不仅给被冤错人带来巨大的伤害,也严重损害了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因此,如何有效地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如何防止刑事案件中的冤假错案,并提出一些可行的建议。
一、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警察执法是刑事案件调查的第一步,其专业素质和操作能力直接影响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因此,加强警察执法能力培训十分重要。
首先,应加强警察的法律知识和司法制度教育,使其能够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做到依法从案,避免个人主观意识对案件的影响。
其次,加强警察的职业道德教育,强调执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杜绝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
此外,应不断提高警察的调查技巧和科学方法,以确保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和调查过程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二、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法官和检察官是刑事案件审理和公正裁判的关键力量。
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公正执法能力直接影响冤假错案的发生和解决。
因此,应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专业素质培养。
首先,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和司法理论教育,使其具备深厚的法律素养和司法判断能力。
其次,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审理和裁判经验积累,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提高他们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此外,还应强调法官和检察官的中立性和公正性,避免个人利益和偏见对案件的影响。
三、完善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和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
应加强对刑事司法制度和程序的研究和改革,以提高其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首先,应加强对取证过程的监督和制约,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其次,应完善对嫌疑人权益的保障机制,确保其在调查和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此外,还应加强对审判程序的监督和评估,杜绝滥用权力和司法腐败的发生。
四、加强司法资源的配置和使用刑事案件的调查、审理和裁判需要充足的司法资源支持。
应加强对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以提高刑事司法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意见和建议》参加安徽省政法委会议讲话稿(节选)(我们结合律师执业中的办案实践及遇到的问题,为如何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这一重大课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和与会的专家、同仁交流,敬请各位领导指导、指正。
一、办案机关应尽快纠正违背客观规律的办案考评标准近年来发现的蚌埠市于英生案、蒙城县代克民案、利辛县康文良案、萧县孙长娣案等重大冤假错案的共同成因,均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在“命案必破”、“限期破案”等违背客观规律的工作考评要求下,产生急功近利的态度,或刑讯逼供取证导致错案、或是人为炮制冤案,制造了冤狱的开端,而检察院、法院在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缺乏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严格充分的审查,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案件“破获”后,侦查机关为了维护其“工作成果”,会通过各种努力,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保障案件的顺利批捕、审查起诉;而案件批捕、起诉部门在接手案件后,因为本部门同样有着类似的考评指标,将案件向审判机关移交后,也对审判活动进行干预,保障案件做出有罪判决。
至此,整个刑事诉讼成为“行政治罪模式”,刑事诉讼各环节相互监督的纠错机能失灵,严重违背了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因此,纠正公检法机关内部违背客观规律的工作考评标准,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预防和纠正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确立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核心、中立地位,保障刑事案件的公正审理和裁决现行法律框架内,检察机关是犯罪的指控方,也是法律监督机关,又行使着职务犯罪的侦查权,在刑事诉讼中实际占据主导地位。
与此同时,审判机关的权力明显受到检察机关的过度制约,控、审两方地位失衡。
目前来看,法院的定罪率接近百分之百,纠错功能几乎完全丧失,这也是审判机关不具备刑事诉讼核心地位的客观表现。
审判机关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权威性,辩护必然形同虚设。
这也是容易酿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防范冤假错案需转变的几个观念
择的最好的裁判结局 。 【 1 _ 沈德 咏副 院长也提到 : “ 现在我们看 到
的一些案件 , ……审判法 院在 当时还是立 了功 的, 至少可 以说 是功大于过 , 否则人 头早 已落地 。” 但是, 即便是存 在一定 的现
实合理性 , 这种 “ 留有余地 的判决” 仍是 明显有悖 于无罪 推定 、 疑罪从无的精神 , “ 毕竟这种 留有余地的判决 ,不仅严重违背 罪刑法定 、 程序公 正原则 , 而且经不起 事实 与法 律的检验 , 最 终将会使法 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 。冤假错案一旦坐实 , 法 院
不足 , 指控犯罪 不能成立 ” 的无罪判决 。
二、 从“ 不枉不纵” 到“ 宁纵 不 枉 ”
一
有罪推定思维 的错误引导存在莫大关系 ,可见在我 国刑事诉
讼中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已是势在必行 。 然而 ,仅从制度上 完善无罪 推定原则及其 配套 机制是远
远不够的 , 只有彻底根除有罪推定 的思想根源 , 使无罪推定的
易, 众多的刑事法 官对这种 “ 留有余地 ” 的裁判方式 持一种 默
认甚至麻木 的态度 ,认为这是在 中国政法体制下法院所能选
将他们视作实质上 的“ 罪犯 ” 。 不仅使得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应
有的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 ,同时陡增 了无辜之人被错误定罪 的风险。在有罪推定 的思维模式下 , 办案人员倾 向于为 自己推 测的构罪事实寻找相关证据 ,从而忽略掉那些可 以证明犯罪 嫌疑人 、 被 告人 无罪 的证 据。在证 据不 足的情况 下 , 办案人员 甚至会刻意去制造能够证 明有罪 的证据 ,导致在取证过程 中 不断发生刑讯 逼供 、 栽赃诬 陷等行为 , 滋生 了不 少非法证据 、 虚假证据 , 极大地损害了事 实认定 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 在 比较
论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策略
论我国刑事冤假错案的预防策略摘要:尊重与保障人权是我国司法制度及实践所应秉承的理念。
然而,刑事冤假错案错案的不断出现,在给受害人人权、受害人家属带来严重伤害的同时,也极大的影响与损害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
刑事冤假错案可谓是司法之炀,人民之痛。
要想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就必须从完善证据诉讼制度、更新案件承办人员办案理念,提高承办人员的综合素养,增强公安、检察以及法院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着手,保证正义的准时到达。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刑讯逼供;办案理念;证据诉讼制度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案件具体承办人员都不愿意也不希望的事情。
但是,受制于各种因素,其时有发生。
其中部分案件由于“被害人”归来或者是在其他案件中发现真凶而昭雪,或是由于检察机关的及时更正,避免酿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但是,很多案件依然尘封。
刑事冤假错案要想得到有效预防,就必须从完善证据诉讼制度、更新案件承办人员办案理念,提高承办人员的综合素养,增强公安、检察以及法院三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着手,保证正义的准时到达。
一、推进证据制度改革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中核心,推进证据制度改革,有助于降低刑讯逼供的发生率。
首先,应加快刑事诉讼证据领域内的立法。
我认为制定《刑事证据法》是大势所趋。
目前有些地区正在探索统一公检法三机关的证据标准,而统一的证据立法也能够解决证据认定标准的问题。
这部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证据的专项司法解释、检察院规则、其他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定的部分以及防范冤假错案意见通知中的内容。
对这些内容进行整合优化,对刑事证据种类、范围等各项标准进行规定。
并在《刑事证据法》中明确证据规则类型及具体细则,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补强证据规则等,具体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明确何为刑讯逼供,何为非法拘禁,以及变相肉刑与非法性供述之间的关系等,通过不断的解释学循环,来使我国证据规则更加的科学与完善,使刑事证据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其次,要明确违反证据制度非法取证的后果,完善违法证据制度而造成冤家错案的办案人员的证据追责制度,增加震慑力,能够督促倒逼办案人员严格按照程序办案;最后,我建议弱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作用,甚至取消这一种类型的证据。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
论刑事冤假错案发生原因及其预防———以刑事审判为视角王顺(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摘要】近些年,佘祥林案、王树红案、赵作海案、浙江张氏叔侄案、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聂树斌案等一系列刑事冤假错案相继曝光,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从刑事审判的角度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包括审判机关对侦查和检察机关的制约不足,疑罪从无的司法观念没有贯彻落实,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不正当干预和辩护律师作用没有明显发挥等。
分析刑事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探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有效措施,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职责。
【关键词】冤假错案;刑事审判;产生原因;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7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5101(2018)01-0065-06一、刑事冤假错案现状2017年2月2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发布的《中国法院的司法改革2013—2016》白皮书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浙江张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陈满案等重大刑事冤假错案34起(参见表一),为相关当事人平反了名誉,重振了全社会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在2017年3月份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周强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在作两院工作报告时,周强院长称,刑事冤假错案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曹建明检察长则表示,要深刻反思检察环节自身把关不严的沉痛教训。
这些“刑事冤假错案”究竟是如何产生的?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各自的看法和理解。
在以往的研究中,很多学者都认为“侦查环节”更容易出现漏洞,进而发生后续的刑事冤假错案,这种看法,可以说,与我们长期以来形成的侦查环节存在刑讯逼供、重口供轻证据以及一系列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认识具有很大的关联性。
因为类似案件接二连三的发生,以至于有时候在社会公众潜意识中逐渐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式,即刑事冤假错案都是由侦查机关造成的。
其实,从法学方法论角度上来看,这一结论是错误的,或者说是不全面的。
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一、引言冤错案件的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在健全这一机制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存在的问题1.司法公开不足:司法公开是防范冤错案件的关键,但实践中公开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有限。
2.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司法人员专业素养不高,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偏差,增加了冤错案件的风险。
3.证据意识薄弱:在办案过程中,部分司法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导致证据不足或证据链断裂,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判决。
4.申诉机制不畅:现有的申诉机制繁琐,申诉成本高,使得当事人难以有效维权。
5.司法鉴定管理不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良莠不齐,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受到质疑。
6.律师辩护权受限: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受到诸多限制,难以充分行使辩护权,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
7.国家赔偿制度不完善:国家赔偿标准低,程序复杂,使得受害者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
三、建议1.加强司法公开:通过庭审直播、裁判文书公开等方式,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让公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司法活动。
2.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3.强化证据意识:加强司法人员的证据意识培训,确保在办案过程中充分收集和保存证据。
4.完善申诉机制:简化申诉程序,降低申诉成本,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维权途径。
5.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建立严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审查制度,确保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6.推进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司法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7.强化律师辩护权:保障律师在辩护过程中充分行使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8.完善国家赔偿制度:提高国家赔偿标准,简化赔偿程序,使受害者能够更加便捷地获得合理赔偿。
四、结论建立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
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人民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不妥为应对,将严重制约刑事审判工作的发展,已经到了必须下决心的时候。
错案一经发现,惟有依法及时纠正、匡扶正义,方能让民众对国家法治树立起信心。
同时,相比较错案的纠正,我们必须要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要做“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
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不仅是我们刑事审判部门和法官应尽的职责,也是由于司法审判的最终判断性质所决定的。
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防止发生冤假错案,是我们必须坚守的底线。
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周强院长要求各级法院紧紧围绕这个目标,发扬优良传统,勇于改革创新,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刑事法官有责任认真落实中央的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依法公正审理每一个刑事案件,及时准确查明事实,正确应用法律,依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确保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事实、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如果办了冤假错案,公平正义就荡然无存,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也必将丧失殆尽。
因此,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是我们守护司法公平正义底线的末端,我们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将冤假错案堵在司法审判的大门之外,给党、给人民、给宪法和法律一个交代。
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根除。
冤假错案的发生原因很多,故意陷人入罪者有之,认识错误者有之,能力不强者有之,技术落后者有之。
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因上述原因导致的冤假错案概率越来越小。
纵观已发现和披露的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与司法作风不正、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政绩观包括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
现实的情况是,受诉法院面临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合理怀疑、内心不确信的案件,特别是对存在非法证据的案件,法院在放与不放、判与不判、轻判与重判的问题上往往面临巨大的压力。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
如何避免冤假错案第一篇:如何避免冤假错案如何避免冤假错案侦查国保一班石海波 200920310039 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
在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
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
我国冤假错案的原因(参考网上相关资料):第一:偏听偏信,轻信被害人的指控;第二:警方先入为主,执法观念陈旧,缺乏疑罪从无理念,实行有罪推定;第三:现场勘察不细致,调查访问不深入,证据材料失实;第四:办案人员素质偏低,责任心不强;第五:刑讯逼供,引供诱供;第六:采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第七:迷信所谓的科学证据如测谎结论;第八:用违法的方法调查收集证据和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第九: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第十:权力机关干涉,司法独立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第十一: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的保护,如没有赋予被告人的沉默权等;第十二:轻信口供,没有赋予被告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第十三:侦查权的强大与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监督权的缺位;第十四:有案必破,破案有奖,积案受罚,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重要原因。
以下具体就第九条原因(律师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进行完善。
(一)当务之急是确保律师合理的辩护意见能够得到采纳。
1、应借鉴国外的陪审团制度,让陪审团来对“有罪”或“无罪”作出决定。
陪审团制度的最大优点在于其可以帮助法院减压,死刑案件是重大案件,法院作出判决时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来自于社会、来自于公众,来自于被害人家属,也来自于公安、检察等兄弟办案单位,在巨大的压力下,即使明知案件存在疑点,即使律师提出合理质疑,也很难下决心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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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及冤假错案的防范
通过这几次对刑事诉讼法的学习,使我了解了新、旧刑法之间的区别,明确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各地频频爆出冤假错案,如:聂树斌、念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张氏叔侄案,它们使得许多无辜的人受到刑事追责,而有罪的人却逍遥法外。
形式冤案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的社会的安定和谐,更严重的是使人民群众丧失了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信赖,冤假错案俨然已成为社会各界讨论反思的沉重话题,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指明了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为防范冤假错案提供了重要保障。
国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调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并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就是在加强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监督及约束的要求下应运而生的,针对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造成错案的司法人员,追究其相关违法责任。
建立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旨在加强各级司法机关廉政建设,加强办案人员责任,从而提高执法水平,保证办案质量,为司法公正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由于其特定的目标和作用,必然就会有其相应的一些特点。
我国如今处在一个高速发展的社会转型期,司法工作在社会变革过程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期间也滋生出很多司法腐败现象,如此就直接触及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
由于近年来冤假错案持续发生,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合理运行的一些弊端也显现出来,甚至出现了背离其初衷的负面作用。
考虑到提升司法队伍整体水平,全面建设法治中国离不开制度保障,因此有必要考察我国现行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并不断对其加以完善。
制定错案责任追究的统一法典势在必行,为制度顺利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和全面保障;应当转变以实体错案为标准的错误观念,树立以过错责任为基础的错案责任追究理念;明确刑事错案的认定机构及错案责任追究机构;划定错案责任承担范围和追究程序;保障司法人员合法权利,建立审查听证和异议申诉程序。
总之,就是要全面构建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体系,为深化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人员办案水平,维护司法公正,重塑司法权威提供制度保障。
刑事错案、冤案是多种复杂的原因相互影响、共同作用形成的结果。
这些冤案的发生有历史的原因,有现代科技的原因,有主观方面的原因,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如取证技术落后、自然规律的影响;有法律实体上的原因,如事实认定的错误、法律适用的错误;有法律程序上的原因,如司法程序错误、诉讼机制不健全等等。
一、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
按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案件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是批捕、公诉机关,法院是审判机关。
一起案件经过不同的诉讼阶段,在每个阶段都有可能造成冤假错案。
就公安机关来说,多年来形成的重打击犯罪分子,轻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观念很难一时消解。
在很多基层公安单位,包括分局、县局、派出所、刑警队每年都有考核指标,这些指标包括打击处理数(刑拘数、逮捕数)、破案率,于是导致了抓人越多、破案率越高,就容易立功受奖。
此外,还有“命案必破”等要求。
同时,重口供,轻证据,搞刑讯逼供,也是导致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
刑讯逼供,在一定阶段是一些公安机关的顽疾,屡禁不止,甚至致人重伤死亡,导致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过细,多头办案,加上一些民警业务素质不高,同时又缺少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也是造成冤假错案多发的原因之一。
十几年来,公安机关内部分工越来越细,办案部门越来越多,除了传统的刑侦部门办案外,还有国保、经侦、治安、交通、消防、禁毒、边防、缉私、网监等部门都有侦查权,都在办案。
特别是1997年在公安机关改革过程中,公安机关取消了预审部门,直接影响了公安机关的办案质量。
就检察机关来说,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是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责。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时,本应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但有时会因为种种原因屈从于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压力,更看重于什么批捕率、起诉率等指标,不该捕的捕了,不该诉的诉了,只起到了个“二传手”作用,这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之一。
就人民法院来说,不能完全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而是搞“有罪推定”,或者“疑罪从轻”,审判不独立,有时还会由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对一些明显的冤假错案不敢坚持正确的意见,这同样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就律师方面来说,也存在一些问题。
1997年刑诉法修改后,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即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帮助。
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进一步加大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力度,规定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即可聘请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律师可以自由会见嫌疑人,无需经过办案单位同意,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律师会见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部分刑辩律师业务素质不高,加上“伪证罪”等罪名的影响,律师不敢调查取证,不敢作出无罪辩护或者向侦查机关提出无罪的意见,或者律师提出了无罪意见或者
做了无罪辩护,也不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所采纳,使庭审走过场,辩护流于形式,导致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得不到发挥,也是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二、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机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开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
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
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我认为,从制度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刑诉法确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
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该撤案的撤案,该放人的放人。
检察机关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不批捕、不起诉。
人民法
院审理刑事案件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坚决按无罪判处,不能搞疑罪从轻判处。
司法机关应当追求法律上的正义,而不是事实上的正义。
二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事和地方维稳等压力,就枉法裁判;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对罪与非罪界限不清,是经济纠纷还是经济犯罪难以确定的,一律按无罪判决。
三是修改刑诉法,建立沉默权制度。
沉默权,又称反对自我归罪权,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是你说的一切可能在法庭上用作对你不利的证词。
你有权聘请律师,审讯时可以有律师在场”。
沉默权的实施,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促使司法机关彻底摒弃以口供为中心的取证原则,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四是进一步改革公安工作,恢复预审机构和预审工作制度。
1997年公安部取消了各级公安预审机构和预审工作制度,是一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必须尽快纠正。
预审机构恢复后,公安机关各警种办理的刑事案件,拘留、逮捕后一律移交预审机构办理,并由预审机构一个口对应检察机关的批捕和公诉部门,彻底改变目前公安机关存在的多警种办案,多口对接检察机关的混乱局面。
通过预审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和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五是进一步发挥刑辩律师在刑诉中的作用。
按照刑诉法规定,不论是在侦查阶段、批捕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律师都是辩护人身份。
律师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搜集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证据,向办案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并在法庭上做无罪辩护或者有罪从轻辩护。
要切实保障刑辩律师的合法权利,取消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伪证罪”。
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要充分听取刑辩律师的辩护意见,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六是进一步减少使用死刑,加快最终废除死刑的步伐。
在大量的冤假错案件中,最令人痛心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冤杀。
近年来,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大
幅度减少了适用死刑的罪名,但总的来看,死刑的罪名仍然偏多,与国际接轨差距较大。
建议尽快启动刑法修正案,大幅度地削减死刑罪名,并最终废除死刑。
因为总体而言,“警检一体化”是一种发展趋势,它们都代表着控方,整个侦查活动的目标也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并最终服务于对犯罪行为的有效指控。
但控辩双方与法院之间却应该形成一个完整、合理的诉讼结构,法院应该依法独立地进行裁判。
而现在,人们几乎都看到了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辩方的“弱者”地位。
因此,不断提高被告人及其辩护一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实际地位,进一步从体制、机制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公正、权威地行使刑事审判权,才是现今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