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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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众所周知,媒体对司法具有监督作用,是司法趋于公正化、透明化,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媒体又影响了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为它能制造舆论形成压力。本文将从正反两个方面探讨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关键词:媒体;媒体监督;媒体审判;司法公正

中图分类号:G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111(2012)07-0315-02

最高人民法院两个《规定》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媒体可以从立案、庭审、执行、文书、听证、审务五个层次实现对司法程序的监督,可以说媒体对司法的监督更加具体化、明确化。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司法审理程序的公开,使媒体监督更趋于透明化,说明在司法与媒体的关系上,司法选择了媒体监督的积极意义,《规定》明确指出,“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的宪法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工作,妥善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公信,制定本规定”。这是现行法律在司法程序上第一次正式打开了媒体监督之门。可以说,也是人民法院期望正确处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发挥媒体对公众的正确引导作用所做的改革。媒体对司法监督的正面意义具有生成的可能性,具体表现在:

1媒体与司法都追求公正

媒体是站在相对中立的位置上,对社会事件作出报道和监督。虽然它被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所左右,但媒体始终在追求公平和正义,一些具有良知的新闻工作者,秉承“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的理念,追求着社会的公正。

司法机关具有独立性,司法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公正,弘扬社会正气,所以它所追求的是扬善除恶,与媒体有着一致的目标和追求。

媒体监督能促进司法程序透明化、公开化,媒体报道将司法案件展现给公众,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以及司法机关的判决,公众通过媒体了解司法的运行过程,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提出质疑,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暗箱操作,对司法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从而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公正也是司法的目标,因此司法的公正性呼吁媒体的参与和监督,媒体监督对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司法公正需要媒体监督

在当今社会,媒体参与并不只是干预司法独立,相反在很大程度上对司法公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通常在媒体的披露报道下,可能在全国或本地区产生强烈反响,对司法机关造成舆论压力,或者引起上级领导甚至党和国家领导重视,下达批示,最终对犯罪的被告人依法追究,绳之以法,或者对案件重新秉公处理,纠正错案。

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并不完善,司法工作人员的队伍参差不齐,内部监督体制不健全,与党政部门等权力机关也无法完全机关,媒体的介入有着积极意义。媒体监督使不法者不敢大肆违背司法程序,导致司法不公正。甚至有不少法院的领导干部在媒体监督下落马,足见媒体监督所起到的积极作用。

但最近媒体报道影响司法公正的论调也频频出现,媒体审判影响司法公正,媒体充当了司法机关的角色,在社会上形成舆论,影响司法机关的判决。媒体报道具有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因此,作为审判者的法官可能会受到媒体报道的影响而作出不公正的判决,特别是在媒体没有平衡报道的情况下。首先,法官可能受到媒体的误导而作出错误的判决。其次,法官可能受到因媒体报道形成的舆论压力,而不能坚持自己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认识,违心地作出判决,尤其是媒体在我国长期以来被视为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体的报道被视为党委和政府的声音的情况下,媒体的报道往往会令法官、法院面临较大的压力。再次,由于我国的司法本身并不独立,管得着法院人、财、物的政府、人大以及处于执政地位的共产党的各级党委及其领导,往往习惯于对法院的审判工作发号施令,媒体报道经常通过影响这些机关及其领导终而影响到法院的审判。

3不公正的媒体监督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任何一家媒体,任何一个记者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都会在新闻报道中不可避免地渗入自己的主观倾向和感情色彩。这对司法公正有着致命的影响。司法是一个要求绝对公正的领域,如果仅凭自己的直觉和义气就写谁是犯罪分子,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有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且是无法弥补的。湖北省京山县佘祥林“杀妻”冤案成为媒体“批驳”的热点和民间茶余饭后的谈资,并且引起外国通讯社的注意下作了报道。佘祥林以涉嫌杀妻被冤判15年有期徒刑。这还是在省高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之下,才使佘祥林得以逃脱死刑。但在事发的1993年强大的新闻舆论和民众义愤的“压力”下,佘祥林似乎罪大恶极,非死不可。当地政法机关慑于舆论先已“定死罪”的压力,便绕过省高院给佘祥林判了有期徒刑15年。当然,“无罪”的佘祥林被误捕、误判的原因还很多,但痛定思痛,究其原因之一,与媒体的煽情声讨、舆论导向和舆论先入为主式的“媒体审判”分不开的。这是媒体舆论可能对司法造成的消极影响的案例,如今这种情形还屡屡发生,值得人们深思。

有些新闻工作者相信自己的主观判断,或是不遵循司法程序,妄自给自己认定的嫌疑犯定罪名,毫不吝啬对他们的声讨,结果导致社会舆论一边倒,司法机关舆论压力,无法公正判决,使无辜的人蒙受冤屈,真正的凶手却逍遥法外。牢狱、大好光阴之苦恐非金钱能够赔偿,一个人的一生也会因此而重写。

4媒体监督权凌驾于司法权之上

我国的媒体在有些司法案件新闻报道中,媒体的权利凌驾于司法权之上。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本身是各种社会矛盾的集中地,其中也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有的记者把监督权作为特权,以“无冕之王”的架势,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毫无原则地一字不漏地搬上报纸(特别是小报)。有的当事人甚至不惜代价,打通媒体关节,为自己营造舆论攻势,也被极少数记者营造轰动效应和出名获利所利用。(下转第327页)

论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张艺馨,潘莎莎,郑姣

(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江苏徐州221116)

感悟这个范畴的,这对提升文学素养是很重要。第三个层面呢,由于古诗文不仅仅是古汉语的材料,不仅仅是某种文学式样的例文,同时它更是一种古代文化的结晶,这是经过几千年时间淘洗以后积淀下来的文化结晶。今天我们面对它的时候,是不是有一个继承、接纳的任务呢?这实际上是文化的命脉,文化的根,我们有没有尽到这样一个承传的任务?我觉得高中生学习古诗文,这也是一个任务。所以这三个层面可以相对推衍出三大任务,这是古诗文教学必须要考虑的。

再从我们古诗文教学的实际出发,放眼我们当今古诗文教学的课堂,存在着形形色色的问题,但是最典型的问题,最普遍的问题就是走两个极端。一极可以说是基础派,就是句句落实,字字翻译,老师教文言文就是教翻译,学生学文言文就是背翻译,教研室出试卷考文言文就是考翻译,于是学生读文言文的翻译和注解成了学习文言文的全部,学生把一篇篇包含着古人生命意识和情感律动的文章,看成是一堆堆规则、用法的文字材料。这样的文言文教学,学生是越学越没有没有趣味了,据说它的好处是应对目前的这种考试模式下的考试还是有效的;还有一种就是在古诗文教学当中出现的思想独立,改革脚步比较快的一种,我们可称之为比较前卫的先锋派,它认为,文章承载着文化,文章就是框子,框子里是传统文化,所以一篇篇文章实际上是我们传统文化的一个个据点,我们要通过这个据点,进入里面去,去品味,去触摸,去接纳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

就目前来看,我觉得我们的古诗文教学有必要走中庸之道,所以我们今天就要在中间地带穿行:怎样把它们有机的、有效的缝合起来。既要让学生掌握重点的实词虚词,特殊文言句式,又要提高学生对古典文化的鉴赏感知能力。

所以说,上好古诗文,对老师的要求和挑战也是特别大的,要求老师既要有扎实的古代汉语功底,又要有很高的古代文学素养,老师的备课量也是特别大的,老师在备课的时候,既要备文本,又要备学生。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给学生一杯水,老师必须得有一桶水,甚至一桶水都不够。每节课的设计要按照学生的学习需求和学生的实际学习状态来进行,要让学生感到愉悦,感到满意,让学生参与到课堂里面,有选择有个性地学习,才能把一堂课上活,上好。

作为新时期的老师,除了要具备一定的教学技能,还要有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很高的文学素养,才能把一节课上得丰满生动。在对学生的能力培养方面,我们应该在对传统语文教育扬弃的基础上,跳出“字、词、句、篇”“语、修、逻、文”知识目标,“听、说、读、写”能力目标等的局限,跳出教材和考试的局限,通过阅读教学、听说教学、写作教学、活动课教学及广泛地社会学习,重在构建以人为本,注重人的和谐发展的主体目标体系,要着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性精神、批判质疑的能力和发散思维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秦训刚主编.高中语文课程标准教师读本[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史建筑徒进名师课堂.高中语文[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07

(上接第315页)

由于媒体长期建立起来的为群众说话的形象,使得媒体在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而媒体热衷于描写奇闻怪事,千古奇冤,所以公众的情绪很容易被媒体煽动。有的记者两眼紧盯着法院,法院在办案中,只要程序稍有差池,就大做批评文章,有的甚至听信讹传,无中生有,捕风捉影,这或多或少降低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这时如果法院不按照民众的意愿进行判决,便会被唾弃被猜疑,法院和法官会被认为收受贿赂,不秉公执法。

但是媒体监督并不能因噎废食,我们应当寻求更好的媒体监督方式,让司法在媒体监督下向着透明和公正迈进,同时避免媒体报道在司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负面影响。

5制定规则,使媒体监督有所限制

西方国家对媒体的介入采取很多限制,比如不许录音、录像设备进入法庭;未经法院裁判,不得借舆论言明或暗指被告人有罪等等。《中华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规定: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这些规定都体现出媒体监督应遵循程序性原则,新闻媒体要按程序办事,不得做超越司法程序的报道。再次,媒体监督要坚持合法性原则。以法律确认媒体监督权,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媒体监督是合法性的内涵。

但在这些方面我国的媒体似乎还是存在许多不足,最常见的便是把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人的概念混为一谈。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就已经断定此人是犯罪分子。因此我们必须制定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规定媒体监督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以及所必须遵守的条约限制,以求实现公平和合理的媒体监督。6通过立法来规范新闻监督

我国的新闻法迟迟没能出台,新闻立法领域还是一片空白,所以造成媒体和新闻工作者无法可依,没有法律限制,在说话的时候便不会经过深思熟虑,有些偏颇之处也不必负法律责任。。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庭审活动,但如果报道失误,媒体应承担有关责任。

如果有了成熟的新闻法,记者和媒体便要对自己的言行负法律责任,在发表言论时也会更加审慎。所以在适当的时机,我国应当颁布《新闻法》和《媒体监督法》。每个新闻工作者,要规范自身的行为,要时刻记住自身的位置与职责,要给自己的角色作准确的定位,做独立、公正、超脱的旁观者,树立距离意识,保持足够的冷静,不要急于做评判、下结论。传媒只能充当传递员、监督员、评论员,而不能充当法官、裁判员。

7媒体工作者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

在法律报道中,有很多新闻工作者不了解司法程序和法律常识,导致报道出现错误,有时甚至会导致严重后果,记者本身也会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应由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司法运作过程的记者报道审判活动,同时,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众多,还需报刊社层层把关,必要时还可请法律专家对舆论监督把好政策法律关。

司法机关在列举自己的监督渠道时都会把媒体监督放在很重要的地位,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应当不负群众的信任,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在司法案件报道中慎之又慎,避免因错误的舆论导向导致司法不公,影响司法的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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